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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义务论

政治义务论

格林政治哲学的重要概念之一是“政治义务”。格林认为,政治义务是我们必须做的事,无论我们是否喜欢它们。理解这一问题,需要回想一下当初我们组建国家的目的。

格林说,当初组建国家,目的无非是让我们变“好”。国家的目的是“善”(good),而非快乐、安全、繁荣。政治结构是用来服务于我们的道德发展的。国家是让人“道德化”的工具。格林讲到“共同的善”(common good)。他如此界定国家:国家是“为了提升一种共同的善而存的制度”[107]。但他指出,“共同的善”只存在于我们每个人个体善实现时。格林不赞同国家强迫每个人变得有美德,也不认为某个团体可以有资格声称最了解别人该做什么,知道什么是“共同的善”(格林认为关于“共同的善”的知识超出人的能力范围)。格林是说,国家是帮助人们过有道德的生活的工具。做有道德的人,国家帮助我们,但不能强迫我们。“国家行动要限于道德发展条件的创造与维系,国家只是鼓励、帮助人的发展,移除我们提升途中的障碍物。”[108]在格林这里,虽然国家有了道德目的,但他的学说,并非否定个人的集体主义学说,格林坚持康德的教义,认为每个人自身皆是目的,不能仅作为工具。[109]他也不认为存在独立于个体善的公共善,并且,他的学说中,国家仍是工具,不是人们崇拜的对象,这就避开了国家崇拜,故而格林的学说,仍属自由主义。

然而,格林这种学说与自然权利论的自由主义或功利论的自由主义,是明显的不同了。坚持个人拥有自然权利,则国家对个人生活的干预就没有理据。功利主义论说,部分得到格林的赞同,格林承认它在实践上有其应用价值,但认为其道德理论,仍然很成问题,不仅不能对政治义务给出解释,也忽略了“少数人的利益”,不幸的少数被迫服从多数,成了牺牲品。[110]边沁提倡“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格林提倡“共同的善”,其间差别,不难看出。

格林批评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然权利论与社会契约论,认为契约论混淆了仅具压迫性的权力与具有道德基础的责任或义务。他说,基于互利不能推导出政治义务。基于个人权利,也只能导出国家的权力,这权力仍然是具有压迫性的力量。[111]关于权利,格林认为它随时间、地点而变动,没有那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权利来自于人与人组成的社会,基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而存在。荒岛上的个人,无所谓有权利。我们是拥有权利,但我们没有反对社会的权利,也没有反对国家的权利。这里就是政治义务所在了。不过,格林接着说,我们有反对国家权力误用、滥用的权利。例如一个人不经审判而被国家逮捕,这时他便不必服从,反抗是他的权利。[112]因为此时国家已经背离初衷,不再致力于提升共同的善,国家意志不再是公共意志了。格林沿用卢梭的“公共意志”概念,认为国家必须表达公共意志,否则是自毁基础。在格林那里,国家能否干预个人,个人能否反抗国家,要看是否于实现共同的善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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