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书吏一样,衙役也经常进行各种各样的贪赃。在中国人心目中,贪赃的衙役和书吏几乎成了一种固定印象。[1]这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具有贱民地位且薪金极低,但衙役还是喜欢当衙役,主要就是因为有利可图。有位知县曾说:“至若书差,本皆无禄之人,亦有家室之累,其供奔走而甘鞭扑者,皆以利来。以家口待哺之身,处本无利禄之地,受不齿辱贱之刑,而其甘如荠者,固明明以弊为活矣。”[2][3]
衙役用以勒索钱财的最常见手段是未经欠税人同意就代其交纳税金,然后要求加息偿还。纳税收据(税单)上仅写明“由衙役代付若干钱”,没有注明纳税人姓名。于是衙役能持此收据向任何花户索钱。[4]据1827年的一道上谕披露,衙役索取的利息高达100%。[5]据汪辉祖说,这种伎俩,常常被那些派到乡下催税的衙役(图差或里差)使用;也被乡村治安员(地保)经常使用:他们常为孤寡者及登记为中等民户(中户)的人家预付税金。他们代纳一钱银子,受害花户就不得不向他们偿付230—250文钱;他们代纳一升漕粮,受害花户就得向他们偿付60—90文钱。[6]
派到乡下催收赋税的衙役,最有滥用权力向百姓勒索钱财的便利条件。[7]有时,衙役与税户间达成一个协议,内容是前者承担代后者向官府纳税的责任。这样的协议,经常会被那些希望免去亲自上县城纳税之劳苦的花户接受。事实上,正如陈宏谋所言,委托衙役转交的税钱,在这样一种安排下,总是进了衙役的腰包。[8]
在松江府,曾有一群生员和百姓向布政使呈控。控状说:衙役——包括皂班和快班——按其权势及向百姓敲诈钱财的能力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绰号为“大阿哥”,包括那些与兵房、工房、户房书吏勾结,以保证帮他人逃避各种杂役为交换条件,向各种各样的乡村居民索取钱财的衙役。以这一“保护”为条件,他们可以从每一个“里”搜刮到大约一百两银子。通常,在一个衙役“保护”之下的,有三四个或六七个里,有时甚至多达十余个。第二类,绰号为“皂隶抢手”,这主要指那些以跑腿送信(差钱)和在未按时收齐拖欠赋税时的比责中将要受拷笞为借口向乡民索取钱财的衙役。[9]在每年秋收后,这些衙役还以“关照”该村、里各种事务为借口,索取谷麦。第三类,绰号是“顶图老虎船”,主要指那些被派到乡下征收赋税、漕粮的临时衙役。他们到村里后,向百姓索要地钱、酒饭钱、船钱等。此外,他们还向乡民索取一笔钱作为带信费(小里六七十两,大里一二百两)。[10]
斗级也用各种各样的伎俩向花户加额收取税粮,比如敲打斗斛使其能装下更多的粮食,或在斗斛刻度线上再堆高一些使其装得更多,等等。[11]
衙役总是竭力从他们逮捕和传唤的人身上榨取钱财。他们常常以使用锁链——甚至在未被授权用锁链时——胁迫敲诈他们的“猎物”:如果不交纳“解锁钱”,锁链就不会解去。[12]若未从被拘捕者那里得到钱,衙役就会诉诸下列伎俩:他们自己撕毁传票,撕裂自己的衣服,然后向州县官报告说被捕者那伙人如何抗拒逮捕。这会使一个没有经验的州县官发怒并下令衙役拷打嫌犯。[13]
在被差派持“堂签”[14]出外执行传唤任务时,衙役甚至更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汪辉祖说,他在乡居为百姓时,曾亲见许多家庭因衙役而亡破。他说,持堂签的衙役凶恶如虎狼,被传唤者常于到公堂之前已经倾家荡产。[15]
涉嫌命案的人也要遭受沉重的经济损失。除了书吏衙役们索取的数额巨大的陋规以外,衙役还竭力用别的手段榨取钱财。据报道,不仅凶手或嫌犯之家常被弄得倾家荡产,甚至居住在现场二三十里以内的富户都成了敲诈目标。如果这些人家不愿出钱,那么就会被诬告扯进该命案。[16]
衙役经常使用的非法手段之一是尽量延长嫌犯囚禁班房的时间。[17]嫌犯通常被关在肮脏场所,置于夏日暴晒、冬日奇冷之中,直到同意向衙役交钱为止。汪辉祖曾记载,许多被囚禁的嫌犯常在官员下令释放前瘐死狱中。因此,他建议,除非绝对必要,不要轻易囚禁嫌疑人;如果要拘禁时,州县官应亲自察看拘禁场所。[18]有时,衙役甚至在家中私设牢房,瞒着州县官非法囚禁他传唤的人;在向该衙役交钱之前,嫌犯是别想见到州县官的。[19]
由于执行传唤及下乡催收赋税等差事提供了勒索机会,因此衙役千方百计谋求这类差事。他们有时甚至“买”这些差事——例如,通过向负责花税的书吏行贿,使其指定他们为里差或图差。据说,这种情形下的行贿金额,按一个图或里的规模及产量而定。[20]衙役也会为获取传票而向州县官的长随行贿。有时他们甚至竭力要求州县官给他们派差事作为恩赏。[21]
捕役在开始对盗贼进行任何调查活动之前,往往先向嫌犯索取差旅费、酒食费、给报信人的酬金以及一份“奖金”。如果赃物原主是有势之人,那么可望追回查获赃物的一半;如果不是势家,那么除了谎言和借口以外什么也要不回。[22]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捕役都与盗贼有勾结,也与窝赃分赃者有勾结,这几乎是常识。[23]捕役依靠盗贼作为供给途径,盗贼则依赖捕役获得保护。[24]据说,盗贼每月须向捕役交纳陋规,在大宗盗案中还要与捕役分赃。[25]所以,捕役很少认真地捕盗,很少有盗贼案被侦破。[26]汪辉祖认为,只有一种办法可以抓到盗贼,即在未按规定期限抓获盗贼时严厉拷笞办差的捕役。[27]
有盗贼前科者或无辜平民常常被捕并被迫承认一桩盗案。有时,还会制造一些“盗赃”作为被诬盗罪的证据。[28]在有的案子中,捕役甚至指使被捕的盗贼诬指无辜者:或诬指他们收受或购买盗赃,或诬指他们是盗案的同谋。这是一种将更多的人扯进案子中的伎俩,旨在增加勒索钱财的机会。即使那些人后来被释放,他们也要不回钱。[29]于是,有人建议,绝对不要让一名捕役单独监禁看守一名盗贼。[30]
捕役常常强入民宅,以搜查盗赃为借口,勒索钱币,攫取民财。[31]真的盗赃被查获后,仅有少量被呈报并上交州县官,值钱的大多被捕役瓜分了。[32]
还有其他一些贪赃伎俩,常为其他种类的衙役所使用。仵作常被贿赂,然后对人命案做出虚假勘验报告。[33]禁卒、牢役若没从囚犯身上榨到钱财,就会对其施以虐待。[34]皂隶在收受贿赂后会在执行拷讯时尽量打轻些。[35]总之,我们可以和田文镜一样断言:没有哪一种衙役不从事某种贪赃。[36]
注释:
[1]见本书第三章注第151。
[2]①作者原文系就古文原文进行整合后的意译,我们翻译时只好将被整合的原文全部列出。——译者
[3]《不慊斋漫存》卷五,第123页。
[4]《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40页b—41页。
[5]《六部处分则例》卷二十五,第51页a—b。
[6]《梦痕录余》,第34页b—35页。
[7]《福惠全书》卷六,第19页。
[8]《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36页b—37页。
[9]州县官在实行比责时,所笞责的常常是派往乡村催收税款的衙役,而不是拖延税款的花户(见第八章第一节)。这一做法导致衙役常向花户索要被杖责的补偿费——即所谓的“杖钱”或“比费”。实际上,衙役通常雇人代替自己受笞(《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39页b—40页)。
[10]《松郡均役成书》册五,第171页a—b。
[11]《清高宗实录》卷四十六,第5页b—6页;《钦颁州县事宜》,第47页b;《福惠全书》卷八,第2页b;《培远堂偶存稿》卷二十一,第14页;同前书卷二十五,第43页b。见《清律例》(卷十一,第42页b)关于这些伎俩的解释。
[12]《图民录》卷二,第23页b;《蜀僚问答》,第6页。
[13]《佐治药言》,第11页b;《学治续说》,第14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7页。
[14]堂签,是在审讯时用于发出传唤某人立即到堂之命令的竹签。
[15]《学治说赘》,第3页。
[16]《庸吏庸言》,第36页b;《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8页b。
[17]《蜀僚问答》,第6页b。班房是听候审讯期间存放物证和羁押轻罪犯人的场所。从法律上讲,只有重罪嫌犯才可以投入监狱;所有其他人犯或涉案人,在找到保人担保其在审讯期间随时到堂并交纳保金之后,即予以释放。如果州县官辖下的书吏或衙役有私设班房非法羁押犯人或其他涉案人的行径,州县官本人会遭到处罚,从夺俸直到革职。上级官吏如果对此类违法事情有失察之过,也会遭到处罚(《清会典事例》,1818年,卷一百一十,第9页b;同前书卷一百十一,第22页b—23页;同名书,1899年,卷一百三十四,卷一百三十五;《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九,第7页b—8页)。
[18]《学治说赘》,第1页b—2页。
[19]《学治偶存》卷四,第22页;《清仁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六,第9页及其后诸页;卷三百六十五,第16—17页;《作吏要言·管监》,第26页b。
[20]《福惠全书》卷六,第18页b;《牧令书》卷十一,第20页a—b。
[21]《钦颁州县事宜》,第26页b—27页、第32页b。
[22]《平平言》卷四,第18页;《资治新书》卷十四,第35页a—b。
[23]《福惠全书》卷十七,第3页b、第7页b、第9页b;《朱批谕旨》,《李卫奏折》第四册,第21页b;《钦颁州县事宜》,第17页;《培远堂偶存稿》卷十,第14页a—b、第16页b;《庸吏庸言》,第67页;《学治体行录》卷下,第5页a—b;《学治一得编》,第36页b;《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二,第65页b;《平平言》卷四,第17页b。正如高攀龙在《责成州县条约》(州县官事务指导)所表明的,盗贼与捕役勾结,在明朝已经十分普遍(《从政遗规》卷下,第8页b)。
[24]《平平言》卷四,第17页b;《学治一得编》,第39页;《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四,第23页a—b;同前书卷三十五,第30、32页。
[25]《资治新书》卷十四,第35页a—b;《培远堂偶存稿》卷三十五,第30页。
[26]《学治一得编》,第39页。
[27]《学治臆说》卷下,第5页a—b。
[28]《钦颁州县事宜》,第26页b;《福惠全书》卷十七,第19页;《平平言》卷四,第18—19页;《牧令书》卷二十,第34页及其后诸页;《刑钱必览》卷三,第13页b。
[29]《佐治药言》,第8页b;《学治续说》,第9页a—b;《庸吏庸言》,第7—8页b;《平平言》卷四,第19页;《学治一得编》,第36页b;《刑钱必览》卷三,第13页b—14页;《幕学举要》,第10页。
[30]《刑幕要略》,第22页;《刑钱必览》卷三,第17页b。
[31]《平平言》卷四,第19页b。
[32]《幕学举要》,第10、11页b;《刑钱必览》卷三,第12页b。
[33]《钦颁州县事宜》,第26页b;《石香秘录》,第9页b—10页。
[34]《钦颁州县事宜》,第35页a—b;《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一,第19页b;《牧令书》卷十八,第40页b;《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第98页引用《公门要略》部分。
[35]《福惠全书》卷十一,第29—30页。
[36]《钦颁州县事宜》,第26页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