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注释 引子

[1] 依据我的经验,在中国做田野研究,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引荐,包括利用“公事私办”和“私事公办”等形式所做的引荐,是很难入场的,这即如苏力所说,“尽管我们运用这多种关系所了解的仅仅是一些非常平常的情况,没有任何窥探机密或单位隐私的企图,但是我们都本能地知道,如果没有这些关系,我们完全可能会受到冷遇”。因为被调查对象“没有任何必要同一些与他们没有丝毫关系、不可能给他们带来任何直接利益而唯有可能带来麻烦的人交往”。(苏力,1998)但是,政府的引荐与支持却又往往使研究者容易受到官方的文献、知识和话语的屏蔽,及为另一种权力关系所支配,而忽略对于民间知识和民间意见的收集。要克服这一局限,确保田野工作具有较长的时间与深度是很有必要的。只要能够确保这一点,我就宁愿相信,以局部性田野经验为基础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较之于统计性的量化分析,在理解中国社会与政治特性方面可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 1998年,我对四川省达州市磐石乡双河口村(简称双村)进行了为期近一年的田野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出博士学位论文《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论文运用政治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和“民族志”的叙述架构,详细考察了个案村在20世纪的百年中的村治历程,村治变迁中权威与秩序形态的变化是这一考察的核心。通过这种考察,论文阐释了“现代性”“国家”与村庄“地方性知识”这三种逻辑在20世纪中国社会由革命向改革发展变化的历史大场景中共同塑造村治格局的历史过程,归纳出20世纪影响个案村村治变迁的基本逻辑是“现代化背景下从国家、现代性依托革命对村庄社会的改造到超越革命后的国家、现代性与村庄地方性知识这三种历史逻辑共同重塑新村治格局”的过程。我认为,这一历史解释模型的提炼,不仅对理解个案村村治历程,而且对重新理解整个20世纪中国的村治历程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参见吴毅专著,2002)

[3] 对所研究对象进行立体化、情境化和动态性(时间性)的叙事呈现是“深描”的基本要求,(陈向明,2000)这样做倒不仅仅是因为要刻意区别于统计式量化分析的抽象和条理特性,而是基于要通过叙事本身来帮助我们克服在结构主义的社会分析中容易导致的唯智主义“符号暴力”。(李猛,1998)同时更为重要的,还是基于一种有别于科学结构主义的历史叙述主义的方法论立场,即认为事件本身与它的后果紧密相连,过程本身构成理解过程变化及其相应结果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研究对象进行立体化、情境化和动态性(时间性)的叙事呈现就不只是一种能或不能用来表现作为被研究对象之真实性状况的形式,而是对它的一种组织——一种包含了作者的认知和解释在内的组织,一种不同于科学主义的历史主义分析方法。即如海登·怀特(Hayden White)所主张的,叙事不只是历史再现的一种可用或不可用的话语形式,它还包含着意识形态,它不仅传达意义,而且还创造意义,不仅是形式,还是内容本身。(海登·怀特,2005)因此,作为一种研究立场和方法的“叙事性的分析和思考”,也正是救赎缺乏时间和历史感的科学主义社会研究的法器。

[4] 根据我的观察,作为日常乡镇工作的一种延续方式,吃饭和喝酒不仅在政府食堂里进行,常见的地点还有镇上的餐馆和村干部家里,如果对其做一个大致的功能分类,那么,政府食堂主要用于各种会议之后的常规接待,而更为常见的带有工作午餐性质的吃饭或更具礼仪性的接待则经常是在镇上的餐馆里进行。在这些场合,或者是由政府干部做东,宴请宾客和领导,或者是村里出面款待政府干部或客商。实际上,在像小镇这样一个外来人口不多、工商业不发达的城市边缘乡镇,餐馆主要就是依靠这一类权力型消费来维系的。这在另一个方面又将小镇的餐馆塑造成了一个乡镇权力精英群体半制度化互动的结构化空间,这一空间的主要功能是利益型(即政治型)而非文化和休闲型的,除非因为各种红白喜事,居民需要到餐馆来包宴席,餐馆与乡镇民间生活基本上无缘。出入餐馆的主要是政府干部(包括乡镇各个职能部门的干部)、村干部和一些工程承包商,而后者中又多有介于黑白两道之间的人物。由此,我发现了一个能够观察操控乡镇权威性秩序的人群的空间场所,透过这个场所,我们得以确知乡镇精英的构成及其网络化互动的密度和频度。在村干部家吃饭,主要是为了接待下村工作的政府干部。至于吃饭与喝酒的社会功能,有干部为我总结了三个原则:(1)上级来了不能不喝;(2)朋友来了不能不喝;(3)有事要求对方办事不能不喝。喝酒有融洽气氛、拉近关系、联络感情的作用,是乡镇工作必不可少的润滑剂,也可以被视为地方社会资本交换的一种方式。

[1] 一般地讲,除了农忙时节,农民在家里并无固定的事情非要赶着做,生活范围的相对狭小,使农民们对像我们这样的外来者多少会怀有一些神秘感,或者他们就干脆把你看成政府派下来了解民间疾苦的干部。所以,只要他们相信你,觉得你没有架子,好接近,他们一般都愿意跟你谈,而且也总有说不完的话,一些能说会道者还往往以能为你提供尽可能多的村庄知识作为在村人面前证明自己能力和价值的一种方式。正因为这样,在村庄从事田野调查,入场的难度相对较小。然而在乡镇则不同,干部们与我们一样,从本质上都已经是不同于农民的城里人,他们多少都读过书,有见识,生活方式、行为处事与待人接物也与我们不存在根本的不同。因此,对于像我这样一个从外部闯入,以刨根问底、打听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职业的局外人,在彼此熟悉之前,他们未必会配合。而且,政府干部的职业心理,也容易使他们把你视作新闻记者一类的人物,而新闻记者在这里几乎就等同于需要防范者,这样,那种无形的距离感和被调查对象随时表现出来的自我保护的“职业警惕”,会使调查者感觉到与访谈者之间总存在着一道不易穿越的无形之墙。访谈之中,他们要么会以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惯有方式来适应你(或应付你),要么会有意无意地隐去一些他们认为不适合让外人知道的事情或情节,而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可能会影响到调查。所以,作为调查者,我只能以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工作的方式,通过工作中的观察、询问和直接体验来弥补结构性访谈的不足。这兴许就是我的小镇调查与双村调查在方式上的最大不同。这种不同将注定会影响到我对小镇调查结果的整理和表述。

[2] 应该说,并不仅仅是由于税改迎检这一“事件”的自然牵引打乱了我最初所设想的结构性调查的安排,在国内由孙立平等人所首倡的“过程—事件”研究策略从一开始就对我的小镇调查思路的形成具有影响。孙主张将研究对象由静态的结构性分析转入由事件所展现的动态过程的研究之中,并将过程本身看作一种独立的解释变项或解释源泉。孙认为,通过对这一动态的“过程—事件”的研究,展现流动着的“社会事实”,能够更为深入和准确地认识与把握中国国家—农民之间实践着的复杂关系,揭示这种关系中的种种隐秘。(孙立平,2000)而事实上,我已经读到的即有关于中国政治的研究著述中通过特定“过程—事件”的展示性研究来揭示政治特质与机制的成功之作,如孔飞力(Philip A.Kuhn)的《叫魂》(孔飞力,1999)和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应星,2001)等书,都对我的研究具有先期的影响。尽管如此,我还是要承认,我仍然是在学理上尚未完全准备好的情况下遭遇到历史社会学所强调的时间性叙事并开始思考这一问题的。

[3] 对于安徽省农村的税费改革,国内学界多有研究,而某些对其过程进行介绍的农民调查报告文学作品则详细而形象地向人们展现了税费改革从缘起、发展到在全国推开的过程。此类书的出版也使该问题的影响超出政学两界,成为新世纪初叶国人对“三农”问题高度关注的重要中介。而在这之前,曹锦清的《黄河边的中国》(曹锦清,2000)和李昌平的《我向总理说实话》(李昌平,2002)等书也都起到了类似的作用。

[4] “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两项改革”即:
  (一)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农村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全镇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2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3年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不得超过10个,2005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设、修缮村办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两工”的投入量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动,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须经区级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一是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按政策据实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土地面积;对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动时,农业税则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和有税无地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非法占地不能拉减计税面积,应负担的农业税及附加,由占地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转嫁其他农户。
  二是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动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三是确定农业税税率。改革后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按照省里规定,全镇统一执行7%。
  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分类测算到村,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计税价格及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2.简化征收办法。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税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两税重征。
  3.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征收环节、税率以及减免政策按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中开支部分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取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确定为改革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采取征收代金制。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经管站负责管理,实行镇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经管站审核,经镇政府同意,报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5元。经批准后的筹资额,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筹资款由村委会按卡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管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防止出现限额失控的情况。
  原由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八)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和使用方法
  用于村庄统一组织的抗旱排涝、防虫治病、恢复水毁工程等开支的共同生产费,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用于农村抗旱排涝的计量税费和电费等,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用于村组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内统一安排。(参见附录2:1)

[5] 根据杨雪冬和周庆智等人的研究,这种目标管理体系生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借助于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成功而被广泛地纳入县乡政府的管理之中,被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来运用。(参见杨雪冬,2002;周庆智,2004)周庆智认为,已经确定的行政任务通过逐级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向下派发,一般经由三个层次完成。第一个层次是县委、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签订责任状,责任人是书记和县长。第二个层次是由县委、政府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签订的责任状,责任人是乡镇的书记、乡(镇)长以及各职能科局的负责人,责任状规定完成的任务以及任务完成与否的奖罚措施。第三个层次在各乡镇、职能部门内部展开,乡镇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与自己下属部门的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行政任务在这个层次才算是真正落到了“实处”。这种做法被称作“政治承包制”。(周庆智,2004:131)

[6] 在乡村干部的工作交往中,乡镇干部普遍不以正式的权力关系而以非正式的人际关系作为推动工作的基本手段的状况,是与当前村干部体制性的角色特征相关的。在内陆农村,科层体制之外的边缘化地位和较低的经济报酬,使作为一个特定体制性群体的村干部缺乏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工作的热情,同时也使得乡镇政府同样缺乏制约和激励其工作的制度化手段,而经常性地撤换干部(无论是通过行政任免还是选举方式)则又有可能造成乡村工作新的矛盾和阻力。(参见吴毅专著,2002)因此,作为体制性连接力量不足的一种补充,通过建立和维系良好的个人关系,以人情和面子作为督促村干部配合政府工作的方式,就成为乡镇干部对待村干部的一种普遍的方式。对于这一点,乡镇干部不讳言,村干部心里也清楚,并以受用这种来自乡镇干部的友情和敬重为满足。因为这种友情与敬重能够有效地转换为巩固村干部自身精英地位的资源。但是,明智的村干部绝少会因为这种受用而忘却了自己相对于乡镇干部的真实的下级地位。所以,他们总是会“投桃报李”地在工作中给予政府工作上的支持,而不是不知好歹地去轻视或者挑战政府干部的这种“示好”。因为他们知道,真正处于弱势的还是他们自己而非政府,而他们自身作为乡村基层社会精英地位的获得和维系,从根本上讲也仍然取决于来自政府的体制性赋予(在相当数量的情况下,即使村庄选举也难以不受到政府的影响)。所以,即便是要维护村庄的利益,抵制可能来自乡镇的非正当利益侵犯,他们一般也不会以牺牲与政府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个人关系为代价。由此,我们就比较好理解老罗所说的“就怕政府跟我们讲人情”的话了,这句话恰到好处地表现出村干部在面临来自镇政府领导的友情与礼遇之时,那种既不想牺牲村庄利益又不愿意破坏乡村干部之间个人关系的两难处境。

[7] 按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干部职数的规定,村干部是3—5人,即小村3人,大村5人,但实际上,据我在各地的调查,村干部超过法律规定的职数并不是个别现象。超编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村级经济发达,工作量大,干部人数不够;又如在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干部因各种原因,又重新聘回,另行安排(例如本人不愿意下,不好做工作,在位时经手的事情多,了解情况多,不宜下或者下了以后会给村里的工作造成麻烦和被动等)。就秦家畈村而言,在2002年换届选举中,本来新班子的人选不拟变动,但半路杀出一个采石场的老板杨宏军,他在个别干部的支持下站出来竞选,并承诺当选之后愿意出钱为村里修路,结果高票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这样,原来的副主任就只能以聘用干部的方式继续留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些村民小组的影响较大,但没有村干部作为代表,村里也只有将小组长作为村里的聘干。这种种的原因都使得村干部的实际人数超过编制人数。对于此类情况,乡镇政府实际上也都是知道的,不过他们还是只按制度规定的职数拨付给村里转移支付款,只要政府不多给钱,村里自己愿意多拿钱养人,或者降低自己的工资水平,那也就由着他们了。但是,在应对各种考核和检查时,村里上报的干部人数却必须和制度规定相符,因此,在一些迎接检查的表格上,许多村的实际干部人数并不会(也不允许)反映出来。

[8] 连续一段时间的税改迎检也给我提供了一个观察与分析乡镇干部行政心态的较好机会。通过这种观察,我对他们的行政心态做了以下的粗略分层,当然,这种分层也许仅仅关注到了制度对角色的塑造,而没有去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对特定环境中的特定人物的影响。
  主官层。这主要是指乡镇党政一把手。如今的乡镇党政一把手大多比较年轻,有文化,工作能力强,能说会道。这些人中,相当部分已非起自基层,而是直接由区县下派。因受上级主要领导的信任,他们到乡镇任职多带有锻炼与提供舞台施展才能的意思。在这种背景下,在任职期间尽可能快地干出成绩,取得上级的承认和重视,争取进一步的晋升机会,是他们行政心态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动机。这部分人中,出身农村者居多,他们熟悉农村和农民,了解基层工作的艰辛,对上级的政策要求与基层实际可能存在的诸多脱节和错位,他们其实知道得很清楚,但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仕途竞争的激烈与不可预期往往使他们的行为决策更主要地服从于紧跟上级政策需求而非面向基层实际的逻辑(如果两者存在冲突的话)。即便是内心有矛盾,存在着自己的判断,但这种矛盾与判断在多数时候都必须服从紧跟上级的理性,因为你不跟别人也会跟,那么,你在仕途竞争中就必然会落于下风。这就叫作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无疑,选择紧跟上级的行动理性是比选择违背上级的行为更加容易和普遍的,若非各种特殊机缘的集合,李昌平式的干部并不容易产生。
  次主官层。这一层人多为乡镇副职,即一般所说的班子成员(包括副书记、副镇长和乡镇党委委员)。其中又可以做进一步的分层。
  (1)上级下派、年纪较轻、文凭较高的副书记类。他们有与乡镇党政一把手类似的经历和背景。因此,其行政心态与前者有近似之处,但他们与上级政府之间毕竟隔着一个主官层,责任、机会与风险都较小,所以,他们主要是以完成任务来取得主官的信任,同时,尽可能通过各种关系打通与区县一级领导的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关注,也是他们所必须经常考虑的。
  (2)起自于基层的中年以上的次主官。这些人多是从基层干起来的,是按传统干部人事模式选拔上来的。在如今强调干部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背景下,他们获得进一步晋升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年龄偏大不要怕,不进政协进人大”的预期仍然会促使他们跟上,至少是不违上;另一方面,这些人起于基层,在性格和气质上有更多底层干部的民间性和草根性,他们往往能够比较坦率和独立地表达他们对上级政策举措的看法和评价。
  (3)一般班子成员。这些人经过奋斗,进入了乡镇领导班子,虽然说他们的职位从科层化的行政序列上看十分卑微,但在乡镇好歹也算得上是一个副乡级的领导,所以,从职业理性上讲,他们会完成上级任务并预期能获得进一步的升迁。但在实际上他们都知道,除了个别的幸运者,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只能在现职上干到退休,顶多解决一个待遇问题。所以,“干加混”往往是这些人最为典型的行政心态。
  一般干部。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是从班子中退下来的,一部分是进入政府工作不久的年轻人。前者是老乡镇,对乡镇工作熟悉,因为临近退休,已无所顾忌,所以,其中多有能向你直陈和分析现行乡镇政治的利与弊者,与他们接触,收获颇丰。后者年轻,他们工作发奋努力,想争取一个好的前途,但从整体上看,他们对乡镇工作还有一个继续熟悉的过程,体会也未必很深。此外,还有一些人到中年却未有晋升机会的一般干部,对于他们而言,做好工作、过好日子是主要考虑的事情。
  然而,心态归心态,无论上述诸类人物的地位与想法有何不同,一旦进入体制,在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型运作机制的驱使下,他们对待工作也是不敢怠慢的,尤其是在目前乡镇机构面临精简分流和下岗压力的背景下,干好本职工作仍然是他们的第一行为选择。

[9] 赵树凯在《乡镇政府的应酬政治》一文中指出,在各类检查中,为了确保检查的真实性,上级往往不预先给下级打招呼,而是采取突然袭击的检查方式,其行动诡秘犹如特工。但下级总有办法事先知道检查的信息,如检查时间、线路、检查者的行踪,甚至检查组的车号等。在应对自上而下的检查中,地方上存在一种规律性现象:如果是省里来检查,市、县、乡、村都会紧急动员起来,共同应付;如果是市里来检查,县、乡、村则都紧急动员起来,共同应付。比如省里检查时,市里有关部门就会提前探情况,向下边的县提供某些检查信息和应付方法的“公共服务”;当市里来检查时,县里有关部门就为乡镇提供这样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检查者永远处于被孤立的状态,犹如一叶扁舟驶入汪洋大海,而被检查者则利益一致,团结一心,共同对“上”,犹如布下天罗地网,将上级的检查活动消解于无形。谈及这种上级检查的“孤舟效应”,有乡镇干部称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参见赵树凯,2006)赵文的分析无疑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目前各类上对下的工作检查的认识。

[10] 荣敬本等人认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放权让利,县乡管理体制开始从传统计划体制下的集中动员型体制向分权的压力型体制转变,其具体表现是分层化的政治承包制。即一级政治组织(县、乡)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各级政治组织(以党委和政府为核心)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即一旦某项任务没有达标,就视其全年工作成绩为零,不得给予各种先进称号和奖励),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他们认为,压力型体制的运行大致分为指标、任务的确定,派发,完成和评价四个阶段。(参见荣敬本等,1998:25—35)应该说,压力型体制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理解县乡政府的运行特点是有解释力的,而导致这一体制运作特点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权力层层向上负责的集权体制。

[11] 按照邹谠的解释,全能主义(totalism)指的是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领域,全能主义政治则是以这个思想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它是用于表述政治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概念。邹谠认为,全能主义政治的起源与晚清以降中国所面临的全面危机以及人们对这一危机所采取的应对方法和手段有关,即以社会革命与政治统揽全局的方式来克服当时整个国家和社会所面临的危机,由此也就造成了以政治全能主义来控制、引领国家和社会生活全部领域的特点。邹谠认为,当这种危机过去以后,全能主义政治就失去了它的历史功能和任务,其应用范围应当逐渐缩小,进而全能主义政治会逐渐地消解。(邹谠,1994)

[12] 老洪认为,在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挂村制度是有用的,因为它本来就是革命时代的动员和集中领导体制的产物,只要我们仍然习惯于以统一的思路来解决千家万户小农的问题,要将上级的统一意志传达到分散的个体化的小农,那么,在政府与村庄之间就必须有一个制度性的连接链条,这就是挂村干部制度。当然,如果管理体制有变化,这一制度可能就多余了。(参见附录1:11)

[1] 在一些纯农业乡镇,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引起了乡镇财政运行的困难,相关的研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例如,李芝兰和吴理财就指出,始于2000年的税费改革实际上是建立在将农民负担加重的原因归结于基层政府的“赢利化”和“黑恶化”判断基础之上的,因此,改革本身即内含着某种自上而下的“倒逼”机制——中央力图通过堵住基层政府“三乱”方面的收入,促使基层在十分有限的财政资源约束下不得不对自己进行“革命”,最终达到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的目的。但是,将“三乱”问题完全归咎于乡镇政府并不合理,事实上,农民负担问题的加重既与乡镇财政制度本身的设计有关,(参见陈永正、陈家泽,2004)也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灶吃饭”以及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有关,这些制度设计和政策改革所造成的一个结果是:一方面自下而上地逐级集中财税资源,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尽量地将事权下移,层层向下“甩包袱”。而最终承接“包袱”的农村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压力型的考核指标任务并利及本级财政,只有千方百计地将“包袱”转移给农民群众,结果加重了农民负担。因此,基于将农民负担加重归咎于基层政府的税费改革在“倒逼”乡镇、堵住了基层“三乱”收费的同时,也自然就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使其陷入财政危机和运行困难当中。作为对这一危机和困难的一个反应,基层政府减少乃至放弃向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果进一步加剧“三农”问题,造成治理危机。(参见李芝兰、吴理财,2005)

[2] 这让我想到了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所著的《农民的终结》(孟德拉斯,2005)这部书的书名和它的某些内容,但两者的内涵相去甚远。孟德拉斯所揭示的是随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而来的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所替代的过程,而小镇所呈现出的却是在尚看不到农业产业化前景下的传统小农经济的自弃。这种自弃固然也是缘于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拉力,尤其是基于特殊的地理区位,这一拉力对小镇农村劳动力的流出效用表现得尤为明显,但它显然更是中部欠发达地区近城区农民对农业产业化前景不抱希望的一种反映,因此,它的社会效用只是破坏性和浪费性的。因为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被弃置的无数小块耕地尚不能够自动转化为可供规模化经营的大地块,而中部地区的欠发达也阻滞了城市化和工业化在近期可能对它们的利用,使其无法出现我们在发达地区城市近郊或若干地区的“城中村”所看到的土地在农转非过程中急剧升值的情景。(近期的研究可参见李培林,2004;蓝宇蕴,2005)这也许就是目前内陆地区城郊农村所要遭遇的一个困境,即既因为发展又因为不发展而不能不遭遇的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

[3] 对于林书记所说的通过引进种田能手搞精细农业一事,镇里分管农业的姚学明副书记曾经亲自带我去看过。示范基地位于小镇通往大江区城区的公路旁,去年刚建起来。政府通过村庄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先以每亩330元的价格从村民手里将土地租过来,然后再以每亩260元的价格租给一些懂技术、擅经营的专业户,实行适当的土地集约化经营(其中的差价由政府补贴),种植瓜果蔬菜,包括各种反季节蔬菜。这些专业户经营的产品销往大江区市场,一年下来,纯收入能达到八九千元,对于务农而言,这已经是很不错的收入了。姚书记告诉我,这些专业户与村里第一期签了6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而政府则给予他们多方面的支持,如为他们联系大学教授来讲授种植技术知识,组织他们到邻近的乡镇参观学习等。专业户要建房,搭建大棚,政府都出面联系材料或设法给予优惠。姚书记说,政府通过这种引进和扶持,希望能对当地农民起到一个示范和带动的作用。(附录1:14)

[4] 我国中西部地区乡镇财政危机(更广泛的意义上应该说是县乡财政危机)一直是学者研究的一个问题,一般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税源不足,财政难为无米之炊。自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呈下降态势,乡镇一级税源贫乏,主要依赖农业税收;(2)机构膨胀,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超出财政承受能力;(3)收入上移,上级政府层层集中财力,县乡政府争饭吃,导致乡镇财政最为贫弱;(4)支出下移,县乡财政支出加大,进一步加剧乡镇的困境。乡镇财政的困境与现行财政体制不完善有关。这主要表现在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央将主要税种增值税的75%划为中央收入,留给地方的只是一些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使得经济不发达的县、乡两级财政收入明显下降;分税制改革考虑了如何提高中央的财政收入,却较少顾及地方税的有效性,执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划分没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地方政府承担着许多本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能;与农村各种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开支缺少相应的税收来源,从而迫使地方政府不断寻求各种预算外收入,以解决财政困境。可参见《五大因素导致县乡财政危机》,《中国经济时报》。

[5] 魏昂德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把变迁经济中的地方政府比喻为工业厂商,(参见Andrew G.Walder,1995)怀婷(白苏珊)运用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讨论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制度效应,(参见Susan H.Whiting,1995)刘世定等人从财政激励的角度认为政府预算约束迫使乡镇政府不得不在体制之外寻找可支配的财政来源,(参见刘世定,1996)邱泽奇从乡镇政府对非约束性的组织运作扩展费用的追求的角度探讨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动机,(参见邱泽奇,2000)他们所讨论的均是乡镇政府在乡镇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其实,乡镇政府对于地方经济活动的热衷并不仅仅局限在企业方面,而可以推而广之地扩展到乡镇地域之内的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在这些凡是能有助于确保或提高自身财政能力的活动中,乡镇政府几乎都在扮演着类似于某种特殊的厂商或公司的角色。

[6] 对村干部“当家人”角色的定位缘起于对村干部的“双重角色”定位,即认为在村民自治状态下,村干部的角色与行为一方面呈现出村庄事务当家人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体现出国家利益代理人的特征。(参见徐勇,1997)这一理论上接历史上“双轨政治”的思想,(参见费孝通,1947)下对目前“乡政村治”的制度设计,从制度—结构主义的视角较为准确地把握了农村村干部在国家与村庄社会这一二元分析框架中的地位与角色。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双重角色”也仅仅只是一种制度—结构上的静态定位,或者说还只是对一种应然状态的论证,(参见吴毅《双重边缘化》,2002)它是否能够准确地反映具体“过程—事件”中动态的国家与村庄关系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塑造,还是大可进一步深究的。所以,一些学者进而对“双重角色”理论进行修正,提出了诸如“监护人”“庇护人”等一系列的解说。我注意到,无论是“双重角色”理论或者是对这一理论的修正,在分析的方法上都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注意到了(或者说较多地注意到)国家与村庄互动关系中的村治结构与环境(客体)对村干部(主体)角色与行为的塑造和影响,而没有注意到(或者说较少注意到)作为行为主体的村干部对村治环境的适应与选择。而经验告诉我们,作为社会行为主体的村干部并非仅仅是作为某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的影子消极地存在着,作为存在和活动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一个特殊中介群体,他们是可以在制度和结构所给定的框架内进行思考、选择和行动,并最终给制度和结构的运行造成影响,乃至于改变制度结构的特征与性状的。所以,主要从制度—结构方面对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静态分析可能与动态的过程—事件中的经验观察不相符合。我在对中西部农业型村庄观察的基础上,提出过对此类村庄村干部角色与行为“双重边缘化”的类型学理解,即认为在村治环境比较局促的情况下,村干部既不可能较好地充任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也不可能当好村庄事务的当家人,而是陷入一种国家与农民两头够不着的双重边缘化地位,就是力图从动态角度理解村干部行为特征的一次尝试。(吴毅《双重边缘化》,2002)而在小镇洲头村的观察,又进一步丰富了我的这一想法,即村干部的这一双重边缘化地位在增加了特定利益变量的条件下,会呈现出新的变化。就洲头村而言,这一变化明显地表现为主动向基层政府代理人这一边倾斜,且在这一倾斜中努力去实现作为一个特殊中介群体的村干部自身的制度利益。

[7] 正是通过对许多干部的访谈,以及日后多次亲临开发现场的调研和体会,我对基层政府在农地征用中深度介入所导致的复杂作用产生了自己的认识。一方面,我意识到这种深度介入是官本位格局下强国家—弱社会的力量对比态势所铸就的非制度化的越俎代庖和与民争利;另一方面,我又意识到,在目前的情况下很难彻底避免这种越俎代庖和与民争利。因此,在政府的介入和越俎代庖背后,似乎也存在着某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被动”与“无奈”。因此,现实就往往是:政府的深度介入既会引发制度化的消极后果——农民利益受损,却又可能是地方发展,甚至农民利益(哪怕只是小利或微利)实现的一个前提。而在这一宏观状况被改变之前,要想得到它的好处,也就可能不得不同时承受其坏处,现实并不允许我们只想得利而不想受损。要么全要,要么全无,这很有些像“诺斯悖论”所表述的,国家的存在对于经济增长来说必不可少,但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也许现实就只能是这样既矛盾又复杂地存在和发生着,人们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在这种主动和被动、有为与无奈以及损益之间的权衡与平衡,而非简单的道义性指责。具体分析可参见我发表在《读书》杂志2004年第7期上的《农地征用中基层政府的角色》(吴毅,2004)一文。

[8] 应该指出的是,“黑土地”问题在历朝历代都存在,并且见诸历史记载。在传统社会,受国家治理能力的限制,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只不过随着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尤其是其信息监控处理和统计能力的日益完备,现代数字化管理才在很大程度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尽管如此,似乎仍然无法从根本上将其杜绝。例如,在韩丁所著的《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一书中,就记载了1949年前农户隐匿土地不报,以躲避缴税的“黑地”情况。(参见William Hinton,1966)而1949年以后,这一现象也仍未消失,只不过隐匿土地不报的行为者由土地所有者个人变为农民集体组织。这说明官方统计学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各种来自非官方的民间利益考虑的限制。而我所要指出的只是,随着这一问题的缩小,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的“黑土地”现象似乎已经很少进入人们的视野而成为一个仍然应该研究的问题,这是否在说明日益完备和几乎无所不覆盖的官方统计作为现代世界的一个“构成部分”,(安东尼·吉登斯,1998)在帮助我们提高管理社会和反思性自我调节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屏蔽和限制了社会研究者的能力,以至于研究本身也已经被系统地纳入它们所要分析的现象之中而缺失了对其保持分析和批判的能力?

[1] 关于少数农户不缴税对多数农户的影响,我在2002年出版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一书中就曾经进行过讨论。我当时就认为,“拒缴和拖欠这一不法运作的成功是具有扩散效应的,因为拒缴和拖欠款项的人不受惩罚,就会使循规蹈矩的人觉得自己吃亏了,于是,拒缴和拖欠行为可能会像流行性感冒一样传染给其他循规蹈矩者,拒交和拖欠的面可能会扩大。实际上,这种推理已经被更大范围的观察所证实”。(吴毅,2002:237)显然,小镇广大乡村干部对我的诉说以及我自己在小镇的亲身体验也进一步证明了以上判断。问题是在以往关于农业税征收难的研究中,我们只是将注意力集中于农民的困难和乡村干部的强制性征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方面,却比较缺少这种基于乡村官民利益博弈角度的分析,从而易于将一个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和泛道德化。而以此泛道德化评断为基础的农村政策在化解一个积累已久的官民矛盾的同时,却又可能会制造出一个新的治理绩效的问题,这也许就是目前的政策选择在实践中所经常遭遇到的困境。而本项研究的一个考虑则是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克服这种基于简单的泛道德同情的研究,尽可能将问题置于特定的场景之中去对相关的研究对象分别做出“主位”式的理解和分析,也因此而尽可能去凸显基于不同利益、立场和位置感而表现出来的不同行为者的情感和行为逻辑之间的张力,而我以为,这才是对实践着的真实的一个最好的再现。

[2] 杨念群认为吉尔兹(Clifford Geertz)“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概念的提出虽然有利于对抗知识的“全球化逻辑”,将底层社会的感性认识提升到规范认知的水平,但仍然还是知识人从思想的意义上对知识进行“分类”的结果,所以,还应该进一步注意区分“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感”的不同。他认为“地方感”是一种更接近于底层精英或民众自身的主体感受,强调乡村社会(也包括城市社会)中人们的行动和思维逻辑往往并非能用“知识”分析的方法加以解读,而只能在特定的区域中去体验,所以,不能依然沿袭“知识类型学”的方法把民间世界构造成与精英世界相对立的图像加以把握。他认为,民间世界之所以区别于上层精英,可能恰恰在于其存在着难以用上层精英的知识加以把握的感觉世界,乡民往往是凭借从“感觉世界”提炼出的原则来认知和安排日常生活的,所以,要理解这些“感觉世界”,仅仅应用“地方性知识”的解析方法就十分不够,还必须注意到“地方感”的存在和它在乡村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杨认为,感觉世界未必是一种可以明确把握的“知识系统”,而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感觉经验,这种感觉经验在一定的区域内有效,越出此边界则会消失,所以不具备普遍意义,只具备区域性特征,不能用上层的规范性知识去描述它们,而只能从乡民自身的经验世界中去体验。我认为,杨念群以“地方感”进一步区别于“地方性知识”,有助于在人类学和区域性的地方研究中进一步准确地把握被研究对象的思维感受和行动特点。(参见杨念群,2004)

[3] 最有代表性的观点中包括将乡镇政权改为县政府派出机构和撤销乡镇政府的主张,(参见徐勇,2003及于建嵘,2003)这些主张都力图通过减人减事,使乡镇社会回归到类似于民国之前无固定的体制性设置的状态来减轻农民负担,乃至于消解“三农危机”。但它们既没有清楚地告诉人们被精简的多余人员将如何消化这一事关改革成败本身的技术性操作方案,更不能令人信服地回答新治理模式下乡镇社会将如何去因应现代化社会中愈益复杂和繁多的发展与秩序建构的问题。须知,经过前些年的合乡并镇,现在一个乡镇的规模大都在方圆100—200多平方公里,人口在5万—10万之间,而需要处理的公共性事务则甚至远多于前现代时期的县级政府,因此,它在实际上不可能再按照传统地方政府的方式来运作。而即使是传统时期的县级政府雇员也远比我们所想象的要多得多。(关于前现代时期中国县级政府职能、运转与人员构成的研究可参见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2003)如此大范围地区的社会发展和秩序建构是很难想象用诸如村民自治意义上的“自治”“消极行政”“协调”或“社会中介组织发育”等方案就能够应对的,因此,北京大学潘维教授就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质疑“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主张。(参见潘维,2004)进一步的研究还可参见其著作《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潘维,2003)。而我认为,学界的类似主张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实践比较陌生的观念信仰的基础之上的,他们甚至没有能够注意到传统政府与现代政府之“无为”与“有为”的基本区别。

[4] 从空间上看,乡镇社会无疑是一个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社会,它与它们的不同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上的交叉与共融,而且也表现在社会构成、生活模式、文化和人们行为习性上的交叉与共融,而且,这种交叉与共融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它交融了两者所共有的一些经济与文化特点,我以为更为重要的还可能是它作为一种典型的城市与乡村社会的边缘地带所具有的某些边缘或底边文化的特点。所以,在乡镇,作为农民社会和城市底层街角社会所具有的一些共通性弱点也表现得比较充分,在这方面,怀特(William Foote Whyte)的《街角社会》所揭示的某些社区生活模式与习性也许能够给我们提供某种启示。(参见怀特,1994)对此,我将其称为介于城乡之间的边角性特点。应该说,乡镇社会所显现出来的若干生活模式及行为习性与基层治理所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都与这种边角性有关,而对此的深入挖掘无疑将丰富学界关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特性与治理的研究。

[5] 我在第二章的注释[6]中,已经对村干部的角色特性做过分析,我认为老罗对村干部角色“青皮手”的定位,可以说又从职业性格的角度丰富了我关于农业型村庄村干部行为特性的认识。我以为,我的“双重边缘化”是从制度环境对村干部行为塑造的角度所做的定位,而老罗则从自身长期的底层生活经历出发,提醒我去注意特定的文化环境对村干部政治人格特性的塑造,这的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它更加立体化了人们对村干部这一类底层角色的认识,提醒人们去注意这一角色所可能具有的社会习性。也许老罗并不能够完全理解我在第一次听他说到“青皮手”这个词时所显露出来的那种探掘到宝物般的兴奋,但是我相信,那些长期与农村基层干部打交道的田野调查者都一定会从这个词中找到他们一直在经历和体悟,却未必已经明确归纳和提炼到位的某种体验和认同,这便是田野研究所特有的魅力。

[6] 县—乡之间自上而下的压力型行政运作机制的核心其实就是行政首长负责下的政治责任承包制,在这样一种层层对上负责的政治责任承包制当中,上一级政府只要抓住下一级政府的第一、二把手就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志,因为这些第一、二把手升迁与去留的决定权实质上掌握在上一级政府的核心领导者手里,对官帽的控制实质上成为上一级政府制约和监控下一级政府的主要手段。乡—村关系也有类似之处,村委会虽然是依法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相当部分地区的村委会选举,其主要核心成员在实质上也都是在选举之前由乡镇政府物色的,在这些地区,选举的主要功能在于把领导的意图转化为群众的选择和法律的认可。而且,村庄的第一把手是村党支部书记,书记的任免权掌握在乡镇党委手中,因此,村级组织之于乡镇党委和政府在实质上仍然存在一种下级对上级的政治责任承包制,这也是许多村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要借钱垫缴农业税而背负上沉重债务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也并非个别地区,在全国内陆农村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方面的情况可参见杨琳和孙自铎对湖北和安徽乡村债务的相关研究。(参见杨琳,2001及孙自铎,2001)在这个意义上,县—乡压力型体制也是向下延伸到村庄的,只不过村庄的组织方式不同,压力延伸的方式和效用可能会有变化。

[7] 小镇的干部一般将这种做法称作“协税”而非买税,表明他们对这种事情持一种较为谨慎的态度,但其实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农业型乡镇也都可能存在,而且程度可能有重有轻。例如,在李芝兰和吴理财的一项研究中,相关被调查对象就将自己的做法称为“买税”,这位被调查的乡镇财政所长是这样说的:国、地税人财物都归条条管理,乡镇(政府)管不到。但是,他们的任务却算在乡镇。国、地税收多少税,乡镇只能干着急,不能干涉它。县政府考核(财税收入)却只对乡镇政府,年终考核压乡镇!为了完成(国、地税)任务,乡镇只好挪用乡镇财政的钱先垫付给他们(给县里交差);另外,如果还不够的话,只能(从外地)“买税”(交任务)。这样就会造成乡镇财政的“空转”。这位被调查者还说,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他们县里大部分乡镇都存在这个问题。有一个镇甚至专门组织一个班子,在外面“筹税”。(李芝兰、吴理财,2005)可见,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和县乡压力型考核体制的双重作用下,农业地区乡镇政府大都面临着共同的财政压力和困境,而出于政绩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也多会采取一些措施、“技术”来应对这种困局。

[8] 关于小镇村干部的收入,我专门做过调查。税费改革后,按有关规定,村里正职干部(书记,主任)的年收入可以达到6000元,副职干部可以达到4800元,但这笔钱并不完全由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解决,而是政府出一部分,村里自己解决一部分。就小镇政府来说,他们是按正职一年2400元、副职1800元下拨,其余差额部分由村里自己想办法补齐。而实际上在整个小镇能补齐的也只有一两个村,其他绝大多数没有集体经济的村均不可能达到标准,干部只能拿到政府下拨的那一部分。但村干部要足额拿到政府下拨的钱,还必须完成农业税赋上缴任务,完不成任务的就拿不到应得的数字。所以,从各个村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当部分村庄的干部都拿不到应得数额。至于小组长,情况好的村庄一年有600元的收入,差的一年只能拿到200—300元,奉献和面子的意义也许更大于实际的经济意义。当然,讨论村干部的收入,除了以上政府所规定的,还应将一些可能存在的隐形收入也考虑进来。例如一些村庄虽然没有大的集体经济收入,但诸如山林、果园、鱼塘等仍可能存在一些承包管理费收入,村里也会用这笔钱对干部进行一些补贴。此外,经常性的工作餐实际上也已经成为干部补贴的一部分。而对诸如此类的收入,政府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采取默认的态度。如武镇长就对我说:“如果不允许他们私下撮一点儿(即占点儿小便宜),喝一点儿,谁愿意跟你干?”因此,与一般农民相比较,干部的收入还是更高,因为多少总是存在着一些制度性寻租的机会,而政府也会有意识地给村干部预留一些寻租的空间,这也是当干部虽然吃力不讨好却仍然有人愿意干的一个重要原因。

[1] 社会资本的概念虽然最早由布迪厄(P.Bourdieu)等人提出来,但将其作为一个解释范式加以运用,并使之引起学界广泛重视的却是哈佛大学的社会学教授罗伯特·D.帕特南(Robert D.Putnam)(参见帕特南,2001)。帕特南将社会资本理解为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而其他学者也基本上是在帕特南的意义上使用和发挥这一概念的。就国内的研究来看,十分注意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存在形式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之,不仅有经济学家做过分析,而且也为许多社会学家所强调。不过,围绕着社会关系网络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却存在着争议。如托马斯·福特·布朗就认为应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分析社会资本,他认为有些网络资源对于某个(或某些)个人而言,即从微观上可能是一种社会资本,但是对于多数人而言,即从宏观上看就未必是一种社会资本。因此,不能简单地从网络的意义上来理解社会资本,还要考虑网络中的规范、制度、信任、道德等范畴。(参见李惠斌、杨雪冬,2000)不过,如若把考察的视角集中于微观和中观层面的乡镇社会,不能否认关系网络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仍然可以将老皮通过家庭所积累起来的关系网络视为他所拥有的一种社会资本。

[2] 一般地讲,将农业结构调整的地块选在公路两边的交通便利处几乎是各地的通行做法,目的当然是为了便于参观和上级检查,这其中自然包含有面子和政绩两个方面的考虑。在一些地方,为了引人注目,还特地在进行结构调整的实验区地块上插上醒目的标志牌,以区别于其他地块。从中国政治文化的角度看,这些似乎都是可以理解的做法,但在土地分户经营的情况下,这样做却势必带来一个问题,即为了使结构调整或实验的地块成片成规模,往往就必须在结构调整之前进行农户之间的土地调换,调换的方法当然是让愿意参与调整实验的农户与不愿意参与调整、承包地却在实验区内的农户进行土地互换,但这种办法实际上往往因为诸多操作上的困难而难以实施。要设法让土地在调整区内的农户配合政府,参加调整,就必须让这些农户得到看得见的好处才可行。尤其是在结构调整的效果难以预计而农民又存在疑虑的情况下,政府为了推动工作,往往不得不事先将实惠施与参与调整的农户,而且还会以诸多的承诺让农户觉得参与实验包赚不亏,所以,由政府(或村里)提供种子、农药及承诺以保护价收购作物就是最为经常的做法。这就叫作对农民施之以利,使他们愿意配合政府的工作。若不如此,在结构调整屡战屡败而基层组织又不得不屡败屡战的情况下,是难以让农民跟进的。但是,这样做在解决了农民的配合问题之时却又势必增加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经济负担,对此,笔者称之为由“诱民致富”所导致的“政府致负”。(吴毅,2005)结果,往往是本欲利民的结构调整在民利未见之时却可能先“坑”了乡、村两级基层组织。而且,基层组织的这些先期投入往往是很难收回的,如若结构调整成功,农民获得实惠,基层组织的支出还可以被认为是政府为带领农民致富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但若失败,则实际上就成为基层组织的净损失。而实际上,对于这样一类现象的解释是很难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就像我们在前面所看到的,为了通过税费改革的检查评比,本欲减负的改革却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负担。它们实际上都是基于政绩政治(或也可以被称为“礼的政治”)所必须多支出的基于政治面子考虑的开支,或者也可以被视为现实政治运转所必须支付的实际运转费用的一部分。

[3] “诱民致富”与“政府致负”相对于前些年基层政府以行政手段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而致的“逼民致富,逼死农户”现象而存在。如同注释[2]已经指出的那样,其原因当然是地方和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为了追求政绩,不顾行政和经济成本地推行农业结构调整。既然逼民致富的大环境不复存在,就改逼为“诱”,给农民以看得见的好处,让他们自觉自愿地跟着乡镇政府走。“诱民致富”式的操作也许颇受农民的欢迎,却是以基层政府对农民的经济和实物支出为前提的,而且,它往往是不计成本和有去无回的,政府把种子、化肥和农药送给农民,说是等来年收获时再扣回来,但如今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连该收的赋税都很难收上来,又凭什么能够把已经送出去的东西再要回来?再说结构调整是政府要搞的,并非农民自愿,所以,要将已经垫付的钱物从农民那里收回来就没有那么容易。这即是“诱民致富”导致“政府致负”,造成政府负债的原因。如果进一步考察,我们还会发现,如今像农业结构调整这一类惠民的举措越来越多,好多东西都需要政府出钱,因此,对于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来说,往往是好事办得越多,负债也就越多。可见,“诱民致富”所致的“政府致负”凸显出政府行为的某种反经济性的一面,从这个方面讲,它比之于早些时候的“逼民致富”,手法虽有不同,原理与精神却相通。不过,如果话就仅仅讲到这里,即使问题本身已经说透,却仍然不够,因为谁都知道,为了政绩而牺牲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对上负责的压力型行政体制不易克服的痼疾,从这个角度上看,“诱民致富”无非是“逼民致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只有对上述问题做进一步的追问,思考促使形式改变的深层次原因,才会加深人们对由这一问题所折射出来的当下基层行政运行现状及其特征的认识。这一追问就是:一个被学界习惯性地嵌格在“强国家—弱社会”官民互动视野中的基层乡镇政权何以至于连在为自己的脸上贴金时都不得不屈就于它所治下的百姓?一种意见可能会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强制性政策约束使然。这话可能不错,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央政府的强力约束之下,基层乡镇所丧失的恐怕绝非仅仅是“逼民致富”的能力,它所丧失的毋宁说首先是自身的部分治理能力本身——一些地方依法征税能力的部分丧失就是一个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指标。这样说绝非是指责中央政府造成了此种状况,而是说中央政府的硬约束在某种程度上的确使乡镇政权近年来逐渐积累起来的问题以一种更为原生态的方式暴露出来。这一问题就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乡镇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与农民的互动实际上已经陷入要么依靠强力及相应的越权和越线来维持,要么处于无能和无为境地,要么干脆只能以向农民“行贿”的方式来实施治理这样一种多重困境之中。所谓“强国家—弱社会”景象在特定的乡镇场域中未必是对官民互动状况的真实描摹,在更多的时候,它实际向人们所展现出来的可能更是一种“弱国家—弱社会”双向并存的状貌,即基层政权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流失已经成为困扰基层政治与行政运转的重要原因,并且在实际上也同样阻挠着乡村社会本身的健全发展。因此,我们才可以看到基层政府往往被农民所“反制”的种种奇特现象。谓其奇特,是因为这种“反制”在绝大多数场合并不意味着“民权”的增长,而仅仅只是意味着“官权”的式微,它实际上向人们展现的是一种有效治理缺失的景况。

[4] 土地无疑是村庄集体所有的最重要资产,但是,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下,这一资产无法产生经济上的巨大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可以买卖的土地才可以被视为真正的资产,而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将土地变为可以增值的资产、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就是被征用。

[5] 例如,作为一个经常参与招商引资谈判的乡镇干部,在此类过程中,老洪一般所更多关注的自然会是土地商人在圈地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某种经济投机心理,而非他们的办学成效。他对于后者的印象可能也更主要是来自社会对目前民办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的评价,这是我们在理解老洪的评价时应该注意区别的。(也可参见杨善华、孙飞宇在有关深度访谈的论文中对社会—个人生活经历与受访对象之叙事意义的建构关系的讨论。杨善华、孙飞宇,2005)不过,这并不妨碍我在这里引证他的话,并基于他的判断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因为我的关怀与老洪的关怀具有一致性,即更多地关注资本投资教育对于城郊区农村土地征用可能产生的影响。

[1] 关于个人或组织行为的名与实的关系,吴思的研究不无启发,他以“潜规则”这一概念来指涉那些虽然不符合制度性规定却在事实上支配着实际社会生活运行的现象。应该说,“潜规则”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洞悉社会现实提供了一个解释性工具。只要用心去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如吴思所说的“潜规则”现象是大量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因此,如果说同样的现象也存在于乡土社会的政治与行政运作之中,也没有什么不好理解。这就如同人们常说的那样,“能说的不能做,能做的不能说”“凡游戏必有规则,但规则未必明说,明说的又未必当真”,这乃是日常生活政治中的一种常态而非异态。由此,也可以引起我们对单纯制度主义研究视角的反思和警惕。(参见吴思,2002)

[2] 根据贺雪峰和仝志辉两人的研究,村庄社会关联是指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资源的一种能力,“社会关联”一词借自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solidarity(又译为社会团结或社会连带,参见涂尔干,2000),在涂尔干那里,solidarity指涉整体社会的结构特征,所强调的是社会作为优于个人的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但贺、仝则用以指称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具体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强弱对于村庄整合与秩序建构能力的影响。他们认为,如果一个村庄中的多数村民能够有效地通过调用各种村庄内部关系资源来应对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事件,形成合作,降低生存风险,说明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高;相反,如果多数村民普遍地不能有效调用村庄内部关系资源来应对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事件,无法形成合作,说明村庄的社会关联度低。贺、仝又以社区记忆强弱和经济社会分化程度这二维因素的不同组合,区分出A、B、C、D四类理想类型村庄的不同社会关联度,并指出,随着社会转型期传统社区记忆的断裂和村庄内部经济社会分化的加剧,在一些内陆农村正面临着村庄社会关联度日益降低的趋势,这一趋势的加剧无疑会消解村庄秩序的建构并进而影响到村庄社区公共生活的组织和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弱化村庄治理能力。其具体表现就是在村庄内部村民无力应对共同的经济协作,无力对付地痞骚扰,无力达成村庄内部的道德和舆论监督,也无力与政府讨价还价,结果致使村道破败,纠纷难解,治安不良,负担沉重且村德败坏。(参见贺雪峰、仝志辉,2002;贺雪峰,2003)依据笔者的经验,若以最近20多年的历史变迁作为考察的维度,这一分析对于理解当下一些内陆村庄,尤其是缺失集体经济资源的“空壳村”的治理失效还是有相当效度的。这些村庄在人际社会结构特征方面的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就是原子化状况,这种原子化状况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村庄社区公共生活的形成。

[3] 与村民自治政策制定者和呼吁者的预期相反,实践中的村民自治并没有成为村民对村庄实行“三自”“四民主”的有效工具,而是愈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乡镇政权和村民之间的村庄治理机制。对此,我、杨震林和王亚柯曾经将其称为“村委会自治”现象,而考虑到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我现在认为不妨将其统称作“村组织自治”现象。称其为“自治”,是承认村级组织与乡镇以上的其他行政层级在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上确有不同,许多行政任务到达村庄这一级后,的确不可能再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性指令推行,而必须依靠乡村之间的协商和关系网络来贯彻,村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而称其为“村组织自治”而非“村民自治”,是承认现实村治中的自治主体实际上是村“两委”而非村民。我们曾经根据利益关联度的下降弱化了村民与“两委”的关系(村民选择自由的扩大加快了乡村权势的分散,导致村民经济生活与“两委”联系日少;“经济人”意识在农村的勃兴引发乡村关系的变迁,在乡村之间形成一种“弱政治、强经济”的关系模式,村级组织面临的财政压力使其日益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之间、村民与村组织之间的委托代理格局提供了村组织自治的可能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村组织自治”形成的深层原因及其表现。我们认为,无论从当前宏观的国家治理环境还是从微观的乡村治理运行来看,这种“村组织自治”都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性现象。(参见吴毅、杨震林、王亚柯,2002)因此,在评价和衡量现实的村治状况时,与其用制度性的规定去评判或裁量,不如首先对现实加以把握和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即使认为现实并不完善,也不会去过分地苛责或者持一种不予承认的态度,反倒认为“村组织自治”本来就只能是现实环境给我们提供的唯一可能选择,我们只能去逐步地改造它而非一味地从道义上否定它的存在。

[4] 在这方面,苏力等人的研究无疑是值得注意的。苏力指出,中国的法治进程实际上是20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苏力,2000:35)而“送法下乡”更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所求的秩序得以落实的一种努力,(苏力,2000:30)因此,法制便被赋予一种治理的功能,成为一种国家对社会所采用的程序和技术性的精巧治理术,意味着一种国家治理技术的转型。(强世功,2003)正因为如此,法制便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操作时的诸多功利性考虑,而非社会成员普遍发自内心的一种视如宗教般的共同生活信仰的形成。(参见苏力,1999)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便很难避免人们基于利益得失的权衡而对其进行功利的取舍。而且,直接来自田野的经验也使我注意到,与城市社会相比较,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也更难进入乡村,从而加剧乡村社会在对待法律进入问题上的功利性、选择性甚至是规避性。(参见吴毅《法的正义抑或情的入理》,2004)

[5] 第二章的注释[6]和第三章的注释[5]都讨论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问题,这里做进一步的延伸讨论。现实村治环境中村庄领袖是否能够扮演村庄利益“当家人”的角色,其“当家人”角色所相对的对象是谁,往往由特定事件情景中村庄领袖所处的利益地位和场域特征所决定,而非由某种理所当然的制度设计所框定。因此,先验性地将村庄中的“两委”关系结构化为政府“代理人”与村庄“当家人”的关系,并将两者置于利益对立的地位是缺乏普遍化的经验支撑的。就以村庄党支部书记的角色定位而论,如果考虑到特定场域中的人际关系网络和地缘关系,也很难就一定可以非时空化地将其认定为政府利益的“代理人”而非村庄利益的“当家人”。进而言之,如果再考虑到现实村治环境中相当数量村庄的党支部书记都是由村主任“升迁”而来,即村委会主任实际上只是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的副手——村庄中的第二把手而存在,那么,这种结构并置的二元理解就更加不能够概括现实中“两委”主职干部间的纵向递进与“上下级”关系特点。而经验表明,这种纵向递进与“上下级”关系才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以及“两委”关系的更加日常化的制度性特征(制度经济学家一直都把并非一定由法律明文规定,却在实际生活中支配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些约定俗成的习俗、文化与规则均视为制度的一种重要构成,这无疑拓宽了我们对于制度内涵的认识。可参见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1994)。但可惜的是,在政治学的乡村研究中,许多学者却仍然习惯于将理论和宏观上的党政关系移植到微观的村庄社会内部,并作为考察和分析村庄权力结构和关系的一个具有解释性的分析框架,这无疑是有些狭隘的制度和结构主义至上,而忽略了村庄日常政治非结构化的一面,而且也更加忽略了我国自20世纪中叶以来就形成了的政党国家化的列宁主义国家结构模式。

[6] 这让我再一次想起了川东双村二组村民肖心维与小组的果园承包纠纷案,此案例也是小组在无人承包的情况下以低价将果园发包给肖心维,肖受益后引起小组其他村民的不满,后继组长便代表村民意愿提高承包费,如果肖不同意则退出承包果园。而肖心维则坚持合同未到期,小组的要求属于违约行为,不予服从。此事最后闹到村里也无法解决。该案例的焦点也是坚持合同的肖心维在村组内得不到支持,而违约的小组长却代表了民意。如果我们不是一味地站在国家大传统和法条主义的立场上看问题,就会发现在此案例中,坚持按合同办事的肖心维在村里实际上成了犯众怒的“大社员”,而违约的村组干部则无疑是村情民意的表达与主持者,在这里,有理与无理从大传统和小传统(参见R.Redfield,1956)的不同角度看刚好是颠倒的。由此可见,由外部植入的现代契约理念在遭遇村庄道德主义的冲击之时是多么无力,后者甚至会“胁迫”懂法的政府干部都“不得不”(其实更可能是主动地)去适应村庄特殊主义的要求。(参见吴毅专著,2002)

[7] 但愿这不会给人以反法制的印象。我只是想借此案例提醒人们,当一个社会还普遍地只是将法制作为某种治理工具与治理技术的时候,社会也就可能同样会为了治理的需要而放弃或改变这一工具,就如同我们曾经根据需要强调过“砸烂公检法”,推崇以党治国一样。在这里,讲法与不讲法也许是具有相同的依据的,那就是视它们对于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效用,尽管这种效用有可能很不一样。因此,我们其实很难期望在当下的情况下,法制能如同它在理论上所坚称的那样,在任何情势下都具有一种形式至上的权威,以至于人们为了维护这种权威而可以不惜牺牲实质的正义。这也许就是中西社会在对待法制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如果你愿意,将其视为传统与现代或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也未尝不可(只要你愿意这样简单地看问题)。所以,当我们在视法制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和国家治理术时,是既包含着对现实的事实判断,同时又对其持有一种基于建构主义而做出的批判性价值评价的。在这个意义上,我无疑是一个法制派。

[8]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是如今一些乡村在处理官民矛盾时经常采用的方法,而“点发”则是这一方法中最常见的摆平技术,其他的技术还包括动用亲缘和谊缘网络对对象户构成亲情、友情的压力,使其最终放弃与组织作对。这就是老洪所说的“针对某个农户的具体情况,制定特殊对策,背着其他农户,有针对性地做这一家人的工作”。(参见第二章相关内容)但是,在普遍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下,特殊对策如果不辅之以一定的经济激励,对于务实的农民来说就很难奏效。所以,“点发”就应运而生。“点发”可以说是集中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精华,它表明转型期乡土社会的官民关系已经具有了日益显著的世俗化特征,也表明在当下乡村治理普遍遇到障碍时,乡村组织越来越倾向于依赖非正式的民间权力技术,而不是制度规范和空泛说教来与农民打交道。我在小镇的调查也表明,“点发”具有节约成本、对症下药的利益诱导和利用人性弱点的作用,在处理十分棘手的矛盾时往往能够奏效。但是它也带来相应的问题,那就是让依赖这一手段的乡村组织在农民面前愈发失去其应有的道义与公共权威,从而最终损害到治理本身。

[9] 档案查阅表明,大江区信访办为杜绝共产党员上访,还专门转发过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总1290号)刊载的一篇《共产党员不能参与集体上访》的文章,文章指出,党员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带头和组织群众集体上访,违背了党的原则和纪律的要求,是错误的,要求党员必须用《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参与集体上访,更不能带头或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参见附录2:21)而在我所查阅的信访卷宗中,也有区里就党员参加集体上访而发出的通报批评材料。(参见附录2:22)可见,上访虽然是中国官民沟通的一种特殊的体制性安排,但在当代中国特定的政党国家化的体制与文化下,上访行为对于党员而言却存在着难以躲避的意识形态陷阱。

[10] 但我们不能不承认,以社会良知和农民阶级代言者身份自居的学者在当世是较多且深得媒体追捧的,这些学者在各种场合以各种方式为改善农民地位、实现农民利益而研究和呼吁,其情可嘉。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其中的一些研究与呼吁与其说是基于对现实问题的深入理解与把握,不如说是基于对某种道义和意识形态信仰的需要和承诺,诸如不顾时空条件地呼吁成立农民协会,夸大村民自治的社会效用,将乡镇直选视为化解“三农”问题的一剂万能药方,将“三农”问题泛政治化等,都或多或少具有这种倾向。我虽然不在一般意义上否认这种研究的学术和社会价值,却也难免不去思考其研究质量以及客观的社会效果。当然,它的另外一个潜在功能也许还在于制造或放大了某些问题,将需要通过非常专业化的持续性努力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三农”问题本身)泛政治化,从而助长解决问题的急躁心理,误导社会舆论。对此,有学者就私下指出,这实质上也是在以另外一种方式“吃农民”。

[1] 斯科特在分析20世纪中叶的东南亚农民时,认为“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计算的机会。典型情况是,农民耕种者力图避免的是可能毁灭自己的歉收,并不想通过冒险而获得成功,发横财”(詹姆斯·C.斯科特,2001:5—6)。由此,斯科特确立起自己的“道义经济学”理论。而以于祖文为代表的洲头四组农民与20世纪中叶的东南亚农民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从总体上讲,他们已经面临一些可以进行理性计算的机会,例如过去以少报多种、隐匿“黑土地”、少缴税赋的方式与国家博弈,现在坚持实际丈量土地,多得土地补偿等也正是这种理性的考虑。但是,当他们真的即将告别传统农耕经济,转而跃入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而随波逐流时,他们对自己的未来就仍然充满某种莫名的恐惧,这也就是如秦家畈村老罗所说的“农民是既盼开发,又害怕开发”。所以,他们此时此刻的全部所思所想,也就是要尽力抓住跳海前的最后一次机会,争取从过去有意隐匿的土地中再索取一些提高今后的生存水平或者说是用于投资冒险的资本。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确很难用是非对错这样的道义性词语去评价农民当初隐匿土地和现在要求国家承认“黑土地”行为的性质,这其实都可以大体归入斯科特所归纳出的底层弱势群体在经济活动中首先追求“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逻辑当中去。

[2] 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的集体行动逻辑说明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因为理性的个人在实现集体目标时往往具有搭便车倾向,而且集体行动的规模越大,搭便车行为越多。所以,集体行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存在,即组成集体的人数足够少,并且集团内部存在着迫使或诱使出现集体利益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参见曼瑟尔·奥尔森,1995)就洲头村四组15户农民抵制镇、村土地补偿价格的行动而言,一定条件下的集体利益选择性刺激机制是存在的,那就是共同维护小组全体成员的利益,即在小组成员内部,其利益的损益是共同的,而他们与乡村组织之间则是一种零和博弈。但是,当农户的集体行动遭遇到镇、村方面寸步不让的立场和“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户背户式的分化瓦解时,官民实力对比的悬殊和农户内部因为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相互猜疑,就可能最终瓦解农户坚持集体抵制的决心,使其改而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选择的依据,一旦出现这种局面,集体抵制即告结束。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洲头村四组的情况即是如此。

[3] 我在川东双村的调查表明,亲缘关联仍然是村庄社会建构内部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这首先就表现在村民之间的交往结构被罩上了一层亲情的面纱,只要能攀扯上一定的亲戚关系,无论亲疏,人们之间皆以亲缘中的辈属相称。这种情况的泛化便是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各种形式构置出一种虚拟的亲缘关系,于是就形成了村落内部成员之间的泛亲缘化关系网络。(参见吴毅,2002)相对于双村,小镇的发展程度更高,更接近城市社会,但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结构和特征仍然在这里发挥着相当明显的作用,从而把小镇与距离它仅仅几十公里的H市在人文地理上区隔开来,而且,往往是在小镇这样的城乡接合部地区,人们更容易明显地感受到现代城市文化与传统村落文化的碰撞。

[4] “老板从政”和“富人治村”是村庄实行直选之后在乡村基层权力结构变迁中出现的一个重要现象,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相关研究较多,学界一般也都从村庄发展的角度对之给予肯定性评价。而笔者所关注的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一现象的出现在实质上意味着自1949年之后村庄权力结构和政治文化的再一次变迁,变迁的方向与1949年至1976年期间所强调的革命化意识形态的精英筛选和评价机制是逆向的,但与这之前的中国大历史轨迹是吻合的,尽管并不是一种完全的复原。这其实也是在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1949年至1976年时段在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脉络中的殊异性。但我还是要特别说明,革命化意识形态的精英筛选和评价标准在新时期仍然留下了特殊的深刻印迹,以至于村庄的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仍然带有一定的革命化意识形态色彩,并且它们仍然也会对村庄治理精英的行为构成一种规范和制约的环境机制,这是我们在理解新旧不同时期的“富人治村”时所应该要注意区分的(传统时期更加重视富人治村的德治基础),所以,应该看到历史并不是在简单地循环,而是某种扬弃式的超越。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得以理解人们对杨宏军当选为村干部的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

[5] 韦伯认为,官僚制是根据合理化的原则组织的,职务与权限按照高低次序排列,其活动不带私人色彩。通过这种组织手段,现代政治和经济才可能有大规模的计划性和可预测性。所以,在他看来,官僚制是造成现代政体、现代经济、现代技术的一个特殊工具,它高于其他各种管理形式,正如机器生产高于手工方式。然而,官僚制的局限性在于它导致管理的非人化,即从公务活动中排除爱、恨和各种纯个人情感的特殊主义因素。(参见刘易斯·A.科瑟,1990)在这个意义上,官僚体制内的公务人员就只是执行公务的机器,而非有着特殊生活背景、思想和感情的活生生的生命个体。随着20世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建设”(state-making)进程的加深,作为一种体制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官僚制取代特殊主义的士绅治理制度成为乡镇社会的基本管理方式,从而也就使传统人性化的治理方式在呈现出日益规范化趋势的同时,也必然表现出非人性化的特点。然而,与上层和中层官僚制更多地是直接面对“事”(即无情感的文件),处理“事”的“事本主义”至上,而间接面对“人”(即各种特殊的事件—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处于最基层的乡镇体制更多地还是直接面对和处理“人”的问题,即将无生命感的文件传递转化为有生命感的行政过程。这样,其事体化的程序运作特点就更多地面临着各种特殊主义的“人本”问题的碰撞,这也就是许多乡镇干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常常处于“事本”与“人本”的情感冲突之中的一个原因。

[6] 在近年来流行的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诸多学者都设计了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双强”和“互赢”路径。例如,王旭认为,由国家倡导和推动的乡村中国的自治实践,是国家试图对付改革以来其在农村地区面临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双重危机的一种努力。他说:“迄今为止,这场基层民主实践在一些成功的地区产生了使国家和社会权力互强(mutual empowerment)的效果,即它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它表明了对新的社会力量的授权(empowerment),并不必然削弱国家管理社会的能力。”(王旭,1997)但我以为,作为一种理论预期或者政治实践的建构性努力,这本来无可厚非,而且是一个方向性目标,然而,如若以此作为观察经验的视角或某种前实证研究的既定结论,再反过来作为裁量经验的依据,则可能会影响到实证研究的可靠性。事实上,衡量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状况,不仅应从制度生成与发展的层面去思考,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特定关系—事件过程中的互动状态进行考量,只有在流动着的事件与过程之中,才能更为准确地完成对变动中的国家与社会及官民关系的考察。

[7] 上访机制就是现有体制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特殊的诉愿机制,这一机制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之中之所以一直占有十分独特的位置,既与帝制中国出于安全考虑而有意为民众预留一定诉愿渠道的传统有关,(参见应星,2004)也与1949年以来国家政权建设中行政权力独大(笔者将当代中国场域中的党权也视为广义的行政权)的现状有关。因此,就民众而言,当他们遭遇“冤屈”,尤其是来自基层政府方面的“冤屈”,而又自觉无法伸张“正义”之时,他们就可能会选择通过上访来向上一级政府诉愿,以求高层的“青天”能够拨云见日,越过“官僚主义”的层层阻碍为民申冤。而就中、上层政府而言,接待人民来访是他们倾听人民意见、了解民间疾苦、克服官僚主义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机制。(参见赵晓力,2005)当然,这只是就上访制度的一般功能而言,上访制度在不同时期的作用,其运作本身对各级政府及上访者本身的多重效应则是一个复杂得多的问题。在这方面,应星通过对大河移民上访故事的展示和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精彩的案例。(参见应星,2001)而随着小镇故事的延伸,我们将看到石场业主们也将运用这一机制来寻求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正是在这一过程之中,上访对当事各方的作用、效应等问题得到充分展露。

[8] 一个田野调查者经常会面临这样一种职业立场与伦理责任的冲突,使你不得不将所谓“社会良知”(如果有或者可以这样说的话)甚至是做人的真实都掩饰在一种被称之为“科学观察”的冷酷外表之下,而无法顾及被观察者的命运际遇所可能引起的对观察者自身的灵魂折磨与拷问。此时,我们可能不得不将同情心埋藏在心底而表现出一种职业的“中立”,这无疑是一种近乎残酷的选择。但是我知道,如果要将这种被称为“中立”的观察持续下去,而不被当事一方或另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放逐,甚或卷入某种麻烦,似乎也别无选择。从这个角度讲,一个田野研究者的确无法像一个记者那样去充分展现自身的“价值”“正义”与“同情”。但也如同其他同行所经常会遭遇到的困惑一样,(参见应星,2001;朱元鸿,1997)我承认自己在这样做的时候仍然无法摆脱这种职业的伦理困境。

[9] 这是我在石场关闭事件中第一次体会到业主们的“痞气”。在整个小镇调查中,我都有机会反复地体会底层群体(包括这些石场业主)在与政府交往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种种“不讲信用”的“痞”。对于这种“痞”的认识、承认和理解,对于当代知识分子可能会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在主流意识形态理论中,要么将底层群体塑造成创造历史的英雄,要么视为“历史的灰色背景”,或者根本就可以忽略不计的抽象符号的时候,底层群体在社会主流的心目中就要么是历史的发动机,要么是根本无须言说的“存在的无”。只有当斯科特以“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参见J.Scott,1985)来言说东南亚农民在与官府互动中的抗争技术时,他们才开始由一个模糊的“他者”逐渐地显现出自身的存在形象。“弱者的武器”所着重概括的是一种弱者生存的政治技术,我所指导的一位硕士研究生又以他的学位论文让我更进一步感受到底层农民在乡村政治场域中选择这一技术的依据——“不讲理就是讲理”的义理逻辑。论文述及湖北某地陈村水事官司中组织者一句“不讲理就是讲理”的“怪论”在激发群众斗志时所产生的巨大作用。作者指出:底层群体善于把自身的生存困境和不公待遇构筑成为危及社会稳定,使基层政府无法回避、推诿、拖延和敷衍的紧要问题,以富有诱导性的话语体系和诉求方式,包括身体性的诱导语言,动员和聚集民间力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问题化”的抗争艺术——“不讲理就是讲理”,迫使基层政府接招。在这里,“不讲理就是讲理”不仅是“弱者的武器”的运用依据,而且也是这一武器的绩效倍增器,它往往以“耍痞”“犯横”的方式,利用基层政府不愿意将问题闹大的心理,乃至于利用强者对弱者的同情和忍让,以“不讲理”的方式暂时地实现特定时空场景中官民力量的强弱互移,从而有可能迫使基层政府重视甚至解决农民提出的问题。然而,这种抗争艺术的使用也意味着农民将为此付出心理和道德的代价,改变其在世人心目中令人同情的弱者形象。但如若不这样,他们又似乎没有什么其他更好的选择,“组织化的努力只是一些学者的房中呓语,或者说他们根本就无视现实中权力的力量对比与配置”。所以,农民习惯于或者说也只能运用这种弱者的反抗力学来对抗基层政府,以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和起码的社会公正感。可以说,这是一种因贫弱而发展出来的斗争智慧,“这种斗争智慧虽然不一定能确保他们在与官府的抗争中取得胜利,却可以在特殊环境下使官府的治理失效,从而使对手和自己一样,陷入一种双输的局面”。(参见杨俊凯,2004;又见杨俊凯,2006)应该说,这位学生的分析是相当有见地的,尽管其中还有着某种绝对化和情绪因素。而我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基于质性观察而建立起来的逻辑在一种什么程度和范围内有效?什么情况下又无效甚至产生反向作用?例如,具体到石场关闭事件中,这种“不讲理就是讲理”的结果究竟会是小镇石场业主与政府的“双输”,还是人们已经惯常看到的“零和”结局,随着石场关闭事件的展开和深入,我们会看到它将以自身所特有的过程特征做出场景化的说明。

[10] 老罗的直率让我这个以研究村民自治起家的“学者”脸上有些挂不住。我怀疑自己前些年关于村民自治的一系列研究在他这个知情者面前是否能够经受住检验,尽管这样的怀疑并非就是起于此时,而且我还可以继续用老罗的话只是一种个体的经验或“地方性知识”这样的理由来继续维持自己的立场和心理平衡。但是,我不能不承认,没有一种作为“内部人”的体验,一个所谓的调查者是很难真正洞悉村庄选举的内部运作机制的。回忆既往的村庄选举调查,我也注意到在与村干部初次接触时,他们往往会大讲选举是如何按照程序去做,但当彼此熟悉以后,他们则会坦率地承认,其实选举之前对候选人的物色和掌控远比遵守程序更为重要。因为站在乡村组织的角度,考虑选举之后的治理远比选举本身更多。相对于前者,后者无非是一种赋予型的政治仪式,它的意义可能更在于一种追认,或者按乡村干部的话来说,是通过选举把组织的意志变为群众的选择。慢慢地,我便也能够站在乡村的立场上去思考这个问题。毕竟,在现实状况下,村治的逻辑不是依着选举,而是依着选举之外的另一套逻辑去发生和展开的,相对于这样一套逻辑,选举毕竟是在村庄日常生活世界(甚至包括村庄政治本身)中没有根柢的“外生之物”。所以,乡村领导所最为关心的,就只能是在这样一套逻辑支配下的选举后工作能否顺利、平稳地进行,乡村关系是否能够有效衔接,上级任务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以及既往的村治秩序是否能够继续稳定与延续等一系列事关村治目标能否达成的问题,而非以仪式牺牲内容的问题。因此,即使是村庄的民主化,也不得不服膺于治理的目的和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仝志辉提出“乡村民主的治理化”概念,其所指为村级选举的人选确定不以是否体现民意和依照民主原则选择而定,而是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对村庄治理的目标而定,决定这些人选的民主程序的贯彻程度也以是否会有利于治理目标的实现而定。(参见仝志辉,2001)不知仝的概念是否与强世功所分析过的“法制的治理化”呈异曲同工之妙?(参见强世功,2003)在这样一种逻辑下来实际思考选举程序与村治目的的关系,在操作中就只能选择事先物色和操控候选人的技术,以求得充分尊重民意、严格依法办事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选举的三合一目标的结合(这三点的结合是政府评价村级选举成功的标准)。而作为一个“转生为熟”的田野调查者,只有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的前提下也才可能去理解选举的操控技术在既定政治场域中的工具合理性,而非一味从政治道义的角度去进行评价。因此,随着对乡村调查的深入,我开始产生这样的想法:在现实的宏观和中观社会政治环境下,选举中的操控大概是使村治秩序和乡村治理能够维持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如果村庄选举真的到位,形成微观与宏观治理原则及村落政治与宏观政治的错位,我真的不知道对于村庄治理的达成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因为你不可能不去考虑乡—村政治与行政的接轨问题。因此,有的时候我甚至在想,是否正是“得益于”这种选举中的操控,目前的基层治理才得以维系?我这样说当然不是要从价值层面去否定选举,而是想提醒人们注意微观的村庄政治不可能脱离宏观社会的政治状况而单独存在和发展。如果两者根本就不能接轨,除非是改变宏观环境,否则,微观的村庄民主就难免不会为它的特立独行而付出代价。而如果宏观环境改变,微观社会又是否一定需要这样一种高成本的管理方式就可能又成为一个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同时也认为,从经验的角度看,作为由外部植入的一种制度和文化的民主政治的确很难自下而上地生成。

[11] 其实,不仅在双村和小镇,前些年,村干部与部分农民之间围绕税费征收与缴纳而展开的拉锯式博弈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后者将拖欠或不缴税费作为维权和利益表达的工具。面对农民这样一种越轨政治学或如类似于高王凌所称的“反行为”(参见高王凌,2006)的表达,村干部缺乏相应的惩治手段,只能“投桃报李”式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运用社区组织所掌握的公共资源,在欠款户要求村里为其办事时也祭出“相互拉扯”的撒手锏,将结清欠款作为办事和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这种权力运作技术其实是在公共组织缺乏有效制度化手段的情况下对非正式民间生活技术的借用。但这种借用在维系权力运转的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负面效应,即当乡村公共权威舍弃正式性的权威手段不用,转而借用一种具有很强特殊主义色彩的民间技术的同时,也就同时在使自己的权威形象民间化。因此,也可以认为乡村组织对民间权力技术的借用过程同时也就是自身公权地位的去公共化过程。

[12] 刘金海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探讨了农村集体所有制问题。他认为,1949年以后,农村土地在作为集体财产权利的形成与变迁中,国家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集体所有制,首先是一种国家意志(意识形态)的体现和安排,无论是最初的合作社还是后来的行政村,其对集体财产的占有、权力边界的确定与享用,也都是国家权力认可、赋予和安排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它本身就与那种社区个体成员经由市场和非市场行为集合而形成的集体财产具有根本不同——所谓集体所有制始终是以保留国家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为前提的。而且,在土地使用性质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土地这一集体资产作为“财产”也并不可能真正在流通领域体现,它只是一种理论形态而非经验形态的财产。(参见刘金海,2003)刘的研究对我有所启发,我以为,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从一开始就存在于集体财产权利中的国家主导性,在土地的流转中,农村基层政权实际上也就很难真正地让自己从所有者的主位中退让出来;也同样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形象地将村庄视为国家土地的代管者,而相应地把农民视作国有土地的经营者。进而言之,即使我们承认法律对农地集体属性的规定具有真实性,现行征地制度也在操作上否定了这一规定的实现,因为征地补偿所考虑的只是农作物的产值、土地附着物和劳动力安置等因素(暂且不论其所定标准是否合理),并未将土地属性转变后的地价增值因素考虑在内,从而在实际上否认了农民对土地收益权的完整拥有。例如,高勇就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就应当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参见高勇,2004)

[1] 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府,小镇政府内部设有许多科室,干部编制按科室分列。但是,除了政府办公室、民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等少数科室有相对饱和与恒定的工作量之外,其他科室的工作大多都是季节性和突击性的。所以,这些科室中的干部除了季节性地从事本业外,一年中的绝大多数时间实际上以挂村为主,而督促村里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则是其最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硬性的工作。所以,对绝大多数乡镇干部的工作考核,就主要不是看他们将本职工作做得如何,而是看他们的挂村工作,即征收任务完成得如何,这构成了乡镇干部所要面临的最主要压力。所谓以数量化考评机制为核心的自上而下的县—乡压力型体制,在存在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情况下,就构成对农业型乡镇干部最为核心的考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说农业型乡镇的广大干部一年到头都围绕着农业税的征收在忙碌和奔波,并不为过。

[2] 关于村干部作为“撞钟者”的角色和心理,是我首先在一篇学术随笔中提出来的,其所针对的是一种村干部角色的制度主义应然分析。意指村干部在既无法归属于国家科层化体制又不被村民所接纳的“双重边缘化”村治实态下,实际上无法扮演好他们本应扮演的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的制度性双重角色,而一定制度利益的存在,却又使他们当中的相当多数人不会轻易放弃其已经获得的职位,所以,他们实际所能做的,也就是充当一个无为的村庄秩序“守夜人”,并从中寻求其既得的制度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干部角色与行为上的最大特征是:一方面,不会有意怠慢行政任务;另一方面,要他们在操持村庄事务中竭尽全力也是不太现实,此时,他们运作村政的全部动力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于其作为一种中间角色所能够获得的实际制度性利益的大小。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便是缺乏发展的无为而治以及随利益而动的有选择性行政,这也许就是近年来中西部农村最为常见的一种村治景观。(参见吴毅,2001)

[3] 单纯以道义上的同情取代对底层群体社会特性之多重复合分析,是政治文化和政治研究缺乏成熟和理性的表现之一,而导致这种缺陷的原因,我以为与政治尚未进化到理性阶段有关。正因为现实政治中权力与资源的专一特征,官民矛盾就往往构成了民间社会和知识精英进行政治批判的中心,相应地,也就自然易于对社会政治上的弱势阶层怀抱单纯的道义性同情。结果,我们看到,政治研究往往都是激情式的批判有余而冷静的理性分析不足,受此激情化取向影响的政治发展战略也自然易于接受理想主义路径而缺乏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特征。可以想见,由于激情式批判和改革会对政治资源垄断者构成生存能力的挑战,结果往往被禁止或打压,而禁止和打压的结果又会再次强化政治道义性批判情结,从而使宽容的政治文化难于生成。如此周而复始,政治格局即始终在激愤与打压之间来回摆动,理性、中庸与宽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格局始终难于呈现,故而并未摆脱从宰制到反抗的二元困境。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韩俊领导的课题组所做的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区、外商投资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而据中国改革杂志社近两年直接接触到的投诉、上访案例看,即使是与土地溢价悬殊巨大的征地补偿款,农民最后也不一定能拿到手。对此现象,中财办副主任陈锡文概括为“拿别人的地,发自己的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教授算过一笔账,从“一五”开始,农民通过剪刀差为国家的工业化做出了30万亿元的“贡献”,农民在土地的收益上又为城市化做了近30万亿元的“贡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做过一个比喻:“正在崛起的中国,形象多少有些畸形。有两块胸大肌特别突出,一块城市房地产,一块出口加工。这两块胸大肌之所以发育超前,是因为把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农民工的剩余劳动力及社保扣除当成丰乳剂,抹在了上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刘守英指出,按照《土地承包法》,农民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但同为法律的《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时候,农业用地要变成城市建设用地,国家要将土地由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时给农民一定的补偿。结果,在农地的使用和非农化转移问题上,农民实际上面对着两套相互矛盾而又互不衔接的法律,许多由征地引发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与两套相互矛盾的法律有关。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依靠城市化战略实现财政收入增长则是其热衷于土地开发的制度诱因。这些研究都为我们理解征地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的利益紧张提供了更为宏观的背景。(参见王平等,2005)

[5] 这里的“刁民”可以被视为胆大妄为、敢与政府作对者。有意思的是,对于这些“刁民”,不同的话语体系可能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例如,在乡村干部的眼中,这些人是违规者,是“刺儿头”;在循规蹈矩的农民眼里,这些人是爱闹事、不安分守己、道德不完善的“大社员”,即农民群体中的边缘性角色;(参见吴毅专著,2002)而在媒体和一些学者的眼里,这些人则可能是底层正义的化身和农民意见领袖。这里的确有一个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的标准问题。站在维系既存秩序和道德的角度,村干部多会对这些人持否定态度,并相应地对其他评价标准有所保留。例如,秦家畈村的老罗就不止一次地对我说过,知识分子的位置站错了,如果这些人的形象真像他们所说的那么好,为何村组干部里没有他们?所以,老罗认为,真正的乡村精英还是那些有理性、在体制内活动并遵循体制游戏规则的人。老罗的话不一定都对,例如,要守体制,首先就得细究体制本身的公正性,但的确又是富于启发和反思的。排开纠缠不清的意识形态评价,从工具理性出发,考察古今中外一些激进的政治与社会运动,我们会发现,其核心集团多是由富有激进政治理想的青年知识分子和这些底层社会不安分守己者(边缘人物)构成的,而一般对既成体制规范持认同态度的精英阶层和社会主流,如无特殊原因不大会卷入。这就促使我们重新去思考不同乡村精英的类型及其在不同社会时态下的不同作用这样一个带有更为根本性的历史评价的问题。其实,视野更为广阔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例如,勒庞在其研究法国大革命的著作《革命心理学》中,就对革命者的各种社会构成及其心理基础做了冷峻却不乏深思的研究。(参见勒庞,2004)当然,指出这一点并非是要以单纯道德的标准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而是相反,想要对促成社会行为的人的道德基础做出更加场景化的复杂理解。

[6] 调查发现,一般农民并不惧怕政府和乡村干部,却畏惧地方黑恶势力,因为前者终归是正规的权力象征,有起码的行为规范,而随着全能型政治治理结构的解体,政府与村级组织又已经很少能对农民的日常生活施加制约性影响,而后者却与不可捉摸和把握的阴暗罪恶与恐怖想象相联系。因此,在一些棘手的工作中,当村干部无法说服农民配合却又找不到其他更为有效的制约手段之时,也是有可能利用地方黑道来压服农民的。一些干部甚至还认为这一招很灵,“道上的伢们一出动,农民马上就老实了”。由此也可见,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传统地方秩序的崩解和正规权力规范在治理中的失效,灰色势力在地方秩序的建构方面开始发挥比较复杂的作用。一些学者由此推断出农村基层组织黑恶化的结论,但我认为,虽然不排除个别地方农村基层组织黑恶化的问题,但借用黑道(灰色势力的表述在这里可能更为准确)参与地方秩序建构这一问题的更为普遍的原因,主要还在于乡村政权和组织存在着的正规化治理能力的短缺,致使基层组织缺乏有效手段去完成由体制所传递下来的繁重的科层化任务。这一点在传统乡村社会也从来都是存在的,虽然应该解决,却不应以危言耸听的方式进行“学术”式的恐吓。以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对复杂的社会问题做出阶级斗争式的理解,如若仅仅停留于学术层面倒也无大妨碍,一定情况下也有助于传递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激愤式忧思(尤其是在一个言论日益开放的社会),但若以此作为设计社会改革方案的依据,则会对社会选择做出误导(尤其是在一个言论尚未完全放开、对信息的获取和评判存在严重不对称情况的社会)。

[7] 所有我调查过的人对此都持几乎相同的看法,使我不能不去思考这一现象的范围和普遍性问题。但遗憾的是,在整个小镇调查期间,我都无法对此展开一个亲身的观察体验或者如社会学所要求的起码的统计分析,因此,我也无法对此展开相应的学术上的推理分析。我只能说,这样一种盖然性的推论成为从官到民再到商的所有情况介绍者的共同叙说话语,也许至少说明了此类现象可能的确已经成为乡镇中人的一个共同生活体验。而它向我们所展示的,显然是不为城市白领阶层所熟悉的另外一重社会世相,这似乎也是中国转型社会所经历的结构性断裂在城乡地域空间上的一种表现。

[1] 在小镇与叶桦租地纠纷这一故事的发生、展开和结束,包括叶桦本人在故事接近尾声时悄然返国的整个过程中,作为故事解读者的我都始终无缘与他相见,因此,我无从亲自去体验他在这一过程中所曾经历的那种复杂的心理变化。然而,从我所看到的他写给小镇政府的信以及他的委托人贺志伟自始至终代表他与政府的交涉之中,我又的确能体会到他从最初得知这一消息时所表现出来的激愤和寸步不让,到面对现实,以商人的精明运筹帷幄,充分调动各种资源,重构事件的发展逻辑,并在交手中逐渐占据上风的用心和智慧。

[2] 在福柯看来,权力不是一种固化的支配关系,而是支配者与被支配者双方在相应关系网络中所实施的一系列战略的结果,是一种生产性的实践。这种实践一方面作为事件,通过社会机体的各个不同局部,体现为形形色色的策略和技术;另一方面作为关系,编织出一张网。“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而不是读解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它的模式应该是永恒的战斗,而不是进行某种交易的契约或对一块领土的征服。”总之,权力不是支配者获得或保持的“特权”,而是其战略位置的综合效应,并且也是由被统治者的位置所展示的。(参见福柯,1999:28—29)因此,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就充满着权力强势和弱势之间的交互作用,这种交互作用充满了冲突、斗争、不稳定、机变甚至于权力关系的颠倒。也正是在这种交互作用中,支配者与被支配者不断地创造出他们在特定时空断点中的复杂关系。而从围绕叶桦租赁土地纠纷和洲头土地开发而展开的一系列官民博弈来看,我们也发现,官民之间的博弈的确如福柯所揭示的那样充满着复杂的机变,而完全不像我们一贯所想象的那样呈现出某种固化的一边倒状态。

[3] 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之于中国和西方的效应可能十分不同,中国现代法制的确立是伴随晚清以降国家转型及合法性的重建而发生的,甚至其本身就是这种转型与重建的一部分,因此,它实际上是一个自外而内与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的过程。(苏力,2000)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法制与传统民间习惯(即如苏力所说的一个民族的生活所创造的“法制”,而非由外部所移植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制”)难免不处于相互隔膜之中,惯常意义上的民—民互动和官—民互动所依据的实际游戏规则,不是基于典章制度的规定,而是基于关系、人情、面子甚至口头承诺等。只有当这些因素因为某种原因被改变而处于失效状态时,人们才不得已会去想到要求助于由法学家所创建的(移植的)法律的援助。在这个意义上的求助自然是而且也多半只能是功利的而非基于生活和文化惯习的。

[4] 由于行政权力独大仍然是现行权力配置的基本特征,因此,当民众与基层政府发生利益争端,或他们认为遭受到基层权力组织的“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自然就是寻找上一级党政组织进行“诉冤”,以求得“正义”伸张,而非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即使到法院上访,也往往只是寻找“青天”的一种附带行为,而非寻求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所以,应星所说的中国人更愿意将司法问题政治化、将上访视为解决官民争端的主要渠道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参见应星,2001:366)。在这个时候,上访诉苦而非司法诉讼,往往会成为再生产国家合法性认同的一种更为普遍被选择的手段,而政府各级信访部门的设置也从体制上适应了这种需求。所以,上访其实是与我们这个体制及它所倡导的文化相一致的行为。上访看似一个民告官的过程,看似挑战了基层政治或行政权威,看似制造了地方的稳定问题,但在一个更大的层面上可能恰恰会再生产体制和相应制度文化的权威,让上访者感受到公理和建基于正义的权力秩序的存在。这也正是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官民双方都不愿放弃这一看似存在问题而实则便捷和安全的沟通渠道的一个原因。关于农村上访的个案实证研究,还可以参见郑欣的作品(郑欣,2005)。

[5] 如果不能够很好地理解这种区隔,将导致我们对乡村官民矛盾持一种过于简单的制度主义看法。事实上,这种简单化的制度主义视角在近年来的乡村研究中有较大影响。我们看到,一些学者或者以某种耸人听闻的观点分析当前农村的干群矛盾,或者将局部矛盾概括或凸显为基本趋势,或者视农民的心理宣泄为行动信号,或者将个别地方的现象概括为普遍具有的关系模式。应该指出,这种简单化的做法与掩盖矛盾、粉饰太平一样,对于社会舆论的形成和公共政策的分析与制定都可能产生误导,因为绝大多数的局外人(包括一些政策研究与制定者)未必有条件亲身去体验乡村实情,他们只能消费这些情绪化的片断信息,并据此形成自己对当下乡村社会政治关系同样可能是具有情绪化特征的判断。情绪化的信息供给与消费虽然容易引人注目,但也会诱导社会激进或民粹主义意识的形成。故而,作为一个关于乡村社会的深度调查,我以为有责任将事情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尽可能详细地予以展示,而这种展示本身即可以具有理论解构与建构的意义。

[6] 根据谭同学的研究,乡镇司法所的兴起与上世纪80年代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宏观社会背景有关。80年代末,首先是在沿海地区的乡镇政府中创建了司法办公室,下设乡镇司法所,并由司法办公室直接管理。这一举措在80年代中期得到中央的肯定,之后乡镇司法所的数量迅速增长,成为一种体制性的设置。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司法所主要承担的职能有: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说明的是乡镇司法所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关系,后者是由司法助理员和部分聘用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组织,其性质对应于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不属于政府系统,在业务、人事、财务上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前者则是乡镇政府的一个机构,其人员占用司法行政编制或者地方行政编制,称为“司法助理员”。但两者的关系又紧密相连,司法所指导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法律服务所的所长一般也由司法所所长兼任,在许多地方,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参见谭同学,2004:74—78,又见谭同学,2006)

[7] 在论及陈向辉和陈同年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小镇司法所冯所长对我讲过的几句话迄今令我印象深刻:“解决乡村土地纠纷的最好办法未必是通过法律”,“处理纠纷合不合法不是最要紧,最要紧的是要能够理顺摆平”,“干部将农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推给法律其实就是撂挑子”。乡村调研的经历告诉我,这几句话里的确包含了符合乡村实情的道理。由于农户之间土地纠纷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有的由于国家政策多变,有的因为土地流转之初缺乏规则和契约保护意识,有的由于契约约定含混不清,有的则由于经过多次转手,多家矛盾相互纠结,年代久远,已经无法理清(参见朱冬亮,2003;王甲午、曹颖,2005)。结果,许多案子最后也不是法律所能轻易了断的,棘手纠纷多有经法庭审理之后又重新发回乡村建议通过调解解决的。结果,事情绕了一大圈儿,当事各方费时费钱伤感情,最后还是面临正文中所说的“石头飞上天最终还要落回地”和“事情发生在哪儿还得归哪儿解决”的局面。正是基于对事情复杂性的理解,一般有经验的农村基层干部会建议纠纷各方慎言官司,而选择各让一步、通过调解解决的办法。而基于亲缘或地缘联结等多种不可回避的原因,通过各让一步调解解决在当时尽管未必能够令各方完全满意,但是因为当事各方维持和保存了相互之间的面子和人情,从长远来看往往比单纯通过法庭判决的效果更好,这即是熟人社会中村人在解决诸如土地的矛盾和纠纷时所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因此法律在此时是可能会遭遇其效用的局限性的(关于法律被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替代的情况,还可参见徐昕对有关华南民间收债案例的研究。徐昕,2004),并且也的确未必是最好的选择。

[1] 在中国政治与行政的运作中,政治与社会的稳定是上一级政府衡量下一级政府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里的稳定有其特定的内涵,即无目标指向政府的闹事事件、群体性上访和其他突发事件等。稳定作为一项政府工作目标被特别强调,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随改革开放进程而出现的一些政治不稳定因素相关,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90年代以后,中国政治进入一个以行政发展替代政治发展的时期,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政治稳定也作为一项特殊的目标被反复强调,在一段特殊时期内,甚至提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这一目标转换为行政考量指标,可以被形象地表述为“为官一方,保一方平安”。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老虎尾采石场纠纷中地方及基层政府和石场老板之间的博弈逻辑是很有帮助的,一定程度上,博弈双方均以此作为计算自己及对方行动目标与范围的底线原则。就政府方面而言,他们既不想石场业主们将事情闹大,例如,出现群体性上访,以被上级指责为没有能够确保一方平安(有无群体性上访是作为衡量稳定工作是否做好的一项重要指标存在的,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和基层政府不愿意在自己的辖区内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于这种忧虑,在一些地方也就有可能出现如于建嵘所说的地方或基层政府为了抑制上访的增加和升级而采取各种手段控制上访甚至对上访者实施打压的现象。参见于建嵘,2005),又不想向业主们让步,实施补偿;另一方面,石场业主则既通过群体性上访等方式向区、镇政府施压,逼政府做出可能的让步,却又不愿意真正去碰触“政治稳定”这根红线,将政府逼到没有退路,转而实施高压的地步。双方实际上都是在围绕着“政治稳定”这个雷区跳舞,即既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要尽可能地不去触雷。

[2] 罗伯特·A.达尔(Robert A.Dahl)依据人们对待政治生活的态度,将社会成员划分为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和有权者四个部分。他认为在一个社会内,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政治冷漠、不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是无政治性的。达尔从六个方面分析了人们不参与政治的动机:其一是“不期望从政治活动中得到报酬”;二是“如何选择差异不大”;三是“不相信自己的参与能够改变结局”;四是“认为自己不行动,结局也会满意”;五是“缺乏关于当前问题的知识或技能”;六是“参与的障碍大”。(罗伯特·A.达尔,1987:133—137)达尔的分析主要是基于对多头政治体制下人们对政治的态度做出的,如果我们将分析置于21世纪初的中国乡村社会,这一情况就更为普遍。就此一时期的中国农民而言,他们在经历了上个世纪泛政治化的激情与癫狂之后,又重新回落到相对远离政治旋涡中心的平和与世俗化的生活节奏之中,日复一日的生产和生活重新成为支配农民心理与行为的基本逻辑。与这一基本逻辑相比,诸如村庄选举等焦点性事件无异于热闹的村落节庆仪式,而远非村庄生活的主流,即使如一些村庄突发性事件,也不过是平静的乡村社会中偶尔掀起的浪花。从这个角度看,作为一种现象,村庄与农民的“无政治”可能是此一时期的一种更为常态化的时代政治特征。(参见吴毅《无政治村庄》,2002)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也并不将农民的“无政治”状态等同于不懂政治。其实,20世纪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早就已经深深地积淀于农民政治文化结构的深层,一旦遭遇突发性事件,他们还是有可能习惯性地重拾能够寻求到的政治资源和能够实际运用的政治技术来表达自身的意愿的,这就是较为普遍的“无政治”状态与局部性焦点事件频发并存的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要深刻理解与把握此一时期中国乡村底层政治的特点,就要注意并理解农民政治行为特征中的这种两面性,只关注或强调其中一点都是片面的。

[3] 作为一种延伸性讨论,这里不能不涉及对李连江、欧博文在分析农民维权活动时所提出的“依法抗争”,尤其是于建嵘所提出的“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的认识问题。“依法抗争”的解释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论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中提出来的,其指涉范围也包括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用来说明和分析农民运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的政治经济权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的特点。李连江等人认为,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兼具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特征,而就其过程和结果看,“依法抗争”又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为完全的政治参与。它的特点是利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作为解决问题的诉求对象,是关乎一定的具体“事件”和利益的抗争,基本形式表现为上访。(参见李连江、欧博文,1997)而于建嵘认为,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维权抗争已经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阶段,即直接以法律作为抗争武器,通过将矛盾和问题直接诉诸“立法者”的形式进行维权。于建嵘还分析了当下阶段“以法抗争”的诸多特点,例如,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抗争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特征,形成了初步的制度化决策机制,具有了层层推进的梯次性抗争目标等等。(于建嵘,2004)应该说,作为对农民维权活动的现象性归纳,这两种解说各自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力,但是如果想进一步将其作为具有相对普遍性解释效用的理论框架,它们又均有需进一步精确化的必要。例如,在当下中国农民已经有了较明确的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笼统地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均等同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就有些不太合适,进而也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对具体的维权事件—过程特点的解释。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小镇石场纠纷中,业主们就能够十分清楚地区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也是有意回避使用法律(至少在行动层面上是这样),而选择走政策维权的道路。所以,我以为在法制建设至少在制度和文本层面迅速推进的情况下(即“送法下乡”的情况下),作为理论解释框架,首先应该明确地将“依(以)法抗争”与“依(以)政策抗争”加以区分,以使其所指更加精准。而事实上,基于不同考虑,在维权活动中回避法律选择上访仍然是农民在现阶段进行维权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不对不同的抗争类型做出明确的区分,也就无法凸显维权活动的时空特点。其次,两种解释框架将农民的抗争明确定位为政治行动,可能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问题。尽管农民以任何理由进行的维权活动都会直接和间接地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而且我们也不否认农民直接进行的政治性维权活动有增加的趋势,但是,根据我的调查,在一些具体的维权活动中,即使纯粹出于策略性的考虑,农民可能也会自觉地注意把握和区分政治与非政治的界限,只要有可能,他们一般也都不会去碰触那些可以被称作是政治的问题,而且,这种把握和区分往往是其维权活动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指出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当前农民在维权中的行为特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不能因为维权抗争的对象是地方和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就简单地将农民的抗争行为泛化为政治行为,许多问题尚需要做进一步的区分。最后,于建嵘将1998年作为农民维权活动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一个时间性区分标志,我不知道他所依凭的理由是什么,在他未进一步做出有解释力的说明之前,我更愿意将他的看法视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性眼界”,而非对普遍性情况(即如他所说的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的理解和概括。我以为,对普遍性情况的不同估计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我们对当前国家和农民整体关系的判断,进而会影响到相应对策措施的拟定。

[4] 当乡村干部们在履行有难度或自己不一定认同却又必须执行的上级决定时,总会说“这是一种政治行为,没有办法的”。意思是说并不是我们要与你们为难,这都是上级的决定,非服从不可的,你们也不要埋怨我们。在这里,“政治行为”实际上相当于韦伯意义上的科层化行政行为,相当于一种不容商量的行政指令。将非执行不可的行政任务说成是“政治行为”,除了干部们不愿意因为公事而与私人结怨,有意要在公事和它的执行者之间画出一段距离的考虑之外,进一步讲,也还与他们对这类行为的合理性认定有关,这是十分有意思和值得思考的。在长期的底层行政和人生经历中,乡村干部对于什么是政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验。在他们看来,凡是涉及权力、上级意志和政府非办不可的事情就是政治。所以,政治对于下级而言就意味着执行,即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哪怕在执行过程中会对政治行为所指涉的对象带来某种伤害和损失也是必须去做的,并且是与具体执行者的主观意志无关的。可见,“政治行为”这个词在特定的语境中既显现出了乡村干部对待权威的态度,也表达出他们与这种权威的距离感。向“政治行为”的承受者明示“政治”与它的执行者之间的这种距离感,其实也是乡村干部在任务越来越难执行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以免农民将矛头指向自己。

[5] 像老罗那样以两面态度对待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是村干部在与乡镇干部交往中的又一行为特征,这一特征在乡镇以上的正式行政层级中比较少见,在乡村之间却属常见现象。既然一方面村干部的去留与待遇在制度安排上已经不完全由乡镇控制,村干部也不可能通过职务上的勤勉进入政府干部序列,另一方面他们却又希望能借乡镇权力之力长久地留在村庄政治舞台的中心位置,以获取职务连带性效益,那么,他们自然就既要为自己保留一定的行动自由,不会事事听命于政府,又要充分利用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the cultural nexus of power)(杜赞奇,1988)来维持与乡镇干部,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私人关系。这其实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将公私相连、以公共资源搭建私人关系平台的政治游戏,也是村干部基于对乡村关系特质的认识而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这一理性选择刚好与乡镇干部通过交朋友、套近乎的方式寻求村干部对乡镇工作支持的理性选择相结合,构成了当下乡村干部之间人际关系上下互动的一个完整链条。

[6] 那位镇干部说“诱民致富”与“逼民致富”在实质上一样,也是为了制造政绩和形象工程的需要,这我当然可以同意,但又总觉得好像还没有把问题的实质点透。作为一种常识,我们都知道为了政绩而牺牲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对上负责的压力型行政体制所不易克服的痼疾,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不妨认同“诱民致富”是“逼民致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但问题是,何以会出现这种“富民”形式的转换呢?这似乎正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去思考和解释的问题。那么,沿着此种思维路径,透过对“富民”方式改变的思考,我们似乎可以由此改变对于政府与农民互动博弈中的一些传统观点的看法。因为在一个被我们习惯性地嵌格在“强国家—弱社会”官民互动视野中的基层乡镇政权在“制造政绩”时(暂且就依照那位干部的讲法)居然都不得不十分被动地屈就于它所治下的农民,这在过去可是一个无法想象的问题。人们可能会解释说这是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制性政策约束使然,这样讲也不错。但大量的观察使我注意到,在中央政府的强力约束之下,基层乡镇所丧失的又岂是“逼民致富”的能力?也许它同时还丧失了自身的部分治理能力,前述若干收税案例中政府依法征税能力的低下就是一个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指标。我当然不是说中央政府造成了此种状况,但是否可以认为中央政府的硬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使乡村治理在近年逐渐积累起来的问题以一种更为原生态的方式暴露出来了呢?也许这样分析问题才是更加全面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方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已经陷入要么依靠强力及相应的越权和越线维持,要么处于无能境地,要么干脆只能以对农民“收买”和“行贿”的方式来实施这样一种多重困境之中。由此可见,“强国家—弱社会”的图像在特定的乡村场域中未必是对官民互动博弈状况之“地方性时空”特征的准确描摹,在一些时候,乡村治理和官民博弈的新特征用“弱国家—弱社会”状貌的双向并存来解释可能会更加准确,即基层政权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的不断流失未必导致人们所期望看到的“官权退民权进”,相反,实际出现的可能更主要是一种民权未进状态下的官权式微,这种单向度的官权式微向人们所展示的实质上是政府有效治理能力的缺失。由此,我们才可以进一步去理解被人们所戏称的基层组织在无法做“坏事”时候也很难做“好事”的奇特现象,也才可以理解为何政府在“制造政绩”时也必须屈就于其治下农民的原因。

[7]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自己也悟出了武镇长这句话中所蕴含着的深刻道理。但凡在涉及与政治和政绩相关联的任务上,经济的计算往往都得服从于政治的考虑。在这个时候,人们首先要计算的不是经济上的收益,而是政治上的获得,是算政治账,而不是经济账。这里的政治所指涉的也已经不单是让农民致富,更为根本的还是地方主要领导主抓的中心工作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既然如此,自然得全力以赴,不惜代价,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经济利益服从政治利益,小损失服从大收获。只有站在这个角度看问题,一个乡镇领导才叫作有高度、讲大局、讲政治。与这个高度、大局和政治相比较,花多少钱就都是技术和行政层面的问题。况且,考虑到在数量化考评机制之下各个乡镇之间还要讲贡献、比能力、比排名,你不讲政治别人也要讲政治,那么,对于一个乡镇领导来说,做出类似的决定也就更是可以理解的。

[8] 如果从一个更为宏观的背景上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和国内统一市场的日益完善,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经济大转轨时期留给乡村企业白手起家的空间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由此也就决定了发达地区及发达企业愈是发展,后进地区与新兴企业的发展空间就愈是狭小,因此,广大内陆农业型村庄走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道路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就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能够明白范家坝村的发展困境。进而言之,就中西部地区普遍面临的情况来讨论,如果缺乏十分特殊的机遇,一般农业型村庄几乎不太可能重新去复制20年前乡村企业大发展的奇迹。但现有关于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多半都集中在人才、资源、观念、政策、体制等就事论事的层面上,少有从跨地区宏观市场结构与资源配置的角度着眼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疏漏。其实,当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卖方市场转变为结构性过剩的买方市场以后,现有的宏观市场结构特点就必然会构成对以后的市场配置状况变化的影响,如果再考虑到我国工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所处的位置,这一影响就会更加明显。

[1] 费孝通提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即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的观点,这种熟悉表现为村民拥有与生俱来的共同的地域、经济、宗族、人际和公共文化生活空间。在费孝通的所指中,“熟悉”的社会多是以自然村落为地理区划的社区,(参见费孝通,1947)针对于此,贺雪峰则提出由“规划性社会变迁”所导致的,由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所构建的,以现代行政村为区划的村庄社会是一个“半熟人社会”。之所以称为“半熟人社会”,是因为他认为在这个区域内的社会成员虽然拥有共同的政治—行政空间,却可能缺乏共同的生活空间。(参见贺雪峰,2000)但是我认为,无论在费还是贺那里,“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的认定都主要是从普通村民的交往范围而非从地方精英的交往范围出发的,如果以乡村地方精英的交往范围来看,即使将行政村视为半熟人社会都过于狭小,因为这些人的日常交往结构显然比普通村民更加宽广。以我对小镇的观察来看,对于这一阶层而言,乡镇是划定“半熟人社会”的比较合适的空间范围,因为整个乡域层面,包括镇街的经济与文化精英以及乡镇干部和各个行政村的干部都在他们的交往范围之内,所谓乡村社会的权力与文化网络,就反映了这样一种交往结构。对此,张静也做过类似的分析。(参见其著作《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2000)

[2] 晚清以降,国家的种种现代化制度建构所导致的较传统社会时期更为强烈的对地方资源的汲取,往往是导致近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矛盾激化的一个焦点,并且成为反体制者用以成功降低政府合法性努力的一个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理由。1949年之后,这种汲取其实不仅没有改变,反而不断增强,只是得益于革命成功为新政权所带来的具有神圣性的强大合法性基础,才使得汲取在一个时期内基本上没有以牺牲政权的合法性基础为代价。但是,当告别神圣化革命的时代之后,政权基础的去魅化却又使得1949年之前的相同矛盾重新摆在人们面前,只是由于意识形态的翻转,让人们不再以“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之类的解释工具去解读当下的问题,而是借助于某种更为传统的解释框架,将因汲取和逃逸所产生的矛盾归结为地方政权违背中央政策和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结果,从而造成解释上的诸多断裂。其实,我们若能重新建立理解的模式,将阶级斗争的视角转换为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汲取”与“社会逃逸”之间的张力与利益之争的视角,转换为国家在进行资源汲取时受制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而未能同时处理好社会对于这种汲取的合法性认可的视角,那么,不仅当下的矛盾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理解,而且对自晚清以来的各种类似矛盾也都能够进行更加贯通性的梳理。

[3] 翟学伟用“日常权威”的概念来表达中国社会生活中由人际关系所产生的特殊影响力。他认为,这里的“日常”既是一个限定词,即表示该权威来自日常生活,而非制度乃至传统规范的安排,又不单是一个限定词,即表示该权威是因社会交往的特殊性而产生的,所以,它的表现和运作范围并不限制在日常生活范围之内,而是可以渗入政治、军事、革命等活动中,并对这些领域中的人际活动产生影响。他认为,中国人对权威的运用不是单单通过研究制度规定就能够看清楚的,甚至可能我们越关注制度,就越看不到个人的权威在哪里;相反,如果能够越过制度规定而进入社会互动的层面,越理解个人参与的社会互动,也就越能看到此人的权威在哪里。(参见翟学伟专著,2004:44—45)无疑,刘涛此时运用亲情关系来完成一般乡镇干部难以完成的征收任务,可以被视为是对“日常权威”的一种运用,因为无论刘涛对其亲戚的“勉强”或是亲戚对其权威的服从,都不是基于正式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可以理解的,而只能被纳入亲情网络之中,在亲戚之间“面子”的相互赠予中得到解释。

[4] 学者们一般都已经注意到,与许多别的社会不同,中国的社会关系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流动的、以个体为中心的社会网络连接而非凝固的社会制度支撑的,因而礼物馈赠和其他互惠性交换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改善、维持以及再生产人际关系方面更是如此。这方面的一个研究可以参见阎云翔对礼物流动所做的详细讨论。(参见阎云翔,2000)本故事中刘涛虽然是在执行征收的公务,但他同样十分清楚地知道,村民对他的配合并非是基于公民对纳税意识的自觉认同或者对他作为政府干部而产生的权威服从,而只是基于彼此是亲戚这一面子上的给予,即实质上是基于面子而不能不送给的人情。而人情总是基于交换才得以成立的,诚如一位学者所说:“有交换关系或恩惠关系才有人情关系,没有交换关系就没有人情关系。”(翟学伟论“人情”,2004)所以,刘涛在接受这样一种面子即人情之礼的馈赠之时,也不能不回之以礼,哪怕他仅仅只是做出一种礼仪姿态上的回赠,而不能摆出一副心安理得、安于享受这种馈赠的无动于衷,在这方面,刘涛所遵循的仍然是一种互惠的原则,可见,“日常权威”的生产和维系也是需要人情与面子的互动的。

[5] 双村的经验也表明,一些被称作“大社员”者往往曾经担任过村组干部,因为下台而与台上的干部结怨,从村里工作的助手变为工作的阻力。由于这些人当过干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懂得国家的一些法律和政策,在与村级组织的纠缠中就总能寻找到某种“道理”,并且往往能做到越线而不犯规,置组织于被动地位。所以,在乡村干部的眼里,这些人比一般不配合工作的村民更难对付。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若非因为干部的年龄、健康因素,有明显的违规行为,或者一个地方的矛盾已经特别激化,村组班子无法正常运行,无论是村里还是乡里,在调整村组干部时就总是强调以稳定为主,一般不会轻易考虑更换干部(包括经过民主选举形式所进行的更换),以免给日后的工作制造对立面。地方上流行的一些顺口溜就反映了乡镇干部对频繁更换村干部所产生的畏惧:“换换换,始终不敢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换了反而多一个麻烦。”“宁愿打发十个农民,不愿打发一个干部。”(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02:224—225)不下乡的学者,不明白其中的复杂道理,往往只知道用一套村组选举的民主话语来解释此类现象。其实,在现实的村治环境中,选举并不能解释多少村组干部更迭的原因,反而是这样一类出于实际治理需要的不上台面的“潜规则”在支配着作为制度性输入的村庄选举。

[6] 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发现此类现象在其他地方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此,有人称为是在给“财政注水”(刘健、林嵬,2001),有人则称之为是“财政虚收”(涂咏梅,2000)或财政收入“虚胖”(戴益民、张中彬,2000)现象。对于此类现象形成的原因,一般都认为从根本上看是由于追求政绩指标的干部考核制度所致,即所谓“乌纱帽逼出高指标”。而从具体操作上看,以基数加增长下达财政收入计划的方式,刚性的财政支出、以支定收,带来刚性的财政收入计划等则是导致此类问题的具体原因。可见,这不是一个仅仅从经济学或财政学方面可以解释的现象,也不是单纯通过某几项财政体制和政策改革即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它本身就是与自上而下的权力配置机制以及由此导致的相应的自上而下的政治—行政压力型体制相伴生的现象,是一种非经济现象。只要这种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格局和相应的政治—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不发生变化,也就难以根除此类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能够理解为何地方和基层政府领导一方面会清楚地知道这是一种为追求政绩而有违实事求是精神的做法,另一方面却又照旧会千方百计地去展开财政收入增长竞赛的原因了。因为在明知无法改变现状、谁做谁得利、谁不做谁吃亏的情况下,最为常见的就是这种一方面自责另一方面又积极跟进的“明知故犯”行为。如果说这种“明知故犯”会对经济工作和公共决策造成损害,那也不过是为了确保相关利益的获取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在这里,仍然是非经济的考虑决定经济的绩效,即它不是一个能否意识到好处与弊害的问题,而是一个利益的权衡与取舍的问题。

十一

[1] 在理解乡村社会的官民关系时,“官强民弱”“官民互强”“官逼民反”等都是一些现存的解释模式。但是,“官民互弱”,即官民博弈中双方均无法以制度化和规范性的方式与对方打交道,以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得不以非规范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却可能是当下阶段一个十分常见但学界思之甚少的现象,而我以为这种现象实际上反映了转型期乡村治理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的民主与行政科层化层面的政府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双弱并存的状况。前一个因素决定了农民进行制度化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的机制缺失,迫使他们有可能会选择违规性表达和违规性维权,而后一种因素却让我们看到了政府贯彻与整合能力的低下,如若遭遇抵制,便往往只能诉诸“蛮力”强行达成。于是,官对民以非或民对官以非往往成为此一时期官民博弈中的一道常见景观。面对这种现象,去追究具体过程—事件中的谁是谁非或谁先“以非对非”,虽然会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却无益于对此类问题的一般性学术理解,因此,我们显然还应该进一步去体会由这种“刁民对恶政的双向互动”所传达出来的理论意蕴(我知道肯定有相当多的人不会接受我的观点,他们更愿意仅仅把问题归结为基层民主的缺乏,只愿意承认官“恶”而绝不会容忍承认民“刁”;或者即使承认,也把原因与责任推给官,但他们恰恰忘了一个社会中官民关系的特质其实是官民双方互为适应、互为依赖和相互塑造的)。它实际上是在提醒我们,分析基层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时不应该单向度地看问题,思考乡村治理的改良应该从政治和行政两个方面入手,即必须同时强调基层民主建设和乡镇行政能力培育的意义,而非简单地以前者替代后者或者反过来以后者替代前者,也就是说,这其实是一个既涉及民主健全又涉及基层政权行政建设的问题。但目前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一方面基层民主的发育远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在无法变革政治权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情况下以行政机构改革(它的核心是减员增效)来替代政治体制改革,结果,政治发展未见成效,基层政权的行政、公共品供给与生产能力却有可能遭到削弱,(参见赵树凯,2005;秦俊波,2002)造成我在第九章的注释[6]中所分析的状况,即“部分地方的乡村治理实际上已经陷入要么依靠强力及相应的越权和越线维持,要么处于无能境地,要么干脆只能以对农民‘收买’和‘行贿’的方式来实施这样一种多重困境之中”,从而造成民权未进状态下的官权(政府的基础性治理能力)式微,这可以说是当前农村部分地区治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2] 如果超越本个案的范围,从一个更为广泛的角度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的延伸性讨论,我们还会注意到,在观察和评价农民的抗争行为时,只要不是走马观花、浮光掠影或者过于强烈的意识形态先行,田野工作者往往有可能遭遇到对抗争者个人、群体或这种抗争行为的道德评价困境,即一方面我们在道义上会天然地同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利益被侵害者的农民,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往往不能不承认,一些起而抗争者并不是我们一厢情愿所想象或者如一些文学及学术作品所分析的那样作为底层道德正义和维权英雄的化身而存在,在许多时候,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非道德、维权与占便宜、上访与反复纠缠私利往往是联系在一起,并且是很难分开的。为了在肯定前者的同时理解后者,我们借用了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的解说模式,(J.Scott,1985)其意义在于,它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由底层社会生态环境所决定和塑造的弱者的“日常抗争”行为特点,为我们揭示出在传统阶级斗争视野下无法细察却可能是更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抗争类型。然而,如果沿此路径进一步对作为弱势抗争者的农民的品性做观察,我们又有可能会发现,“弱者的武器”之所以会成为底层社会的一种“日常抗争”形式,往往又的确是与行为主体在特定社会生态下所可能形成的道德倾向相关联的。而且,在乡村社会的急剧转型时期,这一类崇尚“武力”、轻视规则的道德行为显然具有滋生和蔓延的倾向。究其原因,还不仅是我在第六章注释[9]中所说的因为贫弱而发展出来的一种弱者的生存和斗争智慧,同时也是因为当下乡村的若干社会生态特征(包括官民关系特征)往往会鼓励人们将“痞”气和“狠劲”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包括解决与政府的矛盾的武器。总之,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可简单地以某种意识形态标准采取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3] 经常下乡的人都知道,这的确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政治文化现象。如今农村的老百姓在评价干部为群众做好事时,往往将其与毛泽东时代相联系,例如说某人是“毛主席的好干部”,就等于是肯定此人能够联系群众、做事实在、作风平易近人。而农户家的堂屋正墙上张贴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共和国元勋的群像,也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类似现象也并非只限于农村,在中小城镇的底层家庭同样存在。除了反映农民的基本政治文化取向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底层民众对当今社会高度分化与变动不居的某种质疑。在无法寻找到对现实更为合理的解释,或者这种解释因理论门槛过高,不易为一般人理解,或者解释不能被接纳的情况下,在历史记忆中寻求对现实的理解便是一种方便的事情。更何况传统意识形态曾经给不止一代的中国人成功灌输了带有特殊含义的平等意识,因此,这种平等意识也极易成为底层社会评价现实的现存资源。这种复杂的、具有筛选性的底层记忆,正好说明了孙立平所概括和分析的社会“断裂”现象。(参见孙立平,2002;2004)在“断裂”的状况下,曾经具有的全民族改革共识不复存在,整个社会出现了从经济、政治到社会文化评价都互不相融的层级化趋向。从这个角度看,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正当其时。只不过我以为,我们不能将和谐社会仅仅当作一种经济和社会目标,它同时也应该是一种政治和文化目标。只有在这种状况下,社会转型才不至于为种种上层精英主义、权威主义以及底层激进主义、民粹主义思潮扭曲和打断。

[4] 在一次闲聊中,武镇长就很直率地对我说,对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占小便宜,如“撮”一点儿、吃一点儿等,镇里不能够太认真,否则,收入那么低,谁会认真去为政府干工作?这实际上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在制度化收入十分微薄的情况下,村干部工作的激励机制是什么?按武镇长的说法,就相当于是承认激励机制来自村干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占取相应的便宜,而对于这些小便宜,乡镇政府是既清楚却又不会去认真查究的,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默认其存在的态度。这让我想起了传统时期地方政府允许各类职事人员收取一定“陋规”的做法(参见瞿同祖,2003),即通过允许官吏占取体制外的好处来弥补制度内收入的不足。我把这种在事实上承认“陋规”合理性的做法视为国家在坚持对农民轻徭薄赋政策的同时为维持基层政权的运转而搞的一种平衡,它其实是基于基层政权的财政支撑与贯彻能力均不充足的状况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非正式的治理技术,是又一种形式的潜规则。但其副作用在于政府不太可能把握这种制度化寻租的“合理程度”,“陋规”总是存在着突破底线(而且底线是什么也不清楚,而是随特定时空范围内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制度规范程度和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引发村级组织道德化危机的可能。

[5] 在此类自上而下的富民工程中,其实最终促使村干部跟进的很大一部分动机就是帮政府抬桩。因为对于新产品是否有市场销路,结构调整是否能够确保成功,并不是这些基层干部所能够事先预测与知晓的,否则,还不“早就让自己的老爹、老娘种上了”?这些基层干部的心里面其实也清楚,等当地的农户都开始种植当初预期能给他们带来效益的某种作物时,也可能就是这种作物的价格下跌、农民最终吃亏受损之时。等农民们也察觉到这一点,这市场价格的杠杆便会自动地迫使农民放弃新作物,或者经历再次转产,或者干脆为保险起见,又重新回到传统作物的种植上去。结果,对于相当数量的农民来说,除非是改种金子,否则,结构调整对于他们,到头来很可能还是经历了一番折腾,收获到几许空望。短时期内颇见成效的结构调整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是否能够成功,真的是一个连乡村干部自己都说不清楚、道不明白的问题。连自己都说不清道不明、没有答案的事情却偏偏又要如此跟进,这其中的奥秘还是干部们自己最清楚。一些乡镇干部在动员村组干部积极配合农业结构调整工作时,就往往直言不讳地说,这是县里部署、县委主要领导亲自抓的一项工程,乡镇是××书记亲自挂帅,关系到咱们乡镇的形象,××书记平日对咱们不错,我们必须得买这个面子,抬这个桩。原来,整个事情已经和自己的利益及与政府领导的私人关系联系在一起了。而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私人情谊的社会里,将私人情谊摆在经济收益的考虑之上或许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理性选择,无疑也是官场潜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二

[1] “如今的农民都是刁民”,这或许就是一些乡村干部对农民行为的评价,也是他们对农村工作越来越困难的一种带有情绪性的抱怨,而这种评价与抱怨又恰巧与我从农民那里听到的对干部的类似评价——“如今的干部都是贪官”相对应,形象地反映出当下部分地区农村中干群双方的一种相互对立性的负面体认(尽管这远不是一种全面和客观的体认,而只是一种带有相当情绪化因素的体认)。只有在理解这种相互负面体认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进一步去理解农民和干部在相互的行为交道中所表现出来的“顶”与“媒”的特征,而我也正是基于此才做出了关于乡村官民互动中“刁民对恶政的双向互动”的归纳。(参见第十一章注释[1])我当然也清楚这种归纳远不能说明当下乡村社会官民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只能反映其中最为极端的一个方面,但是,透过这种归纳有助于我们去认识,并进而去思考当下乡村官民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那么,何以在极端的情况下会出现如此的负面体认与恶性互动呢?这或许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至少与两个方面的原因有关。一是传统官民关系体认模式的部分复苏,二是乡村社会急剧转型中官民互动所凸显出来的愈益强烈的利益矛盾的影响。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我要说明的是,官民的“对立”其实一直就是中国底层政治文化认知中一种常态的而非异态的模式,对此,透过对“民间社会”一词的理解或许有助于说明。甘阳在《“民间社会”概念批判》一文中就认为:“在‘民间社会’这一看上去相当简单的中文词中,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极其根深蒂固的中国人看待政治生活和政治社会的传统方式,这就是‘民间对官府’这样一种二分式基本格局。民间社会者,说穿了,对立于乃至对抗于官府者也。”在这里,甘阳所解析的虽然只是“民间社会”概念的一种自我形象(self-image)的意象,但透过这一意象,我们也许得以透视传统中国底层对官民关系所一直存在着的二元化对立的认识。更进一步言之,所谓“官民”的二分本身也就隐含了这种二元对立的政治文化思维格式,因为它实际上是由“中国代代相传的无数历史记忆和文学形象所构成的”(甘阳,1998),也是因之而导致的褊狭型政治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也可称之为臣民政治文化,参见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1989)虽然说这种二分式思维格式一度被“公仆与主人”的从属式“干群关系”界说所遮蔽,但是,当全能主义时期的政治意识形态逐渐褪色以后,学术性分析中重新以“官民关系”取代“干群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其实也就是重新定位这一二元型对立体认模式的趋势。而官民互动中愈益强烈与外显的利益化博弈无疑是促成这一趋势产生的现实基础,正是这一基础,促使在特定情势下官民的对立性体认进一步发展和外化为农民与干部互动行为的“顶”与“媒”的特性,进而上升为一种“刁民—贪官”(或“恶政”)的双负面体验模式。这一体验模式的固化本身——暂且不论对与错——极有可能成为当下乡村社会中官民矛盾不易解开的一个社会心理基础。

[2]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如同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经济市场一样,在政治活动中也存在着政治市场。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者把人们参与政治活动时与其他政治个体和组织发生关系的场所称为政治市场。(参见汪翔、钱南,1993)以此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社会政治市场的一个最主要特征无疑是政治资源的集中,即权力资源掌握在公权者手中,并且主要由他们来制定对于政治产品的交易规则。当这一政治市场的特征渗透到经济活动中去,进而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两者不可分割的时候,必然也会相应地出现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到对经济交易规则与经济交易过程的垄断。现实中也的确有此倾向,这是我们在理解乡村社会中官民利益博弈时的一个基点。但是,仅仅明白这一点还不能说就能够十分有效地理解官民博弈的全部特点,当下乡村社会中政治市场所具有的另一个特征是,不掌握政治权力资源的农民却因为改革开放而获得了人身与经济的高度自由,甚至公权力也几乎失去了对农民的行政掌控渠道,由此就决定了官民在进行经济交易时公权者虽然可以借助于自身的权力优势让对方接受经济交易的规则甚至结果,但农民也有可能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自由进行各种逃逸与赖账选择,即选择“用脚投票”,使交易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交易得以进行,公权者即使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也不能不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对农民的利益有所顾及,从而就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交易中双方出现种种讨价还价的奇特现象,这可能是在传统单位制政治—行政状态下不存在的现象。

[3] 一提到农村的征收,人们最容易想到的自然就是干部对农民的“掠夺”,形象的说法就是“牵猪子,撮谷子,扒房子”,或者按照乡村干部自己的说法就是“干部进了屋,数字一公布,大人吓得筛,小伢吓得哭,有钱就把钱,无钱就撮谷”。但是,一般人不会去想象在这种征收景象的背后其实还同时存在着另外的一种情况,那就是干部向农民征收的艰难,而人们可能更不会去想这前一种景象往往会与后一种景象存在关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后者可能正是前者的原因。但是,只要深入农村做长期的调研,不仅站在农民的立场,也同时站在乡村基层组织的立场去客观地观察和思考问题,就不难发现,这两种景象其实是同时并存的,只不过,税费改革以前强制性征收的巨大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征收的艰难,才使我们这样一些有能力去制作公共话语的知识者主要是以对弱者的同情和对基层组织的谴责代替了对复杂事务的场景化分析,以至于不可能也不愿意去正视广大乡村干部在农业征收中所同样遭遇到的困窘与尴尬。由于人们已经对前一种景象做过许多揭示与分析,所以,在这里我着重从乡村组织的立场强调一下征收的艰难。其实,一直以来农业税费的征收就始终是困扰基层政权与基层组织的难题,这里面固然有农民所承受的税费负担与农业收获量相比较为沉重和基层组织征收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一家一户分户经营的小农业方式本身可能也是造成问题的一个原因。这种高度分散的经营格局决定了政府在征收时必然花费高额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而逃税、避税、漏税或拖欠也难免不成为与此相伴生的现象。所以,我认为改革初期那种农民自动配合征收的景况从一个长时段上看未必是一种常态,它可能更多地只是出现在某种历史性变革初期政权享有高合法性基础的特殊时候。当这种高合法性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延续,国家和农民的关系进入一个利益更加错综交织的常态化时期后,征收作为一个“问题”即会随之而出现(这在历史上也从来就是如此)。尤其是当国家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有效地向农民提供社区公共品服务时,各种不缴和拖欠税费就可能会成为农民对基层组织进行利益博弈并进行自身意志表达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具有传播性的,一家成功,其影响往往会迅速扩散,影响到其他农户的行为选择,遂使拒缴和拖欠税费成为一种群体性现象,从而加大征收的难度。在这种情势下,基层组织往往可能有两种选择,一是由自己垫缴,这是那些有经济实力的基层组织通常都会采取的做法(他们更有可能主动免除辖区内村民的税费负担,使征收困难尚未产生即消弭于无形);但是一般农业型村庄往往并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当上级催逼甚紧,而税费收取又关系到乡村干部自身的利益时,作为另一种选择的强制性征收就难免会出现,这就是前些年在各地陆续酿成一些恶性征收事件的原因。称其是恶性事件,是因为它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但其实更为经常和大量发生的情况可能是农民顺从了这种强制或半强制征收行为,却没有酿成事件。结果,拒缴、拖欠和强制性征收的博弈必然会愈演愈烈,终致引起普遍的社会关注,作为一个公共问题摆在全社会同时也摆在中央决策层面前。此时,社会舆论和中央的反应自然是谴责和约束农村基层组织,而且,从更为宏观的政治考虑出发,中央政府也必须下决心杜绝基层组织强制征收的空间。但是,高层和社会舆论所重视者,往往首先是减轻农民负担和规范基层的征收行为,而对于小农在征收中的种种复杂反应与理性对应,以及在此情景中因规范征收而给基层组织带来的新问题,他们却不易注意,就是注意到了,经过反复权衡,可能也是放后一步解决的问题,结果就可能造成如我在小镇所看到的种种尴尬情况。我做这样的分析并不是要将责任推给高层和新闻界,而是要强调征收是否顺利,并不单纯是一个负担是否过重的问题,它可能涉及比单纯的经济汲取和上缴更多、更为复杂的原因。征收看似国家与农民的经济互动,但这种互动要顺利实现,其实又涉及要处理好从高层国家到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关系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其中任何一个方面没有理顺,都可能以征收困难的形式反映出来。可以说,在小农化分散经营的状态下,征收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与农民制度化互动的一种主要的结构性方式,这一结构性互动承载着远远超过单纯的经济汲取和上缴的更多内容,所以,它也不是通过单纯的税费改革就能够彻底解决的问题。除非下决心取消农业税,否则,任何单项的改革措施都很难奏效,或者即使局部有效,从全局上看也可能无效,或者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新的问题。好在决策者最终不仅看到了农民负担给农村发展带来的桎梏,也终于体谅到乡村干部在征收中的苦衷,最终做出通过5年时间彻底取消农业税的决定,也好在政府终于肯拿钱出来解决因取消农业税而造成的基层政权运转经费短缺问题,使这个5年时间表有望提前实现,才终于免使乡村干部再去遭受那局外人所难以理解和想象的洋罪——包括继续被社会舆论所谴责,承担加重“三农”问题责任的洋罪。

[4] 一般对群体性上访的研究大多强调上访者行为与所“投诉”对象之间的对立性,如学界大多突出上访者维权意识与行为的坚定性与自觉性,(参见于建嵘,2004;叶长贵,2002)政府职能部门则大多强调其行为的对抗性甚至破坏性。(参见谭用发,2002;杨明连,2002)应该说,它们都从各自的角度揭示了新时期群体性上访所具有的一些行为特征。我则要从上访者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内部视角对其行为的另一个尚未被人提及的特征做必要的补充。我以为,如果上访者与其所“投诉”的对象同处共生于一地,即如果他们要“投诉”的是当地政府,那么,在行为策略上,上访者就往往还不得不注意考虑他们与地方和基层政府之间那远比上访事由更为复杂的网络关系,即考虑到在上访事件结束以后他们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因此,作为一般比较理性的群体性上访,上访者就有可能会设法将特定的上访事件与更为一般性的同处共生关系分开,即在上访维权活动中尽可能就事论事,不扩大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并且也注意不去伤害政府的面子和自尊。总之,是要为日后双方关系的协调与修补留下一些可以回旋的空间。他们这样做并非是一种软弱或行为上的自相矛盾,而实则是当下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对行动者的一种行为特性塑造,这种特定的社会生态准确地说就是特定场域中的官民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一般而言不可能是对等的二分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的掌控关系,即公权力仍然控制或笼罩着民间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所以,上访者尽管可以在特定的上访事由上与其所“投诉”的地方或基层政府据理相争,但他们也不能不去考虑上访事件结束之后仍然还得继续相处的官民关系,即如石场上访事件中老罗所讲的那句话,“遇事留一线,回去好见面”。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石场业主为何始终不与政府公开闹翻,而是取斗、磨、缠与求相互混合杂糅的复杂态度。借用一句传统的政治术语,这种关系仍然更类似于一种父母官—子民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作为子民的百姓也可以告官,但又不得不考虑为自己和对方都留下一个可以回旋的余地。当感觉到父母官有让步的表示,作为子民的百姓一般也就会见好就收,甚至“感恩戴德”,并借此修复关系,而不是一味地纠缠。我做这样的补充,是想提醒人们注意现存社会生态环境对官民博弈的复杂影响,对目前各种“民告官”的行动(无论采取法律化的诉讼形式还是政治化的上访形式)特点不做单一化的理解。

十三

[1] 其实,学术界也已经注意到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形式下农民对村庄承包地使用权的理解明显不同于对其他物品使用权的理解,因为土地权利往往是与村民在村落社区中与生俱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相联系的,因此,只要农民作为这种村落社区内居民的法律资格未丧失,无论他们是否居住在村内,他们都总是会认为自己具有从村庄中获取土地的权利,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农民也在实际上将已经拥有并长期耕种的承包地视为己有。对此,申静认为,村民对农村承包地的使用权实则带有某种产权的性质,带有一种“专属专用”色彩,是一种“类所有权”,因此,有理由认为农民在社会认知层面上也是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来看待和行使他们对村落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的。而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剩余控制权、对自己承包的小块土地的长期稳定的排他性使用权、新的《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的规定,以及国家不断提高农地征用中对失地农民的各项补偿标准的政策趋势,也似乎都在支持农民的这种认识。(申静,2004)这种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无疑有助于我们理解离村农民对于承包土地归属的认知心理,即只要他们自己没有以契约的形式亲自将土地转让出去,他们就总认为土地还是属于他们的,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剥夺;即使他们已经将承包地转让给别人,他们也认为必要时自己有权利再从村里分得一块土地,如果这种想法不能实现,他们就有可能想收回已经转让出去的土地。这种社会实践层面的经验感受和行为取向与法律规定的错位,也的确是造成现阶段农村承包地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2] 为了后面分析的方便,这里将林靖南文章的对策部分摘录如下:对策一:一个专班负责。针对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频发且亟待调处的实际,要组建一个专班,负责做好土地纠纷调处工作。专班可由分管政法和稳定工作的副职牵头,成员由信访室、经管站、司法所、法庭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成员要相对固定,精力时间要相对集中,职责分配要相对明确。对策二:一套法规备查。引起土地纠纷的原因很多,触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对土地纠纷做出司法解释不能搞单打一,必须综合运用一套实际实用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掌握运用“三法一规一例”中的有关土地问题条款。“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规”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要将“三法一规一例”的内容提纲挈领,融会贯通,综合运用。对策三:一组规定答疑。根据土地纠纷的种类和成因分析,要按照用什么备什么的原则,娴熟掌握一组规定解答疑难问题。诸如“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土地法》第二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的所有权及承包方式”(《承包法》第三条);“土地的承包期限及起止日期”(《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土地承包应遵循的程序”(《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流转及流转原则方式”(《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对策四:一剂良方对症。要针对当前土地纠纷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把脉问诊,寻医用药,力求收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效果。这里我推介几个共性问题的处理依据。1.关于迁入小城镇落户或转为非农业户的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处理。依据《承包法》第二十二、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关于抛荒耕地的处理。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方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弃耕抛荒的承包人,说明收回耕地的理由、时间。3.关于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处理。根据《承包法》《合同法》《若干规定》的要求,第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第二,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关于非本村村民承包该村耕地或土地的处理。《承包法》规定,第一,先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资产情况和经营能力审查;第三,双方或一方要求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第四,签订承包合同。5.关于新增人口调整承包土地的处理。《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上列情况必须依《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6.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的处理。依《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止承包合同:一、解除合同条件成立已到期;二、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放弃的,且不进行流转的;三、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四、弃耕抛荒;五、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六、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参见附录2:36)

[3] 不过,更宏观地看,情况可能比冯所长理解的远为复杂。后来,随着类似矛盾在全国各地的突出,中央政府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利的考虑出发,规定将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分开处理,肯定欠费户与撂荒户仍然享有对村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四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中央精神做了相应规定,如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第四条规定:“纠正对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的做法,要处理好解决土地撂荒问题与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退还。”2004年12月1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完善农村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其中的‘逃税户’‘历年税费尾欠户’等群众意见大的,也要确权确地,严格地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分开。”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却可能令广大的守法纳税户和乡村干部不能理解,甚至在感情上不好接受。于是,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就出现了某种变通,即“先还钱,再给田”,一方面确权确地,另一方面允许村组清收欠费,对于无力缴清者打好欠条,发给土地经营权证,对于拒不还清税费的,允许村组把应确定给农户的田地暂时作为机动地留在村组。但这种做法又有可能与刚性的政策规定相左,于是就带来了政策界限与乡情民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上情况详见罗峰关于《“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土地二轮延包中的政策界线与民意冲突》(罗峰,2005)的调研论文。

[4] 可以设想,如果享有李国辉原有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几家农户寸步不让,相信他们的权利也完全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维护,但这种支持与维护在政府和法治治理权力末梢的乡村能否得到有效和切实的贯彻则可能就是另外一个问题,而他们与李家的矛盾会如何发展也将是一个问题。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他们会因此与李家结下长久的怨恨,在以后的日子里,只要一有风吹草动,这些怨恨就会随着特定的过程—事件翻涌出来,构成日后彼此新关系的基础,从而形成一个冤冤相报和相互为难与折磨的恶性循环。因为在往后的日子里谁也难保不会再和对方打交道。所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看似维护了正义,其实可能只是暂时地区隔了矛盾,却没有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因为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正式的立法,而非在熟人群体的长久博弈中形成的有效规范——并不可能去充分考虑那些会促成这种不可回避的互动的社会条件,因而也就如埃里克森所言,有“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埃里克森,2003)让当事各方掉进无穷无尽的矛盾“陷阱”。故而,强调以乡土邻里圈子中长期行之有效的调解的实践功用,并将这些实践与现代法律理念相结合,做到既合乎乡村情理又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或者即使并不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却合乎乡村情理,能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在化解一些看似琐细而实则事关当事者长久生活利益的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就是十分重要的,这往往也是有经验的乡村司法干部在一般民事纠纷中多强调协商而不轻言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5] 武镇长知道,完全不增加鱼塘承包费是无法解决矛盾的。为了化解矛盾,他即使作为一个现代公权的人格化代表,也不能不在一定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牺牲契约权威、照顾村情民意的抉择,这是一个与川东双村肖心维与小组承包地纠纷类似的案例(参见吴毅专著,2002:第十一章)。在那场纠纷之中,若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我们很容易得出村组违约的结论,但是,当你将事情置于具体的村庄情景之中,你就会注意到肖心维所秉持的契约精神却成为一种背离村庄公平理念的“违犯众怒”的行为,而村组的违约反倒是为了维护村情民意,成了得民心、顺民意的行为。而在本案例中,武镇长的立场无疑更加符合国家大文化和现代性的要求,他所要做的首先是维护契约的延续性,而不是毁约,但是,在此基础上,他也不得不考虑形势变化给农民利益所带来的损害而取适当修改合同以顺应民意的立场。可见,在当下的转型期乡村社会,契约理性同样不可能完全脱离村情民意而孤立存在,它最低限度也要得到村民的容忍才能够继续运作,否则仍旧有可能遭遇到农民功利主义的反对。其实,只要置身于乡土社会的场域,就不能完全不顾及通行其中的理念和规则,因此,武镇长最后不得不采取了妥协和折中的立场,不代承包者表态,以适当提高承包费来换取矛盾的解决。在此武镇长也不得。

[6] 如同“媒”与“擂”一样,“拖”也是有助于理解乡村基层政治行动特性的一个字眼。当基层组织缺乏有效解决问题的资源和手段时,“拖”也有可能成为他们借以躲避矛盾的一种被动和无奈的选择,“不是我们不想解决,实在是没有办法”。于是,无力解决本身就成了不解决的一种理由。这样,拖得久了,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希望,农民也没有耐性了,失去了继续抗争或维权的动力,事情也因此而不了了之,从而有可能使治理者摆脱(或者至少是暂时摆脱)某种矛盾的困境,所以,“拖”也自然成为基层组织在与农民博弈时的一种技术选择。而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技术的操弄者也并不仅仅限于基层干部,在农民方面也是一样。例如,一些农户以各种理由拖欠税费其实也是在以同样的技术对付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让他们拿自己没有办法。“拖”作为一种乡村政治博弈术的流行,其实是再恰当不过地反映了当下乡村治理困境中官民之间借助于非公共化的民间权力技术来处理彼此关系的景况。

[7] 乡村干部对于这些“道上的伢们”的态度是多重而复杂的。总体来讲,一是义愤,这是一种基于对社会治安形势不满的情绪。二是有些惧怕,却又无可奈何。作为一般安分守己者,多半会对社会越轨者有一种畏惧心理,但是在各种商业开发活动中,又总是有这些人的影子,所以,如果不能够敬而远之,在各种不能回避的往来中,干部对这些灰色势力就尽量不去招惹,井水不犯河水,以求得自身的安稳。谁都知道,为公家的事情得罪这些哥们儿不划算,吃了亏也多半就是白吃,并没有人能够出来撑腰。三是利用。因为经常打交道,彼此多半熟悉,这样,当一些干部在与农民打交道时遭遇到无法解决的棘手问题时,例如,农民有意阻挠工程施工等,他们有时候也会想到要去利用这些灰色势力来压制农民的“刁蛮”行为,按他们的话来说,就是还不得不利用这些人来制服“刁民”。一些有过此类经验的干部说,这一招十分管用,群众不怕干部,却很害怕这些道上的哥们儿,“往往这些人一出现,农民立马就规矩了”。而这些灰色势力为了能够在地方上站稳脚跟,也愿意为村里办一些事情,摆平一些矛盾。从这个角度看,也的确可以认为这些灰色势力构成了一些地方影响基层社会秩序的另一种力量。(参见第七章注释[6])

[8] 从老罗那里,我得知了一些干部做业主工作的情况。老罗为我举了一些具体的事例:“例如,刘玉林已经找到新的场子,本来就急着想搬迁,只是碍于大多数业主的面子不好拆台。针对他的这种心理,干部就帮他跑转场的手续,让他少花钱,这样,他自然就签字了。曹立新买的是别人的场子,电力增容费当初也是别人交的,按说他不该退这笔钱,但仍然把这笔钱转到他的名下,有意让他得这个好处,这样他就配合了。杨宏军是村干部,是我压着他签的,他不想配合,但也知道拗不过,还是想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他想办彩砖厂,干部就表态提供方便,于是他最后也签了。”有的人实在做不下来工作,就私下多给点钱,反正许多人的电力费发票也早就不在了,说是到电力所查底子,但彼此是多少,别人也不知道,这样,给多给少实际上还是由具体操作的干部决定,多得了钱的就配合了。还有的人,如果他有亲戚在政府当干部,就让他们出面做工作。总之,就是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症下药。“业主们看起来很团结,但毕竟各家的利益有差别,心思也不一样,看到实在顶不过,也就自然会各自寻思退路。”这样,到了关键时刻,“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就能见效,而一旦打开一个缺口,其他人的工作就好做了。(参见附录1:208)未理明也提到,去年他在洲头四组的工作经验对于这次解决石场纠纷很有帮助。(参见附录1:209)而从后来我分别向一些业主了解到的情况看,我发现最后工作做下来的结果,一些当初闹得最厉害的业主(例如几个代表)所得到的补偿还是要稍微高于其他人,这是不是也应了那句“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话?或者说是否干部有意要对这些人采取特殊的倾斜政策,以减轻工作的难度?我想,这也许只是一种偶合,也许确实存在这种因素。但你必须承认,“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治理技术在帮助干部解决棘手问题时十分有效。

[9] 我们可以把郭德银的这段话与干部所采取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策略联系起来考察。作为农民意见领袖,郭德银等人在石场关闭纠纷的抗争中首先关注的,无疑是作为石场业主集体受损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不如此,他们不可能取得群众的信任,成为大家所拥戴的意见领袖和抗争组织者。但是,当他们看到其他人已经放弃抗争,集体维权已经被个人索取补偿所替代时,即使这些意见领袖也不能不为自己获取更多的补偿而努力,而此时,他们在扮演意见领袖时比一般群众所付出的更多辛劳,也就可能成为他们索取更多补偿的心理基础。无疑,这是一种人性使然,笔者无意做任何道德上的批判,而是想说,如果意见领袖的这种心理被政府干部察知,也就容易让他们找到工作上的突破口,所以,“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往往也是消解意见领袖抗争意志的一把利剑。在此,笔者想要强调的只是,有组织的科层化团体在面对因利益受损而临时聚合起来的无组织个体时所具有的全方位优势,这种优势不仅表现在制定规则与裁判胜负等方面,而且同时也表现在分化抗争时所可能调动的各种社会和心理资源方面。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基层官民的博弈是在一种完全不对等的状态下进行的,因而其结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是可以预知的。

十四

[1] 判决执行难是农村基层司法中面临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一些民事赔偿案件在判决之后往往难以执行,其中除了经济方面的因素,更为基本的还在于相当数量的农民(何止是农民)较普遍地缺少对于法律神圣性的信仰,而乡镇基层法庭又往往缺乏力量去督促判决的执行,结果,许多判决也就一拖了之,成为一纸空文。相反,类似的纠纷如果是通过村落内部进行调解,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基本上不存在赖账的问题,因为赖账会使当事人有悖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让自己丢失面子与人情。显然,这告诉我们,中国乡村社会还远不是一个以法律和事本主义文化来建构交往规则的社会,而是一个基于熟人直接交往之上的人情至上的社会。

[2] 观察表明,这似乎正在成为一些地区村干部愈益突出的行为特征。一些村干部将主要精力放在发展村级经济,即谋求村办企业的发展上,对于其他的村庄公益,则因为经济能力的局限而相对淡漠。在征收农业税的状况下,他们这样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力图减轻村庄沉重的税赋压力;而在不收税的情况下,此种行为的一个最为直接的动机则是为了解决村级组织的运转经费和增加村干部自身的经济收入。我们不否认这一动机的现实合理性,因为在上级转移支付与村庄需求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取消税费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村级财务的更加困难,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连最起码的招待费和通信费都无法解决,因此,他们必须为此而谋划,否则,“这村干部当着还有个么味”?但此类行为的泛化,无疑也可能导致村干部作为一个自谋福利的小群体与普通村民之间制度与利益性连接的松弛,并且变相导致村庄公共资源的小团体化,即由村庄所有变为村级组织所有,又由村级组织所有变为实质上的村干部所有。

[3] 现代行政管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数字化的管理,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况最后都要以数字的方式进入官方统计档案,这本身就是现代性和规范化的典型表现。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也就是数字化管理的国家,政绩的考核也就是数字的考核。但这一过程本身又会催生出一种不断自我膨胀与复制的趋势,即管理过程中数字化的愈益繁复与冗赘。这是因为每一级科层设置的工作业绩主要都要依靠这些数字来体现,所以,即使是仅仅出于对本一层级管理特性与工作绩效的维护与体现,每一级科层单位也都倾向于要进一步去细化上一级单位的数字化考核指标,结果,管理本身就异化为数据制作、统计与考核的层层推衍的无穷游戏,对社会的管理最终为各种繁复的数据制作所累。

[4] 这里借用方慧容的“无事件境”概念来表示农民对那些在农村社区中反复发生和缺乏制度时间进行精细定位的事件—过程的记忆特征,(参见方慧容,2001)这一记忆特征是自洽性、无精确空间与时间划分需求的村落社会的心理投射,它使经历者无法具体复述某一事件—过程的精确“真实”,而是将其泛化为一种交叠、无序与混杂的存在。但这一记忆特征恰恰可能让要去适应现代科层化管理之标准化叙事的基层干部十分头痛,因为上级对其工作的考量与记录所需要的正是对具体事件具有明确的“时间”和“事件感”划分。为了适应这种科层化标准的考量,唯一的办法就是设法让农民对某些事件的记忆呈现出某种明显的“事件境”特征,能够准确无误地叙述出它们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而这就不得不设法对农民实施他们所不自觉的记忆强化工作。

[5] 应星在评仝志辉的《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仝志辉,2004)一书时,提到了质性研究的优势和功能,他认为:“质性研究的力量并不在研究的数量上——它在这一点上完全不可能与定量比较相比,而是在研究的深度上。所以,要体现村庄政治的丰富性,并不在于所研究的村庄类型的丰富性,而是在于提出问题的敏锐性、田野调查的深入性、叙事展开的繁复性与理论分析的复杂性上。无论是作为一个个案,还是作为多个个案比较,都应该在叙事中体现足够强大的张力,容纳足够复杂的关系,展示足够完整的过程。”(应星,2005)应星对深度个案研究的学术功能定位无疑是相当准确的,要求也是很高的,但是,如果个案研究真的成功地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即使作者无意追求该个案的代表性,其代表性也会自然而然地在充满张力的多元叙事和复线分析之中呈现出来。其实,你愈是成功地避免把“丰富的材料简单处理成用以证实或反驳某种总体概括的‘个案’或理论分析的‘例子’”,(应星语)你所呈现的个案反倒愈是有可能具备反映同质现象之普遍意义的功效,尤其是站在跨时空的比较角度,这种功效可能会更加明显。

十五

[1] 陈向明在她的《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一书中引述了范曼宁(Van Maanen)关于民族志写作风格的评论,后者认为至今为止的民族志研究成果主要以七种方式写成,即:(1)现实主义的故事;(2)忏悔的故事;(3)印象的故事;(4)批判的故事;(5)规范的故事;(6)文学的故事;(7)联合讲述的故事。(参见Van Maanen,1983及1988)陈向明对“规范的故事”的特点做了这样的定位:规范的故事的作者也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来建立、检验、概括和展示理论。但他们对研究实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是非常关心,他们最关心的是建立规范的形式理论。在这种叙事文体中,作者的“主观性”比较强,观点比较明确,具有明显的理论导向。由于作者的目的是建立理论,因此行文的风格也比较正规、严肃,逻辑性强。陈向明进一步指出,虽然规范的故事也强调从资料中产生理论,但其主要目的是证实或证伪研究者自己抽象出来的理论,所以,作者在写作时虽然也对一些具体的人物和事件进行描写,但是使用这些资料是为了论证自己的理论假设。因此,在这种作品中引用的资料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可旅行性”,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完全依赖某一个特定的情境。在对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和归类时,作者主要关心的是自己建立理论的需要,而不是资料本身的特点。由于规范的故事关心的是建立理论,这种故事中的人物通常没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他们就像马戏演员手中的玩偶,任作者按照自己的意图拨来拨去。在这里,理论是至高无上的,作者关心的是如何利用有关人物或事件来为自己的理论服务,而不太关心人物的思想和情感特性及其所处的社会权力地位。因此,在规范的故事里,作者很容易忽略研究现象中那些隐藏着的、无意识的、被虚假地意识到的或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意识形态。由于这一写作方式主要强调建立“形式理论”,它往往使实地调查变成了一种类似实验室的工作,失去了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贡献。陈向明认为,这种做法与民族志的传统有一定的冲突。(参见陈向明,2000)

[2] 政治学与村庄研究的结缘在某种程度上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历史机缘所促成的“意外”结果。那时,中国政治学从显学一度跌落到了谷底,正是在重新寻找立身之地的“挣扎”之中,农村“有幸”成为它证明自身价值的“再生之地”(这样讲虽然有绝对之处,却能在相当程度上说明政治学在当时所面临的学科尴尬)。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村民自治研究在实际上承担起了自下而上重新寻找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重任”,因此,它与村庄的结缘在实际上是非常有限和表层的,因为它只是对无能为力的宏大关怀的一种暂时的替代和移情。所以,此一时期的农村政治研究看似村庄的,却又不是局限于村庄的,说到底它更是关乎宏观中国政治的。这一研究特征对后来的学科发展产生了复杂的影响。一方面,具有宏大关怀的村民自治研究很快就超越村庄的范围(其实它从一开始就没有真正进入村庄),成为一个社会科学领域乃至知识精英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公共话语;另一方面,由于其研究的价值关怀主要在村庄之外,因此,怀抱宏大关怀的研究者也十分容易轻视对研究对象——农村社会本身的认识,或者说这种认识缺乏农村“主位”。而且,过于宏大的价值关怀与研究方法上的微观个案的联姻,在加速经验研究与学理研究结合的时候,也容易使来自农村社会的“经验”成为论证某种理论政治正确性的材料,从而造成对“经验”本身的切割与拼装,使这一时期的村庄研究在显现出个案与田野外貌的同时,又呈现出某种非个案和非田野的特质。但是,这一时期的村庄政治研究也产生了一个为最初的研究者所没有料想到的结果,即一部分进入村庄做村民自治选举观察的学者也由此开始面向农村,深入村庄,以研究和解决农村与农民自身的实际需要为指归,以理解和阅读转型期中国农村政治特征本身为目的,力争发展出相对更“农村主位”而非绝对“国家主位”意义上的农村政治研究。其中有两个倾向是与村庄研究紧密相关的:(1)以描述和解释农村基层政治实态及其支配机制为研究旨趣的新取向。这种研究取向的目的在于通过深入发掘、理解影响与支配中国乡村政治运行及其深层机制的“地方性知识”,重新发现和认识中国乡土的经验,并力图以这种经验来丰富和重构中国基层政治的图像,最终为学理的操作提供一个真实的经验平台。这一尝试受到人类学的影响,并在事实上由政治学者自己而不是经由人类学者的越俎代庖,开拓出中国政治研究中的人类学路径。(2)农村政策的社会基础研究。这种研究自称以探讨政策绩效差异与地域和社区的关系为起点,但最终实际上落脚到着力理解转型期乡土社会的特性、原因及其走向,力图在连接学理研究和政策研究上做出尝试。这种研究其实与第一类研究有接近之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张力,这表现在这种研究的拟社会学特征和它始终执着地要在学理研究与政策研究的中间地带建立明确而结构化的连接,并力图据此开拓出一个以问题带动学科的研究领域。(参见吴毅《农村政治研究》一文,2005)

[3] 在人类学的政治行为研究路向上,常有将社会过程—事件中的权力运作、博弈与冲突比作“社会戏剧”(social drama)来分析的案例。在这种分析中,研究者多将注意力集中在政治竞技场中的那些活跃人物的身上,研究他们是如何操作社会中的符号、象征和其他文化准则,以便在权力竞逐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取最大利益的。(董建辉,1999)格尔兹在研究19世纪印度尼西亚巴厘的政治国家时,也使用了“剧场国家”(the theatre state)一词来凸显它向人们所展示的显赫、夸示、尊严、风采等“辉度”(stateliness)的特征,以区别于西方(现代)国家作为治理的权力结构的类型。同样地,在社会学研究中也有将戏剧比拟引入学术分析之中的,例如戈夫曼(Erving Goffman)就运用戏剧舞台的特有意象来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将人对社会角色的履行视作一种特殊的社会表演。(参见马尔科姆·沃特斯,2000)我在此处使用“剧场效应”一词,主要是为了说明基层政权—村级组织—农民三重互动博弈所“制作”出来的复杂多变的碰撞效果,反映三方围绕着发展这一基本主题所呈现出来的利益勾连与冲突,因此,“剧场效应”一词的使用显然更类似于对文学比喻的借用,意在突出对其过程张力的情景展现,同时也注意到了与既有学术研究的承袭关系。而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看,小镇都的确如一个利益与力量角逐的展演场。

[4] 在一般对乡村政权组织与农民力量博弈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并不太注意对官民的力量对比关系做进一步细分,他们要么从强制性权力的角度关注两者的博弈态势,要么从基础性权力的角度去分析乡村治理的现状,因而其结论也就往往非此即彼,即或者认为“官强—民弱”仍然是一种基本的权力分布态势,或者认为基层政权的治理能力已经大大削弱。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但非此即彼的观察视角又往往难以同时理解现实中更为复杂的强弱交互渗透的现象,即难以同时解释官既强却又不断遭遇治理困境、民既弱却又往往能以种种强悍手段“反制”官的现象。而迈克尔·曼对国家权力进一步细分的方法则可能会有助于我们去分析当下乡村基层政权的特征,从而进一步去准确理解官民博弈的实际状况。迈克尔·曼不是把国家权力视作一个不可切分的整体,而是将其进一步细分为专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前者指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后者指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根据这两种权力的强弱,迈克尔·曼又进一步将历史和现实中的国家权力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即两种权力均弱型,如历史上的西欧洲中世纪封建国家;前强后弱型,如中华帝国、罗马帝国等传统国家;前弱后强型,如西方近代以来的官僚制国家;双强型,如一些当代集权主义国家。(转见李强,1998)应该说,这种对于国家权力的细化分析对于透视当下的乡村基层政权也是有启发意义的。我们看到,小镇的乡镇政权一方面并未真正失去对农民的基本强制能力,尤其是在涉及政权运转的一些核心利益时,农民是很少能与政府形成真正的讨价还价局面的,即使政府有所退让,也是在固化乡村组织基本利益的大前提下的些微调整;而另一方面,在一些惯常的行政运作中,乡村组织却又屡屡遭致农民的“反制”,或者被农民牵着鼻子走,显示出某种外在力量的“弱势”。这两种矛盾现象的并存,其实也正是基层政权所具有的强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较之于大集体时期发生某种变化的结果,正是这种变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外显为基层政权的强“强制权力”与弱“基础权力”并存的特征。从这个角度,我们似乎能够对一些看似矛盾的现象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5] 源自于欧洲近代经验的“国家政权建设”概念是对一个客观发生的近代化现象的概括,它特指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据性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但正如张静所分析的,“国家政权建设”并非只涉及国家权力的扩张,“更为实质性的内容是,它必定还涉及权力本身性质的变化,国家——公共(政府)组织角色的变化,与此相关的各种制度——法律、税收、授权和治理方式的变化,公共权威与公民关系的变化”等。即“国家政权建设看上去解决的是权力流动问题——权力从基层分割系统向中央的游动,但实质上,是治理角色与治理关系的制度(规则)改变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政权建设不仅使国家成为一种新的、象征主权的组织,它还必须完成一种面向公共组织的性质转变,使自己成为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公共财务、为公共社会服务的组织。这样一个角色及其与公民制度化关系所代表的公共性(公民)权利原则,是‘国家政权建设’包含的规范性含义”。(参见张静,2006)而相形之下,在对中国近代以来乡村基层政治变迁的经验解释中,这个概念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则是国家权力的不断向下扩张以及由此引起的“官治”与“自治”的对立,并依此作为评价政权运作之合理性的主要理由。循此逻辑,一些学者当然就认为人民公社时期的全能主义治理方式有效地完成了近代以来开始的中国乡村的“国家政权建设”任务,由此甚至导引出一种重新为过度集权张目的主张。有鉴于此,为了避免在中国的语境中误读“国家政权建设”概念本来所指向的经验事实和规范性含义,也许改用现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转型”来说明和评价乡村的政治变迁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而如果以此来对照中国乡村的变革,所谓“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任务就仍然是长期和艰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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