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虽然四班(皂班、快班、民壮、捕班)都被视为衙役,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民壮,还有库丁、斗级、铺兵,具有普通百姓之地位身份。但皂隶、马快、步快、捕役、仵作、禁卒、门子[1]、弓兵等,法律上将其列为“贱民”,其地位相当于妓女、戏子或奴婢。[2]与别的“贱民”一样,他们是“负权利”(negatively privileged)阶层。他们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进入官场。法律规定,他们中任何人若参加科举考试或谋求官衔,都将受到斥退并杖一百的惩罚。他们的子孙,也同样被剥夺了此权利。[3]按何耿绳所言,在所有衙役中,捕役的地位最低。[4]这可能是因为他们中大多数与盗贼有来往。[5]
因为职业卑贱及法律地位低下,衙役通常受到士绅及百姓歧视。《清朝文献通考》曾说“快手常为士绅所不齿”;在衙门中从事其他杂役者,其地位甚至更低。[6]这种低下的社会地位,也反映在这一事实中:某些家族禁止其成员从事此种职业,因为这些职业“不光彩”;有的家族规定,家族成员有充任衙役者,将被革除族籍。[7]
既然衙役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最低层,既然居此职役者连同他的子孙们都没有腾达的指望,那么我们也许要问: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愿意充任此类贱役?
我们已经说过,挂名衙役通常是那些有产阶层的人们;他们谋求挂名衙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产。在实际执役的衙役中间,可能同样有这类人。他们有足以养家的资财并能保持中等生活水平,但为了同样的理由而谋求充任衙役。[8]此外,“役户”(衙役之家)还可以免除衙门征派的徭役。因此,无法与士绅成员(“官户”,官员之家;或“儒户”,学者之家)一样享有徭役豁免资格的人,就只好谋求充任衙役以逃避徭役。[9]
有些拥有地产者,则利用衙役职位及与书吏的关系以逃避赋税。[10]禁卒和弓兵之类也常为略有家财者充任。曾有法令规定:禁卒、弓兵必须从纳税额2石以上3石以下的民户中招募,不得从纳税更多的小康之家招募。[11]然而,大多数人并不愿意充任禁卒,他们宁愿出钱代役以逃避征召。[12]在门子的征募中类似的情形也很常见。[13]
无论如何,大多数衙役是贫穷的,他们充任衙役是为了糊口。[14]这种情形,在捕役中尤为突出;他们没有财产,甚至缺衣少食。他们常被人们称为赤贫者;[15]其中一些是昔时曾为盗贼而现在想开始新的生活的人。[16]
实际上,多数衙役的命运并不总像其法律及社会地位所标示的那样可怜。因为他们居于可以滥用权力之岗位,所以能使百姓敬畏。下面的事实可以引为恰当的例证。有个姓赵的人在山东青州府衙中充“快手”。在分巡道周亮工(1612—1672年)的一份布告中曾提到,赵“自大傲慢,举止俨然乡绅体面”。在其赴宴时,竟可骑马并有一群扈从。他与许多人结盟并有些拜把子兄弟。他被人们尊称为“赵四太爷”,其妻也被人们尊称为“赵四太太”。[17]
衙役的服务期限是三年。[18]如果在期限届满或被革退后继续留用,州县官是要负责任的。在此种情形下,州县官应受的处罚,与继续留用书吏的相当情形应受处罚相同。[19]因此,官府一般会要求新受雇的衙役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自己从前不是衙役,保证自己不是改名换姓重当衙役。州县官也须对此一保证之效力出具盖有印信的担保。[20]然而,这一规定很少被严格执行过。许多衙役改名换姓久据其位。或者,即使自己不能,他们也会竭力将其职位转让给家人或亲戚。这样他们就能够年复一年地控制这些职位。[21]
注释:
[1]不过,在学政衙门听差的门丁——谕学门头——地位比普通门丁要高一些。他们被视为庶民(《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19页a—b)。
[2]《清会典》卷十七,第4页b。关于“贱民”的类别和他们在清代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海外世界:过去与现在”丛书,巴黎和海牙,1961年),第129—132页。
[3]《清律例》卷八,第16页;《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1页、第5—6页b、第8—11页、第12页b—13页b、第26页b—27页;《吏部则例》卷六十,第6页a—b。
[4]《学治一得编》,第36页b;《治浙成规》卷八,第66页。
[5]见本书第四章第五节。
[6]《清通考》卷二,第5045页。
[7]刘王惠箴:《传统中国的宗规族法》(纽约,1959年),第164—165页、第256页。
[8]《资治新书》卷十二,第27页。
[9]《松郡均役成书》中记载了户的四个类别:(1)官户或乡绅(或绅),就是官宦人家;(2)儒户或衿,就是生员之家,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府州县官学学生(也就是初级功名的获得者)之家;(3)役户,衙役之家;(4)民户,普通百姓之家。前三类家庭通常是免于服劳役的(该书册一,第40页、第41页b、第42页b、第44页a—b;册二,第49页;册五,第174—175页)。
[10]《松郡均役成书》册五,第174—175页。
[11]《清通考》卷二十一,第5045页。
[12]为了避免这类征召和勒索,娄县百姓最终捐了一块地,其地租用于雇用禁卒(《松郡均役成书》册二,第73页b—74页b)。
[13]同上书,册二,第75页a—b。
[14]《资治新书》卷十二,第27页。
[15]《平平言》卷四,第20页;《学治一得编》,第36页b、第55页a—b。
[16]《学治一得编》,第55页b。
[17]后来,当周亮工下令拘捕他时,他逃跑了。其妻子被拘捕后死于牢中。其兄弟和一个儿子也被投入监狱(《资治新书》卷十二,第29页b)。
[18]衙役服役期满后重新应征的,会被斥退并杖一百。不论是在原衙门还是在其他衙门重新服役的衙役,如果有侵占和贿赂劣迹,则杖一百徒三年(《清律例》卷六,第117页b—118页)。
[19]《吏部则例》卷十四,第5页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3页;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
[20]《吏部则例》卷十四,第3页b;《清律例》卷六,第118页。
[21]《经世文编》卷二十四,第5页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