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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未来:我们将何去何从

第十二章未来:我们将何去何从

100多年前,英国作家吉尔伯特·基斯·切斯特顿受命担任陪审员。宣誓后,切斯特顿坐回自己座位,观察即将上场的各色人等:被指控疏于照管子女的妇女,偷自行车的窃贼,法官以及各方律师。通过近距离观察庭审,他目睹了此前无从了解的事实,“每当提到法律官员,即使是其中的佼佼者,包括法官、治安法官、侦探和警察,真正可怕的事情并不是他们居心险恶(有些人其实品德高尚),也不是他们愚钝不堪(有些人其实精明能干),而仅仅是他们已经对司法习以为常”。

他就此指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体制内的人们非常熟悉他们的周遭环境,非常拘泥于既定的处事方式和原则,以至于“他们并不关注那些站在被告席上的犯人;他们只是看到同样身份的一些人站在那个熟悉的地方。他们并不关注令人敬畏的审判法庭;他们只是看到自己的工作场所”。在切斯特顿看来,陪审团制度能够解决这个问题,那些和他一样的局外人,那些身为普通民众担任案件陪审员,能够做到“关注法庭和众人,关注警察和惯犯粗糙的脸、纨绔子弟颓废的脸和指手画脚的律师虚伪的脸,他们带着好奇心看待这一切,就好像在欣赏一幅新画作或者新编排的芭蕾舞一样”。

在本书看来,切斯特顿对陪审员的信任很可能并不可靠;如同他所批评的法官、警察和律师一样,陪审员也会受制于各种类似的感知局限,但是,他对刑事司法制度内在问题的诊断却是非常准确的。我们已经对这个制度习以为常了。这个制度看起来是如此熟悉,以至于我们无法看清它的真实属性,无法判断它的驱动力量和问题所在。正义最大的敌人,并不是存在偏见的警察、愚钝的陪审员或者任性的法官,而是我们每个人的内心。

任何变革,都要以理解和把握现状为前提。我们需要通过新的视角来审视刑事司法制度。鉴此,注意关注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重要的。这些研究能够揭示出现行司法制度的缺陷,并为我们指明变革的方向。变革需要坚持和勇气,而我们的司法制度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完全能够应对新科学证据提出的要求。

令人欣慰的是,研究者正在该领域投入越来越多的精力,他们不仅致力于梳理我们存在的偏见,还努力控制甚至消除这些偏见。例如,目前已有证据显示,潜在的种族偏见会使手无寸铁的黑人遭到枪杀的风险显著高于白人;还有证据显示,如果警方在模拟训练时强调不得随意开枪,就能显著减少执法失误。不过,这种训练本身并不能消除潜在的种族偏见。通过这些研究,科学家们提出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改革建议。让我们先看这样一项举措:通过向人们展示极具正面形象的著名黑人的照片(如马丁·路德·金),以及极具反面形象的著名白人的照片(如查尔斯·曼森),有助于成功地消除种族偏见。另外一项举措是讲述一个生动形象的故事,实验参与者设想自己遭到一名白人罪犯的攻击,身受重伤,随后被一名黑人营救。既然我们了解有效干预措施的核心要素,下一步的挑战就是研究如何消除偏见。本书立足探讨的各种问题,并研究完善相应的解决方案,使之有助于极大地推进改革。

基于这些全新的研究成果,许多重要的改革举措已经付诸实施(前文已经提到相关内容),还有一些改革举措正在探索之中。目前,有些警察机构已经成功实现从第三方视角对所有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还开始使用认知访谈技巧询问证人,并废除了暗示性的列队辨认程序,这些事实充分证明改革是行得通的。不过,我们也需要基于科学研究成果,着眼于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更为系统的概念重构,当然,这项工作更多地要着眼于未来,并且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前瞻性。

本书已经探讨了导致不公正的各种因素,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关注自身的短处,就无法抵达理想的彼岸。人性,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瑕疵,也仍然是至善的源泉。我们每个人都怀有一颗善良的同情心。为了实现实质正义,最重要的就是要认识到:何时要克制我们的本能,何时要唤醒我们沉睡的同情心。

人类缔造了刑事司法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能够维持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转。人类存在一些先天不足,这导致我们难以践行既定的原则,也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减少法律制度对人类感知、记忆和判断的依赖。

在其他一些领域,例如,选举预测、交通规划乃至眼科手术,都经历过类似的反思和变革。例如,棒球队一度依赖球探的直觉来挑选球员,而现在则更多地依靠统计分析来预测获胜队伍。药剂师一度依赖自己和病人的记忆来避免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过敏反应,而现在则依靠计算机程序来追踪诊疗记录并进行自动预警。

如果你前往宾夕法尼亚州拿撒勒的马丁吉他工厂参观,就会发现,自从1833年以来,该厂一直以其手工木制品为傲,但为了追求产品质量极致,该厂在多年前就已决定投资引进机器人。吉他外表的漆层只有两根头发丝的厚度,这意味着,即使是非常熟练的工人,哪怕只是对抛光垫稍微用力过大,就很容易透过抛光垫烧到原木,一旦出现这样的失误,就必须对整个乐器进行耗时耗力的重新雕琢。但抛光机器人就具有准确测量压力和精准操控的能力,从未出现此类失误。对该公司来说,当然不愿放弃手工工艺模式,但为了实现公司的核心使命,改革势在必行,公司负责人也毅然决然地作出这一选择。公司的终身员工迪克·博克就此指出:“因为我们拥有悠久的手工工艺传承,所以总是对新技术心存疑虑。但是,当新技术确实行之有效,能够显著改进产品质量时,我们就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积极应用这些新技术。”

当我们致力于构建更加有效和先进的刑事司法制度时,同样需要保持这种开放的心态。不公正源于人类大脑的局限,因此,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最佳的方式就是不再依赖人类的感官。如果我们认识到,目击证人并不十分可靠,法官也往往难以保持客观,我们就需要思考如何完善目击证人辨认程序,如何减少法官的偏见,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如何才能不再需要目击证人,如何才能不再需要法庭审判?哪些程序我们可以舍弃不用?

前面已经提到,目前最需要改革的就是法庭上的证人辨认程序。它具有很强的暗示性,经常被早先的辨认过程污染,也很容易被陪审员赋予过高的证明价值。甚至连检察官都意识到,辨认纯粹是在表演。所以,不如首先就拿辨认开刀,废除辨认程序。

另一项可以考虑废除的就是律师申请陪审员无因回避的权利。有证据显示,律师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并不是为了淘汰有偏见的陪审员,而是为了组建有利于己方诉讼主张的陪审团。废除这项权利并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为了解决检察官拒绝向辩护方开示证据的问题,我们可以要求犯罪实验室同时将鉴定报告送交控辩双方,也可以要求警方将所有案卷材料输入一个可以公开访问的文档,禁止检察官修改或者增减内容。当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弄虚作假时,也就无需担心司法不公了。

在许多案件中,我们都应当意识到,现有的技术能够减少我们对不可靠的人类感官的依赖。我定居在费城,前段时间,我家附近的一个街区发生一起凶杀案,警方很快就宣告案件已经侦破。警方破案的线索不是来自目击证人,而是依靠现场安装的摄像头,这些摄像头直接拍摄到作案人进入被害人家中,随后驾车离开现场。时至今日,安防摄像头已经得到推广应用,智能手机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生活必需品,审讯室、巡逻车和监狱内部也已安装大量视频监控设备,我们对人类脆弱记忆的依赖度已经显著降低。我们对证人辨认和证人证言的依赖度越低,就越不需要格外倚重陪审员评估证人可信度的能力。尽管我们已经认识到,视频并不是万能的,但它在防范错误定罪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视频录像能够显示出作案人车辆的车牌号,就能够尽可能地避免虚假的供述,也能够尽量避免陪审团在血腥的现场照片影响下认定无辜者有罪。

法庭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也将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如果我们面对微量物证或者遭到污染的生物检材,也能够实时进行DNA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我们就无需担心此前讨论的各种问题。大量有助于快速侦破案件的新兴技术早已在实践中展露身手。

例如,一些城市正在探索使用一种新型装备,精准定位枪击案件地点,并自动触发摄像头旋转以记录罪犯行踪。如果这种新型装备得到普及应用,就能够使警察无需再受制于证人感知缺陷和模糊记忆的影响,同时也能够确保警察全面掌握所有的枪支暴力事件。

类似地,鉴于警察经常在案发后忙乱的侦查过程中忽视关键证据,有关现场的记忆也很容易遭到歪曲或者被快速遗忘,在2009年,纽约市警察局开始启用“Panoscan现场影像重建系统”,以高精度画面记录360度的全方位犯罪现场情况。例如,一名男子被捆绑并刺杀在自家床上,警方在勘查现场时使用了“Panoscan现场影像重建系统”,时隔数月之后,警察仍然可以查阅现场的全景影像,再次审视现场的每个角落,包括通过敞开的衣柜门所看到的衬衫和夹克,以及现场桌子上的5个烟头和可卡因所处的位置以及状态。

纽约市警察局的另一项改革创新是近期推出的智能手机辅助项目,警察在现场执勤过程中可以直接查询许多事项,包括他们正在途经的某个公寓是否曾经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以及某个住户是否为合法登记的枪支持有者。警察在街面巡逻过程中遇到可疑人员后,可以立即查询其违章记录和违法记录。在这项技术的辅助下,警察可以快速得到准确的信息,无需依赖于可能出错的记忆和并不可靠的直觉。

例如,有市民听到隔壁发出尖叫声后报警,警察随即赶往现场,他隐约记得该处曾经发生过一起吸毒男子的暴力事件。因此,当警察叫开现场住户房门,一名男子对他大声叫骂时,警察就可能认为这名男子存在人身威胁,并随即采取可能对双方都产生危险的处置措施。相比之下,如果警察通过查询智能手机,核对现场住户的门牌号,就会发现这里并不是此前发生暴力事件的现场,那起暴力事件实际上发生在公寓7楼。根据相关的查询记录,警方此前曾经来到该现场执法,该户居民并没有暴力犯罪记录,但患有多动症和精神分裂症。基于这一信息,警察就可以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避免任何人受到伤害。此类技术也引起了民权人士的关注,但如果能够据此避免警察依赖毫无依据的直觉开展执法工作,也是利大于弊的。警察基于直觉所犯的错误往往导致公民的自由遭到剥夺,这将导致更加严重和持久的危害。

前文已经提到,要想避免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各种人性偏见或者可预见的错误,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从外部推动变革。每当被问及如何降低谋杀案件发案率之类的问题,我们都会搬出一系列老套的解决方案:增加犯罪高发区的警力、打击毒品犯罪团伙以及研发更加有效的暴力倾向评估标准。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更加深层次但却更加富有成效、便于实施的解决方案。例如,市政当局可以投资使用军方为战时疗伤而研发的急救包,并培训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有效处置可能导致死亡的重大损伤(如肺萎缩、气管堵塞以及肢体大出血),这些紧急情况在驾车枪击案件或者抢劫案件中极为常见。同时,我们也可以要求所有医院和救护车配备常用药凝血栓,该药物一直被用以减缓伤员的失血速度。根据估算,单单这项改革举措,每年在美国就能挽救约4000名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生命。我们习惯于因循传统路径,授权警察采取极具侵犯性且备受质疑的执法行为以减少枪支暴力(例如,“拦截搜身”),或者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无法确保准确性的再犯预测标准,现在有必要换个思路,看看是否还有更加简便的方式能够实现我们最终的目标——挽救生命。

如果以更加开阔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难发现,目前已经存在许多富有创意的犯罪控制方法。研究人员近期发现,20世纪90年代抢劫案件之所以大幅减少,与一项看似无关的政策调整密不可分。联邦政府当时要求各州通过电子管理系统发放福利金,社会公众开始普遍使用借记卡,此举极大地减少了街面上流通的现金数量。由于流通环节的现金大幅减少,与现金相关的犯罪数量也随之显著降低。我们从中获得哪些启示呢?有些情况下,那些最接近犯罪问题的人们,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员,并不一定最适合解决这一问题。

另一项可行的举措就是限制司法人员的裁量权。前文已经提到,当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开展研究时,他们往往带有倾向性地筛选信息,仅仅关注那些符合预期的信息,排斥并忽略相反的数据。法庭之友的报告往往带有偏见和误导性,有时只会使事情变得更糟。鉴此,为什么不创建一个像国会研究处一样的中立机构,向所有大法官提供与特定主题相关的研究报告?这个简单的举措既有助于消除司法偏见,也能够确保所有大法官看到相同的数据,并有效地避免相反的数据遭到忽视。

类似地,既然专家证人往往会提供有利于付费客户的意见,为什么不废除这种极具偏见的专家证人制度呢?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中立的专家组制度,由当事双方共同出资作为单项诉讼费用,聘请中立的专家解决专业性问题。同时,为什么不考虑授权此类中立的专家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呢?我们都知道,陪审员并不了解可能导致记忆扭曲的因素,为什么我们还允许他们判断证人的辨认或证言是否可信呢?如果我们关注证据的准确性,那么,让陪审员自行决定全盘接受还是彻底否定专家意见就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上,当被告人提出精神障碍的抗辩时,我们允许心理学家就被告人能否认知犯罪行为的性质这一关键问题提供专家证言,然后又让陪审团(有时是法官)对该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这种做法看起来有些令人难以理解。

我们还应当考虑制定新的执法规程,以便在无法组建中立的专家组时,仍然能够有效地规范诉讼行为。即便建立刚性有效的执法规程,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仍然可能会偏离规范的要求,但他们都会认识到,事后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例如,警方在处置校园枪击事件现场过程中,可能会偏离执法规程的要求,让证人对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但他们在这样做时应当知道,事后必须要对此提供正当的理由(例如,“我们需要立即确认,枪手是否还在校园里活动”),如果警方提供的理由并不充分(例如,犯罪现场已经绝对安全),这个辨认证据将不会被提交给陪审团。通常情况下,人们之所以会偏离规范的要求,例如,使用极具暗示性的指认而不是现场辨认,仅仅是贪图方便而已。我们需要摒弃那些容易导致错误的惯常做法,促使人们反思传统的执法观念。

计算机程序在这个领域也大有用武之地,对于容易产生偏见或者发生错误的场合,它们可以有效地替代司法人员进行“思考”。例如,智能手机的App程序可以引导巡警按照既定的执法规程保护犯罪现场,并在容易出错的环节给予必要的提示,这非常类似于驾驶员借助GPS定位系统驾车前往陌生城市某个特定的地点。鉴于现场工作头绪繁多,职责范围难以明确,智能手机可以帮助巡警确认哪些警察在现场履行其他重要的职责(例如,记录现场证人的身份,保护现场证据,等待侦查人员勘查现场,等等),同时还能够实时在手机上显示其他警察的具体职责。相应地,智能手机会提示负责收集证人信息的警察开展相应的工作,拍摄证人面部照片,记录证人的原始陈述,录入证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负责救助被害人的警察需要按照规程要求,开展一系列的快速检查,排除危及生命的症状,避免戴维·罗森鲍姆事件再次发生。

尽管听起来很玄幻,但这绝不是科幻小说。面对同样严重的威胁,航空业制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自动化程序,努力避免飞行员的错误。时至今日,喷气式飞机的机长在面临紧急情况需要手动驾驶时,可以关闭自动飞行的部分功能以及有关的警报设备。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们都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来控制飞行,这可以极大地降低空难的风险。是的,航空业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飞机都是在无需飞行员操作的情况下沿着既定的航线飞行,不过,很少有人会对这种发展趋势提出质疑。事实上,当错误的后果非常严重时,如果我们仍然在担忧此类技术的影响,似乎有些吹毛求疵。举例言之,当我们发送电子邮件时忘记粘贴附件,邮件系统就会自动进行提示,如果我们对此感到满意的话,那么,当现代技术有助于避免空难、意外枪击事件和错误定罪时,为什么还要心存顾虑呢?

在未来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中,关于减少对人类认知的依赖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确定朝着这个方向究竟能走多远。我们可能会取消法庭审判,尽管这听起来有些激进,但并非完全不可能。

既然陪审员和法官容易受到证人外貌、被告人肤色或者检察官言行举止的影响,那么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我们能否将诉讼置于虚拟环境之中,让诉讼参与者通过阿凡达之类的虚拟化身进行交流,从而消除上述各种偏见?在大多数审判中,陪审员通常认为,没有必要对被告人、证人或者律师的外表形象进行审查。在司法实践中,防止陪审员以貌取人,可能会对案件审判大有裨益。

前文已经指出,为避免陪审员基于不可靠的标准(例如,转移视线或者抖动膝盖)来评估证人的可信度,可以不再指示他们关注证人的行为举止。不过相比之下,如果能够禁止陪审员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当陪审员或者法官看不到证人眨眼的细节时,就只能关注证人当庭提供的证言本身。当你压根不知道被告人是黑人还是白人,苗条还是肥胖,年老还是年轻,貌美还是丑陋,这些与个人体貌特征有关的偏见就很难产生影响。如果你压根听不到某人慢吞吞的南方口音时,你就不太可能认定这个人智力低下,也不会对非裔美国人产生偏见。

无论检察官在法庭上颐指气使还是举行优雅,无论被告人言语沉闷还是形色各异,都不应当成为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有鉴于此,我们应当积极转变观念,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上述严峻的问题。

与此同时,虚拟审判1也有助于消除律师和法官存在的偏见。如果他们不了解陪审员的背景情况,就不太可能先入为主,不会对陪审员区别对待。如果陪审团与控辩双方隔离开来,看不到控辩双方的行为举止,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将集中精力论证本方的诉讼主张,更加深入地挖掘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而不再刻意通过肢体语言、音调变化和行头装饰来力求体现最佳的出庭效果。

1虚拟审判(virtual trial),是指以虚拟现实技术为支撑的一种理想的审判模式。其中的虚拟现实技术,是一种可以创建和体验虚拟世界的计算机仿真系统,它利用计算机生成一种模拟环境,是一种多源信息融合的、交互式的三维动态视景和实体行为的系统仿真,使用户沉浸到该环境中。

虚拟审判的引入,也有助于确保法庭的安全,既能避免被告人、证人、律师和旁听群众产生暴力冲突,又能减少证人出庭或者陪审团庭审过程中面临的心理压力。当我在费城出庭担任陪审员时,当庭聆听到犯罪的细节情况,那是一起严重的暴力伤害事件,被害人遭受严重的头部损伤,这不禁使我担心起自身的安全。一旦被告人的同伙随后对我进行尾随跟踪,我将如何是好?我随即想到了被害人和证人,他们不得不和严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当庭对质,与他们所面临的心理恐惧相比,我这点儿心理不适简直微不足道。检察官通常会告诉你,强奸犯罪之所以难以提起指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害人拒绝出庭作证,因为她们不愿再与罪犯同处一室。如果通过虚拟影像提供证言,那些原本不愿出庭的证人就不会再有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愿意协助检察官指控犯罪,依法惩罚那些危险的罪犯。与此同时,如果所有证人都不再感到那么恐惧或者紧张,也就无需再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出庭排练,相应地,我们也就不用担心此类出庭排练可能会扭曲证人的记忆。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虚拟审判环境,陪审员、法官、证人和律师的舒适感将会显著增强。每次审判的虚拟环境,包括陪审团观察证人的有利位置、法庭墙壁的颜色、法庭内部的光照和法官席的高度等,都将整齐划一,所有的庭审参与者都很清楚自身的角色。除了午餐时间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法庭的定罪量刑裁决,但我们目前尚未识别出这些影响因素。有鉴于此,我们的改革目标就是消除审判过程中的所有变量,聚焦特定的事实和法律,确保法庭审判集中于实质性问题。

所有的虚拟审判都可以记录在案,这非常有助于上诉法官准确地审查陪审员当庭看到和听到的事实。目前,上诉法官通常只能调取下级法院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仅凭这些记录,实际上很难了解庭审过程中的关键细节。基于庭审记录,我们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例如,选择将案件交给其他陪审团审判(将之作为与上诉程序并行的救济机制)。从社会的视角看,为了判断司法审判能否得出一致性的结论,这种做法将是绝佳的选择。此外,这种审判模式还可以让更多公众实时地观察庭审,进一步提升庭审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事实上,刑事审判甚至还可以通过法院网站进行直播,通过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帮助律师和法官减少司法偏见和失误。

进一步讲,为有效地控制陪审团的偏见,我们可以在控辩双方举证和庭审直播之间设置一定的审查期间。这样,如果对方律师对特定的证言或者供述提出异议,且该异议得到支持,那么,有关证据就不得提交给陪审团。通过设置审查期间,法官也能够更加审慎地审查有关争议,减少当庭裁决错误,避免案件裁决被上级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

虚拟审判面临的困难远远低于人们的预期。一方面,与长期收益相比,初期启动成本并不成为问题。在虚拟审判模式下,此前一些重要的庭审支出,例如,交通和安保费用,将会显著地降低。例如,当宾夕法尼亚州司法机构决定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初步聆讯、签发令状和举行假释、量刑听证后,他们发现,每月由此节省的开支高达170万美元。一旦摆脱了实体法庭审判的后勤局限,法庭每天可以审理更多的案件,相应地,那些贫穷的被告人羁押候审的时间将大大缩短,监管机构也不再需要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被告人的审前羁押。

类似的技术早已在会议领域得到应用,虚拟交互技术正在变得更加常见。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可以在千里之外实时进行大宗交易的谈判、处理国际事务以及协调军事行动。这种虚拟交流的复杂性和流动性程度简直令人震惊。一名士兵可以在内华达州通过操作电脑,帮助海军巡逻队在阿富汗山区寻找掩护,借助红外线制服衣标监控他们的一举一动,并立即指令盘旋在1万5千英尺上空的捕食者无人机发射导弹击毁附近的一辆皮卡车。往小处讲,外科医生可以远程遥控机器人进行心脏手术,心理学家每天都在通过skype软件接诊病人。

鉴此,我们有必要扪心自问,既然连医生都不再需要与病人同处一室,为什么非要强调强奸、枪击或者抢劫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处一室呢?传统的制度基础,特别是认为法官和陪审员需要仔细观察证人的所有言行,在现代科学面前已经站不住脚了。如果现行的法律规则妨碍我们借助现代科技来避免司法不公,就应当重新审视这些规则。

诚然,虚拟法庭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审判的剧场性和新奇性,但这正是问题的关键:那些具有视觉冲击效果的因素,例如,夸夸其谈的律师、无所适从的证人以及对被害人的含泪控诉无动于衷的被告人,往往会导致司法不公。

一旦推行这种改革,除了虚拟法庭,整个刑事司法制度都将从中受益。讯问工作也可以采用虚拟方式进行,从而更好地控制那些可能导致虚假供述的因素,并促使被告人作出真实的供述。证人的询问工作也是如此。立足虚拟技术,无论证人身处何方,都可以快速有效地对其进行询问。

随着虚拟辨认程序的引入,一些虚拟空间已经处于研发之中。辨认程序是司法偏见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计算机来创建、选择和操作列队辨认过程,能够消除这一程序存在的偏见。同时,我们还可以在其他领域探索突破性的改革。设想,如果取消现实的监狱,创造一个虚拟的矫正环境,情况将会怎样?罪犯们可以继续生活在自己家中,从事自己的工作,只是每天都要花两个小时的时间呆在为他们量身定做的虚拟空间,以便实现预期的威慑、康复或者其他的刑罚目标。这种做法将会取得巨大的收益。一方面,我们不再需要为大多数罪犯提供衣食和住所,这将极大地减少矫正支出。更重要的是,与现有的刑罚模式相比,只有罪犯自身会体验到惩罚,他的子女、配偶、父母和朋友不会因此受到牵连,同时,罪犯仅仅会受到刑罚自身的影响,不会遭到现代监狱中肆虐的人身攻击。进一步讲,如果我们允许社会公众进入悬案的虚拟犯罪现场,鼓励大家为案件的侦破贡献智慧,情况将会怎样?尽管我们基于战略性考虑,有必要对某些事情保密,但为什么不调动成千上万美国民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呢?与之相比,仅仅让某个警察承担侦破案件的职责,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有些荒唐。如果我们想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就需要探索创新的路径。我们面临的局限仅仅是缺乏想象力,以及僵化地固守传统的行为模式而已。

如果我们想要让刑事司法制度变得更加公正,就不仅要减少对容易出错的人工流程的依赖,还要更加富有同情心。我们不能再将那些被逮捕、起诉、定罪和关押的人群视为罪恶或者低等的群体,因为正是这种观念驱使我们产生仇恨、伤害他人,使那些残忍的做法看起来理所当然,但却不能给我们更加安全的生活。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体制,因为正是这种体制让我们看不到彼此的共同点,蒙蔽了我们共同的目标,并削弱了我们对同胞的同情心。我们必须建立全新的制度,从而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想法和境遇。

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具有鲜明的对抗关系:罪犯与警察,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罪犯与狱警,被羁押者与社会公众。这些对抗关系是司法制度存在严重不公的重要原因。当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视为敌人,认为他们拥有截然相反的价值观时,就更加容易虐待他们;无独有偶,监狱的狱警也是采用一种非人道的方式看待罪犯。类似地,尽管对抗式审判制度有种种所谓益处,但同时也助长了控辩双方对抗的心理,这可能导致辩护律师不择手段、违背道德准则。此外,我们的监狱系统自身也有很强的影响力,促使我们认为罪犯是与正常人截然不同的群体,并由此陷入一种永恒的纷争之中: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秩序与失序。

此种情况下,当立法机关设定一项新的更加严厉的强制性刑罚,或者研究显示监狱内强奸盛行、生活条件恶劣,或者立法禁止假释对象在城市的特定区域生活、剥夺他们的选举权或者给他们贴上永久性的耻辱标签时,社会公众将会变得无动于衷。尽管这种局面不值得大惊小怪,但确实非常令人担忧。如果我们冷静地思考一下共同的人性和命运,就会意识到,这些做法与我们的价值观是格格不入的,我们不能再继续这样下去了。

我们如何才能减少对抗式司法制度内在的对抗性呢?

首先,我们可以促使警察反思他们的职责使命:警察的职责不是“拘捕民众”,而是“维护社区安全”。一些都市警察机构早已认识到,将警察的角色从执法者塑造为社会安全维护者,社会公众将更加愿意协助警方的工作。同时,通过倡导理解和共享等理念,不仅有助于侦破犯罪,还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发生。

让我们来看看近期的一个成功案例。华兹是洛杉矶南部的一个贫穷社区,因帮派纷争和警民对抗激烈而臭名昭著,警察和社区的敌视情绪一度达到了极点。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纽约市警察局2011年推出“公共安全伙伴关系”计划,促进当地居民代表(包括此前一些帮派头目)和警察领导层之间的沟通交流。双方代表每周一召开例行会议,一起商讨帮派争斗、案件侦查以及其他影响社区的安全事项。这种做法增进了理解、信任和尊重,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益处,不仅缓和了当地的冲突,还减少了暴力犯罪数量。据统计,在2013年,洛杉矶的凶杀案发案率降至1966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当然,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过,执法机构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待民以诚、待民以公,确实能够促使公众更加尊重法律。

接下来,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革新的措施,促使警察从所在社区公众的角度看待各种问题。我们还应当反思那些初衷虽好,但实际上却加剧了社区和警察之间固有分歧的政策措施,包括禁止警察在自己生活或者成长的社区提供服务的执法规则(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警察对熟人采取执法措施而引发冲突)。

我们可以基于类似的思路,重新塑造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大家都知道,目前普遍应用的雷德讯问方法将两者设定为对抗双方。相应的讯问过程往往对抗激烈,特别体现为通过殴打迫使犯罪嫌疑人顺从,或者伺机对犯罪嫌疑人说谎,直至犯罪嫌疑人供认为止,这种做法极大地增加了虚假供述的可能性。鉴此,如果我们重新定位侦查人员的目标,使之从获取有罪供述转变为收集可靠信息,情况是否会有所改观?罗斯认为,现状恰恰与此相反,当前的侦查工作强调的不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导致现有体制下,允许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灌输警方所认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尽管这些可能并不完全是捏造的产物),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更容易自认罪责。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这种方法很有效;但要想准确查明事实真相,这却是个馊主意。

我们需要将目光重新聚焦到准确性这个问题上来。在讯问的初始阶段,侦查人员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全面陈述案件事实。即使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情况听起来并不可信,侦查人员也不应当打断他的陈述,更不能试图逼取口供,而是应当指出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矛盾之处,努力获取尽可能多的案件信息。对于那些极易受到暗示和强迫的群体,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低下者,应当在讯问时予以特殊的关照。通过建立警察和心理学家的合作机制,英国按照上述思路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系统的改革。相关改革举措不仅降低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违心认罪的可能性,还增加了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披露的有用信息的数量。

现有的对抗式审判制度已经根深蒂固,很难从根本上予以改变,但仍然有优化完善的空间。首先,我们有必要重申现有的诉讼原则,即:律师不仅要为当事人服务,也要为司法制度服务。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实际上追求的是同一个目标,那就是避免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也要确保量刑公正。所有的被告人都应当享有尽可能公正和人道的待遇。不过,我们经常忘记一个重要的目标,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在对抗式审判的喧嚣中,检察官忘记了被告人也是活生生的人,辩护律师则往往忽视被害人遭受的严重伤害。这种诉讼制度鼓励控辩双方诉诸不诚信的行为,并且利用专家误导众人而非查明事实,凡此种种,都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改革现有的取证制度,不再由带有偏见的控辩双方收集和调取证据,而是由更为客观中立的机构履行这项职责。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例如,在德国,检察官需要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准备案卷材料;主审法官负责收集和整理审判阶段的事实材料,包括询问证人。对于一个公正的法律制度而言,对抗制并非不可或缺,我们也不应当忘记:律师们激烈对抗的场面,包括大声提出异议、反对对方的动议以及激烈的言辞,实际上都是盎格鲁-美利坚刑事程序在晚近时期才出现的新事物。这项制度的引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但在许多方面却事与愿违。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在刑事审判程序由快捷和相对高效的模式向冗长和极度复杂的模式转变过程中,对抗制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们经常围绕程序规则纠缠不休,那些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现在已经很难接受常规的审判。司法资源也已捉襟见肘,导致我们严重依赖辩诉交易制度,现阶段在十分之九的案件中,被告人都选择放弃接受审判的权利,以求获得较轻的刑罚。这意味着,只有十分之一的被告人获得了独立公正的审判,只有十分之一的被告人享受无罪推定原则和交叉询问权利的法律保障,只有十分之一的被告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宪法的程序保护机制并不适用于辩诉交易,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在辩诉交易情形下,检察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集所有关键角色于一身:既是指控者又是调查者,既是裁判者又是量刑者。一旦权力高度集中,必将导致不平等和不公正。与白人相比,黑人作出认罪答辩后,往往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公民在某个辖区犯罪可能被判处缓刑,然而在距离仅几英里远的其他辖区,对于同样的罪行,就可能判处监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辜者认为接受审判面临的风险太大,就可能被迫作出认罪答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仅将无辜者送进监狱,还将就此结案,这意味着警方不再继续调查真正的罪犯。

由此可见,辩诉交易与其是说一条司法捷径,毋宁说是宪法正当程序的制度漏洞。这真是一个绝妙的讽刺:对抗制的引入原本是为了保护被告人,但由于其极度耗费司法资源,最终却促使司法制度选择了辩诉交易,这比非对抗制审判的权利保障还要大打折扣。

许多人此前都认为,控辩双方借助法定权利、法律规则和诉讼程序,通过激烈的对抗交锋,最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但立足司法现状,我们有必要摒弃这种司法定见。控辩对抗的过程激动人心,但并不必然导向正义。考虑到对抗制诉讼代价高昂,经常导致当事人诉诸丑恶的幕后交易,这一点更加值得我们反思。在许多实行非对抗制的国家,辩诉交易十分罕见,这并非偶然现象。

为了消除对抗式程序的负面影响,我们不仅要倡导既有的法律执业准则,鼓励律师们维护公共利益,也要研究制定新的职业规范,并旗帜鲜明地主张,赢得诉讼并非检察官或者辩护律师的最终目标。对无辜者定罪当然是错误和可耻的,不过,帮助有罪的人逃避惩罚同样错误和可耻。控辩双方应当将避免这些后果发生作为首要的法律职责。实际上,如果检察官发现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予以披露,这种做法应当是值得庆祝和赞扬的。就这一点来说,德国的诉讼制度可能有一定参考价值。在德国,检察官被视为“法律的守护者”,肩负着客观地调查案件事实的职责。

关于狱警和囚犯的关系,我们可以在大西洋彼岸寻找灵感。在美国,狱警的职责与犬舍或者动物园的看守类似。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界限分明,管理者的职责非常明确:确保动物们待在笼子里。得克萨斯州刑事司法部曾经指出,狱警的“基本职责”包括清点人数、提供饮食和监管罪犯;管束好斗分子,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处理紧急情况,例如,越狱和受伤等。相比之下,在北欧国家,狱警更像是社会工作者。他们学习教育理论、伦理学、心理学和冲突管理课程,从而更好地担任导师和榜样的角色。他们并不反对与犯人接触,而是积极与犯人互动:狱警与犯人一起参加体育运动和演奏乐器;他们还向犯人提供咨询,并提供学习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尊重这些犯人。我们需要在美国塑造类似的管理模式:狱警和犯人团结在一起,共同帮助犯人补救其所造成的损害,消除犯罪行为的根本诱因,帮助犯人重新融入社会。我们在招录狱警时,应当选择那些适合矫正工作的人员,而不是生性好斗的严酷管教。

我们还应当填补公众与罪犯之间原本难以逾越的鸿沟。尽管某些类型的罪犯很有必要与公众相隔离,但多数罪犯都能通过与外界社会的紧密接触而受益良多。我们这些人也将从中受益。如果这些曾经的罪犯将来要回归社会,我们必须提早做好准备。我们需要帮助罪犯与家庭保持联系,允许他们经常会见亲人,以便他们日后回归社会时有所依靠。那些冷酷而又短视的政策,例如,仅仅允许罪犯每两周与孩子通一次电话,毫无正当性可言。摧毁家庭纽带,非但不利于预防犯罪,还会诱发犯罪。

我们也应当建立罪犯与雇主之间的联系,以便多数罪犯出狱再就业时能够找到工作。大量证据显示,预防再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保证稳定的就业:如果罪犯出狱后拥有稳定的工作,其再次锒铛入狱的可能性将降低40%左右。就业不仅使人自给自足,不必再次犯罪,还能促使其结交一些行为正派、遵纪守法的朋友。在政府补贴或者保险资助下,让罪犯在当地企业中务工,确保工作安全并有所收益,非常有助于罪犯出狱后获得稳定的职业,这种设想是现实可行的。

此外,我们应当努力促使每一个罪犯都能重新获得所有的公民权利。目前,即便罪犯已经向社会赎罪,他的犯罪记录仍然无时无刻不在阻止他回归社会。雇主在决定录用雇员之前,十有八九会审查雇员的犯罪记录。同时,一旦身负犯罪记录,就会被剥夺公共福利、房屋租赁、申请贷款和投票等权利。问题是,尽管犯罪记录永远伴随着罪犯,但是其预测再犯的有效性实际上与日俱减。专家们对许多类型的犯罪进行跟踪分析后,发现了所谓的“救赎点”,即,通常在犯罪后3年至7年这个时间段,尽管某人具有犯罪记录,其再犯的可能性也不再高于普通公众。如果我们将锚绑在人的腰部,并将其推入深水之中,就不能再指望他们游泳求生。如果我们真心希望罪犯出狱后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就需要给予他们比其他人更多的帮助。

我们主张消除刑事司法制度内生的激烈对抗,培养相互之间的同情理解,这引出一些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不一并革除“归责”这个基本的司法理念呢?为什么不像对待公共卫生问题一样(由大家齐心协力地对抗传染疾病)对待犯罪问题呢?

遗传和环境等因素对犯罪具有重要影响,对该问题的认识越深入,就越觉得犯罪像是一种疾病,越觉得当前对犯罪进行道德谴责的制度缺乏合理性。我们一直认为,犯罪行为既反映出罪犯的邪恶品性,也是罪犯主动作出的罪恶选择。我们也一直认为,罪犯遭到谴责是咎由自取,因为他们为了满足邪恶的欲望而故意违反规则。但是,这些观念与我们对人类行为的正确认识并不契合。

美国约有三分之一乃至半数的罪犯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这并非巧合。这些罪犯大多缺乏教育、生活贫困并在童年遭到虐待遗弃,这也并非巧合。尽管我们都知道,有些伤害行为并非基于主观故意,例如,某人因突发疾病而将怀抱的孩子摔落在地,我们不能说他故意伤害自己的孩子,但是,我们对被迫行为与故意行为所作的区分可能仅仅是权宜之计。这只能反映出,对人类行为而言,在已经得到确认的影响因素,以及潜在的决定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区分。当我们难以确定行为人扣动扳机、踢破后门或者签空头支票的具体原因时,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他是故意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试图弄清楚究竟哪些人是罪有应得,不过是在浪费时间,我们应当放弃这种徒劳之举。但是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呢?由于现有的法律、惯例和信念将理性和善恶视为必然的存在,因此,改革注定难以一帆风顺。

首先要认识到,将“归责”从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革除,并不意味着危害行为突然变得可以接受,也不意味着犯罪行为人突然可以免受惩罚。如果有人认为,一旦停止对罪犯的非难,就需要对强奸案件被害人和强奸犯一视同仁,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即使不存在以个人意志和罪责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系列强奸犯一旦实施严重犯罪行为,我们仍然要义正辞严地予以谴责,并且很可能由此切断其与社会的联系。不过,我们将不再认为这些人是罪有应得的坏人,以免他们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和轻视。我们不再着眼于因果报应,而是致力于弥补伤害,改造罪犯,防止其他人实施类似行为,并且率先考虑解决犯罪的诱因问题。

这种理念可能听起来有些新奇,但实际上与处理流行病爆发的做法相差无几。当某种危险的病毒在当地肆虐时,我们最关心的是查明疾病的致因,而不是追究谁的责任。我们不会把感染埃博拉病毒或者登革热的病人当作罪人。我们所要做的是努力让病人恢复健康,防止感染人数增加,并且设法消除病源。

如我们所见,有些国家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司法模式。创新型监狱,如哈尔登监狱,为我们展示了成功的范例。美国也可以考虑将监狱视为医院,致力于“治疗”那些导致犯罪的潜在因素,并将严重威胁社会公众且难以治愈的群体隔离起来。

事实上,美国也有过将“归责”从刑事司法制度中革除的著名先例。20世纪20年代初期,美国设立了少年法庭,其基本理念是,国家不应成为对违法少年实施报复的惩罚者,而是应当作为少年权益的保护者。儿童的道德责任并非司法考量的因素,相反,如何矫正不法行为才是关注的重点。可惜,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少年司法失去了这种人性化的关怀,逐渐变得与成人司法并无二致。

不过,现在也有一些好的迹象,我们有可能再次弱化“归责”对司法的影响。鉴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未能有效解决毒瘾复发、精神疾病和再犯率高等问题,一些辖区已经开始尝试立足于社区的改革方案,不再奉行以严格追诉和严厉惩罚为重点的矫正模式。在过去20年,最显著的改革成果当属问题解决型法庭的兴起,这种新机制将罪犯由监狱转移到专业法庭,在那里根据罪犯的精神病史、吸毒史或者卖淫史进行针对性的处置。其理论基础在于,只有深入了解并解决犯罪行为的真正原因,例如,各种瘾癖或者精神分裂症,才能有效预防再犯发生。所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不再演对手戏,不再刻意保持距离,而是彼此通力合作,共同研究提出有效的处置措施和监管方案。罪犯也不再被视为罪有应得的恶人,而是被视为长期受严重疾患困扰的病人,需要给予合理的期望和同情。例如,毒品法庭就将吸毒成瘾视为一种疾病,并且认识到,沉迷于毒品的人很容易再次复吸。鉴此,监狱内部实行的零容忍政策和严酷的惩戒制度(现已嵌入常规的假释程序),实际上收效甚微。相比之下,问题解决型法庭采用的是得到实证确证的矫正方法,如对一再违反监管要求的行为,给予累加性的轻微惩罚(包括社区服务、更频繁的毒品测试、缴纳费用、家庭作业和短暂的监禁等),并采取一些简便的强化措施。

这种做法非常有效。研究显示,问题解决型法庭不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犯施加惩罚,而是根据罪犯的需求给予帮助,这种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比严厉的惩罚更加奏效。

精神疾病法庭处理的案件,被告人很少再犯,即使再犯也很少实施更加严重的罪行,并且在精神健康方面更有改观。毒品法庭在减少再犯、遏制毒品滥用和成本收益方面也同样成效显著。

目前,美国各地已有3000多个问题解决型法庭,牙买加、巴西、新西兰和英国等国也已建立类似的法庭,前景非常光明。然而,此类法庭仅能处理极少数罪犯,这在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中只是冰山一角。更主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不能让所有罪犯都享受类似的待遇呢?我们需要继续呼吁、全面推行这项改革。

将“归责”从刑事司法制度中革除,一项重大的收益就是促使我们关注此前一直忽视的问题,例如,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提供康复治疗,包括被害人及其家人、证人以及社区成员。被害人不应被搁置一旁,仅仅被视为证据载体,他们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并被视为诉讼的重要主体。美国宪法如此关注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却对被害人疏于保护,这毫无道理可言。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首次聆讯到辩诉交易,再到量刑直至定罪后,都应当允许被害人积极参与。法律制度应当关注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并努力满足这些要求。在一些案件中,这可能意味着促使罪犯认罪道歉,并鼓励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予以谅解。近期研究显示,这种做法比严惩罪犯更有助于弥补被害人遭到的伤害。事实上,被害人作出谅解后,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有助于其心理康复。在另外一些案件中,为了满足被害人的需求,可能需要促使罪犯提供必要的补偿。即使罪犯不再遭受谴责,他们也应当减少所作所为造成的影响。如果你在朋友家不小心打碎一个玻璃杯,这当然不是什么大事:尽管如此,你还是会帮助收拾玻璃碎片,如果玻璃杯比较贵重,你可能还会主动提出赔偿。

刑事司法制度摒弃“归责”本位的传统模式,最显著的影响就是将社会资源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摒弃“归责”本位的司法理念,可以促使我们将资源由监狱和法院转向学校、社区优化项目和精神卫生保健等领域。以一起死刑案件为例,从逮捕到执行死刑,州政府要花费100至300万美元。在超级监狱,关押一个罪犯年均成本高达75000美元。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我们只有这么多钱、这么多时间、这么多同情心。我们难道应该将大部分宝贵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审判和惩罚上来吗?尽管我们投入巨大,仍然不能避免错案发生,这一点充分证明,我们应当在犯罪发生之前进行主动的干预。

如果我们能够预防犯罪发生,就能够避免本书中所讲的所有问题。然而,我们往往是在犯罪发生后才想到刑事司法。我们总是等到枪案发生后才想到有所作为。我们总是等到警察暴力或者检察官不法行为发生后才想到有所作为。我们总是自欺欺人地认为,事后的救济措施是得力的:通过处决罪犯,能够为不幸遇害的被害人实现正义;通过上诉程序,能够确保侦查和审判期间发生的任何错误得以纠正。但是,这种想法通常是错误的。仅仅关注事后救济,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往往力有不逮。无论是哪个谋杀案,被害人的父母都会说:任何惩罚都不能弥补痛失家人的损失。同时,许多罪犯还一直都在逍遥法外。

此外,尽管我们认真审视警察、法官、陪审员等人在工作中的错误、偏见和欺诈行为,但也只能发现很少一部分而已。许多遭遇司法不公的人都对此毫不知情。即便他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也很难解决相关问题:人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权利意识,有能力代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律师数量十分有限,并且通常没有过硬的证据说服法官作出有利的裁决。例如,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只有5%~10%的案件存在可供DNA鉴定的生物检材。当被告人已经入狱服刑20余年后,即使法官排除万难,确认目击证人辨认具有暗示性或者讯问具有强迫性,进而推翻了量刑裁决,我们也很难称之为实现正义,因为无辜者已经在监狱中度过20多年的时光。

我们主张将资源投向犯罪预防,最有力的理由就是为了实现公正:虽然我们宣称非常重视公平,但总有些人更容易沦为罪犯或者被害人。这些事情并非不可避免。如果有人说,犯罪率居高不下是在所难免,我们只能接受成千上万的民众遭遇枪杀、抢劫和强奸的社会现状,这无疑是非常荒唐的。问题在于,我们究竟是否真正关心那些不幸的人?我们是否愿意增加资源投入,改变滋生犯罪的环境?将“归责”从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中革除,将会推动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因为我们通常以“归责”为借口停滞不前。

我所提出的这些改革建议只是抛砖引玉而已,至于我们是否愿意推进改革,与人类的先天不足并没有多大关系,更主要的是我们是否愿意致力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尽管一些方案需要审慎设计和长期规划,但有关警察执法准则、程序规则、法庭设计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绝对是现在力所能及的举措。

然而,一旦涉及法律,我们往往强烈抵制变革,并且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十分发达,并不容易出错。我们非常崇拜建国元勋和先世博学的法学家。我们认为他们建立的法律制度非常完美,臻于完善,并因此而拒绝进行任何改革。但如果他们现在仍然在世,这些昔日的有识之士必定会有不同的视野。与建筑设计、医学和交通等科学领域一样,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要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我们都知道,如果亨利·福特在世,他绝对不会再去设计当年同款的T型车。但是我们却深信,如果詹姆斯·麦迪逊在世,他仍然会起草一模一样的《权利法案》;同时还认为,如果先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者在世,他们不会关注有关人类行为的最新研究成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法律就应当与众不同吗?

1965年,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马丁·路德·金断言:“道德世界的弧线很长,但它终将导向正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本书所探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终将消亡。万年之前,并不存在法庭或者审判,无法确保被控谋杀的人获得正当程序的保护,正义存在于长矛之尖。千年之前,被告人的手被烙铁烫伤后溃烂,就会被认定有罪。100年之前,因为肤色,黑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律师和法官。10年之前,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实施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法治在进步,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整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如同一次坎坷之旅,山高水远,狂风肆虐。时而走些弯路,时而倒退而行,目前的境遇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机缘巧合。我们接下来将何去何从,唯有历史才能决定。

神明裁判之所以没落,并不是由于人们突然意识到,将被告人丢入水中看其是否浮起,并非判断无辜与否的有效途径;而是由于天主教高层认为,劳驾上帝为人类司法制度昭示神迹,有悖圣经原则。同时,取代神明裁判的并不是证据裁判和理性司法制度,而是更加容易出错、更加不人道的酷刑制度。在接下来的数百年间,如果某人高度涉嫌犯有严重罪行,并且没有证人,他将被送上刑架施以酷刑,或者遭受拇指夹刑罚,迫使其认罪。和主持神明裁判的官员一样,施加酷刑的官员并不认为自己是残酷的或者不公正的。和我们一样,他们精心构建起看似客观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制度,使他们看起来是在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我们与前人毕竟有所不同。之所以存在差异,并不是基于现行法律固有的美德——以辩诉交易制度为例,该制度给无辜被告人的“选择”与酷刑制度下的选择并无二致,而是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存在拥抱美德的潜质。

在法国苏瓦松教堂前,目睹克莱门特被抛入神判池中时,只有天赋异禀的人才会认为这是非正义。究竟是哪些因素可能使他产生怀疑?哪些因素可能助长他的怀疑并宣扬这种怀疑?他必须要掌握哪些证据?谁又会倾听他的怀疑?在没有大众传播或中央政府的时代,即使是最激情昂扬、坚定不移的改革家,也无法期望他的言论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在研究如何解决司法不公方面,我们比前人具备更多的有利条件。与他们相比,我们更加了解人类行为;我们拥有更加高端的技术,以及更加有效地追踪、解决和预防有关问题的方法;我们具有更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但是,只有采取行动,这些优势才有用武之地。

历史的弧线不会自动导向正义,要想实现正义,还要靠我们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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