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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长随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五节 贪赃形式

本章提到的各类长随几乎都会介入这类或那类腐败勾当。由于所有文件和报告都必须通过门丁传递,所以门丁一职在应付各种情况及滥用职权上就有着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1]他常常由于未得到陋规而故意拖延分发文书和捕票。[2]曾有一个县官根据保甲长的请求签发了一份要求百姓清除蝗虫的官方告示,后来该县官发现,由于他未给门丁赏银,这份告示从未交到保甲长的手中。[3]另一方面,书吏和衙役也常抱怨,自己上呈的报告,由于门丁从中作梗而没有交到州县官的手中。[4]衙役带被告和证人到衙门候审时,如果交纳的陋规数额未满足索求,[5]门丁就常常以证人不全为借口,拒绝向州县官禀报。下面是刘衡提供的实例:

本府前在广东,曾见一县奉文缉一要犯。选差勒限悬赏一千圆,差于限内获犯解县。门丁李某令差且押犯私馆,语官云:“犯已远扬,增三千圆则可。”官不得已,许二千圆,仍不得犯。欲比差,则门丁匿差,且为缓颊。竟如数予三千圆,始将所获之犯交出。[6]

很显然,门丁是州县官与书吏、衙役和百姓之间相互联系的一道障碍。[7]

最有意思的是,尽管长随被认为是州县官的亲信,而且被委托监督书吏和衙役,[8]但许多长随恰恰是因为与书吏、衙役合伙贪污而被指控。王植指出,长随要依靠书吏和衙役才能办理公务,也要从书吏、衙役那里捞取外快。作为回报,他们就对书吏和衙役的贪污行为坐视不管。[9]换句话说,长随将书吏、衙役视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书吏、衙役则将长随视为自己的庇护者。[10]长随在州县官面前经常帮助书吏、衙役掩盖过失,必要时他们还会请求州县官延迟对书吏、衙役加以笞惩。[11]而书吏、衙役也常常从长随那里得到有价值的信息。[12]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某书吏以每月向门丁付三万文钱的代价,换取了向各房分发前先行阅读该门丁经手的所有文件、官方布告和草稿的权利。[13]长随还常常向书吏出售赋税税单。[14]长随和书吏、衙役还常常狼狈为奸偷窃供词、证词并替换或篡改其中部分内容。[15]

监督粮仓的长随(司仓)常常被投诉,被控不仅对书吏、斗级的贪污行为熟视无睹,而且与他们合谋从漕粮征收中捞油水。[16]冯桂芬估计,在江苏的一个县,长随、书吏从漕粮征收中通过陋规和贪占获取的银钱可达平均每人一万两之巨。[17]这种合谋也可以发生在管监和牢头、禁卒之间。[18]

于是,州县官当作心腹助手的长随,实际上蜕变为其僚属、书吏、衙役的同谋。这里可以举一个实例加以说明:

一官到任,门丁曾某串吏为奸,佯语官云:“此地频年短税,奈何?”官愕然,求策。则徐曰:“盍令户书包办乎?不可则强之。”官颔之。吏则佯为不受命也者。迟之旬日,门丁佯迫之,吏乃勉强应命。官以为幸免赔累也,待门丁有加礼,而不知所获乃倍蓰也。其后某官卒以挪缺挂弹章。[19]

长随最常用的伎俩就是博取州县官的好感,用高明的手段蒙骗他,假意忠诚以取得信任。[20]当然,还有更直接和更歹毒的办法。正如方大湜所言,总有一些公务不能严格按照政府律令办理,因此一个贪狡的门丁可以利用这一点并与州县官保持亲密的关系,使州县官容忍其不法行为。[21]同样,一个州县官也很难解雇一个曾借钱给自己、自己也对其心怀感激的长随。[22]假如某个州县官本身就是个贪官,特别是如果他因为指派某项差事而从长随那里收受了贿赂,[23]长随就更容易挟持他。[24]如此一来,长随当然就有很大的自由去贪赃枉法了。实际上,两者为了共同利益往往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可能正因为此,法律规定如果州县官因为收受贿赂而被查办时,他的长随也将被羁押和审讯。[25]

注释:

[1]《平平言》卷二,第16页。

[2]《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5页;《平平言》卷二,第16页a—b;《学治体行录》卷上,第4页b—5页。

[3]《平平言》卷二,第16页b。

[4]《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5页。

[5]《平平言》卷二,第16页;《蜀僚问答》,第11页b;《牧令书》卷八,第28页b。

[6]《庸吏庸言》,第23页b—24页。

[7]《平平言》卷一,第38页。

[8]《福惠全书》卷六,第18页b;《平平言》卷二,第22页b;《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第18页;《钦颁州县事宜》,第26页b—27页、第32页。

[9]《牧令书》卷四,第15页;《抚吴公牍》卷三十六,第8页。

[10]《庸吏庸言》,第42页b。

[11]《庸吏庸言》,第17页a—b、第21页b;《平平言》卷二,第15页b;《牧令书》卷四,第15页。

[12]《庸吏庸言》,第23页b;《平平言》卷二,第15页b。

[13]《平平言》卷二,第15页b—16页。

[14]《学治一得编》,第60页b。

[15]同上。

[16]《钦颁州县事宜》,第47页;《赵恭毅公賸稿》卷六,第11页a—b;《培远堂偶存稿》卷二十一,第14页b;同前书卷二十五,第45页;同前书卷四十五,第37页。

[17]《显志堂稿》卷五,第37页b。在江苏,由于掌管漕粮的长随——通常称为“漕总”——可以聚敛财富(达白银二三万两之多),冯桂芬说,有些长随宁愿向州县官支付几千两白银以获得这一委派(同前书卷十,第4页a—b)。

[18]《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一,第19页;《平平言》卷四,第38页;《期不负斋全集》卷四,第19页b。

[19]《庸吏庸言》,第24页。

[20]《平平言》卷二,第17页b。

[21]同上书,卷二,第18页b。

[22]《学治臆说》卷上,第5页b;《虫鸣漫录》卷一,第31页b。与之相关的虚构例子参见《官场现形记》第五章、第六章。

[23]见本章前注143。

[24]《平平言》卷二,第18页b。

[25]《吏部则例》卷五,第17页;《六部处分则例》卷七,第39页b—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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