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衙门里,长随地位很低,通常被归入“贱类”,[1]处境与皂隶、家仆和衙役相同。他们无权参加科举考试,也不能进入官僚阶层。[2]离职后三代之内子孙仍不得参加科举或进入仕途。[3]长随的社会地位也很低下。举例来说,在州县官或其幕友面前,长随不得坐下。[4]
州县官的长随,一部分是其原来的家仆,[5]其余则来自亲戚、朋友、同事乃至上级官员的举荐。[6]这些人中有些以前在衙门中当过长随,对公务较为熟悉。具备读写的能力是担任长随的一个基本前提。
长随的经济地位千差万别。大部分人都很贫穷,但有一些人却相当富有。据说有人出巨资求人荐介自己充任州县官的长随。[7]新任州县官缺少盘缠或其他费用时由长随垫付的事情也时有发生。[8]晚清时有位作家曾报道过京城经常发生的事情:银匠铺常常向试图捐买官爵的人提供贷款,一旦铺主成为债主,就会向债务人推荐一名长随;债务人有义务雇用其推荐的人。[9]贷款给州县官并谋求长随职位的意图很明显——试图通过日后索贿而获利。贷款的性质就相当于投资。[10]
由于长随是基于个人原因而雇用的,州县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虑来录用或解聘长随。他可以随心所欲地留用某个长随,但有一条规定必须遵守:每雇用一个长随,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其姓名、原籍、出身以及所派职事等呈报上级官府;同样,解雇某个长随,也要提交类似的报告。[11]
注释:
[1]《清会典》卷十七,第4页b。
[2]违反规定就会招来惩罚和斥退。乾隆年间,据载发生了两起具有长随身份的人(其中一个是长随的儿子)捐买官爵的案例。由于当时的法律尚未规定罚则,这两起案件就比照一起类似案件进行了审理,两个人被判处徒刑三年(《清律例》卷八,第11页b—12页;《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5页a—b)。1786年引入了一项律例,规定如果娼妓、戏子和衙役及其子嗣参加科举考试或捐买功名的,将受到杖一百的处罚[《清律例》卷八,第16页b;参见《读例存疑》(卷九,第20页)关于该条法律日期的记载]。这一条文也适用于长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生员及一个庶民捐买的功名被革去,并被判处杖一百,原因是查出他们已故的父亲曾经充任过某内阁大学士的长随(《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24页b—25页)。
[3]《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24页b。
[4]迟庄:《清代之幕宾与门丁》,载《大陆杂志》第5卷第2期(1952年7月),第16页。
[5]《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牧令书》卷四,第14页。
[6]《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培远堂偶存稿》卷十,第16页a—b;同前书卷三十一,第36页;同前书卷三十四,第28页b—29页。
[7]《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牧令书》卷四,第8页;《定例汇编》卷五,第139页。
[8]《学治臆说》卷上,第5页b;《抚吴公牍》卷二十四,第4页b;《宦游随笔》卷三,第59页;《虫鸣漫录》卷一,第31页b。
[9]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载《中和月刊》第2卷第12期(1941年12月),第106页。
[10]《学治臆说》卷上,第5页b;《虫鸣漫录》卷一,第31页b。
[11]《吏部则例》卷五,第17页;《六部处分则例》卷七,第39页b—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