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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挑战:我们要克服哪些困难

第四部分 变革 第十一章挑战:我们要克服哪些困难

我刚成为法学教授时,就接到了陪审团的遴选通知。我很清楚,法学教授很少被遴选为陪审员,律师们通常会将他们排除在陪审团之外,他们担心法学教授可能会主导陪审团决议的过程。我还听说,没有哪个律师希望自己像当年在法学院学习时一样,听凭教授们对自己的表现评头品足。不过,我仍然希望自己能够通过严格的遴选审查,有幸成为陪审团的一员。

为了成为陪审员,你首先要填写一份陪审员问卷调查表,其中涉及一些个人基本信息,你只需对相关问题回答是或者不是即可。例如,“你是否仅仅因为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的职业身份就更加倾向于相信他们的证言”“法庭会向陪审员告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提供证据材料,如果被告人选择保持沉默或者拒绝提供证据,不能因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你对此有疑问吗”“你是否存在其他情况影响你成为一名公正的刑事案件陪审员”。

如果你对问卷调查表中的问题作出肯定的答复,法官会接着继续询问你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例如,你表示更加倾向于相信警察的证言时,法官就会告诉你,陪审员的职责要求你要平等对待每一个证人,不能受职位、种族、性别等因素的影响。然后,法官还会接着询问你是否仍然觉得自己无法保持公正审判。所有人在这个时候都会转而回答“不会”。法官对此表示认可后,遴选程序将会继续进行。

许多人都将这个互动过程视为刑事司法系统运行良好的典型范例。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就像鸵鸟将头塞进沙子堆里一样,简直就是自欺欺人。大家都很清楚,陪审员经常在法庭上表现出各种偏见,我们也一直在努力消除这些偏见。我们不再回避一些看似尴尬的问题,关键是要把法律对陪审员的要求讲清楚。与此同时,我们还大张旗鼓地宣传,所有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都要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进行组建。即便一些备选陪审员最终落选,参与陪审团遴选的整个过程也会让他们认识到,公正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如何才能实现公正。这难道不是一个很有意义、非常公平的程序吗?

实际上,陪审员遴选的程序清晰地显示出了我们在努力消除司法不公的过程中出现了哪些偏差。这里,我们将谈到科学地推进变革所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后面笔者还要谈到另外两个严峻的挑战。

关于遴选程序中的提问和指示,问题并不在于我们想要通过中立和客观的方式实现正义,也不在于为实现这一目标而采取的基本路径,即界定偏见、审查偏见、纠正偏见。所有这些看起来都非常契合本书的主旨。问题出在细节方面。

尽管我们声称要消除偏见,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准确把握偏见的含义、偏见的来源以及偏见的纠正方式,这使我们在实践中反而强化了对这些问题的错误认识。这导致我们陷入一种非常糟糕的境地,甚至还不如压根不提偏见问题。

让我们来谈谈“反思”问题。大量研究显示,许多偏见无法通过自我反思的方式予以呈现。尽管大家直觉上普遍认为,人们可以通过自我反思来发现所有隐性的内心倾向,但实际上,我们很难通过法律制度来确证这种直觉。令人纠结的是,这恰恰是目前许多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的实际做法。

例如,在联邦第三巡回法院,法官需要通过向陪审员提问的方式来确定,陪审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信念、情感、人生经历或者其他因素”。被告人出生于危地马拉这一事实对你是否有影响?你是否会因为某人的肤色而对其产生歧视?作为陪审员,如果你认为自己发自内心地信仰公平公正,那么对此类问题,你会直截了当地回答,“不会,当然不会”。你知道自己并不是种族主义者。提问到此为止,那么得到的结论是:你对西班牙裔被告人并不存在偏见。

这种做法的弊端并不在于陪审员可能错误地认为自己能够保持客观公正,而是在于,第三巡回法院经过权衡后,采用推卸责任的方式放任隐性的种族偏见可能造成的危害。鉴此,为深入推进变革,我们不仅必须要克服人们固有的疑虑,还要摆脱那种自欺欺人地认为偏见并不存在的看法,即如果你知道自己完全是客观公正的你就不会存在歧视。

当我们的法律制度鼓吹“保持公正仅仅是一种选择”时,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反复告诫陪审员,要摒弃自己与案件无关的想法、情绪和信念。例如,在第三巡回法院,陪审员都会被告知:不要让同情心、偏见、恐惧或者民意影响你的裁决。你也不应当受到种族、肤色、宗教、族裔或者性别等因素的影响。与此类似,法官在支持某方当事人的异议时,也会告诉陪审员:你们必须完全忽略这个问题或者这个证据。你们不能思考或者揣测证人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的回答。你们不能思考或者揣测这个证据可能证明的内容。当法官决定排除某个证据的时候,也会强调:你们不得考虑这个证据,不得受到这个证据的任何影响。

当我们认识到,大脑对信息的自动处理过程几乎不受外界控制时,前面提到的这些指示看起来简直令人捧腹。但这并不是笑话,这些就是法官在日常审判过程中向陪审员作出的法律指示。第三巡回法院就像变戏法一样,凭空变出一个魔法遥控器,让陪审员根据法官的指示对大脑作出清除、暂停和静音等各种指令。

如同人类精妙的大脑一样,我们的法律规则、制度、解释和指示的实际运行情况也是无比精妙。按照法律的期许,我们简直就是超人和神奇女侠,能够超越所有偏见,慧眼分辨谎言,从水晶球中重现过去发生的事件。在每个案件中,所有的陪审员和证人都被鼓励要充分相信自己的直觉。所有的法官都被告知,只要作出正确的选择,就可以避免司法偏见。所有的警察和检察官都经过系统的训练,能够通过严格自律来实现公正执法,避免渎职情形发生。这样,我们就能消除此前存在的各种疑虑:是的,我们能够摒弃政治信仰的干扰,依法裁决案件。是的,我们能够百分之百地确定被告人就是罪犯。是的,我们能够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一视同仁地尊重每一个被害人。

认识到人类的先天不足,虽然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但却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弗兰克·巴巴罗法官回顾多年前的裁决时说到:怀疑是公正的朋友。没有怀疑,你就无法让别人认识到他们的做法并不妥当,也无法让别人认识到变革迫在眉睫。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更进一步,克服变革所面临的第二个严峻挑战:重新评估我们已经创建了几个世纪的保护公众免受政府不公正对待的基本制度框架。

毫无疑问,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公众能否实现正义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消除这种顾虑,法律强调一种基本理念: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基于理性和良知作出决定。因此,为确保执法者依法办案,归根结底还是要依赖于严格的法律规则,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可以实施,哪些行为应当禁止,同时还要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则的行为设定激励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能够至少遵守法律的底线,少数违反法律的害群之马也能够被清除出司法队伍。美国司法界几十年来都是这种局面。

一旦严重的司法不公被公之于众,我们的本能反应就是找出《人权宣言》,再次确认我们对正当程序的庄严承诺。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律师和激进人士非常关注警察虐待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性的执法程序规范。面对刑讯逼供导致错案的问题,大法官们要求,警察在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之前,必须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作的任何陈述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他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如果他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又想在接受讯问前有律师在场,政府将为他指派一名律师”。这就是所谓的“米兰达规则”,时至今日其已经成为警察执法的标准程序。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以正当程序为宗旨的程序规则,告诉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应当如何对待社会公众。

最近几十年,法学教授、律师和法官一直针对上述规则的细节进行激烈的争论。举例言之,基于宪法禁止不合理搜查的规定,警察能否搜查客车乘客的包裹,或者经房客同意后查阅房东计算机中的文件?公民能否援引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拒绝向警察回答自己的姓名?

这些争论最终导致法律程序陷入纷繁芜杂的细节之中。例如,就“米兰达规则”而言,现在已经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必须明确主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如果警察开始进行讯问,你就必须明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你所作的陈述就将被作为不利的呈堂证供。类似地,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你没有遭到拘捕,就不能主张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警察通知你前往警察局回答几个问题,你按照要求到达警察局,你就不能再拒绝回答警察提出的问题,否则,你拒绝回答警察提问这一事实,很可能在之后的审判中被用作证明你有罪的证据。

这些繁冗的法律细节能够确保我们的法律制度很好地运转吗?实际上,现有的程序藩篱只是给我们提供一种安全的假象。这些程序规则非但不能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反而可能会损害这一目标的实现。

一方面,许多程序规则并不能真正限制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行为,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联邦最高法院对陪审员无因回避问题的处理就是典型例证。在审判开始之前,双方律师可以对特定数量的候选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并且无需就此提供理由,这一制度的本意是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允许律师凭借直觉和经验来审查陪审员是否存在细微、隐性的偏见,从而避免此类偏见影响公正裁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规则却经常会诱发偏见:数十年来,律师一直以性别和肤色为由人为地排除特定的群体成员。针对这一重要的批评意见,最高法院终于下决心去解决这个问题,其禁止律师在无因回避环节仅仅基于陪审员的种族因素而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如果对方提出反对意见,本方律师就需要就回避申请提供除种族因素以外的理由。

很多人为此欢呼雀跃,认为这个判决是禁止歧视原则的重大胜利,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担任陪审员的基本权利,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接受同种族公民审判的基本权利。不幸的是,这个判决并没有发挥出预想中的重要制约作用。首位进入最高法院的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早就指出:“检察官很容易提出貌似合理的理由申请陪审员回避,法院很难对有关理由提出质疑。”如今,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检察官在死刑陪审团组建过程中想要申请黑人陪审员回避,只需提出与种族因素看起来无关的回避理由。例如,“陪审员是一名水管工,被告人也在服务行业工作,我担心他可能因此而偏向被告人”;或者“陪审员说他的文化程度只有八年级水平,我担心他无法理解这个复杂的案件”;或者“她一直在嚼口香糖,看起来并没有注意我提出的问题”等。申请回避的理由不需要具有说服力,甚至不需要具有可信性。

法官如何去判断哪些理由只是托词呢?实际上,法官通常无法作出判断。一项针对执业律师和学生的实证研究显示,考虑到以种族因素为由申请无因回避会面临质疑,人们通常都会提出与种族因素无关的理由,这导致我们无法判断种族因素究竟是不是排除某个陪审员的真正原因。如果种族偏见不能被摆到台面上来,律师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这一问题。

有鉴于此,在全美很多地区,对这个问题的变革都很难见到实质性的进步。2005年至2009年,在阿拉巴马州休斯顿县,检察官在死刑案件中大约排除了80%的黑人陪审员候选者。约有半数的陪审团完全由白人组成,另外一半陪审团平均只有一名黑人。虽然我们已经投入很多精力去构建完善的程序制度,但实际上我们却还没有触及歧视现象的核心问题。

同时,尽管这一问题非常重要,但无因回避制度改革的失败实际上仅仅反映出问题冰山一角:我们投入那么多精力去抗争、去变革,去严格执行程序制度,但却未能认识到,这些问题仅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已。如果警察未经批准闯入你的家中进行搜查,扣押有关证据,随后指控你涉嫌商场盗窃罪,法官可能会撤销对你的指控;但是,如果有人仅因盗窃几张DVD光盘就被判处终身监禁,法院却极少对这种明显的司法不公进行主动干预。同时,即便有人认为,使被告人在监狱中面临罪犯轮奸的威胁,对此放任不管是极其错误的,法院几乎也不会以此为由撤销对被告人的量刑裁决。

假如在讯问过程中,你已经申请律师在场,但警方仍然继续讯问,随后你供认了一起严重的谋杀罪行,此时案件将被如何处理?无论你的供述是否是案件中唯一的证据,也不管这个证据能否确信无疑地证明你就是罪犯,法官都不会让这个证据呈现在陪审团面前。但是,如果你放弃了行使米兰达规则的权利(实际上约有80%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放弃这一权利),即便你的供述是虚假的,法官也会认为这一点无关紧要,因为你放弃权利的做法本身表明:你的认罪供述是自愿的和可信的。这一切仿佛表明,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司法制度就是公正的。

如果我们真正关注实质正义,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这种做法根本就行不通。首先要明确的是:每年约有100万件刑事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的犯罪嫌疑人根本不了解他们的宪法权利。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事实:约有1/3的犯罪嫌疑人错误地认为,如果他在被逮捕后保持沉默,那么沉默本身将在庭审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绝大多数放弃权利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无辜者、年轻人和精神病患者:这些都是我们声称最需要保护的群体。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关注警方宣读米兰达规则之后的实际做法,我们不能任由讯问程序制造虚假供述。

然而,我们似乎忘记了捍卫司法程序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之所以要时刻遵守司法程序,是为了确保公民的自由、隐私、安全和平等等实质性权利。我们现在处处都讲程序,但却忘记了程序的实质。我们对待程序的态度仿佛是在梦游,大家所关注的只是法律规则是否已经得到执行。这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极其荒唐的结果,如在涉及虚假供述问题的“埃迪·乔·劳埃德案”,由于警方对他进行讯问时告知了其有关权利,据此认定他的供述就具有自愿性。但实际上,警方对他的讯问是在精神病院进行的,他的供述是在其神经衰弱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

更加糟糕的是,一旦遵守规则本身成为唯一的要求,变相规避规则的做法就在所难免,而这些变通的做法实际上严重违背了先前创设规则的初衷。例如,警察机构在教导警察如何宣读米兰达规则时,要求他们尽可能地让犯罪嫌疑人产生误解或者忽视这些权利。通过这种培训,警察故意采用一种漫不经心的方式宣读米兰达规则,并且他们往往故意选择不在逮捕时进行宣读,但此时恰是犯罪嫌疑人最关注自己的权利的时刻。米兰达规则最开始施行时,警察们都担心讯问工作会受到严重影响,但实际上,米兰达规则最终对警察工作的影响甚微,这主要是由于警察很容易对该规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规避。

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纽约市警察停止拦截搜身做法。然而,这一历史性判决也面临类似的情况:该判决遭到执法部门的强烈反对,激进主义者却为此欢呼雀跃,但是,新的程序规则很容易遭到规避。警察仍然可以随意地在大街上拦住一个黑人,对其进行拍身搜查,来查看这个黑人是否携带武器。警察只需确定他自己遵守了与“合理疑问”相关的程序规则即可。例如,这个人是否处在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当警察接近他时,他是否选择逃跑?

程序规则的复杂性以及我们致力于完善程序规则的种种努力,营造出了一种公正的错觉。这使我们在解决各种制度问题时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由于存在一系列旨在预防虚假供述但却毫无成效的程序规则,这与压根没有任何程序规则相比,进一步增加了解决虚假供述问题的难度。我们构建了精致的程序制度,这看起来已经解决了有关问题。相应地,原有的问题是否真正得到解决就显得无关紧要或者不值一提了,因为一切行为都已被推定具有正当性。令人担忧的是,法院通过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要求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规则等程序的设置,使警方欺骗犯罪嫌疑人的做法看起来更加具有正当性。一旦警方将欺骗作为取证手段,就很难指望他们有效地保护公众的安全。

如果我们关注有关虚假供述问题的研究成果,或者关注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就永远不会任由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谎:他们既不能谎称同案犯已经作出供认,也不能谎称其已经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关联的DNA证据。同时,这也显示出,许多人并不知道警察是应该这样做的。当公众认识到,警察的某些惯常做法有失公正,应当予以禁止时,我们就应当竖起赞许的拇指。当强奸犯和杀人犯,这些最不遵守规则的群体,也能认识到这一点时,我们就应当弹冠相庆了。

尽管如此,有些人也知道“真实的”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幕,包括玩弄司法、制度漏洞、人性的弱点和怪癖等。为了解决法律制度隐藏的不公正问题,我们面临的最后一个挑战就是不平等问题:这主要是指人们很难平等地了解司法人员感知、思考和行为的真实情况。

提到人类的行为,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要比其他群体更加狡黠。这些很有能量的个体和组织一直在利用司法制度的缺陷谋取私利。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具体到司法实践,如果你非常富有又很有人脉,就可以逍遥法外。如果你非常贫穷又缺乏教育,就难免牢狱之灾。

不平等最主要的根源在于知识在社会中的传播方式。研究人员一直在对警察、法官、陪审员等人员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数据库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问题在于,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他们根本无法有效获取这些信息。

商业出版行业采用固定的经营模式,他们广泛收集这些宝贵的资源,然后将这些资源仅仅留给最精英的消费者。近几十年来,大型出版公司已经吞并了很多以前非盈利性的报纸,出版物的价格一路狂飙。单份期刊的征订价格已经高达每年4万美元,普通民众根本无力承担。

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普通民众归纳法院的判决要旨,促使社会各界对有关政策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上述问题也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是,由于担心这些科学数据“过早地”被透露给社会公众,有关的研究项目被一再搁置。许多研究人员都不愿提到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以免被指责走得太远。同时,当记者对有关研究进行报道时,其也通常容易歪曲研究成果或者忽视一些重要的细节。许多学者还担心,一旦有人将其研究成果与特定的政策建议联系起来,就可能显得自己存在偏见。例如,如果哪个科学家基于自己的研究成果提出制度改革的建议,就通常被认为是在推销自己的数据和分析结论。鉴此,大家最好还是专注于科学自身,专注于追赶其他学者的研究进展,至少在有关研究成果得到确证之前,不要轻易发表言论。

但是,在公众被动地等待信息公布时,其他人已经开始认真查阅初步的研究成果。例如,审判顾问(trial consultants)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其专注于将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引入诉讼领域,目前其年均行业收益已达5亿美元。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还没有陪审团专家或者证人出庭准备专家这些职业,时至今日,已有超过600家这样的事务所存在,他们对刑事和民事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在重大的诉讼案件中,审判顾问已经不可或缺。

有趣的是,这些顾问多数不是律师:根据一项调查,仅有5%的审判顾问拥有法律博士学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也只占到11%左右。不过,他们大多是社会科学的专家:约有半数的审判顾问拥有博士学位,约有半数是心理学家(当然,这两个群体之间存在重合交叉)。诚如一位位陪审员专家所言:“总体说来,陪审团咨询行业属于应用心理学范畴……我们会阅读《应用心理学杂志》和《法律与人类行为》等杂志的研究成果。作为实务工作者,我们许多人都是半路出家,然后成为一名专家。”

事实上,正是这些专家使这一领域迅速发展起来。涉及咨询专家的案件,最早也是最为著名的案例当属1974年的“琼·利托尔案”。琼是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名黑人妇女,她被指控谋杀博福特县监狱的一名白人狱警,此前其一直被关押在这所监狱。琼声称,她在狱中遭到该狱警的强奸,于是她用冰锥自卫而刺伤那名狱警。由杜克大学心理学家约翰·麦科纳教授领衔的科学家团队决定为她提供帮助。他们首先调查该县居民对此案的感受,询问他们对黑人妇女是否有暴力倾向等问题的看法。他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如果从博福特县居民中遴选陪审员,那么陪审团认定琼有罪的概率要比其他辖区高出一倍。麦科纳和他的同事成功地促使该案被移送到韦克县进行审判,这对于被告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此外,专家团队还收集了大量数据,确定具有哪些性格特征和个人偏好的陪审员可能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并基于这些信息排除了那些更为专断的年老居民、共和党居民以及教育程度较低的陪审员。

虽然审判持续了5个星期,但是陪审团仅用一个多小时就作出将琼无罪释放的裁决。有些批评家开始质疑陪审团专家的研究对审判结果的影响力,并声称指控证据的薄弱才是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的根本原因。但不容否认的是,麦科纳的专业团队开辟了现代审判顾问制度的先河。

麦科纳团队的研究方法目前仍然被继续使用,其仍然是审判顾问的工作规程标准。在审判开始前,顾问们会收集陪审团备选人员的信息,通过挖掘所有已知的关联,锁定持同情态度的陪审员。他们还对已经选定的陪审员进行综合评估,判断陪审员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支持控方或者辩方的诉讼主张。

时至今日,审判顾问还提供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服务,包括设计总体诉讼策略、培训有效答辩技巧、开展陈词准备、处理媒体关系以及协商调解等工作。他们的建议不仅基于已有的心理学和市场学研究成果,还立足于其自身收集的案件信息。

审判顾问可以将目标人群整合起来,对其进行模拟法庭实战演习,以检验特定的方法和理论的有效性,来预测陪审团对证人或者有关证据的反应;他们还会雇佣影子陪审员(shadow juror)去实际观察审判过程,并提供反馈意见;他们也会进行审判后的跟踪访谈,去更好地了解陪审员的决策过程,从而为以后的诉讼设计更加合理的策略。

这些看起来都是有益的做法,是人们追求更加有效和全面的法律代理制度的自然产物。那么,这些做法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从经验上来看,最大的担忧就是这些所谓的专家究竟是否为江湖骗子。同时,我们也很难评估审判顾问是否真的对案件审判的结果具有实际的影响。然而,这个行业发展迅速,变得日渐复杂,工作方法也不断升级,未来面临的主要问题将是审判顾问的可获得性:哪些人能享受到顾问的服务?哪些人又只能望洋兴叹?

审判顾问行业的快速扩张,一直与律师们的推动密不可分,在这其中大部分律师代理的都是牵涉上亿或者数十亿资金的复杂民事诉讼。在这种背景下,聘请审判顾问的服务费用是十分昂贵的,平均每小时收费高达250美元甚至更高。当富人和知名人士卷入诉讼时,通常会聘请审判顾问,如OJ辛普森、玛莎·斯图尔特、卡尔文·布罗德斯(又名斯诺普·道格)、罗伯特·布拉克和梅嫩德斯兄弟等,都曾在涉案的刑事诉讼中聘请审判顾问。对于高收入的白领群体来说,审判顾问已经成为辩护工作的必备选择。然而那些贫穷的群体却通常只能进行自我辩护。这是一种严重的不公正。法官雨果·布莱克在半个世纪前就精辟地指出:“当审判如何进行要取决于被告人财富的多寡时,就不可能有公平正义。”

不过,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沟壑只会越拉越大。对处在社会顶层的人来说,犯罪只不过意味着花钱而已。你赚的钱越多,就越容易获得审判顾问的帮助,审判顾问会想方设法地去帮助你钻法律的空子。你拥有的法律资源越多,政府就越不会调查你、起诉你或者在进行辩诉交易时难为你;因为政府很清楚,自己很难在庭审中赢得诉讼。本书关于不公正问题的探讨之所以并未涉及白领犯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在公司中监守自盗、非法制作假账和从事证券欺诈的罪犯通常会在诉讼中占尽便宜。

相比之下,对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而言,由于他们难以获得审判顾问的帮助,其势必会在诉讼中面临灾难性的负面后果。你无法指望咸鱼翻身,每一次入狱的经历都将使你处于更加糟糕的境地,你难以获得所需要的法律帮助。每当你的人生履历上增加一次新的有罪判决,你都会在就业、教育和人际交往中更加举步维艰。你永远都没有机会获得那些对冲基金欺诈者们用来构建他们秘密世界的本钱。你的不幸遭遇还会传递给你的子女:一旦你身陷囹圄,你的子女上大学或者摆脱贫困机会也会变得更加渺茫。整个穷人群体都被囚禁在不平等的围城之内,生活境地每况愈下,而对面的有钱人却能守住财富,让后代继续成功之路。

回想审判顾问行业创立之初,开拓者们的目标是努力捍卫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与当下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对比。就像曾经帮助过琼·利托尔的专家们一样,社会学家最初涉足现代审判顾问领域也是为了维护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为了谋取钱财。当时,7名反战的积极分子(其中6名是天主教牧师或修女)被指控密谋攻击联邦政府办公室、炸毁华盛顿特区的蒸汽机车隧道和绑架亨利·基辛格以结束美国在越南的战争。政府选择将审判地点安排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哈里斯堡,那是一个极其保守的城市,天主教徒的比例极低。杰伊·舒尔曼和他的团队认为,当地的陪审员极有可能偏向于指控方,于是他们在审判之前发起了一项调查,试图确定社区成员的一些特征有可能影响预期的裁决结果。他们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抵抗政府试图在审判中占据不公平的优势地位,进而寻求公平的审判。

但是在后来的几十年里,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审判顾问已经放弃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他们也不再将公正审判视为职业目标。客户们动辄支付数万美元的费用,在一些影响巨大的谋杀案件中,费用甚至高达数十万美元,他们的目标可不只是获得公正的审判。客户们想要获得的满意的裁判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顾问的职业目标已经完全与最初背道而驰了。如果说他们最初的目标是将潜在的偏见公之于众,进而消除这些偏见,那么现在,他们的目标则是利用社会科学知识来研究、控制甚至更多地去强化各种偏见。事实上,在审判顾问看来,如果司法制度存在可以预知的不公正,而绝大多数诉讼参与者又对此无法察觉的境况是最好不过的了,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意味着绝佳的职业前景。

当然,这个行业仍然有一些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群体,他们帮助律师和专家向陪审员解释复杂的概念,努力消除诉讼参与人可能带到法庭上的偏见,筛选那些怀有潜在偏见的人员。但是即便对于这些品德高尚的人们来说,各种诱惑也很难被克服。当你拥有的科学知识足以扭曲司法程序,让法官、陪审员和证人听由你的安排,你就很难拒绝金钱利益的诱惑。除此之外,各种偏见充斥于法庭,几乎无所不在:我在本书中探讨的各种做法既有助于实现正义,也能被用来阻碍正义的实现。

以目击证人的记忆为例,如今,证人准备工作是审判顾问的一项核心业务。这项业务涉及很广,顾问们首先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询问,听取律师介绍案件的总体情况,了解证人知晓的所有细节,通过模拟审判过程,从模拟陪审团那里获得反馈信息。这种准备过程有很多益处,律师可以更好地组织自己的陈词,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证人的可信度,可以帮助证人更好地克服庭审中的紧张情绪。不过,我们现在都已经认识到,人的记忆具有脆弱性,审判顾问也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这种准备过程很容易造成证人的记忆的污染,因此这是一种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然而在实际中,这种做法难道不是屡见不鲜的吗?

有关人类记忆的研究成果让顾问和律师认识到,系统的证人准备工作非常有助于促使审判朝着有利于客户的方向进行:通过认真细致的排练之后,证人更有可能将别人告知的事实视为自己的记忆,更有可能对这些不真实的记忆充满确信;到了庭审环节,陪审员也很容易据此认定证人证言是准确可信的。那些无良顾问当然会肆无忌惮地影响证人的证言,其他顾问为了尽量维护雇主的利益,也会实施此类行为。我们对此并没有很好的处置办法:审判顾问并不受任何组织直接监管,美国审判顾问协会设定的职业标准也仅是原则性的,要求很低。

律师不可避免地要为自己聘请的顾问的行为负责,但是吊诡的是,相对于顾问们采用影响证人记忆的方式培训证人,如果律师未能认真地开展证人准备工作,他更有可能因此而遭到制裁。事实上,被告人可以此为由援引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中的“无效律师帮助”条款提出申诉。尽管这种证人准备工作非常值得质疑,但是,美国律师协会和司法机关非但没有认真予以解决,竟然还认可了某些可能导致证人记忆歪曲的做法。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就此指出:“律师帮助证人做好出庭准备,向证人解释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开庭前排练律师准备提出的问题和证人需要作出的回答,这种做法并无不当之处。通过这种预备工作,证人能够明确自己的诉讼角色,从而做好出庭准备,能够更加轻松地面对庭审,以更为有效的方式提供证言。这种庭审准备工作是优秀出庭律师的标志,应当予以提倡。”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大法官也认为,“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对证人进行‘训练’是必要的”。他们反复强调,交叉询问是应对证人训练弊端的有效途径,但是心理学研究显示,交叉询问实际上收效甚微。

上述情况表明,在绝大多数审判顾问和律师看来,问题丛生的证人准备工作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由于这种准备工作通常是私下进行的,其受到“律师工作特权”的保护,对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律师为庭审所准备的证据材料,即便证人证言已经遭到污染,局外人也几乎无从知晓。

时至今日,心理学和神经科学针对影响准确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的因素已有许多富有洞见的成果,审判顾问和律师很容易在实践中去运用这些成果。宽泛的道德准则和职业约束只反映出某一方面的问题。实际上,许多研究成果一旦得到应用,就能够直接影响审判的结果,根本无需进行推算或者演绎。例如,陪审团遴选程序通常被用于发现和消除偏见,但在近期的一项试验中,科学家们独辟蹊径,试图确定能否利用陪审团遴选程序促使人们产生偏见。在这项试验中,每一位模拟陪审团都会被问及两个中立的问题,但是其中一些人会被追问:如果被告人是一名帮派成员,他们能否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即便研究人员已经强调,这仅仅是个假设性的问题,但是却产生了巨大的偏见效应:那些被问及这一问题的参与者,明显比没有被问及该问题的参与者更加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研究者指出,由于帮派成员与犯罪行为有关,一旦实验参与者接触到这个假设性问题,就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进而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审判顾问不仅可以利用宣誓程序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陪审员,还可以据此设计某种先入为主的印象,对陪审员在审判阶段的感知和判断施加影响。我们对此应该没有什么感到奇怪的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诸如此类的研究都可以被不良律师记入他们的操作手册。然而,我们也可以发挥这些研究的益处,它们同样非常有助于消除司法制度的各种偏见。不过,为了推动实现这种转变,我们需要努力重塑审判顾问和律师的行为模式。这不是让人们改头换面,而是要重申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性原则。宣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遴选公正的陪审团;如果我们利用程序玩弄司法,就难免与公正背道而驰。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那些从事审判顾问行业的人们比别人的道德水准更为低下。他们也是职业环境的产物,现有的司法环境促使他们认为,运用自己的心理学知识去影响法律人士不仅没有什么不妥,还是值得提倡的。如果不能为客户谋取额外的利益,就会令客户失望。证人准备和陪审员分析都是现代审判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些品行良好的人们,包括科学家、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很少会考虑自己行为的负面影响。我们已经将陪审员和法官的决策纳入市场领域,现在到了深刻反思的时候了。正义,绝不应被当成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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