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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衙役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六节 纪律控制

与书吏管理情形一样,监管衙役的责任在州县官。如果纵容衙役长期留职,操纵衙务,充当贿赂中介,将一户税负转嫁他户,包揽诉讼,诬告良民或受财放盗等,州县官将受革职之处罚。[1]衙役侵占税银,则勒令其全数退还官库;未能预防此类犯罪的州县官将被革职。[2]收受贿赂的衙役将依法受刑惩;[3]不管是仅仅默许其受贿,还是实际上与其分享贿赂,不管贿赂金额大小,州县官都将受革职之罚。州县官对衙役受贿疏忽不察者,其处罚轻则罚俸,重则降级。[4]衙役如有拷打囚犯勒索钱财之事,州县官也要负责。[5]法律要求州县官亲自验看囚犯,查明是否有被衙役非法虐待之事。如果他不进行这样的查验,后来发现有非法虐待情事,他将被降三级调用。[6]法律进而规定:州县官故意纵容衙役生事刁难者,将受革职之罚。[7]

对手下的额外衙役(白役)[8]随同正式衙役下乡勒索之事疏忽不察,州县官也有责任;为此他将被罚俸半年。如果所雇白役有贪赃情事,州县官将按白役所得赃贿的数额大小受不同惩处。[9]

如对捕役与盗贼勾结分赃之事疏忽不察,州县官将受降二级调用之处罚。[10]如捕役诬指良民为盗贼并施以非法拷打,州县官将受降三级(受害人幸存时)或革职(受害人死亡时)之罚。[11]他的上司如不查究此事,也要受惩处。[12]

如明知囚犯被禁卒虐待致死而不加查究,或虽未致囚犯死亡但他纵容此种虐待行为发生,州县官也将被革职。如果对此种情事疏忽不察,他将受降二级(系囚死亡时)或降一级(系囚未死亡时)之处罚。[13]

州县官实际上是怎样监管控制其衙役的呢?跟书吏一样,衙役一般被视为狡诈不忠、利欲熏心之徒。[14]刘衡曾指出,所有衙役都是无赖恶棍,道理、情感、德行、仁慈都感动不了他们,他们只畏刑法。[15]关于如何对待书吏的那些典型忠告都可以延伸用于衙役:对他们应态度严厉,冷脸相对(只在有外人在场时);[16]不应允许他们与长随交往。[17]尤为重要的是,不应给衙役滥用权势的机会。例如,在一般民事案件中不应允许使用锁链。[18]有位县官曾印制了一些关于拘捕传唤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与办案中派遣衙役的人数及是否使用锁链有关。这些规定附在捕(传)票之后,为的是让涉案人知道这些规定。如有人被衙役虐待,他可以鸣锣向县官控告。[19]

衙役常被勒令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罪嫌或证人带到县衙。这一期限常写在传票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被传之人带到衙门,办差衙役将被查究并笞惩。[20]带回罪嫌或证人后,衙役必须马上报告州县官,不得私自羁留。[21]由于一份传票(如未被及时注销)可能被衙役再次使用为勒索之具,所以特别应强调的是:在差事执行完毕及案子审结时,传票必须交回。[22]

通常是几名衙役被一起派出执行拘捕传唤。有人记载,在湖北,一个民事案件中竟派多达七八名衙役一起执行拘唤。[23]正因为认识到派出更多衙役意味着更多地勒索钱财,有的州县官便试图以每次仅派一二名衙役的方式为百姓减轻负担。[24]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也在出行勘查时尽量减少随从衙役人数。[25]

为有效控制捕役以防止其勒索,有的州县官试图制定一些特别规定。捕役不得无票捕人或无票搜赃,不得拘捕票上未列名之人。[26]通常会为一桩盗贼案规定破获期限;捕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者,将被查究和笞惩。[27]事实上,对未能按时完成差使或有贪赃行为的衙役,杖笞是标准的惩罚。[28]

必须承认,为鼓励衙役们完成任务,奖赏是必要的。通常对勤勉尽职的衙役奖以金钱或酒食。[29]有的州县官也给捕获盗贼的捕役发奖金。[30]对于是否应该以授予传(捕)票给衙役作为奖赏,州县官意见不一。有的州县官认为不应奖以传票,以免衙役用作勒索手段。[31]尽管法律规定州县官敢以令状传票奖赏衙役者应被革职,[32]但实际上此种情形并不少见,[33]甚至有官员公然建议这样做。方大湜争辩说,像书吏一样,衙役也需要钱和酒食;没法指望州县官能给衙门中的每个人发奖金。因此他认为,虽然应当禁止衙役动辄向百姓敲诈勒索,但仍有必要对衙役奖以令票,以便他们能收点“草鞋钱”。[34]

虽然衙役仅操卑贱职事且在衙门中居于比书吏更低的位置,但与书吏一样难以监管控制。州县官不可能仅凭自己一双眼睛盯住手下成百上千衙役,因为这些人虽然在社会及法律地位上低于一般百姓,但其职责是直接与百姓打交道,且居于很容易对百姓滥用权势的位置。

注释:

[1]《吏部则例》卷三十八,第27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8、19页。

[2]《吏部则例》卷二十五,第16页。

[3]衙役收受涉案人员的贿赂或者向普通百姓敲诈勒索钱财,将受到与(犯相同过错的)书吏同等的处罚(《清律例》卷三十一,第2页a—b、第7页b—8页b;见前面第三章注148)。衙役如因索取财物未获满足而非法羁押、责打或者用其他方法虐待被传唤人,将被判处枷号两个月并发配云南、贵州、广东或广西地区。衙役非法羁押受害人(当事人)但尚未施以其他虐待者,则将杖一百徒三年(《清律例》卷三十一,第14页)。被判定为受贿罪的衙役将被刺上两个字:“蠹犯”。刺字究竟是刺在脸上还是刺在臂上,根据其罪行轻重而定(《清律例》卷二十五,第117页a—b)。

[4]如果对犯罪衙役的处罚为笞杖或徒刑,负有督察责任的州县官将被夺常俸六个月;如果衙役被处以流刑,监临州县官将被夺常俸一年;如果衙役被处以斩刑或绞刑,监临州县官将受到降一级留用的处罚(《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1页;对照《吏部则例》卷十四,第7页b)。

[5]如果衙役滥用私刑致人死亡,纵容这种行为的州县官将被革职;如果私刑尚未致死人命,州县官将受到降三级调任的处罚。如果因疏忽而未查究衙役的此类违法行为,监临州县官将根据案件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罚:拷打致死人命的,降二级;未致死人命的,降一级。如果囚犯的任何一个家属因不堪衙役勒索钱财而自杀,州县官也将受到降二级的处分(《吏部则例》卷三十八,第27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8、19页)。

[6]《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8页b。

[7]同上书,卷十六,第18页。

[8]一个常年衙役如果携带白役办差,将被革职并杖一百。如果白役收受贿赂,将受到与正式衙役同样的处罚(《清律例》卷三十一,第8页b—9页b)。

[9]在更早的律例中,如果贿赂的金额不足1两,州县官将受到降一级调任的处罚;如果贿赂的金额大于一两,他将受到降二级的处罚;如果贿赂的金额超过一百两,州县官将被革职(《吏部则例》卷十四,第8页)。后来制定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州县官如果雇用了额外的衙役,州县官将被处以降三级调任的处罚;如果该衙役又涉足贪腐之事,州县官将被革职(《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5页)。

[10]《吏部则例》卷三十八,第29页a—b。

[11]如果诬指良民为窃贼并施以非法拷讯的,州县官及负责监管捕役的官员(管监)将被降一级调任他职。诬指良民为劫匪并施以非法拷讯的,州县官和管监将被降三级调用。如果被指控者死于非法拷讯,则不论他是被诬指为窃贼还是劫匪,州县官和管监都将被革职(《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二,第23页a—b;对照《吏部则例》卷二十八,第27页b—28页)。

[12]如果无辜良民被诬指为窃贼并受到非法拷讯,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将被降一级,分巡道将被夺俸一年,按察使将被夺常俸六个月,巡抚和总督将被夺常俸三个月。如果无辜良民被诬指为劫匪并受到非法拷讯,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将降一级调用,分巡道将降一级留任,按察使夺俸一年,巡抚、总督夺俸六个月。如果捕役非法拷讯致无辜者死亡的,不论其被诬指为窃贼还是劫匪,知府、同知或直隶州知州将被降二级调用,分巡道降一级调用,按察使降一级留用,巡抚、总督夺常俸一年(《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二,第23页a—b;对照《吏部则例》卷三十八,第27页b—28页)。

[13]《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九,第7、8页。

[14]《钦颁州县事宜》,第26页;《学治一得编》,第31页。

[15]《庸吏庸言》,第20页。

[16]《学治臆说》卷下,第10页b;《学治一得编》,第31页;《图民录》卷二,第22页b;《庸吏庸言》,第14页a—b、第20页a—b。

[17]《牧令书》卷二十三,第32页。

[18]《学治偶存》卷四,第21页b—22页;《庸吏庸言》,第8页b、第17页b、第18页b、第22页a—b。为了防止衙役私自使用锁链,(知县)袁守定管着所有锁链,只有到了必须使用锁链时,才把锁链交给衙役(《图民录》卷十二,第23页b)。

[19]《庸吏庸言》,第18—19页。

[20]《福惠全书》卷二,第9页b;《宦游纪略》卷上,第21页。《学治偶存》卷四,第21页a—b;《庸吏庸言》,第15页b—16页、第18页b—19页、第45—46页。有人强调,对故意拖延拘捕的衙役要严厉笞挞以示惩戒(《平平言》卷四,第34页b)。下列条规是刘衡制定的:超过规定日期,拖延一天,受命缉捕的衙役记过一次;拖延两天,笞十;拖延三天,笞二十;拖延四天,枷号并革职(《庸吏庸言》,第18页b)。

[21]《庸吏庸言》,第18页b—19页;《学治偶存》卷四,第22页;《牧令书》卷十八,第23页b。

[22]《学治偶存》卷四,第21页b;《吏部则例》卷四十一,第29页。

[23]《平平言》卷二,第37页b—38页。

[24]刘衡和陆维祺都规定一次只派一个衙役执行拘捕传唤(《庸吏庸言》,第15页a—b、第18页;《学治偶存》,第21页b)。方大湜将执行拘捕传唤的衙役人数限定为二人(《平平言》卷二,第37页b—38页)。刘衡还尝试过更为严苛的程序:他试图取消由衙役传唤民事案件的被告和证人的制度,代之以将传票签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将该传票交给乡长。乡长通知被告于特定日期到公堂候审。然后原、被告双方与证人达成协议,届时一起到公堂参加诉讼。发给原告的传票上明确注明,这样做就是为了防止衙役滥用权力(《庸吏庸言》,第10页a—b,第15页)。

[25]见本章前注92。

[26]《庸吏庸言》,第7—8页b。

[27]《覆瓮集·刑名》卷一,第13页b;《平平言》卷四,第20页a—b;《学治一得编》,第37页、第40页b—41页b。

[28]《福惠全书》卷二,第8页b—10页b、第11页b;《平平言》卷四,第34页b。

[29]《牧令书》卷四,第24页b。

[30]《钦颁州县事宜》,第17页b—18页;《覆瓮集·刑名》卷一,第13页b;《治浙成规》卷六,第21页b—22页,卷八,第66页b;《学治一得编》,第37页、第41页a—b、第55页b—56页;《明刑管见录》,第29页a—b、第31页b;《牧令书》卷二十,第55页b。

[31]《牧令书》卷四,第24页b。

[32]《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5页。

[33]《牧令书》卷四,第24页b。

[34]《平平言》卷二,第28页b—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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