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公司深入分析
我们主要的客户是公司,要深入审核公司的资料,势必先要了解这些资料是如何产生的,即我们要知晓公司是如何设立、变更、注销,公司的运行在哪些部门形成了哪些资料和痕迹,这样调查工作才有方向。
3.2.1 设立与注销流程
公司设立,即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将各自资源组合在一起,从无到有设立一家公司。公司设立的主要步骤包括:出资人或发起人协商公司的设立事宜;确定公司名称和住所、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经营范围、章程、利润分配方式、营业期限等;达成出资协议或发起协议;然后办理出资,到工商局申请登记和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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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新《公司法》正式实施,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流程也简化了很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核名。准备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前置许可。公司注册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到相关许可部门取得许可文件。
(3)办理营业执照。首先在工商局网站上进行企业网上登记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人、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比例、任职分配、注册地址等信息;然后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营业执照。
(4)公安局刻章备案。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机构,去刻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
(5)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人民银行审核通过后发开户许可证。
(6)税务报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报到,小规模纳税人简单,申请一般纳税人还有一段时间辅导期;税务局还会为公司指定税务专员,负责沟通税务事项。
资料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http://www.hd315.gov.cn/zxbs/djzc/bszn/sllgzd/nzgssllgzd/201408/t20140827_1187039.html 。
随着公司的注册完毕,工商登记档案就产生了,工商局的留档信息应该说是准确度最高的信息。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工商部门只负责形式审查,对文件实质上的真实性并不审查,受理注册文件时也并不要求股东全部到场,核对身份证、签名等。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鼓励创业,工商部门的形式审查形同虚设。银行人员不能完全依靠工商信息来审查客户的底细,很多背景核查还得靠自己做。
法律意义上公司死亡就是公司注销。公司注销要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债权进行清算后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到原注册机关依法注销,依法注销后的公司不再存在。吊销是登记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分权,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没有经营权,但参加诉讼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旧存在。吊销执照后,如果不打算继续经营,按正常程序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法人资格消失。实务中,大量的公司停止经营,被吊销执照,但是股东并不主动注销,而是掏空其资产,任其自生自灭,也就是“僵尸企业”。
3.2.2 公司信息分析
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相对准确,我们拿到工商查询资料,下一步就是分析这些信息。
3.2.2.1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一般分为企业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持有的就是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注册号、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或组成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发证日期等。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四川(行政区划)+长虹(字号)+电器(行业特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一般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通常以实际控制人已有的字号为字号,例如四川长虹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光电有限公司,其字号都是“长虹”;行业特点一般包括产品名称、行业名称或产业名称,如贸易、信息科技、广告、企业管理等;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有限公司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同于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冠名一般需要三家子公司。从名称可以看出一个企业的大致性质,私营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肯定不会称为“有限公司”。公司命名的国际准则是“地域+公司名”,例如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家乐福(中国)有限公司,大量的跨国公司采取这种方式命名。有时候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有更名记录,一般来说,名称带有商誉、口碑和信用,更名涉及印章、标识、银行户名等一系列调整,经营良好的公司不会轻易更名。信贷人员要深入了解更名原因,同时查询原名称的征信和负面舆情。其他的变更,如股东、法定代表人等都要按照这种方式进行调查。
住所是公司法定地址,公司一般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如果公司被诉,没有特别约定,通常按照“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实践中,股东对公司住所地的选择通常取决于投资环境,包括优惠政策、资源、动力、环境、交通等。例如,很多公司出于成本或税收政策的考虑,注册在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内,而在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大小取决于经营规模、股东的实力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需求。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有个投注差的概念,即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这是其可以贷款的法定限额。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了公司实收资本登记,取消了验资,取消了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的法定限制,随之而来的是“天价注册资本”与“百年认缴期限”。但只要有一天公司资不抵债,哪怕没到100年,股东也要提前承担责任,理论上承担“天价责任”,也就是该股东有义务补齐他认缴的出资。与注册资本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抽逃出资。为何要关注抽逃出资呢?一方面抽逃出资说明股东对公司的事业没信心,或者是资本收益率太低,或者是风险太高;另一方面,在清收不良贷款的时候,执行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后,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由该股东在抽逃出资的金额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成立公司是为了经营,必须有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批准,公司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才可以经营,许可往往体现为特许经营证明,比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要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金融企业要取得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营药品生产的,要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仅要住建部门许可,还有开发资质等级要求,例如二级资质可以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近年来,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部分行业经营许可审批要求调整较大,要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进一步核实确认行业特许经营的有效性。在借款期限内还要看行业特许经营证明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和声明作废等风险。若有,公司就有违法经营风险。
3.2.2.2 章程
公司章程内容几乎涵盖了公司的方方面面,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的出任及变更,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等。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章程是公司内部约定,违反章程的决议是否必然无效?不一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量案例也反映出以公司盖章来认定公司行为的有效性,但是银行未审查章程内容就会留下法律瑕疵,容易给对方把柄,给自己带来麻烦。隐患主要包括:一是贷款、担保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二是贷款用途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是法定代表人超越章程规定权限订立合同。所以,信贷调查时还是要查看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重点关注章程对信贷、担保有没有限制性规定。
通过公司章程还可以看出其治理结构和治理水平。公司的良好运行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管理层、公司与管理层等,而公司治理是管理企业内各种关系的一套方法。方法设计得好、执行得好,公司就能良好运转,为股东创造财富回报,为管理层提供展示才能的平台。公司治理不好,就会出现大股东掏空公司、坑害小股东,管理层欺骗股东等现象。公司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具体化,公司法定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法定代表人。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构,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团队。一般在公司设立之初,既要做好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又要拟定公司章程,对三会一层的权利进行划分,建立议事规则,防范公司治理失败的风险。
实务中,工商部门通常让公司填一份统一格式的章程,事实上造成了章程千篇一律。我们在信贷工作中,通常发现一个省或者一个市的章程完全一致。这也造成了有些公司不得不搞“阴阳章程”,即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章程采取了统一格式文本章程,在公司内部实施的是律师起草的章程,这就需要信贷人员在收集资料时认真审核。
3.2.2.3 公司股东
公司的股东信息可以从章程看到,也可以从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上看到。我们要关注成立至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要了解变更及其原因。《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50个以下出资人构成。可以成为股东的人很多,关键是哪些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呢?
一般来说,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公务员、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现役军人、银行工作人员、高校领导干部,这些人都禁止经商办企业,所以无法成为公司股东;还有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层以上)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能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未成年人一般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股东;由于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所以分公司也不能成为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对于这些禁止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反向理解,这些人办企业是否有先天优势?实务中,隐名股东的来源大多在于此,后面会深入分析。
从投资动机来看,我们可以把公司股东分为实业投资人、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三类。第一类,实业投资人。他们一般是公司的主要创始人,亲自创办了公司,一般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也打算作为自己的事业长期经营下去;银行尽职调查主要考察的是实业投资人。
第二类,战略投资人。公司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往往会引入战略投资人,获得其管理或技术上的支持,提高公司的资信度和行业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和盈利增长能力。一般战略投资人不会控制公司,他们出于扩大自己主营业务的规模、市场渠道、扩展自己的产业链,通过关联交易给自己带来的经营业绩,与被投资的公司形成产业联盟。当产业格局发生了变化,战略投资人也会退出,但通常投资期限较长。但是,有时候战略投资人出于行业整合的考虑,也会谋求控制权。
第三类,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主要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获取短期收益。实务中,财务投资人主要是实业投资人找来的,或者是被忽悠来的,比如富豪、金主、普通股民之类的,他们主要是基于对实业投资人的信任而投资,这些人名义上是股东,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不太了解公司的状况,更别说参与经营。财务投资人的法律形式有很多,如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和信托计划等,要想查清楚真正的出资人比较困难,但是出资人过多往往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非法集资)。私募股权机构是更专业一些的财务投资人,通常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是对于公司重大资本事项和资产交易有否决权,通过一些对赌协议要求公司管理层达到业绩目标,实现资本高溢价退出。实务中,我们可以把财务投资人列入债权人,因为这些人投了钱,要么接受了收益承诺或许愿,要么有抵押物或者各种协议在手里,将来企业破产,这些“股东”往往以“受害人”的姿态出现,阻挠银行债权的实现。
3.2.2.4 法定代表人
为何关注法定代表人,那是因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签字。一般法定代表人都由股东信赖的人员担任。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签署都要找法定代表人。
实务中,我们发现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不是真正的公司负责人,原因何在?根据法律规定,有不良记录的,如有犯罪记录、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有逃废债的等,当不了法定代表人;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对法定代表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这些限制条件和严重的民事刑事责任,很多老板会找一些身世清白的退休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一种木偶摆设。当我们发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和章程、董事会决议上的人不一致时,就要引起警惕了,到底是股东历史不清白,还是他们打算用公司干坏事?
注意,法定代表人不等于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个别情况下,法人代表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也可以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但一般需要加盖公章。公司还有一些其他称谓也容易混淆,这里顺带介绍一下:①创始人,是公司的第一发起人、创导者、创办人,通常是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也有可能因为融资等原因丧失公司控制权,变成小股东,早已不参与经营管理;②控股股东,是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50%以上的股东,或者虽然不足50%,但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③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一定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④老板,是对企业主或者公司中最高决策者的一种统称或口语化称呼;⑤董事长,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可以不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则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而其董事成员又是从发起人中选举产生;⑥职业经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企业中高层管理的人才,是高级打工仔,包括CEO、总裁、总经理、部门总监等,股东是终身制,而职业经理人则流动性比较大;⑦总经理,可以是外部的职业经理人,也可以是股东出任,总经理主要负责管具体的决策落实和执行。
我们在与公司接触时,一定要分清楚,谁是老板,谁是职业经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都是属于治理层,而CEO、总裁、总经理、部门总监这些属于经营层。前者在贷款方面有决策权,往往愿意为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也必须),而后者主要精力在经营管理上。
3.2.3 公司法人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制度。一个借款主体具备法人资格,对债权人是好还是不好呢?法人制度有什么意义?由于我们最多的客户是公司法人,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有必要深入了解公司法人制度。
所有的经济行为,本质上都是个人行为,个人为什么要设计这么多的组织形式来代替自己的行为,目的大多数是规避风险。例如,甲和乙打算做生意,需要资金。他们可以分别注册个体工商户,各自以个人名义贷款,也可以注册合伙企业,以企业名义贷款,也可以注册公司。例如,甲和乙各认缴出资50万元,成立一个A公司,其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成立后,就具有了独立的法人人格,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可以承担债权债务。假如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最后A公司“经营”失败,贷款违约。这时候,银行只能向A公司索债,而不能绕过A向甲、乙索债。因为是A向银行借款,A有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财产,不是甲、乙的附庸(尽管从经济意义上A不过是个空壳)。股东甲、乙对公司A承担的责任仅仅是出资责任,即各50万元的出资,只要甲、乙在规定期限内出资到位了,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现其抽逃了出资、隐匿公司财产等行为,就不能要求其承担债务。公司能承担债务的能力就是其现有全部资产,资不抵债,公司破产,债务也就勾销了,甲、乙毫发无损,可以重新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假如借款主体是个人呢?银行借款给甲或乙,个人承担了无限责任,那么只要银行持续催债,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个人终身都有偿债义务,只要有了财产,就可以让其还债。假如借款主体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甲、乙对债务也同样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制度下,甲、乙可能终身都无法继续创业了。
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法人制度和公司制度无疑是最伟大的发明,鼓励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个制度是最坏的发明。实践中,有些控股股东一方面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将自己的责任锁定在认缴出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无视公司的独立地位,将公司作为自己非法获利的工具。《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一般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升级为一般的营利法人人格否认。
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需要一些证据。首先,银行要证明公司和股东并不独立,或者说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人格、财产、业务发生混同,最重要的是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股东的财产做清楚的区分。其次,银行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相当隐蔽,并且很难举证,要真正在诉讼中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很困难。笔者遇到一个案子,担保企业眼看借款企业要违约,将名下财产转移到其亲属的企业,为了否定两个企业的法人人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才胜诉,这还不包括执行环节。
为了防范这种情况,银行在向公司发放贷款时,往往需要其股东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上例中,就是与甲、乙签订担保合同。然而,现实中问题并没这么简单,A公司的股东甲、乙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可能不是经济意义上真正的幕后股东(实际控制人),甲、乙的偿债能力很弱,就算甲、乙签订连带担保合同,也还不起钱。幕后股东可以找几个自然人再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经营。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我们可以通过文件、资料挖掘出来,而找到实际股东则不容易。
3.2.4 股权深入分析
通过梳理公司登记资料,我们了解了股东设立公司的起因和过程。公司背后是股东,有时候是一连串法人股东,追根溯源,法人股东背后是一些自然人,这些自然人之间有什么关系?这些自然人又听谁的指挥呢?作为信贷人员,我们既要像律师一样,做到信贷合规没有法律瑕疵,又要像经济学家一样去思考和判断经济行为是否合理。判断依据不一定是完整的资料,有时候还需要大量的经验。
3.2.4.1 股权层级
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公司股权结构层级很多,纵横交错。我们拿到公司的资料,可以理出股权结构图,要多思考:为何有这么样的股权结构?如何从纷繁复杂的股权结构中理出一个清晰的商业逻辑?
最常见的是两层结构。很多公司都是几个自然人股东创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设立一个投资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下面的公司,控股公司没有实体经营,自然人成为控股公司的股东,形成两层控股结构。这样做,首先是便于决策,若公司股东是很多自然人,小事情可以由董事会出决议,但是重大事项开全体股东大会非常难,要拿到每个人的亲笔签字更是麻烦,尤其是财务投资人,基本上不来公司。而若是能尽量将股权收拢,只需要法人股东盖章,决策就简单多了。
两层结构常用于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改造 [1]。上市就意味着引入众多新的投资人,股权很容易被稀释,丧失控制权。如果将一些值得信赖的元老股权全部放在一个控股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很可能就非常大,外部资本很难撼动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控股地位,而创始人在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不会稀释。上市过程中还会对业务进行选择和剥离,有些不适合上市的业务可以放在控股公司下面经营。上市公司对股权转让限制较多,而在控股公司层面转让就简单多了。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较多后,可以命名为集团,为上市公司宣传可能提供一些帮助。公司层级多了,就可以安排一些年龄大的元老到集团公司担任职务,把有干劲的年轻人放在实体公司打拼。很多时候,通过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一些关联交易,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调控,例如业绩很差快退市了,控股公司把收入利润转移至上市公司,业绩很好的时候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转移到控股公司等。
两层结构发展下去,就形成了金字塔结构。很多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像一个金字塔一样,呈现为多层级结构。这个结构中的公司分为三种,最上面的集团是实际控制人,中间的公司是持股公司,最下面的公司是经营单元。实际控制人从金字塔结构的塔尖开始,通过控制中间持股公司向下发散出一个权力网络,控制处于链条末端的经营单元。
层级越来越多,往往是为了用较少的资本去控制较多的资产。一个人在一家公司拥有51%的股份,意味着他可以享有51%的分红,以及享有51%的表决权,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同股同权”。关键就是,51%的表决权就相当于100%的表决权。那些小股东即使有表决权,也难以左右表决结果。假如甲持有A公司51%的股份 [2],A公司持有B公司51%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51%的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51%的股份,D公司持有E公司51%的股份,E公司持有F公司51%的股份,A、B、C、D、E、F注册资本都是100万元(见图3-4)。甲仅仅出资了100万元×51%=51万元,就控制了六家公司600万元的股本,假如每个公司资产负债率50%,甲相当于控制了600万元÷(1-50%)=1200万元的资产。假如每个公司资产负债率80%,甲相当于控制了600万元÷(1-80%)=3000万元的资产。
图3-4 股权控制链示意图
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控制了股东大会,就控制了董事会,控制了董事会就可以通过任命和解聘管理层控制管理层,就可以进行各种关联交易了。对于金字塔的末端的F公司来说,甲是不期望通过现金分红的形式获得回报的,因为F公司盈利100万元他能分的是100万元×51%×51%×51%×51%×51%×51%=1.76万元。甲在F公司持股1.76%,却能通过A、B、C、D、E的控制链传导实现对F公司资产100%的控制,甲很有动力通过高买低卖等关联交易将F公司100万元盈利输送给A公司,A公司盈利100万元,甲可以获得100万元×51%=51万元的分红。金字塔结构下,实际控制人往往将利润从末端向顶端转移,也可以将顶端的成本向下转移。
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越高,假如A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甲损失51万股本金和对B、C、D、E、F的控制权,而F公司资不抵债破产了,甲仅仅损失1.76万股本金,所以甲有极强的动力让金字塔低端的公司更高比例的负债经营,哪怕是资不抵债破产对其影响也很小。金融游戏是零和博弈,有人受益,就有人损失。假如F资产负债率80%,资本100万元,负债400万元,破产了,甲损失1.76万股本金,最底层小股东损失49万股本,上面各级小股东损失合计49.24万股本,债权人损失400万。正因为小股东容易受损,所以《公司法》特别强调小股东利益保护。在借款、担保事项中,要特别注意获得小股东的同意。
多层股权结构增加了尽职调查的工作量。假如借款人是F,我们仅仅向上追溯三层,到D为止。如果甲将B公司股权转让给了乙,我们就可能不知道。尽管F公司、D公司的股东没有变化,但是实际控制人已经发生了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所以在多层持股的结构中,要进一步调查该法人股东的股东的情况,尽量向上追溯调查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为止。
除了纵向的延伸股权链条,还有横向的交叉持股。交叉持股就是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交叉持股会导致资本虚增。例如,甲、乙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甲向乙公司定向增发100万元的股份,注册资本变成200万元。一段时间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增发100万元的股份,注册资本变成200万元。两个公司资本总额增加了200万元,但事实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等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相互退还了出资,两个公司的净资本根本没有增加。这种明显的交叉持股是违反《公司法》的。实务中有很多隐蔽的交叉持股,如A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C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很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成立投资类子公司来炒作母公司的股票,掏空上市公司,坑害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3.2.4.2 权利结构
当我们通过工商登记档案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析时,很容易找到股东和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否代表权利比例?
通常情况下,各股东的权利结构是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但也有例外。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选举方式、名额,重大事项的安排,让某些出资人的股权拥有更大的权利,可能出现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红比例≠表决权比例。
(2)股东权利背后对应的是其实际的贡献,这种贡献不一定是出资,有可能是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决策能力)、渠道、背景和社会关系等,贡献是动态的,登记的股权比例是静态的,造成实际权利和登记权利不一致。公司可能在某一个阶段对个别股东的特殊贡献严重依赖,这种情况下,他虽然占了很少股份,但实际上在经营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3)有的股东全部出资到位了,有的股东没有到位,虽然后者股权比例很高,但是前者的话语权明显高于后者,但是随着后者陆续投入,其话语权会慢慢提升。
权利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分集中,往往形成一股独大和家族式管理,容易出现公司行为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老板的地位不可撼动,负面作用即是经营层的地位比较弱,难以形成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团队。过于分散,往往容易经营行为短期化,股东间也容易争夺控制权。权利结构设置要科学,例如各占50%的设置就不合理,遇到双方意见不合,往往陷入僵局,长期无法决策。
公司股权分析类似于政治分析,“分果子”的游戏。公司经营分析类似于生产分析,资本游戏再精彩,没有人“摘桃子”,搞生产、创造财富,最后都是空谈。一个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要有利于生产经营、能够激励下面人努力工作、努力生产,最后实现共赢。股权结构搞得不好,几大股东陷入不断的股权大战、政治斗争,安安心心想做事的职业经理人就会陆续离开。国外,好的公司股权非常分散,大多数是财务投资人,股东进进出出,变来变去,对经营没有任何影响,公司则凭借一些专业的经营团队踏踏实实做事。
银行借钱给公司还是借钱给了股东?在好的治理结构下,银行是借钱给了公司,以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股东不会过多介入贷款事宜,也不会担保,股东变更对经营没有影响。然而当前商业环境下,很多公司都是家族式管理,根本谈不上公司治理,就算经营得很好,股东有了新项目,往往从公司抽血,本质上是抽逃资金,造成了主营陷入困境,到底是经营亏损还是抽逃资金,很难界定,但最后都没了还款来源,走到资不抵债的边缘。笔者经常遇到这种公司,管理层和员工都不错,很有战斗力,仅仅是因为股东抽了营运资金去搞投机,陷入危机,管理层总是希望银行不要断贷,尽量通过更换股东的方式挽救,避免破产。然而这个过程变数很多,管理层能否找到投资人?管理层会不会被新的投资人换掉?新的投资人往往希望甩掉债务、裁员,以最低成本接收最有价值的资产,而作为债权人,是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的。当然也有新的投资人承接了债务,补足了资本,平稳过渡,实现了多方共赢。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信贷人员还是必须关注股东,纸面上的股权结构、股权比例很容易分析,公司实际运行中的话语权、隐形力量对比却难以考察,有的股东占比虽小或者根本就不在股东名列,却对公司的经营有绝对的掌控力。
3.2.4.3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替隐名股东代持股权,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的股东,称为显名股东、名义股东、挂名股东。
股东身份法定限制是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考虑,例如: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有限公司投资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下,部分投资人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挂靠在其他人的出资份额上;有时候是为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以外地客商挂名公司股东,借用大学生、下岗女工身份创业等;还有的投资者存在害怕“露富”的心理,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或本人存在尚未清偿的债务担心债权人追索,以他人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
隐名股东的存在会带来很多问题。按照我们此前举的案例,甲、乙是A公司的显名股东,但是丙才是幕后真正的出资人,即隐名股东。情形一:当A公司贷款违约了,A的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银行要求其股东补足出资。这时甲、乙会说自己不是真正的股东,甚至说自己是被冒名了,所有签字都不是自己亲笔签的,自己是受害者,事实上甲、乙也没有出资能力。如果要求丙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丙会说自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股东。情形二:假如银行向丙发放个人贷款,后来贷款违约了,银行发现其实际投资了A公司,要保全和执行其在A公司的股权,此时名义股东甲、乙往往会提出抗辩。这就是如何执行债务人通过隐名方式持有的财产的问题。情形三:假如银行向甲发放个人贷款,后来贷款违约了,银行要保全和执行其在A公司的股权,此时隐名股东丙会出示实际出资凭证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委托持股协议信息,提出抗辩。当然,按照商事外观主义,银行主要是基于工商登记来判断股东资格,丙隐名出资应承担风险。丙被执行了股权,只能找甲赔偿。
在信贷实务中,为了防止这些“麻烦”,在公司申请贷款时,通常是让公司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同时签连带担保合同。
3.2.5 实际控制人
前面屡次提到实际控制人,我们为何关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一,信贷调查的目的是评估信用风险,如果连真正的对手是谁,承担谁的信用风险都不知道,最好的做法就是放弃该客户;第二,不同的信贷主体,很可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归并在一起进行分析,很容易过度授信;第三,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同一实际控制人,这种保证没有风险缓释效果。
3.2.5.1 股权链
前面从股权链寻找实际控制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继续向上查询,一直到查到自然人股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止,大多数情况下,顶层的自然人股东或者国资委就是实际控制人。同时,要考虑投资类型、权利结构、隐名代持等因素,自然人较多的情况下,要考虑一致行动人问题。
实际控制人并非一成不变,股权转让、继承、内斗,都可能引发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也可以是非股东,除了隐名持股外,还有内部人控制,例如富二代继承了股权,但是无法驾驭元老,很容易被内部管理层架空。如何准确判断“公司谁说了算”,崔琰与卫兵,谁是真曹操?很考眼力和阅历。
3.2.5.2 社会资本圈
控制一个公司不一定通过股权,一个人要控制一个公司,还可以调动各种力量。在中国这种人情社会,社会资本在公司控制权形成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见图3-5),构成了“隐形的控制力量”。当然,股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控制手段,不通过股权来控制公司,有法律风险,但是,没有法律保护的另一面就是不用受法律约束,更加无法无天,控制力反而是加强了。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认识一个人也就是认识其社会关系,他是某某的子女、同学、同乡等。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这样描述:“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一圈圈关系,就构成了一个人的社会资本,如图3-6所示。
图3-5 控制方式演变图
图3-6 社会资本示意图
资料来源:罗家德,叶勇助.中国人信任的游戏[J].商界·中国商业评论,2017(2.)
纯粹的陌生人可以通过介绍人或者“九同”关系(同学、同事、同乡、同姓、同好、同行、同年、同袍、同宗)转化为弱连带生人,后者继续通过人情交换转化为熟人,熟人通过结亲、认养、结拜等方式转化为家人(亲戚)。不同的圈子有不同的交往法则,家人遵循的是伦理,尊卑有序,按需分配资源,如果家人之间按照股份比例来设定权力是很荒唐的事情,赢得了金钱往往失去了亲情,而熟人如果长时间没有遵循人情法则(拜年做寿、红白喜事),就会变成生人。
我们在做信贷调查时,要通过社会资本网络去挖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社会资本对信贷业务的启示很多,比如一批客户,股权上没有任何关联,也不构成同一控制,但是实际控制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社会资本关联,这些客户就会互相影响,常常成为担保圈、担保链、资金链风险的温床。我们在信贷作业的时候,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去展业,但是“在商言商、欠债还钱”,不要陷入客户的“熟人圈”,从公平法则变成了人情法则,最后难以全身而退。
[1] 弈骁:“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控股公司持股or自然人直接持股”,https://zhuanlan.zhihu.com/p/19902298。
[2] 案例参考:马永斌.控制权争夺与股权激励[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P57-60,略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