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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廷杖下的士大夫之气

明:廷杖下的士大夫之气

明朝政治文化的一大特色是廷杖。清人所修《明史·刑法志》云:“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1]这几样创造,实际上并无法律规定可以遵循,可是明朝人“踵而行之,竟于末造”,甚至到南明小朝廷风雨飘摇了,还舍不得放弃,的确令人叹息。然而我不打算叹息,我想分析。

首先,为什么说廷杖是明朝的创造?吴晗说:“廷杖打的是大官,喝打的人,却是皇帝或太监,打的地方,就在殿廷,这就叫廷杖。”言简意赅,不是很准。比如“大官”就不太准,实际上六、七品官最多。因此,我们需要给廷杖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

明朝的廷杖有四个特点:第一,行刑的对象主要是中央官员,特别是中级官员和言官。有学者从明朝史料中搜集到姓名、事迹相对清楚的廷杖受刑官员157人,进行了简单的数据分析,发现占比最高的是专司批评弹劾的科道官(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占43%;占比名列第三的是翰林院官员,占10%。翰林院官员同样以言责自负,科道官与翰林院官两项合计占到了53%。也就是说,超半数的受刑官员是言论官,因言获罪。占比名列第二的是六部官员,占24%。[2]六部负责具体政务运行,六部官员遭受廷杖,应当主要是在具体政务运作中不能顺承君命,逆了龙鳞。中央官因为得罪皇帝直接受责,这是廷杖的第一大特点。

第二,行刑的地点在壮丽的宫城殿宇之间。学者考证,廷杖最常用的地点是午门前的御路东侧。虽然《明史·刑法志》说廷杖“不丽于法”,但廷杖其实是有一套特定规矩的,并不是“拖出去就打”。通常,廷杖的程序包括:皇帝下令,司礼监出文,厂卫拿人,锦衣卫行杖。各位以后再去故宫,路过午门,可以驻足几分钟,闭上眼睛想象一下当日“盛况”。

第三,廷杖的行刑具有强烈的仪式性。“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大珰就是宦官,众官就是受刑者的同类。首先要宣读圣旨,“宣读毕,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也就是将受刑人从肩膀到后背捆结实了,另外有一人把受刑者的脚捆起来,这样就不会乱动了。就这样,受刑者从上到下,都被捆好,只露出大腿接受杖刑。行刑者用绳子从四面牵拽固定受刑者。每打之前,必先呼“打”,“每喝,环列者群和之。喊声动地,闻者股栗”。廷杖的行刑规模,大多数是一两个人,“正德年间明武宗创过一百零七人同时受杖的纪录”,这个纪录很快就被打破,“嘉靖皇帝同时廷杖一百二十四人,其中十六人当场死亡”。很多人被当场打死,打不死的,非得把坏肉剜下来,躺几个月才能痊愈。[3]政治中的仪式是权力的表达。有学者专门从仪式的角度讨论廷杖,认为它是一种有关“控制”的仪式,其目的是“重建受到挑战的皇权”。[4]我则认为,这种说法真是太客气了。果真如此的话,我们只能认为,明朝的皇权太脆弱了。

第四,在当时以皇权为主导的政治文化中,廷杖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已经成为明朝的政治传统,不容置疑。

以上是我们粗略总结的明朝廷杖的四大特点:第一,打的是中央官,特别是言论官;第二,行刑地点在辉煌的殿廷;第三,廷杖具有强烈的摄人心魄的仪式感;第四,它是当时政治文化中的合理存在。

按照这四个标准衡量,“廷杖之法”的确是明朝的独创。金元皇帝打杀过官员,也不觉得打杀有什么不对,但没有这么制度化、仪式化。华夏皇帝,东汉明帝、北周宣帝、隋文帝、唐玄宗也打过,唐玄宗甚至有“决杖朝堂”的行为。但是,他们的相关行为,在当时的政治文化中都是被否定的不正当行为。

比如说,隋文帝“……每于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有一次,因为负责打人的人棒子挥舞得不够有力,隋文帝大为光火,“即命斩之”。宰相高颎等人劝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文帝不纳,高颎等以辞职相威胁。文帝很不高兴,但还是改了,“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5]被唐玄宗宣布“决杖朝堂”的臣子,按记载有三例:洛阳主簿王均,是宰相张嘉贞为了灭口,直接让人将其打死的;秘书监姜皎,三品高官,死在了流放途中;监察御史蒋挺,“决杖朝堂”的诏旨已经下达,遭到了宰相张廷珪的抵制,理由是“御史有谴当杀,杀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体”。广州都督裴伷犯罪,张嘉贞援用姜皎的例子,劝玄宗对裴伷“决杖朝堂”,张说表示坚决反对,说:这是不对的。“刑不上大夫”,因为他们靠近君主;“士可杀不可辱”。从前姜晈得罪,官至三品,而且有功劳,如果犯罪当死就应该直接判死刑,唯独不该当廷羞辱,用对待大兵的态度来对待大臣。按照唐律,勋贵在“八议”之列,普通罪行可以获得刑罚减免。往事不可追,姜皎的事儿也就算了,但是裴伷绝不能再这样羞辱,那就滥了!玄宗本来就对姜皎感到抱歉,于是表示同意。张嘉贞很生气,于是张说对他说了下面的话:“宰相时来则为,非可长保。若贵臣尽杖,正恐吾辈及之渠不为天下士君子地乎?”[6]意思是说,宰相这高位,运气到了才能当,倘若高级官员都被皇帝打了板子,只怕有一天会打到你我头上啊,为什么不为天下的士大夫考虑考虑呢?

图五五:明 张居正编《帝鉴图说·览图禁杖》

《览图禁杖》与上文的《纵酒妄杀》皆出自明代张居正编撰的《帝鉴图说》。据《新唐书·刑法志》载,贞观四年(630年),“太宗览《明堂针灸图》,人五脏之系,咸附于背。诏自今毋得笞囚背”。一天,唐太宗看《明堂针灸图》,内有一图形,说人的心、肝、脾、肺、肾这五脏的系统,皆附贴于脊背,太宗顾虑到打人脊背,则五脏震动,有可能致命,于是下诏,令自即日起不许仗责囚犯脊背。上图呈现了两幅画面:上半部分描绘的或为唐太宗览《明堂针灸图》后,命臣子传旨下去禁止仗背;右下角画面衔接官员在接到皇帝命令后,摆手禁止行刑者仗背的情景;画面中间以大片云朵在场景上做了隔离。张居正通过《览图禁杖》规劝明神宗向先贤学习为明君之道,既要体恤百姓,又要适当减少仗责,可见其良苦用心。

『不可仗其背』

“刑不上大夫”语出《礼记》,东汉郑玄注曰:“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按照唐代孔颖达的解释,“不与贤者犯法”就是“不许贤者犯法”。士大夫之所以有辅助君主治理国家的资格,是因为他们是贤者,是有道德操守的一群人,尽管士大夫同样会犯法,但是,作为一个整体,君主要承认并尊重他们集体人格的高尚。因此,即便其中的某些成员发生了犯罪行为,也要本着尊重其集体人格的精神,予以特殊关照,不能像对待普通老百姓那样直接适用普通法律。“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7]张说劝说张嘉贞“为天下士君子地”,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强大的君权面前,“天下士君子”是一个整体,保护“天下士君子”的尊严,为“天下士君子”存体面,就是保留劝谏皇帝、维护江山社稷稳定的力量。

类似于“为天下士君子地”的话,宋朝名臣范仲淹也说过。范仲淹、富弼主持庆历新政,阻力巨大。碰巧高邮知军晁仲约严重违纪,以错误的方式做了一件对辖区老百姓有好处的事情——他组织人去慰问了土匪,然后那拨土匪就绕过高邮军去祸害别的地方了。富弼坚决要求杀了晁仲约。范仲淹坚决反对,说:“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8]争论的结果是,范仲淹说服了仁宗皇帝,保住了晁仲约的项上人头,以及宋朝不杀大臣、不杀言事官的厚道风气。

追寻明朝以前廷杖来源的学者,常常会有人提到宋朝也有“杖”或者“杖杀”的事情。举的四个例子,有一个是北宋太宗朝,“中书令史李知古”受贿,擅自修改刑部所制定的法条,“杖杀之”[9],被杖杀的“中书令史”不是官员,是吏,官、吏地位天差地别,做不得数。一个是南宋孝宗朝,“参知政事龚茂良以曾觌从骑不避道,杖之”[10],曾觌是孝宗身边的红人,地位不高但是很嚣张,龚茂良是副宰相,按照规矩,龚茂良的仪仗队在大街上走,曾觌的人得让道,可是曾觌的随从竟然不让,于是龚茂良让人打了他(们),龚茂良“杖之”的是官员家仆而非官员本人。这两个都可以排除,跟明朝的廷杖一点相似之处都没有。还有两个,太宗朝“詹事丞徐选坐赃,杖杀之”[11]。詹事丞是级别很低的小官,犯了贪污罪,被杖杀。太祖朝,“宗正卿赵砺坐赃,杖,除籍”[12]。宗正卿的级别比詹事丞高,但也不是什么高级官员,赵砺犯的也是贪污罪,在杖刑之后被开除出官僚队伍。这两个例子跟明朝的廷杖也没什么相似之处。可以肯定地说,宋朝没有类似于廷杖的行为,宋朝对大臣最不地道的行为是杀害岳飞。但总体而言,宋朝为士大夫存了体面。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某个特定阶层所拥有的尊重与体面?必须承认,这跟现代“人人平等”的观念肯定是没法比的。但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这种不分性别、不分种族的“人人平等”,正是从某个特权阶层的权利伸张开始的。13世纪初,通过《大宪章》,英国的贵族伸张了自己的权利;17世纪,约翰·洛克宣布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而独立的,拥有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世纪,洛克的思想被写进美国《独立宣言》,然而《独立宣言》所宣称的“人人生而平等”的“人人”一开始只是白人男性,不包括有色人种和女人。黑人的平等权利要到19世纪美国内战以后才用文字写了下来,而跨越性别的政治平等观念则要到1920年才出现。

尽管并不同步,传统中国也经历了类似的文化、观念的下移和扩散。从西周的贵族到秦汉的官僚;从东汉的世家大族、东晋的门阀政治,到宋朝的科举士大夫;从北宋的精英在中央在政府,到南宋的精英回乡建设地方社会。掌握文化的群体在扩大,文化也随之下移、扩散。中国君主专制的特点是,出现得格外早,而且稳固,其下没有可与之抗衡的贵族。在这样的专制皇权面前,士大夫这个特定阶层所拥有的尊重与体面是格外重要的。按照中国传统的看法,元朝是北狄统治,水平有限,元朝对中国文化的破坏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特殊,不正常,随着蒙古人的离去,他们的影响理应消退。但是明朝不一样,这是一个汉人所建立的“得国之正”远远超过唐宋的王朝,根红苗正。按道理说,明朝所发生的一切影响都会被视为华夏传统,包括廷杖这样野蛮的东西。

第一个被打的人叫茹太素。洪武九年(1376年)闰九月,“五星紊度,日月相刑”[13],发生了星变,也就是天相的异常,这属于“灾异”。按照华夏传统,灾异发生,乃是上天示警,人间统治出现了缺失,当此之际,应当广开言路。朱元璋于是顺应天心,下诏求直言。刑部主事茹太素上了一封万言书,指责朱元璋用人不明。朱元璋大怒,把茹太素叫来当面斥责,“杖于朝,以其书示廷臣”。几乎所有人都说茹太素“大不敬”“诽谤圣上”。只有宋濂说了一句实话:“彼尽忠于陛下耳。陛下方开言路,恶可深罪。”朱元璋竟然肯听纳,第二天晚上又让人给他读茹太素的万言书,竟然发现了四件可行的事情,于是他愤愤地说,我求直言,是想让他谈现状,这家伙写这么一大篇,把我都弄糊涂了。茹太素说的事情,五百个字不就搞定了吗!于是,朱元璋下令“中书定奏对式,俾陈得失者无繁文”。朱元璋怎么会犯错误呢?这个茹太素后来当御史,又犯了错误,跟十二名同事“俱镣足治事。后竟坐法死”。[14]

廷杖摧毁了士大夫的精神世界。廷杖淫威之下,出现了“以冷淡的和不够关心的态度从事他们的职业”[15]的大多数,以及不怕死、讲气节的极少数。可即便是后者,对于江山社稷也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他们……敢于慷慨陈词;……对于其时之政局并无深入之了解,亦缺乏政治运作之能力,……而且由于他们持道德理想以衡量一切,往往也就混同道德之是非与事理之是非,并无助于问题之正确解决。”[16]贾宝玉就说:“人谁不死?只要死得好!那些个须眉浊物,只知道文死谏,武死战,这二死是大丈夫死名死节。竟何如不死的好!必定有昏君他方谏,他只顾邀名,猛拼一死,将来弃君于何地?必定有刀兵他方战,猛拼一死,他只顾图汗马之名,将来弃国于何地!所以这皆非正死。”[17]可惜,这些“须眉浊物”,至今还有很多人把他们当英雄。

孟森先生以清朝与明朝相对照,却说:“至明之廷杖虽酷,然正人被杖,天下以为至荣,终身被人倾慕,此犹太祖以来,与臣下争意气不与臣下争是非所养成之美俗。清则君之处臣,必令天下颂为至圣,必令天下视被处者为至辱,此则气节之所以日卑也。”[18]我是学宋史出身,读明史到“廷杖”一节,深为华夏政治文明的堕落而痛惜。孟森先生是前辈大家,执清以观明,竟然看到了“美俗”,我只有徒呼奈何了……

[1][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9页。

[2]张靖胤:《明代廷杖研究》,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3]参见[清]魏禧:《魏叔子集》,见[清]胡承谱:《续只尘谈》卷上《廷杖故事》。

[4]参见李为香:《关于明代廷杖的仪式解读》,载《求是学刊》01年第3期,第137—14页。

[5][唐]魏徵、令狐德棻撰:《隋书》卷二五《刑法志》,中华书局973年版,第73页。

[6][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一二七《张嘉贞传》,中华书局975年版,第4442—4443页。

[7][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四八《贾谊传》,中华书局196年版,第54页。

[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五,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98—499页。

[9][元]脱脱等撰:《宋史》卷四《太宗本纪一》,中华书局985年版,第59页。

[10][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三四《孝宗本纪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63页。

[11][元]脱脱等撰:《宋史》卷四《太宗本纪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9页。

[12][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一《太祖本纪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7页。

[13][明]薛应旂撰,展龙、耿勇校注:《宪章录校注》卷五《洪武九年丙辰至十年丁巳》,凤凰出版社204年版,第65页。

[14]参见[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一二八《宋濂传》,第3787页;卷一三九《茹太素传》,第3987页。

[15][美]牟复礼著,[英]崔瑞德主编,张书生等译:《剑桥中国明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年版,第590页。

[16]罗宗强:《明代后期士人心态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1页。

[17][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三十六回,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0—81页。

[18]孟森:《明清史讲义》,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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