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处理文书案牍之类典型的衙门公务,常常派给几类人员来办理,这势必造成职务交叉重叠。因此,我们最好是通过考察长随参与其中的州县衙门职能来研究长随的实际职能。这一考察,不仅可以勾勒出州县日常行政的完整轮廓,还可以凸显不同种类的长随之间的相互关系、长随与衙门其他成员(书吏、衙役、幕友)之间的相互作用,等等。
一、与人员控制相关的职能
1.监视进出衙门的人员。这是门丁的职责。衙门的长随、厨子和苦力,除非有差务在身,否则不得擅自出门。门丁的职责就是询问他们出门的原因并予以登记。若是在不寻常的时候外出,即使是州县官的随住亲属或幕友,也要接受盘问并被报告给州县官。[1]拜访州县官的人,也要先经门丁查问和通禀,才会被允许入内。[2]如果来访者是上级机关的公差、同城其他衙门的官员或者是当地绅士,那么就由“执贴传话”接贴传报州县官,并将访客引到客厅。[3]
2.充当州县官与书吏衙役间的中介。门丁也可以承担向书吏衙役传达州县官命令的任务。[4]当需要批阅公文、进行裁判或催办公务时,州县官总会签署一个批条给“稿案”,由稿案交给门丁,再由门丁交给书吏或衙役。通常,稿案不得与书吏衙役直接接触。[5]同样,书吏衙役的报告,也必须经由门丁之手才能送达州县官。州县官向衙役签发捕票时,也是由门丁传达的。[6]
二、与公文传达相关的职能
1.接收传来的公文。来自上级衙门或同级衙门的所有公文,首先交给门丁,由门丁开启并送交稿案;或是门丁直接送交稿案,由稿案来开启。[7]不论哪种情况,稿案都要将公文注上日期呈给州县官。[8]
2.在公文的处理程序中负责监督、汇总。州县官会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职责指派给门丁、号件、稿案和用印。州县官或其幕友在批阅公文之后,[9]会将公文交给号件;[10]然后经稿案交给门丁,门丁再将公文转交“承发房”。承发房负责将公文分发给各房书吏,由他们根据批示的要求起草公文。
公文草稿准备好之后,由承发房在每日午后汇总转交门丁,门丁将其递送给稿案。稿案将草稿呈给幕友审读,审读完毕就交到州县官的书房等待审批。审批后的文稿仍送回门丁,由他转发给书吏,后者根据审批结果起草定稿。[11]
定稿完成后交给门丁,门丁将它交给稿案,稿案再将它交给用印盖上官印。[12]然后,盖了印的公文又交给稿案。稿案负责检查公文是否符合官方格式,并根据固定格式用朱笔修饰,这一做法称作“标判”。[13]最后,公文重新编号登记并送至门丁。如果属于外发公文,门丁负责检查和封装。他必须保证公文没有誊写错误且数量无误。[14]
由此看来,在准备公文的过程中,书吏是在长随的监督之下。第一,门丁负责监督书吏在准备公文时有无拖延;[15]如果是紧急公文,稿案就有责任督促书吏尽速准备文稿。[16]第二,所有文件都由主管文牍的长随负责仔细检查以防被书吏篡改,以保证文件准确真实有效。在处理重要公文诸如口供、判决文告、含有地契或本票的公文时,更是格外谨慎。[17]文件盖章时,用印负责检查书吏是否篡改了文书。[18]签发捕票时,常常把官印加盖在“行”字和被差派的衙役姓名上。这样一来,书吏就不可能在捕票上增加另一个衙役的姓名。[19]
三、与州县官审判相关的职能
1.监督审判的准备工作。门丁接受诉状之后,即交给幕友。幕友拟写关于是否受理案件的“批词”,随后送交州县官,由州县官审读认可后盖章。获认可的批词,由另一幕友誊写一份,随后令书吏撰写状榜。[20]状榜用朱笔[21]做记号,交给门丁登记,并张贴到布告栏中。[22]每天清早,门丁负责在布告栏查点当天应当听审的案件名目,召集书吏和衙役,并检查证人和其他须出庭受审的人员是否已经带到了衙门,以确保审判正常进行。若有更多的案件要听审,则同样的工作要在黄昏时分再做一次。[23]在确认所有须出庭受审的人员到齐后,门丁在案卷文书后附一张“到单”,表明原告、被告和证人均到堂;并将案卷交给“值堂”,再由值堂呈给州县官,请示州县官升堂的时间及首先听审哪个案件。接着通知书吏、衙役升堂。衙役依令将自己看管的人犯(或人证)带齐。最后,启请州县官升堂。[24]
如果有人在衙门口击鼓控告要求官员听审,门丁就要负责询问缘由,查看是否有诉状。[25]如果案情严重,就要请州县官出来升堂审理该案,并签发拘捕凶嫌的捕票。[26]
假如有杀人案举报,门丁就要在确认举报之后迅速呈报州县官,并通知刑房书吏、仵作和其他衙役准备升堂。勘验日期确定后,门丁要做一切必要的安排:先派衙役搭建一个临时的棚子,准备马匹和苦力,然后通知刑房书吏和仵作陪同州县官去勘验,并将口供和勘验表格交给陪同州县官勘验的“值堂”。[27]
2.参加审讯。值堂掌管升堂审判的例行事务。他将法律文书置放在州县官的公案前。[28]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他都要在场:仔细聆听证供,并确保口供未被书吏篡改。如果要勘验,值堂一般都要与仵作一齐到现场,监督仵作的每一个勘验行为,以确保不出现虚假报告。必要时,值堂可以询问受伤者的受伤状况和行凶者所用凶器等,然后令负责登录口供的书吏记下供词,令主管刑房的书吏誊写伤情清单。假如要在庭上用刑,值堂要在近旁监督,确保其正确执行。证人被释放时,值堂会提醒州县官将其从证人名单上删去;嫌疑人要投入监所(监押)时,值堂吩咐刑房书吏准备号牌,并呈请州县官批示号牌。假如有什么财产要归还原主,值堂必须取得由州县官批注日期的回执,并保存在案卷中。[29]
案件审结后,值堂须负责促令原告和被告在一份接受裁判的声明上画押。[30]书吏誊写的口供,由值堂在验查无误之后呈请州县官审阅。口供、遵依或甘结(表示甘愿接受判决的声明)由州县官审阅完毕并加注“阅”字之后,值堂在书吏面前当面检查并将其放入卷宗夹,然后交给稿案。[31]最后,案卷交给门丁,由门丁交还书吏并放回档案柜。[32]
值堂也负责参与勘验。他监督仵作的勘验行为,并填写勘验记录表格。勘验表格由州县官用朱笔作一些必要的记号。[33]
3.处理与审理相关的细务。如果说值堂主要参与的是审判过程中的常规操作,那么门丁和稿案主要参与的则是审前的准备和审后的善后事宜。除了负责文牍的分发以外,办理与审判活动相关的常规事务也是他们的职责。不论是门丁还是稿案,都要负责记录原、被告的姓名,主办案件的书吏和衙役的姓名,以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情况。[34]他们有责任提醒州县官签发捕票,提示刑房书吏给承办命盗案件的衙役立下结案限期令状。[35]通常,稿案可以提请州县官将案件指派给另一个衙役承办,或者在必要时增派衙役。[36]在江西省,按惯例,州县官可派长随一道押送重刑犯到上级衙门复审。[37]
四、与监狱相关的职能
监管在押人犯是门丁或者管监(如果有的话)的职责。[38]两者都有权责令刑房上交每天正式收监的人犯名单,或羁押在班房(临时存放物证或关押轻罪人犯之所)的人员清单。他们还负责押送新犯入监;在刑房书吏点卯[39]时,他们负责检查犯人的镣铐是否完好;还要检查狱卒是否有保持牢房的清洁,是否有对生病和濒死的囚犯予以照料;等等。[40]一位长随匿名撰写的一本手册——《各行事件》——提到,管监要每天检查人犯的进食量,以防狱卒克扣。另一本书名为《公门要略》的手册提到,狱卒常常会虐待不能向他们交纳贿银的囚犯,管监的职责之一就是要调查有无任何相关的虐待行为。[41]
若有被解送的人犯路过某个州县,当地的管监要清点囚犯数量,吩咐刑房书吏查验囚犯手印,检查囚犯的镣铐,收押到监所。待解差启程时,管监要将囚犯与解送文牍[42]一并交还给他。[43]
五、与征税相关的职能[44]
1.督查书吏是否将税收资料表册准备齐全。新任命的州县官到任时,会授权其“钱粮”或“钱漕”督促税吏上交《赋役全书》;责令户房(掌管银钱的“柜书”和掌管财库的“库书”)制作一份明细表,列明土地税和其他各种赋税的税额,已收税款和已上交税款,库存及尚欠税额,等等;还可以责令掌管粮仓的“仓书”书面报告官仓中的粮食存量。如果税收账目中有亏欠,负责验查的长随可以责令掌管银柜的各书吏(柜书)作出书面保证,具结保证这些亏欠只是纳税人拖欠的应缴税银,而不是因为书吏贪污。“仓书”和“斗级”也要向长随交书面保证,保证官仓实存的谷物数量与账册记录一致;若有短少或潮湿发霉,则愿意承担相关责任。[45]
《门务摘要》一书建议钱粮或钱漕查验所有的税务记录以便对已收、上缴和未收的税额有一个全面的了解。[46]不过,正如我们将要知道的,这一责任主要属于钱粮师爷。大体上说,长随只要从各位书吏那里询问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就可以了;好像更多的是由幕友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仔细查验那些账册。长随的职责只是与书吏直接交涉,帮助幕友确定记录和报告的可靠性,因为幕友是不能与书吏直接打交道的。
钱粮或钱漕的重要性是不容忽略的。根据《公门要略》记载,户房只制作两份税册,一份上交州县官,另一份由钱粮或钱漕保管,以备查考。[47]
2.催收赋税。在征比期限届满前,钱粮或钱漕有责任吩咐负责赋税的书吏开列一份拖欠赋税者名单,或一份催收不力应受比责的(下乡催税)图差名单。随后可以提请州县官在公堂上惩治有过错的衙役(图差)。[48]
3.监督书吏和衙役。通过上述程序,州县官期望通过钱粮或钱漕确保书吏在签发税单时不搞营私舞弊。[49]钱粮或钱漕还负责监督柜书和图差将征收的税款每日如数上缴。[50]
4.税款的解送。钱粮或钱漕常常被委派跟衙役、丁壮一道解送税银。[51]他负责清点从银库中取出的银两,并确认银两放进木桶中或凿空的圆木中。运送途中,由他负责保证木桶或圆木的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在移交税银时,由他监督打开木桶或圆木。[52]
5.监督漕粮的征收和上缴。钱漕或钱粮接受州县官委托,监督书吏和衙役征收漕粮,这在《钦颁州县事宜》中写得很清楚。该书提到,州县官不可能自己亲自掌秤收粮,不得不派书吏和衙役承办征收事务,因而不得不选派长随监督书吏和衙役,以防止舞弊。[53]长随有权检查漕粮质量,并拒收低质粮食。[54]押运漕粮是旗丁的工作。旗丁往往骄横跋扈、难以相处,因此与旗丁打交道应是钱漕的一个基本能力。[55]另有一条规定,允许长随在州县官上呈有关衙门的公文上注明船只到达和离开的日期,协助州县官监督漕粮船只运行速度。[56]
六、与官仓相关的职能
通常,“司仓”要常驻在官仓。[57]他的职责是确保仓门锁牢,并且用官方的封条封好。需要查验时,他可以打开仓门,协助到任的州县官查验仓中的存粮。司仓还有权监督斗级,《长随论》建议司仓不要斥责或惩罚斗级。相反,应当用仁厚赢得斗级的支持。因为如果激怒了斗级,斗级会故意制造官仓粮食亏损(嫁祸于司仓)。[58]
七、与驿站相关的职能
有些长随常驻在驿站,[59]监督官方例行函件递送,监督马夫,并接待客人和信使。这一类长随就是所谓的“管号”。若有函件到达驿站,管号要查验文书的外观状况,在纸条上记下到达的日期、时辰,并将该纸条附贴在函件上;然后命令马夫备马将信函送至下一驿站,并将收条(回执)带回驿站。管号还负责接待因承办公务而有权享受驿站服务的往来官吏。他要根据该官吏的证件(勘合)的不同类别,安排不同档次的马匹和扈从。[60]
八、杂项职能
衙门中还有一系列长随,掌管支付衙役薪金、囚犯口粮、祭祀用品的公用资金,[61]负责通讯,[62]充当更夫,[63]监督厨房,[64]或做州县官的随从。[65]
长随中有一个叫“办差”或“差总”的职位,专门负责接待因公来衙或路过本地的上级官员。差总要为他们安排住处、用具、铺设和苦力。一般差总都有几个流差(使童)归他使唤。[66]
一名长随常常驻留在省城或府城作联络员(即“坐省家人”或“坐府家人”)。他的基本任务就是与上级官员的长随保持紧密联系。[67]由此获得的内部消息,有利于州县官更好地应付上级官员。州县官有公函要上呈时,则通过上下两级官员的长随相互沟通并做恰当安排。[68]尽管法律规定禁止州县官向省府两级衙门所在地派驻长随,[69]但很少有人遵守。[70]
上述对长随职能的考察表明:除了执帖传话、跟班和管厨以外,其他长随基本上都与公务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长随非在官之人,而所司皆在官之事。”[71]长随中至关重要的几个职位是:门丁、稿案、用印、值堂、钱粮、税务、管号和管监。[72]
上述对长随各种职能的考察表明,长随一般服务于三个目的。
首先,他们协助日常公务以减轻州县官的负担。只要县丞和其他僚属官员(见第一章)消极怠工,州县官就成了衙门中唯一的办事员,必然被各种公务缠身。这就需要有一群助手协助他料理日常事务。显然,州县官精力和阅历越是不足,他对长随的依赖性就越大。一位长随撰写的手册上曾提及:一个稿案要查阅卷宗中所有的法律文书,但如果州县官精明能干的话,就不用劳烦长随了。[73]
其次,长随对衙门内不同部门间活动进行协调:书吏与衙役之间,幕友与书吏之间,幕友、书吏、衙役与州县官之间等。由于幕友、书吏和衙役各司其职,法律又不允许他们直接往来,因此长随的协调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正如王植所总结的,长随就是向书吏、衙役传达指令,对书吏和衙役分派工作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中介。[74]虽然州县官可以随时监管任何下属,但实际上他没有这个能力和精力,特别是面对一大帮书吏和衙役的时候。因而州县官就要依靠长随来充当自己和下属之间的中介。即使州县官与幕友来往紧密,长随仍然用来传递公文和信函。[75]
刘衡——一位很有能力的县官——曾尝试取消门丁处理公文及向书吏、衙役传达命令的职能。[76]他的长随,仅仅作为私人跟班,或以其他卑微的身份侍候他。[77]不过,刘氏的方式被当作是一种例外和不方便的做法,很少有官员愿意效仿这一创举。能力如此杰出的刘衡,也只是建议为官者自己斟酌是否采用他的做法,并不认为大家都该这样做。[78]
最后,长随被用来监督政府的雇员。这在州县官和长随的手稿中都有详细的反映。[79]长随似乎也清醒地意识到了自己的这种职能,并认为自己是州县官的亲信,而将书吏视为低人一等的“奸胥”。[80]
注释:
[1]《学治一得编》,第30页、第61页a—b;《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1941年10月),第72页引用《长随论》的部分。
[2]《学治一得编》,第61页b;《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2页引用《长随论》的部分。
[3]《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9页引用的《各行事件》和《公门要略》的部分。
[4]《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学治一得编》,第62页b—63页;《平平言》卷二,第19页;《庸吏庸言》,第23页a—b、第26页。
[5]《学治一得编》,第62页b。
[6]《平平言》卷二,第19页b;《学治体行录》,第4页b—5页。按照方大湜的说法,门丁实际上只是令其助手告知官员宅邸卫兵去召唤书吏、衙役来领文书或捕票(《平平言》卷二,第19页b)。
[7]见《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5页引用的《各行事件》部分。有些能干的州县官不许长随开启公文,也不许长随应答信函(《平平言》卷一,第58页;《学治一得编》,第61页)。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的喜好问题。根据《公门要略》记载,公文可能由门丁、签押开封,也可能由州县官自己开封。只有用印章封缄的信封是长随不得开启的(《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7页;对照《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页引用《各行事件》的部分)。事实上,门丁常被授权开启印章缄封的信(封)函,并校验里面的公文份数是否与封面标示的数字相符。如果有短少,就会质询信差。在衙门大门关闭之后送达的所有公文,均由门丁接收、开启(《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2页、第85页引用的《公门要略》部分)。上述两本手册都强调门丁或者签押开启公文以确保紧急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州县官的必要性(《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2页、第85页引用《公门要略》和《各行事件》的部分)。
[8]《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页、第86页引用《各行事件》和《公门要略》的部分。
[9]根据《公门要略》记载:公文可能先送交州县官,然后再送交幕友;也可能反过来,先送交幕友,再送交州县官。也有公文不经州县官或幕友批阅而直接制作的情况(《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6—87页引录)。
[10]“号件”被委派对所有的法律诉讼案(原告、被告、证人和主管此案的书吏、衙役的姓名以及对该案件的简短总结)、公文、布告、捕票的收发进行记录,以及进行其他记录工作。一般来说,每一份公文都要被记录三次:在送交幕友“拟批”前后各登记一次,在誊录稿被标判(用红笔作标记,见本章后注31)后再登记一次。见《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1941年9月)第58页,第2卷第10期第86、88页,第2卷第11期(1941年11月)第95页引用《各行事件》和《公门要略》的部分。《公门要略》提到,尽管幕友在号件登记公文之前也对公文进行了登记,但是他们的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负责登记的长随(号件)所做的登记显得更为重要(《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95页)。登记(挂号)对于衙门的重要性在《钦颁州县事宜》(第28页b)也强调如下:“……乃百事之条目,庶务之纲领也。必择其熟练精细者为之职掌,分门别类,眉目毕清,然后事之应行应复、应比应催者,一览可查,均得依期完结,按限督销。而书役混蒙之弊技无所施。”关于登记的程序和各类登记制度的详细资料,见《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92—96页引用《各行事件》《公门要略》《长随论》的部分;《偏途论各司事》。
[11]《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8页,第2卷第10期第73页、第88页引用《各行事件》《公门要略》《长随论》的部分;《平平言》卷二,第19页b。
[12]《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8页、第86页、第88页和第92页引用《各行事件》和《公门要略》的部分。一般来说,所有的公文、记录、保状、税单、盐照和捕票都必须加盖官印。这一工作通常由“用印”承担。在盖印之前,用印有责任检查该公文是否已由州县官批准以及幕友是否已经在上面盖了自己的私章。见《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2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关于印章使用的详细情况见《偏途论各司事》及《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2—95页引述《各行事件》《公门要略》《门务摘要》的部分。
[13]《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8页,第2卷第10期第86页、第88页引述《各行事件》《公门要略》的部分。一般而言,在下发公文、告示、捕票、证照和解送囚犯、银两的文书上要用朱笔写上某种标准的编码符号。公文中的一个或几个关键字也用朱笔做记号标识。这一做法称为“标判”。例如,在绝大多数官方告示中,都有“遵”字;在祭祀文告上有“敬”、“诚”或“虔”字;在解送官银的文书上有“慎”或“护”字;捕票上有“速”字;在授权捕拿劫匪的捕票上有反写的“获”字;证照上有“照”字;在责令立即发送函件的文书上有“飞”字;等等。要求注以红色标记的关键字有:“为”(为……之故)、“扎”(下行文)、“告示”(官方文告)、“示”(命令)、“谕”(指导)、“限”(时间期限)、“实贴”(须张贴),等等。在官方告示上使用的规范标记有:在“为”字上点一红点;在“懔遵”(敬畏地遵守)或者“无违”(不要触犯)上圈一红圈;沿“右仰”(上述命令须遵守)旁画红线。日期以朱笔写出,在告示末尾圈一红圈;并用红笔写一行书体的“行”(执行)字(详细资料见《宦乡要则》卷一,第20—24页;《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89—92页引述《各行事件》部分)。
《公门要略》称,“标判”常常由州县官的亲属、幕友或“用印”做出。该书还提到,被委派担任这项工作的长随,要以州县官的名义作标判。因此,若未得到州县官的授权,他就不得使用朱笔(《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5页;第2卷第11期,第92页)。
[14]《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页、第88页引述《各行事件》《公门要略》的部分。
[15]《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3页引述《公门要略》的部分。
[16]同上书,第87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17]同上书,第73—74页引用《公门要略》《门务摘要》《各行事件》的部分。
[18]《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2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19]同上,第2卷第10期,第88页。
[20]状榜,是公布州县官已受理的诉状的布告。被驳回的诉状,连同被驳回的理由,公布在另一个单列的布告上(《福惠全书》卷十一,第7页、第8页a—b)。
[21]在有关案件审理的布告上会用朱笔写上“遵”字(《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89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关于标判的其他做法见本章前注第31。
[22]《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5—86页引述《公门要略》和《长随论》的部分;《学治一得编》,第63页;《福惠全书》卷十一,第7页。
[23]《学治一得编》,第62页b。
[24]《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页、第81页、第85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25]如果没有书面诉状,原告就会被要求准备一个口头陈诉(《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6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26]《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3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27]同上。
[28]《平平言》卷二,第23页b—24页。
[29]《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1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30]原告所签押的口头陈述(声明)被称为“遵依”,被告所签押的类似口头陈述被称为“甘结”(《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1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31]《平平言》卷二,第24页;《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1—82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偏途论各司事》。何耿绳在为其长随制定的衙门条规中,告诫负责文书的长随要当着书吏面检查供词或其他文件,以防书吏偷窃或更换(《学治一得编》,第63页b)。
[32]《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5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33]《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1—82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34]《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4页、第78页、第84页、第89页引述《各行事件》和《政余杂记》的部分。
[35]被派遣执行拘捕任务的衙役,如果在限期届满前未能完成任务,将会被传唤讯问并受责罚(《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4页、第84页引述《公门要略》和《各行事件》的部分)。
[36]《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9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37]康熙年间(1788年)制定了一项规定:招认罪行的重罪犯解送上级衙门复审时,州县官应当派遣一名长随与两名解差一道解送囚犯。同样,与案情有关的法律文书,也应当委托该长随上交上级衙门,以防衙役私自开拆公文。根据江西按察使向巡抚所作的报告,派长随一同押送犯人的做法(这一做法在几年前被确立下来)已经被州县官执行了好几年了(《西江政要》卷二十七,第2—3页)。
[38]《学治一得编》(第32页b)提到:有一个门丁掌管过牢房和囚犯,在别的长随接管牢房后,该门丁甚至仍然介入这些事务。因此,《各行事件》提到,当晚上例行巡查牢房时,“管监朋友”在牢外把守,门丁与刑房书吏一道进入牢内点卯,查验镣铐,查点值班的禁卒和门卫(《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97—98页引述)。不过门丁与管监的分工不是十分清晰,因为《各行事件》《公门要略》《长随论》都没有就门丁和管监的具体职能进行过界定(《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4页、第87—88页;第2卷第11期,第97—98页引述)。
[39]盖指刑房书吏对囚犯逐个点名查看相关情形。——译者
[40]《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7—88页;第2卷第11期,第96—99页引述《各行事件》、《公门要略》和《长随论》的部分;《偏途论各司事》;对照《学治体行录》卷下,第3页。
[41]《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98页引述;另见《平平言》卷四,第38页。
[42]解送囚犯时,通常会签发一张证书。这份证书,被称为“回照”。当囚犯被移交后,接收衙门要在回照上加盖官印以确认接收;而后回照发还解差,由其带回签发衙门。
[43]《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4页、第2卷第11期第97—98页引述《各行事件》和《公门要略》的部分。
[44]通常有一个长随主管赋税和漕粮(钱粮门丁或钱漕门丁)。往往还会有一个“杂税门丁”或“税契门丁”,只负责杂税和地契税(《平平言》卷二,第23页a—b;《牧令书》卷四,第13页b)。
[45]《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2—56页引用《长随论》《公门要略》《门务摘要》《各行事件》部分;另见《福惠全书》卷三,第10页。
[46]《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3页引述部分。
[47]同上。
[48]《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9页引述《各行事件》和《公门要略》部分。根据《公门要略》的记载:负责赋税和漕粮的长随,有权查阅赋税拖欠户花名册,并根据图差的催收情况,在图差名字下相应地标注一个以上的红圈。每一个红圈表示五至十下杖责。不过应当提请注意的是:对税收册簿进行审查并决定哪一个衙役应被处罚,主要是幕友的职责。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
[49]《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4页引述《长随论》的部分。另见第三章第五节。
[50]《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9页引述《各行事件》部分。
[51]《福惠全书》卷七,第20页;《资治新书》卷一,第18页a—b;《钱谷备要》卷一,第16页。
[52]《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0页引述《长随论》的部分。
[53]《漕运全书》卷九(第5页)规定州县官的亲属或长随应当驻守在粮仓所在地,以监督书吏征收漕粮。
[54]《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3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55]《牧令书》卷四,第12页b。
[56]《清会典事例》卷二百零五。
[57]《学治一得编》,第63页b。
[58]《中和月刊》(1941年12月)第2卷第12期,第102—103页引述《长随论》的部分。
[59]《学治一得编》,第63页b。
[60]《牧令书》卷四,第12页b;《中和月刊》第2卷第12期,第101—102页引述《公门要略》的部分;《偏途论各司事》。“勘合”是由兵部签发授权官员享用驿站服务的凭证。官员可以使用马匹和扈从的数量都在勘合上一一注明(《清会典》卷五十一,第6页)。
[61]《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2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62]上行的信函(向上级官员呈交的信函)通常被称为“红白禀帖”(发函人官衔及内文简概写在红色的禀帖上,而详细内容即正文写在白色的禀帖上。参见《宦乡要则》卷三,第36页及以下)。将幕友起草的信函送交州县官审查认可,是“书启”的职责;如果他自己不能亲自誊写的话,他还要监督幕友将州县官审查认可的定稿誊写一份(《偏途论各司事》)。根据《公门要略》,在清代早期,信函由幕友中的“书禀”誊写,只是后来逐渐形成了由长随中的“书启”来负责这项工作的惯例(《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6页引述)。
[63]每晚,在衙门关闭之前查点值夜班的衙役和看守牢房、粮仓和官库的民壮,是门丁的职责(《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73页对《公门要略》的引文)。有几个长随还被指派每晚在衙门内巡逻并监督守夜的岗哨(《福惠全书》卷二十二,第10页b—11页)。
[64]这是指派给“管厨”的职责(《学治臆说》卷上,第5页;《平平言》卷二,第24页;《牧令书》卷四,第13页b、14页b;《中和月刊》第2卷第12期,第104页所引《门务摘要》部分)。根据方大湜的说法,这一职事可能委派给州县官的亲属或长随(《平平言》卷二,第24页)。
[65]《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学治一得编》,第64页b;《平平言》,第59页;《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80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偏途论各司事》。
[66]《中和月刊》第2卷第11期第99—101页、第2卷第12期第100页引用《各行事件》部分。
[67]1739年的一道上谕在提及广东普遍情形时指出,驻留省城的长随不仅与上级官吏的长随交朋结友,而且还攀附他们的幕友和书吏(《清高宗实录》卷九十四,第2页a—b)。
[68]《清世宗实录》卷四,第19页b;《清高宗实录》卷九十四,第2页a—b;《牧令书》卷二十三,第41页。
[69]在省城派驻长随的州县官,将受降一级留任的处罚;而纵容此种行为的上级官吏,将受到夺俸六个月的处罚(《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七十六,第21页;《吏部则例》卷四十一,第28页b—29页)。
[70]《治浙成规》卷二,第29页a—b提到浙江省省会驻有长随,专门负责为各州县官打听消息,即使法律禁止这样做。王植不像其他州县官那样在省城派驻长随,可能属于州县官中的一个例外情况(《牧令书》卷四,第14页b)。
[71]《牧令书》卷四,第14页b。
[72]因此,汪辉祖评论说,门丁、书启、司仓和管号等职位都是要职。他说,尤其是门丁、书启,会影响到州县官的官声和前程(《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5页)。王凤生和何耿绳也持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门丁和书启是州县衙门的关键,因此这两个职位都应当聘请称职的人(《学治体行录》卷上,第5页b;《学治一得编》,第32页b)。根据何士祁的经验:钱粮或钱漕门丁是长随中最重要的职位。在与“看印”有关的职位中,又以负责文书签押的职位(即签押或稿案)最为重要;其次是值堂,再次是书启,最后是用印。管监和管号的职位也很重要(《牧令书》卷四,第12页b)。
[73]《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0页引述《各行事件》的部分。
[74]《牧令书》卷四,第14页b。
[75]因此王侃认为,有几个信得过的长随负责公文递送,对州县官是很有必要的(《方言》,第56页;另见《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66—67页,第2卷第10期第86、88—89页引述《公门要略》和《各行事件》的部分)。
[76]刘衡采用下列方式以避免使用门丁作为中间环节:在大厅中并排放置两张桌子。每张桌面都分别为六个房保留一块空位,漆上各房的名称。上交公文的书吏,将公文放在第一张桌子的规定位置,同时敲击桌上的小钟或竹梆作为提示。准备分发给各房书吏的公文,由签押分放在第二张桌面为各房预留的位置上,再通知官员宅邸门子去喊书吏来领公文。设一个被分隔成许多小格的木盒子,每一格都为一个“里”预留,由衙役存放各自的报告及注销的捕票。所有捕票由州县官统一亲手在公堂上签发给衙役(《庸吏庸言》,第27—28页)。
[77]《庸吏庸言》,第26页a—b。
[78]同上书序,第1页b—2页,第26页a—b。值得一提的是,官员中流行的观点是新入官场的州县官必须要有一个好的门丁(《江州笔谈》,第15页b)。
[79]《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4页,第2卷第10期第74、81、88、92页,第2卷第11期第98页,第2卷第12期第101、103页引述《长随论》《门务摘要》《各行事件》《公门要略》的部分。
[80]《中和月刊》第2卷第9期,第54页引《长随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