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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道在于正”

“制度之道在于正”

罗尔斯说,正义是一个社会制度的首要原则。他按契约论的方式,提出了著名的正义原则。他让人们设想,在一个无知之幕之后,理性的人当如何选择。无知之幕是指假定人们不知道出生在哪个家庭、哪个阶层,也不知道自己后来的禀赋和才能。在这种原初状态下进行选择,自然能得出最公正的原则。按照他的思路,人们会按“最小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即假定自己在最坏的情况下当如何抉择。当无知之幕揭开后,人们既然订立了契约,便不可以反悔。于是,他的正义原则就水到渠成了。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条:

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的人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被如此安排,以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众人,同时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10]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核心是分配正义。罗尔斯告诉我们,这两个原则是按“词典式的序列”排序的,也就是说,第一个原则具有优先性。罗尔斯试图以他的正义理论超越功利主义和权利论的局限,为新时代自由社会提供关于正义的理论基础。学者们针对他的理论从各个环节、各个角度进行了批判,例如,有人说他设计的原初状态中的人缺乏文化背景,缺乏身份感,有人说他忽视了人类中的冒险行为,即有人不按“最小最大化原则”来选择,也有人说他的结论为高额累进税政策辩护,侵犯了有些人的基本权利,如此等等。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历史与社会背景,在自由民主世界基本制度运行良好的情况下,分配正义引人注目;但在其他世界,政治转型、市民社会发展、国家构建、宪政建设、贫困与发展、战争与和平为迫在眉睫的政治问题,罗尔斯关心的分配正义问题,对他们来说,就成了一个奢侈品,因为那里仔细辨析具体政策中分配是否正义的前提尚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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