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诫命(13)

问2:第一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一个理由是:上帝允许我们六日作自己的工作。 他本来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归他自己,但他只是在七日中取了一日,允许我们使用六日的时间,这对于我们每个人蒙召所从事的工作而言,都是绰绰有余的,对于我们所需要的消遣来说,也是足够的。 “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
问3:第二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二个理由是:上帝要求在七日内有一日特别归属他。 第七日,也就是安息日,是属于主的,他已经分别为圣,从普通的用处中分别出来,让人用于敬拜他。 不按上帝所分配的去行,而是把这一日归我们自己使用,不管是全部,还是一部分,都是偷窃和亵渎。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
问4:第三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三个理由是:上帝自己以身作则,在第七日歇了他的创造之工,因此他也让我们歇了各自特别蒙召的工作,效法上帝,把安息日守为圣日。 “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
问5:第四个理由是什么?
回答:第四条诫命所附加的第四个理由是:上帝赐福与安息日,因此,我们在尽安息日当尽的本分的时候,可以期盼他与我们同在,并接受他对我们的赐福。 “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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