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成长

警察的成长

让我就本书接下来几章所依托的道德原则做一些评论。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谈到了“道德态度”(moral attitudes)或者一些类似的表达,诸如“道德”“道德观”“道义”或者“价值观”。“道德态度”是什么意思呢?在“道德态度”这个合众为一的概念中隐含了哪些假设呢?

说到某种道德态度,就要假设人在本质上是道德动物,并受道德态度的支配。(我们将这个假设称之为道德公理)。关于这个假设必须说三件事。首先,假设只不过是一个预设,一个在调查之前提出的假定。这本书不会使持怀疑态度的读者回心转意,相信确实存在道德态度。相反,在这方面我至多能说服读者不急于下结论,并保持自己的好奇心——不是关于道德公理(moral axiom)是否站得住脚,而是它是否有用;预设警察具有道德态度是否有助于读者了解警察。

第一,在应对自己的怀疑时,读者或许也已从物理学史中找到些许慰藉。物理学家总是以未经证实的假设为基础开始进行探索的。一切物理学解释都是建立在关于某种基本构建成分的、预设但并未证实的假定之上的。在不是很久远之前,对于分子就是这样做的。我知道,物理学已经超越了分子是物质的基本组成成分这一假定并前进了相当的距离了——他们也已经超越了认为原子甚至原子的微粒是物质基本组成成分的阶段。但是到头来,物理学家发现自己抵达了自己学科的极限,于是将自己所做解释的上层建筑构建在某些最终未知而且未经分析的亚微粒子的基础之上。历史学家E·H.卡尔(E·H.Carr)把这种把某物作为公理的需求称为“不可避免的恶性循环”(the unavoidable vice of circularity)。[1]

第二,任何预设必然会蒙上研究人员的眼睛,导致调查出现偏见。人类生活总是比我们对其“基本”性质的简单假设更加复杂。有目的的简单化或许对于避免迷茫混沌有重要作用。饶是如此,简单化就是简单化。如果我们以其他假设作为出发点,必然会得出其他的见解。读者可能想要反思一下,我们从不同的假设出发,会对警察得出什么结论。仅举两个在过去100年中最令我们关注的两种假设为例,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关于“人是经济人”这一假设或者弗洛伊德(Freudian)关于“从根本上说,个人是非理性或者亚理性的动物”这一假说出发。

第三,通过接受人类是有道德的生物这一假设,我们获得了大量经验和专门知识(这是人类是有道德的生物这一观点的一部分)——道德冲突的含义、责任和冷漠、道德行为准则的扩散、罪恶和救赎。这些术语可能听起来有点陈旧。当代的读者可能会想把它们转换成更为现代的术语——自我分裂、神经症和失范、内心的方向、认同危机和自我实现。[2]无论用什么样的字眼,如果我们采纳(人类是有道德的生物)这一假设作为公理,我们就让前述这些为数众多的观点与警察有了关联。选择这一公理还能够在我们试图了解警察为什么会成长——或者至少是发生改变——的过程中,让我们更为敏锐地、有选择地专注于警察生活中的若干特点。

那么,我们所说的“道德态度”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设想了一种包含四种要素的思想:一个“事情”、一种价值、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和一个规范性含义。

态度包含这些要素中的三个。它是以一个简单主动句的形式出现的,包含一个主语(即前文所说的“事情”)、一个动词(即前文所说的关系)和一个目标(即前文所说的价值)。道德态度是个表达态度的句子,后面加了一个命令短句“……所以,我应该(或者不应该)通过喜欢、协助或者做这件事情(或者憎恨、阻碍、制止这件事情)来推动这件事情。”关于道德态度的实例,您可以回想一下在第二章里贾斯蒂斯警官所说的话:“我总是会尽量给那家伙留点面子……在这件事儿上,我的理念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首先是一个事实:我喜欢认为这个法子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另一个则是,根据我多年来的观察,这个法子是能够奏效的……我们的工作就是保护体制。体制面临着变革的压力,可是这种变革太快,超出了体制的预期……我们头等大事是要维护和平秩序。”贾斯蒂斯采取的道义为先的态度,他的“理念”,由一个事物(“那家伙的尊严”),与一种价值(文明社会的“和平秩序”“体制”)以及一项目的性的暗示(“我们的工作”)——该暗示促使他来“维护”这一事物(即那个家伙的面子)——是呈正相关的[“经过我的观察,发现(给那家伙留点面子)是能够起效的”]。

这种将道德态度简而化之为事物——关系价值、指令的理念,是对作为道德生物的人进行分析的根本前提。这里必须牢记一点,即这种态度既有因果的一面,又有评价的一面。它既是一种理解,也是一项信仰,既有解释性又有目的性,并且它的思维特征和道德特征是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

在接下来的两章里,我们将会分别对解释性和目的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我们将把警察的智力成长视为一种与他的道德成长迥然不同的事物来加以探讨。这种将智力理解与道德感受相互分离的做法仅仅是出于进行分析的目的,在结论部分,我们会设法表明,解释和目的之间是以一种互为自反(mutually reflexive)的因果模式相互关联的。

最后说一句话,并且还要做出一个警示。根据道德论的公理,道德态度的作用是为了使自治成为可能。道德态度是个人要求自己遵循的法则,如果不遵循就会有愧疚感。秉承道德论的人士让自己直面两种选择,要么在行为举止上担负责任,要么因为愧疚而痛苦不堪。他的问题是自我施压造成的,因为他同时身兼立法者、辩护人、公诉人、法官和执行者多个身份。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人身兼数职存在利益冲突,但是这种利益冲突往往导致趋向严惩而非宽大。[3]

而前面所说的警示则是,相比刚刚结束的这些章节,下面两章步调相对较慢,关注点也更加微观。不过,如果读者能适应这些改变,我认为他的耐心最终会得到回报,而且结论章节的理论基础也会因此更加牢固。

[1] 爱德华·哈利特·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新社会》(The New Society)(波士顿:Beacon出版公司,1957),第10页。

[2] 莫里斯·科恩(Morris Cohen):《逻辑引论》(A Preface to Logic)(1944;纽约:Meridian’f 956出版公司)第58页,在谈到“等效表达式”时指出:这些术语“指示或指向同一对象”。

[3] 在这方面,我建议读者参考约瑟夫·温鲍(Joseph Wambaugh)的著作,他曾是洛杉矶警察局警官,他的著作对警察职业道德方面有很大启示。在自责和严惩的问题上,尤其参见他的《洋葱田》(The Onion Field)(纽约:戴拉考特出版公司,1973),该书描述了一个警察的真实故事,该警察谴责自己“允许”搭档被暗杀,而实际上谋杀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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