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管理 > 一本书看透信贷

11.3 展期与借新还旧

11.3 展期与借新还旧

对于借款人来说,有贷款逾期记录意味着自己信用受损,会导致未来融资困难。所以,在贷款到期之前,无法偿还的借款人往往会申请展期或者借新还旧。

11.3.1 展期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展期申请书的内容通常要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以及展期后的还本付息计划、拟采取的补救措施,还应提供有权机关(借款人、担保人)关于同意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借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申请,表明借款人出现了问题,要弄清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深层原因,然后决定是否予以展期。三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有能力还款而申请展期的,往往是不同的负债陆续到期,哪个债权人逼得紧就优先还,这时候应该不予展期,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二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出现了持续的不可逆的恶化,展期后也无力按时归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继续展期,往往越来越糟糕,这时候应该不予展期,直接进入贷款清收程序;三是因为暂时性的原因导致不能还款,仅仅是流动性问题,展期不会扩大风险,这时可以考虑办理贷款展期。

通常不能接受信用贷款的展期,借款人申请展期,往往是资金链紧张,比如存在多笔到期债务(包括民间债务和商业信用),如果其他债权人对借款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借款人的资产和还款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因此信用贷款要在提供担保的基础上进行展期,否则,就应采取措施将贷款及时收回。对于保证担保贷款的展期,要重新评估确认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必须有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整个贷款期内应偿还的本息和费用之和,包括增加的利息,并且保证期限延长至贷款展期后的到期日。抵押贷款展期了,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登记期限?这一块实务中不同银行做法不一致,法理上无须办理抵押变更手续;要办就得办利索,不要因为重新办手续而丧失优先顺位,这就要通过借款人去协调其他顺位抵押权人了。

11.3.2 借新还旧

借新还旧贷款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又称为以贷还贷。借新还旧作为一种手续,银行的风险敞口没有变化,信用风险没有变化,但是存在一些操作风险。借新还旧,一切重新开始,那么原有的风控措施就失效了,借新还旧比展期风险大得多。

借新还旧的原因包括:

(1)期限不匹配。原贷款期限或还款方式设定不合理,造成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通过借新还旧将贷款期限调整至与借款人的生产周期、经营周期或现金流量相符后,借款人就能够偿还贷款;借新还旧往往也是因为部分借款人“短贷长用”,以短期贷款名义申请了贷款投入了长期项目,然后倒逼银行为其办理“借新还旧”贷款。

(2)产品置换。客户用低利率贷款替换高利率贷款,银行用抵押贷款置换信用贷款等。

(3)保全资产。这主要是为了完善抵押、质押和保证手续,或者中断诉讼时效。

(4)掩盖不良。当然这种方式是严格禁止的,特别是没有结清利息的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来以贷收息,虚增了当期利润,虚增了业绩和薪酬。实务中,这些情况往往很难区分,从事后来看,借款人彻底破产了,银行错失了最佳收贷时机,当初(历任信贷人员)的所有借新还旧都可以理解为掩盖不良;而随着经济回暖,借款人经营好转了,没有形成风险,又可以理解为期限匹配或者保全资产。

借新还旧对人保和物保都有重要影响。先看保证人,分为原保证人和新增保证人。借新还旧以后,原担保人往往声称“旧贷已经归还,自己无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所以原保证人的免责诉求是不合法的。新增保证人呢?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时,往往追加了新的保证人。很明显,用于归还旧贷款的风险要远高于用于日常经营活动,如果新增保证人不知情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就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甚至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欺诈保证人,再让其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银行在操作中,借款合同、借据都要载明“用于归还×××贷款”。

对物保来说,原抵质押权随着贷款归还而消灭,新贷款必须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最高额抵押且在担保期限内的除外)。重新登记往往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例如,原抵押物进行了二次抵押,那么重新登记往往导致排序在前的抵押权因借新还旧而排序靠后,类似的有原抵质押期间发生的拖欠税款、工程款问题。因此,贷款银行在决定借新还旧之前,要预先査清各种情况,评估各种风险,在风险不扩大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例如:①原抵押不解除,新贷款办第二顺位抵押,待旧贷款归还后自动升位;②将原抵押解除登记和新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一并提交,尽量减少脱节。新增抵质押物呢?如果来自第三人,知情权问题同上。如果是新增加借款人的资产来设定抵质押,而此时借款人往往濒临破产,这里就存在抵质押被撤销的风险,即恶意抵押、事后物保可撤销。相关法律条文包括:《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算组有权追回财产,一同纳入破产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债权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上一章 封面 书架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