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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长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六节 纪律控制

长随受贿或索贿,与犯有同样罪行的书吏、衙役的处罚一致。[1]假如长随在主人被控贪污时逃跑,处罚将加重两级。[2]

与监管书吏、衙役的职责一样,法律将监管长随的职责加在州县官身上。因此,如果州县官放任自己的长随巧取豪夺,将被革职;如果对长随贪赃只是疏忽失察,将根据长随罪行轻重,对官员处以夺俸或降级的处罚。[3]若对长随滥用职权并伤害他人的行为疏忽失察,州县官也将受到降级的处罚。[4]

正如我们所言,许多州县官都信任他们的长随,并靠他们监管书吏和衙役。不过,也有许多州县官意识到,很少有长随是可靠的,必须始终予以监管。[5]由于书吏、衙役和长随在贪污活动中常常狼狈为奸,所以这种以长随来监管书吏、衙役的设计显然是行不通的。州县官的负担没有减轻多少,反而为他的工作增加了难度:因为监管长随的难度更甚于监管书吏和衙役。[6]显然,除非像门丁这样的长随被约束好了,否则要想约束书吏和衙役就毫无希望。[7]汪辉祖称,根据他的经验,确有一些书吏是遵纪守法的,但长随则没有一个是守规矩的,而且唯利是图。因而,假如州县官依靠他们来管理州县政务的话,将会使他的管理不堪收拾。[8]刘衡——一位精明能干的知县,后来又升任知府——就曾建议他的下属不要任用门丁,并坦承自己也不能管束他们。[9]由于司仓和管号驻守在衙门外面,对他们的监管就更加困难了。[10]对于管束长随这一难题,通常给出的解决办法是:不要赋予他们什么职权,也不允许他们对公事做决断。[11]

门丁所处的位置,使其最容易为谋私而故意拖延文书函件递送。为了杜绝这种不良行径,有些州县官就责令:所有文件,每天必须毫不拖延地送达。[12]王凤生规定,书吏、衙役必须在上交呈报时注明日期,门丁也必须立即上交州县官;州县官也会在公文报告上签署日期后交给幕友。假如州县官在公堂,书吏、衙役还被允许直接向他呈交报告。王凤生还规定,所有被同意发送的文书及给衙役签发的捕票,也必须由州县官注明日期。这样,由门丁故意造成的延误,就容易查出来。[13]为了防止长随、书吏和衙役之间合谋不法,以杜绝这一腐败渊薮,有位县官在一本叫《署规》(专门约束长随行为的衙门规章)的条规中规定:禁止长随与书吏、衙役交游、饮酒和赌博。[14]他更进一步警告他的长随:不要在任何事件中与书吏、衙役勾结企求不法利益。[15]但是,这些仅仅是书面规定,实际情况往往是另一回事。

注释:

[1]犯勒索钱财罪的长随,还可以处以黥刑,黥刺“赃犯”二字。至于是刺在手臂上还是刺在脸上,要视其为初犯还是再犯而定。州县官不得雇用被判处黥刑的人做自己的长随(《清律例》卷三十一,第37页a—b;《定例汇编》卷五,第139—142页b)。另有规定,长随如果因为:(1)向雇主所在辖区的百姓勒索钱财、礼品或向他们借债,(2)要求百姓提供免费服务,(3)与百姓做不公平的交易等,则要依律处罚,处罚的严厉程度相对于其雇主(官员)在相似情形下的处罚要轻两级(《清律例》卷三十一,第41页;斯当东译:《大清律例》,第388页)。

[2]《清律例》卷三十一,第37页a—b;《定例汇编》卷五,第141—142页b。如果州县官被控从事不法行为,而这一行为是由长随怂恿导致的,则长随也将遭到处罚。如果对州县官的处罚是降级、革职、徒刑,则对长随的相应处罚为从杖刑直至徒三年。如果州县官受到的刑罚重于徒四年,则对长随的处罚将与对雇主(官员)的处罚一样严厉(《清律例》卷三十二,第45页b—46页b)。

[3]《六部处分则例》卷十五,第36页。对州县官的处罚将与他对衙役受贿失察时的处罚一样。如果对犯法长随的处罚是杖刑或徒刑,州县官就会被夺俸半年;对长随的处罚为流刑,州县官将被夺俸一年;对长随的处罚为死刑,官员将被处以降一级留任(《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七十七,第16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1页)。

[4]官员将被降一级调用;如果长随致死人命,官员将被降二级;如果长随与人斗殴并致死人命,官员将被夺俸一年(《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七十七,第16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五,第36页)。

[5]《幕学举要》,第43页b。

[6]《牧令书》卷四,第7页b。

[7]刘衡说,如果官员倚信自己的门丁,那么他再想要控制衙役就不可能了(《庸吏庸言》,第17页a—b、第47页a—b)。

[8]《学治续说》,第13页。

[9]《庸吏庸言》,第26页。

[10]《学治一得编》,第63页b—64页。

[11]《庸吏庸言》,第25页b—26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5页b;《学治一得编》,第60页。

[12]《学治一得编》,第63页b。

[13]《学治体行录》卷上,第4页b—5页。

[14]《学治一得编》,第64页及其后诸页;对照《庸吏庸言》,第25页b—26页。

[15]《学治一得编》,第60页b—63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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