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人堕落的不是行使权力……而是不正当地行使权力。
——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论美国的民主》(Democracy in America),1835年
但是对警察来说,带着这些负罪感确实有些不好受。
——拉科尼亚警察局杰伊·贾斯蒂斯警官(Officer Jay Justice),1973年
Ⅰ当我们在谈论道德的时候,我们是在探讨深刻的问题。生命的意义是什么?我所冒的风险和所遭受的困难对于社会或者人类有意义吗?我所做的牺牲和我所造成的伤害,在上帝眼中或者在我自己眼中,是有道理的吗?
出于生活要有一定的意义这一希望,我们创设了种种标杆来衡量我们迄今为止在道德上走过的历程。这些里程碑可能是公共性质的:我“帮助”过多少人?我挽救了多少潜在的受害者,使他们免受伤害?我在多大程度上让一个社区变得更好?另外,我们的衡量标准则可能更加私人化:我自己改善了多少?我给孩子带来了多少知识、安全和幸福?我对上帝的法则的遵循有多么严格?
我们将这些个人目标定义为道德上的里程碑,因为我们相信,它们指明了我们最终的道德方向。随着我们一个又一个地越过这些基准点,我们旅程的终点变得越来越丰满和明晰。对我们旅途终点的更好认知,或是肯定了我们前段旅途的方向,或是告诉我们之前的步骤毫无意义或者意义不大。走过人生的旅途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历程,要不断地检验这些基准点是否符合最终目标,并且通过实现眼前的基准点反过来确定最终目标。在这方面,我们都是道德哲学家。
警察和人类其他任何成员一样,也受到同样深刻的道德哲学问题的困扰。他很可能用自嘲和不矫揉造作的话来掩盖这些深刻而令人不安的想法。他会大谈自己的“自豪”“角色”“工作的定义”“警察文化”,让他“感觉良好”的种种以及他“看待工作”的方式。然而,在这些平淡无奇的话语背后,却隐藏着关于生存的种种重大而挥之不去的问题。我是不是一点点地白白地让自己的生命流逝,宛如用咖啡勺一点点地向外舀咖啡[1]?或者我是否重要?警察制定了短期目标;他确立了道德基准点;他按照道德准则来安排自己的生活。但是他始终在构建一个道德上的终点,用来肯定或否定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成果。并行不悖地,他在选择道德基准点的同时也制定了终极道德目标,使达到这些基准点变得有意义。或者,用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2]就另外一个主题所用的一句话来说,警察一直在追求即时激励(immediate incentives),同时也追求“使其他激励有效的激励”。[3]警察道德哲学的实质内容对他如何履行职责是至关重要的。[4]
Ⅱ这些道德基准点——短期目标——的来源,那些暂时采用的行为准则——多种多样,且每个警察之间也不尽相同。如果被问及此事,警察会回答说:“我在工作中运用了很多年幼时接受的教养、宗教信仰以及在家庭生活中学到的经验……”。在警察走上从警之路时,他们身上带有从自己以往生活中互惠和文明的为人处世之道中选择的某些理想。他们把这些粗略的道德观带到了警察组织中。
在这些早期的是非观念之上,他们又会增添在警察生涯中收获的知识。新手警察担心不被他人接受,于是往往将赢得经验丰富的警察的尊重作为自己的头号职业守则:“新手的问题是,怎么证明他有资格穿这身警服,而不被人当成爱出风头的愣头青。”一个目光敏锐的警察如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新警察的信心往往会有所增强,对可接受行为的本质更加了解,内心也更加乐于接受。用细心而又笃信宗教的海格(Haig)警官的话来说就是:“可以这么说,当警察就像当牧师一样,需要得到教会委任圣职才行。”而表明警察已经做好接受委任圣职的准备的标志是赞同“警察的荣誉准则”(policeman’s code of honor),并乐于让个人的道德准则服从之。
警察的荣誉准则的条款纷繁复杂,涵盖了巡警活动的各个方面。有一些衍生自警察局的政策:比如“不许开后门”,该规定重申了不得向民众收取任何酬金的规定。也有一些则强化了儿时就有的文明道德:“拒绝做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事情。”但是该准则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针对警察独有的强制性技能——依靠威胁来保护自己强制力悖论的损害——的告诫和禁忌;“要为同僚提供支援:不要让任何警察单打独斗”“不要掺合不法勾当”“绝不出卖同僚”“要坚定”“保持头脑清醒”等。当逮捕一个人时,用手铐铐住嫌疑人后,要小心保护他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以为他能像在正常情况下一样可以保护自己。
违反警察荣誉准则的规定是一件可耻的事情,其他警察有权对违反荣誉准则的警察表示不满并进行斥责。荣誉准则(code of honor)构成了将警察局凝聚成一个大家庭的共同信念,要求遵守该准则的道德和社会压力是相当强烈的。
警察感到有义务对自己采取的每个行动“在道德上进行限定”。这种顾忌使警察极为可靠。违反警察荣誉准则,就有遭到惩戒之虞,这一点强化了所有警察的责任感。
Ⅲ然而,无论这些道德禁令的来源是什么,当一个警察在执行这些禁令时,他经常面临三种截然不同的困难,我把这三种困难称为道德冲突(moral conflict)、道德裁量(moral discretion)和道德认知(moral perception)。它们分别是矛盾问题、能力问题和定性问题。
道德冲突。道德冲突是这三个问题中最为突出的一个。从巡警的视角来看,警察荣誉准则的麻烦之处在于它的条款太多了。它过度道德化了。对新手来说,禁令的表述过于绝对化和普遍化。在适用时,条款之间往往相互矛盾,而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一项规定优于另一项规定则往往语焉不详,含糊不清。如此一来,警察发现,无论自己策划的所有解决方案都是从一个角度看是对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错的。
即使不太了解警察在辖区遇到的情况,也能理解到这些道德条款潜在的不相容性:

每项道德禁令似乎都有一个与之相悖但是却同样适用的道德禁令。这些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个人携带的传统文明道德与他从警务经验中学到的强制性胁迫道德之间的矛盾。因此,警察的荣誉准则里含有种种自相矛盾的告诫:要求警察既要宽大,又要无情;既要同情,又要冷漠;在辖区内的声誉既要充满善意,又要恶意满满;既要谨慎,又要傲慢;既要注重自卫,又要咄咄逼人。警察可能面对的道德冲突是极端严峻的。
道德裁量。道德裁量是这三个问题中最为微妙的问题。道德裁量既涉及手段,也涉及目的。在道德领域,警察不会因为手段不能、无法达到目的而自责,就像如果没有飞机就不会责备自己只能待在地上一样。道德裁量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否某个可以想象到的手段都是切实可用并且应当采用的?如果该手段太复杂或者太费时,或要求异乎寻常的技巧,那么出于务实和道德的目的,这个手段就是无法使用的,出于这个原因而未能达到目的也就是不应受责备的。如果警察缺乏相应的能力,那么就应当免于承担责任。
例如,少年扒手就带来了一个道德裁量的问题。表面看来,是决定将少年小偷羁押起来,还是在告诫之后“放他一马”,看上去或许不过是个道德冲突的问题:是严惩少年犯来保护受害的店主,还是对孩子宽大处理,好让他回归正途。但是实际上,在拉科尼亚市的大多案例中,这种道德冲突并不符合实际。公认的最重要的事情是防止商店因为被盗而歇业。在现实中,逮捕这一选项表面看来或许“严厉”,但是通常却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店主不再被窃。法庭给出的处罚很可能太轻,未成年小偷被关押的时间也可能太短,他们只不过是被匆匆地拉到警察局总部去挂个号,然后很快又会回到街头重操旧业。
很多时候,所谓的宽大处理的做法,反而是唯一可以想出的、日后或许能对店主有哪怕一丁点儿帮助的手段了。不过,警察试图说服未成年小偷回归正途的努力也是有风险的。如果警察承担了帮助青少年进行矫正的任务,但是却缺乏与他们“打交道”的能力,那么警察在道德意图方面就会遭到惨败。警察既然选择用这一手段达到目的,他就承担了妥善管教不良少年这一艰巨的义务。
道德裁量——源于认识到有为数众多、范围广泛、复杂性和有效性不同的手段可供选择——引出了能力不足这一问题。当一名警察怀疑自身能力不足以采取任何切实可行和允许使用的手段,并因此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他就会感到内疚。
拉科尼亚的警察经常在需要裁量的警情中运用高超的技巧;从警前当过拳击手的乔·威尔克斯(Joe Wilkes)警官的一个事迹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明证。他非常关心他辖区里的少年,就连下班时间也主要花在了当地的青少年团体身上。
我想起了以前遇到的一个问题,在解决那个问题时我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圣安东尼安居小区(Saint Anthony Project)有一个休闲健身中心遇到了入室盗窃,损失非常大——里面的体育器材差不多被人给一锅端了。好吧,我原本可以打个报告完事儿,这样就行了。可是我转念一想,如果我就这么写个报告送上去,我们就永远也别指望能找回被偷的东西了。于是我就四处去看了看。那一带的很多孩子我都认识,而且我知道他们知道这件事。我知道情况是这样的:有人闯进了那个社区休闲健身中心,想要找些值钱的东西,然后那些孩子们发现门开着,于是就溜进去自顾自地拿了些东西。
于是我就把那帮孩子们召集了起来,跟他们聊了聊,然后告诉他们我对这件事的看法。我跟他们说,他们没有参与这起入室盗窃案,对此我感到很高兴,并且感谢他们替小区保管器材。我只想把东西拿回来,没心思抓人。还有,如果我们没法把这些器材弄回来,小区里的人很可能就没有任何器材可以用了,要等到新的预算获得通过,他们才能得到新的器材。嗯,果然,很快十几个孩子就把东西送回来了——有球、球棍、健身器材等。他们说,“这是我们帮你留着的,乔伊(乔的昵称——译者注)。”我跟他们有私交。我要强调,这样的私交真的很有用。没过多久,可能除了两个足球外,我们差不多把所有丢的东西就都给找了回来。
然后,我转过头对他们说,“要是X阿姨(负责那个休闲健身中心的女士)来的时候发现这里一团糟,那可真的不好。”有几块地板也被人给拿走了。油漆和其他东西扔得到处都是。真是一塌糊涂。有人在里面搞了不少破坏。于是我们就一起坐下来,开始讨论。我说,“我认为这些东西是给大家用的,是给小区里每一个人用的。可是现在这里却被弄得乱七八糟,一塌糊涂,实在是丢人呐!”于是,他们当天晚上就进行了清理。第二天早晨,公园和休闲场所管理处的人来的时候,发现只要用木板把几扇窗户给封起来就行了。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听说过有人闯进那个休闲健身中心的消息。
之后我还做了一件事。我让那些孩子们明白,第一个闯进那个休闲健身中心的人是自私自利的。现在看来,如果我把第一个送回来一个球或者别的什么东西的人给抓了起来,那么他们肯定不会把其他东西送回来了,那么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只会造成敌意。
警察自由裁量权使像威尔克斯这样的警察得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它在道德领域拥有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它提高了道德成就的标准,因为裁量中包含着一项义务:培养用好裁量的技能。如果警察不能发展自己的判断力、理解力,也不能像乔·威尔克斯那样与人培养私交,就有感到自己在道德上力不从心的危险,因为他无法成功地运用(威尔克斯所用的)这一难度甚大的手段来确保“那个休闲健身中心不再被人闯入”。自由裁量——即认识到有更多的手段可供使用——提高了对警察的最低预期。对于那种更简单的、依靠“仅仅”逮捕对方的做法,裁量给它贴上了“缺点”的标签。另一方面,对于一个与威尔克斯警官相比技巧不足或者缺乏经验的警察而言,无论该警察自身还是其他人都不指望他能取得威尔克斯那样的成绩。普通警察对成功所做的道德定义标准更低,也更容易实现。只有技术最高的警察——警察这一行当中的佼佼者,才会苦恼于高手的非同凡人的义务,位高则任重(noblesse oblige)。
道德认知。道德判断本质上是演绎性的。也就是说,警察用来管束自己的道德原则,是这位警察道德三段论的大前提,事实和他的行动可能取得的结果则构成了小前提。将小前提纳入大前提之下得到结论,继而证明警察将要采取的行动在道德上是否值得。
威尔克斯警官在休闲健身中心入室盗窃案中的道德判断三段论是这样的:
1.所有的“主观能动性”(即那些防止休闲健身中心遭到入室盗窃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大前提)。
2.让那些少年“理解”入室盗窃和隐匿不报是自私的,这属于“主观能动性”(小前提)。
3.让那群少年“理解”这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结论)。
威尔克斯警官把大小前提组合在一起的过程取决于周延的中项(distributed middle term)——“主观能动性”。中项在两个前提中都出现了,而在结论中则消失了。为了把小前提适用到道德大前提下,威尔克斯必须让自己的具体行为具备抽象概念——“主观能动性”——的特征。这一进行抽象定性的过程对警察而言往往存在问题,因为他要在不同的抽象概念之间进行选择,而他的行为却跟所有这些抽象概念都存在契合。例如,威尔克斯警官可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主观能动性”,而是“心软”,甚至“徇私”。在后两种情况中,相应的事实都与现有的道德大前提(例如,“心软是在追名逐利”)相契合,这种情况下它们在道德价值方面的结论就大为不同了。适用哪一种道德前提,取决于在多种不同的看待事物的方式中所做的选择。道德认知指的就是在这些看上去似乎都有道理的抽象选项里进行选择的过程。
要说明警察遇到的道德认知问题,让我们来看看托尼·查康(Tony Chacon)警官的例子。当我第一次找托尼·查康访谈的时候,查康警官是一个很有智慧和毅力的人。虽然他是一位会说英语和西班牙语的警官,但是他并非一直是这样一个很有前途的人,至少从他自己的说法来看是如此。查康警官出生在拉科尼亚,由他父亲抚养成人,他的父亲是一个精力旺盛、为人果断的人。在高中阶段,查康虚度了自己的青春时光。毕业时他想要应征入伍,但是却没有通过兵役智力测验。
我从埃奇希尔高中毕业的时候状态非常糟糕,连征兵选拔都没有通过。于是我就想,一定得摆脱这种状况。后来我就去读了一所大专,阅读《新闻周刊》和《时代周刊》,把读到的生词都记下来做成词汇表,还经常找年纪比我大的人讨教。
在学会如何自学之后,他到一个小城市的警察局当了警察,一年后辞职加入了拉科尼亚警察局。他非常看重自己在警务工作中展现的技巧,以及他给辖区带来的“好处”:“我……(对它们)感到骄傲。”查康跟我讲述了一个让他感到格外棘手的道德认知问题:
是啊,比如说有这么一个小子,他没事儿总是去惹他爷爷生气。有一天,他爷爷抄起一根棍子收拾他,真的是去收拾他,结果一棍子把他给打昏过去了。不过,我在案情报告里把那个当爷爷的写成了原告,把那个当孙子的写成了故意挑衅的人,而且还添了些自卫的内容。我寻思,要是警探不认可我的报告,他们改过来就是。但是让那位老人家因为那个兔崽子受罪是不对的……
在这种情况下,你会变得非常感情用事,你的价值观会牵涉其中。大多数情况下难缠的问题都是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所以处理家庭纠纷绝对不能找一个毫不在乎的人。这样的人根本就没把别人的生活放在心上,如果他不走心,就真有可能会毁掉别人的生活。
从以前对那小崽子的了解来看,那小子显然是个混球儿。可那个老人家背景清白,工作勤奋。你只要看看这两个人的个性、他们的态度,任何理性的人都能得出结论,那位老人家绝对不会无缘无故就动手打那个小崽子。
查康确实“在乎”那个家庭的纠纷,因此,他从“对”与“错”的角度,从一个道德准则来审视纠纷中的事实,而该准则有些原则却相互抵触:(1)不让不良少年滋扰品行端正的老人;(2)不让歇斯底里的老人伤害因为正值青春期、自感一无是处而暂时感到挫败的少年。查康采用类推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抽象,使之符合这两个前提中的一个。他看出,这位当爷爷的人和他以前遇到的歇斯底里的老人之间存在差异。这位老人没有酗酒史,没有大发脾气的前科,也没有从工作中提前退休。另外,查康发现那位老人的孙子曲折的过去跟现实生活中那群“混蛋”有很高的相似性。在此过程中,查康自己的童年记忆也在他的道德意识中忽隐忽现,为他提供了做出这种归类的必要参照。查康的道德结论是,他是在和一个“恶毒的青年”和一个“可敬的老人”打交道。他决定根据这一定性和与之相关的道德原则来采取行动。
但是,他的道德认知却因为他是一名警察这一事实而变得“复杂”起来。作为一名警察,他还负有第二个道义责任:让自己的道德认知与该警情的法律后果相互一致。也就是说,他的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应该并行不悖,而不是彼此冲突。道德和法律的三段论应该相互独立地分别指向同一行动。在查康和那个粗鲁无礼的孙子一案里,这种并行不悖的必要性就造成了一个难题,因为查康在法律三段论选择的中项,比道德三段论要受到更多局限。他被限制到只能采用“致命武器”“自卫”和(为了判决目的)“减轻处罚情节”这些中项。法律中没有相当于“祖父”“老人”“好员工”“混蛋”和“粗鲁无礼”的说法。从法律角度可感知的事实是,那位当爷爷的控制着“棍子”,那个少年的头遭到重击,而他爷爷却毫发无损。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是应该逮捕爷爷而不是那位少年。要解决法律和道德的这一矛盾,查康在报告中“加入”了一些关于孙子挑衅在先这样未经检验的推断。这个并无事实根据的故事让查康颇感困扰。他知道自己言过其实了,但是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乎情理的办法。道德观念在这件事上让他陷入了两难,要么不诚实,要么不道德(这种两难境地,用警察的话来说就是“要么危及你的工作,要么危及你对工作的尊重”)的窘境。
这些道德决定它们引起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深刻地影响了警察个人的道德状况。他们最初的道德基准点或因此遭到腐蚀,或被推倒重建,为他指出新的前行方向。反过来,这些短期变化迫使最终职业目标的定义发生变化,而这些重大变化则导致了对眼前的其他道德标杆的变动。一些事件引发了比其他事件更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之所以更为重大,因为它们是道德哲学中更大或更持久的变化。
Ⅳ这样一个重大的事件涉及两个我们之前见到过的警察,查康和专业型警官贾斯蒂斯。这个故事集中体现了关键事件对道德成长的影响。这个故事可怕的一面是,它是一个意义深远的重大挑战,但是事前却没有任何警示迹象;所有的选择都必须迅速、自发地做出,不能奢望有几个月的时间来对选择进行集体审议。这两个警察是在孤立无助而又匆匆忙忙的情况下,突然面临着一个塑造和决定自己道德命运的任务。
查康已经在拉科尼亚警察局工作了几年,在这几年里,查康在该动用武力的时候从来没有犹豫过,他很早就得了个“警棍专家”(stick-man)的名声,因为他总是动不动就动用警棍。无论这个名声准确与否,他曾经两度因为跟公众发生争执受到警察局内务处纪律调查的经历,反正没有起到任何打消这个名声的作用。他为人聪明,出身少数族裔,懂两种语言,个性倔强,并且认真执着,因而拥有大善或大恶的潜质,故该巡警处的负责人决定让查康和贾斯蒂斯搭档,而正如我们前文看到的,大家普遍认为贾斯蒂斯是拉科尼亚警察局最好的街头警察。
贾斯蒂斯对这个决定并不高兴。他必须离开“自己的”辖区——一个穷人和富人混居的地区,白人为主——被重新分配到查康的辖区,那个辖区当时是任务最繁忙并且离警察总部最远的一个辖区。更糟的是,他的主管也换了;贾斯蒂斯一点儿也不尊敬他的新警司,而且贾斯蒂斯令人敬畏的自信心也让他的新警司的个人不安全感愈发严重。
但是贾斯蒂斯和查康却合作得很好。查康对辖区管理有方,这让贾斯蒂斯对他刮目相看。跟贾斯蒂斯在他之前的辖区一样,查康与辖区内波多黎各裔族群(查康自己就出身于该族群)和墨西哥裔群体关系融洽,对他们了如指掌。这两名警察同样极具耐心,性格坚毅。他们都具有匠人精神,彼此惺惺相惜。他们的搭档关系轻松而自然。
这种轻松舒适很重要。我知道没有比警察巡逻伙伴关系更需要同等程度的相互容忍和信任的关系了。没有巡警搭档之间的相互尊重,那么巡逻这项工作是无法忍受的。
巡警搭档一天有八小时坐在一起,彼此距离不超过三英尺,一周五天,全年如此。巡警搭档关系是最亲密的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里,最轻微的烦人之处都可能膨胀成一种执念。想象一下,当你被困在巡逻车狭小的空间里,这些不断出现的习惯会造成何种效果:你的搭档不断地挖鼻孔或者剔牙齿,弄得关节咔咔作响,用手指敲击车顶,揪住一个令人讨厌的话题没完没了地唠叨——或者你跟他有政治分歧,对方盲目乐观或阴郁悲观,衣服难闻,或者肠胃不好。对此你会有什么反应?
除了这些小麻烦之外,还必须加上相互依存这一重大问题。例如,拿驾驶习惯来说,在典型的伙伴关系中,巡警会每天轮流开车和做文书工作。在警察工作中,驾驶技术差的警察不用承担一般人面对的法律风险。他有权随心所欲地想开多快开多快,想开得多惊险就多惊险。如果自己的搭档无论是在哪条街上,都习惯性地开车横冲直撞,速度超出谨慎驾驶的30英里时速,那么只要跟他上一次八小时的班就足以令人胆战心惊。如果陪着自己的搭档在安静、到处都是儿童的住宅区疾驰,肯定会让人愤愤不平。在高速追捕这一最令人感到恐怖的经历中,那种失去控制的感觉,再加上对搭档驾驶技术的怀疑,简直令人毛骨悚然。
而且,警察在严重暴露在风险之中并且险象环生的情况下需要依赖自己的搭档。加斯蒂斯警官用“我们互相依赖”这样一句言简意赅的话总结了警察职业和其他行当之间的差异。对搭档的能力有任何不确定之处,都会让警察在压力下的焦虑感成倍增加。
此外,在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中,在与民众打交道的技巧上的差异常常导致搭档之间的关系恶化。有些人更加成熟,有些人则更为生硬;有些比较直接,有些较为委婉;有些人更倾向于抓人,有些人则倾向于放他一马,以观后效。搭档的工作风格不同会让警察感到没有面子,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忧心忡忡。
最后,搭档要为彼此的行动负责。如果一名警察搞砸了,不得不去惩戒听证会,他的搭档的职业生涯也会大受影响。(“潜意识里,你总是知道如果他办了蠢事儿,你也得跟着遭殃。如果他完蛋了,你也得跟着完蛋……”)
这种替人担责的动力机制(dynamic of vicarious responsibility)源于“要给你的搭档撑腰”这一道德禁令,由这一规则产生了我所说的同谋特权。每当一件事可能招致公开调查时,每一名警察都有义务在必要时为搭档的证词提供佐证,使其免遭重大错失行为的指控。如果在事情闹到公开地步(或有遭到公开的潜在可能;因此,在由警司进行警区级的初步调查中,伙伴特权依然适用),两名搭档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另一人在作证时对搭档保持忠诚。
这种同谋特权有三大功能。首先是平衡问题——补偿在通常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警察。警务工作经常将警察陷于不得不做出不受欢迎的决定的境地。由于警察的行为是强制性的,因而必然导致产生对立。其结果是,公众中总有一些警察的“敌人”,想要对警察进行报复。这些偏激的少数人报复心切,会对公共调查施加压力,危及调查的公正性。在警察的眼里,这些人的存在给不偏不倚的司法公正蒙上了一层阴影。警察除了要面对正当程序这一问题,还要面对严厉的纪律处分——遭到解雇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以行为不端为由解雇一名年轻警察,就意味着他职业生涯的结束。不同于水管工或银行高管,被解雇的警察很难再找到类似的工作(或者至少他会这么认为),这就相当于律师被永久取消律师资格,或者医生被吊销行医执照,而且在解雇警察的决定程序中,考虑减轻处罚情节的可能性远远低于律师或医生犯错的情况。[5]同谋特权的作用就是平衡警察和公众中的偏激群体之间的权益。
同谋特权的第二个功能是保证交往隐私。在这方面,同谋特权类似于配偶之间拒绝提供不利于对方之证据的权利。在这两种情况下,特权允许两个人放下壁垒,敞开心扉彼此倾诉和劝告对方。对于警察搭档和夫妻这两种伴侣关系而言,这种交往隐私都是必要的,它允许一个人可以与至少一个同类交往,而不必担心蒙受羞耻或遭到伤害。警察局无法在其规章制度里正式承认这种特权。警察局的公开姿态和教化做法之间的差异,导致警察不能合法地行使沉默权,而是必须表态肯定搭档的说法并替他进行遮掩。
第三个功能则是为了谨慎起见,为了适应警察所经受的极度监管。警察局和法律对警察的限制太过“严厉”,导致警察总是会违反这样或那样的规定——或一直处于一不小心就会违规的恐惧之中。监管还渗透到了警察的私人生活和职业生涯之中。违反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如果警察旷工一个下午去看儿子踢足球,如果他出于好心用巡逻车送几个青少年一程,如果他买一套汽车轮胎的时候接受了折扣,或者如果他做出一个事后看来不是最佳的判断,那么他就是“违法者”,就面临着遭到别有用心的人举报的风险。在每个人都会犯错的情况下,没有谁能逃脱相互要挟的束缚。这种严苛监管的状态导致“家丑”普遍存在,其运作方式与敌人之间交换人质大致相同,导致产生了大量出于谨慎起见而进行的合作。
不过,同谋特权只对搭档有约束力。这一法则对搭档之外的人员并不绝对适用,一名警官如果如实陈述了另一个与他不相关的警察的不当行为,这并没有什么不光彩之处,但是他这样做的前提是并非出于个人恩怨,而且后者的违规行为足够严重。
拉科尼亚警察局的一般规则是,每名警察都有公平的机会来选择或调换自己的搭档。如果某个警察的搭档让他难以忍受,至少这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指派查康为贾斯蒂斯的搭档,让贾斯蒂斯对他进行教导,这是自愿搭档规则罕见的例外情况。
Ⅴ有一天,在查康和贾斯蒂斯辖区的一个相邻辖区里,三名拉科尼亚警察接到了一个999呼叫(即发生了家庭纠纷)后出警。报警的对象是一名白人男子,他导致某位女性受了重伤,那三名警察准备逮捕他。突然,那名男子飞奔出去,跳上他的车,然后逃走了。一名警察使用无线电进行呼叫,描述了该男子和他所开汽车的情况。贾斯蒂斯和查康率先发现了嫌疑人逃跑之时驾驶的汽车。他们开启红色警灯,拉响警笛,随后开始高速追击那名男子,在此期间,两人亲眼目睹了那名逃逸司机如何差点撞到几个行人,然后剐蹭了两辆车,最后还故意想要撞击一辆追逐他的警车。
那名逃逸的司机奇迹般地甩掉了所有追赶他的人。不过,他显然再三考虑了一番,然后回到他的公寓,让最初来逮捕他的三名警察把他拘禁起来。
与此同时,贾斯蒂斯和查康失去了逃逸司机的踪迹,于是转回了最初发出呼叫的地址。查康当时正在开车,一眼认出了正和警察说话的违法者,他立刻停下巡逻车,冲向那个罪魁祸首,一拳打在他的脸上,把他打倒在地。
在随后对这起殴打事件展开的正式调查中,查康的行动引发了争议。查康在作证时说,前去抓人的警察并未铐住那个嫌疑人,而且当时他们也不知道嫌疑人曾经企图撞击警车。他此前已经逃脱过一次,而且考虑到这个人胆大妄为,只要他没被铐住,就不算完全处于控制之下。那三位前去逮捕嫌疑人的警察的主管警司则指控查康失去了自我控制,暴力对待一个已经自首的人。
查康对自己所作所为的解释中暗含了对那几名去逮捕嫌疑人的警察和他们警司的批评:对于一个已经逃脱过一次的危险嫌疑人,他们采取的预防措施并不到位。但是因为该警司在报告中指控查康犯下了暴行,一场正式调查是免不了了,作为同事的警官们也只得陷于多重指控的痛心境地。
贾斯蒂斯警官被传唤去作了两次证:一次是在内务处的调查中(结论是查康行为不当,应该开除),另一次是去公务员事务委员会(Civil Service Commission)(一致决定推翻内务处的调查结果,并且不顾警长的强烈反对,下令查康复职)。贾斯蒂斯为自己搭档的证言提供了毫不含糊而且不可动摇的佐证,极有说服力,是查康得以免责的关键。事实上,贾斯蒂斯警官提供的佐证非常坚实,以至于公务员事务委员会调转枪口,指控投诉查康的警司和那三位负责逮捕嫌疑人的警察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贾斯蒂斯在证言中并没有说出全部的事实:他替搭档做了掩护;他的搭档事实上确实失去了自我控制。查康私下承认自己确实动用了武力,不是出于安全目的,而是因为嫌疑人企图伤害警察同僚,查康想要进行报复。内务处的调查之所以让查康感到不满,不是因为不公,而是因为其中“彻头彻尾的虚伪”:
我之前也参与过高速追捕,不过追捕的是拉丁族裔和黑人。在我们抓到人之后,还是那个警司,他几次跟我们开玩笑说,“那小子为什么没有去医院?”他暗示我们应该在逮捕嫌疑人之前好好收拾他一顿,作为他所作所为的代价。这回开车逃跑的是个白人,而且还故意想要撞警车(事实上也确实撞上了),他还撞了其他两辆车。他开车的时候像个疯子一样。我承认,我打了他。可是那个开车逃跑的人自己都没有提出投诉,可这个警司却提出了对我的指控。
贾斯蒂斯因为替搭档打掩护,招致了警察局长、几个警长、那个警司和巡警队里为数不少的人的怨恨和不信任,因为他们都站在负责逮捕嫌疑人的那三名警察一边。
查康发现自己的胜利代价高昂。虽然他得以在警察局复职,但被调离了对他而言无比重要的辖区,被分配到从事非警务工作——到监狱上班。警察局里上上下下有不少人在背后对他指指点点,说他不值得信任。就连非常看重他的警务技能的上司都不愿意帮他说好话,生怕被报复心重的警察局长视为背叛。
贾斯蒂斯和查康注定要成为遭人排挤的弃儿,至少在这件事逐渐被人忘却之前是如此。而在拉科尼亚,警察机构的记性是非常好的。
Ⅵ毫无疑问,假如查康老老实地承认自己确实失去了自控,他就会遭到警察局解雇。警察局长半点都不能容忍江湖式的快意恩仇;更重要的是,如果某人已经牢固地被看管起来,就不允许粗暴对待他,这是拉科尼亚警察法则中已经得到公认的一部分。所犯错误没有查康过分的警察都曾经遭到解雇。诚然,还有这样一种来自警察局外部的可能性:公务员事务委员——其成员都是文职人员——可能会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者鉴于查康的坦诚,推翻警察局的决定,但是从最佳考虑衡量的情况来看,该委员会是不会推翻警察局的决定的。
此外,如果贾斯蒂斯警官推翻了自己最初提交的警务报告或者推翻了自己向内务处提供的宣誓证词,他会因为作伪证或者至少是不诚实而丢了饭碗。对于贾斯蒂斯而言——他当时正在打离婚官司,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被警察局开除对他个人肯定是一场灾难。
如果根据“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而不是一个人治政府”这一原则来评判贾斯蒂斯和查康的选择,那就太过草率了[6]”。一方面,法律不是万无一失的智慧源泉。有人指责拉科尼亚警察局过去曾经是个粗暴执法的警察局,在执法之时毫不留情,也欠缺斟酌。警察局长本人有意改进警察局和民众之间的糟糕关系,故此告诫部下,对于违法人员不要采取逮捕措施,而要用理性、真诚的判断和同理心。就像每个新手警察在警察培训学院里都学过的那样,法律不应凌驾于常识之上。
另一方面,身穿警服的人是好还是坏决定了警察局把拉科尼亚治理得如何。在这方面查康是一位非常宝贵的警官。他出身少数族裔,而他所在的警察局里少数族裔人数很少。他在自己辖区内的巡逻工作卓有成效,慧眼识珠的贾斯蒂斯警官这样评价他:“查康在辖区内的工作真的非常到位,我从来没有见过那个警察比他在拉丁族裔聚居区域干得更加出色。”简而言之,拉科尼亚警察局是一个政府机构,立法和司法部门赋予该警察局的成员在运用法律方面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运用效果可好可坏。这个机构治理的效果是好是坏取决于组成该机构的成员的个性、奉献精神和技能。在这个少数族裔社会改革如火如荼、方兴未艾的特殊历史时期,查康警官可谓是拉科尼亚最优秀的警察。如果说有哪个人对警察局而言是不可或缺的,那么这个人铁定就是查康。
这样一来,贾斯蒂斯和查康就面临着一个荒唐而又矛盾的选择:要么不忠实执法,要么不可避免地毁掉一个业绩良好的公务员。
Ⅶ假如贾斯蒂斯是个典型的象征性的警察,那么他的道德选择就不会这么令人伤脑筋。假如他是一个新手或者他的正直声誉还没有得到确立,或者假如他并没有这种令人印象深刻的大将之风,人们或许就不会指望他为查康打掩护了。如果某人对某件事无足轻重,也就不会有人指望他为这件事牺牲自己。如果贾斯蒂斯和查康的角色颠倒过来,查康就没有责任为贾斯蒂斯打掩护。他的声誉已经因为曾经受到纪律调查而受损,这足以让他免于参与包庇他人。
正是由于贾斯蒂斯崇高的品德,他出类拔萃的能力才招来了麻烦。他有能力替人掩饰,并稳稳当当地蒙骗他人,让他人相信他的话。他的智慧足以编造一个无法反驳的故事。此外,他精确而忠实于真相的名声使他的证词无懈可击。在这次事件的五名警察证人和两名平民证人中,他对事件的描述是最确定、最详尽和最有说服力的。他有使人免罪的能力,因而便不得不背负使用这一能力的重担。他处于一种我们此前所说的位高则任重的困境——才华出众,德高望重的人才会面临的道德裁量问题。
但是,要求说实话的道德训令又当如何呢?贾斯蒂斯如何协调自己的包庇行为与说真话的道德训令之间的关系?或者,当他没有揭露查康失去自我控制之时,他是否认为自己不诚实?
我们在前面讨论过被称为道德中项的事物的重要性。道德认知这一任务需要一个人在自己行动的多种不同定性之中做出选择。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警察所选择的定性。选择这一道德中项是道德进程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贾斯蒂斯并不把自己为查康做假证看作一种“不诚实”。假如认为这是不诚实,可以想见,他会在道德上退后一步,他不再是一个“诚实的警察”。但是贾斯蒂斯并不把自己没有充分而准确地披露事件真相的做法看作一种道德缺憾。这不是说谎,而是在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诚实”的警察在查康一案那样的情形下可以做的事。
诚实的警察也得一再捏造事实。例如,贾斯蒂斯很早之前在面对一位重伤的妻子之时就解决了这个问题——是否告诉那位妻子(她是一场交通事故里的幸存者)她丈夫已经死亡。由于不确定这个坏消息对她求生意志会造成什么影响,诚实的警察必须遮掩事情的真相——运用巧妙的欺骗,告诉她,她的丈夫还活着。
交通巡警习惯性地指控司机在限速25英里的区域里时速40英里,尽管根据测算,他们实际上开到了50英里。这样的宽大处理并不是不诚实的行为。
在拉科尼亚,如果一个警察把从某个士兵那里依法没收的大麻烟扔掉,而不报告其违规行为,那么人们就会称赞他是个好警察。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要抓人的警察则会被认为是机械刻板地遵守诚实规则的“老古板”。
在我遇到的警察中,没有人会因为用“没什么可担心的”这种假话安抚可能自杀的人,或者违背了与绑匪的约定而感到内疚。在这种情况下违背承诺并不影响诚实。
一个好警察会掌握如何用不同的方式来写事件报告,以便促使地方检察官或严厉或宽大地处理犯罪嫌疑人。真相是如此多样和多方面,全面披露真相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理想罢了。在对事实进行报告之时,至少要对这些事实最终会对接受报告的人产生的影响有一定的考虑。一个诚实的警察必须对不同版本的真相的效果有一定认识,就像辩护律师在提出主张之时必须考虑到自己希望产生的效果。[7]
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这些做法违反了常规情况下对刑法制度原则——“就这样吧,不论后果如何”(call it the way it is and let the chips fall where they may)——的理解。然而,诚信的法律定义——“任何情况下都充分披露”(full disclosure under all circumstances)——在道德上对大多数警察却并不那么有说服力。即便是像“充分披露”(full disclosure)这样一个刚性原则,在遇到与之相左的原则及例外情况时也会有行不通的时候。它忽视了“另一方面”,即个人行为的社会后果。有人打着这个原则的旗号损害大众福利和社会有机体,而该原则却对此不负责任。
简单的“充分披露”诚实概念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未能处理现实的矛盾性质。特别是,非理性悖论一再要求警察为了大众的普遍福利而巧妙地控制对现实的呈现。当无惧无知的人——比如自杀的人、酒鬼或少年——缺乏理解事实背后含义的能力时,那么诚实的警察就别无选择,不得不控制对真相的陈述,以便从非理性公民那里唤起理性公民会对充分披露现实做出的反应相同的回应。理想情况下,这种控制应当只是暂时的操纵,仅仅持续到无惧无畏的人开始清醒起来为止。您一定还记得比尔·道格拉斯警官是如何故弄玄虚,吓唬住了一群还在读高中的孩子,让他们害怕自己遭到逮捕,因为他们认识不到自己对凯撒甜品店造成的伤害。其他的“诚实”警察在类似的非理性情况下,也会吓唬、隐瞒、掩盖,不那么坦诚。这种对真相的遮掩并非“不诚实”,相反,这是“正直”的行为——是在负责地坚守一个原则:一个警察的责任在于传达更深层次的真相,哪怕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用拐弯抹角的方式来表达。一个警察必须既当法官又当律师。为了成为一个真正的警察,他必须清楚信息对特定受众造成的效果,然后能够对这个讯息进行重构,以便传达出事件的微妙差别。
当贾斯蒂斯做出为查康打掩护的选择之时,他考虑了此举对警察局和拉科尼亚市的后果。在一个警察局需要出身少数族裔的好警察的时期,他觉得必须负责任地考虑到,查康是在对方挑衅在先的大背景之下才失去自我控制的,即便相应规章宣称该背景与此案毫无关系。以公共福祉的名义,或用阿克顿勋爵(Acton)的话来说,鉴于他不披露真相“是为了让正义的事业兴旺发达”,贾斯蒂斯决定顾全“整体大局”,即维护更高层次的社会事务的发展,优于“就这么说吧,不论后果如何”这一原则。
在贾斯蒂斯看来,包庇查康是一种正直的行为,因为警察局的纪律程序是“非理性的”。警察局长看上去似乎是一个狂热分子,对其行动的灾难性后果也因为无知而无畏。警察局长在管教下属方面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极具意识形态化而且不现实,令人觉得他有几分疯癫。此外,他不容忍任何从轻情节,既不公正,也不文明。这就是警察局长自己一手造成的声誉,他手下的人也是如此评价他。
内务处也沾染上了非理性的污点。警局内发生的若干起事件,让像贾斯蒂斯那样经验丰富的巡警确信,如果警察局长觉得警局内务处得出的初步结论过于宽大,那么局长就会抓住内务处不放,直至迫使内务处做出严厉的惩处。在人们看来,内务处缺少不受局长控制的独立性;局长把内务处公正的裁决姿态扭曲成了一个直接针对手下警员的行政武器。内务处的程序根本没有起到打消它偏听偏信、依附于局长的形象。内务处的听证会不公开;不准许被指控的警察与证人对质;内务处没有出具书面意见,对被指控的巡警提出的最有力论据进行明确承认和反驳;与警察局内的射击委员不同,内务处没有不偏不倚的陪审员(射击委员会中有随机挑选的警官,但是内务处却没有)。内务处连装出一副遵循法治的样子都做不到。在贾斯蒂斯看来,内务处根本就是不伦不类。
因此,贾斯蒂斯认为,在一个狂热的警察局长的控制下,内务处是一个非理性的机构。对贾斯蒂斯来说,为查康掩饰是削弱这个非理性机构的不良影响的唯一手段。拉科尼亚警察局需要花时间重新思量其先前做出的关于解雇查康的错误决定。诚然,贾斯蒂斯会说,他所做的虚假证词是构建在个人价值判断之上的。毫无疑问,会有其他人并不认为拉科尼亚警察局局长和内务处是“非理性”的,因此他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即正直要求对审理机构做出充分披露。但是贾斯蒂斯见多识广,相信必须把警察局从过度狂热中拯救出来。“我有一种感觉,局长喜欢被下属憎恨”,贾斯蒂斯伤心地说。这样一个领导——他完全用自己树立的敌人来定义自己——和拉科尼亚街头那些最不明事理的青春期少年一样不理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贾斯蒂斯依然坚守自己的正直观,想办法借助时间抚平一切,使警察局能够重新考虑当初做出的解雇查康的决定。如果要达到这一目的,进行包庇是唯一可用的手段,那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包庇在道德上就是值得的。
但是,如果贾斯蒂斯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正当的”(借用托克维尔的话说),是在进行真诚的判断,因而是正直的举动,查康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怀疑自己。他把自己的掩饰行为看作自我保护。最终他停止了对作伪证的自我怀疑,将其定性为“我们”与“他们”之间的斗争中的一个勇敢行为。在警察和整个世界的斗争中,可以无所不用其极。警察不应该是战友的“告密者”。关于诚实的规则是荒谬的,因为“敌人”(民众、法官、警察局长)是肆无忌惮的。在这样一个纷争不休的大环境之下,说谎被认为是政治上的勇敢行为。对内务处撒谎是兑现团队忠诚的一种方式。不泄密的原则对于克服警官的脆弱性是必要的。“相互支持”让善者更加强大,让恶者不知所措。
贾斯蒂斯和查康对他们所做的事情抱有不同的道德观念,这对他们个人来说意义重大。贾斯蒂斯的诚信观对包庇他人做了更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为了克服非理性的情形之下;他严格限制的例外情况与一般的诚实训令是彼此兼容的;原则上,这种例外符合可接受的关于“无恶意的谎言”(white lies)的文明观念。另一方面,查康关于做伪证是一种勇敢行为的看法,实际上是无条件的;它适用于任何涉及巡警和上级批评的警务事故中。它把真实性贬低为软弱。这种观点在警察界之外是不能接受的,因此必须免于被公众得知。查康认为这种形式的说谎是一种勇气,这种观点同样为在报告中做手脚、陷害嫌疑人以及在证人席上说谎提供了口实。由于查康没有把伪证的正当性限制在非理性的情形之下,他开始毁掉自己对诚实的尊重。
由于查康看不到任何限制不诚实特权的边界,他的道德程序开始出现混乱。查康最初认为与绑架者讨价还价时可以不诚实,后来发现自己已经把不诚实的特权扩展到任何自己在讨价还价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然后扩展到只要这一特权能给全体警察带来好处,在扩展到知道它对个人有利,接着扩展到只要它能为他的个人利益带来好处,最后扩展到只要他的冲动驱使他这样做的情形下。在日常警务工作的压力下,不诚实的特殊特权很快就摧毁了诚实规则,就像是灵魂上的毒瘤。
在我看来,这两个人的不同看法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作为证人和嫌疑人身份不同。如果贾斯蒂斯是被告,查康是证人,查康仍然会认为他的证词是勇敢的表现,而贾斯蒂斯会努力限制自己(不诚实)的特权,使之不超出非理性的原则的限度——将其限定为“例外情况”。他们两人的不同看法源于他们不同的道德创造性(moral creativeness)。[8]贾斯蒂斯有办法创造一个他个人可以接受的基础,用以调和下列两者:从文明的角度,将虚假证词视为不诚实,以及从政治的视角,将虚假证词视为正直;这使他有可能保住“要诚实”这一道德训令。而查康协调对立的道德规则的能力相对较弱,这就要求他把诚实从自己的道德规范中抹去,而此举具有破坏性和广泛的影响。
Ⅷ在讨论道德创造性的能力之前,我们必须澄清一点。年轻的巡警比我遇到的任何年轻的专业人士都要更经常地受到道德问题的困扰,而且他遇到的道德问题也更加严重。一系列不可避免的困惑不断地冲击着警察的决断能力,使他们到了筋疲力尽的地步。
让我随机列举在拉科尼亚普普通通的一周内会困扰巡警的十几起道德冲突。(读者应该始终记住,拉科尼亚警察局是美国大城市中少数几个几乎没有腐败、所受的政治影响微不足道的警察局之一;如果警察局内存在明显的腐败或政治影响,道德问题的发生率和严重性就会以惊人的方式加剧。)
1.一群退休的黑人男子在后院高高兴兴地玩轮流掷双骰子的游戏。法律规定“不允许赌博”,而警察局就连当地教堂进行的宾果游戏都给禁止了,警察局长对此倍感自豪。掷骰子游戏是赌博还是娱乐?巡警能否用足够的外交手段驱散这一游戏,使他能够在自己内心中调和这样一个事实:乡村俱乐部里的男性(乃至于警察同僚)赌博是为了好玩?确保法律不可侵犯的原则是否值得让这些一辈子奉公守法的老人心生不满?
2.六名少年组建了一个爵士乐队,每周在他们管理人员的房子里排练,那所房子在山上,距离最近的公交车站有一英里。警察局的规章禁止使用警车运送任何公民,除非他是囚犯或者受了重伤。如果巡警用车接送这些孩子之时发生车祸,那么他与这些青少年的友谊(以及通过认识他们可以获得的信息)的价值能否超过巡警因此而遇到的保险方面的麻烦以及其他风险?他的做法是服务还是给人好处?如果他被人发现(用车接送这些孩子),他能否“挺过领导的怒火”并给自己找到正当理由?
3.一个17岁女孩的母亲发现女儿交往多年的20岁男友和她女儿上床,于是希望以涉嫌法定强奸罪(statutory rape)[9]为由让警察把她女儿的男朋友给抓起来。相关法规规定,只要原告愿意签署刑事指控书,警察就必须逮捕被指控的公民。巡警能否说服这位母亲,提出刑事指控并非明智之举?这是犯罪还是挟私控告?是否值得为了维护和保护年轻女性的公共政策,就给这名年轻男性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10]
4.一个有钱而又粗鲁的中年妇女因为超速20英里被抓,然后对一位警察的搭档破口大骂,而这位搭档是负责逮捕事务的警察。负责逮捕她的警察因为给三岁的儿子做癌症手术的医药费而陷入财务困境,心境郁闷,后来终于忍耐不住发了脾气,他说:“女士,我不管你怎么想,去你妈的吧。”然后那位妇女提出投诉,那位负责逮捕的警察的搭档被传唤到内务处作证。在这种情况下,那位搭档是应该将同事的行为描述为不幸爆出粗口还是应该将其描述为格外的克制;如果是后者,是否应该用拐弯抹角的方式说出“真相”,以便适用警察局规章的精神而不是其字面规定?警察搭档能否运用足够的技巧说出“真相”,来传达完整的真相?为了保护一个连短期停职所造成的损失都承担不起的同事而撒谎,是否值得因此危及他自己的工作和家人对他的依赖?
5.晋升警司的考试快到了,一位警察不太擅长读书,明白自己需要利用未来半年内的所有空闲时间来学习才能通过考试,而这就意味着他必须放弃在一个面向低收入群体的安居小区的少年俱乐部里的工作。是否值得为了他个人的长期晋升计划而短期逃避他对众多弱势群体少年承担的责任?
6.一次车祸后,生命垂危的妻子向一位警察询问自己丈夫的情况,而她丈夫已经在事故中丧生了。如果告诉她,她的丈夫还活着,而且状况不错,那么这是不诚实还是心理治疗?那位警察有没有足够的技巧,能够先告诉她一个可信的谎言,之后再让她相信他的诚实?为了保住她的生命而撒谎,这是否值得?
7.一位市民投诉孩子们在街上玩棒球。最近的公园有一英里远。缓解一个成人一时的恼怒——包括对那些孩子的安全的担忧——值不值得毁掉十几个男孩儿娱乐玩耍的机会?警察是否有足够的口才,既能够说服“男子汉们”不要在街上打棒球,同时仍然保住跟他们的友好关系以及他们对美好生活的热爱?用公帑兴建的道路,是专门为了有汽车的成年人的便利,还是有时候给不开车的人士使用也并无不妥?
8.有位市民投诉一名少年总是在一个入室盗窃高发的社区里按别人家的门铃。警察知道那个男孩之前曾因涉嫌入室盗窃被捕过,但是现在并没有合理依据逮捕他。为了给予这名孩子正当程序保护,是否值得因此任凭入室盗窃发生,并导致诚实守法的公民心灰意冷?如果警察把那名少年好生吓唬或警告一番,那么这样做是骚扰还是正当的警务预防工作?警察是否具备相应技能,能够凭借口才软硬兼施劝服那名少年,从而不必自欺欺人地错误逮捕他?
9.警察抓住了一个年龄很小的少年,这名少年没有前科,身上带了两支大麻烟。如果警察扔掉大麻,让那个孩子走人,那么他遇到下一个类似情况的人是否也应该如法炮制?他是否有这样的技能:既放那个少年一马,同时又让他心悦诚服地认为,犯了法就别想逃脱责任?那个孩子这样做是犯罪,是在胡闹,还是因为他年少无知,想要检验自己的男子气概?
10.一位在市中心商业区上夜班的看门人,他年龄已经很大了,曾经遭遇过几起暴力抢劫。他在值班时看到一名年轻男子向他走来,帽檐压得低低地,遮住了眼睛,外套的衣领竖得高高的,挡住了他的脸,双手插在口袋里。老人让那个年轻人站住,但是他置若罔闻。看门人于是拿出一把小左轮手枪——一件没有执照且隐藏起来的武器——朝街上开了两枪示警。那名年轻人有抢劫案的前科,口袋空空,他转身逃跑,并向警方投诉,说应该把那位老人抓起来。警察在撰写案情报告的时候,是否应该把那位年轻人写成投诉人,把那位老人写成携带隐匿武器的嫌疑人(所有犯罪构成要素均满足)?或者应该把看门人写成投诉人,而把那个年轻人写成抢劫未遂嫌疑人(但是缺少重要构成要素:胁迫)?如果因为未逮捕老人引起调查,警察能不能承受得了上级的怒火?在何种程度上,枪支管控方面的公共利益可以使个人的自卫行为成为应受处罚的行为?
11.有个少年被发现携带了40支大麻烟,他同意如果警察肯放他一马,他就交待卖给他大麻的人。然而,因为他是未成年人,调查处事后告知逮捕那个少年的警察,这个少年的证词在法庭上不能成立,因此也就没有根据他的证词抓人。即便这个少年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警察是否应该“放他一马”(即不加审问就释放)?在两种可能性里,是让那个孩子懂得警察言而有信更重要,还是让他知道自己可以违法而不承担责任更重要?
12.一名巡警拦住一名非法左转的司机,发现司机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法官在道德上是否有别于其他公民?该警察是否具备技能,可以给这个法官开罚单(或者不这样做),然后向自己的上司和自己证明这样做有正当理由?如果警察局要求该警察在运用逮捕权的时候酌情处理,那么他是应该考虑到该公民是一位知名人士,还是应该考虑最近该公民在该市报章上受到很多无凭无据和有失公平的政治攻击,说他在判决罪犯方面过于宽大?[11]
这十几个例子还只是说明了普通警察遇到的道德困境。我们可以轻松地再举出十几个例子来,而且有些例子可能远比现有这些例子影响重大和令人不安。但是现有这些例子已经足以说明五点。
第一,警察遇到此类事件的可能性比普通公民高得多。法律或道德不要求普通人照看其他公民。见义勇为者(遇到此类事件)有转身离开的自由,而警察却有义务在现场,因为他拥有权力。当他听到公民呼救,就必须做出回应。当然,他或许需要评估公民的求助是否正当,但是他必须首先到场才能进行评估,而且还必须在公众面前进行评估。此外,法律规定他必须关心他人的事务,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不顾他人之间的私人和自愿的安排,并将更多的考虑适用于个人主义的人的一般公共福利。根据法律要求,他要使用强力手段,这不仅仅是为了战胜对方的强力手段,而且是为了实现他并非总是赞同的公共目的。干他这一行就必须大胆——用警察的行话来说就是得“咄咄逼人”。正如拉科尼亚警察中的哲人所说的那样,“你得放得开,脸皮厚,而不是像有些人那样夹起尾巴,溜之大吉。”但是他们作为负责任警察的自尊心有可能被摧毁的风险。诚然,有些警察的确对一些公民的问题置若罔闻,但他们这样做要冒着损害自己作为负责任的员工的自尊的风险。
第二,这些问题并不是学术问题,它们的解决方案也几乎没有普适性。每个道德问题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面,而且通常每一方面都有表示拥护的公民。不无道理的是,那位失去贞操的17岁少女的母亲,那位警察搭档的妻子——她正在照顾身患癌症的孩子,眼睁睁看着那个少年鬼鬼祟祟地偷按别人家门铃的邻居,目睹法官违反交规却不受处罚,而自己却因为同一违规被开了罚单的驾驶员,都会觉得他们被出卖了。在他们看来,警察不够正派、欠缺自尊和缺少人性,如果他具备这些品质的话,他就不会这样做了。道德问题很难说清孰是孰非,但是被判无理的一方所遭受的影响却不会因为是非难辨而有任何减轻。警察的决定利害攸关,不利的决定必然会造成相当大的伤害。因此,为了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警察就只能料到会遭到被判定无理一方的报复,因而他不得不准备好自卫手段——这使事情变得愈加复杂。
第三,警察的道德困境往往涉及“仓促决定”(snap decisions)。那位违反交规的法官、那位怒气冲冲的母亲、那位因为遭到枪击而愤愤不平的年轻人——他们都想立刻要个说法,警察从来没有足够的时间将这些影响深远又不可撤销的选择思虑周全。除非警察之前就“预料到问题”(anticipated a problem),认真在脑海中思考过,否则没有时间去充分思考。时间不足给理性造成了令人不安的限制。[12]
第四,警察总是要独自处理自己的道德问题。除了“事后诸葛亮”的讨论,他很少有机会在现场与同事仔细讨论抉择、分担责任。他独自承受着负罪感:“当警察真是一份孤独的工作,你真的只能靠自己。我把警察这种工作称为单打独斗的工作……有一种孤独的感觉……这一切都只是脑子里的想法,但是却是真实存在的。”
第五,一个好警察可以用来衡量自己解决方案的标准太多了,比正派公民用来评价自己行为的标准更为矛盾重重。导致复杂性增加的主要原因当然是警察是达成强制性法律秩序的手段。警察在实施威胁手段并抗衡他人的威胁手段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强制力的悖论。因此,他总是忍不住想要简化自己的道德选择,变得专注于自我防御、冷漠、无情、非理性,并把个人生活与警察生活分离开来。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在面对这种日益增加的道德复杂性时,几乎在做出每一个关键的决定时候都会感到“负罪感”。他每次行使自己的权力,无论是否正当,也无论是否可以为自己所接受,都是不确定的。
Ⅸ我们已经讨论了道德态度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转变。但事实上,警察的道德态度在形成后往往是固定不变的。警察的道德态度之所以稳定,有两个原因。道德态度是相互依存的,也是负责任的:之所以说它们相互依存,是因为道德态度之间存在系统的联系;之所以说它们负责任,是因为它们是历史上相互联系的道德行动的基础。道德态度是垂直地固定在一个基于比例的系统中的,并且是水平地固定于一个基于平等的时间序列中的。
就如同查康和贾斯蒂斯那样,道德态度会发生变化,但是变化的影响很广,原因是道德态度之间存在如此复杂的相互关联。道德的改变可以而且经常会产生观察力敏锐的警察所说的“堕落”。另外,它可以而且有时确实会带来增长——士气的振奋、责任心的增强和快乐的增加。但由于道德的责任性和相互依存性,道德变革总是复杂的。
我们将把责任问题推迟到下一节讨论。在此,我们要审视道德态度和相称性(proportionality)概念之间的系统性的相互依存(systematic interdependence)问题。
只要一位警察的道德体系的组成要素根据重要性排列得当,他的道德体系就具有系统性。可以说,道德体系中既存在百元法则(hundred-dollar rules),比如当同僚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必须出手救人这一训谕,也有五美分法则(five-cent rules),比如禁止在街道清洁工要清扫的区域内停车过夜的规则。每条规则的道德价值都与对警察对因果的理解联系在一起。可以说,道德价值是通过对行动成本和收益进行复杂的计算后推导出来的。诚然,道德体系可以通过各种折扣和奖金进行临时调整,也即我们之前所说过的“考虑到特殊情况”(taking into account the exceptional case)。[13]
尽管事实上由于道德体系非常复杂,最终导致这种过于简单化的(把道德体系比喻为)价格体系的隐喻变得一团糟,但是警察自己却往往会刻意使用与金钱有关的词汇来表达其道德态度中所隐含的系统性优先事项。“我对各种事情都赋予了价值”(I attach values to things),警察中的最雄辩者如是说。如果说警察的工作是把邪恶者关起来,解救被压迫的人,那么不是每次抓人入狱都具有同样的价值,也并不是每一次解救都具有同等的价值。
这种价值等级体系对警察来而言非常重要,因为警察要根据这种价值等级体系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和责任——用贾斯蒂斯警官的话来说就是“我如何发挥自己的能力”。它为优先事项提供了理由。它使警察精力的分配和积聚变得合理化。警察的责任众多,如果他没能尽到全部责任,他就有可能深感挫败;但是如果他履行了最基本、最有价值的责任,那么这种潜在的挫折感也就消除了。因此,这一优先次序体系是抵御令人感到痛不欲生的缺陷感的一个重要屏障。
警察的优先次序体系使他能够承认自己的能力是有限度的,并坦然接受有限的目标,例如,这允许他在一个高犯罪率的城市里也能自豪地当一名警察。均衡性或相称性(Proportionality)——参照要完成的任务的重要性,对自己的生活进行预算——在警察的道德思考中无处不在。相称性还产生了道德态度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种依存关系对于长期固化道德态度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相称性理念是专业型警官贾斯蒂斯思想中一个鲜明的特点。以他对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看法为例:
我亲眼见过不少严重的斗殴事件,遇到这种情况,我可以将他送进监狱,但是让他坐牢带来的害处其实更大。当我看到有人违法时会想:我是应该给他个警告然后放他一马,还是让他去坐牢?毕竟按照我从警宣誓,而且为了捍卫法律,维持治安,我在道义上讲确实也该让他去坐牢。或许是因为我知道有人犯了严重得多的罪行却逍遥法外。一方面有人从事有组织犯罪却平安无事,另一方面这个倒霉蛋却因为街头斗殴给抓了起来。有人闯了红灯,我本来可以把他给扣下来,可是我不会这么做。我给自己找的理由是,我认识到表面之下隐藏着太多内幕。我感觉这个人不过是个小人物,把他抓起来与他所做的事情以及他的生活因为坐牢所受到的影响根本就不相称。
那个人是个“小人物”,因为他没有伤害任何人,而且他违反交通法规也让他得不到什么好处。更重要的是那些“大鱼”,那些严重伤害他人,藐视法律却大发横财的人。追捕、逮捕、起诉和惩罚这些人的价值是贾斯蒂斯警官思想中的参照点,而对这些人之外的人,追捕、逮捕、起诉和惩罚则应当跟他们是大人物还是小人物相称才行。例如,如果对大奸大恶之人的惩罚缩水,那么贾斯蒂斯警官的道德体系也会系统地降低抓捕和惩罚那些“可怜的小虾米”的重要性。[14]
对于这一由道德领域相互依存的优先事项——在重大责任基础上构建的各种小义务——组成的体系,一旦某些基本态度发生变化,这一体系就有崩溃的危险。如果改变该体系中某项重大要求的价值,就会引发无穷无尽的反响,因为这一重大要求已经细微隐约而且不知不觉地成了决定许多其他道德规则的价值基础。
例如,诚实是多数警察道德体系中一项牢固树立的基本原则,除了最严重的紧急情况之外,他们的一切行动都要服从诚实原则:例如在车祸中丈夫死亡、妻子重伤,警察可能会为了保住那位妻子的生命而撒谎,但是不会为了在调查工作中偷懒而撒谎。然而,假如他要大幅度改变他对真实性原则的态度(就像查康警官那样),把诚实原则缩小到几乎不值一提的程度,那么对于那些优先程度与真实性原则的重要性是成比例的其他道德责任而言,其价值也就相应减少了。如果诚实性原则崩溃了,那么勇猛、果敢、合作、同事间分享信息和与社区融洽相处等原则——这些原则都按照相称性概念与诚实联系在一起——也会随之缩水。这种道德价值崩溃可能只是暂时的;警察可能会动手搜集“破碎的”残片并重建一个新的系统。这也可能是一个更为持久的崩溃。但是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这种崩溃的后果都是真切的。在贾斯蒂斯警官看来,查康警官把他负责的拉丁族裔辖区管理得比所有其他拉丁族裔辖区都要出色,而且查康对自己造福辖区的独特方式感到“真正的自豪”;可是查康警官在复职后,失去了个人责任感。查康警官的道德品格发生了崩溃,部分原因是源自他对局长的愤恨之情。但是他自己的话却暴露了他的价值观体系发生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变化:
局长想要找我的麻烦,想要让我为那件事承担责任,他们想安排我干看管囚车之类的烂活儿。然后在我上班时,队长走到我跟前,主动提出要让我重新回我的老辖区工作。那时我正一肚子气;我原以为我一复职他们就会把我的辖区还给我……但他们没有;他们先是让我到监狱上班,然后把我分配到后备警力组,然后是管囚车;他们还取消了我在一周比较好的时候休假,安排我星期二和星期三值班。好吧,如果队长觉得我不应该在囚车小组,那为什么当初派遣我到囚车小组上班的时候他没有反对?呵呵,我就告诉他,“不用,我就想留在囚车组。”他不理解。他觉得这是一种惩罚,但是那时候我有点憋屈,我才不会让他们觉得自己因达到目的而自鸣得意呢。到那个时候,我已经发现在囚车小组上班是一份多么轻松的活儿。比方说,今儿晚上我就带了几本书来读,而且跟你说实话,我还准备趁机小睡一会儿。
就在此前一年,查康还表示过他是多么厌烦那些“懒惰的”警察。现在,他却对拿到一份“轻松的活儿”沾沾自喜。当他宽恕了自己违反诚实这一主要义务的行径之后,就发现因为不太严重的违规行为,如“趁机小睡一会儿”惩罚自己是小题大做的了。[15]
相形之下,贾斯蒂斯警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道德体系。他仍然坚守着诚实的价值,但是为它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面对着非理性,他给诚实的价值“打了折扣”,不过通过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这一暂时调整,贾斯蒂斯警官在他的道德体系中保住了诚实这一原则。通过给这一原则附加条件,使之变得明晰化,贾斯蒂斯警官使这一原则的分量没有遭到贬损。
在这一过程中,有些警察为原本属于僵硬死板的普世主义道德的绝对规则增加了语境条件(contextual conditions),这是极其重要的。当我重读对这些警察的采访记录时,我对于这一点颇感惊讶:一些警察频繁使用“如果”(或根据上下文,与之相当的“当……时”)一词作为限定语,而在其他一些采访中却没有使用这些连词。黑格警官在讲话时一次又一次涉及对具体环境的限定。在典型情况下,他会说:“当你在别人家里跟他打交道时,当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为了解决问题就把对方给抓起来时,你第二天还得回来,因为你一开始的做法就欠妥。”这一做了谨慎限定的规则——在对方挑衅的情况下灵活行事和不愿逮捕对方——是明确限于涉及民事问题的私人场景下的家庭纠纷。这与培根警官绝不妥协的标准形成了鲜明对比,“我立了一个规矩:不让步,永远也不让步”。培根警官这一按照绝对主义原则构建的规则,意味着这一规则承受不了多少压力。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违反这一规则,那么这一规则就会在一段时间后土崩瓦解,与之相互依存的价值观也会随之崩溃。[16]
这种处理特殊情形的道德技巧,使我想起了司法程序。在一条规则与另一条规则发生冲突时,法官不会去废除该规则,而会倾向于阐明在何种情形下,第一条规则必须让位于另一条规则。让我来说明一下两者的相似之处。在著名的水门事件录音带一案(Watergate tapes case)中,即美国诉美国总统尼克松(United States v. Nixon,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案,[1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当时还在进行之中的水门事件刑事起诉阴谋之中,行政特权原则(principle of executive privilege)应让位于刑事正当程序的必要性。然而,行政特权原则却并没有被取消。相反,法院明确界定了例外的情形,从而大大加强了行政特权原则的可接受性。与之相类似,贾斯蒂斯警官有能力明确地阐明,在限定情形下,诚实原则必须让位于一个更为迫切的需要,这使他得以维系自己对诚实原则的遵守。只有“足智多谋、精力充沛、想象力丰富、综合能力强”才能为一个可能会动摇根本的道德冲突制定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18]他的努力奏效了,成功地维护了他的道德准则,并使他的道德体系及其复杂的相称性层级完整无缺。
Ⅹ责任(responsibility)是警察道德体系的两大特征中的第二个。警察的道德态度(moral attitudes)是经由他的阅历而形成的。他的道德态度为那些不可逆转的行为赋予了道德价值。道德方面发生任何改变,对他的阅历的解释就会随之改变。改变会导致道德上的资产变成负债,反之亦然。道德态度决定了一个人的过去是清白的还是可耻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道德态度是负责任的。
警察在工作时可能会伤及他人,认清这一事实对警察极为重要。警察监禁公民,对他们处以罚款,对他们进行人身伤害,否认他们的主张,羞辱他们、指控他们、威胁他们,甚至(以一种相对间接的方式)花掉他们的钱(例如更换遭到公民损坏的警用设备)。如果一名警察拥有全面的能力并且受过良好的训练,他就能够合法合规地造成这些伤害。不过,只要他积极作为,他就不可避免地要犯一些错误。他容易受蒙骗;他驾驶不当,造成事故;他恼怒起来;他错判了对方的意图;当其他警察需要他时,他却“不知去向”;他失去了勇气;他使用了不当的武力;他实施了不良的逮捕。他每年都要面临千百次挑战,他注定也会偶尔犯错。
但是,无论他施加于人的伤害是正当的还是错误的,警察都得面对自己。他会在事后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在这样的自省中,他可能会认定自己错了。或者,自己给自己当“事后诸葛亮”,他可能会判定自己是正确的,以此来打消自己的焦虑。无论自省的结论是什么——是自我定罪还是自我宣告无罪——其结果都是他制定了一个关于正确行为的原则,一项借以表明自己行为价值的戒律。根据这一戒律,他要么给自己的行为披上无辜的外衣,要么给自己的行为戴上自责的枷锁。如此一来,这条戒律就成了他道德理念的一部分。[19]
以好斗的基普警官(Officer Kip)为例。他在一次高速追逐嫌疑人时撞坏了一辆警车。那次他追逐的是几个十几岁的少年,当时他们开了一辆看上去并不属于他们的车。
当时我们正开车走在克尔切瓦尔(Kercheval)的路上,然后看到一辆1969年型福特牌“野马”(1969 Mustang)汽车,里面坐满了半大的熊孩子。值得注意的是,那辆车没有挂前车牌。于是我们就调转车头,这时那个开车的发现了我。我们追了他们将近十分钟。到林荫大道和榆树街交叉口的时候,我们眼看就要追上他们了。这时候,他在那个路口不顾红灯闯了过去。这时候过来了一个小老太太。我没有办法,只好朝街边房子撞去,把警车撞了个稀烂。后来我就被叫去挨训:“难道你非闯红灯不可吗?你们就不能想点别的办法,这样不就不用开车去追了吗?”我说:“你看,你们要是不想让我们去追,那就下个命令呗。刑法可是给了我们使用必要武力的权力。”我的所作所为是完全有道理的。
基普警官不仅要受到警察局里安全事务警官的训斥,而且在内心也要受到自己良心的斥责。基普警官判定,自己遵守了一条根据当时情况量身定制的戒律,即采用一切没有被“命令”明确禁止的手段逮捕每一个可能的违规者。他构建的这个理由并没有关于合理性的限定,也没有提到罪行的严重程度与手段的严厉程度之间的比例性。他拟定了这么个戒律,然后就躲进这条戒律里面,拿它当挡箭牌。然而,尽管在上述例子中,这条戒律确实可以自圆其说,但是这条戒律实际上却很难遵守。它的含义是,不应让任何不法行为者留在街头滋事,如果有任何不被禁止的手段可以供他用来对付这些人,他就有积极的义务动用“必要的”手段。这条让他自己“完全有道理的”戒律给他未来不管不顾、任性妄为提供了口实。
这种奇怪的结果——先前行为得出的戒律成为支配后来行为的先例——可以被定性为“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行为模式。遵循先例是一种法律学说,要求类似的案件得到类似的处理。基普警官坚持平等对待辖区民众。类似的事件应该得到类似的对待。据我所知,每个思想深邃的警察在这方面都和基普非常相似。他们中每个人都会把自己在下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与自己在前一个案件中的行为进行对比,并要求两者保持一致。如果没来由地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他们会大感烦恼。
大多数警察制定的道德戒律比基普警官的更加精妙——这些原则可以进行细微的区分。不过,所有的警察都会像基普警官那样进行历史和横向的比较(你有时会想,如果我这样对待这个人,我是否也得同样对待另外一个人?)。在这方面,他们非常关注平等,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并对不平等的保护感到深恶痛绝。
这种对前后不一致的厌恶感源自哪里呢?毫无疑问,有些要求保持一致的压力来自外部。警察的同僚希望他的同事的行为始终如一。他们已经认定他是一个按照某种模式行事的人,而且他们已经开始依赖这种一致性了。只要他的行为偏离了他们的预期,他们就会感到非常好奇,想要问个究竟。
但是,不应低估要求保持一致的内部压力。假设基普警官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行事,不再遇到哪个十几岁的熊孩子擅自开别人的车兜风就冒冒失失地开车紧追不舍(实际情况是,等车子没油之后,这些熊孩子擅自开走的汽车迟早会被找到,通常也不会遭到损坏)。这时,基普警官就必须给这种新方式量身定制一条新的戒律,给自己(以及其他人)一个理由,为什么他变得温和起来,居然让可疑的人物溜掉。(为了给自己的新行为找个依据,他可能会说:“我们的工作是维持治安,不能为了制止轻微犯罪就把整个社区闹得鸡犬不宁。”)从这新的戒律的角度来看,早先基普警官的那场车祸看起来非常糟糕。造成车祸的这一事实固然无法改变,但是其意味却发生了变化:曾经是值得称赞的勇敢和敬业的行为,却变成了愚不可及或者恶意满满的冒失之举。基普警官自认为无辜的幻觉会被击得粉碎。此前他还以为他的行为完全正当,可这样一来,他却不得不被“如影随形一般”的负罪感或者至少是不安的感觉所纠缠。事后的谴责是令人深感压抑的,至少在这种谴责给一个人职业生涯中相当大或者关键的一部分贴上耻辱的标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用贾斯蒂斯警官轻描淡写的话来说,这让人“有些难受”。[20]
这些警察中,有些人对于采用非常规的措辞撰写他们的第一部道德立法感到极度犹豫。特别是在那些涉及使用恐惧、肢体武力、麻木不仁、撒谎和偏袒的可疑领域,他们会严格限制自己,只允许自己使用自己所能做到的最为文明的手段,即便他们的克制会适得其反。仿佛他们担心,如果自己采用了不高尚的手段,他们就会被迫一再使用这些手段:他们将被迫遵守自己与魔鬼的约定。在这些人当中有一种焦虑感,那就是如果迈出第一步,他们就无法回头,无法回到过去那些文明的限制。例如,英格索尔警官对于“小事儿”连“变得严厉起来”都不愿意。只有在公民对他撒谎这样的特殊情形下,他才准许自己做出威胁的举动。[21]
哲学家康德(Kant)敦促人们要“采取行动,使你的意志的原则可以在同一时间作为一项普遍立法的原则。”[22]拉科尼亚的警察实际上是根据康德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伦理学原则的一个狭隘的个人变体原则来行动的:“行动的方式要符合你先前行动的准则”。正如一位专业型警察所指出的那样,“有很多关于警察工作的哲学”,但是任何个人的哲学都是极其可靠的,而且随着系统和历史的支柱变得日益稳定和不可撼动,他的哲学也变得越来越稳定。[23]
Ⅺ当然,如果读者不加限定地对前面的讨论全盘接受,那么他或许认为准则是刚性的;然而实际上,这些准则却并非如此的刚性。一方面,个人的道德过程(moral process)会出现纰漏。道德过程是一个在个人内心进行的过程,警察——他们中有些人比其他人更严重——会歪曲或忘记某些重要的先例,或者干脆让某些选择归于模糊不清而且模棱两可。如果一位警察在做出某个道德判断之后,没有跟他意见相左的人士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这位警察在回家之后通常也就把它“抛到脑后了”。
其次,有些警察冒着改变自己道德态度系统的危险,并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在个人成长过程中从错误中学习经验。这些人更乐观地面对道德上的重新评价:虽然此前认为自己是无辜的错觉会因此被打破,但是学习和成长的感觉会抵消这一切。巴伯(Barber)在谈论自己担任议员的第一任期经历的著作中指出,“成长中的自我”这一概念给了一些立法议员更多的自由度来试验自己的道德观。[24]与之相似,一些警察,特别是在从警早期,也抱有类似的成长意识。
最后,如前所述,这些警察中有些人极其敏锐细致,擅长划出界限,能够制定新的戒律,而且这些戒律与过去的经验并不矛盾,但是却对过去的先例原本的要求规定了重大的例外情形。可以说,没有任何案件遭到推翻,但是这一调和过去和现在行为的道德戒律却要求采取与此前不同的行动。
但是,在把所有这些限定条件陈述出来之后,我被警察对自己的过去和他自己的哲学体系的责任震撼了。如果一个观察者了解一个人表示自己要遵守的道德准则,那么他就能预见到这个人在下一个类似的情形下会如何去做。一旦他的哲学中的各个要素因为责任和体系而固定下来,这些要素极少会发生变化,而且只要发生变化,必然会有道德崩溃的危险。
因此,一个人在青春期刚结束后的经历就变得至关重要。当一个人到了有自己的哲学理念的年龄,当涉及责任、内疚和对组织机构做出长期承诺的重大事件发生得越来越频繁,当结婚成家、为人父母和养活自己等事件结合起来使个人成熟时——这个时候,在对日后从警的人进行塑造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件意义深远的事情。至少这是那些思想深邃的警察们的观感。尽管这些警察都同意会存在例外情况,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正处于这样一个时期的人在道德上还太容易发生变化,还当不了警察。只有在他的道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成型之后,他才应该离开非强制的、互惠的和文明的世界,成为一名真正的警官。
然后,他的道德体系中被植入了种种约束,这些约束因为他的重大阅历而稳固起来,帮助他抵御警察工作中内在的种种使他与魔鬼达成无限期交易的诱惑。一位曾在精神病院工作过几年的专业型警察罗尔夫(Rolfe)讲述了这么一个很有见地的故事:
我刚退伍的时候想从事警察工作……可是因为在服役的时候上过一次军事法庭,所以被拒绝了……不过我那时候才二十一二岁,还没做好当警察的准备。很少有人在那个年龄就做好准备的,哪怕是已经服完兵役或者大学毕业。要了解人生,就得闯荡闯荡才行。在警察这个行当里,成熟非常重要。我觉得人从21岁起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21到25岁,你的观点会发生变化。当我跟局里其他人聊天的时候,我会问,你在那个年龄的时候对宗教和政治怎么看,现在又怎么看。他们的答案都是一样的。他们的人生观和目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21岁的时候,你还处在了解自我、寻找方向的人生阶段。我了解我自己,这是我从医院工作——特别是去年我为很多精神病患者所做的工作——里的收获。在医院里,我能够近距离接触到人性。我喜欢跟人打交道的工作。如果你的工作要求你学习与人打交道,那么这份工作就是进入警察工作之前一个很好的跳板,能让你准备得更好。我知道也有例外,什么时候都有例外。
在罗尔夫看来,重要的是,在成为警察之前必须具备一种“方向感”,他必须树立起体验“人性”的道德观念,而且他是通过“非警察”的工作中“与人打交道”接触到“人性”的。此后,这些早期行为守则——它们是在警察工作的压力之外形成的——会起到抵御无节制地使用胁迫手段的作用。
Ⅻ有些警察像贾斯蒂斯警官那样,把自己的道德体系与我们之前所称的对正直的考虑相互结合起来。他们的行为准则使他们得以轻松地处理胁迫矛盾。一些人在自己的准则中规定了有限的例外情形,以便为运用威吓、污秽、愚昧无知、超然冷漠和专注自卫等手段留下空间。其他人把前述这些胁迫性的品德定性为一般品德。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警察都享有权力,理解权力,并在使用权力时内心几乎没有任何道德混乱。他们的道德准则是完整综合的。
在一个关于强制权的综合道德观(integrated morality)中,其中心概念是公共福祉。一位拥有综合道德观的人会看到每个涉人事件的“第二面”:个体行为对社会有机体的影响。在“公民自由”一词中,他强调了“公民”一词——在一个有秩序、有组织的社会中的自由。他认为文明是人类的尊严、成就和自由的母体。他通过个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待个人。在这个意义上,他非常看重个人之间关系中权力平衡的重要性:个人之间的关系要想富有成效且兼顾公平,那么平等的协商权力就是不可或缺的。应该用文明来给那些弱者、易受伤害者和与世无争者、需要依赖他人者提供保障。这就是“警察使命”的实质。如果是以公共福祉的名义,如果是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补偿性帮助的名义,那么拥有综合道德观的人在行使威胁的时候就是积极的、快乐的、心安理得的。
不过,其他警察就不是那么擅长处理人们期待警察使用的手段与警察的文明顾忌——这些顾忌谴责威吓、凶暴以及对原则的冷漠,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是毫无价值的——这两者之间明显冲突了。有些警察,比如第二章中的英格索尔警官,用那句话来说就是“摸不着头脑”。他们认为有些手段是不正当的,因而也就不乐意使用它们。他们道德准则发生了冲突。
存在冲突的权力道德观(morality of power)强调的不是通过强制权提供补偿性平等,而是个性与自由。抱有这种矛盾的道德观的人把注意力集中在个人身上,却几乎从不关注个人的背景。社会有机体、体制和公共福祉——这些都是次要的概念,它们没有得到内在化,没有得到协调,没有多少意义可言。因此,每当抱有矛盾的道德观的人行使强制权的时候,他就会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对公民个人造成的痛苦影响。他看不出使用武力会带来任何能够抵消负面效果的益处,从而认为动用武力变得不正当;他也看不出来动用武力有任何有益的影响,可以补偿公民付出的牺牲。因此,他作为一名警察得到授权所做的事情中,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这两者经常发生龃龉。在他的道德观中,剥夺自由是衡量道德价值的尺度。即便是监禁一个剥夺他人自由的公民也会让他感到烦恼。文明不是产生人类自由的母体,而是抑制自由的因素。保护社会有机体是一个遥远的乃至虚伪的想法。在行动中,抱有冲突的道德观的警察似乎不喜欢采取行动,他们犹豫不决,并且认为强制手段是不正当的。
ⅩⅢ我们早些时候说过,把警察态度中的智力和道德成分分开虽然是人为刻意进行的,但是对分析而言却是有用的。现在是时候把我们以前分开的东西合并起来了。
警察抱有的道德化的态度是对人的因果关系的种种理解,这些理解相互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由责任和系统性的相互依存构成的道德网络。巡警会把自己的观点放在一个由牺牲和一致性组成的道德固化剂中,并在其中发挥作用,证明自己过去不作为和伤害他人的行为是正当的。在此之后,他的观点就会抗拒想要改变它的企图。
因此,尽管就对彼此产生的影响而言,行动和理解在初始阶段可以互为镜鉴,但是,即便是警察可以自由地改变自己对人类状况的想法,不过由于他必须向自己证明过去的所作所为是正当的,这种需求迟早会对这一自由进行限制。他的过去历史中充满了关于他对胁迫悖论所做回应的记录。也就是说,在他的警察生涯中,他在道德方面的重大行动,那些使他得以制定可接受行为的戒律的行动,通常是在他面对那些一无所有、满不在乎、残酷无情或者失去理性的公民的情况下采取的。因此,他对人类状况的看法往往不成比例地受到那些在道德上有问题的努力的影响,这些努力是为了回应强制力的四个悖论。
在某些情况下,年轻的警察很可能会找到解决这些强制力悖论的办法,使他能够认同使用强制力是正当的。然而,如果他解决道德问题的方法要求他对人类状况中的悲剧视而不见,那么他就变成了一个强制实施者。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一个年轻警察在选择如何回应悖论时导致他与胁迫的道德观产生了冲突,那么他就会陷于内疚不能自拔,往往会逃避引起这种愧疚感的情形,并会形成一种观点来证明自己采取逃避行为是正确的。这种警察要么变成投桃报李的互惠型警察,要么变成逃避型警察。最后,一些年轻警官找到了可以正当合法地进行胁迫的方法,而不必否认他们对人类境况的统一性的“常识”。
在下一章中,我们将要审视三个因素:语言、学习和领导力。这三个因素似乎能帮助年轻警察找出应对强制力悖论的专业方法,从而避免被自己过去的事件折磨,没有成长,没有希望,而且没有救赎的可能性。
[1] 人生宛如一小勺咖啡(I have measured out my life with coffee spoons)出自托马斯Thomas Stearns Eliot的诗歌The Love Song of J.Alfred Prufrock,意为人生就像咖啡,喝完就少了一点点的生命时间,而咖啡勺的容量极小,用它度量生活,暗示生活的微不足道。这个比喻也暗示他的生活闲极无聊。——译者注
[2] 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I.Barnard,1886年11月7日—1961年6月7日),系统组织理论创始人,现代管理理论之父。切斯特·巴纳德是西方现代管理理论中社会系统学派的创始人。他在人群组织这一复杂问题上的贡献和影响,可能比管理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任何人都更为重要。——译者注
[3] 切斯特·I.巴纳德(Chester I.Barnard),《行政职能》(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38),第283页。本章观点主要来源于巴纳德这部扛鼎之作。
[4] 乔治·埃尔顿·梅奥(George Elton Mayo,行为科学的奠基人,美国管理学家,原籍澳大利亚,早期的行为科学——人际关系学说的创始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在工作的时候不能充分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那么,和机器不同,他只能无休无止地与自己的逆反心理作斗争。这是人类的本质;如果连隐约看到目标都不可得,那么纵然有天大的合作意愿,也很难坚持行动下去。”引自梅奥:《工业文明中的人类问题》(The Human Problems of an Industrial Civilization)(纽约:麦克米伦出版社,1933),第119页。
[5] 贾斯蒂斯警官(Officer Justice)把警察局不明智的公开纪律调查程序以及由此而来的过度严苛的纪律惩戒定性为“悖论”:“一方面要求我们遵章守纪,另一方面却又允许任何人挑战我们的决定,而且我们可能会被炒鱿鱼。医生和律师在犯错误后比我们有更多的自由。”
[6] “我们的政府是一个法治政府,而不是一个人治政府”(Ours is a government of laws,not of men.)这句话最初出自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7th “Novanglus” letter,published in the Boston Gazette in 1774,原文“the British constitution is much more like a republic than an empire.a government of laws,and not of men.”该原则更多的出自U.S.Supreme Court Justice John Marshall,Marbury v.Madison decision (1803),“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emphatically termed a government of laws,and not of men.It will certainly cease to deserve this high appellation if the laws furnish no remedy for the violation of a vested legal right.”——译者注
[7] 拉科尼亚这座城市在绝对真实(absolute truthfulness)和相互竞争的价值观(competing values)方面也存在着与警察面临的同样的道德问题。如果警察犯了一个错误(例如,滥用枪支或伤害公民),而市政府承认了这一点,市政府就有可能在该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正如道格拉斯警官(Officer Douglas)所说的那样:“市政府左右为难,如果他们承认警察有错,就为被人告上法庭打开了大门。”结果是哪怕是诚实的市政府官员,也经常隐瞒部分真相。
[8] 巴纳德(Barnard):《功能》(Functions),第279页。罗伯特·A.卡根(Robert A.Kagan)在他对尼克松经济稳定计划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Nixon economic stabilization program)的异常敏感(unusually sensitive study)的研究中,将这一“道德创造”(moral creativeness)过程称为“规则适用的司法模式”(judicial mode of rule-application)。参见他的《工资—价格冻结:行政司法研究》(The Wage-Price Freeze:A Study in Administrative Justice),耶鲁大学社会学系博士论文,1974)。
[9] 法定强奸罪(statutory rape),美国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称为儿童,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被视为法定强奸罪。——译者注
[10] 美国的法律对强奸罪审判非常严格,入狱之后,美国的牢房对强奸犯也很严酷。监狱里其他同性罪犯,还经常对强奸犯实施暴力,包括性暴力,看守也不怎么管。尤其是强奸幼女的罪犯,在监狱里会吃大亏。强奸犯出狱后,无论搬到美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先要到当地警察局注册备案,他的照片、居住地址、体貌特征,都要公布于众。——译者注
[11] 这十二个例子的格式与斯蒂芬·贝利(Stephen K.Bailey)的一篇了不起的论文《伦理与政治》(Ethics and the Policitican,1960年)的写作方式相似,摘自卡尔·兰姆(Karl A.Lamb)主编:《民主、自由主义和革命》(Democracy,Liberalism and Revolution),加利福尼亚帕洛·阿尔托(Palo Alto)弗瑞尔暨联合出版社(Freel & Associates),1971年出版。
[12] 典型的警察会以这种方式哀叹时间不够:“不幸的是,你必须在瞬间做出决定,不管是对是错。你必须在两三秒内做出的决定,最高法院可能需要花上两年时间才能决定。”皮尔当时二十八岁,在拉科尼亚警察局已经有了将近五年的工作经验,可以说已经是老手了。他会把有用的智慧传授给他的年轻同事。当有疑问时,他会建议你问问自己:我的行为会起到维持和平安宁的作用吗,特别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选择会让拉科尼亚在20年后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城市?考虑到某个选项的种种影响,如果选择了这个选项,拉科尼亚警察局会发展成什么样子?这样一条发展型的经验法则(developmental rule of thumb)虽然很抽象,却有助于减轻意外和紧急情况的不利影响。
[13] 毫无疑问,《刑法》对不同活动所规定的法定权重,会对警察如何计算不同规则的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执行中的优先事项问题,刑法的规定不够精妙,也未能做出充分的反应,因而无法帮助处理复杂的道德冲突案件。
[14] 约翰·加德纳(John Gardiner):在他所著的有关马萨诸塞州交通管理的一部书中指出,警察不愿意开交通罚单。他的结论是,进行劳动分工——建立一个交通部门——是克服警察不情愿开罚单的唯一途径。我想他是对的。如果指派警察专职从事交通管理工作,他对各个工种价值的系统性比较就因此被截断了,失去了源头。专职交通警察是将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与另一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比较;另外,从事巡警工作的警察则是将一种罪行与另一种罪行进行比较。因此,巡警的比较体系相对较大;而从巡警的系统的视角来看,交通违章属于程度最轻微的一种犯罪。因此,巡警(与专职交通警察不同)会对开交通违章罚单感到苦恼。正如贾斯蒂斯警官所指出的那样,“当那些开枪打死警察的混蛋被判了缓刑,你就会觉得为难那些不过是交通违章的人并因此提高他们的车险费率是不对的。我很想问问,这公平吗?”
[15] 人类学家亚历山大·莱顿(Alexander Leighton)在论述二战期间关押在美国某个拘留中心的第一代日裔美国人和第二代日裔美国人中所发生的全盘道德崩溃之时,他用了一个极其富有表现力的隐喻,一语中的地描述了道德相互依赖的现象:“信仰体系就像森林地表之下厚厚的一层树根,如果它被砍掉,可能会导致某个遥远的灌木丛或整棵树枯萎。”莱顿《论对人类的治理》(The Governing of Men)(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45),第291页。
[16] 另一个使用“如果”和“当……时”来限定道德规则的影响的例子,见于皮尔警官对他认识的一个堪称典范的警察的描述:“我记得有一次我跟他在一起的时候,看到两个女人在打架。我当时刚当警察不久,正当我准备冲上去把她俩隔开的时候,他一把拉住了我。我以为作为警察,我们的工作就是维持治安。可他却说:‘让她们打吧’。后来,当那两个女人筋疲力尽的时候,他走了过去,把她们拉开了。然后她们俩立刻就不打了,开始说起话来。他教给我一件事,那就是在行动之前先退后一步评估形势。他并不总是这样做,但当打架的双方势均力敌,而且很明显不会有人受到严重的伤害时,他就会任凭他们去打……他觉得人们需要宣泄他们的敌意。”
[17] 418 U.S.683 (1974).美利坚合众国诉美国总统尼克松(United States v.Nixon,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案[4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683卷(1974年)]。
[18] 巴纳德(Barnard):《功能》(Functions),p.272。
[19] 道格·黑格警官(Officer Doug Haig)对接受自己良心的审判做了这样的描述:“我觉得吧,每个警察都倾向于——如果出了岔子——责怪自己。这是自然而然的反应。当我坐在家里时,会思考我原本应当怎么做。这样想想也挺好的;如果我找到了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很好。但如果我找不到那样的解决办法,那就接受这样一个事实:你已经尽了最大努力。”
[20] 参见约瑟夫·瓦姆博(Joseph Wambaugh),《洋葱田》(The Onion Field)(纽约:德拉科特出版社,1973)。
[21] 回想一下在本书第七章中,海格(Haig)警官愿意在人群中进行斡旋调停,即使是在自己的身体面临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22] 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康德哲学》(The Philosophy of Kant),卡尔·J.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编辑与翻译(纽约:现代图书馆,1949),第222页。
[23] 当莫里斯·科恩(Morris Cohen)指出,否认其中任何一种假设时“都需要各种其他的假设,这些假设与我们无法改变的许多假设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他是在暗指道德态度(moral attitudes)的相互依存性和责任性。《逻辑学序言》(A Preface to Logic)(1944年;纽约:默里迪恩出版社,1956),第75页。
[24] 詹姆斯·大卫·巴伯(James David Barber):《立法者》(The Lawmakers)(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