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逾期处理
客户逾期了,这是个重要信号。客户也是非常理性的,但凡能筹措出资金,是不会逾期引起逾期记录的,要小心所谓的“技术性违约”,凡是逾期就是疑点。笔者有一次市场调研,遇到辖内一个客户逾期了一笔利息,金额不大,客户解释是网银问题,实地考察却发现其集团资金链高度紧张(甚至发动员工办理信用卡透支),于是提前收回了几千万元的贷款,一年后该集团人去楼空,多家金融机构损失数十亿元。一般来说,客户发生逾期马上联系客户,尽早赶到现场,调查并制订清收方案。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11.4.1 常规催收
《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督促归还”,也就是催收,手段包括短信、电话、邮件、信函、实地等。一般是先非现场后现场,先礼后兵。催收工作的重点就是找到人,找人主要是通过电话、户籍地址、快递地址、互联网(论坛、社工库)、公安等方式。在查找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逾期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要注意替客户保密。在联系客户的备用联系人时,按照社会资本圈由近及远,避免给客户带来不必要的信誉损失,因为一旦引起其他债权人注意,反而会降低客户通过再融资来还贷的可能性。银行工作人员要确定客户是否涉嫌贷款诈骗,如申请材料虚假、金额巨大,可考虑报案。但是报案是双刃剑,刑事案件程序漫长,影响最终受偿的可能性,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如果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犯罪(如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很容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引起担保人“脱保”。银行工作人员要判断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没有还款能力的,就不必投入过多精力。有钱不还的,要协商、谈判,要让客户清楚后果,如复利、罚息、不良征信、社会信誉损失、家庭受到影响、工作受影响等,找准其弱点,进而采取后续手段。对于持“凭自己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逻辑的客户,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实地清收比较复杂,要注意控制局面,避免冲突,例如有的车贷机构暴力拖回抵押车辆反而被认定为抢劫。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起诉债权人或向保证人催收,保证人免责,长期不向借款人催收,主债权超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主债权的胜诉权,同时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抗辩,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诉讼时效制度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善良传统有冲突,但是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过了几十年的案子,法院也难以认定事实。我国的诉讼时效偏短,于是规定了大量“中断”“中止”条款来消减其影响。催收构成了“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保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担保法》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催收通知书是银行向借款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每次对方签收催收通知书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债务人和保证人既不还款又不签收通知书的,要通过公证送达、新闻媒体公告催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常用)或起诉(起诉后又撤诉)来中断诉讼时效。公证送达,如公证员随当事人共同到邮局办理邮寄手续。实务中,代签、无见证的留置送达比较常见,甚至贷款发放前批量打印催收通知书让借款人一次性签字备用,逾期了再补日期,其实这些方式都有严重的瑕疵。丧失诉讼时效的,银行也要尽量通过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会议纪要、诱使对方出具承诺书或提交还款计划等方式重新恢复诉讼时效。要注意的是,主债权超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不一定约束保证人。
11.4.2 清收调查
难度比较大的逾期贷款,通常移交给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的清收。一方面对信贷档案进行梳理 [1],查漏补缺,为诉讼准备证据,同时挖掘出客户的财产信息,如企业年检报告中的银行账号,审计报告中的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另一方面对客户现状进行外部调查,做出整体判断。关于清收调查,有很多思路,通常都需要找到人,找到财产。这个阶段的工作比贷前难度大得多,客户不一定配合,很多资料拿不到,需要明察暗访,有时候需要通过其经销商、供应商、承包商、竞争对手、前员工了解,还要向相关部门(工商、房产、土地、专利、商标、银行)查询其财产。有时候还需要借助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只能通过司法机关介入,采取搜查、司法审计等手段进行查找。
11.4.2.1 财务视角分析
银行调查的重点是找到财产线索,进而通过清收方案去合法地拿到财产,有哪些财产呢?个别列举容易挂一漏万,我们下面理一下思路。
一笔贷款投放下去,形成了什么资产?一般来说,生产型企业的财产集中在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上,而贸易型企业的财产集中在存货、应收账款上。贷款逾期了,要么是资产暂时不能变成现金,资产还在,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好,那么就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或者在借款人配合下处置掉资产。资产没有了呢?银行就要考虑资产是怎么消失的?有哪些可能的流向?从贷款发放到逾期,发生了一系列的交易,盈利的交易增加资产和权益,亏损的交易减少资产和权益,也许充斥着“意外”“被骗”“亏损”?关键是资产流向了哪里?那银行就要追溯贷款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分析发生的一系列的交易,有哪些流向?除了资产物理上损失(理性人不会自毁财产,是意外也有保险赔付金才对),总有去向。银行要通过各种方法找到账本(通过起诉,法院搜查,司法审计等),逐一排查交易及交易对手,通过诉讼策略(撤销权、代位权等)追回财产,恢复其还款能力。如果真的是正常经营出现亏损,不仅亏光了信贷资金,也击穿了借款人的权益缓冲,导致资不抵债,那么银行就要反思授信决策,行业波动性和资产负债率的准入门槛设置是否合理?
银行通过财产调查情况,再次构建借款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家庭)最新的资产负债表,从上往下依次看资产:有货币资金,可以冻结;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可以行使代位权;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负债方:哪些是金融债务?哪些是商业信用,如合同纠纷、侵权?哪些人会和贷款银行争夺资产?哪些是关联方?哪些涉及职工利益、公众利益,哪些可能涉刑?哪些债务是可以撤销的?贷款银行要做的就是尽量收集证据,做减法,排除各种虚构的负债。权益:为什么权益减少了,没有发挥风险缓冲的作用?申请贷款时的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出资不实?是否抽逃出资?如何追究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责任?如果贷款银行找到可疑的关联交易,就要进一步追关联方的财产。分析完资产负债表,然后是对其未来收入支出进行预判;如果借款人有净收入注入资产负债表,则资产会慢慢回升;而存量资产贬值、负债利息不断叠加,则又会不断吞噬资产。借款人信用丧失了,还能否正常经营?银行就要权衡,以时间换空间,还是迅速出手。
实务中,债务人有很多逃废债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资产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就是代位权,债权人可以绕过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次债务直接追偿,主要针对债务人消极的逃废债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就是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积极的逃废债行为,合同法解释对其适用情形进行了扩充,共七种情形: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⑤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⑦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实务中,债权人成功实施代位权的很少。撤销权也需要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例如情形⑥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低价”通常是指“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如何证明?通常要举证买卖双方有关联关系(家庭、亲属或其他关系),这就涉及第3章提到的关联客户识别和证据保存的问题。撤销权有行权期限,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起一年或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五年未行使就丧失了撤销权。当然,针对这七种情形,债权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宣告这些行为无效,宣告合同(行为)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但是“恶意串通”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更难证明,后者只需要证明受让人“明知”“心照不宣”即可,而“恶意串通”则需要证明双方有共谋、协商的过程。
如果借款人没有财产怎么办?最常见的选择就是找保证人,其实银行在不得已的时候还可以考虑追及下列相关责任主体:①借款人的分支机构;②借款人的配偶、遗产继承人、保险受益人等;③借款人的被挂靠单位、主管单位;④借款人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法人;⑤借款人的关联公司;⑥瑕疵出资股东,如虚假、抽逃、不实出资的股东;⑦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⑧股份公司的全体发起人;⑨承诺对注销前债务负责的开办单位或直接管理者;⑩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人、财产管理人;(12)侵占公司财产的股东和高管;(13)虚假验资、虚假审计、虚假评估的中介机构。针对这些责任人,有不同的诉讼策略。当然对方要有能力承担责任才有诉讼意义,所以前提依然是查找到这些人的财产。
11.4.2.2 债务人背景
财产的背后是人,银行要夺回财产、处置财产,就可能会和财产相关人发生冲突。以处置抵押房产为例,有不同的利益主体可能会提出异议。
(1)房主声称这是其唯一住房,拍卖处置后,自己将无处居住。
(2)房产的“善意”购买方,声称自己已经缴纳了购房款,而且这将是其唯一住房,其诉求要么是得到房子,要么是拍卖价款要优先退还其购房款。
(3)房产的承租人以及转租人,声称自己已经缴纳了20年租金,且投入了装修改造,房产处置后要扣除这些费用并赔偿其无法经营的预期损失。
(4)房产的原主人,声称现在的房主通过犯罪手段诈骗取得了房产并抵押骗贷,自己才是房产的真正主人;或者声称房产系共同出资购买,是房产的共有人。
(5)其他债权人、民间债主或者虚构的债权人,声称房主欠钱,让老人、残疾人强行霸占了房产。
(6)刑事案件受害人,声称是房主犯罪活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的受害方,要求用房产拍卖价款来赔偿损失。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很多,如房地产项目中的税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等。
银行在清收调查的时候,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认真检视每一个对手的背景。例如: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近况如何?是否涉诉死亡、失踪、失联?他有什么社会资本?有哪些亲属、上级部门、靠山?关联人有哪些,社会地位如何?哪些人是银行惹不起?资产处置是否会受到第三人、地方政府、黑恶势力等外部干预?银行方有哪些筹码可以谈判?银行有哪些人可以借用?找到谁,对方会畏惧、会给面子?在贷款过程中,对方有无违法行为或把柄(如诈骗、骗贷、伪造文书、伪造印章等)被银行掌握?是否可以以诉促谈?是否老赖?哪些人起诉也没意义?等等。
11.4.3 清收方案
清收调查的同时,银行就要根据调查情况研究贷款清收方案,常见的方案包括贷款重组、担保代偿、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司法清收。
11.4.3.1 贷款重组
从银行的实践看,化解不良贷款使用最多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不良贷款重组。债务重组的核心定义就是债权人有让步,债务人有重组收益。常见的重组方式包括:延长到期期限、变更担保、变更借款主体、新增封闭贷款等。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展期、借新还旧。关于展期和借新还旧,前文已经提到很多。
实施重组的关键标准就是,重组是否降低了该户贷款的风险。例如,对有法律瑕疵的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能够降低法律风险。如果不能降低风险,重组就成了掩盖不良贷款。重组的过程就是协调的过程,内部协调各个部门,外部协调借款人、担保人、其他债权人,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难以成功。重组的条件往往是银企谈判的结果,有的企业将重组变成了倒逼银行的一种手段,提出不重组就不偿还贷款,不增加贷款就不重组,如果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而盲目重组、承诺宽限条件,往往最后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原本具备强制执行条件,重组以后往往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机。重组以后的不良贷款依然是风险较大的贷款,就要加强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测力度。
11.4.3.2 担保代偿
有保证担保的,借款人逾期了或者严重违约,银行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法定是半年内),要求其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在债务完全清偿前,都需要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如果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有能力清偿但是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保证人对其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银行债权时,银行应当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
有抵质押物的,银行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置抵质押物,处置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变价。折价,即将抵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以抵偿债务;拍卖是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法院监督下竞价出售;变卖就是通过简易程序直接转让给第三人。处置价款,先要支付处置费用,然后清偿债务人欠银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剩余部分退担保人,不足的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有时候还可以采取抵押物“在押转让”,即经各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转给买家,买家代为偿还贷款后再解押抵押物。
11.4.3.3 以物抵债
除了上面提到的协商抵债,还有的是经过法院裁决,用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物资产来抵偿贷款本息。以物抵债,往往是资产难以拍卖变卖,被迫为之,这也是迅速化解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途径。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流动性风险很大,所以清收要以货币受偿优先,接受抵债资产应当严格控制,否则银行就成了最大的地产商。接收抵债资产不是问题的结束,往往是麻烦的开始。笔者遇到一个案例,银行将抵债房产出租后,只收到过一期租金,此后陷入与租户之间无尽的诉讼和信访,至今无法处置。所以,银行接收的时候就要考虑抵债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权证是否齐全,是否有拖欠税款、被出租、被其他人占用、无法独立处置等情况。以税费为例,银行从接收抵贷资产到处置变现过程中,各阶段都有税费:诉讼阶段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资产过户过程中需向房管、税务等部门和评估机构缴纳评估费、测绘费、交易费、工本费、复印费、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划拨土地使用权过户还必须向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抵债资产保管阶段涉及资产保管和维护的管理费用,以及向税务部门和土地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闲置费等;在处置变现阶段,要将产权过户给买主,还要再次缴纳各种税费。这些税费是正常处置必需的,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出现了第三方干涉,执行异议等问题,银行的花费就更多了。如果长期不处置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抵债资产要在两年内处置,如果超过两年,将按照1250%的权重计入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其占用监管资本将是同等金额小微贷款的16.67倍!
11.4.3.4 委托与转让
自主清收耗时耗力,这时候银行可以考虑委外清收,把不良贷款的催收业务外包给一些第三方清收公司,这些公司通常与公检法等强力部门有联系。委外清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自身压力,加快了清收回款的速度,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如客户信息泄漏、暴力清收、灰色利益链等,给委托银行带来诉讼以及声誉损失。委托代理都有道德风险,受托人往往先把自己的利益(代理费)清收回来,容易清收的部分先拿掉(留置),抵偿清收费用和佣金提成,把硬骨头还是留给了银行。一笔贷款,原本可清收的利益就不多,第三方将好收的拿掉一块,银行的损失就更大了。
转让清收,是指银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贷款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进行转让。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往往意味着折价损失,事实上,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以后,往往也会继续转让给市场化的清收机构,这里面可能会有如内幕交易等大量的问题,也引起政策限制;也有委托给转出银行代为清收的,毕竟最了解借款人情况的还是原贷款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信息优势,这相当于把问题甩出去又再次接回来。实务中,要关注借助资产管理公司逃废债的现象。例如,一些担保企业利用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困难、资产管理公司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与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内部债权回购协议,不良转让后保证人向资产管理公司溢价收回不良债权,逃废掉回购价与收购价差部分。
11.4.3.5 司法清收
这里的司法清收主要是民事清收。民事手段包括普通诉讼、申请支付令、实现担保物权、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普通民事诉讼与强制执行。
诉讼清收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立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提出诉讼请求。一切诉讼活动都要围绕财产争夺来进行,要根据不同的财产情况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常见的请求是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财产转移了,诉讼请求可能是撤销借款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可能是宣告财产转让合同无效,可能是否定双方的法人人格,也可能是行使代位权,当然请求撤销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的同时还包括返还财产。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宣告合同无效一般是在主债权确定后,另行起诉,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这里的被告就是债务人的关联方、财产受让人,如果地点和债权人(银行)住所地不一致,容易陷入地方保护主义。
(2)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查封房地产、扣押车辆、冻结账户。
(3)法院审判。从立案到开庭,中间要经过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应证据、组成合议庭、发传票、被告答辩和举证等程序,长达数月之久。经过一审审理,就会形成裁定书、判决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直接就是生效判决,当事人还是不服,可以去找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请再审。
(4)强制执行。银行获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借款人或保证人并不必然履行还款义务,这时候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强制性体现在措施上,那就是法院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手段来保障执行力,还有强制财产报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飞机、高铁等)、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启动执行程序以后,法院就要开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也就是所谓的“四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就会及时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这一块和财产保全措施类似,但是在执行阶段,符合处置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扣划、拍卖等处分性措施。通过财产查找和处置,能够覆盖全部债务的,执行圆满结束;不能覆盖,又没有新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待有新线索再重启执行。执行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纠纷(执行异议),有可能还要走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流程时间并不是银行所能控制的。实务中,执行有很多灵活处理的方法,以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为例,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财产受让方为被执行人?虽然有些以执行代替审判的嫌疑,但是清收效率明显提高。
不打无把握之战,诉讼之前,一般来说,银行必须找到财产,控制财产,再找法律依据,走诉讼流程,反之则无意义(也有意义,拿到执行终结通知去税务局办理核销抵扣)。诉讼只不过是“走流程”,给财产处置披上合法化的外衣而已。找到财产,律师的工作才有方向,以什么样的名义去提出诉讼请求。诉讼清收程序环节较多,借款人破坏、阻挠司法判决成为逃废债务的重要手段。一是拖延司法程序,如故意失联导致公告无法送达、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上诉、提请司法鉴定等,使案件多次被中止、延期审理。二是虚假诉讼,如通过虚构债务、恶意抵押,找人起诉自己瓜分自己的资产。个别银行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其他银行的利益也时有发生。三是对抗法院执行,滥用执行异议权,银行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钱。这时候,银行就要充分借助司法清收的强制力,收集被执行人及其他第三方恶意规避执行的证据,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考虑到诉讼的费用、时间成本(货币时间价值),综合回收率是比较低的。诉讼一方面造成了借款人声誉丧失、员工士气低落、难以恢复正常经营;另一方面牵扯了银行太多人力和精力,干扰了正常业务开展。本来是借贷双方的问题,双方都请律师进行诉讼,增加了第三方索求(法院要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评估师要费用),第三方有时候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是优先瓜分了所剩无多的财产。原则上能通过非诉手段催收回来的债务尽量不要进入诉讼,诉讼不是目的,因为最终执行判决还是需要借款人配合,要通过诉讼促使借款人谈判。例如,银行查找到了借款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这时候借款人就会发现继续诉讼已经失去意义,不得不主动妥协。有些贷款是不适合诉讼清收的,一是银行可能败诉的,如银行有重大过错、诉讼时效已丧失、合同有瑕疵、证据缺失、地方保护严重等;二是估计胜诉后执行回款尚不足以收回诉讼相关开支的;三是债务人已经或者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的,因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诉讼就要停止,银行只能参与申报债权,等待破产案进展情况。
实务中,不良贷款的有效清收,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清收方案就能够奏效的,更多的是组合拳方式;同一个清收方案,不同的人、不同的时机去实施也会收到不同的效果。例如:通常我们(作为金额占比很大的普通债权人)非常担心企业进入破产,而有时候我们(作为金额很小且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动申请企业破产,这就需要实际操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孙子兵法》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信贷工作中的“敌”不仅仅包括债务人,翻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负债方都有多个债权人(银行、民间金融、商业信用),资产方有多个债务人(应收账款),这些相关人都可能是对手。这些人以利合,必以利争,发生利益冲突时,各种手段都会出现。要了解这些对手,根据对手的变化,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金融机构,风控技术就胜人一筹。“你看到满大街都是圣人,满大街的人看你也是圣人”,尊重对手,才有可能战胜对手。事实上,在现代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人人都是放贷人,很多企业一年的赊销量远大于一个客户经理的放款量;如何评估信用风险?可能企业主比信贷人员更精通,他们采取了哪些风控措施?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当然,对手也会向我们学习,吃一堑长一智,对手也在提高。“道可道,非常道”,大家都能够轻松学到的手段,就不是永恒的法则了。固守法则,无异于刻舟求剑。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书本上的知识,朋友圈里的“深度好文”,大咖的“高论”或“洞见”,都是别人的知识。阅读、收藏、下载,然后就算知道了?外在的知识储备再多,内心没有理解,做事还是按以往的习惯,就不算真正知道。正如我们常常搪塞说“好,我知道了”,做起事来依然是“我行我素”,不断犯相似的错误。知道做不到,也等于不知道。我知道要找谁了解信息,找谁协调事情,但是缺乏勇气去做,这种知道又有什么意义?为何做不到?因为我们不是圣人,我们内心有很多弱点,内向、胆怯、懒惰、虚荣、自私、偏见、妇人之仁,随着自身本领和职位的提升,还会变得骄傲自满、过度自信、固执己见、因循守旧、患得患失,这些弱点就是风险之源!
例如,很多传统信贷人员面对大数据风控、机器学习、自动审批技术,往往不屑,“对公和零售不一样”“大公司和小微不一样”,投行鄙视批发,批发鄙视零售,这种心态就是保守,固守最后的安乐地。笔者早年做风控模型的时候就面临这些质疑,时至今日,随着文本挖掘技术的成熟,一些对公贷款的自动审批也成为现实。当然,今天的问题是,言必谈大数据,将其神话,机器学习无所不能,能消灭一切风险,这也是非常不科学的。我们要看到技术背后的人,维持技术领先的人。外界看来,秒贷秒批如神话,背后的风控技术人员哪个不是诚惶诚恐、如履薄冰?敬畏市场才能远离风险。
历事才能练心,内心的修炼不是靠清谈打坐,而是要在事上磨。翻开书本,全是平原开阔地,用兵真如神;拿起贷款卷宗,全是沟壑与山头,心态就慌乱了,战战兢兢不敢下笔。身处闹市依然保持宁静,这才是真的宁静。离开烦琐的日常工作去刻意追求“风控之道”,得来的都是假的、是暂时的,因为自己平日生活中的种种习气没有磨掉,所以一遇事内心自然没有力量面对。我们渴求知识,源于我们内心的怯懦,每天面对一卷卷贷款资料,批还是不批?我们不敢做决策,于是去外部寻求干货。不是说要学完全部风控法则才去行动,知行要合一,实践的过程才是“收获真经”的过程,才能取到“无字真经”。巴尔扎克说过:“人的全部本领,无非是耐心和时间的混合物。”有个一万小时定律,就是说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一万小时的训练。把知识转化为自己的切身体验,融为自己的思维方式,运用自如,才算真正地掌握了“风控之道”!道不是空洞的教条,更不需要背诵,道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你想象一下,自己办健身年卡,会如何了解商家的信用?自己借钱给别人,会如何控制风险?把信贷资金想象成自己的资金,你自然懂得如何去防范风险。有风险意识就自然会去学习风控技术,没有风险意识,就算穷尽了一切技术还是会出风险!尽信书,填鸭式的洗脑,生搬硬套,今天看甲说得对,明天看乙说得更对,反而把自己心中的道丢失了,变成邯郸学步。每个人都有一个小宇宙,别人的观点只能扮演催化剂的作用,启发、激发出自己的潜能力。信贷作业的过程就是认识自我、修炼自我的过程,敢于接纳、敢于面对自己不愿接纳、不愿面对的事情,战胜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这样内心才能真正有力量,才能够坦然面对一切,无论是顺是逆、是好是坏、是动是静,内心都能够淡定从容,这样才是真正的心定。《大学》说:“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这个“止”就是要从内心去寻找,然后才能悟得真正的干货。风控人与人的博弈,最终是心之力的对抗,这就需要修炼心性,拥有强大的内心!但是内心的修炼,绝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生一世的功课!
[1] 可参考:冯灿通,“审阅不良债权档案最全面的总结”,搜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