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衙役——包括皂隶、门子、步快、捕役、禁卒、斗级、仓夫、库丁、轿夫、伞扇夫、吹鼓手、更夫、仵作——的年薪,在大多数地区大约都是6两银子。[1]在陕西、甘肃及别的某些省份,金额并不一致。同一种衙役的年薪,在不同州县有差别,从3两到7两不等。在甘肃,禁卒年薪是3至11两。[2]在某些省份,马快可获更多的年薪,但他们需从年薪中拿钱自备马料。例如,在直隶和安徽,马快可拿到16.8两年薪;在山东则可得15.69两。在陕西和甘肃则分别可拿11两至16两多。[3]有趣的是,虽然仵作必须具备某些基本的技术训练——他至少必须能阅读和援引《洗冤录》(仵作指南),但他得到的薪金仍与别的衙役一样。[4]唯一的例外是在山东,该省仵作可获年薪为11.21两银子。山东的其他衙役,除马快外,年薪仅为5.6两。[5]仵作学徒得到的年薪当然更少于正规仵作,仅有二三两银子。[6]
许多衙役的薪额很低,包括锣鼓手、铺兵、驿站守卒、弓兵等都是如此。他们的年薪低到只有1两银子,再高也从来没有超过6两的时候。[7]在大多数省份,民壮的薪酬与皂隶、步快、捕役相同,为6两(尽管在有的地方会给到7—8两)。在浙江各地,其薪金为1—19两不等。[8]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衙役的平均年薪是6两银子。其最高薪,除马快和民壮以外,不超过12两。在低薪组中,约为1—6两。显然,这样的低薪让他们无法糊口。正如傅维鳞(1646年进士)所指出的,一名衙役的年薪仅为7两2钱,最多不会超过12两。他每天仅有二三分银子的收入,这点钱仅可供他和妻子每天吃一顿饭。[9]方大湜也作过类似的评论。他说衙役的薪金仅有每天二分银子,这些钱他几乎不足以糊自己的口,更不必说养家了。[10]也有报告指出,衙役的薪酬全部花作办公费用了,一点也没剩下以供养自己及其家庭。[11]
衙役的薪金低,有历史的原因。在明代,充当衙役是人们必须供服的一种徭役(称为“均徭”,即“同等的力役”)。但是,也允许人们交一笔钱代替实际服役,官府再用这笔钱去雇人代役。这种制度沿至清代,于是一种非常低的薪酬率便逐渐固定下来。[12]像无薪的书吏一样,衙役也被迫依赖陋规生活,大多数陋规是由书吏和衙役分享的。事实上,有些陋规,特别是从诉讼当事人那里榨取的陋规,均是由衙役收取,然后分给有分享资格的书吏一份。[13]当一桩杀人案告到官府后,通常要提前派一些衙役到现场搭个草棚并为现场勘验做准备。在他们到达现场时,他们会向任何嫌疑人索要苦力、马匹、饭食及其他勘查费用。他们也常为刑房书吏和仵作介绍或索取贿赂。[14]州县官到达时,一大群衙役、长随及其他随员簇拥其后。[15]由于每种随员都要求分享一份陋规收入,所以就一桩杀人案收取的陋规,有时甚至高达几万或几十万钱。[16]虽然朝廷有规定,要求州县官支付随员的费用,并制止书吏衙役向百姓勒索陋规,[17]但只有一小部分州县官(如刘衡)遵守了。[18]
有些陋规为衙役独享。派往乡村地区(图或里)催收赋税的衙役,当然享有相关陋规收入。[19]一位布政使曾指出,赋税征收遇到拖欠,责任正在衙役;因为他们从百姓那里榨取的钱越多,交给官府的税钱就越少。[20]在官仓服役的衙役也享有陋规。[21]通常,衙役向被拘捕、传唤的人索要鞋钱或鞋袜钱、酒钱、饭钱、车船费及雇驴钱。[22]衙役也以引带到庭听审为由,向原告被告双方索取陋规。若不按谈定的数目付钱,原被告就无法见到州县官或不许回家。[23]初审定罪的囚犯也须付费(招解费[24]),以求被带往上一级衙门重审。[25]
由于州县官知悉衙役薪金不敷家人生活,所以他们一般都容忍衙役索取“船费”和“饭费”。然而,如果有衙役被百姓控以勒索敲诈之罪,他们也不得不依法处理。[26]
由于在北方省份允许捕役介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他们也能与皂隶、步快分享一些常见的陋规。在南方,捕役并无此类特权,他们每月只能从娼妓户及非法宰牲户那里索取陋规。[27]有报道说,那些在狭小僻远地区的捕役因无法获得此类陋规,日子过得像乞丐。[28]
捕役的待遇,在地方行政中是一个特别困难的问题。因为官府付不起侦查缉捕盗贼所需要的正常费用,捕役不得不自己支付告密报信者的酬金、自己的旅差费,以及在州县审结定罪之后将罪囚送往上级衙门复审所需的押送费用等。[29]人们一般承认,在各类衙役中捕役最困窘。[30]正因为认识到捕役若无资金帮助就没法指望他们履行职责,所以有的州县官试图掏自己的腰包来解决此一问题。有时候,他们也按月以现金或谷米方式给捕役发补贴,以便他们能养家糊口。[31]有时,他们也给衙役支些钱,以满足打探消息、旅差及押送罪囚到上级衙门所需的费用。[32]按何耿绳的估计,在盗贼案多发的州县,大约需要七八百两银子,才能满足上述费用及酬赏金;在盗贼案较少的州县,这类需费约为五六百两;在其他地区也许三四百两就够了。他指出,这笔费用,州县官并非绝对出不起;只要他个人生活适当节约,少雇些长随、幕友,且在衙中供养的亲属也较少。[33]
注释:
[1]直隶、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衙役的年薪为6两。福建为6.2两;江西为5.9两;山东为5.6两。不过在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和湖北等省,吹鼓手、更夫、轿夫、伞扇夫的薪金并不整齐划一。在山东,禁卒的薪金较高(有11.21两)。在安徽,捕役的薪金较高(8.0两)(《户部则例》卷七十八)。根据袁枚的说法,在江苏江宁,捕役的薪金只有约2两(《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五,第28页a—b)。
[2]《户部则例》卷七十八,第30页及其后诸页。
[3]同上,卷七十八,第10页b、第13页a—b、第19页、第30页b—31页、第38页b—39页。在其他所有省份,只能拿到6两左右。
[4]某份奏章中提到,仵作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才能掌握必要的技能。见习仵作(或仵作学徒),作为仵作的备选人,一般是通过实践来学习这些技能的。有一条章程规定,见习仵作应当人手一册《洗冤录》,跟随刑房书吏学习,每年由知府或直隶州知州进行考试(《清会典》卷五十五,第7页b—8页;《清律例》卷三十七,第86页b—87页;《清通考》卷二十三,第5055页)。尽管仵作的工作性质十分重要,但其社会地位低下、收入微薄。因此,显然难以吸引有才智的人选择这一工作(《洗冤录解》,第1页;《牧令书》卷十九,第3页b—4页)。
[5]《户部则例》卷七十八,第14页。
[6]在直隶、江西、甘肃和四川设有见习仵作的职位(《户部则例》卷七十八,第11页、第21页a—b、第41页、第46页b)。
[7]不过,还是有一些例外:在江苏省,铺兵的薪金为7.2两;在安徽省,各地给铺兵派发的薪金在3两到8两之间浮动;广西省各地铺兵的薪金在2两到略高于2两间浮动;河南省,“铺”中更夫的薪金为6两到11两;在江苏,弓兵的收入从略高于1两到8两不等;在其他省份,上述三类衙役的收入为6两(《户部则例》卷七十八)。
[8]在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和湖北等省,其薪金为7两到8两(《户部则例》卷七十八)。
[9]《经世文编》卷二十四,第9页。
[10]《平平言》卷二,第29页。王凤生也说衙役的收入不足以养家糊口(《学治体行录》卷上,第7页b)。
[11]《牧令书》卷二,第56页。应当注意的是,衙役被委派押送罪犯或递送公文到另一衙门时,不仅要自理旅差费,还要向接受解送的上级衙门的书吏或衙役支付陋规(《不慊斋漫存》卷五,第123页b;另见本书第四章第四节关于捕役的财务负担的讨论)。
[12]《明史》卷七十八,第1页、第7页b—8页;《清会典》(1764年)卷九,第4页b;同前书(1818年)卷十一,第15页b;同前书(1899年)卷十八,第1页b—2页;《清通考》卷二十一,第5044—5045页;《经世文编》卷三十三,第4页b;另见梁方仲:《一条鞭法》,第4—6页。因此,陆陇其指出:在《赋役全书》中列出的各项衙役的工资条目都是百姓交纳的“雇役钱”(《三鱼堂文集》卷三,第19页a—b)。
[13]《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第18页a—b。
[14]《钦颁州县事宜》,第20页a—b;《庸吏庸言》,第36页;《幕学举要》,第14页;《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8页b。
[15]政府章程规定,到现场勘验的州县官只能携带一名书吏、一名仵作和两名衙役(《清律例》卷三十七,第81页b),但只有少数州县官(如刘衡、方大湜)遵守这一规定(《庸吏庸言》,第32、37页;《平平言》卷三,第58页a—b)。谭承祖报告说,跟随州县官的人员常常达到一百人以上(《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8页b)。据方大湜说,广济县某任县官,其跟随的衙役、长随的总数,包括厨子、火夫、轿夫和苦力在内,超过了九十人(《平平言》卷三,第58页a—b)。
[16]《庸吏庸言》,第29页;《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8页b。江苏巡抚丁日昌报告说,在某个地区,与现场勘查相关向书吏、衙役支付的陋规,累计在一万文钱以上(《抚吴公牍》卷三十五,第9页b;卷三十六,第5页b)。
[17]见《清律例》卷三十七,第81页b—82页。
[18]《庸吏庸言》,第12页b、第32页b—33页、第37页a—b;《宦游纪略》卷上,第9页。
[19]《牧令书》卷十一,第13页;《资治新书》卷一,第1页b。
[20]《牧令书》卷十一,第20页a—b。
[21]根据长安县知县程永言的报告,下列陋规是从缴纳漕粮(贡粮)者手中收取的:(借口谷子要扇去灰沙秕糠——译者注)风扇夫向花户收取每石十文钱的陋规;斗级以将谷子倒入仓中为借口,向花户收取每石一到三升谷子的陋规;搬运夫向花户收取每斛五文钱,或每斗一文钱的陋规。见《培远堂偶存稿》卷二十七,第21页。
[22]《福惠全书》卷二十,第29页b;《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7页b。陈宏谋报告说,衙役常常以差旅费的名义向两造收取几两甚至十两银子的陋规(《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三,第18页a—b)。
[23]《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7页b。四川梁山的《书役条规》显示,衙役每次将诉讼两造带至公堂接受审理时,都会向双方收取陋规。此外,还有值堂的衙役也有陋规(铺堂费、铺班费)。见《梁山县志》卷三,第16—17页。
[24]“招解”是指将已经招供的罪犯解送到上级衙门接受复审(《六部成语注解》,第99页)。担任护卫、负责解送的衙役被称为“解差”。
[25]《庸吏庸言》,第36页。
[26]《学治体行录》卷上,第7页b。
[27]《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五,第28页b。
[28]同上书。
[29]《培远堂偶存稿》卷十,第14页a—b;《治浙成规》卷六,第21页b;同前书卷八,第65页b—66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21页a—b;《学治一得编》,第36页b;《明刑管见录》,第31页a—b;《曾文正公全集·杂著》卷二,第65页b;《平平言》卷四,第20页。
[30]《学治一得编》,第36页b。
[31]详细资料见《学治一得编》,第40页;《平平言》卷四,第20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21页a—b;《牧令书》卷二十,第46页b。
[32]解送人犯的旅差费和其他费用,通常是根据解送人犯的距离远近来支付的(见《钦颁州县事宜》,第17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21页a—b;《平平言》卷四,第20页;《学治一得编》,第40页,第55页b;《明刑管见录》,第31页b;《牧令书》卷二十,第55页b)。将已决犯人解送上级衙门不可避免会产生花费,但同时又没有相应的行政经费支持,上级官员通常要求州县官自己出资作为捕役的旅差费(《治浙成规》卷八,第66页a—67页b)。
[33]《学治一得编》,第56页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