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诫命(13)

问10:人民对民事长官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人民对民事长官所犯的最是:
1. 背叛他们,企图叛乱,推翻、毁灭他们。 “恶人只寻背叛,所以必有严厉的使者,奉差攻击他”(箴17:11)。
2. 不顺服他们所制定的良善、公义的法律。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5)。
3. 不仅忽视为他们祷告,还说他们的坏话。 “那些随肉身,纵污秽的情欲,轻慢主治之人的,更是如此”(彼后2:10)。
4. 谩骂他们,在他们面前有不敬的行为。 “不可毁谤上帝,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出22:28)。 “亚劳拿观看,见王和他臣仆前来,就迎接出去,脸伏于地,向王下拜”(撒下24:20)。
5. 否定他们的正当所得,对他们蓄意欺诈。 “施舍的,就当诚实;怜悯人的,就当甘心”(罗12:8)。
问11:民事长官对人民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民事长官对人民所犯的罪是:
1. 制定违背上帝律法的法律。 “王啊! 三十日内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什么,必扔在狮子坑中。 王不是在这禁令上盖了玉玺吗”(但6:12)。
2. 在实行治理的时候,压迫百姓,肆行专制,残酷无情。 “暴虐的君王辖制贫民,好像吼叫的狮子,觅食的熊。 无知的君多行暴虐;以贪财为可恨的,必年长日久”(箴28:15,16)。
3. 只求自己的好处,置公众利益于不顾。
4. 不爱善举义行,加以拦阻抑制;喜欢邪恶之徒,加以怂恿高举。
5. 不但自己不顺服上帝的律法,而且还带头行恶,促使他人也如此行。 “下流人在世人中升高,就有恶人到处游行”(诗12:8)。
问12:晚辈向长辈所犯的罪是什么?
回答:晚辈或那些在恩赐和美德上软弱的人,向长辈或那些在恩赐和美德上坚固的人所犯的罪是:
1. 对于自己的聪明和价值自高自大,过于看重,目空尊长,并在心里藐视他们,对于他们运用众所周知的自由妄加论断。 “初入教的,不可作监督,恐怕他自高自大,就落在魔鬼所受的刑罚里”(提前3:6)。 “不吃的人不可论断吃的人”(罗14:3)。
2. 举止粗暴,无礼地占据他们的位置,对他们全无尊敬之心。 “不要坐在首位上,恐怕有比你尊贵的客,被他请来;那请你们的人前来对你说:‘让座给这一位吧。 ’”(路14:8,9)。
3. 一幅当家做主的样子,意志顽梗,不顺服长者智慧的计划,也不听从为他们的益处着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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