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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理论

自由理论

格林的自由理论也是他学说的特色,是“他对政治思想最重要的贡献之一”[113]。格林认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不矛盾,因为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相反,国家干预可能是在帮助个人获得真正的自由。

在他1879年《论三种不同意义的自由》的讲座中,格林区分了三种自由:意志自由(free will)、法律下的自由(juristic freedom)与真正的自由(real freedom)。在格林看来,第三种自由——真正的自由意味着个人有能力过道德的生活。第三种自由是“积极自由”,意指一种实际的能力,而且是做“值得做的事情”的能力,它与霍布斯式的消极自由观形成鲜明对照。

不过,如曼德尔(W.J.Mander)所言,格林着力诠释真正的自由,并不否定前两种自由。在格林那里,三种不同意义的自由都是需要的。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法律下的自由;没有法律下的自由,就没有真正的自由。格林的主旨是说,仅有前两种意义的自由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更高级、更广泛的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由于第三种自由更高级,它便有权限制或战胜前两者。[114]这就意味着国家可以干预市场、对传统意义上的消极自由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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