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立法有利于实现有效的金融治理
经济全球化发展的200年中,经济危机不断。西方国家在设计国际金融体系框架时缺乏对金融安全的考量。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推动的经济全球化,并没有孕育出一个与之配套的、合理的、可持续的全球化金融体系。
1971年以前,以贵金属为锚的国际贸易结算体系一次又一次崩盘;1971年后,美元“一币两用”充当国际结算和储备货币,代价是美国不断扩大对外负债的规模。
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近年来的国际贸易与金融实践也证明了这一体系存在巨大风险,且无法实现国际金融的良性循环。顺差的德国、逆差的美国、持续流入避险资金的瑞士,还有一次又一次的金融危机,都是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失败的证明。究其根本原因,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缺少对金融安全的立法保护。金融安全立法的缺位,使得国际金融资本泛滥,资本涌入堆起金融泡沫,潮水退去就只剩一地鸡毛。因此,有管理的金融资本自由流动是国际金融治理必不可少的一项,而有效的金融治理依靠国家及全球层面的立法实现。
找到资本利益与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点
由于美国政府对美国金融安全管理的缺失,美元主导经济全球化的50年来,美国的外债不断膨胀,并且从2000年开始提速。资本推动的全球产业布局,客观上掏空了美国的制造业,导致美国的经常项目逆差恶化,美元也因此成为靠外债维持其国际支付能力的货币。美国资本集团在经济全球化中得到的好处是以牺牲美国的金融安全为代价的。在美元“一币两用”、资本自由流动的货币体系下,金融资本利益与国家金融安全形成对立的局面,并因此塑造了美国独有的经济现状:资本强大、国家虚弱。
美元困局证明,没有国家金融安全的支撑,金融资本的利益也无法保障。无序的金融体系和资不抵债的美元,不能给金融资本带来稳定的收益。金融安全和资本利益不应该是对立的,而应该是协调统一的。
经济全球化要健康平稳地前行,不能指望金融资本来守护全球金融安全。各国和世界元央行应该通过立法来解决金融安全与资本利益之间的矛盾,在金融资本自由流动与国家金融安全之间找到一个动态平衡点,用合适的“度”来平衡二者,实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系和有管理的金融资本自由流动。
为新货币体系铺路就要扫清现行货币体系“政治正确”的障碍。世界各国的国家法律和相关的国际法律需要达成共识,即通过立法来平衡资本利益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既能通过资本的商业化运作来搞活经济,又能保证金融安全,将金融治理推向新高度。
对中国来说,制定国家金融安全法,推动建立以造福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全球化金融体系,是保证世界元能够顺利发行、流通的前提条件。
2. 国家金融安全法概要保持国家经常项目顺差
世界元是股东国用本国外汇储备背书的全球离岸货币,因此,保持经常项目顺差是获得管理世界元的资格的前提条件。经济全球化一定要有金融全球化的配套支持。在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要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就必须保持经常项目顺差,因为这是国家国际支付能力的保证。保持经常项目平衡并略有顺差,应该成为国家的一个基本经济方针。
经常项目顺差也是国家货币政策不受制于外部经济环境的保证。国际金融问题本质上是汇率定价问题,经常项目逆差会导致汇率贬值、利率上升、通货膨胀率上升,从而造成金融资本出逃。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通过货币贬值来提高其竞争力,也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通过货币贬值使人民富裕起来。经常项目逆差制约了中央银行用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发展,也制约了扩张性财政政策。
实现有管理的金融资本自由流动
金融资本不受控制的自由流动是国际金融安全的大敌。用法律来有效地约束、管理金融资本的流动,对一国政府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取得话语权至关重要。同时,国家金融安全法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的根本制度保障。金融资本的流动是双向的,所以既要管理流入,也要管理流出。那么,政府为什么需要通过立法来确保金融资本流动处在国家的管控之下呢?
(1)管理民营资本布局全球产业链的利润回流。
以中国经济为例,将简单、低附加值的产业外移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布局全球产业链不能仅仅依赖国有企业,还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日本2000—2019年经常项目顺差累计2.89万亿美元,其中贸易和服务顺差累计2990亿美元,仅占全部经常项目顺差的约10%,而约90%的经常项目顺差来自海外产业链的利润回流。日本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截至2019年,日本的海外净权益高达3.34万亿美元,也就是说,日本88%的海外净权益是从海外利润的回流中积累的。中国要保证经常项目有稳定的顺差,可以学习日本的经验。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进行境外投资的产业资本最终能将收益返回到本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对外投资是真正有收益的。
(2)管理私人资本的流出。
笔者认为,藏汇于民[3]的主张是危险的。经常项目顺差是一国具有国际支付能力的根本保证,如果大量私人资本被转移到国外,这些钱就不能为提高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做贡献。因此,政府不仅要立法控制私人资本外流,还要加强舆论宣传,让民众认识到私人资本流出给国家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和挑战,形成支持政府立法控制私人资本外流的社会舆论氛围。
(3)管理国际金融资本的进出。
对国际金融资本的进出,要实行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备案制度,并且要有相应的政策指导,不能任由国际金融资本泛滥,威胁国家金融安全。有了世界元这个全球离岸货币,国家可以把国际金融资本放到离岸市场,通过离岸市场投资在岸市场,这样,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之间就形成了一道屏障。实践中,离岸货币要比在岸货币更容易管理。
建立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在前文中,笔者用大量数据论证了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简单化的、不切实际的理想模型。中央银行应在法律支持下名正言顺地参与日常货币交易,保证货币买卖的均衡与汇率的稳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保证汇率稳定才能保证竞争的公平。在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国是本币交易,没有汇率风险,其他国家却饱受汇率波动之苦,这是不公平的竞争。中央银行为稳定汇率参与货币交易是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所谓的“操纵汇率”。有了法律背书,中央银行才能有效地管理、稳定国际金融体系,理直气壮地做正确的事。
提高会计法和审计法的法律地位
世界各国必须提高会计法和审计法的法律地位,让会计和审计体系成为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体系,从而保证国家经济战略能够落实到位。要保证一国经济政策的有效执行,不能仅依靠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事后追责,更要依赖日常监督,要以日常监督为主,以法律惩治为辅。
比如,在中国推出总经理负责制之前,会计从业人员对国家负责,是经济活动的监管者,是替国家“看钱袋子”的。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提高会计师和审计师的地位,加大其权责,强化其对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责任,把经济监管基层化、日常化。这对提高国家整体经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定关于数字货币的隐私条款
未来的数字货币时代,隐私问题将尤为重要。因此,国家金融安全法中需要制定关于数字货币的隐私条款,对如何界定、管理数字货币,必须给出明确、清晰的法律定义,以保护公众的数字货币财富隐私权。但同时,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是金融监管的重点,机构投资者不应该享有隐私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