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关系中的假问题与真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传统时代,中国社会迥异于西方而独具的特色,要数产权的模糊和极富弹性,以及官僚政治的提早发育两项最为显眼。这里,将讨论农业的产权(这是传统社会最基本的产权)状况,以明了中国传统社会是以什么样的特殊农业产权姿态,来应付其经济与政治之间的紧张的。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态讨论”,曾被誉称为“五朵金花”之一,热闹非凡。返观当年情景,不免有怅然之感。首先,对“所有制”概念的理解过于褊狭(这是由当日政治经济学的知识基础决定了的),只着眼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一端,以此想在“私有”与“国有”之间辨出个非此即彼的泾渭分界,自然事倍功半。多数学者坚持中国入秦以来土地私有制就已经成为主导形态,颇多“中国倡世界风气之先”的自得心态;即使少数学者看到了国有制影响的深远久长,也只敢说到汉唐,唐中期后亦归入“一统”。究其原因,就所有制讨论所有制,不从中国传统社会发生、发展的历史整体着眼,全面关照经济、政治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忽略了政治权力系统对产权的影响,甚至连财政赋税形态都不予关注,无疑是这次讨论终究辨不出结果的致命弱点。殊不知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产权形态,从来就缺乏明晰的边界,概念朦胧模糊的多义性(这又是中国传统文化、包括汉字的奇妙功能),正是无所不统的政治权力系统对产权控制艺术的妙处所在。不识此种“中国特色”的秘诀,就好比瞎子摸一头大象,上上下下,皮毛肢体,遍处触摸,就是睁眼看不到它活泼泼的“风韵”,随机而变的法门。不少人读书不知“存疑”,总爱根据史书上记载不绝的土地兼并、土地买卖的现象,不追究其背后的权力系统操作的历史环境,大唱“中国土地私有化的发展”高调,诚如最近程念祺君著文(《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几个问题》)所说:这不仅掩盖了古代土地“国有制”这一历史真相,同时也在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关系非制度化问题上,制造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假问题。而对于这些假问题的研究,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学者和理论家们对中国问题的认识。

概念辨正:产权的三层次和政治权力系统的超经济强制

要想正确把握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的特点,有两个理论前提必须辨识清楚: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实际应正确地界定为“产权形态”,而产权形态应包括三个层次:①使用权(或可称经营权);②占有权(罗马法称“收益权”);③所有权(罗马法称“处置权”)。从世界历史上看,土地私有产权的产生和发展正是沿着这个次序由浅入深地演进的,但在大多数历史场合,三权集中统乎一身的情景在传统时代并不常见。就中国传统社会总体状况而言,被看作“私有”形态的土地产权,细细考察就不难发现:它在收益权和处置权两方面都不独立、不完全,不论是自耕农还是地主私有土地,始终受到政治权力系统“主权就是最高产权”观念或强或弱、或显或隐的控制,处于“国有”的笼罩下,朝不虑夕,私有制极不充分、极不纯粹。直至清代,三种权力仍处在被分割的状态,没有纯粹的、能不受任何意志干预、由所有者自由处置、转让与买卖的土地私有制。总之,在传统中国,私有制的发展不是太早、太多,而是太少、太不充分,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或者像念祺君所说的产权的“非制度化”)。如此,中国进入现代的艰难才可以被理解。

二是考察经济现象时必须将许多非经济因素考虑进去,方始能获得整体感。通观中国传统社会史,社会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一体化”,权力系统对农业、手工业、商业,始终以强制性的政治手段对其实施超乎寻常的行政干预,包容并随时都有权利吞噬它们部分乃至全部成果,操生杀予夺之权。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归结成:中国传统经济按马克斯·韦伯的类型划分法,它应该是一种军事—官僚专制主义性质的大国指令——习俗经济类型。指令性经济与习俗经济的混成,是这种经济类型的特有风韵,“大国”是它的历史环境特色,由此造成政治强制度化和经济的非制度化的双重特征。这是认识传统中国的一个重要制高点。否则,只能低徊于“月朦胧,鸟朦胧”,达不到显山露水的目的。

发生学诠释

(一)由“集体共有”到“王有”

人类为群居动物,人类的生存状态,包括经济生活方式,都关系着他们采取何种形式的共同体,以及这种共同体的规模和管理体制,其中共同体的规模往往决定着它对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选择。土地产权,在农业民族更是共同体生存的命根,随共同体的演进而演进。这是理解土地产权演变的一条重要主线。

按照世界民族志研究的通常结论,最早的土地产权形态都是原始的氏族—部落“共有制”,即归共同体集体处置共享,故也可称“集体产权”。我不采取“公有制”的说法,是为了避免“原始共产”的误解。现在的人类学志已经清楚显示,当时的产权也是有边界的,共同体的疆界就是它的边界,“非我族类”者越界踏入,就有杀身甚至被共食其肉的大祸。不同共同体之间的冲突最先多发生在边界毗邻地带。原始社会并不像儒家所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实行无条件的“共产”。

由我国现有的早期农业遗址发掘所得到的不完全信息来看,对这种原始“集体产权”还不能理解得过于简单。看来耕地比较早就已分配到小家庭经营(姜寨的小家庭已经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元),也很可能有多级的集体“公田”(各类大仓库的存在是一条线索),而且耕地定期重新分配,经营权并不固定于某块土地。处置权归“共同体”,实行二级(大家族至氏族)或三级(再到部落)管理,由此收益权也相应由二级或三级分享(由窖穴的类型确证小家庭也拥有自己的仓库),经营则以聚落小家庭耕作为主。这很像后来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管理)”的模式(正确地说,后者是前者的复活)。氏族—部落所取得的那一部分(来源于“公田”与下一级上交的“公益金”),当时还属于集体的公益积累,主要用于公共开支(包括节日仪式和救济,有战事时则用作军费)。

促使这种集体产体形态发生变异的动力,主要来自共同体“滚雪球”式的兼并战争造成的共同体规模的扩展。看来争夺领地——实质争夺耕地,即使在中国农业早期阶段也已经成为兼并战争的首要目标(这是与游牧部族以“掠夺”为主迥然不同的)。由此,推动共同体以两种方式扩展:或是为增强攻防实力而主动联合(“联姻”,这种“政治婚姻”屡见于殷周乃至春秋战国,而后亦缕缕不绝如线),或是战败者被迫并入战胜者共同体(“臣属”,入秦以后则被史家称作“统一战争”予以肯定)。从种种迹象看,随着共同体扩展为“部族国家”时,其组成成员(各级共同体)的经济、社会组织基本维持原状,唯一的变化是产权随幅员的横向扩展发生了微妙的“异化”,原共同体的集体产权被纵向提升为最高共同体“所有”,成为“部族国家产权”,丧失了原共同体自由处置的权利(如果最高共同体需要,则随时可以分割出土地,用作筑城,或充当“公田”);而收益权则增加了向最高共同体纳“贡”的分割份额,并逐级向下分摊,经营仍维持个体家庭耕作的模式。根据稍后的历史逆向推测,每个“部落国家”必有一个核心部落或部族,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统治族,享有种种特殊的权益,他们都围绕着“中心城堡”(即后来的王畿)附近居住,被称为“国”,其余都统称为“野”,这就是后来西周“国”与“野”区分的最初雏形。

我们目前还没有直接证据能确知最初“部落国家”的最高首领称什么,称“王”称“霸(伯)”都可能(吕思勉先生说:“霸为伯的假借字。伯的本义为长。”见《吕著中国通史》)到了商代,无疑“大邑商”是自称“王”的(见《尚书·盘庚篇》)。因此,我们姑且统一指称这种产权为“王有制”。与原先领地范围有限的氏族—部落“共有制”的集体产权不同的地方,在领地幅员越来越横向扩展的同时,产权的“共有”性质离基层经营者越来越远,“共有”的感觉越来越被稀释而淡化——特别是那些属于“臣属”性质的原共同体则有被剥夺的感觉,故一有机会必叛变倒戈,谋求“独立”(周之伐商就是利用这种力量;以后周边少数族群时叛时归,也属于这种情况)。

由发生学的简述,我们对这种中国特殊的“王有制”有两点基本认识必须交代清楚:一是“王有制”仍然是一种以“国家形态”所有的“大集体产权”,“王”只是作为国家的象征,或套用现代语叫做“法人代表”而归他名下(这就容易说明后世“集体”与“国有”之间可以通过概念的模糊而相互转换);二是这种“王有制”的产权完全建立在军事统治的基础之上,本质上是军事征服、军事殖民的产物,而这种产权主要也不是通过对产权实施重新界定(产权重新分配)来实现的,而是凭藉“权力”为后盾,维持原有产权格局,通过征调实物和人力的形态,间接体其为“天下”的“共主”地位,这就是后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的本意。产权由军事政治力量获取并实施这一点,即由权力创造“虚拟产权”(即脱离了一般产权由经营产生的轨道,不直接干预经营,收益权以主权形式出现),“虚拟产权”与政治权力合而为一,对认识中国问题至关重要——识破后世“国有制”幽灵的无处不在,这是一面有效的“神镜”。

(二)“贡、助、彻”:“国有产权”实施方式的最早选择

中国古代产权的复杂性,前辈学者也不是全都没有觉察到的。例如陈守实先生就提出应该将“土地所有制”与“土地制度”(古代文献称之为“田制”)严加区别,后者是具体历史时期国家(严格地说是“王朝”中央政权)法定的产权实施方案,内中包含有多种所有制形态的混合并存(正确地说,应该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对几种所有制形态及其地位的分析,请详参下篇)。这一点,越到后来越将成为我们考察的一种方法论指示。

由于早期农业遗址至今没有发现文字材料,探测早期产权状况只能凭借后世文献有限的相关“集体性记忆”。其中孟子的一段话广被征引诠释,很是关键:“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我觉得许多人都被孟子狡猾地将依稀零星的古老记忆人为整理成有序的演进模式蒙骗了,以致连陈守实先生也当真起来,反驳说岂有实物地租(贡)在劳役地租(助)之前的道理。其实,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料到中国在国家形态成形之初,三种地租形态竟差不多同时并存;而且它还成为后世赋税制度的原生模板,影响至深。

我以为,中国特有的“部落殖民”式兼并而成的共同体(部落国家),对其所属的成员采取交纳实物即“贡”来体现其主权归属,实在是非常明智之举。它最少“制度成本”,亦即根本不必过问其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耕地面积),监督程序简单,十分便于操作,只要盯住“头领”责成其按时交纳一定品种、一定数额的实物就行。这在《禹贡》九州所贡方物的清单上也得到旁证,以致直到中古近世,不仅仍以变相的形式存留于赋税结构之中(像“调”、“折纳”等),也还以更原始的方式一直保存在对羁縻州一类的土司辖区以及附属国的管理方式上。因此,有理由相信,“贡”是用以体现主权(王有)与臣属关系的一种非常古老的方式。“助”,一般都解作以“公田”形式实现的劳役地租形态,至于“公田”是普遍的“九一”形式(即孟子所描绘的“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还是以一定的共同体单元(聚落—方邦)分别设立“公田”就不清楚。但“公田”的形式其实起源更早,即使在氏族—部落共同体阶段就已存在(或可称作“公益田”,由集体成员共同耕作,文献中保留的“十千维耦”,说的就是“公田”),此时不过将“公田”的所有权上升归属为最高共同体而已。广义的“助”,我认为还包括另一种形式,就是作战时有义务出兵(即西周“勤王”之类),为后世兵役的滥觞,所谓“有土即有卒”。

最值得斟酌的是“彻”,一般认为西周始有,且行之于“国中”,故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滕文公上》)“彻”的基础必须明确掌握耕地的亩数,实施有似后世的“分成租”,优点是比较合理而有弹性(因转变成大共同体的征收制度,势必不能按每次实际收益提成,只能是按通常平均亩产量计算出统一的交纳份额),对发挥农务的积极性有作用(高于平均率部分归己)。但这一制度的成立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有明确的管理监督机制,首要的亩积要有统一的计量。“彻”者,“彻田为粮”,此处“彻”当作丈量田地解(据友人告,徐中舒先生亦作此解)。因此,我相信最初只能实行于直接统治区域,即王畿附近。程念祺君在讨论该问题时注意到了郑玄注的价值,我认为独具慧眼。郑氏注《周礼·考工记·匠人》时说:“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彻”与“贡”之相同处即在都是实物地租形态,故郑玄以“夏贡”类比之。下一句最关键:“彻”法实行之处,“公田”形式即被取消。由此,我推测,最初只行之于大共同体核心部族居住区域,施之于“国人”的(此处解释与吕思勉先生恰好相反,吕先生认为“井田”行之于“野”)。进而言之,在那里才是孟子所描绘的整齐划一的方块田,亩积统一且易以统计。凭经验也知道能实施方块“井”字形田制的一定是肥沃平整的“美田”,即冲积平原的富饶之地。山田、坡地依地形而定,怎能实行“井田”,这也是孟子以偏概全蒙骗后人的一个伎俩。由此推论,在有些农业进步的部落国家,其核心部族可能也实行过“彻法”,未必是周人方始发明。

由上说明,当还在采取类似“联邦”或“邦联”形式的早期国家阶段,对直接统治区域与间接统治区域,在行施产权的共主所有即“国有”时,选择的体现方式就是多样的——但有一点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不论何种形式,产权的“国有”都主要体现在“收益权”的分割分享方面,不涉及经营权的转移。也就是中国在其国家形态初始阶段,处置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就是分离的。这是特定的政治形态所选择的特定产权实施方案,最富中国人的政治智慧。这差不多也由此规定了后世中国产权演进的基本路线。以后我们会一再遭遇到这个问题,因此不能不在此多所饶舌。

(三)公私相混的国有形态:产权实施的“机会主义”选择

殷商的情况不清,西周时期在其疆域之内仍维持“贡、助、彻”三者平行兼用的体制,也奠定了后世如孟子所说的“力役之征,布帛之征,粟米之征”三管齐下的格局。其时,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言,殷周之际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制度革命”,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邦建国”制(拙著《中国历史通论》对此将有论析)。这次具有“联邦制”向“大一统”转化的过渡意义的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对经济体制的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诸侯国君在承诺“以蕃屏周”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受民受疆土”的权利,“王有制”在法定的意义上增加了一个代理“国有权”的层次,具有准“处置权”——体现为诸侯国君有权将其国境内的土地分封给卿,转而再分封给大夫(《国语·晋语·叔向均秦楚二公子之禄》:“大国之卿,一旅[五百]之田;上大夫,一卒[一百]之田”,按《孟子·万章下》国君为卿的十倍,卿为大夫的四倍,都只能姑妄听之),但不论国君还是卿大夫都必须恪守“田里不鬻”的国有准则,因此以现代经济学的概念实在很难给一个名称,过去有称“占有权”的,也不甚确切(经营者也有部分占有权即收益权),我想颇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是“国有产权”的代理人和管理阶层的角色。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未来必将异化的潜在危险:西周王朝为了避免重踏殷商“大而松弛”管理体制覆辙,建立新的“封建”管理体制以强化中央核心即“共主”地位时(这是为应付疆域日渐扩展新局面采取的政治选择,应归功于周公的政治智慧),不得不增加了多层管理层面(天子—诸侯—卿—大夫),按热力学第二定律,客观上就增加了“熵值”,即政治能源的耗散效应明显增强,于是日后由名义上的代理人异变为实际上的处置者,天子名存实亡,则下面层次就有可能将“国有权”窃夺为实际己有。这就是春秋战国时的权力与权益逐级下坠的历史情境。由此再一次说明产权与权力的联结,产权本身就不可能有稳定的性能——“国有产权”的异化随时都可能发生。

变异的迹象大致在西周中后期即开始显露,包括铭文中已发现土地质典抵押的记载。但这种现象还只是法定权利的弱化,真正有演进意义的是“法外”私田的出现,始自春秋,愈演愈烈,郭沫若称之为“黑田”,倒是一绝,惟妙惟肖。法外私田的出现,据我看有多种促成因素,而且是循着自下而上逐渐弥漫开去的。其中一个背景,随着各诸侯国对其国境耕地的开发热一浪接一浪展开(如《左传·昭公十六年》:郑人“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指今河南新郑一带;《左传·昭公十二年》:楚国初迁江汉“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以及齐国对胶东地区的开发等。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耕地拓殖高潮为西周大分封,第二次在春秋战国),新拓耕地隐而不报,即成各级“管理阶层”囊中之物,不再与上一级分享收益,实际上已成法外私田。二是随着耕地轮休制和定期分配制度的终结,“国”与“野”的区分消解,亩积统一的方块田制(即所谓“井田”)普遍推行,“公田”废弛(始自宣王“不藉千亩”),以“彻田为粮”的财政政策,更诱使自诸侯至大夫都以隐田为有利可图(有似后世的瞒报地方收入)。这是在“国有制”的大树下漫长出“私有”毒草的第一次“冒富”。

土地的“国有制”,是权力系统赖以动作的经济命脉,时异势移,当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一变而为“自诸侯出”,诸侯国取得了实际的独立地位,也就站到了“国有”的实际法人地位上(尽管此举从未取得史家的承认,但毕竟不能改变历史事实本身),清除“黑田”,将其重新纳入法定“国有”的范围,也就是迟早的事了。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开其先声,郑子产“田有封洫,庐井有伍”、齐管仲“均田畴”继其后,都是经整顿田地入手,重定税制,使私田又复归为“国有”。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可谓最为彻底(这也是秦后来能统一六国的重要基础)。我们不能乐观地估计这种“割尾巴”的举措成功率与实际收效,但却说明“国有制”尽管会随权力的盛衰而消长无定,但法定意义上“国有”还是万世不易的“祖宗之法”,具有与“国家主权”同一的“正统”意义。

第二次“私有”的冒尖才是具有长远意义的历史事件。春秋战国之际广泛而持久的兼并战争,使许多明智之士懂得“农战”的辩证关系,先后实行“军功受田”法。创始者未必都有明确的意识,但这却成了长达四五百年各级贵族血肉相残的“工具”,直至借“刀”自杀。很清楚,正是这批“布衣将相”最后成为取世袭贵族而代之,彻底消灭贵族的新暴发户。不同的是,他们的利益所向只听命于“国家”,而不再与社会上原先的血缘共同体有关联。军功受田法,春秋末最先由赵鞅(为攻杀范氏)行“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左传·哀公二年》);入至战国,则有魏、齐等国相继实施,至秦商鞅行二十军功爵集大成,并与剥夺无军功的世袭贵族特权相配套。当初,粗粗看起来这不过是对原有的“封建”的“创造性发展”,受“赐”之田法律意义上并没有世袭的权利,不损“国有”本体,如“秦乃封甘罗为上卿,复以始甘茂(乃祖)田宅赐之”,说明甘罗并无直接继承权。这一次“私有化”与上次不同的是:一、波及的面大大扩展,由卿大夫至士庶乃至奴隶的获得人身自由(详参高亨《商君书注释》对二十等爵的解释),产生了我们今天习惯意义上的“官僚地主”、“地主”和“自耕农”(以后我们会讨论到他们实际身份是“国家佃农”)。二、也许是战争的需要,以及对抗失去特权的贵族反抗的需要,有求于他们的支持,在法定的限制上明显越来越宽松——最主要的是逐渐对土地买卖限制的突破。据现有的史料,赵括即“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传》),韩非说到河南中牟“弃其田耘,卖其宅圃”(《外诸左上》),《左传·襄公四年》也说到土地买卖交易在边远地区时有发生。这就说明能否继承的原则已被模糊化,久之习惯成自然,逐渐蔓延而成风气,国家只好睁一眼闭一眼,默认既成事实。正是这个缘故,董仲舒才会将“民得买卖”土地作为“改帝王之制”的罪名安到商鞅的头上(注意:至今我们在《商君书》或其他秦国文告里还找不到正式允许土地买卖的文字),并斥骂他为开兼并之风的罪魁祸首。军功爵最初虽为西汉所继承,但此后似乎慢慢淡化,而不再成为常制,帝王高兴时才“赐田”授予功臣外戚之类。但是通观历代朝代鼎革之际,无不是一次大规模的“军功受田”风潮,改变的不是“六合之内,尽皆皇土”的本体,而是分占者的转换,经济上的“一朝天子一朝臣”,是“体”之“用”,对“体”的活学活用。因此,所谓“地主土地私有制”,本质上仍是国家主权(亦即产权)以权力为基础实行再分配的产物。明乎这一点十分重要,否则就很可能为“买卖”、“兼并”的现象所迷惑,以假为真。

探究这种土地私有化在尔后历朝的发展弥漫,还必须从大国政治“共同体放大效应”中去找根子。我以为,这首先是由大国中央集权体制的弱点决定了的。当“大一统”的格局正式形成之后,为着管理如此幅员广阔的地域,势必要建立起职能分化、复杂庞大的军事—官僚统治体系,事归于下而权收乎上,仅靠中央财政俸禄一项,不足以保证人数众多的文武职官系统对“皇权”的支持。网开一面,明里暗底默许官僚阶层占有一定的土地,以补“薄薪”之不足,正合了后世一句民谚所说的:“堤内损失堤外补。”上行而下效,历百年、数百年,自然也成了不成文的“习惯法”。其次,从国家的角度说,它从来没有放弃“六合之内,皇帝之土”(秦始皇琅琊刻石语)的最高准则,正像马克思所说的:“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资本论》第三卷第891页)。复次,大国的高度中央集权(表现为中央政府成员的庞杂)与地方实施系统的弱化(县级官员的精简),导致如黄仁宇所说的缺乏“技术操作”的管理层次,有效地控制与监督“国有”土地的环节极度弱化,历朝清丈田地的失败是最好的证明。在这种情形下,对私有土地的默认,也是不明智的明智。至少以上三项因素也可以说明“国有产权”是在没有制度化的背景下,完全依靠权力的威慑支撑的。在这个意义上,从积极方面说,中国传统政治是最富弹性的,时时处处都有变通权宜之法作为“国有主体”的“补充”,反正胳膊扭不过大腿,对我不利时,一纸诏令,朝夕之间即可将你化为乌有;从消极方面说,“国有产权”又是极端虚弱的,各种途径都可以将它“化公为私”。“公私”就这样混成于中国传统社会,光凭文本是怎么也读不出它的奥秘的。

矛盾对立统一:产权问题引发的社会紧张

如果从入秦以后民间土地可以买卖、转让与继承而言,说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具有“软化”的品格(在此之前,颇有点像西欧领主制那种“硬化”的特性,逐级分封,封爵世袭,“田里不鬻”),似乎言之有据,不应忽视。那么,有什么理由还要一口咬定“国有产权”仍然是中国传统社会产权的历史本质呢?我想作以下两点辨证,诚望高明者有以教之。

(一)共同体光环下的假“所有”、真依附——自耕农为“国家佃农”辨

相对活生生的历史实在,任何理论概念都显得力不从心。“所有制”概念也遇到了中国历史特色的骚扰。表面上,既可以继承、转让、买卖,按西方人的观念,即有了“处置权”,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归己所有。这是西人以个人本位的法权概念为逻辑起点的,顺之推理,自不成问题。但中国呢?什么时候有过“个人本位”的法律地位,连“个人本位”的意识一再启蒙都尚且“路漫漫其修远兮”。套用西人概念势必张冠李戴,牛头不对马嘴。

这里扯开去,说一桩“学术新闻”,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恐不无启发。最近海外《百年》新刊号登载了一组北京中青年学者的座谈实录,挑头的是近来在论坛上活跃异常的秦晖(清华大学院教授),主题是“反思大跃进”。内中秦晖提出了一个问题,为前人所未发,独具慧识。他说:“苏联搞集体化遇到的农民抵制要比我国大得多。现在我们根据苏联的档案已经非常了解这个过程了。当时苏联消灭富农,把几百万农民都流放了,不是没有缘故的。因为农民造反得很厉害,镇压也很厉害,出动了成万的军队,还出动过飞机、大炮、坦克。甚至一些地方还发生过红军部队的哗变,因为镇压太厉害,而红军大多数是农民子弟。但中国呢?应该说毛的这套东西肯定农民是不喜欢的,可是农民基本上没有什么反抗,或者说这个反抗的程度要比俄国小得多。实际上中国走上这条路,即从合作化开始到人民公社,应该说和这些人的说法(指杜润生等)正好相反,反而比苏联要顺利得多。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要更容易被集体化?那跟毛讲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当然是两回事,因为我们讲的是被集体化。但可以肯定,至少中国的农民在这个过程没有表现出捍卫不私有的那种斗志。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它涉及我们对传统社会的认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现在的发展和未来的发展整个过程的很多特点的认识;而且在理论上也是一个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秦晖随后的解释,我不尽同意,但他说的“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要更容易被集体化”,确是发人深思。我的回答不是秦晖说的大共同体压抑或者实际取消了小共同体,而是随着国家整合进程的深化(简称之即“大一统”、“一元化”),共同体放大上升为“朕即国家”的“国”,个人的主权最初只是全部交付给贴身的小共同体(氏族—部落)的,随后一步一步地不断上交,直至氏族—部落外壳的剥离而为府县乡聚所取代,“君临天下”,“天下”之人也就尽入“吾彀中”,为“君父”的“子民”,仰天翘首等待“皇恩浩荡”的“雨露滋润”,是唯一的选择。这里还有一个关节,就是通过春秋战国至嬴秦,世袭贵族的被消灭(始于商鞅,基本完成于秦灭六国),此一事也非同小可。各级贵族的被消灭,意味着“王(皇)权”与基层百姓之间,再也没有可以与之抗衡的“异己”社会势力,过去农民曾与之多多少少保存着原始共同体感的“历史”被切断,显得异常孤立(代之流官既非本乡本土,又绝对对皇权负责)。从事农耕的农民从其被安排好的社会结构环境里,最关切的只能是“国泰民安,风调雨顺”八个大字,后者是“天”,前者是“人”。这是很实际的,试问除了国家,还有什么实际的社会力量(因为入秦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严格说只有国家,而无“社会”)能从根本上保障他们的“安全”呢?这也是中国老百姓既怕“兵”又舍不得“兵”。然而,他们为此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必须倾其全力维护这个共同体,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军队。

秦晖因为囿于传统的“小私有”观念,所以不容易说到点子上。这种“小私有”的小农,本质上是为国家“打工”。要认识这一点,关键是必须切入成果分配领域,亦即“收益权”,才能够晓其三昧。表面看,自耕农负担的田赋(古代文本称“田租”,即现代的耕地税)通常总在“什一”的比率线上下浮动,并不比西欧高,但其他负担却不可低估,孟子所说“力役之征,布帛之征,粟米之征”三管齐下,其中人头税(如汉之口算赋)不轻,然最不堪的是力役和兵役。谢天佑先生曾折算过西汉农民的国家负担,我也折算过唐代租庸调的比率,两人的计算结果十分谋合,大致都在50%上下,其中力役及其变种(人头税、布调)比重最大。这就比较容易理解历史上为什么一再发生自耕农逃离国家而“依托于豪强”的特异现象(直至明清仍有所谓“投献”)。因为所谓豪强即有法内法外的“隐占”特权,托庇其下即可逃役;这也是后来赋税制度由“税人”为主转为“税地”为主,改革为以钱代役(一条鞭)、“摊丁入亩”的背景,然而终至清亡,力役又何曾真正取消?明乎此中缘由,便不难说明自耕农处境未必比佃农好多少(大概“休养生息”的王朝初期最是“黄金时代”),故暂且名之曰“国家佃农”。

此种“国家佃农”,在国家政治清平之世(每一大王朝最多不过有六七十年的“清静无为”),轻徭而薄赋,无太大战事,不大兴土木,应该说日子还过得起。这就是历代农民一直保存着的关于“圣君贤相”集体美好记忆(演化成集体无意识)的历史根据。时过境迁,统治阶层呈几何级数递增,坐稳宝座的皇帝后裔更得意于“天下太平久矣”,自大欲恶性膨胀,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随意提高赋役种类和比率势所必然。这时农民便慢慢体会到“恶吏如虎狼”、“苛政猛如虎”,与其面对国家,不如面对“地主”,后者不具有无边的权力,多少懂得节制。于是兼并之势汹涌,国家两面开刀,既抑兼并,又加重对硕果仅存农户的榨取,直到内争与内乱恶性互动,导致农民战争,开始新一轮的王朝循环。这里最有力地说明国有产权对自耕农应得利益的维护(通常说自耕农是中央集权统治的生命线和晴雨表),根本没有制度上的保障,正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造成君民之间政治紧张的最深层根源。

(二)君主与臣僚的互补弹性及其断裂效应:反“兼并”辨

土地所有权的所谓“软化”,由上面的分析知道,实际是大国中央集权的权力结构整合机制的一种特殊需求。俸禄的有限以鼓励创收“法外收入”来互补,高度集权以允许有限度的“土地买卖”来互补其权力满足的缺憾,作为实际“人人无权”的专制制度又给每一统治成员使用所执权力转换成财富的“个人积极性”。所以,以权谋财,这是中国最高统治者富有弹性的一种权术,虽充满风险,却历朝总不得不恪守这个“旁门左道”,说明它确是集权统治整合凝聚力的“粘合剂”和不二法门。

风险的存在是很明显的。熟悉中国古代历史的人不难明白,历朝都有的土地兼并多数都有权力的背景,是依仗着其政治(权力)—经济(俸禄和法外收入作原始资本)的特权强制与半强制进行的,这是土地买卖的主体、大头。早在西汉,萧何就已经识透这一点,故而奉行“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理由是“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然而,如若这种兼并无限制地任其发展,势必酿成两大祸害:一是国家财源越来越多地被挖走,二是形成气候后坐大为地方分裂势力。这就是东汉后长达三百年分裂和以科举制、均田制两大手段取消门阀势力的历史背景。前期以反兼并为主体内容的限田、占田到均田制,无不说明“国有产权”仍是法定的准则,危及国家一统体制的非常时期,随时都可以根据其需要限制直至收为国有。但由于缺乏实际有效的技术操作机构和手段,往往收效有限,故兼并之势难以遏制,国家只得将负担加重转嫁到自己直接控制的农民头上,饮鸩止渴,直到爆发农民战争。故宋以后,限制与反限制斗争就转变为分割收益份额的明争暗斗,这从官僚—地主叫喊“重赋”和呼吁“均赋”的动向里就可以嗅出味道来。科举制的权力高度流动性和遗产的众子均分制两大因素最后帮了集权统治的大忙,从此“千年田,八百主”,“田无常主”,集团性的社会离心势力无以形成;即使如此,对“朋党”和权臣也仍是高度敏感,时不时动辄以政治的理由将其财产与田地尽数“没入官府”——到此时就体验到“国有”的幽灵无时不在,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直至清中期,翁同龢与曾国藩等也都深知此中利害,故谨小慎微。

当然有一利必有一害。集权统治对自己统治成员的强控制,果然消解了君与臣、中央与地方的政治紧张隐患,但所属成员的欲望却朝向另一方向宣泄——经济上越来越强烈地谋求法外收入。故每一王朝吏治的清明总是在时间上呈递减趋势,而通观历代,贪污受贿之风,宋以后越刮越厉,至明清登峰造极,不可收拾。由此,也可以说,一代不如一代。就中国传统社会总体而言,吏治腐败既削弱了集权统治的统治能力,又从根本上造成了它“统治合理性”资源的耗散,直至丧失殆尽。弹性总有限度,超出一定阈域,断裂总难逃脱。

这里对山川大泽乃至矿藏资源的直接国有,以及“皇庄”、藩田之类的变相国有,都从略不谈,因为这是一眼就能看明白,而学界也向无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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