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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衙役

第四章 衙役

衙门差役,通常称为“衙役”。他们服役于官府,充当信差、门子、捕役或其他卑贱职役。与书吏一样,他们在本省本州县服役,都是当地人。与书吏一样,他们也在规定服役期届满后竭力久据职位。这些事实,引起了跟书吏现象一样的问题。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州县官与他们的上司之间的文牍往来,是地方政府例行公事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在执行上司所发政令的过程中,州县官不得不直接与百姓打交道,因为使百姓知晓政府的政令是任何地方衙门的基本职能之一。因许多州县幅员广阔,境内许多村庄僻远分散,[1]于是,政府与各村首领或与一般百姓间的联络便是一个难题。那时的联络手段是极为有限的,在乡村地区,将州县官的命令传达给百姓的唯一方法是派信差送达。于是,衙役就不可缺少。

进一步讲,衙役构成了一种有组织的力量,州县官依靠他们推行法律和政令。没有这些人供其驱使,州县官可能无法完成赋税和漕粮征收,也无法征调百姓从事修筑城墙、铺设道路、兴修水利之类的力役或为官府供办车马及别的交通工具。承担治安职能的衙役也为政府所依赖,用于执行传唤或拘捕及其他经常性的治安职能。

看守谷仓和牢狱,执行惩戒,以及进行地方行政的其他基本事务,也需要许多衙役。因此,有位知县说:“书差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可少。”[2]

注释:

[1]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一节。

[2]《学治一得编》,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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