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信贷产品基础
虽然都是承担信用风险,但是信贷业务外在表现就是各种花里胡哨的信贷产品,这些产品往往融入了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各机构不断求新求异,力求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作为初学者,要从相同处下手。传统的银行业务有四种:贷款、票据、信用证、保函,其余大多都是在这四种业务基础上的创新,如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同业信贷业务等,本节对这些产品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4.1 传统贷款产品
贷款产品的划分有很多标准,例如按照客户类型划分为法人贷款和自然人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照用途划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1.4.1.1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满足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流动资金贷款深受企业欢迎,原因就是在所有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是资金监管最松、用途最宽泛的,相当于拿到一笔现金,自由支配。从银行角度来说,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较大,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
(1)借款原因不明,表面原因是流动资金短缺,然而真实原因往往不明确。
(2)贷款用途宽泛,可以是日常周转备用金、采购资金、存货、发工资、付水电,甚至还其他银行贷款。
(3)还款来源不明确。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来源是企业全部收入,看似很多,能控制的很少。
(4)金额测算问题。测算公式要依赖许多假设条件,计算出来的金额往往不准确。
(5)期限问题。实务中,总是会把流动资金贷款和短期贷款画等号,而事实上,对一个客户发放一次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收回不再投放,少之又少。借款人总是需要流动资金,不可能清盘了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对银行来说,往往流动不起来,投放下去,到期了,如果企业经营良好,那就是优质客户,银行通常不会压缩贷款,即续贷;如果企业经营不好,也就还不上,银行想收也收不回来,事实上就是短贷长用。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流动资金贷款通常适用于信用良好的大企业,逻辑就是,信任这些企业不会乱花钱;通常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强有力的担保,例如房产抵押,逻辑就是,既然无法把握第一还款来源,那就依赖第二还款来源。
1.4.1.2 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顾名思义,是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
项目贷款属于特殊的固定资产贷款,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发布早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制定依据却是后者,只是公文流转提前发布,该指引阐释了项目贷款的主要特征。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某汽车厂商现有一条A车型生产线,打算新建一条B车型生产线向银行申请贷款。如只以新建生产线投产后B车型销售收入还款,应为项目贷款;如还有该厂商A车型销售收入还款的,则为固定资产贷款。这里的区分有意义吗?有时候有意义,例如按项目贷款,考察市场需求、技术及工艺先进性等就要重点分析B车型生产项目,而如果是固定资产贷款,则要综合考虑现有A车型的情况,以及B车型投产以后对A车型的销售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通常来说,固定资产贷款风险也是比较大的,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往往会改变企业的运营模式。我们能考察的是历史表现,然而历史表现能否推及未来?未来是难以预测的。就汽车行业来说,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一些汽车厂商投资数十亿元新上的品牌生产线,建设期都很顺利,产品下线后市场反应冷淡。做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项目贷款的时候,要做大量的前期项目评估,项目贷款评估方法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1.4.2 票据融资产品
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可以理解为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改进产品,限定了贷款的用途(一笔交易),强调交易背景、场景,进而控制风险。这方面的产品非常多,为了直观阐释,下面以汽车产业链为背景来介绍。
从产业链角度来看,汽车行业上游产业包括钢铁、机械、橡胶、石化、电子、纺织行业等,下游产业包括运输、旅游、金融、保险、维修、加油站、个人消费等。从行业内部来看,汽车行业包括汽车零部件配套企业、汽车制造企业、汽车销售商、汽车用户四大群体。汽车产业链内部,通常以汽车制造企业为核心,汽车制造企业向零部件供应商采购零配件,零部件供应商再向钢铁、橡胶、石化、纺织等行业采购原材料。汽车制造企业下游就是汽车销售企业,能够从汽车制造企业提车的一般是经销商,经销商下面还有二级甚至三级销售商。销售商下游就是汽车用户,包括经营性用户,如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旅游公司、家庭、个人等。
票据包括本票、支票、汇票,都是结算工具。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具有融资功能。商业汇票还有承兑人,承兑人是银行的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承兑人是工商企业的就是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1.4.2.1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之间的欠条,属于商业信用。例如汽车厂商从配件商处采购,可以是汽车厂商主动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配件商,并承诺到期付款(即承兑);也可以是配件商签发,由付款人汽车厂商承兑,或者付款人的集团公司、财务公司承兑等。和欠条不同,有了《票据法》的保障,商业承兑汇票就可以流通、转让,最终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票据到期了,持有人可以向承兑人与付款人中间的任意一个请求付款,一般是通过银行进行托收。例如配件商拿到商业承兑汇票以后,转让给上游钢贸商,到期了钢贸商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托收,票据最终流转到签发人汽车厂商的开户行。对于汽车厂商来说,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只需要付票据的工本费,没有任何其他费用,相当于“打白条”占用交易对手资金,所以具有融资功能。配件商,以及随后的钢贸商,承担了汽车厂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只有非常强势、信用度非常好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才会被交易对手接收。银行在企业签票、托收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就是中介,既不占用资金也不承担信用风险,收益也就是工本费、托收手续费。
配件商拿到商业承兑汇票以后,向上游继续转让,如果钢贸商不接受怎么办?这时候配件商可以考虑到银行贴现。承兑人和付款人是汽车厂商,贴现行承担的是汽车厂商的信用风险,需要主动给汽车厂商授信。通常,只有特大型央企签的商票,银行才会做这种贴现。实务中,往往是银行给汽车厂商有了一定的授信额度,然后引导汽车厂商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上游配件商,银行保证予以贴现,即商票保贴。当商票到期,汽车厂商不兑付怎么办?贴现银行就需要拿着保贴协议去起诉汽车厂商。配件商的另外一个选择就是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换成了银行承兑汇票,可接受性大大增强,钢贸商可以继续向上游煤炭、电力厂商背书转让。
1.4.2.2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全称是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由于银行承诺到期兑付商业汇票,就和现金一样,几乎是零风险。通常经销商向汽车厂商采购进车的时候,会大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来说,企业自身信用非常好,交易对手能够接受,完全可以签发商票,这样成本最低,如汽车厂商通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如果要签发银票,借助银行信用,银行承担了出票人(承兑申请人)的信用风险,那么出票人就要给银行支付对价,在目前的定价条件下,这种对价往往体现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款,所以银票是拉存款的好工具。
例如经销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是汽车厂商,完成采购以后,经销商陆续销售汽车,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面金额和保证金之间的差额补足。银行面临的问题就是,到期以前经销商没有补足差额怎么办?如何控制这种信用风险?常见的办法是对差额部分也就是敞口部分增加担保,如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等,这是注重第二还款来源;另一种方法是强调第一还款来源的管理,就是不能等着经销商到期来补敞口,而是要控制经销商的采购、销售、回款整个流程,这就变成了贸易融资。
汽车厂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以后,假如要发工资,要用现金,那就需要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对简单,因为有了银行的信用,贴现银行承担承兑行的信用风险,几乎是零信用风险,所以费率也比较低。如果汽车厂商不愿意承担贴现利息以及走烦琐的贴现流程,就可以采取买方付息代理贴现。买方付息代理贴现不是自开自贴,因为这里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是经销商,贴现申请人还是汽车厂商,只不过是经销商代理汽车厂商办理而已。为何不直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这就需要权衡融资成本,有时候保证金的收益率高于贴现利率,签票贴现就比贷款有利。
汽车厂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以后,也可以直接把票据背书转让下去。有时候付款金额和收到的票据金额不一致,或大或小;而且期限也不一致,如汽车厂商总是希望推迟付款,而收到的银票又即将到期,这时候就可以考虑将收到的银票质押给银行,换开符合要求的银票。票据转换的主要方式包括:①小变大,即收到大量零散的小面额银票,换开一张大面额银票。②大变小,即收到一张大面额银票,换开大量零散的小面额银票。③短变长,即收到的银票到期期限短,换开的银票到期期限长。短票到期托收回来的资金可以在汽车厂商的账户停留一段时间,直到长票到期兑付,相当于给银行拉了一笔短期存款。④长变短,即收到的银票到期期限长,换开的银票到期期限短。短票到期时质押的长票尚未到期,届时就需要贴现长票。汽车厂商当初为何不直接贴现长票对外付款?这是出于精打细算,能用银票就不用现金,尽量少支付贴现利息。汽车厂商每个月源源不断收到各种长短不一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种质押换票也是滚动进行的。
1.4.3 贸易融资产品
贸易融资最早源于国际业务,因其紧扣交易环节,风险控制效果较好,后来陆陆续续在国内贸易中得到运用。近年来,大家说的贸易融资产品大多数都是国内信贷业务,而且贸易融资大有取代传统流动资金贷款的趋势。
1.4.3.1 信用证
贸易融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要求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签发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都要承担申请人的信用风险,但信用证占用的监管资本要低。
信用证产生的最初动因是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于是找到银行作为中介。例如:买方找到银行,缴存一定保证金、提供担保,开立信用证,受益人是卖方。收到信用证以后,卖方按照条款备货,将相关代表货物物权的单据或者能控制货物的单据(简称“货权单据”)交于开证银行,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这里的付款可以是当时就付款,也可以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开证行承兑以后在未来一定时期付款,前者是即期信用证,后者是远期信用证。
当卖家收到信用证的时候(收到下游的采购订单),缺乏备货资金,这时候银行可以做打包贷款(非信用证结算,则称为订单融资)。当卖家备完货物则将货权单据交于托收银行办理托收。所谓托收就是把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协助收款的过程。办理托收,能收则收,托收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托收银行由于手里有了货权单据,事实上可以提前向卖方付款,也就是办理卖方押汇、信用证议付等业务。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承担了买家的信用风险。即期信用证下,开证银行向托收银行付款的时候,手里有货权单据,这时候买家要获取货物就必须补足信用证款项,如果买家想先拿到货物销售后再补足款项,则要办理买方押汇。如果货物已经到了,而单据尚未到达开证行,买家想要提货,就要办理提货担保。
传统上认为,审核信用证就是审核单据,无须过多关注贸易背景。一手交单、一手付款,银行手里掌握的是单据。单据是否代表货物所有权?在国际贸易中,全套海运提单可以代表货物物权;在国内贸易中,还没有真正意义上代表物权的单据,常常是各种仓单,甚至入库单或者提货单。很可能银行拿到单据却无法控制货物,特别是在买卖双方串通的情况下,单据可能毫无价值。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至关重要。要回归信用证的本源,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如果交易双方非常信任,这就不太正常了。要回归信用证的结算属性,其期限要尽量与贸易结算周期相吻合,一个月的贸易结算周期,开了90天的远期信用证,客户挪用资金的风险就非常高。
如图1-1所示,境内的A公司向银行申请90天远期信用证,从境外卖家B处购买商品,拿到单据后通过下游买家A1(境外关联公司)迅速卖掉商品,获得现金后转款给关联公司A2,在信用证到期前,A2再把款归还给申请人A,补足缺口。A2可以利用时间差占用资金从事投资或投机活动,如果亏空则申请人无法归还到期的信用证缺口,形成信用证垫款风险。这笔信用证业务,从单个交易来看,贸易背景是真实的,但是从整体来看,这种“贸易”的合理性就存疑了。
图1-1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1.4.3.2 货押融资
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的重要抓手就是货物,一笔贷款对应一批货物。货押是指借款人将自有的货物(包括外购商品、库存原材料、库存产品等)或货权质押给银行,银行通过对质押物实施占有或监管而给予资金或信用支持的授信业务。
货押融资形式多样,以保兑仓为例:汽车经销商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向汽车厂商采购车辆,销售回款,在票据到期前补足敞口。银行的风险在哪里?银行签发了承兑汇票给汽车厂商,到期以后银行就必须付款,而经销商缴纳的保证金以及后续销售回款合计达不到票据金额,银行就存在损失。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货物滞销,一种是销售后未把款缴存银行。如何解决?一是把车辆分批次发给经销商,销售一批,销售款存入开票银行以后,银行再通知厂家发下一批车,票据敞口风险始终有对应的车辆;二是票据到期了,卖不掉的车辆厂商承诺回购。
保兑仓是标准化的货押产品,需要厂家配合,实务中难以实现,主要依靠对货物的直接监管。例如配件商向钢贸商采购钢材,缺乏资金,怎么办?这时候就可以用配件商的存货如钢材办理货押。问题是银行如何管理这些货?这些货还要流转,如何实时监管?这时候仓储公司和监管公司介入了。要么是把货放在第三方仓储公司,仓储公司负责出入库监管;要么是货还放在借款人仓库,由第三方监管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常见的就是1元租入借款人的仓库,派人驻场监管)。对于货押,最重要的是货物的监测与控制,实务中有一系列的监测指标:存货的吞吐量、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警戒线等。
1.4.3.3 保理
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其提供融资。例如配件商给汽车厂商提供产品,由于汽车厂商处于核心地位,配件商给汽车厂商先提供产品,汽车厂商后付款给配件商,配件商就会不断垫资。这时候配件商可以将对汽车厂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获得融资。保理业务,银行承担的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汽车厂商的信用风险,只要债务人汽车厂商信用等级非常高,对于保理申请人配件商的信用等级可以从宽,重点调查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也体现了贸易融资重交易轻主体的思想。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很相似,但是有区别。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收款权作为还款担保的一种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还是卖方(融资方),不是买方。保理业务实现了应收账款的真实转让,买方是第一还款来源。所以说,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卖方信用,而保理是买方信用。
传统的贷款很粗放,就是一笔现金交给客户,银行很难控制,只能是在发放贷款以前详细考察人品和押品。传统贷款强调企业整体财务实力、信用状况,以整体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但是问题是整体总是由部分构成,部分都搞不清楚,如何把握整体呢?贸易融资就是强调对特定交易的深度把握,控制直接的还款来源。一个实力很弱的经销商,业务做得很差,但是拿到了一笔政府订车计划,是否可能通过贸易融资的方式对这一笔交易融资?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思路,企业信用、实力、主营业务、担保能力都不够准入资格,按照贸易融资的思路,交易背景真实、交易过程可以控制,企业从厂家购车、物流、交货、收款都在银行掌控之下,陆续入库、销售、还款,银行陆续释放质押物,银行始终控制了与贷款余额相匹配的存货。不管企业其他项目做得如何,盈利亏损,只要保证这批货没风险,银行的贷款风险也就可控。问题是部分能够从整体风险中隔离吗?可能该经销商其他业务亏损,拖欠了货款,有大量的民间债务,银行放款形成的存货会不会被其他债务人瓜分?借款人主体信用和交易过程不能偏废,主体信用不佳,贸易背景更容易造假,即订单真实性存疑;借款人整体业务经营不善,更容易通过贸易融资套取挪用信贷资金。贸易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没有截然的区分。贸易融资不是低风险的象征,不是说把不符合做流动资金贷款的客户转移到贸易融资,风险就下降了。事实上,由于客户选择不当,近年来,大量贸易融资出现风险,逾期又转为流动资金贷款,即贸易融资流贷化。
贸易融资做得好不好,关键是对交易过程控制得如何。但是金融机构有什么样的条件去监测和控制交易过程呢?传统上,由于银行不是产业资本,没有深度介入产业链条,难以控制贷款用途、还款来源,退而求其次,银行只能依靠担保抵押,选择信用度高的借款人做流动资金贷款。重要的不是产品的外在形式和名称,而在于找到适合本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模式,没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抓手,贸易融资就会成为高风险产品。
1.4.4 供应链金融
贸易融资是为满足企业在贸易链条上不同节点的融资需求所提供的授信支持;供应链金融则更进一步,是对供应链上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的全面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模式。任何单一的贸易融资产品都难以形成资金闭环,银行只有将整个供应链纳入自己的服务体系,甚至建立自己独立的交易平台、支付结算体系,才能控制风险。类似于“上帝视角”,当你知道所有对手的筹码,就不会有信用风险,剩下的就是操作风险。
信贷有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KYC)、了解你的业务(know your business,KYB)和尽职调查。有时,借款人的资质良好,但是上下游交易对手出了问题,也会引发信贷风险。所以,KYC是不够的,还要做到KYCC(know your customer’s customer),不仅要“了解你的客户”,还要“了解你的客户的客户”。
供应链金融通常适用于石油、煤炭、电力、汽车、钢铁、机械制造、建材等行业。供应链金融成功的关键因素是整合供应链条上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等核心数据,从而把单个企业不可控的风险转化为供应链整体可控的风险,从而更有效地控制风险。
谁来做这种整合工作?资金、物流、信息常常处于分割状态,各方都想主导。可能是银行主导,提供行业金融服务方案;也可能是行业内核心企业主导,如汽车厂商成立汽车金融公司;也可能是物流企业主导,因为它们对货物有掌控优势;也可能是互联网企业、数据企业、软件企业等第三方公司主导。谁能够很好地整合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谁就能最后胜出。
第一种,银行模式,最典型的就是银行的“1+N”模式。“1”代表核心企业,“N”代表上下游企业。一般供应链中均存在一个优质的核心企业,例如汽车行业中的厂家、煤炭行业的煤矿开采企业、房地产行业中的开发商、钢铁行业中的钢厂。核心企业实力较强,谈判地位较高,银行难以通过传统贷款获得较高收益。银行营销的重点就是对核心企业提供授信以及账户管理、投行业务等高附加值产品,通过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群的控制力,打开上下游渠道,让上下游启用授信。上游主要是供应商,核心企业希望上游供应要稳定,就需要解决供应商资金短缺的问题;下游企业主要是销售商,核心企业需要建立强大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这就需要下游销售商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这些就为银行介入提供了机会。
实务中,银行先找到行业内的核心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核心企业提供信息流,银行通过信息流设计产品。还是以汽车行业为例,供应商或者经销商分布在全国各地,如果银行通过常规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成本很高,效果不一定很好,原因就是银行不掌握信息流,不知道交易量、盈利情况,而掌握这些信息的是核心企业;银行如果直接找到核心企业,对其核定授信额度,由核心企业提供上游信息,如全国供应商名单、等级、履约历史记录,以及核心企业动态的采购订单、应付账款清单;下游信息,包括全国经销商名单、店面等级、历史销售记录、动态的每日销售记录、采购订单、每日库存等。银行通过分析挖掘这些信息,筛选出目标客户,为其提供信贷支持。在贷后管理方面,主要也是依靠这些动态信息,实时监控。从产品来说,银行对上游企业主要提供订单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对下游企业提供保兑仓、货押,对终端用户提供消费信贷、法人采购融资、租赁融资等。
银行模式的风险在于,无论客户是上游还是下游,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终来自核心企业,上游应收账款来自核心企业,对下游的担保也是核心企业。这种模式表面上是服务了上下游,实质上还是核心企业在用信,与一笔大额贷款放给核心企业,核心企业转贷给上下游没有太大区别。所以银行主要关注核心企业,而没有太大动力去跟踪物流、信息流。银行模式需要核心企业、第三方监管、保险等多方参与合作,环节多、漏洞也就多,交易成本比较高。
第二种,产融结合模式,常见的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厂商系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很多银行都会给核心企业授信,核心企业资金成本非常低,核心企业也掌握了供应链数据,完全可以自己做供应链融资,剩下就是申请金融牌照、开发融资产品。产融结合,一方面是利益驱动,另一方面是为了服务供应链,确保供应链稳定。和银行主导不同,这时候核心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也就有了动力去挖掘跟踪信息流。作为金融中介,谁掌握了风险信息,谁才适合做风险定价。产融结合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明晰了责任,减少了交易成本。
金融结合产业,有了“场景”,营销与风控都有了抓手,从流贷贸易融资化,供应链、产业链金融以及互联网、物联网金融的兴起就可以看出来,金融与产业越来越密切。产融结合模式的缺点是风险集中于同一行业,甚至同一企业,信贷客户的风险同质化。和银行不同,产融结合的信贷决策要服务于产业目标,对风险的考虑不够独立。当产业是先进生产力,金融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产业是落后产能,金融延缓了其淘汰,最后积重难返。当然产融结合也可能脱实入虚,产业荒废,沦为金融投机。历史总是重演,十多年前,产融结合拓荒者德隆倒掉了,如今各路产业资本又纷纷杀入金融产业。
最后是第三方模式,一些供应链金融产品是行业通用软件开发商、互联网公司、物流公司在做。一些技术企业有意识地开发供应链软件,虚拟物流软件,通过收集数据,掌握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盈利状况和资金运动规律,在一些基金的支持下,也能在软件上嫁接一些金融产品。这种模式还在发展阶段,未来有一定空间。笔者曾在汽车金融公司设计风险控制模型,总是需要不断调研、采集数据,难点就是如何低成本拿到真实数据。这些虚拟物流软件看似免费做物流服务,实际上就是在为风险控制模型采集数据,让企业自觉自愿地贡献数据,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成了金矿,最后通过金融服务变现。
1.4.5 类信贷业务
如今的信贷业务,已经越来越复杂,很多业务从表面上已经看不出来是贷款了,也就是类信贷业务,又称为通道业务。
小资料
类信贷业务套路、模式非常多,各种创新层出不穷,但是生命周期较短,表现为:模式创新→被滥用→叫停。以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例,其业务机制为:①银行A和银行B签订同业拆借(或存放)协议和委托定向投资两份协议,银行A在银行B存入资金,同时向B银行发出投资指令;②按照A银行的要求,B银行将资金投向由各种资产管理机构设计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相对于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而言,简称非标资产);③资金最终流向企业客户C,C是A银行的授信客户(见图1-2)。委托投资协议在A银行是抽屉协议,不会给监管部门看,该笔业务仅反映为拆放同业或存放同业;B银行则是以委托投资协议为依据,将业务反映为表外业务中的委托及代理业务;双方利用不同协议进行差异化的会计处理,一笔贷款就这样消失了,规避了对贷款的监管,如合意贷款规模限制、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限制、贷款集中度指标、资本消耗、拨备计提等。
图1-2 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流程图
尽管类信贷业务结构复杂多样,但其本质均是以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摆脱行业准入限制、降低风险资本消耗以及弥补自有资金不足为直接目标,以实现为借款人(一般为业务发起行自身授信客户)提供资金支持,获取存款、取得信贷收益的目的。在操作类信贷业务的时候,要牢牢把握信用风险这个关键,一般来说,谁的客户谁就承担信用风险,而该机构有可能出资金也可能不出资金。谁承担了信用风险就享有风险收益率,若出资人不承担信用风险则享有无风险利率,通道方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收取手续费。
从客户角度来说,只有融资方和出资方(存款人、理财产品购买人)的区别,只要能够满足融资方的资金需求和出资方的收益,叫什么名称是无关紧要的。融资方关心的是到账时间、金额、成本,无论是以贷款的方式还是类信贷的方式,甚至以股权投资的名义,只要能满足融资需求就行。但是,从银行和借款企业双方关系变成了多方参与,事实上增加了融资成本和操作风险。融资成本增加以后,借款人只能将资金用于更高风险的业务,增加了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往往也会诱发信用风险,如抽屉协议的盖章环节就出了很多大案,也毁掉了不少银行行长。近年来经济下行,前些年做的各种类信贷业务纷纷出现问题,由于参与方众多,处置起来非常麻烦。例如:形式上的放款人是信托公司,抵押权人也是信托公司,这些通道方拿了手续费,根本不关注后续事宜,不会积极参与后续管理;用款企业出现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实际风险承担银行很着急,但是法院是否认可其申报的债权?这些业务创新程度之高,普通信贷员尚理解不了,更不要说法官了!如果法院不认可,银行如何协调通道机构,解包还原、变更抵押、捋清债权关系?起诉通道方?一旦进入破产案件,最终还是依靠当地法院裁决。经济下行,需要去杠杆、甩包袱,企业出现风险,各路债权人闻风而来,夹杂着暴力清收,企业只能求助于地方政府,政府要维稳,往往出台处置纪要,甩掉不合理的债务负担,以便轻装上阵,很多过于复杂的债权就这样坏掉了。
2009年以前,银行通常将不合规的信贷资产卖给信托公司,但是信托公司受到银监会监管,后来银监会规范了银信合作,于是证券、基金、保险、租赁等银监会无法直接监管的机构参与进来,信贷腾挪的方式更复杂、更隐蔽,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例如:银行用理财资金购买基金子公司的专户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资金投向银行授信客户;银行投资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信托发放委托贷款给企业。2013年3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规定非标投资余额规模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总资产4%的上限。2014年5月16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同业新规),对各种同业业务正本清源,清理整顿。此后,金融机构又产生了总收益互换、表外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以及通过股票收益权、融资融券收益权等方式进行创新。后来,监管部门又提出了“穿透式监管”,对这种跨市场的交叉金融产品进行规范。2017年,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金融乱象整治”等,对各类不当创新进行清理。
“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资本具有逐利性,正如马克思所讲,如果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法律。在个别金融机构看来,业务必须要做,合规的事情让合规负责人去想办法,于是很多创新就产生了。创新也并不新,种种乱象,恍如昨日。20世纪90年代,金融更加活跃,产融不分、银证不分、乱拆借、乱投资;后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剥离不良,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巴塞尔协议、制订三法一指引,信贷业务规范了很多。经济学原理讲,管制不能消灭黑市,只会抬升成交价格。在金融领域,“监管——创新——监管”是永恒的主题,监管是创新的障碍,也是创新的诱发因素。
资本必然有逐利性,存天理灭人欲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如何引导,用好资本这股劲儿,朝着什么方向去创新,这需要高超的监管水平。金融的本质是融资中介,它的存在意义在于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如果成本过高,就会产生金融脱媒,金融机构的创新方向应该是降低中介成本。互联网金融,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信用评估的低成本、信贷流程的高效率,是更正确的创新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