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把视野进一步扩大;或者说,罗尔斯不仅抽象地关注正义理论,也从具体的宗教、文化等方面去思考不同的文明中他的正义理论的有效性。事实上,他采取了一种以退为进的做法,把自由主义限定为政治自由主义,既而继续为自由主义辩护。他认为,人们或许来自不同的文化,大家信不同的宗教,但是,各种人类文明都具有一些共同的部分,它们构成一种交集,这些大家都会赞同的就是“重叠共识”,他认为这种共识的可能在于人的公共理性能力。他的结论是:人们可以持不同的信仰,按不同的文化模式行事,但是,在政治方面,一个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促进公正的自由民主制度,都可以成为大家努力的目标。在此意义上,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这种做法体现了他对文化多元这一事实的尊重,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充满的是宽容精神和理性精神,这也是自由主义的历来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