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历史研究 > 清代地方政府

第四章 衙役 第二节 职能

第二节 职能

在各种衙役之间,有着公衙差事分工。皂隶于州县官出席公众场合时作前驱,廓清道路。[1]他们总是在州县官出巡或主持勘验时簇拥左右。在后一种场合,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许多衙役被提前派到现场做准备安排。皂隶在审讯过程中还须到庭,其职责是拷笞嫌犯逼取供词以及执行笞杖刑。[2]

马快或步快的职责是巡夜、[3]执行传唤及逮捕。[4]在审讯中,他们也须到庭,随时供州县官驱使。[5]他们也常被派到乡下去催征赋税。[6]捕役的职责主要与缉捕盗贼有关,[7]有时也作巡夜人。他们也常在官银押运中充当护卫。[8]在北方省份,捕役在一般诉讼中也有其角色,但这在南方不被允许。[9]

民壮为军事训练而召集,[10]常被差派去守卫粮仓、金库、监狱,或护送官银、罪囚。他们也充任守御城池的后备力量。[11]此外,他们也执行与其他衙役相似的某些职责。他们也奉命催征赋税、[12]执行民事传唤,[13]也给各种各样的地方官员充当护卒。[14]

其他各种衙役的职能均由其名衔所标示——仵作(验尸员)、禁子、仓夫、更夫等。仅有一些需要解释。门子,除了其常规职责,他还须于升堂审案时到堂。他掌管衙门的一个门[15]及存放现审案件卷宗之柜子的钥匙,立于大堂中呼叫将被讯问者的名字。他还掌管官员发令用的竹签。[16]铺兵则奉命驻在“铺”(驿站)中传递公文。[17]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给衙役分派差事的标准程序。通常的做法是让衙役在一名头役的率领下,轮流当差,每次五天,这被称为“坐差”。[18]由于每个衙役在轮值时都急于获得差事或传票,因此他们会用尽手段以谋取好差事。通常的做法是,将差事派给头役,再由他分派给手下衙役。[19]但是,一个有能力的州县官,既不会容忍别人对他派差之事施加影响,也不会允许衙役将自己的名字写到票状上。相反,他会按衙役名册中的排序分派差事,以便每个衙役都能依次获得差遣。[20]有的州县官则选择按过去办差功绩分配新的差事。其中一位即是王凤生。他设置一本记功簿,常将差事委派给名字上了记功簿的衙役,哪怕按点名册还不应轮到此人。[21]

注释:

[1]《资治新书》卷二,第6页。

[2]同上;《牧令书》卷二十,第46页b。

[3]《福惠全书》卷五,第15页。

[4]马快和步快都有拘捕人犯的职责(勾摄人犯)(《资治新书》卷二,第6页)。不过,一般而言,拘捕盗贼是捕役的专门职责。《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第5045页;卷二十四,第5060页)明确地指出:“快手”负责为州县官跑腿和随时听候吩咐;有拘捕盗贼职责的衙役称作“捕役”、“健快”或“应捕”。直隶定州向学政提交的报告中也提到,“步快”不应负责捕拿窃贼。他们只负责解送人犯或护送官银(充当护卫)、催收赋税以及在审理案件时听候调遣(《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10页b)。不过,根据浙江省会稽知州张我观(1727—1730年)和两江总督沈葆桢(1820—1879年)的说法,马快与治安事务有关,负责侦察、拘捕盗贼。张我观还制定了关于马快拘捕盗贼的奖惩条例(《覆瓮集·刑名》卷一,第13页a—b;《沈文肃公政书》卷七,第41页b)。这些记载显得有些自相矛盾,它们似乎表明,捕役平常主要是负责拘捕盗贼的衙役,而马快在某些地方可能也会被委以相同的职责。

[5]《牧令书》卷八,第39页。

[6]“催粮快手”(负责催收赋税的“快手”)一词出现在《福惠全书》(卷五,第15页)。《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10页b)也提到步快负有催收赋税的职责。被派到乡村执行这一任务的衙役被称作“图差”或“里差”,因为是向每个“图”或“里”差派一名衙役(《福惠全书》卷六,第15页a—b、第18页b;《学治臆说》卷下,第7页;《刑钱必览》卷五,第6页)。根据陈宏谋的说法,在江苏有三类催差:(1)顺差:年年充当赋税“催差”,但并不真的下乡村去催收;(2)图差:每年以抓阄的方式从衙役中遴选出来的“催差”;(3)伴差:通过贿赂常年衙役获得伴随他们到各“图”催税并索取陋规机会的衙役。(《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42页a—b)。

[7]《清通考》卷二十一,第5045页;《福惠全书》卷十七,第7页b;《覆瓮集·刑名》卷一,第14—15页;《培远堂偶存稿》卷十,第15页b;《学治一得编》,第39页;《牧令书》卷二十,第41页b;《治浙成规》卷八,第66页。

[8]《牧令书》卷二十,第41页b。

[9]同上,卷二十,第55页b;《治浙成规》卷八,第66页。

[10]《户部则例》卷三,第17页a—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22页a—b;《清通考》卷二十三,第5053页;《牧令书》卷二十,第47页;卷二十一,第30页。不过,清代的军事训练仅仅流于形式[《牧令书》卷二十一,第30页;《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一,第10页b。另见佐伯富:《关于明清时代的民壮》,载《东洋史研究》第15卷第4期(1957年3月),第62页]。

[11]《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22—23页;《户部则例》卷三,第17页;《清通考》卷二十一,第5045页;同前书卷二十四,第5060页;《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八册,第68页b;《牧令书》卷二十一,第30页;《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一,第10页b。

[12]《牧令书》(卷十一,第20页a—b)讲道,民壮通常是向户书行贿以确保得到这一委派。

[13]一般来讲,民壮负责传唤民事诉讼的被告和证人(《牧令书》卷二十一;第30页;《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一,第10页b;《资治新书》卷二,第6页)。不过他们也协助拘捕盗贼(《户部则例》卷三,第17页;《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八册,第68页b)。

[14]《清通考》卷二十三,第5053页;《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八册,第67页。

[15]即仪门——衙门里位于正门与正厅(公堂)之间的一道门。一般,州县官在升堂办公时,仪门应当锁闭。

[16]《福惠全书》卷二,第8页b、第9页b;《牧令书》卷二,第4页b。竹签被用作传票或拘捕令状(见本章注123),还可以用来发出施加刑讯的命令(见第七章注73)。

[17]《学政全书》卷四十三,第18页b;《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八,第47页。

[18]《学治体行录》卷上,第8—9页;《治浙成规》卷八,第34页。

[19]《牧令书》卷四,第35页b。

[20]《福惠全书》卷十一,第11页;《庸吏庸言》,第15页a—b;《学治体行录》卷上,第7页b。

[21]《学治体行录》卷上,第7页。

上一章 封面 书架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