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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长随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四节 经济待遇

一般来说,长随应根据其能力和工作的性质领取薪金(工食)。[1]不过这种收入只是常规性的,长随真正关心的是陋规——各种规费。因此汪辉祖发现,如果某个长随只被一般性地雇用而没有特别的差派,那么他就不能享有任何外快。[2]

许多陋规是由长随与书吏、衙役共享的。下面是《各行事件》中提到的陋规:呈递诉状费[3],传唤(被告、证人)到堂费,撤诉费,甘结费,保释费,税单费,征收地契税、盐税、酒税和典当税时附加的规费,行纪证照费,船舶证照费。[4]这些规费,由值堂和稿案在审理活动中收取。[5]在江苏某地,除了要向书吏和衙役支付陋规之外,还分别要向州县官的“跟班”支付3000文,向“值堂”支付2200文。[6]

也有一些陋规只归长随所有。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要见州县官或欲向州县官送礼的人必须给门丁送的“门包”了。即使是同在衙中共事的书吏、衙役也不例外,也必须向门丁送门包。[7]通常向长随送陋规的有:库书、柜书、漕书、承办税银熔铸的银匠、代写诉状的状师、地保、社仓司仓、补廪(给予补贴的州县学生员)、贡生、捐买官爵的人。[8]长随还常常从衙役的薪金[9]、祭祀经费[10]和营造修缮经费[11]中克扣一定数目的银钱。此外,还有“到任礼”、“时节礼”和“年礼”等,[12]这些都是想与长随拉关系谋求利益的人们送给他们的。

虽然人们普遍意识到陋规是衙门中长随维持生计的必要手段,[13]仍有许多州县官认为有必要加以约束。陋规的种类和数额因地而异;[14]有些州县官通过考察当地情况,相应认可或删除一些陋规名目,[15]书面规定下来并使之合法化。通常陋规的一部分被留作门丁和稿案的办公费用,剩下的按季度或在三个主要节日期间分发给每个长随。[16]每份的金额高低取决于其资历的长短和勤勉程度。为了避免纠纷,这往往是由州县官来决定的。[17]如果在某地可取得的陋规不足以维持长随的生计时,州县官往往就只好自掏腰包予以补足。[18]

注释:

[1]《福惠全书》卷一,第14页b—15页。不过迟庄说长随没有薪给,官员只向长随提供膳食费(《清代幕宾》,第16页)。

[2]《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另见《宦游随笔》卷三,第58页b。

[3]登记和处理诉状是要收费的(挂号费和传呈费)。一般说来,在正常受诉期间(告期)之外的时间(止讼期)呈交诉状是要额外收费的(《抚吴公牍》卷三十六,第6页a—b;关于“告期”参见本书第七章第二节)。一份呈诉在告期可能被受理,也可能被拒绝;但在止讼期提出并付了传呈费的诉讼,往往会被受理(《治浙成规》卷八,第55页;《平平言》卷二,第40页b)。因此,很多人宁愿支付额外的陋规。按照方大湜的说法:这种陋规或者是由长随独享,或者是将其中的一半交给州县官作为膳食补贴(《平平言》卷二,第40页b)。但是丁日昌却说这一陋规是由长随、书吏和衙役共享的(《抚吴公牍》卷三,第1页)。

[4]《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91页。根据相同的资料来源,与诉讼相关的陋规,是在衙役呈报被传唤人已到公堂时,向衙役收取的(《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页)。

[5]《抚吴公牍》卷三十六,第8页b。

[6]同书,卷三十五,第9页b。

[7]《图民录》卷一,第16页b;《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0页引述《公门要略》的部分。袁守定考虑到这一做法不合理,乃禁止门丁向书吏、衙役索要这类陋规(《图民录》卷一,第16页b)。

[8]《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6页、第10期第91页对《各行事件》的引述;《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42页。

[9]克扣比率各省之间互有差异(《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2页对《各行事件》的引述)。

[10]各种祭祀活动,除了祭孔活动之外都由礼房负责。祭祀经费在每次举行仪式时发给礼房(《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1—62页对《各行事件》的引述)。根据同一资料来源,门丁常常在发放给礼房的祭祀经费中克扣一部分,每吊钱克扣一二百文(《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2页)。

[11]《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1页对《各行事件》的引述。

[12]同上书第2卷第10期,第91页。这些礼品是向谁收取尚不清楚,可能是由所有政府雇员分摊。

[13]《学治体行录》卷上,第6页。

[14]《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2页对《各行事件》的引述。

[15]《学治体行录》卷上,第6页;《平平言》卷二,第25页;《牧令书》卷四,第14页b。

[16]《学治体行录》卷上,第6页。

[17]同上;《平平言》卷二,第25页;《学治一得编》,第65页;《牧令书》卷四,第14页b。

[18]《平平言》卷二,第25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6页;《牧令书》卷四,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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