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在给出合理的警告,如果有谁朝跟我搭档的击球手投球,我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投手必须保护他的击球手。你必须这样做,否则整个赛季他们都会让你毫无翻身可能。
——盖洛德·佩里(Gaylord Perry),克里夫兰印第安人队(Cleveland Indians pitcher,美国职业棒球队),1972年
战争即和平。
——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1984》,1949年
Ⅰ何谓强制,又是什么使得它在人类事务中独一无二,如此特别?
强制(Coercion)是一种以伤害对方作为威胁来控制他人行为的手段。强制性关系存在于每一个社会的任何角落:在家庭里、在市场中,尤其在政治体系中更为突出。对于许多关于强制的运用,文明均予以容忍,乃至于创造条件使之成为可能。最引人注目的是,文明向公共官员授予了威胁要对他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的权力。一些社会,尤其是一些自由国家保证私人主体有权在法律框架之内,对他人做出重大威胁。实施强制的法律许可往往被称为权威(authority),以便将其与那些未经授权的、遭到禁止的行为——被冠之以暴政、敲诈、犯罪性勒索(criminal extortion)——区分开来。
强制这一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都涉及复杂的程序和麻烦的后果。为了深入地理解强制的本质,我将会对一个关于强制性关系的简化模型进行探讨。我将这一简化模型称为勒索性交易(extortionate transaction)。从始至终,我都会使用“勒索”这一字眼但是所表达的并不是它的非法含义,而是用作中性词,描述的是得到授权和未经授权的强制——既可以指权威,又可以指流氓行为。[1]
Ⅱ当我们在构建勒索性交易时,有两个事实会凸显出来。首先,勒索关系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在一个所有关系都是建立在威胁的基础之上的世界里,每个人不是受害者就是加害者,一方意识到另一方试图空手套白狼。因此压迫他人者必然本能地预料到受压迫者会进行反抗。勒索是典型的恶性循环。加害者总是反勒索的潜在受害方,无时无刻不在防范受害者的报复。勒索关系的双方都必须全身心投入自卫。从这个意义上讲,勒索是对称的。[2]
其次,勒索能否成功取决于受害者是否拥有两样东西:人质和赎金。勒索者发出威胁,声称要伤害人质除非被勒索者答应交付一笔赎金(即被勒索者为了使人质免受伤害而愿意放弃的东西)。缺少人质或者赎金中的任何一样,勒索关系就会陷于瓦解,它不再是对称的了。真正一无所有的人——已经没有东西可供剥夺的人、孤独的终身监禁者、[3]无力还债者、破产者,还有认为自己生命还不如殉难重要的空想者,都不惧怕勒索的权力(在法律界,一无所有的人被称为“无力履行判决者”)。让我们姑且把这种免于强制威胁的奇特的自由称为剥夺悖论(paradox of dispossession,或无恃悖论)。
一个人拥有的越少,可以失去的也就越少。没有人会去守卫贫瘠的土地,塞萨尔·查韦斯(Cesar Chavez)[4]曾经这样警告他的追随者。
通常来讲,在勒索的动态变化中,受害者积累的资源越宝贵,他的态势就越糟糕。这中间有两个原因。首先,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越有价值——即替代它的难度越大——那么该东西的毁坏就可能越让其所有者感到痛苦。当斯巴达国王阿奇达慕斯(Archidamus)[5]力劝同胞不要糟蹋雅典人的农田时,他这一主张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个事实:“你们只能从一种角度来看待他们的土地:它是握在你们手中的一个质押物,土地耕种得越好,这个质押物的价值也就越高”。[6]
另外一个原因是,被勒索者拥有的财产越多,那么他能够为赎回把柄支付的赎金也就越多,他拒绝支付赎金的理由也就越少。理性的勒索者绑架的是君主,而不是贫民。勒索使我们成了自己财产的受害者,成了自己所拥有的东西的囚徒。
无恃悖论的后果之一是,勒索关系的各方要么尽量自我减损,要么只能自我防卫。受害者可能会自行消除财富过多给自己造成的窘境。政治经济学家谢林(Schelling)对此总结道:“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弱点往往也是优势……背水一战反而能置之死地而后生。”[7]如果士兵们断绝自己的退路,那么敌人也就无法以此相要挟。通过自愿放弃后撤的道路,他们或许挽回了原本必须付出的代价(敌人发现强制不管用后,也许会后退,不愿付出使用野蛮暴力的代价)。[8]
Ⅲ如果无法通过尽量自我减损达到无所凭依,那么就像马基雅维利所告诫过的那样,受害者肯定会“大力强化防卫”。加害者为抢走受害者所拥有的东西所付出的代价越高,受害者的所有物被劫走作为要挟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潜在的受害者会建立庇护所(sanctuaries),将自己拥有的事物放置其中,使之不再轻易地被人劫走作为勒索自己的把柄。此类庇护所凭借的可以是习俗、法律或者武力。[9]
不过,庇护所越是仅仅依赖武力,那么被害者在自卫上消耗的精力也就越多。如果一个人依靠强化自身防卫来防止遭到勒索,他往往会倾向采取一种“极大极小策略”:放弃一切获得利益和进行创造的机会,从而将最大的风险最小化。到头来,他会由于不愿冒险而埋没自己的天赋,因为在庇护所之外,被他人攫取的危险太大了,而庇护所的范围又太小,不能再容纳这个人之外的他人。因此,无恃悖论带来了若干重要影响,使浪费和尽量自我减损成为美德,而对创造和积累进行处罚。
勒索性交易中又暗含了几个更加值得玩味的悖论。其中一个便是超脱悖论(paradox of detachment)。加害者需要把柄,但是他并非总是能够弄清他所劫持的事物对于勒索受害者的价值。绑架国王女儿的人并不能绝对确保国王究竟是对这个女儿宠爱有加还是厌恶至极;如果国王巴不得处理掉她,那么绑架者除了成功地抓到一名悍妇之外一无所获。无独有偶,选民们可以拿让他在下次选举中落选来威胁某个不负责任的议员,他们的把柄就是议员想保住职位的愿望;但是如果议员对是否连任毫不关心,那么选民的威胁也就毫无用处。同样的,已经为自己的商店投了足够保险的店主,可能会对炸弹勒索威胁无动于衷(虽然他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另有高见)。
如果受到勒索的受害者清楚地表明,他根本就不在乎失去自己的女儿、通过竞选赢得的职务以及投保险的商店,那么他的无动于衷就会使他所拥有的这些事物成了无关痛痒的把柄。这样一来,在对付勒索的时候,只有一种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真正在乎的东西,那就是摆出一副对它漠不关心的样子。这种反讽就是我们想要通过超脱悖论表达的意思:受害者越是不在乎保全某样事物,那么加害者以之作为要挟的可能性就越小。
超脱悖论对人和与受害者有关的事物都同等适用。有一项这样的规则:如果企图越狱的犯人用其他监狱看守人员来当作人质,那么监狱看守必须向该逃犯开枪。只有从长远来看,这项规则能让囚犯认识到,社会并不在乎被犯人劫为人质的看守人员的生命,这条规则才具有意义。我们射杀监狱看守是为了拯救其他监狱看守的生命;我们希望通过降低劫持监狱看守的有用性来减少此类劫持事件的发生频率。
将自己从互惠的、道德化的、人与人之间的朋友关系中超脱出来,在勒索性交易中是很有道理的。对于一个替他人考虑的勒索关系参与者(不论是受害者还是加害者)而言,他们宁可牺牲友情也不愿去赎回自己的朋友。而且,声称不顾友情能降低自己成为勒索受害人的可能性。一方面,朋友们可能会比自己更加容易遭到劫持。在抵御诱拐者的劝诱方面,孩子们不可能像父母那样谨慎。一个朋友众多的人遭到勒索的可能性与跟他的朋友中最不小心的那个受到勒索的可能性一样大。另一方面,在最文明的情况下,受害者或许会面临支付赎金、救回无故第三方的道德压力,而他在道德上拥有去冒毁灭自己的风险的自由。[10]
通过消除迫使人们屈服的道德强制,减少为他人的大意而埋单的风险,采取超脱的态度可以减少自己遭到勒索的可能性。
但是,对人与人之间友情的超然带来了独特的、在对事物漠不关心中所不存在的难题。受害者必须不断地采用夸张的方式表现超脱的态度,从而让勒索者确信,对于那些正常人都会抱有恻隐之心的个人,确实是真的不在乎。掩盖人之常情并非易事。受害者可能不得不通过“树立典型”(make an example)的方式表明他是一个无情无义的人:在前文所举的监狱例子中,他可能一辈子都会背负导致狱警死亡的责任,或者友谊遭到拒绝(想想哈姆雷特是如何夸张地表露他对奥菲利亚的冷漠),或者在战区中被摧残。这就是勒索性行为的危险含义。
第二个代价高昂的后果是,一个人如果持超脱的态度,他会无法得到自己所放弃的友谊本来可以提供的力量和帮助。
现在,我们来看看勒索性行为的第三个悖论,面子悖论(the paradox of face)。如果一个人、群体或国家获得并保留某种好名声,也就意味着是故意为之,我们就说他“保全了面子”(saved face)。正如拥有良好的“商誉”(good will)——一种公平交易的声誉——属于一种市场资产一样,拥有“恶意”(ill will)——一种给予严厉惩罚有仇必报的恶名——在勒索关系中也是非常宝贵的。面子悖论——一个人的名声越坏,那么他的真实行为就越不必如此恶劣——对勒索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适用。一个声名狼藉的勒索者会发现他从来不需要真正实施威胁,因为鉴于他心狠手黑的名声,受害者会乖乖就范,根本不会去质疑他的虚张声势。另外,恶名昭彰的潜在受害者会发现,自己根本不必进行回击报复,因为他的恶名足以让潜在的勒索者望而却步。这就是权力平衡理论:两个睚眦必报、恶声在外、说得出做得出的对手,会相互强制对方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在剑拔弩张的情形下和和气气的行为有可能就会转化为有利可图的互惠交易,假以时日,这些交易会让双方不再留意彼此的剑拔弩张(而当初促成他们相互合作的正是这种剑拔弩张)。昭彰的恶名或许是达到良好目的的唯一可行手段。
面子悖论起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勒索在本质上是事关心理的。对强制的成功实施并不在于伤害,而是以伤害相威胁。比如,威胁举行罢工是一种勒索行为,然而真正进行罢工,却差不多是失败的行为。成功的罢工是并未实施的罢工,是雇主在预料到要发生罢工后先行做出妥协。罢工纠察队一旦出动,那就不会有利益和胜利可言。无一例外的,工会成员在罢工期间承受的压力总是比资方要多得多。另一个例子,在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在所有体育运动中,职业棒球是最类似勒索的一项运动),没有投手想要投出击球手可能击出全垒打的球。投手只是想吓唬击球手,让后者不能舒舒服服地待在本垒板。
勒索的一大风险是勒索者的虚张声势被识破,或者勒索者的恶意遭到质疑。这样一来挽回颜面唯一的办法就是清楚地表明恶意,并且做出残酷和毁灭性的回应,哪怕这样做要冒着自己遭到毁灭的风险。在一方做出或接受威胁之后,无论是摆出一副善良的姿态,抑或是宽容谨慎的姿态,都会导致颜面扫地。在勒索中,要求实施此前做出的威胁或反威胁的压力是持续不断的。未来取决于过去的任何记录。就像在法庭上一样,勒索中有一种质疑推定:一事假,事事假。[11]因此,为了防止进一步丢面子,就要制造一个恶劣的例子来表明自己下狠手的决心。在面子悖论中隐含着不断升级的危险——发出威胁的双方都不愿失去面子,从而陷入僵局。
暴力和复仇,更准确地说是暴力和复仇的声誉,是成功的勒索者的品质。然而,有些时候甚至最恶劣的名声也不足以促成勒索。有时候只有无知方能奏效,我将这种情况称为非理性悖论(the paradox of irrationality)。非理性在勒索中有两个显著的作用。一方面,它放大了勒索的严重性。如果一个人说,“不要靠近,否则我就和你同归于尽”,同时他双眼充血,一脸疯狂状(madness on his face)——简而言之就是看上去疯狂到了足以毁灭自己的程度,那么,对方十有八九不去招惹他。如果实施某个威胁太具有自我毁灭性,以至于没有哪个理智的人真会去实施,那么只有一个疯癫的人做出这种威胁的时候才会有人相信。非理性中的理性,这是谢林(Schelling)对倔驴脾气在成功勒索中所起作用的总结。[12]
另一方面,一个人不要总是那样理智,这中间还有一个合理的、为了自卫的原因。如果受害者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并不知道他人对其进行的威胁,那么他们也就不会被这些威胁所吓阻。打电话来勒索听力障碍人士是无意义的。如果勒索关系的一方参与人对对方当事人的破坏力视若不见、置若罔闻,那么对手知道这一点之后,也就失去了攫取把柄的意愿。在勒索关系中,一个傻瓜有时候甚至敢于踏遍哪怕是神也畏惧的地方,因为真正的傻瓜害怕的东西确实要少一些。
这里要说的是,在勒索领域,理性并且表现出理性的样子或许是一种负担,孤陋寡闻、稀里糊涂反而是一种优势(“故意装傻”[studied ignorance]就是通常用来形容这种美德的词汇)。我们可以这样总结非理性悖论——威胁者越精神错乱,那么他做出的威胁的严重程度就越高;受害者越精神错乱,那么他受到的威胁的严重程度就越低。
给自己的非理性行为做出一个耸人听闻的实例既是至关重要的,又是困难重重的,就这一点而言,强制的每一个悖论的实际解决方案都概莫能外。这一点之所以困难,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人们坚定地认为,每个个体都是智人。因此,要证明某人是个货真价实的疯子,这个举证委实太过艰难。装疯卖傻(feign madness)也许是不可能的。要假痴不癫地装傻,就必须发自内心地变得非理性,相信那些正常人都认为不合逻辑的事情,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在思想意识的形态上变得疯癫,从而让对手相信他真的会做出不符合经济效益、文明道德以及人类认知的事情。
满嘴恶毒言辞的政客,狂热信仰种族隔离的3K党(美国南部的白人秘密组织,利用暴力反对社会变革和黑人的平等权利)党徒,以笃信道德绝对性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13]的狂热分子——他们各自以自己的方式促使对手推翻了他们是理性的人的假定。以这种方式解决悖论当然有一种风险,那就是如果各方变得非理性才是理性的,那么其结局也许是终极的不合逻辑的结果——一项自杀协议(a suicide pact)。[14][15]
Ⅳ勒索模型使得我们更加容易地看清强制的陷阱,特别是强制权力的各项悖论:
(1)无恃悖论(The paradox of dispossession):一个人拥有的越少,可以失去的也就越少。
(2)超脱悖论(The paradox of detachment):受害者对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越不在乎,那么加害者以之作为要挟的可能性就越小。
(3)面子悖论(The paradox of face):一个人的名声越是臭名远扬,那么其就越没有必要真正实施肮脏下流的事情。
(4)非理性悖论(The paradox of irrationality):威胁者越精神错乱,那么他做出的威胁的严重程度就越高;受害者越精神错乱,那么他受到的威胁的严重程度就越低。
这四个悖论如何适用于警察?对于解释警察的事业发展有何帮助?答案可能看起来很明显。警察的权力中包含对他人实施合法强制的许可,以便抑制他人实施不合法的强制。社会授权警察杀死、杀伤、监禁并以其他方式伤害那些非法杀死、杀伤、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受警察保护的那些人。[16]
但是,身为警察面临的真实情况,以及一个微妙的讽刺是:警察或许看起来是强制手段的最高践行者,但实际上警察却是强制的首当其冲的、最为常见的受害者。警察是社会的“替罪羊”(fall guy),他们更多的是强制的对象而不是执行者。警察一次又一次地以受害者的身份涉身勒索性行为之中,只有在极为少见的情形下,他才会以加害者的身份发起强制行动。[17]即便警察是邪恶狠毒的,他们的邪恶也是勒索关系内在的恶性循环中向好的一面。
与人们对警方较为不恭的刻板印象恰恰相反,强制性对峙几乎总是公民主动挑起的。除此之外,在此类交锋中,公民相对于警察往往享有某些不受节制的优势。这些优势来源于强制的四个悖论。公民相对于警察来说,更加有恃无恐、更为超脱、更加恶毒、更加疯狂。加之在这些先天优势之外,大部分警民对峙的情形都是由公民决定的,读者可能开始体会到警察在这些对峙中做出回应之时所面临的种种重大限制。警察才是处于守势的一方。关于警察,有一点颇为值得玩味:他证明了一个自我克制的人想要保护自己免于受到恶人的欺负是多么的困难。警察鉴于自己相对弱势的地位,发明出了多种用以保护自己的技巧,这是将警察与其他人区分开来的特点之一。
警察的处境有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地方,那就是他的权力、他的地位、他的文明意识以及他的理性,严重地限制了他们对他人勒索行径做出成功反应。他的可选方案受到苛刻的限制,跟他那些违反法律、没有公职的对手相比,警察的选择余地要小得多。如果阿克顿勋爵认为权力趋于腐败的理论是正确的,那么下面的说法或许也不无道理:权力的腐化性影响源自权力拥有者的权力,招致他人对其进行强制,并导致他处于守势。权力会限制、挫败、恐吓权力拥有者的良心,并成为其良心上的负担。
这就是为什么第二章的那四名警察对强制现象的关注是那么普遍和重要。或者,更加直白地说,这就是为什么我在构建这本书的论据时,如此重视强制的原因。这一点,读者很快会在我们对定义“好的”或者专业的警察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之中看到。
[1] 接下来探讨20世纪五位主要社会学家及其作品:彼得·布劳(Peter Michael Blau,1918年2月7日~2002年3月12日),美国社会学家,社会交换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的代表人物之一。生于维也纳,后移居美国。他受G.C.霍曼斯的影响,从社会结构出发研究人与人的交往过程,是结构主义交换论的代表人物。20世纪70年代以后,布劳提出了宏观结构理论,试图用宏观结构主义代替早期的交换理论,创立和发展了一个更加严密的理论体系。其理论构造比他早期的交换理论更为清晰,在西方社会学界有很大影响。主要著作有《官僚制组织动力学》(1955);《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1964);《美国职业结构》(1967,合著);《不平等和异质性-社会结构的原始理论》(1977)。拉尔夫·达伦多夫(Ralf G.Dahrendorf,1929~2009年6月17日),德国社会学家、思想家,政治家。一代自由主义思想巨人,是自由派社会/国家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二战后的德国社会学研究。主要著作有《社会冲突理论探讨》(1958);《工业社会中的阶级冲突》(1959);《走出乌托邦》;《社会人》;《阶级后的冲突》;《生活的机会》等。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1902~1977年)是一位著名的政治学家,也是一位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传播学者。拉斯韦尔一生勤勉耕耘,著述甚丰,共发表了600万字的学术著作,内容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宣传学和传播学等许多领域。主要论著有《精神病理学与政治学》(1930年);《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1936年);《传播的结构和功能》(1948年);《政治的语言:语义的定量研究》(1965年);《世界历史上的宣传性传播》(1979年,与人合著);《世界政治与个人不安定》;《我们时代的世界革命》;《政策科学》等。托马斯·谢林(Thomas C.Schelling,1921年4月14日~2016年12月13日),美国著名学者、经济学家,外交事务、国家安全、核战略以及军备控制方面的研究专家,也是有限战争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谢林于1944年获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士学位,1948年获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77年他获得了弗兰克·E.塞德曼(Frank E.Seidman)政治经济学杰出贡献奖。其代表作包括《冲突的战略》(1960)以及《微观动机与宏观行为》(1978)。与传统上大量运用数学的博弈论不一样,其主要研究领域被称为“非数理博弈”。瑞典皇家科学院将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有以色列和美国双重国籍的罗伯特·奥曼和美国人托马斯·谢林,以表彰他们在博弈论领域做出的贡献。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哲学家,是现代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的思想家。韦伯最初在柏林大学开始教职生涯,并陆续于维也纳大学、慕尼黑大学等大学任教,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进行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他是同泰勒和法约尔同一历史时期,并且对西方古典管理理论的确立做出杰出贡献,公认的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被后世称为“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的“职业政治”,出自于马克斯·韦伯《社会学论文》,由H.格特和C.赖特米尔斯编辑整理(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46)。
[2] 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引自提图斯·李维(Titus Livius,罗马历史学家。生平不详,毕生大部分时间在罗马度过。他一生的工作是写罗马的历史,一共写了142册。第11~20册以及第46~142册已散佚,第45册以后的书也是从残页和后来的概要中才得知的。李维不像早先的历史学家,他不参与政治,所以他不是从党派政治上书写历史,而是着眼于人物的性格和道德。他发展出的一种拉丁散文风格与所写的主题极相适合。他写的历史是他那个时代的经典之作,直到18世纪都深刻地影响了历史写作的风格和原则)。马基雅弗利就个人在政治事务中的动机与恐惧发表演讲:“因此对自由的渴望,导致一方抬高自己来给对方造成压迫。在试图避免使自己陷入恐惧的过程中,人们给他人造成恐惧;他们抵挡住来自别人的伤害,却把这种伤害加诸他人身上,就好像想不受压迫就必须压迫别人一样。”(Discourses,trans. Christian E.Detmold [New York:Modern Library,1950],bk.1,chap.46)。
[3] 格雷沙姆·赛克斯(Gresham Sykes),《奴隶社会》(The Society of Captives)(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58),第3章,非常具有启发性地讨论了重刑监狱里的剥夺悖论。
[4] 塞萨尔·埃斯特拉达·查韦斯(Cesar Chavez):生于1927年,美国劳工组织者,曾于1962年创建全国农场工人协会。——译者注
[5] 阿奇达慕斯,也译为阿奇达姆斯(Archidamus),宙西达姆斯之子,斯巴达国王,伯里克利的朋友。公元前431年,他率领同盟军首次入侵阿提卡,但是奥诺城镇久攻不下,贻误了战机,使得雅典人把乡下的财产进行了转移,之后进兵阿卡奈,但雅典人并不迎战,他只好撤退。公元前430年夏,他再次入侵阿提卡,蹂躏了整个地区。公元前429年,他率领同盟者入侵普拉提亚,但是久攻不下。公元前428年夏,他第三次入侵阿提卡,同往常一样,没能取得太大成效。尽管前十年的战争通常称为“阿奇达姆斯”战争,事实上以睿智温和著称的他并不主张与雅典人全面开战。——译者注
[6] 修西得底斯(Thucydides),《伯罗奔尼撒战争》(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s),理查德·克劳利(Richard Crawley)译,The Greek Historians,ed. M.I.Finley(纽约:维京出版社,1960),第262页。
[7] 谢林(Schelling),《策略冲突》(Strategy of Conflict),(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第22页。
[8] 同样,作为19世纪聪明而预言准确的美国观察家,托克维尔(Tocqueville)注意到清教徒的苦行(Puritan austerity)可以防止勒索。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trans. Henry Reeve(纽约:维京出版社,1945)。
[9] 道德习俗禁忌存在于阶级结构、专业实践和职业安排中。贵族们不会向公众暴露同侪的丑事,“背叛整个贵族阶级”。政治家不玷污他们同事的声誉,即使对方玩弄感情、酗酒或适度地攫取一些可疑的利润。即使在黑手党,一个黑帮成员的妻子和孩子都不被视为“局内人”。就法律保护来说,法律通常保护公民拥有物的方法是将其标示为“财产”,授权他调用公共力量来保护其财产。产权无非是来自法官、警察以及法律事务代理人(attorney at law,过去是指被准许在西敏体系的较高级别的普通法院执业的人,他们相当于在衡平法院执业的事务律师[solicitor]及在海事法院、教会法院、遗嘱检验法院和离婚法院执业的代诉人[proctor]——译者注)的可靠、单方受益的帮助,来庇护一个人的拥有物。
[10] 参见乔治·里迪(George E.Reedy),《总统暮年》(The Twilight of the Presidency)(纽约:世界出版公司,1972),第24页:“每一个认真反思过人生的人最终都会认识到,人生最重的担子不是为他自己肩负的责任,而是他自己为别人肩负的责任”。
[11] 一事假,事事假(false in one thing,false in everything),根据美国判例的总结,本法谚表达了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即若某证人在案件中某一重要事项上作了虚假证明,陪审团有权忽略其证词中的其他方面。——译者注
[12] 谢林(Schelling),策略冲突(Strategy of Conflict),(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第17~18页。
[13]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是一个美国的大型非营利组织,总部设于纽约市,其目的是为了“捍卫和维护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这个国度里每个公民享有的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成立于1920年,是一个专替少数人说话的组织,总是替很“不得人心”的人辩护。他们替当时激进的共产党辩护,后来又替3K党辩护。那些始终支持他们的黑人很不理解,但他们有自己的信念。他们认为如果法律只保障大多数人的权利而漠视少数人的权利,那么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丢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译者注
[14] 自杀协议(a suicide pact),是指两个或多于两个的人的共同协议,其目的是造成所有订立协议的人的死亡,不论协议内容是否由订立协议的人各自结束自己的生命。——译者注
[15] 当文明崩溃,强制成为权力的主要手段,参见修西底德斯(Thucydides)对于克期拉基岛人(Corcyraean)革命(公元前427年)的描述:“革命从一座城市蔓延到另一座城市,还带来了一个更大规模的对他们发明的过分细化,主要表现为奸诈的野心和残暴的报复性劫掠。言语不得不改变他们普通的意义,而承载起人们赋予的含义。鲁莽大胆开始被看作是忠实盟友的英勇;谨慎犹豫、适度怯懦、温和做派被当作是无男子汉气概的表现;疯狂暴力成为男子气概的属性,是谨慎的谋划和正当的自卫手段。那些极端主义的鼓吹者往往得到信任,而反对极端主义的人却受到质疑。看透问题所有方面的能力变得无用。成功的布局需要一个奸诈的头脑,来破解一个更加奸诈的阴谋;但要想不针对任何人,那是毁掉你自己的派系,害怕你的对手。最后,总而言之,抢在蓄意犯罪前动手,为想要犯罪的人提供建议,都是同样值得推崇的,血缘亲情甚至不及党派来得紧密,来自政党高层的意志毫无保留地横冲直撞;因为这样的团体并不是看到建立国家机构带来的好处,而仅仅是出于他们颠覆的野心而成立,并且成员对彼此的信心更多地依赖于共同犯罪关系,而不是宗教的庇护。对手的合理建议遭到己方两者中较强大一方的嫉妒性排斥,而不是慷慨的信任。复仇也远不止于自我保护的原因。由任意一方提出的和解誓言只会马上受阻,仅适用于双方都没有武器在手的时候;但当机会允许,最先冒险获取武器、让敌人毫无防备的人,会认为这背信弃义的复仇比公开复仇更加甜蜜,自此,撇开对安全的考虑,背叛得来的成功为他赢得了智慧上的凯旋。”[Thucydides,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s,trans. Richard Crawley,in The Greek Historians,ed. M.I.Finley(纽约:维京出版社,1960)]。
[16] 当一个公民认识到,警察得到适当授权使用强制手段,他会自愿服从。他看到制服就会提醒自己的责任。然而,一些市民拒绝合作,因为他们认为警察行使强制是未经法律授权的,这种观点受到法律哲学家凯尔森(Kelsen)称为警察命运结局的明显的“二律背反”(antinomy)[①法律上的自相矛盾;②(哲学)二律背反。指两个互相排斥但同样可论证的命题间的矛盾。——译者注)的强烈影响——认为警察获得授权的强制工具、致命武力、伤害和监禁,都是人们期待他阻止他人使用的。凯尔森这样描述强制性法律秩序的本质:“在社会技术悖论中,这里提到强制秩序是因为,事实上它的特定工具,即制裁的强制行为,与它寻求在个体关系中阻止的不法侵害,是完全一样的行为;对社会有害之行为的制裁,本身就是这种行为。为此,通过威胁强行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要完成的,恰恰是要求人们在相互行为中,不得强行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人们选择暴力,来阻止社会中的暴力。这似乎是一个二律背反”[H.Kelsen,《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纽约:鲁塞尔出版公司,1961),第20页]。
[17] 一些人可能会振振有词地说,公民可能因为警察潜在的强制能力不得不采取强制行动。因为他害怕警察会滥用权力,公民通过先发制人来保护自己。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声称,公民也许不是真正的攻击者而仅仅是反击者。但如果把先发制人说成是报复,听起来他们所说的“报复”,就好像希特勒在1939年对波兰所实施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