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委员会的报告都清晰地给出了一项建言,那就是联邦政府应承担新的责任,以促进我们新科学知识的创造,培养青年科学人才。
关于这些新职责的范围和性质,各委员会都在报告中做了详细说明,它们在这些方面的建议得到了委员会委员的充分认可。联邦政府应当提供资金,以促进这些职责的履行。我们已经就如何对联邦基金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和深入思考,以使其不会对地方政府、基金会和私人捐助者的资金产生挤出效应。我们相信,我们的建议将把这种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我们不认为可以完全避免这种影响。然而,我们认为,既然国家需要更多更好的科学研究,那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
同样清晰的是,对这些职责的有效履行,将需要某一专门致力于这一目的之机构的全面参与。为此政府内部应设置一个协调中心,以统一规划来协助政府以外的科学研究。此机构应提供支持高等院校进行基础研究所需的资金,应尽可能协调对国民福祉至关重要的研究计划,应协助政府制定科学的国家政策,应支持国内外科学家和实验室之间的科学信息交流,以及应确保工业和大学的研究激励得到维系。就这些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所有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必要设立这样一个机构。
机制政府部门内部有许多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关注点的团体。我们在农业部、商务部、内政部和联邦安全局内都能找到明显的例子。这些团体将科学视为所在部门主要任务的附带和次要问题。这些团体应保留在原组织内,并继续履行其目前职能,包括通过向赠地学院和实验站拨款来支持农业研究,因为它们最大的贡献在于将基础知识应用于所在部门的具体问题之中。
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小组也不能承担在科学方面的新型及重大研究责任,因为后者乃是属政府必须且应主动承担的职责。本报告中关于政府内部研究、科学信息公开、税法厘定以及军队科学人才的挖掘和培育等方面的种种建议,通过现有的政府结构便可以得到贯彻执行。但是,在目前从国会获得资金的政府机构中,没有一个团体能够为大学的医学及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提供适当的支持,没有一个团体能够支持海陆两军的新武器研究,也没有一个团体适合于执行科学奖学金和补助金项目。
因此,国会应为此目的设立一个新机构。不仅如此,这样的机构还必须是一个专门致力于科学研究和高级科学教育的独立机构。在多年前工业界就认识到,若只是把基础研究作为经营机构或部门的附属或分支,我们便不可能真正取得成效。经营机构有直接的经营目标,并要在持续压力下开展有形生产,这就是它们存在价值的评价标准。这些条件都不适合基础研究。研究是对未知事物的探索,并且必然充满不确定性。常规方法、传统和标准都会对科学研究产生抑制作用。科研根本无法在一个以经营或生产作为评价和检验标准的环境中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因此,基础科学研究不应置于经营机构之内,因为研究并非经营机构关心的头等大事,和经营同台竞争时,研究总不免处于下风。在这些问题上提供咨询的所有委员会都同意设立一个新的独立机构。
我深信这些新职能应集中在一个机构中。科学从根本上讲是一元的东西。独立机构的数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例如,医学上的许多进步将来自化学的根本进步。如果设置机构过多,科学将会被分隔在一个个狭窄的隔间中,届时整个科学知识的发展不但得不到促进,还会受到阻碍。
五项基本原则要保持政府对科学研究和教育支持的有效性,并且避免损害我们寻求培育之事物,我们必须遵循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1.无论支持的程度如何,资金都必须在几年内保持稳定,以便可以推进长期计划。
2.负责管理此类资金的机构应由经选拔的公民组成,且选拔过程仅根据其对促进机构工作的兴趣及能力为依据。这些人应该对科学研究和教育的特殊性有广泛兴趣和理解。
3.机构应通过合同或赠款的形式促进联邦政府以外组织的研究。它不应自行运营实验室。
4.在对公立和私立大学及研究机构的基础研究提供支持时,须保留这些机构对政策、人员、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的内部控制权。这至关重要。
5.在确保接受公共资金的机构所进行之研究的性质、范围和方法完全独立和自由的同时,在保留此类机构之间资金分配的酌处权的同时,在此提议成立的基金会也必须对总统和国会负责。只有通过这种责任,我们才能在科学与民主制度的其他方面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当然,审计、报告、预算编制等常规控制应适用于基金会的行政和财政业务,但须根据研究工作的特殊需要在程序上做出必要的调整。
基础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我们寄希望以短期支持产生即时结果,那么它就不再是基础研究。因此,应想方设法使机构能够以经常性拨款中5年或更长时间的规划承付经费。这些规划及其支持能否保持连续和稳定,则取决于国会能否认识到科学研究对公众的好处,以及研究者是否坚定相信在该机构的主持下,高质量的研究工作将得到源源不断的支持。
军事研究如本报告前面所述,为做好军事准备工作,我们需要一个常设的、独立的并且由文职人员掌控的组织,该组织应当与陆军和海军保持密切联系,但其资金直接来自国会,且拥有开展军事研究的明确权力。这一组织所开展的科学研究,将对陆军和海军直接控制下的研究构成强化和补充。作为临时措施,美国国家科学院已应战争部长和海军作战部部长的要求成立了国家安全研究委员会。为了战时紧急情况下成立的科学研究与发展办公室撤销后科学家与军人之间的关系不致中断,这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国会现在正在考虑立法以直接拨款的方式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
我认为,作为一项永久性措施,应在执行本报告建议的其他职能所需机构中,适当增添由文职人员发起及控制的研究职责。这一文职团队的主要职能是就军事问题进行长期科学研究,军队的研究部门则负责研究现有武器的改进。
一些军事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应该由独立于军事机构的文职研究人员来负责。陆军和海军的主要职责是训练士兵、研发武器、采纳能克敌制胜的战略。一个大国能否在全面战争中取胜,关乎多个复杂的领域,而我们不能指望部队能够精通所有的复杂领域。某些类型的研究,例如对现有武器的改进,最好在军事机构内完成。然而,涉及将最新科学发现应用于军事需要的长期研究工作,应由大学和工业界中的文职科学家负责。他们受过最佳训练,能够彻底和成功地完成这项工作。重要的是,这两种研究都要继续进行,两个小组之间要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将文职军事研究的职能置于提议的机构中,将使其与自然科学和医学领域广泛的基础研究计划紧密呼应。因此,军事和其他研究之间也很容易保持平衡。
包括文职军事研究团队在内的新机构的筹建工作不应因国家安全研究委员会的存在而被延迟,毕竟国家安全研究委员会只是一项临时措施。新机构的建立也不能因为战后军事部门自身组织的不确定性而被推迟。包含了文职军事研究团队的新机构显然可以保持足够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军事部门的最终组织形式。
国家研究基金会我的判断是,成立一个国家研究基金会可以最好地激发国家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的兴趣。
一、目的国家研究基金会应制定和推广国家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基础研究,通过奖学金和研究补助金培养青年科学人才,并通过合同和其他方式为军事研究长期提供支持。
二、委员1.对人民之责任应通过总统和国会的授权,交由(比如)9位委员承担。这些委员由总统根据其对促进基金会宗旨的兴趣和能力选拔产生,他们应当与政府没有其他联系,且不应成为任何特殊利益的代表,对外称呼为国家研究基金会委员。
2.委员的任期应为(比如)4年,任期满4年不能连任。应安排第一次任命的委员的任期,以便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可以至少任命两名委员。
3.委员应无偿任职,但有权就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获得补偿。
4.委员应每年选举自己的主席。
5.基金会的总负责人应由全体委员任命的一位主任担任。该职位应在基金会委员(作为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履行基金会的所有财务、法律和行政职能,且应具有足以吸引杰出人才的薪资水平。
6.应设立一个对主任负责的行政办公室,以集中行使各种必需的财政、法律、人事和其他类似行政职能,实现基金会宗旨。
7.除主任、部门委员以及由主任任命的负责各部门事务的干事外,基金会的所有员工均应根据公务员制度条例委任。
三、组织1.为了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委员会应建立几个对委员负责的专业部门。在最初,这些部门应包括:
•医学研究部门。该部门的职能为支持医学研究。
• 自然科学部门。该部门的职能为支持物理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
• 国防科学部门。该部门的职能为支持军事领域的长期科学研究。
• 科学人事和教育部门。该部门的职能为支持和监督科学领域奖学金和研究补助金的颁发。
• 出版和科学协作部门。该部门负责鼓励科学知识的出版和促进科学信息的国际交流。
2.基金会每一部门应至少由基金会委员任命的5名成员组成。在做出这样的任命时,委员们应咨询并参考国家科学院的建议。国家科学院应按照委员们的要求,设置一个新的国家研究基金会提名委员会,以汇集所有组织中科学家的建议。每个部门的主管应由基金会的委员任命。
3.部门成员的任命应由基金会委员决定,并由委员酌情决定是否连任。在从事基金会的业务时,这些成员应按(比如)每日50美元的标准获得服务补偿和酬劳,但任何部门成员每年不得获得超过(比如)10 000美元的酬劳。
4.国防部门除应包括(比如)5名文职成员外,还应包含一名由战争部长指定的代表和一名海军作战部部长的代表,他们不应从此职务中获得额外酬劳。
国家研究基金会的拟设机构1. 基金会委员应具有以下职能、权利和义务:
• 制定基金会的总体政策。
• 在美国及其属地设立并维持其认为必要的办事处。
• 在美国及其属地的任何地方举行会议和行使职能。
• 在其他政府机构的允许范围内获取并利用这些机构的服务。
• 为执行法律规定以及基金会的政策和惯例而采纳、颁布、修订和废除规则及条例。
• 审查并平衡各部门的财务需求,并向总统提交每个部门所需资金的年度概算。对各部门的拨款应做到专款专用,但基金会不应干涉各部门资金的支出。
• 通过谈判为研究订立合同或拨款,无须进行招标。
并在国家研究基金会相关部门的建议下:
• 依照其判断设立州、地区或国家级的咨询和合作机构及理事会,以帮助实现立法之目的并支付其费用。
• 与教育和非营利研究机构订立合同或向其提供资助以支持科学研究。
• 在适当的单位、机构或组织中发起和资助有关国防问题的研究。
• 在适当的组织中发起和资助现有设施不可用或不足的研究项目。
• 建立包括生物学和医学在内的自然科学的奖学金和研究补助金。
• 促进科学技术信息的传播并促进其国际交流。
• 通过为国际会议、科学协会和在国际上组织的科学研究计划提供资助,支持国际科学合作。
• 设计和推广各种方法,以改善从研究到工业实际应用之间的过渡。
2.各部门应就以下事宜对基金会委员负责:
• 具体部门范围内规划和政策的制定。
• 关于在研究组织之间分配研究计划的建议。
• 基金会与被选定执行规划的组织之间的适当安排建议。
• 与州和地方当局就科学奖学金和研究补助金的合作方案提出建议。
• 对具体部门的研究质量进行定期审查,并修订研究资助计划。
• 提出各部门工作的财务需求预算。
• 与其他与该部门工作有关的政府及私人科学研究机构保持联系。
五、专利政策国家研究基金会能否成功地促进美国的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以外的组织的合作。基金会在与此类组织签订合同或给予资助时,既要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又要给合作组织推进科学研究的足够自由和动力。如果受基金会资助研究所获取的任何专利,在用于公共目的时都能获得免专利税许可,那么公众利益通常会得到充分保护。研究机构不应因获得基金会资助就必须承担专利发现的义务。当然,我们也决不能强制要求将这些发现的所有权利转让给政府,但在特殊情况下公众利益是否需要这种权利的让渡,则应由主任和部门自行斟酌。在有关这一点上,相关法律应保留基金会委员对专利政策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其依据形势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专利安排做出调整。
六、特别授权为了确保有能力和经验的人可以被指定为基金会委员和多个专业部门的成员,有关建立基金会的立法中应包含特定授权,以便使基金会委员和各部门成员可以从事私人和有酬工作,无须顾忌任何其他相关的法律禁令。但条件是,任何根据合同接受资金的营利机构,或与个人有关的基金会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此类雇用进行补偿。在正常情况下,鉴于对政府官员双重利益的限制性法律禁令,我们几乎不可能说服任何从事私人工作的人以官方身份为政府服务。但是,为了确保最杰出的人才能够以基金会委员或部门成员的身份提供非全时服务,我们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放宽这些禁令。
研究不同于标准化项目的采购,因为后者容易受到固定规格的竞争性招标的影响,因此,建立国家研究基金会的立法也应使基金会免于承担通过招标签订研究合同的义务。尤其是要考虑到,一份研究合同是否成功的测度标准并不在于其货币成本,而在于对我们的知识所做出的质量和数量贡献。反过来,这种贡献的程度又取决于如何在研究实验室中发挥创新精神和才能。因此,国家研究基金会不仅需要能够自由地与那些具有研究能力的机构签订研究合同或为其拨款,还必须可以与那些具有潜在能力或创新氛围的机构签订研究合同或为其拨款。
就像在战争期间由科学研究与发展办公室所资助的研究一样,由国家研究基金会资助的研究也通常以实际成本进行,获得研究合同或补助的机构不应追求任何利润。
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由于研究不属于通常合同关系适用的正常商业或采购业务范畴,因此对研究合同的执行方而言,它们必须放弃某些法律和法规上的财政要求。例如,国家研究基金会应通过立法获得制定、修改或修正各种合同的权力,无论有没有法律对价,也无须考虑履约保证。同样,基金会主任应酌情决定是否允许预付款。最后,总审计局也应当放宽对研究合同执行方的凭据要求,不应要求其必须根据成本合同提交逐项详细列出的实体凭证。就研究合同而言,死板遵守通用程序将损害研究工作的效率,并将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工作成本。如果没有《第一战争权力法案》和因其施行的行政命令的宽泛授权,没有总审计局对凭据要求给予的特别宽限,科学研究与发展办公室在这场战争中的军事研究将受到严重阻碍。与商业机构不同,高等院校的研究主要是通过与基金会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它们没有能力处理一般政府承包商所必须应对的那些繁杂凭证流程和审计上的细节。
七、预算几个委员会的研究为实施拟议规划所需资金数量的估算提供了部分基础。显然,该规划应该以健康的方式开展,尤其是在开始时要保持适度节奏。以下是关于基金会成立并运行后的第一年,以及运营达到预计稳定水平的第五年所需经费的一个非常粗略的估计:
本报告所提议的国家研究基金会可以满足未来一段时期的紧迫需求。本报告所建议的组织形式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形式很重要,过去30年,国家航空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模式有效促进了对飞行问题的基础研究,在基金会委员的任命方式及其职责确定方面,我们认真参考了这一极度成功的模式。此外,无论制订何种规划,满足五项基本原则都至关重要。
立法是必要的。起草时应格外慎重。但是,如果这个国家要应对科学的挑战并充分利用科学的潜力,就必须尽早采取行动。我们国家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将科学用于解决未来问题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