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随的数目取决于衙门的大小和职责的多寡。州和县或多或少一般都会有如下职能的长随:一两个负责把门的“司阍”或“门上”[1],一个负责文书签转的“签押”(也叫“稿案”),一两个“司仓”,一个“管厨”,还有“跟班”。[2]此外,长随还包括在公堂值勤的“值堂”、负责通讯的“书启”、掌管印信的“用印”、负责税收的“钱粮”或“钱漕”、负责监所的“管监”、负责驿站的“管号”和负责杂税的“税务”。[3]曾任县官的何士祁吐露,在不少省份,每个州县官至少需要十名长随,在公务量很大的州县会聘用二十名以上的长随。在江南地区,由于漕粮的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往往会聘用二三十名长随。[4]
谢金銮的奏报展现了更为复杂的景象。他说,仅“门上”就被细分为几小类:“案件”掌管诉讼,“呈词”管理诉状,“钱粮”主管赋税,“杂税”负责杂项税务,“差务”负责接待上级官员,还有“执贴传话”等。由此可见,仅仅“门丁”一类职事,就可以分门别类地雇七个、八个、十个或更多的人。
类似地,掌管文书签收批转的“签押”一职,也可以分成几个小类。此外还要加上两类:负责登记的“号件”[5],以及负责填写令状的“书票”。[6]常常还有一名长随不在衙门内办事,而被安排到省城或府城,专门从事联络工作——在省城的叫“坐省家人”,在府城的叫“坐府家人”。[7]
地方官员雇用长随的定额,直到1702年才确定下来。[8]州县官可雇用二十名长随,县丞可以雇用十名。满族官员的雇用人数可以翻倍。超额雇用长随的官员,会受到降级(降一级)处罚。[9]不过由于长随是州县官自己雇用的,工资也由他自己派发,因此超额雇用长随与超额雇用书吏衙役的情况不同。正常情况下,一个州县官不会雇用不必要的长随。从前引资料看,在州县衙门当差的长随可以是5个到30个不等。
注释:
[1]司阍、门上,实即门丁。后文均译作门丁。见本章第五节所引刘衡《庸吏庸言》。——译者
[2]例如,汪辉祖任湖南省宁远知县时,只雇用了五个长随:一个门丁、一个签押、一个司仓、一个管厨和一个跟班(《学治臆说》卷上,第4页b)。在直隶担任过知县的王植,雇用了两个门丁(一个是门丁的助手),两个司仓,两个签押、一个管厨和一个专门跑腿的。管号(监管驿站的长随)只在设有驿站的州县才会雇用(《牧令书》卷四,第14页b)。谢金銮认为一个能干的州县官雇用的长随不应超过五六个(《牧令书》卷四,第13页b)。
[3]《牧令书》卷四,第12页b—13页b。
[4]同上书,卷四,第12页a—b。
[5]注意与幕友中的“挂号”(见第六章第二节)的区别。——译者
[6]《牧令书》卷四,第13页b。《平平言》(卷二,第22页b—23页)中还提到了其他两种负责文书的长随:一类与门丁相关,称作“稿案门丁”;另一类与签押相关,称作“稿案签押”。
[7]《清世宗实录》卷四,第19页b;《清高宗实录》卷九十四,第2页a—b;《牧令书》卷四,第14页b;同前书卷二十三,第41页。
[8]1685年朝廷曾讨论对地方官雇用长随的数量加以控制,但是礼部认为固定编制的做法十分不方便(《定例全编》卷十五,第55页)。
[9]该规定直接采用了“家人”这一通用名词,而家人既可以指称家庭成员,也可以指称家中的仆役(《清律例》卷三十一,第41页)。不过该规定也指明,定额只适用于官员的妻、子、兄弟以外的人。妇女也包括在这一定额限制内(《定例全编》卷十五,第55页a—b;《户部则例》卷四,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