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诫命(5)

问6:在决斗中彼此打斗、杀死对方是否合乎上帝的律法?
问答:1. 在私人决斗中打斗,并不合乎上帝的律法,除非是他人非要决斗不可,自己无法避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当遭受对方攻击的时候可以搏斗,杀死仇敌。
2. 若有单个的敌人前来叫阵,为了避免有更多的人流血死亡,参加这种公开的决斗是合乎上帝的律法的;正如大卫与歌利亚搏斗并杀死他一样。
问7:除了直接杀害我们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外,还有其他方式使我们犯下杀人罪吗?
问答:我们可以间接地触犯谋杀自己或他人的犯罪,这是通过行某种易于使我们自己或他人丧命的事而触犯的。 比如:
1. 忽视、不用合乎上帝律法的必不可少的方法来保全生命;诸如吃肉,喝酒,睡觉,穿衣,服药,进行必须的娱乐等等:如果我们禁止自己使用这些保存生命所必须的东西,不管是出于什么古怪的念头,还是由于撒但的试探,说我们无权享用这些,从而使我们自己早死,我们就犯了杀害自己的罪;如果我们因为吝啬,没有怜悯心,对于其他极其需要生活必需品的人拒绝给予,我们就犯了杀害别人的罪。
2. 吃喝过度,忧虑重重,嫉贤妒能,过分悲哀,或者行其他任何事情,使我们精神的力量崩溃、衰弱,使我们的身体失调、紊乱,这都是导向自杀的。 “你们要谨慎,恐怕因贪食、醉酒,并今生的思虑累住你们的心”(路21:34)。 “嫉妒是骨中的朽烂”(箴14:30)。 “忧伤的灵,使骨枯干”(箴17:22)。
3. 因着仇恨、罪怒、苦毒、恶语、欺压而杀害他人;特别是打人、伤人,以及任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些易于伤害别人的事,都在上帝的眼中被算为杀人。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3:15)。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1,22)。 “你们要谨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灭了”(拉5:15)。 “说话浮躁的,如刀刺人”(箴12:18)。 “在你们中间有轻慢父母的;有欺压寄居的;有亏负孤儿寡妇的”(结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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