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有其独特的个性。正是经济结构方面的这种特殊性,使中国古代历史进程表现得与西方迥然不同。对造成中国历史进程特殊性的原因,多年来已发表了不少评论文章。其中颇流行的说法,多认为“单一的小农经济结构”,是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停滞”的根本原因。这种见解是否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客观上有许多困难。
既然是以经济结构为研究对象,就应该采纳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该结构的层次分析,探明各层次间的相互制约方式,及这种制约方式对结构的作用,把经济结构还原为具有整体性和多级层次性的立体模型(而不是平面图解)。这里,尽可能准确的定量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定量分析又必须以掌握尽可能全面有效的数据为前提。但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共同苦恼恰恰在于:浩如烟海的古代文献记载(特别是官方记载)留给我们的数据非常有限,而且往往极不可靠。但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因此可以摒弃定量分析吗?不。事实上,诸如梁方仲、蒙文通诸前辈卓有成效的努力,已经作了解答。如果说本文能有一些粗略的、不成熟的定量分析,主要得力于诸前辈的开拓。
在通过粗略的定量分析和结构研究之后,我想要表述这样一种看法: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有它的历史合理性和不可抹煞的历史贡献,自有其长处和短处,优点和缺点;引申开去,各个民族的发展道路都有它的个性和历史继承性,不同模式之间可以比较,但没有绝对的优劣。更重要的是,决定中国传统社会历史进程及其不能顺利向现代转型,因素很多,致命的关键性因素极有可能并不在经济,而在其他方面。这些看法对否,现提出来求教于大方。
史学界对“重农型”(按我们的理解,即是以农业为基础)的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结构的责难日益激烈,首当其冲的又是所谓“小农经济结构”。看来其中不无偏激。
如同我们没有理由指责数十万年前野蛮人的一丝不挂,对于人类历史上原始、落后的陈迹,也必须历史地对待。要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是经过了山重水复的无数变迁才成了现在这个模样的。原始人大概是从兼行采集、狩猎(或渔猎)开始自己漫长的幼年时期,然后才发生了像托夫勒所说的“第一次浪潮”,即农业的发明(这一过程在各民族历史上表现得异常复杂,千差万别,各民族、地区经济结构和历史进程的个性,大约就起始于此),随后各个民族终于以各不相同的时间和姿态跨过了文明的门槛。可以这样说,传统时代任何一种稳定的文明,无论东西方,都建筑在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结构之上(只是农业的构成,农业与工商业的比重各有不同)。其间虽也有过游牧奴隶制或游牧领主制的存在,但它们都必须依赖周围农业民族的外部影响和物质输入,而且都是不稳定的,或是转向农业为主,或是成了农业民族的附庸。一直到了近代,农业与工业的比重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生、发展才开始有了逆转,重农型的经济结构才受到摇撼。即使如此,大约也要经历数百年的“过渡”,到了产业革命后的一段时间才完全来了个倒转(详见后文)。因此,长时期来农业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马克思说:“农业劳动(这里包括单纯采集、狩猎、捕鱼、畜牧等劳动)这种自然生产率,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因为一切劳动首先而且最初是以占有和生产食物为目的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13页)马克思还认为,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以下的结论是正确的:“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农业与资本主义发生的关系,20世纪许多西方经济史家的研究更确认了这一事实,后文还会论及)。我们不能因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现在工业压倒了农业,就数典忘祖,断论人类自“第一次浪潮”后所经历的漫长的以农业为主的历史,也是错误的,不必要的。
责难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重农”固然没有道理,激烈抨击“小农经济”是不是就有充足的理由呢?也不见得。有的作者为此援引了《资本论》第3卷第47章中的一段话,试图说明马克思对“小农经济”也是持否定态度的。这段话的原文是“(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同上书,第3卷第910页)。如果比较完整、细心地阅读第47章,就应该注意到,马克思对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耕作制所作的历史分析,曾充分肯定过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前的历史合理性,称它是当时“最正常的形式”,“最有利的条件”,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同上书,第3卷第909页、第694页)。当然,马克思也指出了它继续发展的“限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一旦出现之后,必不可免地要逐渐归于死亡(实际情形,也与马克思预言的有不小的差距,此处不论)。可见,那位作者不顾前后文的联系,把它援引到传统社会,牛头不对马嘴。如同一切事物都有它的发生、发展、灭亡一样,“小农经济”也应该有它的黄金时代。当它与生产力水平还非常适应的时候,也曾抖擞精神,在历史舞台上精彩地表演过一番,一直到贡献完存在的全部历史价值,悄然退场为止。显然,厌恶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与认定“重农”是历史性错误一样,都忘记了历史研究所必须遵循的“时空统一”的具体性原则。
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结构的历史作用之前,先得讨论一个问题:“小农经济”是否仅仅为中国传统社会所独有,而与欧洲中世纪绝缘?比较历史学探索就是这样提出问题的。这就涉及一向被忽视的“小农经济”的外延和内涵。据目前使用的多数情况来看,它实际是包含着两个并不相同的涵义:一、是指农民的小土地“私有制”经济,即我国学术界一般所谓的“自耕农”(需要稍加说明的是,《资本论》第3卷中所说的“自耕农”采取英国历史上的习惯称法,鉴于中西法权观念的重大差异,我们认为中国的自耕农实质上是“国家佃农”,参见上文。这里还按习惯的说法,目的是避免分散精力,以便与争论者能有一个讨论的共同基础);二、是指农民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进行一家一户的个体小生产,与前者相较,外延和内涵都有所扩大,向地主租种小块土地耕作的依附、租佃农民就可以囊括进来了。因此,严格意义上,“个体经济”与“个体小生产”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前者涉及产权,后者是指专称生产方式。用这样的标准衡量欧洲中世纪,从“个体小生产”的角度看,无论是自领地或份地的耕作,都属于这种范畴,其中领主自领地,实质只是份地农个体小生产的简单相加,有别于后来的社会化大生产。从“个体经济”的角度来看,份地农的份地经济那部分才勉强可以算作是农民自有的“经济”(指经营权与收益权,处置权仍属领主)。至于封建社会晚期英国的“自耕农”,其中“自由持有农”有西方法权概念上的“私有权”,而“公簿持有农”则类似于我国“自耕农”。可见,按照中国多数学者的概念,欧洲中世纪也不是没有“小农经济”的成分,只是直到封建社会瓦解之前,个体经济与个体小生产的发展程度,远远不如中国。断言中西传统社会在这一点上风牛马不相及,至少是缺乏历史感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异中有同,同中有异,东西方各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不能绝对化。例如,欧洲封建领主直接经营自领地,这与中国地主一般不直接参与经营有别,前者就比较容易转化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又如欧洲的农业由于公地和自领地的存在,农牧结合,多种经营,实行“大粮食”生产,这比中国传统社会单一的粮食生产模式远较合理,等等,这都是中世纪欧洲的长处。然而,从整体上说,中世纪欧洲农业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稍逊于中国传统社会,这也就是中国古代文明当时高于欧洲而居世界前列的基本原因。在这一点上,比较历史学探索者往往顾后不顾前,把事情给弄颠倒了。
为什么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经济结构优越于欧洲呢?从结构学的观点说,这里包含着所有制结构与生产力结构之间的内在制约关系。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它的最佳生产结构是劳动者的个体小生产。所谓生产结构,主要是指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者以一定的方式组成的一个生产系列。在传统社会,生产工具的进化度极低(中外皆然),劳动对象—土地的丰度提高也有相当大的限制(而且,在西方还有一个地力递减的问题;中国则不严重,但耕作面积畸零又成了致命弱点),因此,生产结构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是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竞技状态,特别是生产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当然此处的两“性”,严格说也是为生存所逼。只能作相对理解)。在传统时代,这是一个潜力不小、可伸可缩,最最活跃的变量。这样,我们也就找到了所有制结构对生产结构发生制约作用的“接口”。正如前文所说,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极具弹性,比较“软化”。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得以直接支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有一定的余地,生产效益与他的物质利益相关性强,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然要高一些。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和长处,便是自耕农经济产生得很早,每一新王朝初期所占比重不小,成为传统社会生产结构的主流,不像欧洲直到封建社会行将瓦解(英国约在14、15世纪之际)才产生类似中国自耕农式的独立小农经济。再说中国地主制下的依附、租佃农民,也比欧洲份地农有较高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因为欧洲中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劳役地租占统治在位,中国地主制一直是以产品地租为主,没有劳役地租占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就劳役而言,国家对自耕农的征发前期很重,唐中叶起也渐趋减弱,逐步撤退)。这是中国古代历史的“幸运”,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在欧洲农奴制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空间上都被严格分开,劳动者无权支配剩余劳动,从而也就根本不会去关心可变量——剩余劳动量的增长。与此同时,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还时常受到领主的苛扰,在时间和劳力方面都得不到必要的保证,怎么可能有较好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呢(附带说一句,中国王朝政权劳役征发,对自耕农的骚扰,却有点类似西方,非正常时期则大过之而无不及)?相比之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在正常情况下(王朝末年除外),就有较多的支配劳动时间与经营方式(包括兼营副业)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实行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混一于租田产量的条件下,促使他们要比欧洲份地农更多地关心提高农田的单位面积产量,力求扩大在扣除一定份额的地租之后余下的剩余劳动量,这就比较能诱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这方面,“定额租”自不必说,就是“分成租”,也跟我们得自书本的不同,地主不可能每次亲自监督收成,实际上也是由平均亩产估算出一个约定俗成的“量”,类似“定额”,只是在丰歉突出时才作出某种调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所有制和分配结构结构呈某种弹性,不是过于“硬化”,对个体小生产的约束力越小,那么个体小生产的“自由”(当然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程度越大,生产结构的功能发挥就越佳。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应该属于这种较佳的生产结构。
中西传统社会农业生产结构的差异,在经济效益上有明显的反映。中国传统农民,无论是依附、租佃农民,还是自耕农,耕作的农田面积都不大,精耕细作,多锄多肥,专注于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比较起欧洲的份地农和自领地经济,可以说是相当集约化了。在中国,自耕农直接支配剩余劳动,自不必说;依附、租佃农民呢,如前所述,当必要劳动是一个不变量时,增加亩产就意味着使剩余劳动的可变量随之增加,从而与地主分割这个可变量的绝对值也可能因之增大,由此也就更倾向于精耕细作。从《吕氏春秋》、《管子》等书来看,中国传统农业的精耕细作几乎是一个很早就形成的传统,至少从春秋战国开始就逐渐废弃了抛荒和休耕制,到汉唐以后还实行间种制,两熟、三熟制,土地利用率极高,施肥,育种,田间管理,排水给水都有一套世代相传的经验。相反,欧洲中世纪却盛行三田制和粗放经营,个中奥秘不难理解。直到11至13世纪,英国大多数份地农(领有一半份地的庄农,占领地居民的40%—60%)平均占有15英亩(合90市亩)的份地。一英亩收麦8—9蒲式耳,合2.9—3.3市石。10英亩总产为30市石左右连同5英亩休耕地在内,每英亩平均单产为2市石,折合市亩是0.33市石(据[苏]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提供的数据折算),仅为同时期两宋单产的14%—21%,即使与传统社会初期相比,也只及西汉单产的一半(关于中国历代粮食单产的估计,详见后文附表)。至于占耕地面积一半以上的领主自领地的单产则更低。考虑到三分之一的休耕地,欧洲任何一个国家的耕地面积和农业劳动力又都无法与中国相比,那么,欧洲中世纪农业为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剩余劳动总量,肯定远远地落在中国之后。这正是传统时代,中国先进,欧洲落后的秘密所在。
有位作者说: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最大弱点是“缺乏起码的独立生存和延续能力”。这样的论断也是不全面的。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依附、租佃农民,其生产结构都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作为最大、也是最小的生产单元,生产单元缩小为最基本的人口自然单元,物质再生产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合二为一,使得这种生产结构系列简单,具有顽强的自生产自组织的再生机制。传统时代,生产工具极为简单,因而,人与工具的结合形式也只需要如此简单。在那样的时代,大农业结构未必就优越于小农业结构。希腊、罗马的大奴隶制庄园不是山穷水尽,迎来了欧洲的“黑暗时代”?被一些人视为“先进”的欧洲封建庄园经济的最后结局,也不是自领地的扩大,而是向独立小农的分散个体耕作过渡,从而为将来转变到资本主义大农业创造前提。小农经济一锄、一镰(或者再加上一犁,不是家家都有畜力,那就用人力拉犁),一个主要劳力加上一些辅助劳力,一旦和土地结合,就可以到处组织起简单再生产。这种再简单不过的生产结构虽然脆弱,经不起风吹雨打(经济兼并,政治动乱,水旱灾荒),但破坏了极容易复活和再生,又非常顽强。古人所说“乱”而后“治”,其中一个缘由,便是这种既脆弱又顽强的小农生产结构在起作用。每次大动乱,特别是农民战争爆发之前以及进行过程中,虽然为数不少的个体小农遭到毁灭,然而具有顽强生存能力的个体小农又会在原地或异乡僻壤重建起简单再生产机制,恢复基本的生产活动,犹如蚯蚓,截去一段肢体,又会再生出更长的一段。这就是新王朝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大家都知道,在“四清”和“文革”时期,山东栖霞县出了一个地图上没有名字的“世外桃源”——小草沟(《新观察》1980年第9期),重演了中国古代不少新县、新乡为流民所建、政府事后承认的历史。这个现代事例,再一次说明小农经济确实具有人们难以想象的顽强再生机制。
小农经济顽强的再生机制,对于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有什么重大的影响呢?这一点,过去人们比较忽视。其实,它所造成的结果便是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水平位移——横向发展,亦即经济活动面的扩展和多元经济中心(地区经济)的形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发展,自入秦“大一统”以后,从横向看,先进地区最早在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以后,江汉流域、江淮流域、四川盆地、长江三角洲、钱塘江流域、珠江三角洲和辽河平原的相继开发,都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小农人口的大量流动,地区人口密度的增加,先进农耕技术与农作经济随人口迁徙而传播扩散,都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地区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中国传统经济横向意义上的突破,与纵向发展的迟缓形成鲜明的反差。仅以汉淮以南地区户数来看,西汉与东汉间有一个较大的增长(东汉永和五年汉淮以南户数较西汉末增长113%),到唐代已跃居全国总户数的54.94%,与北方可以平起平坐了,明朝则已把北方抛在后面(明洪武十四年,南方户数占全国户数的78%)。这是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有关数据分别计算所得,其中也考虑到了行政区划的变更,但仍不细致,容以后再行核证。耕地面积的增长情况,尚无系统的数据,其中北宋元丰年间,南方官民田占全国总数的68.98%,明弘治十五年则增长到69.80%(同上)。这倒与宋、明时期南方户数的比例大致相适应。由此推测,南方耕地面积从两汉到宋、明,大致也有一个由20%—40%增长到60%—70%的幅度。总之,虽然由于政治动乱、生态破坏,北方农业经济有所衰退,但由于南方的发展,使整个封建农业仍保持缓慢上升的趋势。这些都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生产结构有其优点和长处。唯其系列简单,具有顽强的再生产机制,尽管中国传统社会比欧洲中世纪有频繁得多的政治震荡,但历史总能保持它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不致像有些亚非和欧洲国家陡兴陡衰,昙花一现。
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生产结构系列简单,还带来了另外一个长处,便是它具有内涵的再生产潜力,即使没有多少纵向(诸如国家和地方行政资助)和横向(诸如与其他劳动者的联合)的支持,也可以在封闭的系统内自我扩张。这种惊人的自我扩张力,也不能低估。过去常说小农经济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看来也不然。一般来说,它确实很难实现外延的扩大再生产,但却能利用内部的能量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这突出地表现在所占耕地面积受到严重限制(王朝中后期且日趋缩小)的条件下,努力争取单产的提高。他们的基本手段有三:一、增加家庭劳力,用提高人口自然增殖率来弥补生产条件的不足;二、与此相联系的,延长劳动时间,用提高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争取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三、在上述两个条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劳动经验与个人技术的作用,精耕细作。这些都不一定与追加生产资料,扩大生产规模相联系,而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故曰:内涵扩大再生产。“风调雨顺,国泰民安”(或曰“天时,地利,人和”),小农的这种艰苦奋斗是可以奏效的。这只要考察一下中国历代粮食单产的增长情况(要知道,这往往是在生产工具没有多大进步的情况下取得的)就会有一个强烈的印象。
中国历代粮食单产,从史书和其他有关记载看,似乎始终在一至三石间波动,平产在一石左右。有人据此以为一直徘徊在汉代水平上,其实这是一种错觉。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量制和亩制都在不断增大(详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附录《中国历代度量衡之变迁及其时代特征》。关于量制与亩制的折算,已参用万国鼎、王达及日本学者的修正值)。如果统一加于折算,情况大不一样。这里,正确估计每一时代的平均亩产是个大难题。封建国家只有全国税粮统计(而且,也是账面上的),却从没有总产和平均亩产的数据。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地区的差异很大,虽有零星片断的记载,但甄别、综合的工作十分艰巨。在这方面,已故的蒙文通教授有长期积累,作为系统的研究,成绩卓著(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税制度及学术思想演变》,《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但美中不足的是,在折算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时有舛误和混乱。我们在蒙先生的基础上,对某些材料作了修正和补充(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出,容另文阐述)。为便于对比统一,折算成今市亩、市石,列成附表一,以供研究:
附表一 中国历代粮食单产增长情况统计
注a 汉代亩产,许多同志都断为1.5石,其中一个原因是将《汉书·食货志》李悝的估计推断为汉代。蒙文通先生早已指出晁错与李悝估计数之间存在的矛盾,并断李悝为周田(八尺为步,百步为亩),晁错为东田小亩(六尺为步,百步为亩),始可通释。现经统一折算发现,若断汉武帝后仍为1.5石至2石,就会出现少于晁错的矛盾。断汉代单产为3石,才顺理成章,蒙文通先生的考释是对的。
b 蒙文通先生断宋亩产与唐相同,平产1.5石。据宋人文集、笔记,宋亩产不是与唐相同,而是与明清相近,常产为三石。表列三种情况,供参考。
c 明清根据南北及各种不同情况,列四种估计数,并确定南方常产为3石。
由附表一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社会粮食单产在两千年间几度上升,曲线前进的。明清南方常产是战国的5.5倍,是汉代的将近4倍。其中,单产增长有四个关节点:(一)汉武帝后,较战国增长43%;(二)唐,较汉增长31%;(三)两宋,较汉增长171%,较唐增长106%;(四)是明清,较汉增长284%,较宋又增长41%。两宋粮食单产增长幅度最大,很值得注意。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佐证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结构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潜力,这就是自耕农(或租佃农)最低必要耕地(或租地)限量的降低。最低必要耕地(或租地)限量可以表述为:最低必要耕地(租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赋税量(地租量)(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假定最低必要劳动总额和亩赋税量(地租量)基本不变,那么,亩产量的增长,当然会使最低必要耕地(租地)限量明显下降,个体小农即使耕种比过去少得多的耕地(租地),也可维持简单再生产。这在我国古代有关文献记载中可以寻到清晰的脉络。从孟子到李悝的议论,说明战国时期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统一为“一夫百亩”。到汉初晁错的时代,虽然承袭“一夫百亩”的说法,但它是东田小亩,折合李悝的周亩是56.6亩,折合汉武帝后的汉大亩更少,只有41.6亩。如将汉平帝元始二年的户口数与田亩总数平均算,每户为67.61亩,但必须将土地占有程度不均考虑进去,因此判断汉代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在40亩以上,60亩以下,大致误差不会太大。到唐代,又有所下降,根据狭乡授田才30亩(《册府元龟》卷105《惠民》),再参证敦煌、吐鲁番地区41户资料,平均已授田数也接近这个数字(唐耕耦:《从敦煌吐鲁番资料看唐代均田令实行的程度》,《山东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这就说明当时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已在30亩上下。宋代的佃农,据方回的《古今考·续考》,江南秀州地区一户耕种30亩,就有“十二石之余”,可以上市镇活动了。自耕农大约只需20亩(吕陶:《净德集》卷20《奏免宽保甲第并灾伤免冬教事状》)。明清,从许多人的文集、笔记看,南方有“瘠田十亩”,就勉强可维持一家的生计(分见《杨园先生全集》卷50《策邬氏生业》,《川沙厅志》卷431汤斌奏疏,《切问斋文钞》卷16尹元孚《敬陈末议疏》等)。纵观这个变化,足以证明小农生产结构有一定的弹性,并不那么僵化,更不是“超稳定”。只要有较为适宜的社会政治环境,即使生产工具等没有明显改善,也仍有潜力可以挖掘。我国土地改革后的最初两三年,单产即有大幅度的提高,也是一个极好的例证。
现在我们基本是可以结束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生产结构历史合理性的分析了(没有疑问,小农经济也它的弱点和局限性。本文立意在对小农经济倾盆大雨的批判中,为其作一点实事求是的辩护,故对另一面恕不赘述)。与一些人的激烈批判不同,我们认为,个体小生产(或曰小农经济)在历史上不仅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见得就是社会发展的阻力。与封建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小农经济——即小农生产结构,不是导致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落后,而是造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在世界历史上的先进地位。举世瞩目的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创造离不开个体小农的血汗劳动。我们理应给“小农经济”记下一笔历史功勋,而不是乱泼污水。
上一节我们着重考察了农业增长的概况,借以说明中国传统社会也不是僵化到经济发展毫无回旋余地,一无长进。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去考察,情景又会不同。
首先应该看到,粮食单产的增长,时间跨度大,几乎每增长40%—50%,要花上二三百年至三四百年。积两千年的累计,才有增长4.5倍的成绩,按年平均增长率计算,仅为0.1%(其中幅度最大的两宋,也只有0.2%)。这个发展速度,虽然不比中世纪欧洲差,但若与欧洲一些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增长率相比(据[瑞士]保罗·贝赫:《1990年以来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英法在产业革命前有一个四十至六十年的“农业革命”阶段,农业生产增长率为40%,年平均增长率为5%),就显得极为缓慢了。
尤为令人痛心的是,在战国以后传统社会的两千多年间,尽管粮食的单产和总产都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人平均占有粮食量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始终徘徊在一个低水平上,两者不相协调。根据不完全的记载,试将中国历代成年人口粮标准(谷)和汉、唐(宋暂缺)、明清的农民生活水平估计,列成附表二、三、四、五,看一看情况是不是如此:
附表二 中国历代成年人口粮标准
注a 宋代数字悬殊很大,这是因为前者据周密《癸辛杂识·续集》卷上所载杭州市民口粮标准,当然较乡村人口为低;后者又是皇帝随驾士兵的口粮数,又偏高。今估计平均口粮标准仍在7—7.5市石左右。
b 这是沈氏《农书》(见《学海类编》本涟川沈氏《农书》)里提供的长工一年口粮数,沈氏为明末浙江湖州的一个经营地主,主张从优对待长工,以保勤奋高产,故数据偏高。沈书原米数,这里已折成谷数。
附表三 汉代自耕农生活水平估计
注a 晁错的百亩,合汉大亩仅为41.6亩。如亩积定为50亩以下,扣除表上必要开支,将出现负值,故定为50亩,近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
b 种子估计,据云梦秦简《秦律·仓律》。
c 这里没有将一年服役郡县一月,一生去京师服役一年的劳役估值计算在内。暂且假定是直接服役,以减少支出。以下各表,均将直接徭役排除表外。其实,徭役常是导致自耕农经济破灭的重要原因。
附表四 唐代均田农民生活水平估计
注a 依汉代的比率推算。
b 据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的一瞥》,载《隋唐五代史论集》。本表多所参考,但也有改动。
c 户税未纳入,唐前均田农民一般不负担户税。
附表五 明清自耕农生活水平估计
注a 据叶显恩《关于徽州的佃仆制》(《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1949年的调查,权且借用到明清。
b 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89的全国人口平均负担数,酌取5斗这一数据,乘以5,再乘以2(除去非纳税粮人口,自耕农负担至少是它的2倍)。
由于得不到全国粮食总产的数据,关于人平均粮食占有量只能从历代关于口粮标准的记载中得到一个约数。据附表二,说明它还是有所上升,总的幅度在6—8市石谷之间(排除较低及偏高的特例),大大低于单产增长的幅度。
对自耕农的生活开支,我们作了如上最低限度的估计(如将衣着排除,更不考虑婚葬疾病和其他生活开支,还排除了徭役的负担)。即使如此,从附表三、四、五的计算结果,说明一个严酷的事实: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几乎相同,这就意味着,小农经济一直被限制在再生产的最低水平上,很难获得稍多的积累,从而,就无力转化为外延扩大再生产。从附表看,影响自耕农占有剩余劳动量多少的有五个变量:亩积、单产、口粮、农本和法定的赋税量,虽然单产有所增长,但由于亩积缩小,法定赋税量增大,综合的结果是农民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反趋下降(这里是专就粮食生产主项而说的。中国农民生存的能力很强,因此用以补救的办法不少,如扩种十边地杂粮、经营副业等。因主题所限,只能从略,作简单化处理,特此申明)。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既反常、又不反常的一种经济现象。说反常,因为它违反经济的常理;说它不反常,这是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的必然现象(详后)。如果考虑到王朝中后期政治经济形势急转直下,上述第一、第五变量还要恶化(土地兼并使自耕农占地日蹙,贪欲膨胀促使赋税猛增),那么,附表所列的水平,还是自耕农正常发展的最佳状态。租佃农民,地租率高于赋税率,在通常情况下,当然比自耕农更差(如果封建国家劳役苛扰严重,则又不同,宁为租佃农,毋为自耕农)。由此可见,从传统社会农业再生产能力和农民的生活水准长期徘徊在一个低水平上难以突破而言,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虽然并非超稳定(也有动态的波动),也确乎有“长期停滞”的特性。
现在需要研究的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生产结构为什么总是突破不了?前面已经说到,小农生产结构具有再生产的内在潜力,如果再生产的条件有所改善,积累逐年有所增加,就不难转化为外延扩大再生产。要使积累增加,从附表看,至少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之中的一个:(一)国家的赋税量(或者地主的地租量)显著减少;(二)占有耕地(或租地)面积扩大。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什么阻碍着上述两个条件的实现呢?显然,这已经不单是生产结构的问题了,而且涉及了经济结构另外两个系列(或层次)——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
先说分配结构。一个性能优良的经济结构,在生产结构与分配结构之间应该有一种双向良性循环。以农业生产结构为例,农业生产结构输出剩余劳动产品,经过流通过程进入分配结构,由分配结构分别输向其他层次、系列,其中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农业剩余劳动或剩余劳动转化物(例如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再输入农业生产结构,以保证其再生产,周而复始,吐故纳新。因此,分配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再生产。
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突出的弊病,便是分配结构极不合理,寄生阶级的高奢侈消费和非生产性的行政费用畸重,将再生产所必需的积累挤在一个十分不恰当的地位,使农业生产结构的输出与输入失去正常的平衡。分配结构的畸重集中表现为超负荷的高额赋税(包括徭役)和高额地租。
中国传统社会的赋税额究竟有多高?我们曾经对两汉前期的赋税率作过不同于附表的另一种统计,即将各种徭役也全部折算在内,约为总产的35%上下,如果徭役执行不正常,则与50%的地租率几乎相等(参见谢天佑、王家范:《中国封建社会的个体农业经济与赋税、地租剥削率》,《上海师大学报》1980年第2期)。其中,徭役及其各种变态对自耕农的再生产威胁最大,起着十分恶劣的作用,常使个体小农不堪忍受。这也就是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国家“保护”的自耕农不断脱藉荫庇于豪强的奥秘所在。唐代以后,直接徭役逐渐消减了,并向实物和货币形态蜕变,但赋税率并未减低。唐前期,田租比例为4.4%,较西汉三十税一为高,“庸”之外还有杂徭,户税、地税比率不断上升,如果考虑到一家有两丁,占田仍是30亩,租庸却以两丁计,总比率要高出附表四许多,估计到开元、天宝之际也高达30%以上。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制(推丁入亩),从赋税形态演化的进步意义上应该加以肯定,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这也是毋庸讳言的。关于这一点,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都曾激烈地抨击过。王夫之就说:“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天宝以来的非法征敛——引者按),收于法之中。”(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4)不是吗,两税法规定“量出以制入”,而不是“量入以制出”,无异明确宣布:它对天宝以来唐财政开支猛增而加税的既成事实是加以认可的。到宋代,庸调又从两税中脱出,“两税”成了单纯田租的“二税”,职役杂差又纷至沓来,以至税外有税,税外有役,两税法面目全非。发展到明代中叶,将宋、明以来两税之外累加的各种税、役一概并入一条鞭,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下来。以后,鞭外又有鞭,原先的银差、力差早已纳入于一条鞭之中,新的杂役却平地而起……所以,黄宗羲愤愤地说:“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总之王朝屡变赋税之法,变来变去,不是减法,而是连加法,且看示意表式:
两税=租庸调+横征(法外之征)
一条鞭=(租庸调+横征)+横征
地丁制=[(租庸调+横征)+横征]+横征
普遍式:B=a(1+nx)(n为变革频率,x为横征)
这种赋税绝对值的算术级数累进,实际上抵销了唐宋明清以来农业增长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成果。产量长一寸,赋税量增一分,紧追不放。传统国家就是如此摧残农业及其每一个可能产生的飞跃。因此,就王朝正常时期而言,实际赋税率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上,到王朝的中、晚期,则常有逼近地租率(即50%)的趋势。可能有人会怀疑这种估计是不是太夸张了。我们还可以从下面一个事实中得到旁证:明清两代“投献”之风极盛(此风在宋朝已开其端),看来像是自耕农乃至中小地主自愿“投献”,其中苦衷王夫之也看得明白:“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之威不向迩,吏胥之奸不可诘……弱民苦于仅有之田而不能去……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王朝中期、晚期,赋役苛扰更不堪忍受。在赋役与地租之间,自耕农选择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不是很发人深思吗?
传统国家高额赋税对农业再生产机制的摧残还不止于此。江南苏松常嘉湖等地区,由于自耕农和佃农惊人的智慧和苦斗,两宋以来农业迅猛发展,成为全国的大粮仓。但是,随着江南农业的富庶,重赋的灾难又落到了江南农民的头上。全国赋税绝对值不断上升,而苏松常嘉湖又畸重,更是暴露了传统国家分配结构的严重不合理,丘濬说得最为概括:“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居两浙十九也。”现将宋、元、明三代苏、松两府田赋增长列表如下:
附表六 苏松两府田赋增长情况
看,苏松两府赋税总量的猛增是何等的惊人。其中苏州一府,明末竟比宋高出十倍还多。再将明朝洪武二十六年苏松常镇四府户数、田数、田地数、实征米麦占全国总数的百分比进行对照,可见赋税负担的严重不合理:
附表七 苏松常镇四府户口、田地、实征米麦所占比例对比表
仅以苏州府为例,实征米麦比例,比田亩比例高出七倍多,比户口比例也高出一倍。江南农民历几个世纪苦斗而获得的经济效益,被不合理的高赋税所吞食。本来可以有所飞跃的江南农业实际上被“均调”拉平了,处于与北方相差无几的积累水平上。如果不是这样,江南地区经济的突破恐怕会出现得较早;就一个地区而言,撇开大环境,难说就不能率先经济转型(当然这是一个不能成立的假设)。
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不只表现为赋税的高数额,而且还表现在这种赋税的功能——它不像有些人说是“高积累”,而更多的是一种不再对再生产发生积累作用的高奢侈消费与非生产行政费用。
这只要分析一下赋税的再分配以及促使赋税激增的原因,就能明白其中的内情。封建王朝的高额赋税大致是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开支的:(一)皇室开支(包括赏赐);(二)封建官吏的俸禄和各级官府的行政费用;(三)军费。其中,上自皇帝下至各级官员的年收入,基本上属于高奢侈消费。现在以西汉皇室、诸侯王、官员的年收入为例,看看寄生高消费人口是如何无偿地消耗着农民的巨量剩余劳动。附表八,是根据《汉书·诸侯王年表》、《汉书·百官公卿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和《史记·货殖列传》编制成的。
附表八 西汉皇室、诸侯王、官员年收入
注a 农民收入与剩余劳动余额,据附表三,分别为150石与31石。
b 桓谭《新论》“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转引《太平御览》卷六二七《治道八》。
c 以汉常平粮价每石一百文折合,下同。
其中还未包括附属的其他非生产人口占有的剩余劳动,例如据《汉书·禹贡传》:“诸官奴婢十余万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仅此一项,就需要有将近二千个农户供养。据有人估计,西汉末年官私奴婢合计不少于二百三十万(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所耗的费用(包括粮食)更是骇人。以上还只是静态统计,如果从动态看,中国传统社会寄生高消费人口的发展规律是:王朝后期激增于前期,后一王朝又倍增于前一王朝。军事官僚机构总趋势是由简至繁,官吏数量直线上升。《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五年诏:“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孙,及兄弟吴顷、楚元之后,汉元及今,十有余万人”,这是皇族的惊人繁殖。以官吏人数而言,根据《通典》、《续通典》“职官”极不全面的统计,西汉文武官员为七千五百余员,包括吏属总计为十三万余至十五万余员;唐文武官员倍增到一万八千余员,包括吏属总计三十七万,各增长140%和184%。北宋文武官员上升到四万二千余员,估计包括吏属将近一百万(宋真宗一次裁减各路冗吏就有十九万五千八百多人),各增长460%和670%,唐前期号称吏治清明,唐太宗贞观年间到玄宗开元年间不到一百年,文武官员从六百四十三员激增到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六员,增长27.5倍。北宋真宗至仁宗四十多年,文武官员增加一倍,包括吏属,据宋祁估计,猛增五倍。这么日益膨胀的官僚机构,仅俸禄一项,在两汉约占全国财政开支的一半,到宋、明,由于军费激增,相对比例下降为三分之一,但绝对值却有增无减,不断上升。军费,始终是一项更为沉重而且不稳定的非生产开支,平时养兵,所费甚巨,战火一开,钱粮就像流水般淌去,难以胜计。东汉永和中仅对西羌的几年战争,据蒙文通先生的估计,平均每年耗费七十亿,约占年租入的五分之一。中唐后,古人即有用兵十万“不得农桑者七十万家”之叹,德宗建中元年籍兵七十六万八千余人,则将祸及农家五百十三余万户(《资治通鉴》德宗建中元年),怎不叫人痛心?唐元和后,南方地区竟达到“二户养一兵”的程度,即使京西北、河北地区也“率三户以养一兵”(《文献通考·国用一》)。传统社会后期实行募兵,军士人数猛增,达到惊人的地步。宋初厢、禁军总额为二十二万,八年后,仁宗庆历年间已达到近一百二十万,猛增4.8倍(漆侠:《王安石变法》第23页)。明朝一开国,基数就高,洪武二十五、二十六年分别为一百二十万至一百八十万,永乐时期又增加到二百八十万(吴晗:《读史札记》“明代军兵”),为历朝开国初期所未有。军费的比重陡然上升,宋代已占全国财政开支的三分之二,而明更是畸形,隆庆年间,一岁钱谷所入为二百三十万两有奇,而边饷竟至二百八十万,不敷军需,故明末即有“加派”之举。总之,仅此两项,就足以促使国家的赋税量激增。虽然整个社会经济有一定的增长,但两相抵销,社会再生产怎么也迈不开大步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悲剧。
一般地说,自从人类脱离原始社会以来,一个社会有机构成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政治军事管理机构以及从属于它们的非生产人口,是历史的必然,也不纯粹是消极的。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数量上有一个限度,超过限度就成为社会的赘疣;一是对经济基础能不能起积极的反作用。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政治体制,权力高度集中,它对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和破坏作用,都要比中世纪欧洲的分权体制来得强烈。这也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思想特别看重“圣君贤相”与“循吏清官”的根源。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包括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这在欧洲中世纪是绝对办不到的,又如大规模的赈灾救荒,北旱,南粮北运;西荒,东粮西转。这也只有在大一统的中国办得到。某些清明、廉洁的地方官也能发挥一点“经济管理”的职能。在上面几种情况下,赋税多少还具有“公共费用”的功能,属于正常的分配。但是,众所周知,从整体上说(个别时期、个别人物除外),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镇压和统制人民有余,“经济管理”职能严重不足。历代王朝,地方官僚政治只管征敛,财政职能突出,交账好坏关系到“乌纱帽”的去落(明之“空印案”、清之“科粮案”最是典型),无不认真;不中饱私囊即算廉洁守法。然而,越到王朝后期,统治集团的“人口爆炸”与贪欲膨胀,往往使财富与权力(财富主要又是由权力来决定的)再分配的争夺愈趋白热化,斗争的结果便是军事官僚机构的病态臃肿,像患了甲状腺亢进症,吞食再多的农民剩余劳动,犹觉半饥不饱,怎么能不贫困?有人说,中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结构”造成“贫困”,这对深受贫困之苦的个体小农,真是天大的冤屈。
以上只是解剖了分配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高额赋税,还有另一重要方面——高额地租,这就必须与所有制结构联系来考察。
说到中国传统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就很难绕开封建土地国有制的争论。我们认为:封建土地国有制不仅作为所有制结构的一个层次(如职田、学田、屯田等“官田”)始终存在,而且,有别于中世纪欧洲的是,传统国家对土地所有制的干预十分强烈(表现为占田、均田以及对私田的没收等,也表现在对私人土地征调高额赋税与徭役),“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主权就是最高产权”,土地国有制的阴影一直笼罩着中国传统社会的上空,使私人土地所有制黯然失色,大土地私有制带有浓厚的政治气息,具有不完全私有属性(具体论证见上篇)。这就严重地束缚着小生产功能的正常发挥。
传统国家强烈的政治干预,造成了所有制结构的畸重,个体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只能在国家直接控制与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夹缝中求生存,时起时落。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重心又倾偏在身份性的贵族官僚土地所有制一头,非身份性的庶族地主所有制(这里不得不仍沿用习惯的称法。其实按西方的法权观念,所谓“庶族地主”,也许他们也应该称“农户”,其中不少也参与部分力耕。希望以后能有机会作这方面的澄清工作)处于软弱地位。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的途径大致有二:一是经济性的土地兼并,一是政治性的赏赐或分配(赐田、品官占田、官僚永业田等)。进一步说,所谓经济性土地兼并(土地买卖),细致考察其资金来源与性质,又可分用直接取自农民剩余劳动(地租)的纯经济手段兼并土地与靠政治俸禄、法外贪赃和政治暴力强取豪夺等手段兼并土地两种,显然前者是小巫,处于绝对劣势。因此,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中,政治身份性的贵族官僚土地所有制居绝对优势。这使中国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他们与其说依仗经济实力,不如说背靠政治权力,权力决定财富,财富随权力而消长。这些人往往享有免役、免税特权,是纯粹寄生性的“食租者”。于是,高额赋税自然就转嫁到广大自耕农和非身份性的庶族地主头上。兹以《通典·食货》和《文献通考·食货》所载唐天宝、乾元时期的课户与不课户的比数为例:
附表九 唐天宝十四年课户与不课户比例
附表十 唐乾元三年课户与不课户比例
由附表九、十看,不课户、不课口比例的反常简直令人难以置信——但这是确凿无疑的历史事实,而且越到王朝后期,越是严重。这就可以想见身份性贵族官僚土地所有制对社会再生产的破坏程度。宋、明时期,庶族地主虽有抬头,但仍备受压抑。有关记载,俯拾皆是。王安石曾以浙江鄞县为例:“鄞于州为大邑,某为县于此两年,见所谓大户者,其田多不过百亩,少者至不满百亩……大抵数口之家,养生送死,皆自田出,州县百须,又出于其家……今责购而不可得,则其间必有鬻田以应责者。”(笔者附识:现在见到的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土改”的调查材料,有些“地主”实是由参与“力耕”的富裕农户错划过来的。“大户”是否即为“地主”,在历史上也甚可疑)(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卷3《上运使孙司谏书》)司马光对陕西也有类似感叹(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38《衙前札子》)这类议论到了明、清更是夥不胜计,愈趋愤激,“由是人惩其(指明代的职役)累,皆不肯买田”(俞弁:《山樵暇语》卷8),“顾视田以为陷阱”(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2),“受田者以田为仇”(叶梦珠:《阅世编》卷6)“漕重役繁,弱者以田契送豪家,犹惧其不纳”(光绪《湘潭县志》卷11《货殖》),等等。贵族官僚(明朝皇族更是带头羊)乘势广受“献纳”,大肆兼并。明朝隆庆年间,皇庄庄田就占了全国耕地面积的廿分之一还强。因此,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固然可危,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也是艰难度日,软弱地处在依附、从属于贵族官僚土地所有制的地位,忧心忡忡。
综合上面粗略的叙述,说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制结构有四个层次:A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B贵族官僚土地所有制,C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D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以下简称A, B,C, D)。其构成方式,在封建王朝的中后期,呈如下态势:A+B>C>D,其中A、B两层次猛烈扩张,C力求保持现状,D在A、B、C夹击中日益消减,直到周期性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的爆发。这种所有制结构与分配结构联系在一起,对生产结构发生什么样的作用呢?
第一,高剥削率。高赋税已如前述。A、B、C则都采取50%以上的地租率,因此,即使赋税率低于地租率,只要A+B>C>D,就整个分配结构说,剥削率仍然是高的。
第二,低积累率。任何社会形态的生产,都必须是连续的再生产过程。从剩余劳动中分割出一定比例的积累,是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但在中国传统社会,高额赋税基本是不具有“积累”的功能,已如前所述。高额地租呢?可以分三种情况来解剖。A层次:这里的地租——即史书所称的“官租”(如“屯田”、“皇庄”),比率较“田租”(即“田税”)为高而近乎私租,其功能却与赋税性质类同。B层次:贵族官僚地主纯为城居食租地主,寄生性特强,地租用于满足家族的高奢侈消费;即使部分用于兼并土地(主要也不靠它来兼并),只是为了扩大地租量,满足其日益增长的奢侈性消费,因而,也不具有“积累”的功能。他们不直接参与土地经营,更不会关心扩大再生产。所谓土地兼并,也只是佃农简单再生产的算术增长(简单相加),不表现为生产规模的扩大。C层次:情况就比较复杂。他们绝大多数为乡居地主,其中有些人还直接参与经营(明清的经营地主即是)。在这种情况下,地租部分地转化为追加生产资料(雇工)或生活资料,有“积累”的功能。这类地主不单纯追求扩大占地面积,而且还考虑到多种经营与提高单产(这类情况最早见于贾思勰《齐民要术》,该书颇多关于占地三顷的“地主”经营规模和经营经验的记载),他们对奢侈性消费也常有节制。但由于他们是非身份性的,要承受高额赋税的重负,宋、明还有职役的苛扰,占有剩余劳动所余不多,力不从心,艰难挣扎。这种困境影响到一般庶族地主,心灰意冷,也消极仿效身份地主,坐食地租,或东施效颦,觊觎仕途。这在沈氏《农书》中有一段极生动的描述,说经营地主“落处许多早起晏眠,费心劳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西乡地尽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岂不甚美”。因此,就传统社会的分配结构而言,再生产的积累不是来源于赋税和地租,而是直接来自劳动者(自耕农和佃农)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后者在整个分配中占据极小的比例,又很不稳定,前两者还在不断地挤掉它已经很可怜的那一点地位。
第三,从结构学的观点看,一个效能好的经济结构,在内部各层次、系列间,以及与外部环境都应不断在进行物质循环、能量转换与信息交流,并保持动态平衡。这里,保持输出与输入双向循环的畅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传统社会生产结构与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之间的联系,存在着许多隔离或半隔离的状态,最突出的是:剩余劳动的最大占有者——所有者不担负扩大再生产的职能,直接生产者却又无权支配大部分剩余劳动。因此,生产结构缺乏不断增大的外部能量的输入,分配结构却过多地将剩余劳动消耗在奢侈性消费上,积累与消费比例不协调,生产者消费与寄生者消费不协调等等,这就使经济结构的功能一直处于内部不协调的失衡水平,经受不住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刺激(如吏治腐败、政治动乱、战争等),表面的静态平衡隐藏着内部动态的不平衡,直到功能紊乱导致生产停顿。这就是中国传统社会周期性经济危机——个体小生产萎缩性危机发生的深刻根源。
至此,可以回到本节最初提出的问题上来了。我们曾经假设,个体小农的生产结构在充分发挥内涵扩大再生产潜力的基础上,如果获得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即可突破为外延扩大再生产,使中国传统农业有改观。它们是:扩大占有耕地面积,或者降低赋税(或地租)征收比率。现在不能不说:这种可能性被所有制结构与分配结构不合理的畸重堵塞了平均耕地面积不能扩大,还有其他的原因,例如人口增长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后文将稍有涉及。但农村人口增长率偏高,高额赋役与高额地租又是其诱发因素。如此恶性循环,终成沉疴。可见,探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停滞,一味追究生产结构,而置所有制结构与分配结构于不顾,是难以窥见庐山真面目的。后者又决不是一个纯经济问题,这种态势的背后有许多非经济的因素,从根本上说,乃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体制所使然。
由于有了上面两节的铺垫,我们可以从经济结构的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长期停滞问题说一点综合的看法了。我们以为,从微观结构看,小农生产结构在传统时代有其优越性,它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推动着中国古代农业以纵向、横向两种形式曲线增长,不断有所前进,不能笼统说“长期停滞”。但从宏观结构看,由于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从内部,政治结构从外部压抑小农生产结构,使经济结构的综合功能差,进化度低,从结构进化的意义上说,也确实有长期停滞的特性。
但是,上述的描述还不能说是全面的,因为它遗漏了中国古代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所谓“周期性政治振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政治振荡”是一些作者从系统论中借用来的新名词,用以代称古代农民战争,也未尝不可。现在需要讨论的是:这种“周期性政治振荡”对经济发展有无积极效应?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简单的否定与肯定都有违历史经验事实。在此,想对这种复杂性,略作解析。
要搞清楚“政治振荡”的作用,就必须对农民战争前后经济结构的变化有比较深入的对比。限于资料上的困难与能力,目前我们只能大略地勾出一些粗线条:
一是户口锐减。锐减的程度,历代史书的说法都在十之七八,几乎异口同词(分见《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后汉书·郡国志》和《贞观政要·论奢纵》)。有的同志怀疑它的真实性,认为其中隐藏着一个数量不小的摆脱政治控制的人口,这是很有见地的。但从明初洪武十四年一次相当严厉的全国性户口清查结果看,户数较元朝还少20%(口数稍超过元代,如何解释?我们认为,这正好说明朱元璋清查的彻底,泄露了元朝人口荫漏的严重,故元朝的人口数偏低)。由此推论,元末动乱中实际锐减的户口不会少于30%。古代一次较长时期的政治动乱,因各种原因死亡的人口数之大,可能超过我们的一般想象。我们姑且作这样的假定,农民战争后,实际锐减人口为30%,暂时未被政府控制的人口也是30%,户籍上的总数较前一王朝减少60%(希望以后能有较准确的数据核正)。需要特别加以指出的是,实际锐减人口中包含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锐减:一种是生产人口(劳动者)的锐减,绝对值最大;另一种是高消费寄生人口的锐减,绝对值小于前者,相对值则高于前者。这两种性质不同的人口变化,对经济结构有着极微妙的影响,这是我们过去所不曾注意到的。
二是高奢侈消费和非生产行政费用也锐减。高消费寄生人口的锐减,原先膨胀到最大程度的军事官僚机构受到农民革命的洗劫,被迫重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大约有四五十年至六七十年的所谓“休养生息”期),只能保持简化得多的规模,这都使分配结构畸重的状态因此有所改善。前王朝中后期某些政治家、思想家竭力呼吁并试图着手进行的节欲省费、轻徭薄赋,总陷于流产,到了这个时候却“神奇”地实现了。例如,“汉兴,漕运京师岁不过数十万石”,这个数字只是西汉末年(四百万石)的十分之一左右;唐贞观、永徽年间,“禄廪每年转运不过一二十万石,所用便足”,到天宝中猛增到二百五十万石之巨,相差12.5倍(《通典·食货》)。王朝前期的低赋税额和低非生产行政费用,使自耕农与庶族地主有了较多的积累,可用于改善经营条件,扩大生产规模。几乎是一个通例,在这段时期,经常会出现一些真正以经营(而不是靠政治力)起家的富农或新地主。
三是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和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张。高消费寄生人口的锐减,意味着旧的贵族官僚阶层的瓦解,新的贵族官僚阶层则需要重新组合,新旧统治阶层结构的更替转换过程影响到所有制结构:贵族官僚土地所有制相应锐减,土地所有权由集中趋向分散,其中相当数量的土地掌握在刚被控制与尚未被控制的个体小农手里,庶族中小地主土地所有制也有相当发展,所有制结构构成态势恰好与王朝中后期呈反方向。这是个体小农得以活跃的一个难得的好时机。将生产人口锐减的因素考虑进去,自耕农的土地占有面积不仅明显高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而且往往还可能接近最高耕地限量。
多么“奇妙”,我们在第二节中设想的两个条件——个体小农土地占有面积扩大与传统国家赋税征收率降低——在农民战争所造成的战后特定环境中,却跌跌撞撞“错”到了人间。历史读的时间长了,常常会生出一些莫名的感悟:所想要的却求而不得,所忧虑的、所恐惧的,却会想不到地成了“历史不自觉的工具”。历史的因缘业果实在很难叫人捉摸透。农民战争后所有制与分配结构的这种改善,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可以用下列的数学模式来表述:设人口总数为a,耕地总面积为b,亩单产提供的剩余劳动总量为f,赋税征收总量为m,那么自耕农提供给整个社会的人平均剩余劳动量P=bf-m/a;假定b、f不变,m、a都明显缩小,无疑,P总量即成增大之势(如m为bf的50%,则m、a各减少50%,P总量即增长2倍)。设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为b,亩产提供的剩余劳动量为f,赋税征收量为m,那么,该农户占有剩余劳动余额(积累额)Q=bf-m,其中f不变,b加大,m缩小,则Q值自然也有较大的增长。可见,大规模农民战争之后,农业经济奇迹般地复苏、上升,既不是史家的虚构(但有所夸大),也不是统治者的恩赐(但也包含有某种明智),而是至今还被一些人诅咒的农民战争,起了系统论中所谓的“负反馈调节”的作用,创造了传统社会所可能有的经济结构的最佳状态。这个最佳状态反过来说明,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人口增长率(特别是高消费寄生人口的增长)和赋税征收率都有一个临界点;超过临界点,就表现为结构功能紊乱,最后必须通过农民战争这种“无组织因素”汇聚起来的“振荡”来进行负反馈调节,用强制的、暴力的手段使它返回到最佳状态。由此我们想到,过分责难古代农民战争是没有道理的。它的爆发,是因为传统国家军事官僚系统超负荷的膨胀,诱发分配结构与所有制结构失态,导致了生产结构功能的紊乱、萎缩直至停转。农民在生死两难中逼着铤而走险,何罪之有?而它的历史作用,却是对当时传统经济起了谁也代替不了的负反馈调节作用,将它拨回到正常轨道。请把它与王朝中后期徒劳无功的“变法”、“改革”之类的效果比较一下,就知道这是无可奈何的“历史捉弄”。
纵观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进程,有“起—落—起”与“治—乱—治”的节律运动,很容易得出“六道轮回”的结论。因此,在中国旧史学中,历史循环论一向有它的市场。由于缺乏系统、严密的对比数据,我们至今还不可能在坐标系上精确地重现这条曲线,但综合各个时期的变化,我们有把握说,绝对不是一个循环闭合的圆圈,而可能是一打连续起伏的双峰曲线,第二个高峰稍高于第一个高峰,第二个低峰也略高于第一个低峰。其实,稍有一点中国古代史常识的人不难明白:总不能说唐宋与秦汉完全一个样,明清比起唐宋又毫无进步吧?在“治—乱—治”与“起—落—起”的振荡中,应该说,中国传统社会所有制结构与生产结构,在漫长的两千余年间确曾几度变异演化,其细节部分至今也仍少有人去深入研究。只有基于这种哲学认识,才可能对唐宋之间明显的阶段性历史转折、明清商品经济的异常发展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致视而不见,或惊讶莫名,误以为有西方式的“资本主义萌芽”。所谓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停滞,按照我们的理解,如前所述,是指由于一再受到低峰的干扰,其曲线上升趋势极缓慢,而平均曲线值始终达不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的“历史基础”线。中国进入现代的困境,在这里已经被预伏好了,必将让我们长期地咀嚼,慢慢消受、化解。
“如果没有外国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能不能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去?”过去把它视为不容许争鸣的禁区,是不正常的。但是,目前要想有一个能被多数认同的答案,恐怕为时尚早。前面的解析,实际已经暗含着欲言又止的不成熟的想法,我总觉得从经济发展的自然趋势而言,似乎在东西方之间不应该存在“能与不能”的根本性设问。只要回顾一下百年以来,直至近二十年的经济方面的变化,中国人天性中也不缺乏“经济理性”的冲动和“最大利益化”的经济动机,即使是穷乡僻壤、向被视为“保守、落后”的农民,对“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和运用“商品规则”的机灵“狡黠”,实在大大超出书本的想象。如此,阻碍现代化通行的“卡关”是不是还有比经济更为关键的障碍存在?由于至今“古代史”与“近代史”的围墙森严,相互“串门”者绝少,融会贯通极难。我个人便是属于这类“封闭”者,在此只能仍在小天地中打转,往者不可期,寄希望于来者。
现在仍接经济的话题说开去。对所谓“资本主义”的发生,讨论中往往容易把目光专注在工业的发展,或者商业和城市的繁荣等现象上,忽视农业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历史作用,更甚者,把传统农业视为资本主义产生的障碍。这就使一些人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悲观宿命论。其实,它至少是一种错觉。系统地看一看欧美资本主义发展史就知道: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一点也离不开农业。首先必须有农业劳动生产率较大幅度的增长,促使商品经济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产生飞跃,于是才在工商业领域首先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工商业稀疏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向前推进,它必然又要求农业提供更多的粮食、原料和广大的国内市场,于是农业的资本主义化就不可能避免地发生了。农业的资本主义改造又以强大的力量推动工业领域发生重大的变革,“农业革命”带来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终于由于两支主力军的联合作战而获得了稳固的统治地位。限于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只能作如上平面铺叙,其实际过程却是——工农业叠相交互发生作用与反作用的立体过程,很难截然分开。现在国外不少的经济史家也都认识到,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际也是以农立国,资本主义工业“起飞”的前提是农业决定性的发展。瑞士经济史教授保罗·贝罗赫在其专著《1900年以来第三世界的经济发展》中就说:“产业革命的研究,似乎已经指明,给西方国家在工业化道路上起步以巨大推动力的正是农业这个部门,……农业的支配地位过去在西方国家中也是至高无上的。”(据原作者书中注,贝罗赫还有一篇名为《1810—1910年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专题论文,详细考察了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产业革命前后农业的历史作用,有许多珍贵的数据,可惜我们还没有找到该文的英语本,找到了也看不懂。翻译方面的落后,使我们这些“外文盲”大受其苦。)他尖锐地批评了第三世界许多国家的决策者忽视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极端重要性,企图绕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过的“农业革命”阶段,一味片面追求工业增长率,并以强有力的统计数据证明,结果是事与愿违,工业并没有因此得以“起飞”,社会问题却日益严重。这种见解,对于我们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向资本主义转变的可能性,倒是颇有启发的。
如果深入考察一下欧美资本主义发展的史实,就不会那么妄自菲薄。欧美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其“早年时期”农业所占比重也是相当大的。美国在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独立战争前,农业人口占总人口95%,这个比例决不比中国传统社会低。直到第二次资产阶级革命——南北战争前一年,农业净产值还占工农业净产总值的63.8%。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一百多年,即1889年,美国才开始改变工农业结构的比例,工业净产值比重总算上升到59.1%,也仅仅比农业多18.2%(樊亢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简史》)。与此相适应,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就业劳动力中的比重,1820年还占71.8%,到1890年才第一次下降为42.6%(广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美国农业经济概况》)。其中,粮食单产,直到1901年玉米也仅为660.4公斤,而我国明清时期玉米单产多数也达到千斤以上,可见美国独立战争前后一些谷物单产水平,也不比中国明清时期高多少(陈树平:《玉米和番薯在我国传播情况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
可能更为令人吃惊的是,给资本主义工业“起飞”以巨大推动力的农业增长,在欧美许多国家,也都首先是由独立小农来实现的。在资本主义大农场占统治地位之前,有一个独立小农摆脱封建土地所有制而蓬勃发展的“中介”环节(或曰过渡阶段),这是为一些历史比较学探索者所忽视的。他们似乎根本不知道历史上还有这么一个“天方夜谭”式的“过渡”。其实,关于这一点,现在的许多国外经济史家提供了详尽得多的史实和数据,而其基本面貌,则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著作中,早有清晰的介绍。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十四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在17世纪的最后几年,自耕农即独立小农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85、第790页)。这些自耕农还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者”,他们的消亡要到1750年,其时离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已经有一百多年了(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在法国,独立的小农土地所有制恰恰大规模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直到十九世纪后半期,法国的小农经济不仅在农业占绝对优势,而且在数量上也有所增加。美国,小农土地所有制对封建制的摆脱远较英、法要彻底,名副其实地可称作独立的自由小农,正是在此基础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美国式”的农业道路(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第13卷,第219页)。日本在明治维新前有“发达的小农经济”曾为马克思所注目(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85页)。只有德国,农业劳力中有众多的容克庄园半农奴雇农,但小农仍占总户数的71.4%(仅拥有耕地9%)。这些简明的史实说明:尽管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具体道路不尽相同,除了普鲁士道路稍有特殊外,都是沿着农奴→自耕农→农业雇佣工人(或租地农)的路线,走的是独立小农分化的道路(在美国、英国,自耕农的消亡要经历数十年至一百年的分化过程;在法国,小农则长期存在)。比较一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生产结构有什么特别不同于它们的地方,资本主义产生最适宜的土壤——个体小农经济在中国不是早就好端端地存在着,问题就出在它的不能“独立”上。
因此,历史比较学给我们的启示,中国小农生产结构完全有可能循着自身的发展趋势,跟随利益原则的转引,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接轨会合(可惜缺欠“东风”,演不成“火烧赤壁”)。关于明清农业方面的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傅衣凌、李文治等先生在“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话题下,长期悉心搜集与研讨,获得了一些值得关切的经验史实(参阅傅衣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几个问题》、《略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规律》、《论明清社会与封建土地所有制》,均载福建人民出版社《中国经济史论文集》;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1期)。除了两位先生已经论述到的以外,我还想提出两点看法,以供探讨:
一是有关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大家的目光集中在明清,这是对的。但是,两宋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确实有它的特殊意义,有些学者(如孔经纬、束世澂)对它高度重视也不无道理。中国历代农业单产增长幅度最大在两宋,表明农业方面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处于比较协调的状态。从史实看,南方个体农民(包括佃农)的经济活动能力有明显的进步。中国古代农村面貌的显著变化,开始于宋朝,明清只是在此基础上稍有发展,正是由于小农经济的强大推动,商品经济才别开生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许多新气象:市制、坊制的废除,镇、市的勃兴,中外贸易的发达……其实镇、市的兴起,其意义远在汴京、临安、北京一类“王都”繁华之上,不可低估。这些镇、市的勃兴基本上都建筑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与小农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具有纯粹地方经济的性质,不像县城以上的大中城市是统治者的政治堡垒与奢侈消费中心,具有病态与虚假的特征。明清镇、市在进入近代后,经受新的经济环境考验,又有一轮兴衰,但其植根于地区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性能不变。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套用现代语,它们是传统经济的“边缘”,最容易变异。两宋经济的许多新迹象,虽然还不能说明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却像浓密的云层中透出点点的曙光,证明小农经济长足的发展,完全有可能导致经济方面产生新的突破。假设不是金、元具有强烈种族压迫色彩的统治,假设明清两个王朝政权不是与经济发展反方向地高度强化政治专制主义,而是循着两宋对经济实行“开放”的宽松路线前行,说不定中国传统经济也会发生像西方那种类似资本主义萌芽的趋势,市场经济可能会出现某种突破,至少社会面貌也会很不相同。但这种假设毕竟敌不过历史“实在”的力量,政治体制是一道逾越不过去的“铁墙”。即使在经济最为先进的江南,这种转变的可能性事实上也不存在。
二是欧美资本主义发展史也说明,代表资本主义的社会力量虽然不少来自工商界、金融界,但同样也离不开农业领域。农业中资本主义势力的产生、发展,是资本主义制度得以确立必不可少的前提,其所占比重视各国国情而异。他们或系旧的领主转化(如英国、德国),也可以由独立小农分化而来(如美国)。根据傅衣凌、李文治先生提供的史实看,在明清,有两种人很值得注意,一是经营地主(特别是非身份性经营地主)的出现,他们的某些活动和经营思想别具一格,大可玩味;一是富农或富佃农的冒尖,这在过去注意甚少,看来也当刮目相看。由于我国是一个比较世界各国都突出的长期以农立国的国家,考虑到历史发展的个性和继承性,应该设想,如果没有外来因素的参与(这纯粹是一种假设,事实上根本不可能),农业方面的变化对整个社会结构的进化具有决定意义,应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是农业的先行,我国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就没有自己的个性了。从近代民族资产阶级与农村千丝万缕的联系中也隐约可以捉摸到这个关节。问题恰恰出在“共和”之后,“民国”政权把农村抛弃了,其后果之严重,要在很久以后才感觉得到。近二十年的变化始于农村,正是对前者的反拨。
我们知道,前面一大堆的假设,就像近来颇流行的,假设“百日维新”不被慈禧老太封杀,“清末新政”不被“武昌事变”阻断夭折,将如何如何,同样幼稚可笑。摆在我们面前的史实是,在明清,前面两种人都备遭摧残,气息奄奄,同病相怜。要从社会力量说,当然非身份性的经营地主要硬朗些。因此,他们的愤懑更显得突出。这在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一代思想家的议论里可获得明确无误的信息。他们强烈要求改善赋役制度,降低田租,且对传统国家用行政手段“抑兼并”、“均田”持批判的态度,与传统的经济思想大相迥异,很是别致。且看一向被赞美的“限田”、“均田”,在王夫之的笔下却失去了光辉:
限也者,均也。均也者,公也。天子无大公之德以立于人之上,独灭裂小民而使之公,是仁义中正为帝王桎梏天下之具,而躬行藏恕为迂远之过计矣……轻其役,薄其赋,惩有司之贪,宽司农之考,民不畏有田,而强豪无挟以相并,则不待限而兼并自有所止。(《读通鉴论·汉哀帝》)
如果把王夫之的这些评论理解为主张国家对土地私有制不加干预和轻徭薄赋,让土地私有制(自耕农和庶族地主)自由发展,恐怕也不算强加于人。如若不信,再听听他是如何评论隋朝均田制的:
人则未有不自谋其生也者。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上为谋之,且弛其自谋之心,而后生计愈蹙……(均田制)乃欲夺人之田以与人,使相倾相怨以成乎大乱哉?故不十年而盗贼竞起以亡隋……则为均田之说者,王者所必诛而不赦,明矣。(《读通鉴论·隋文帝》)
说得真绝,谁主张“均田”,就该杀之无赦,少有的“怪论”。且撇开隋唐均田制的历史评价不论(王夫之也是有感而发,并无意于具体评价),他主张“自谋”生计,而反对“夺人之田”,联系到认为在“智”与“力”的竞争中丧失田地是咎由自取等等观点,不是颇有早期资产阶级私利至上、贪欲崇高的味道?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出在农村经济发达的南方地区,不是偶然的巧合。他们实际上是在代表江南的经营地主发表要求改革的政见。可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经营地主和富裕农民的力量毕竟太单弱了,他们的呐喊,犹如孤鸿哀鸣,引不起任何回响——中国传统社会由于政治体制对产权的强制,不是苦于一般私有制的发展,而是苦于纯粹的私有制的不发展;不是苦于一般贫富分化,而是苦于有利社会进化的分化的不充分。在这个意义上,王夫之等人的“怪论”只能落在纸面上,给传统社会多添了一份悲剧的情味。这一时期也有代表自耕农和其他小农出来表达自身意愿的,这就是明清的许多地区性的农民斗争和李自成、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起义。他们不像前一种人寄希望于改革,而是干脆“以暴易暴”,推倒政权,重建“农民”政权,结果也不是创造出一条“独立小农”发展的道路。即使不被戡平,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资源的缺乏,洪氏政权已经显示出不会比大清王朝好到哪里去。
总而言之,“如果不是外国帝国主义入侵”云云,很像是一道多角度思考中国问题的“智力游戏题”。但严酷的历史事实却已经向我们表明,传统中国无法逃避这种命运。既然它根本就不存在,史学家也就永远没有能力去解这道“智力难题”。说不客气点,这是一道假命题,白费精力。按照我们过去那种“傻冒”精神,一定要冲着假设想下去,至多只能说传统中国如按自己的逻辑往下走,极可能与普鲁士或俄国比较相似。可惜的是,这个自然进程毕竟没有出现,再也无法加以进一步说明,这是中国史学工作者不能不引以为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