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洲头村因省人防训练基地建设而开始的土地占压补偿工作中,令未理明、老洪和洲头村汪达海书记头痛的,还有已经先期出租给叶桦先生的150亩土地的收回及善后处理问题。
叶桦,台胞,美籍华人,现居美国新泽西州,63岁,近年来在大陆做生意一直不太顺利,曾经两次投资失败,后又在H市的安和山庄买下部分房产,准备开一间美式酒吧。安和山庄与洲头村四组隔湖相望,叶桦觉得岛上景致宜人,遂在2000年上半年委托安和山庄的一个部门经理贺志伟帮他在这里租一块地。叶本来只想租一二十亩,建一个私家葡萄园,盖上一幢楼,供自己休闲养老之用。因每亩地的年租金仅80元,十分便宜,便在旁人的鼓动下,与村里商谈租地150亩,意欲开发农庄,租期为50年。2000年时,洲头村尚未被列入开发园区,村里考虑到土地出租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民负担,便与叶先生签了如下这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经过公证和镇政府同意后,于2000年6月10日生效。
附件5-1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洲头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叶桦(以下简称乙方)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南,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依照“公平、公开竞价、公道合理合法”的原则,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把有限的资源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推向市场,有力地促进耕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促进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充分运用农民和社会的闲散资金,加快农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进资本营运,尽快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面积
乙方租赁甲方土地壹佰伍拾亩左右。(以丈量为准)
二、租赁时间
时间为50年,从2000年6月10日至2050年6月10日为止。
三、资金到位
1.乙方每年上交甲方租金每亩按80元计算,青苗费按180元/亩。此款在合同之日起交清。
2.乙方先向甲方预付一年的租金。
3.乙方向甲方交的租金,必须在当年的元月份以前交清,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打招呼,可以延期半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4.乙方每5年按上交租赁金额总数5%上浮,今后不得任意改变。
5.甲方考虑到乙方投资的诚意,乙方所辖的水面滩因水涨水落、养殖部门等原因不交租赁费。
四、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在3年之内投建成效,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2.乙方转让土地必须经甲方同意才行。
3.开发项目必须无污染,保持生态平衡。
4.乙方在劳动用工无技术工种必须以本村的村民为主。
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件、用电手续,但费用由乙方负责。
6.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治安。
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约。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望共同遵守。
签字地点:H市大江区小镇
甲方(签字):安靖(1)(加盖洲头村村委会公章)
乙方(签字):叶桦
代理人(签字):贺志伟
2000年6月10日
(附录2:12)
合同生效以后,叶桦又先后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私人建房许可证,待一切手续齐备,他便委托贺志伟代为经营,开始在承租地上建房植树。葡萄园里先是盖了一幢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的闭合式庄园建筑,以后又陆续在楼房四周种下一些林木。但总体来讲,因资金投入不多,进展不大,整个庄园尚未见到更大的变化。
2002年,洲头岛被正式列入大江区“两区五园”开发规划,成为小镇最具有开发前景的镇级园区,在这种背景下,不断有一些单位和房地产公司进岛看地,并与村里签下意向性开发合同。省人防训练基地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上岛,并凭借自己的特殊优势率先获得开发许可的,而在它圈定的300亩土地中,也包括了叶桦所租赁的100余亩土地。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洲头村将“一女嫁二夫”了。何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说是叶先生所租的土地没有确定坐落四至,(参见附录1:69)又说是叶与村里签订的合同事前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事后也未报镇政府备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然而,细细考察,这两种说法都不能成立。查阅资料,可见在叶桦所持有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复印件中,清楚地标明了租赁土地的名称、类别、面积、用途和坐落(四至边界),其中地块名称为“洲头林场”,类别为“荒林”,面积为“150”亩,用途为“园林”,坐落(四至边界)为:“东边以路为界,西边以湖为界,北边以一组的沟为界,南边以四组的沟为界。”(附录2:13)后一种说法见诸小镇政府为处理台胞叶桦与洲头村土地租赁纠纷回复H市外商投诉中心询问的信。(参见附录2:14)叶桦与洲头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审批,我们将在下文讨论,若说此事未经政府同意或备案,却很难成立。洲头村汪书记自己就曾经说过,此事最早就是经由镇主要领导牵线搭桥的,(参见附录1:70)且在租赁合同的公证书上作为证人第一个签字的也是政府干部,(参见附录2:15)很难认为政府干部在公证书上签字只是个人行为。而且,在叶桦后来为维护自身权益寄来的一系列文件的复印件中,也有一份由小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将50亩荒坡荒水对外发包的证明。(参见附录2:16)所以,我们至多只能说,叶桦这150亩地是分两次租赁的,第一次谈的是50亩,经过公证和政府同意;第二次的100亩,我虽然未找到类似的政府证明,但公证书上的内容说明它仍然是第一次谈判的内容,而且是这一内容的最终落实,所以,最后经由区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才会写明承包土地面积是150亩。
附件5-2公证
美籍华人叶桦在H市大江区小镇洲头村租赁土地伍拾亩左右,租赁期间土地的使用权属叶桦所有,不得转让他人,并予(预)留土地壹佰亩左右,时间壹年。
小镇洲头村
(盖章)
2000年6月10日
(证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签名)
(附录2:15)
因此,真实的理由只能是当2002年洲头村被整体列入区里的园区规划后,客商纷纷前来洽谈土地买卖。大利降临,租赁土地便成了小利,所以,镇、村方面就运用园区内土地只能出让,不得租赁的规定(因为按政府规定,租赁不得改变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将包括叶桦已经先期承租土地在内的一共300亩土地一起卖给了省人民防空办,作为其修建训练基地的场地。
这样一来,就势必面临一个如何收回叶桦的承租地以及随之而来的善后问题。因为叶是合法租地,手续齐备,更为重要的,叶本人是外商,又是台胞,一旦触及国家保护外资和维护统一战线的政策,弄不好洲头村和小镇政府也可能惹上他们原本无意去惹的麻烦。因此,为了摆平此事,他们成立了专班,确立了“以金钱换土地”的原则。正是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让我观察到一种特殊类型的官民互动,并引发了我关于官商关系的另一类思考。而如果我们将此种官民互动与同一时期发生在镇村组织与洲头四组村民之间的角力相比较,则会大大丰富有关官民互动多面性与复杂性的“地方性知识”。
从2003年2月起,镇政府即以招商引资办公室和政府自己的名义,先后几次给叶桦去函,告之其所承租的土地已经按规定整体性地纳入“H市潭湖洲头岛休闲度假产业园”的范围,并已经出让给省人民防空办,并请叶回国相商,处理善后。镇政府承诺在不让叶桦蒙受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附件5-32003年2月28日镇招商引资办致叶桦的信
尊敬的叶先生:
现就您在小镇洲头村所办葡萄园一事,特致函,请明鉴。
一、对于先生晚年仍不忘祖国,积极回国投资创业,我们表示十分的欢迎和由衷的钦佩。
二、由于洲头村整体已被列入大江区“两区五园”之列,岛内土地必须统一规划和建设,因而与您同洲头村所鉴(签)的租地合同发生矛盾。对此,我们十分诚恳地邀请您速来一谈。我们承诺在不让您蒙受损失的前提下,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供您选择。
特此
诚请!
小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
(盖章)
2003年2月28日
(附录2:17)
附件5-42003年3月18日镇招商引资办致叶桦的信
尊敬的叶先生:
您好!收悉您的来信,现就您来信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如下回复:
1.您信中所述,承租地周围方圆一公里到处都是荒地,为何单要您经营三年的承租地。此事上次信中已告知先生,整个洲头村已于去年3月开始,整体纳入“H市潭湖洲头岛生态旅游度假园”的范围,“旅游度假园”是大江区优先发展的“两区五园”之一,此事已经大江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批文复印件,请先生过目。先生的承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应该说您的承包条件是不合法的。(2)
2.先生承租土地现已出让给省人民防空办,防空办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受法律保障的有所有权的土地。
3.先生信中所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此条不假,但请先生细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三章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所列数条,供先生细细斟酌,尽管先生承包的土地与“两法”规定有许多相违背的地方,但考虑到先生是外商,且在不合法土地上付出了辛劳,镇党委政府相当重视,诚请先生在近期于万忙中抽空回国一趟面谈,若确实抽不开身,请在国内委托一个全权代表协商此事,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切实保障在我镇投资客商(尤其台商)的合法权益,提供多种优惠的解决方案供先生选择,并一如既往地对先生的爱国情怀充满感激之情!
此致
祝先生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小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
(盖章)
2003年3月18日
传真:×××-××××××××
(附录2:18)
从以上两封较为全面地反映镇政府立场的信函中,我读出了它们所要传达给叶桦的信息,而正是从这些信息中,我又进一步读出小镇政府在处理此事上所采取的三种权力技术:
一是占领道义和法律的制高点,使镇、村在这场争议中立足于政治正确与法律合法的地位。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中国人为人处世,解决纠纷,务必讲求在情与在理,而在从人治向法治转型的社会中,这个在情与在理同时还必须合法,个人如此,作为乡村公共权力组织的镇、村就更是如此。我们知道,收回叶桦的土地,实情乃因租赁土地的利不如出让土地的利大,两相比较,即使租赁在前,出让在后,一个理性行动者如果不考虑制度与契约方面的规范,自然也会取大利而舍小利,加之省人防办方面所看上的是包括叶桦租赁地在内的一整块土地,要把买卖做成,也必须收回租赁地,这在小镇方面也属于可以理解,且必须解决的实际情况。但是,这种利益的比较与取舍以及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乃行动之实,却不好同时又成为行动之名。[1]在行动之名上,就必须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既合理又合法。于是,镇、村方面就需要有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这一理由不仅要符合地方利益,还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便能说服叶桦退租。而由大江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将洲头村整体性列入区“两区五园”的规划自然是理由充分并能够站得住脚的,因为这一由区最高权力机关做出的安排不仅是远较叶桦个人那150亩乡村庄园更加关涉地方社会整体发展利益的公共性大事,而且与叶桦同洲头村签订的合同相比,也更能体现地方社会共同体的最高权威,基于此,镇、村领导也就相信,他们这种废止合同,收回租赁土地的行为具有政治、道义和法律上的正确性。
但是,这毕竟又是一个逐渐讲求法治的时代,更何况对方还是一个素以强调法治优于强调道义的国家的公民,况且当初这位外籍人士同样是经由政府介入,与村里谈判,才签下租赁合同的。因此,即使镇政府一方认为自己正义在手、公义在胸,他们也知道对于生活在太平洋彼岸的叶桦来说(即使他是一个受过中国道统性政治文化熏陶,深谙政府能量的华人),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他仍然可以以法律与你相持,而事实证明,叶桦也正是这样做的。所以,为了确保在法律上站得住脚,镇政府还得为自己寻求法律援助。这个时候,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在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定就被纳入了视野。
这是一种很对路的策略,它向我们展示出中国法律文化的实用性特征。但凡研究过村民自治的人都知道,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后,随着集体经济日益缺失,在一个渐呈原子化社会结构的村庄中,村庄社会关联日渐消解,[2]不要说村民会议很难召开,若非因换届选举的需要,就是村民代表大会也已经很难召集。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以及它的替代性设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了相当于村庄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并规定凡关涉全村重大利益之事均需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批准,但在现实的村治场景中,我们所能看到的毋宁说是更为普遍和典型的“村组织自治”现象的常态。[3]这也正是洲头村没有将它与叶桦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交由村民会议和村代会审批或同意的根本原因。进一步说,不要说类似的合同,就是其他更大的事仅仅由村组织做主,进而只是由村里的第一、二把手做主的现象,在全国农村也是十分正常(从发生的普遍性而非从价值评价上看)和普遍的事情。试问,洲头村出让包括叶桦租赁地在内的300亩土地这一更加重大的村庄公共事务,又是否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呢?我知道这样提问即使正确却也可能并不接近于村治中的现实,但我要说明,这样提问的恰恰是叶桦本人,他在回复小镇招商引资办的信函中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参见附录2:19)可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如果一定要问叶桦与洲头村签订的租地合同是否合法,恐怕的确难以得出肯定性的结论,但是,如果把事情放在当下中国农村治理的具体场景中去理解,其实又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如果要事事守法,那很多事情是根本没有办法做的,这是我们在理解转型期的中国乡土社会时应该具备的常识。所以,完全可以认为,无论洲头村还是小镇政府,他们当初在签订和同意土地租赁时均不是想要有意违法,而是根本就不太可能想到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思考问题和采取行动。而在此时致叶先生的信函中提及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当初并未同意土地租赁一事,当然也不等于镇、村方面就突然想起了法律,而实则只是在一种急中生智中唯我所需地寻找法律的支持,即以一种实用和功利的态度寻求对自己有用的法律解释,欲置叶桦的承租行为于不利地位,以尽可能改变镇、村在此事上的被动局面。
我以这样的立场分析问题,与其说是想批评小镇和洲头村对待法律的功利立场,不如说是想借此个案来分析中国乡村社会在当下的政治文化环境中对待法律的一种按需索取的态度。(3)十分有意思的是,我在小镇一年半的时间里看到了许多官—民和民—民之间利益博弈的故事,在这些充满着利益张力的故事之中,无论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官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民,法律之于他们,与其说是用来进行相互约束的一种硬性的制度规范,不如说更多的时候是用来扩张自身利益和削弱对手的武器。面对这一现象的普遍性,对于我这个观察者而言,我所应该做的,就与其是去苛责官民一方或双方法律意识的缺失,还不如去反思法制和法治距离民间乡土社会乃至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实际距离。[4]
不过,在此时此刻的“当下”,小镇政府倒是适时和恰到好处地运作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在与叶桦的争论中,同时也为自己在日后不可避免地对上一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说明与解释中构建起一个合法的操作空间——至少他们力图使自己确信能够构建起这样一个空间。有了这样一个前提,小镇政府就不仅相信自己占据了道义上的制高点,而且也同时拥有了(或自我建构出一个)法理上的正义性,并将对方置于不法地位。为此,即使是要部分地牺牲洲头村的执法形象,将不法运作的责任也让村里承担一部分(例如当初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征求对出租土地的意见),却由此得以确保镇、村方面在废除租赁合同和“一女嫁二夫”这一更大事宜上的合法。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衡量,这样做无疑是合算的。
二是表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其实,小镇政府着力要证明叶桦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与其说是准备不给补偿地依法收回土地,不如说是以进为退,让叶桦意识到不能不让出土地的现实,在此基础上,再商讨可以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案。小镇政府当然知道,叶桦不是此时正在与他们掰手腕较力气的四组村民,可以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组织性力量摆平的,对方是外商,又具有台胞背景,事情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小镇、大江区乃至H市在海外的投资声誉,更关系到比较敏感的“统战问题”,而叶桦也可以比较容易地利用而且也的确利用了这些政治资源来进行自己的维权活动,从而置政府于被动的地位。所以,在建构出一个道义正确和合法性先机之后,镇政府所真正打算的,还是要在不使叶先生蒙受经济损失的前提下妥善地解决问题,以消除后遗症。所以,他们数次通过信函或让叶的代理人贺志伟传话,诚邀叶回国商谈,以寻找一个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而当叶桦开始动用他所特有的资源进行维权后(如上书大江区政府、H市政府、省政府以及省市区三级的人大、政协、台办侨办、外商投诉中心、工商联等部门),小镇政府的这种态度又表现得更加主动。在相关信函中,他们甚至提出愿意由镇政府负担叶桦回国的全部往返交通费用,从而表现出中国官文化在对待和处理涉外事务时所一贯具有的那种泱泱大国“怀柔远人”的大度和体恤风范。由此,我们才得以对小镇政府与叶桦先生这一对特殊的官—民互动体在其后所要展开的一系列互动,以及双方在这种互动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特征有一个更加准确的认识,尤其是当我们把它与政府同洲头村四组农民的互动做一番比较时,就更是如此。
于是,我们便得以看到小镇政府准备采取的第三种权力技术,即在不使叶桦的利益蒙受损失并且还能有适当补偿的情况下,提供让他选择的各种优惠性的解决方案。这一点,几乎在政府每一次致叶的信函中均有所表示,即只要叶愿意回国面商,一切都可以谈,也有得谈。也就是说,政府是准备“出血”,而且也只能通过“出血”来摆平这一起十分特殊的废止合同事件。想想叶桦的特殊身份以及此一事件可能给小镇政府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镇政府也只能选择这样一种态度,即为了洲头岛的开发这一大利,土地要收回,但单方面废止合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得由镇政府承担。这就是小镇在与叶桦的土地纠纷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谁让叶先生是叶先生呢?
箭就这样发出去了,下面就等着看叶桦如何接招了。小镇的领导们当然知道,在这一过程中肯定会有许多麻烦,叶桦绝不会轻易就范的,就是他同意退租,还不乘机猛敲一笔?所以,政府这边可不能够轻易示软,在这场谈判中,一定要讲究有理、有利、有节,否则,政府出的钱会更多,毕竟,钱对于小镇来说是相当重要的。
合同也要随形势而变化其实,洲头的租地纠纷还不仅叶桦一例,我在调查叶桦租地纠纷案的过程中,无意间又遭遇到洲头一组与安和公司之间的另一起租地纠纷。虽然对于这一起纠纷我未能完整了解其始末,而仅仅犹如一颗流星偶然间闯入另一个星球的轨道又匆匆别过,但就是这样仅有一次的瞬间交会,也让我领悟到它仍然蕴含了我在叶桦租地纠纷案中已经注意到的转型期乡土社会关于合同与契约理念的全部信息。
这是我所参与的一次小镇政府、洲头村和安和公司之间就洲头一组270亩租赁地纠纷的协调会,协调会在大江区政府的一号会议室举行。在描述这次协调会之前,先将纠纷的背景做一个交代。
1998年,安和公司在洲头一组租地270亩建安和山庄,其中有耕地、非耕地和湖滩。土地价格也是每亩80元,湖滩每年4000元,租期30年,总共租金是每年1.9万多元。租地用途在名义上是发展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园,实际上却是搞生态旅游开发。
安和山庄将租赁地设栏圈围,并修建了庙宇和一个简易码头,由此渐成开发之势。当初村里之所以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出租土地,原因如我在叶桦案中所做的分析那样,同样也是因为在尚看不到开发前景的情况下,想通过出租土地来解决因土地荒芜和征税困难而愈益突出的农业税负担。但是,随着H市城市扩张的摊子越拉越大,洲头村很快就成为小镇开发的前沿阵地,上岛洽谈的商家也越来越多。面对形势的变化,一组的村民便不愿意再与安和公司仅仅只维持一种土地租赁的关系。他们通过两种方式表达了这一想法,一是提出安和公司要么将土地买断,要么就中止租赁合同,将土地归还给一组。但在租金如此低廉的情况下,安和公司自然不愿意买地。于是,村民又自发地采取了第二种方式来传递他们的信息,即经常对安和山庄采取一些“偷盗”和破坏行为,如在夜晚将建筑物的门窗拆掉,扔进湖里,将电线割断,造成山庄的非正常停电等。这样一来,就使得租赁者与村民之间纠纷不断,投资者无法正常施工和经营,而村、组干部从村组利益出发,实际上也暗地纵容和默许村民的行为,这更加使安和公司恼火。但他们仗着有租赁合同在手,仍然不愿意改变土地的经营方式。由此,也更加激怒了村民。村民就抓住安和公司利用承租地做旅游开发,改变了农用土地的使用途径,是在损坏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实业这一点大做文章,不断上访,因此,双方公开和暗地的摩擦不断。安和公司虽然财大气粗,老板也有一定的权力和关系背景,无奈强龙不压地头蛇,对手是一些在暗地里使阴招的村民,而且背后还有村组的影子,这让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应对为好。一怒之下,他们告到了区里,要求区政府出面主持公道,维护投资环境。区政府既不愿意得罪投资商,又想为小镇和洲头村争取更多的利益,于是,就决定由常务副区长常知和出面,组织当事双方开一次协调会,以化解矛盾。以下便是我对这次协调会的现场观察。
安和方面参加协调会的是安总经理,此人60多岁,据说曾经在省里某机要部门任过职,见多识广,与市、区领导熟悉;小镇方面则由林靖南亲自带队,外加上招商办的老洪和洲头村的汪书记等人;常副区长则以居间调解者的身份参加。
协调会上,安总经理首先发言,他提到洲头村干扰合同的执行,并抬出了谢世德书记专门对此事所做的关于“要尊重历史”的批示,想居高临下地压服镇政府和洲头村。
“目前,大江区的招商引资势头很好,保护投资环境尤为重要,安和山庄主要是通过宗教项目来发展旅游。在我们国家,宗教无小事,关系到统一战线和地方稳定,但是,现在岛上的群众却明里暗里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多次与村、组交涉,都没有结果,我们也找了谢书记和常区长,谢书记说要尊重历史,要协调解决,希望镇、村的领导能够按照区领导的精神,做好群众的工作,管好你们的村民,让我们能够正常施工和经营。”
“1998年,当时还没有人来洲头发展,我们是上岛进行投资开发的第一家,所以,我们对洲头的开发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而我们将佛教项目搞起来,也进一步优化了这里的投资环境,是在对你们的招商引资做进一步的贡献。现在,来开发的商家多了,你们就觉得当时签的合同价格低,想修改合同,这是纠纷出现的根本原因。但是,既然双方签了合同,就应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不能因为情况变了,就借故干扰。而且,我们也正在搞第二期项目,涉及230亩地。谢书记认为,第二期项目应该以征地的方式解决,对此,我们也没有意见。目前,我们也正是这样运作的,涉及第二期27家农户的土地,农户都已经签字认可了,程序上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我们的工作目前无法进行,因为房子(指第一期项目)的门窗被盗,门被扔进湖里,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盗窃,而是有意破坏,这样会影响整个洲头岛名声的。我们也不是非得在这里搞不可,但我们一直珍视与大江区的友谊,领导对这些事件也相当重视,所以,我希望小镇的领导和汪书记真正地负起责任,被盗的门窗要安装起来,发现偷盗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维护好投资环境。”
安总的开场发言中显然包含着一种以上临下的打压,在他的眼里,这些乡村干部都只是一些不入官场的“土八路”,并没有多大分量,他大谈维护投资环境,就是欲借区领导的威势来压服镇、村。
可是,见过世面的汪书记偏偏就不吃这一套,他不卑不亢,在常副区长面前将双方矛盾的根由一一道来,而这话里的味道,就要由安总和常副区长自己去品味了。
“不错,安和公司是第一个上岛,当时是土地出租,我们的想法也主要是为了保公粮。最初,双方的合作很愉快,为何后来会出现问题呢?这主要是因为洲头被列为开发区之后,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地价涨了,例如省人防办训练基地,我们是一亩暂定给农民补偿4500元,如果今后地价再涨,我们还答应追加,但是在这里(指租赁给安和公司的土地),农民一分钱未得,原因是这些费用只能完公粮,把公粮款一扣除,剩下的就不多了。当时,我们村组之间有一个协议,村组四六开,小组得四成,村里得六成,但农民闹了一次,所以,实际上是对半分的。为何农民最后还是没有得到钱呢?主要是因为队里有一个村民被电线杆砸死了,小队赔了三四万,这样一来村民就基本上没有见到效益,加上土地又涨价了,站在村民的立场上,他们的心理就不平衡。”
汪书记在陈述中并不讳言是情况的改变导致了村民心理的失衡,其实,在他的心里又何尝就没有一种失衡呢?
常副区长接过话头:“周边的土地都涨了价,农民想翻盘?”
汪书记:“不能说农民的意见就对,但也可以供你们参考,农民说你们(指公司方面)把土地荒着,又没有用,是不是有圈地的想法?而公司方面又说村里没有做好群众的工作。你们批评我们,我们倒没有意见,但是,老百姓不会像我们这样讲道理。我们不是没有做工作,但群众心里的问题不解决,工作就有难度。”
作为书记的汪达海态度并不暧昧,他显然站在村民一边,此时他将责任都推给村民,只是一种说话的技巧,以使自己看起来更加公正,也可以借此来扮演一个村庄利益“当家人”和为民做主者的角色。只不过,此时他的这一角色所面对的并不是一些学者心目中预设的乡镇政府,而是与镇、村两级都存在着利益分割关系的投资商,这倒是一个十分值得思考的问题。[5]
“按你们这个合同,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但老百姓说你们改变了,所以,他们到省里和市里去闹,要求变更合同,我跟他们说合同签了就不能改,但农民不管那一套,他们只认现实。”
汪书记在明里没有半句肯定村民行为的地方,但他所传递的信息,即村里实际上认同村民行为的意思却非常明确,因为在此时村民与村庄的利益具有共同性,那就是共同从开发商手里争得更大的利益。因此,汪书记的策略很明显,就是要拿民意来压开发商修改合同。
安总当然清楚汪达海的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你说是农民说的,但我们在岛上的所有建筑都是经过批准的,我们造了一个佛像,今年又准备搞森林,并不是私自乱建的。其实,农民的本意是嫌钱少了,想反悔,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攀比。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你们领导的态度很关键。”
安总点明了问题的实质,他将了汪书记一军,对于村里在这件事情上所扮演的两面角色,他十分了然。
汪书记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回了一句:“我是为了把事情谈清楚,否则常区长也不了解情况。”他知道,从小镇出来、现在又任副区长的常知和是不会不顾及自家人利益的。
老洪发言了:“我来小镇的时间不长,对这个合同是局外人,但现在我做的这个工作,又使我成为局内人。为了这件事,林书记安排我去了一组五次,做群众的工作。我了解情况后,回来向林书记汇报,说这个矛盾不是镇里能够解决的,症结在民心与民利。农民很现实,他们与前后左右相比,心里就不平衡,所以,这不是政府能够解决的,也不是单单靠村里的说服就能够见效的。农民讲,当初所签的合同是高效农业科技示范园,但几年下来,农民说他们也没有见到什么示范和对经济的拉动。”
老洪所说的合同名不副实,在许多地方其实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一点,对于谙达地方社会实情的人来说用不着大惊小怪。(参见吴思,2002)当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时,这种名不副实并不会造成什么问题,当事各方(包括农民)对此都会持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只有当双方的利益变化或不一致时,它才会成为一个问题,成为村民在明里、村里在暗里寻事的理由。对此,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常副区长又怎么会不知道?问题是现在客商投诉到了区政府,而且又以维护投资环境为理由要区里做主,他也自然不会怠慢和得罪他们,所以,此时作为区政府代表的常副区长所能做的,就是做一个和事佬,尽可能地将两边都抚平。他转身问乡村干部们:“你们说个意见,看么样解决?”
老洪以退为进:“不是政府没有管,而是没有办法解决,按群众的想法,是按其他的项目套,改租赁为征用,但是,合同又已经签了,也不好办。”
常副区长怎么能不知道问题所在,但他照样得继续问:“那你们说么样搞?”
林靖南一直到此时都没有发言,他只是让汪书记和老洪出面表明镇、村的立场,以便给自己一个回旋的余地。汪和洪在林靖南的鼓励下都直截了当地讲:“群众要求买断土地,否则你们就把土地退还给农民,不这样就很难解决。”
显然,他们是要安总经理,当然也是要常副区长明白,在此时,民心和民利显然要重于一纸合同,如果不正视这一点,一切的解决方案都是白搭。[6]
常副区长又岂有不明白之理?只是安和公司所施加的压力也不能不考虑,于是,他便催林靖南表态:“林书记,你的点子多,你说么样个搞法?”
林靖南这才清了清嗓子开始发言:“这个项目,前期双方的合作还是好的,安和为洲头的开发做了表率,这一点大家都是承认的。但今年以来,农民对这个项目就越来越不满意了,其表现形式就是多次到省里和市里反映。问题的症结,一是‘两区五园’的开发使情况有了新的变化,目前,洲头村的项目是开工的一个,签协议的三个,方式都是买断土地,省人防办的土地补偿价格落实到农户的暂时是每亩4500元,另外还给了青苗补偿。结果有的农户家里最多补到了10万元。但反过来看安和,安和是最早上岛的项目,却没有见到一分利,农民见不到利,自然会有想法。二是农民去上访,上面的部门就给他们宣传政策,说既然是租赁,合同规定又是搞高科技农业,就不能搞建筑,而你们不仅搞了建筑,还搞的是宗教、旅游,这就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他讲得尽量平和中立,将问题局限在村民和商家之间,却并不掩饰政府的立场。
安总并不完全同意林的判断:“可是我认为情况并不完全是这样。关于土地上的建筑,市土地局都是清楚的,还上岛来看了,而且,合同上只写了租赁,没有写明用途,加上区里也批了的嘛。”
“你们把上面搞通了,当然不会有麻烦,但是农民这头你们却没有搞通,问题就出在这里。”林靖南要尽可能给足安总面子。
安总也听出林靖南平和语气背后的偏袒(岂止是偏袒?),他有些忍不住了:“这个问题如果将来搞不好,可能会上中央台,上《焦点访谈》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这里一些土地的用途也不是没有问题的。”
安总这话里已经有些威胁的口吻了,他好像在暗示:“你洲头岛上的其他项目,包括已经开工的这个项目批下来了吗?”
林靖南则继续软中带硬:“你谈的这个问题正是我们要探讨的。你说你没有搞建筑,但路也修了,房子也修了,这怎么叫我们向老百姓做工作呢?”
安总:“我们这些都是说得过去的,毕竟我们是有批文的,而且我们也是在恢复历史文化风貌,其他的项目呢?”
林靖南:“省人防办这个项目的一切手续都办齐了,是合法施工,其他暂时未获批准的项目我们一律都没有动工。”
“这与我们无关。”安总连忙掩饰,他也不愿意把话讲得太露。
林靖南进一步声明:“对这些项目,政府都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态度,有专人负责。”
“我们这个项目为何麻烦不断?”安总又顶上了。
“你这个项目情况特殊,老百姓觉得你们没有按合同搞,他们吃亏了。所以,也不是我们能做得了主的。”老洪代林书记作答。
安总还是不依不饶:“乡镇就是做农村工作的嘛,做不了主,就没有工作好做了。”
常副区长看着双方这样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你来我往地纠缠,也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连忙出来打圆场:“好了好了,这些具体的是非就不要扯了。林书记,你就说说这件事情该怎么办吧。”
“我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就只能把土地买断,否则是无法治根的。”
显然,这也是镇政府的立场,只是到这个时候才挑明。
“湖舫苑(4)的土地不也是租赁的吗?别人不是搞得蛮好?”常副区长回旋了一下。
“大江区的许多项目也都是租的土地。”安总补充道。
“那我们就探讨一下他们是如何租的,借鉴他们的办法。”林靖南顺势给了安总一个台阶。
汪书记:“我估计不太可能全部是租赁。”
安总:“林书记说的借鉴也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途径。”他也明白,是非争得再清楚,最后还是要坐下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是的,今天请常区长出面,不是要争个谁是谁非,而是要找出一个解决方案,我们谈得再好,农民不接受,也没有用,我同意可以借鉴湖舫苑的方案,做进一步探讨,过去的事就不要再扯了。”林靖南也附和着。
这个时候,双方的立场就开始接近了,作为调解人的常副区长非常高兴,他顺势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今天大家要我出面协调,我感到这件事情蛮棘手,无论怎么解决,我们都是从共同推动大江区的发展这个立场出发来想问题。应该说两边的想法都不是没有道理,我在小镇工作过,洲头的情况还是熟悉的,洲头一队地宽人少,过去是连鬼都不去的地方,前几年安和公司上岛搞开发,出的钱虽然少,但当时只要你来搞,能将农业税负担解决掉,农民也欢迎,所以也没有人去计较利益的事情,当时村里是不是也是这个心态呢?”
“是的。”安总和汪书记都承认。
“但现在情况变了,所以人们的认识也变了,开始相互攀比,这就是问题的根本,不是吗?”
“还是常区长看得准。”当事双方再次附和。
“但是我们又只能面对这个现实,因此,我想谈谈自己的三个想法:第一,原来签的协议还是应该算数的,这是一个信用问题,没有基本的信用,还谈什么创建投资环境?第二,也要考虑到群众的现实想法,如果完全不考虑,以后其他的项目开工了,一队群众的想法会更多,更会影响到发展和稳定,农民毕竟只有这个认识水平。因此,我们要考察一下,看看湖舫苑、碧水山庄(5)他们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搞法,看看有没有可以参考的地方,如果有利于开发,公司这边也适当地提高一点儿租金,让群众能接受,工作就好做。第三,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最好还是一次性买断,征用下来后,不论搞什么,只要没有污染,都可以搞。区里也欢迎。所以,我还是建议一次性了断。”
说到这里,常副区长又重复了一次他的观点:“第一,合同不能单方面撕毁;第二,面对现实,谋求妥善解决;第三,买断。”
显然,话是有些明显偏袒镇、村这一边了,于是,常副区长又反过来讲了几句安抚安总的话:“最近发生的一些不愉快的事情,镇里要多做工作,电要送,门被拆了,要重新装上,派出所要立案调查,老百姓的素质低,政府和村里要教育,要加强联防,这些事情都不能再发生了,这样闹下去对洲头的开发也没有什么好处。”
这样一来,两边的人都接受了,安总就是再不愿意加价,也觉得话不好出口,于是,协调会的目的算是达到了。大家同意下一步要进一步探讨如何改善租赁的办法,而这实际上就等于是同意修改合同,增加租金,而且,双方也都赞同第二期的项目要以一次性了断的方式解决。(附录1:71)
协调会就此结束,我再一次体会到了基层社会在对待合同问题上的灵活性以及产生这种灵活性的乡土基础。会议结束后,我又左思右想了半天,看看能否有什么更为妥善的不改变合同的解决办法,最后不得不承认,事情除了这样处理,好像也再难找到更好的方案。我不得不承认,如若一定要坚持合同的神圣性,只会把事情弄得更糟。[7]
“没有硝烟的战斗”叶桦及安和公司与洲头村的租地纠纷告诉我们,支撑经济合同有效性的那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契约的神圣和不可变更,在乡土社会还是入根很浅的,一切契约化的约定都可能随着比较利益的变化而变通,变通的结果则由双方的实力较量所决定。而更为经常的现象,则是在经济性的活动中时时处处都显现出关系与权力的交替运作,以影响经济绩效和结果的状况。所以,转型时期向我们显现出来的乡土地方性经济活动,与其说是一种市场和契约型经济,不如说它是发生在乡土社会各种权力—关系网络中的复杂的“人脉经济”。
不过,“人脉经济”可以用来说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互动的特征,却未必能够概括乡村组织与农民之间在开发活动中的关系。我注意到,与官商互动所存在着的种种关系性交易特征相比较,开发中官民双方通过权力的硬博弈而达成某种结果,则往往是后一类交往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尤其在开发初期,这一特征就更加明显。就乡村组织而言,它们往往以一种不需要遮掩的权力运作与权力展示(包括对支撑这一权力背后的暴力潜势的展示),(参见吉尔兹,2000)运作出我在前文中归纳出的那种“开发的政治学”逻辑。面对这样一种逻辑,原子化状态的老百姓要么顺从于现实,要么因为不能顺从而相应地发展出一套弱势群体所特有的“缠闹的政治学”逻辑。两种逻辑的相互碰撞,便演绎出开发区的一些矛盾和事件。而要应对这些矛盾和事件,按许多乡村干部的话来说,简直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正是透过这些“没有硝烟的战斗”,我们又得以瞥见当下内地开发型乡镇中行政运作和官民互动的另一种特征。
小镇信访办公室主任浩明就以他所特有的职业立场,向我展示出在这样一场“战斗”中镇、村和农民三方的行动特点。
浩明告诉我,在小镇,土地开发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的建设性征地,如穿越小镇的京珠高速公路及其绿化带的占压性征地;另一种是地方招商引资的征地,一般来讲,前者的补偿低,后者要稍微高一些。但是,无论低和高,只要钱经过各级政府和组织,就难免不被层层截留,所以,农民最后所能拿到手的,往往就只有原来政策规定价格的几分之一。这就难免造成镇村与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利益而发生的激烈冲突。以前两年京珠线土地占压的补偿为例,当时从上面拨下来的钱是每亩7000—8000元,最后到农民手上的是每亩2000元。又如,H市南环线公路占压,市里按每亩2000元的补偿价格将钱下拨到乡镇,而到达农户手中时是每亩1000元。至于各级政府和村组织截留的原因,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地从道义角度做出是非判断的问题,而是一个角色决定态度的问题。例如,站在乡镇的角度,它所面临的财政压力、债务负担和对地方发展的追求,哪一项都可以为截留寻找到充分的理由;而农民缺乏制度性谈判的渠道和能力,更是会使这种非个人化的截留冲动因为不受遏制而愈益膨胀,直到它遇到非制度化抗争的红灯时才停止下来。因此,这等于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醒乡村组织,只要农民不闹,就可以把补偿的价格定得尽可能地低。反过来,站在农民的角度,也会形成相应的认识:如果不闹,也就只能听任上面的摆布。结果,镇村组织“开发的政治学”就势必会遭遇到农民“缠闹的政治学”,以至于这种循环的周而复始必然会转化为双方一种近乎固定的思维与行动定式:作为前者,先抛给农民一个最低价,试探其反应,如果接受了,就照此行事,一了百了,如果遇到阻力,又做不下来工作,就把价格往上提高一些;而作为后者,不管你定的是一个什么价,反正我不会接受你最初开出来的原始价,我必然通过上访、诉愿等方式逼迫你将价格提高。由此,就形成镇、村与农民在争夺土地补偿价格中变相的讨价还价。在这种讨价还价中,镇、村和农户三方所扮演的实际上是一种非政治化的商人角色,而他们借以达到各自目的的手段,则又往往是各自所实际能够调动的权力性资源和影响。
在我向浩明借阅的一本2002年小镇《信访工作卷宗》中,有这样一份报告,它记载了政府处理小岳村陈李湾村民反映京珠公路绿化带占压地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陈李湾系小岳村五组,总人口92人,总面积131.7亩,土地分布在京珠公路两侧,近年来由于国家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无形给陈李湾的土地面积带来了压力。今年3月沿京珠路两旁增宽100米进行绿化带的试点工程区,全组占压面积64.7亩,减去京珠路面占压和绿化带占压面积,全组实际面积只剩下37.15亩。按照上级规定亩平补偿1000元,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镇政府了解到五组的实际情况后,酌情在原补偿的基础上加补2万元分摊到每亩的平均数上。小岳村按照镇政府要求,如数将补偿数以农户签名领款的方式发放到户,实际亩平为1300元。最近镇党委根据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派出了姚学明、未理明副书记、浩明主任、张琼珍等同志组成的专班三下陈李湾(5月15日、5月18日、5月19日),通过调查核实,该队反映的三件事:(1)京珠路占压比茶山李少800元;(2)绿化带占压补偿不到位;(3)6户农户无耕地。前两个问题不属实,后者6户人家无承包面积是真实情况。但经核查,6户人家有一定数量非在册、非承包面积,而且全组非在册、非承包的“黑面积”达110亩,加上在册面积37.15亩,其总面积达147.15亩,人平达到1.5亩,按照土地管理法、政策规定,因征用使人平不足0.3—0.4亩的可进行土地调整和增补土地补偿,按其规定,不属政策性解决的范围。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向群众做合理解释,使群众消除了上访念头,同时镇政府考虑京珠公路占压该组水面面积较大,群众要恢复旱改水,而涉及水利设施问题,村组一时无法解决,镇政府支持2万元,解决推当家塘和修复抽水机泵站之用,至5月19日陈李湾群众上访问题调处完毕。(附录2:20)
这是一份呈送上级信访部门备案的报告。它具有官方文件那种典型的制作性特征,即简化事件复杂性,突出政府解决群众困难的效果,强调矛盾最终以圆满的方式解决,很有些如赵晓力分析过的法律案卷制作时的那种叙事程式。(参见赵晓力,1997)从这份报告中,我们得以知道陈李湾的群众曾经因为土地补偿价而上访,又经过调处、上访平息这些最基本的信息,却无以从这些标准化和公式化的叙述中去重新建构出镇、村和农民之间围绕着地价而展开的一场激烈较量的真实场景,更无法透视出在这些较量背后当事各方所持有的理性算计与博弈策略。最后,还是通过浩明对这份报告背景的介绍和解释,我才得以跨越经由文件制作所形成的文字屏障,进入那更为丰富多彩的现实的事件—关系的场域。
浩明说:“陈李湾的集体上访缘于对京珠高速公路绿化带占压土地的补偿。我们给农民的补偿价是每亩1000元,而市里有一个文件中写的是每亩5000元,但文件本身并没有写明这5000元是否全部归农民。从上面拨下来的款子看,到镇里这一级时,是每亩3800元,其他的自然留在区里了;接下来,镇里每亩又留1600元,村里每亩留1200元,这样,到农户手里就是每亩1000元。对于这些内情,农民未必清楚,但他们通过与其他乡镇比较,认为这里面有问题,因为同样项目的补偿,S街的一个乡就是每亩2800元。于是,农民就去上访,到我这里就来了好多趟,又去了区里和市里,结果,他们说看到了我刚才提到的那份文件,说是每亩应该补偿5000元。这一下,他们更是找到了理由,就轮番上访,换着班去,到大队,到镇里,又到区里和市里。到区里和市里就叫越级上访,群体性越级上访多了,就说明基层的稳定工作没有做好,因为按照信访工作的要求,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的。所以,我们就下去做工作,给群众解释为什么镇、村要留一部分,一是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二是镇、村也有权力留,因为土地是集体的,开发破坏了镇、村的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也需要资金去修复。但是,农民不听你这一套,他们反正就是一个字——闹,他们知道政府不愿意他们闹,所以,认为只有闹才能迫使政府让步。政府考虑到该组的占压面积过大,所剩土地不多,就答应再补2万元,摊到每亩的平均数上,这样,亩平就摊到了1300元。
“但政府这一让步,等于是进一步鼓励了农民的行为,结果农民闹得更凶。他们要求与其他湾子比,达到2800元,小岳村的原支部书记陈德金更是躲在后面煽风点火,给上访的群众出谋划策。农民又告到区里,区里通知我们去接人,我们把人接回政府,又请他们吃饭,农民吃了喝了,嘴巴一抹,下午又跑到区里去了,结果我们又得去接,又要去做工作。群众要求增加补偿,理由是所剩土地太少,不足0.4亩,因为按相关政策规定,因征用土地而使农民所剩土地不足0.4亩的,可以由村里调整到0.4亩,如果无法调整,可适当提高补偿。面对农民的要求,我们就要求先丈量土地,但他们又不肯,队长也不配合,这样,我们也无法丈量。最后,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政府又答应再给20000元,这就等于亩平摊到了1600多元。但还是有人不服,如陈德金就说他家的土地被占光了,要求多补。以他为首,约有10户人家继续上访。政府拿群众没有办法,就向村里施加压力,要求村里想办法摆平,并要他们注意区别对待,各个击破,暗示对为首者可以私下再给一点儿钱,让他闭嘴。这种办法被称为‘点发’,又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8]试想,这些个‘刺儿头’私下里多得了好处,还会再闹?结果,村主任就私下里给闹得最凶的5家农户每家1000元,村支书本来不同意这样做,认为‘点发’会引起后遗症,但看到主任装好人,自己却在当‘苕’,一狠心,也‘点发’了6户,每户1000元,这笔钱算是由村里私下给的。
“但消息还是漏出去了,或者就是那些还想得寸进尺的‘刺儿头’有意走漏的,结果,又有十来户闹将起来,又上访,其中有被‘点发’的,有没有被‘点发’的,因为他们彼此也搞不清楚谁被‘收买’,谁没有被‘收买’,谁具体得了多少,反正越闹他们内部就越团结,不闹反而会分裂。在这一点上,农民也很精,他们知道只有一起闹才能得到更多。他们又闹到市信访办、市土地局、区信访办,没有再到我这里来,我们就是主动找他们,他们也不与我们谈。正是在这次上访的过程中,他们真的看到了市里规定的每亩5000元补偿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只有要求村里面做工作,但村里不愿再做了,新老支书之间已经为这件事情搞僵了。没有办法,林书记就直接找陈德金谈话,先是给他戴高帽子,说他是老党员、老书记,应该带好头,后来又给他提要求,说共产党员不能参加集体上访,这是违反信访条例的。[9]林书记找他谈话以后,他倒是没有再去,躲到后面去了,但其他人还在闹,要求别人领了多少钱,他们也要多少钱。到今天为止,他们还天天到大队部去扯,而且轮着班,每家去一个女的。你想,现在大家都在防‘非典’,这样搞不是妨碍稳定吗?因此,林书记非常恼火,但我们眼下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他们又没有乱来,也犯不上哪一条。但给钱是不能再考虑了,这样给下去终究也不是个办法。
“昨天,村干部告诉我,农民对我们前前后后‘点发’的情况也摸清楚了,村干部要求他们把被‘点发’的人头儿指出来,以便引起他们的内部矛盾,但这些人也很精,他们说村里面有记录,要我们自己去查,村里当然不会承认。林书记的意思还是要我们上门做工作,各个击破,弄清楚谁是为首的,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但农民不承认他们是有组织的,都说是一起来,一起走。看来,他们对我们的想法摸得很透,这一套玩起来也很熟悉。在这种情况下,村里又统一了想法:一是不再主动找农民做工作,主动找,反而授人以柄,而你找我闹,我就不作声,任由你说,跟你耗,反正当干部有的是时间,耗得起,你耗得烦了,自然就泄气了。二是农民要求补钱,村里就提出丈量土地面积,农民肯定不干,因为他们也知道自己的土地不止0.4亩,农民不配合,村里也就有理由不理农民,这就又回到第一条路上去了。村里也不想再给钱了,越给越出鬼,还会引起其他湾子的攀比。但村里的想法和林书记不同,林书记要求村里主动介入,村里则要避免主动,这是由各自站的位置不同决定的,林是一把手,闹大了对他不好。但我倾向于同意村里的意见,不要主动,反正你上访,我无非再去把你接回来。为这件事,我们也已经多次与上面沟通了,你就是跑到市里、省里,也就是那么一回事儿,无非是万一事情闹大了,上面压得紧,又来一个政府表态,村里买单。
“昨天,我又找陈德金谈,说每一次都是你在煽动,我问他是个什么原因。他说,村里上报说我们小队还有100亩的‘黑面积’,实际上没有那么多,最多不过三四十亩,但我说,那为何又不同意丈量呢?他说不好搞,就是他家同意,别的家也不一定愿意。我就说,不丈量你们又非要解决问题,不是显得很失理吗?他没有正面回答。最后他说,他们看到了市里的文件,但我说市里的文件也并没有说钱具体怎么分割,而你们这样闹下去,政府也不准备再让步了。他就问,那政府能不能给他安排一份事情做?这等于还是在跟我讨价还价。”
讲到这里,浩明自己也笑了起来:“我们与上访农户之间实际上是在打一场心理战。站在农民的角度,他们认为闹比不闹好,闹两次比闹一次好,我闹一次,你多少总要把一点儿,这就叫作‘猴子不上树,多打几遍锣’‘会哭的孩子多吃奶’,而且,这些老上访们也会去查政策,搞咨询。而站在政府这边,也的确不愿意闹,因为这影响到我们的考评打分,对领导的面子也不好看。但是,你若闹一次,我就加一次钱,回回闹,回回加,也终究不是办法。所以,到了一定的时候,就只能采取冷处理,就是不理他,这往往是一场马拉松式的互动,比的就是哪一边的心态好。”(附录1:72)
随着浩明的叙述,我眼前所浮现出来的仿佛不是政府如何去处理纠纷、做群众工作,而是一场典型的商战,在这场商战中,镇、村一方先抛出来一个每亩1000元的补偿价,等于是做买卖时的投石问路,对此,农民的回答是“不行”,只不过,农民不是以市场上竞价的方式回答,而是以一种缠与闹的行为来回答的。整个这样一宗本质上的生意过程,就在农民的反复缠闹与镇、村的反复协调之中达到双方立场上的逐步接近和最后成交。也就是说,等到镇、村方面感到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做让步,而农民的无休止缠闹终于也使得其最初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农村的稳定——已经不足以再构成对基层组织的震慑之时,距离成交也就非常接近了。换句话说,商场上的买卖是双方你来我往相互叫价的结果,而乡村组织与农民的利益竞争也是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所不同的只是前者也许是双方自觉的利益合谋,而后者却是农民“死缠烂打”对乡村组织“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互动。从这场较量一开始,农民就知道他们肯定是不能完全如愿的,而且也无法确知镇、村方面所能忍让的价格底线究竟在哪里,他们唯一能够希望的就是通过无休止的缠与闹来逼迫对方加价,所以,对于他们而言,唯一能做的就是利用现存社会结构给底层民众预留的一条制度化诉愿渠道——上访,来表达他们的要求,并且尽可能抓住一切有利于他们的理由使上访合法化。在这个意义上,决定“死缠烂打”是否会有结果,或者能够取得多大结果的便是这种上访行为合法性的大小。一般而言,行动中的农民会想尽一切办法将上访的合法性功用发挥到极致,以取得最大经济效应。但是,他们也非常懂得诉愿行动所不能逾越和碰触的底线,即不能有任何明显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因为一旦越过和碰触这条底线,将政府方面只是作为威慑影响的暴力潜势推向前台,也就等于是撤去了双方博弈的平台。可以说,经历过数十年革命和阶级斗争的“锻炼”,在中国社会底层的确存在着一大批“特别能战斗”而且又“特别善于战斗”的类“革命化”的农民,过去,他们把战斗的目标指向由特定意识形态所建构出来的“阶级敌人”,而当这一社会对象消失,他们便以同样的逻辑将战斗的对象锁定为与其争利的基层组织。因此,我以为,缠与闹的行动逻辑,实际上也是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环境长期形塑与孵化的结果。
不过,我在做这种分析之时,并没有忘却一个最为基本的事实: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等的。看起来不断处于“进攻”态势的农民其实恰恰处于最弱势的地位,这就有些像小孩儿哭着闹着向大人提要求,大人反复哄着让着一样,看起来不懂事的小孩儿通过不断哭闹,似乎得到了一些他们想要的东西,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些东西与其说是小孩儿通过自己有理与无理的要求争来的,还不如说它们本来就是大人们准备满足他们的,而真正不想给的东西,再怎么闹也不会给。这就是目前农村基层社会官民关系在某个方面的特征,即掌握着权力资源的组织其实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赢家,而农民通过他们的缠闹所能得到的,不过是逼迫对方从牙缝中多少再挤出一点儿小利。而且,即使是这样的一点儿小利,也可能并不是普遍性的让渡,而是通过“点发”的形式给予其中的少数人,乡村组织利用人性弱点来对付农民的缠与闹,似乎也能在相当部分的场合中见效。
当然,也应该承认,农民之所以能够缠,敢于闹,其前提还是作为“大人”(或“家长”)这一方的乡村组织操控能力的衰微,至少,当我们暂时撇开对这种操控能力的价值评价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我们实在很难想象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前的乡村治理中基层政权会采用诸如“点发”和个别“收买”这样的技术来达成与农民的妥协。可见,随着全能型泛政治化治理模式的逐步消解,我们虽然尚不能够得出农民相对于基层政权的地位有所提高的结论,但是,治理难度的加大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不过,我既不将治理方式的转换看作被治者地位提高的标准,却也不鼓励农民以这种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10]“开发的政治学”与“缠闹的政治学”的泛化和它所具有的特殊传染性,毋宁被认为是治者与被治者双方共同的悲哀,因为在这样一种治理场景之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只能是一种“弱政”与“刁民”的相互促进和恶性循环。
在当下的乡村基层,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弱政”与“刁民”相互促进的现象。前者由全能型政治蜕化而来,但它的前景未必一定就是人们引颈以待的“良政”——民主和法制的治理。一方面,全能型政治的治理能力的确在不断地蜕化;而另一方面,它的结构性外形却依旧存在,所不同的是,这一结构的生态背景早已随着时空变幻而由泛政治化转化为泛商业化。因此,权力组织虽然不再可能利用这一仍旧储蓄了巨大势能的权力结构去复苏全能型政治所曾经拥有的治理能力,却足以运用它去为自身谋取商业利益;而另一方面,去除了对全能型政治畏惧和走向市场之后的农民虽然未必能够改善自己的底层地位,但行动的自由权却无疑大大提高,所以,他们虽然不足以以合法的行动为自己赢得更高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却有可能以踩线和无视规则的行为部分地减轻一个日益商业化的权力组织对自己的“超经济强制”,至少是可以使这种“超经济强制”的道义合法性日益降低,从而愈益走向一种“弱政”。而“弱政”的出现无疑又会进一步鼓励“刁民”行为的普化,进而形成“弱政”与“刁民”的对垒,由此,乡村基层社会的官民互动便可能被染上一层“痞气”。
以“弱政”—“刁民”这样的互动模式来观照现实中乡村基层政治的某些特征,兴许不会被主流政治学分析框架下的知识视野所接纳,在这样的知识视野之中,人们已经习惯于诸如“集权—顺从”“专制—反抗”“民主—参与”这样一些舶来的却更可能是似是而非的解释模式下的经验观照。我知道,这样的一些解释模式不仅为长期的革命与后革命时代的经典政治文化所形塑,并且更为已被“普世化”的西方经验所鼓励,而且,因为多年来“历史必然性”教理的熏陶,在从“集权—顺从”“专制—反抗”到“民主—参与”的解释模式之间,似乎还存在着某种历史时序性的线性逻辑转换,以至于我们在不自觉中就会以这些理论模型去比照与重组经验。结果,当我们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时,就既没有足够的智慧去想象一个集权型体制的“弱”,更无法去想象与历史正确性和历史创造主体同在的底层形象的“刁”,因为对于这样的一类形象,我们既有的知识谱系早就已经为其准备好了对号入座的经典符号和评价标签。正是因为受到这样一些思维范型的奴役,我们的相当一部分学者无法看到当下农村社会真实的官民关系和治理特征,而只会以理性与启蒙主义的武器去从事对现实的批判,以泛道德化的同情去表达对底层群体的怜悯,而实质上我以为这些批判与同情却可能是在对社会秩序的维系、运行与改良进行着某种不负责任的撤卸,使本应通过“温补”或“清火”进行逐步改良的社会机制遭受到不应有的“革命性”破坏。
(1) 安靖为洲头村村委会主任。
(2) 着重号为原信所有,下同。
(3) 作为一个田野研究者,职业道德要求我必须尽可能站在当事者的立场上去理解我所观察到的人与事在特定情景中的行为逻辑与理由,并对之做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尽管这样做肯定会产生某些不可避免的局限,但我仍然坚持自己的学术追求,即作为一个观察和解释者而非改造和批评者的立场。以调查和写作来从事社会批评与社会改造会很有意义,但我始终认为人类学似的个案深描的功用还是在于理解,这也是我对小镇调查的全部叙说与分析所持的立场,故在此一并说明。
(4) 湖舫苑是区里一家有名的餐饮娱乐场所。
(5) 碧水山庄也是区里的餐饮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