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展现的是一个有关乡域政治实态的故事,故事由若干组相对独立却又互相联系的事件交织而成,这些事件虽然复杂,各有脉络,却又有如一棵大树的巨大树冠,内部始终存在着可以清晰辨理、回向根系的枝蔓结构,而生成这一结构的,则仍旧是在当下有关乡村治理研究中居于核心位置的基层政权、村级组织和农民的生存与互动逻辑。所以,如果将本书的叙事文体置换成为学术分析的话语,便可以清晰地看出,笔者所欲探讨的,仍旧是国家—社会理论视角下一个有关基层政权、村级组织和农民在复杂的互动结构中博弈共生的主题。笔者欲通过对这一主题的探讨,在乡域社会的日常生活世界中展示一种流动的政治事实和实践的政治关系,以探求和发现蕴藏在这些事实与关系背后的乡村底层治理之谜的谜底。(借用孙立平评应星著作语,转见应星,2001:封底)
就我个人的学术理路而言,这是一项承接“双村的表达”的研究,(参见吴毅,2002)是又一次以“叙事”方式,甚至是更为彻底和典型的“叙事”方式切入当下乡村治理研究的尝试。相对于前者那种长时段、历时态的村庄记述,本项研究更加注重对当下时刻(时段)乡域政治运作过程的多层面展示与剖析,以求在多重复线展开的“叙事”之中去求得对研究对象更为立体的体察和理解,而相对于“双村”研究中那仍旧明显的结构化布局谋略和分析性语体表述,本项研究又是一次通过“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故事化(甚至“准小说化”)表述形式去洞察与解释底层政治、切入当下乡村政治研究的实践。在这个意义上,我把本书看作“双村的表达”的延续和推进,同时也是笔者在完成了自己对20世纪中国村庄政治变迁的纵向分析之后,向当下乡域政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抬升。
自从完成“双村”一书之后,我就有一个愿望,希望自己在粗针大线地勾勒出20世纪中国村庄政治变迁的个案图谱之后,能够有机会以更加细腻的笔触和更为场景化的叙事去展现当下中国乡村政治的某种类型化和地方性的动态画卷。这样做,从我个人的角度讲,是为了弥补因为长时段的历时性再现研究所容易造成的对复杂多变、纵横捭阖的乡村政治关系的条块切割和线性化处理,确立自己对现代化转型期乡村政治实践的更为复合和立体的理解;从参与学术对话、推进学术发展的角度讲,则是力图通过更加细致的个案研究去反思既有研究的局限,在“叙事”之中表达理解的立场和研究的信仰。因此,本书是在自觉地归依《金翼》(林耀华,1989)、《叫魂》(孔飞力,1999)、《王氏之死》(史景迁,2005)等“叙事”性作品的学术传统,以“讲故事”的策略去承接与更为宏大的学术关怀的关系。
在既有的关于当代中国政治的研究中,底层微观政治当属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即使是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降因为村民自治实践而激发出对农村“草根政治”的研究热潮,在方法论引领的意义上,它也仍然不占据学术高端的位置。既有的乡村政治研究在方法特征上向人们所展现出来的基本上是宏观政治研究特征的微缩景象,并且也多是以宏观政治研究中所惯常依循的理路去处理微观政治的材料(通俗地讲即所谓“从上往下看”),因此,学界对于宏观政治研究特征的若干评论,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对乡村底层政治研究方法状况的评价:注重正式制度与组织结构的铺陈;围绕政府与准政府组织的职能分区去“构制”基层政治与行政过程的内容;重视以既有政治学或行政学概念去切割和填充微观政治的经验。这些特征莫不反映出某种宏大关怀下的结构—功能主义方法论的底蕴,而由此展开的乡村政治研究在有助于条分缕析纷繁复杂的乡村日常政治的同时,也易于使这一政治的若干非体制、非结构和非正式的特征被遮蔽和忽略。尽管因为易于接近的原因,较之于高层政治,人们更容易观察到底层政治过程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因而也更加重视对其经验性的展示,更加重视对政治的社会基础的研究,(贺雪峰,2003)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结构分析所导致的对经验材料的“移情性”处理,但是,科学主义结构化文体表述方式本身所具有的种种“再制”经验的功能特性却是无法彻底消解的。
人类学民族志叙事文本和作为研究立场而凸显的“地方性知识”视角的引入,无疑有助于化解结构—功能主义在处理理论与田野经验关系时所遭遇到的矛盾,故而,持此研究立场的乡村政治研究无疑更加关注乡土政治中种种非正式、非制度和非结构化的面貌,并且也注意将作为文明社会的大历史和复杂的国家情态作为影响变量引入微观的乡村政治研究之中,注意处理宏大而悠远的政治文明模式与微观乡土情景的互涵与际遇关系,(参见王铭铭,1997)而格尔兹所倡导的“深描”方法也确已成为他们分析和揭示这种关系的利器。但是,以科学主义为圭臬的结构化文体表述本身,却仍然使人们在展示和还原经验的复杂性、流动性与自洽性时遭遇到方法论上的局促。的确,只要我们还在有意无意地讲述“规范的故事”,(Van Maanen,1983、1988)[1]以某种去情景化和去过程化的化约主义方式来对待和处理经验材料,即使我们有意识地由结构分析转向故事叙述,经验展示的非“地方化”和“可旅行性”就仍然是难以避免的。这种非“地方化”和“可旅行性”的经验对于构建各种“科学化”的“形式理论”无疑非常有用,(参见陈向明,2000)并且也是一切政策科学得以成立的基础,然而对于经验之意义的“解释性理解”(interpretive understanding)却可能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对于经验意义的“解释性理解”要求研究者将经验置于特定的发生场域中,尽可能彰显经验作为生活本身的完整性、复杂性和自洽性,在对作为研究对象的特定过程—事件的观察和体验中去确立相应的分析和意义建构。由此,我们才看到了近些年在国内逐渐流行起来的诸如《林村的故事》(黄树民,2002)和《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应星,2001)这类作品的文体方式在进行“解释性理解”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对于这种独特优势,孙立平在方法的意义上总结为在由静态研究转入动态的“过程—事件”分析中去呈现复杂社会关系的实践形态。在孙立平那里,过程本身已经成了一种独立的解释变项或解释源泉,也成了对社会事实本身的一种新的假设,即在对作为社会事实而存在的动态的过程—事件中去寻找那些在静态结构中无法显现的因素与出人意料的变化,去探求过程本身对影响事件走向和结果的不可预知和把握的作用。由此,即要求将研究对象的呈现由一种结构化表述转化为一种故事文本的叙事,在对这一故事文本的描述性建构中去建立起理解和分析,在动态的、历时性的情景呈现中去把握研究对象之复杂的、随机的和充满偶然的因果序列。(参见孙立平,2000)受此启发,讲故事作为一种研究策略于我而言,更成为在双村的研究之后继续进行关于乡村微观政治的研究时所自觉选择的方法归依。
讲故事作为一种学术表述的方式自有其历史的脉络与路径,它以特定的话语形式来表达关于这个世界及其结构和进程的体验和思考模式,(参见海登·怀特,2003)以叙事来展示意义的自我解释。(参见陈新,2005)但因为本书不是一篇务求格式完备的学位论文,而只是想通过故事建构来寻求关于当下乡域政治的意义理解,也就不准备细致梳理与展示作为故事“叙事”的学术历史,我们只需要明白,学术的探幽入微之路从来起自多元而非一元,即可明了此中之智慧。我相信,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愈益拓展,尤其是在历史学和社会学近年所表现出的力图以“叙事(述)”来克服科学的历史编撰学信仰所导致的“非人格的”结构—功能化分析的若干弊端之后,(参见卢晖临《迈向叙述的社会学》,2004)我在这里讲述一个处于改革和开发之中的内陆小镇的故事,并借此介入当下中国的乡村治理研究,大概是不会再招致质疑了。因此,我有可能比那些以故事方式去完成博士论文的学生幸运,不至于被导师们视为在浪费珍贵的材料,也不至于屡屡遭受故事是否学术及知识之真实与普适性的偏执考问,因为随着学术反思的加深,知识的真实与普适性这两个问题本身也成为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的对象。因此,本书的“叙事”所需要认真应对和回答的就主要是:通过小镇的故事去切近当代中国乡村政治关于基层政权、村级组织与农民关系的互动研究时,究竟能够因此而较传统的分析性表述多呈现出哪些新的观察视野,进而发现什么样的新知识,并且是否能够借此更加深邃地洞见乡域政治运行的复杂结构。
透过故事,我所要探讨的是乡镇政治的运作过程及其影响机制,对于这一过程与机制在乡镇基层社会的展开与铺陈,我称作“乡域政治”。乡域政治作为一个相对于村庄政治的概念的提出,肇端于我所在的一个交往紧密的学术群体,贺雪峰、仝志辉等人都曾经在非正式场合使用过这一概念,尽管他们并未对其做方法论上的阐释。而在我所使用的范围内,乡域政治中的“域”无疑是一个布迪厄意义上的具有相对自主意义的完整的时空关系网络(arena),而在此处则更是相对于已成研究规范的作为研究单元的村庄政治而言的。也就是说,“乡域政治”作为一种研究单元的提出,实则包含着我对将村庄政治提升到乡(镇)政治研究的方法论上的思考。当我从宏观研究进入微观领域的乡村研究时,我注意到我国学界既有的基层乡村研究的对象一般是村(自然村或行政村),这种明显受中国早期本土人类学研究传统影响的以村为考察单元的微观社区研究,在费孝通那里是有着明确的方法论依据的。费先生认为:“以全盘社会结构的格式作为研究对象,这对象并不能是盖然性的,必须是具体的社区,因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这就是社区。”(费孝通,1985)然而,这种起自于20世纪上半期的本土村庄研究,后来却遭到海外汉学界的质疑,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提出对于中国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村庄,而必须综合对于文明史的考察来对中国做更为宏观的表述;(参见Freedman,1963)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提出研究以“标准集市”为单位的基层社会共同体,从而置村庄研究于一个缺乏方法论归依的尴尬境地。(参见施坚雅,1998)为了回应这一质疑,同时坚持村庄研究的方法论价值,后来的研究者围绕着村庄研究与超越村庄的社会实体及观念形态的互动展开了自己的思考,(王铭铭,2003)在这种思考中,即使是政治学的农村微观政治研究,也仍然在村庄找到了自己进行学术表达的场所。[2]
但是,上述诸多的思考多是在文化与观念形态的层面上去建构村庄研究的方法论意义的,而如若从地理空间层级的基层政治发生的角度去把握作为研究单元的村庄,则不难发现作为政治学意义的基层政治过程的确未必能为村庄所包容。考察现代民族—国家大体系背景下的乡村基层政治,我们应该承认,将研究视点放在乡(镇)比单纯放在村庄更为合适,尽管从韦伯的官僚政治理论的角度看,乡镇在相当多的时候也仍然只是这一政治过程的中间节点而非原发点。但是,相对于已经高度官僚化、科层化和部门化的县级政治而言(更不要说县以上的中高层政治),乡域政治无疑更能体现出乡村基层政治在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以及制度与文化的贯通方面所呈现出来的时空统一性和完整性。所以,我们看到,虽然不断有学者倡导以县作为研究农村政治的最合适单位,并以县作为一级独立政权所在地和地方经济文化区域的历史稳定性与延续性为佐证,但受制于某种操作上的困境——规模上的操作困境及体制与非体制、结构与非结构和制度与文化贯通方面的困境——却难以成功。所以,我们迄今所看到的为数不多的几部关于当代县级政治的研究著述,都始终难以摆脱以科层化体制描述替代对相应政治过程分析的困境,(杨雪冬,2002;周庆智,2004)反倒是完全不受这种结构和体制限制的地方事件史的研究更能让我们看到实然中的县域政治运行的若干断面。
但是,从方法论意义上看,地方政治事件史研究本来并不是作为对村庄社区研究的方法论反思而出现的,它也自然无法满足人们对乡村政治整体性透视的需要。因此,如何实现由村庄社区向乡域社区政治考察的研究单元的提升,确立对农村基层政治更合适的透视点,同时又吸取历史社会学在“时间性”的叙述中展示社会关系的独特优势,在乡域社会的时空结构中展现复杂多变的政治过程,就始终是我思考的一个问题,由此,才有了这部以故事方式去展示“乡域政治”之复杂面貌的著作。
以“乡域政治”作为研究单元来部分地解决有关县域政治研究在田野操作中的困难,并克服村庄政治研究在时空展示上的局限,可能是一个易于出新却又现实可行的方案,所以,本书所提出的作为研究单元的“乡域政治”概念,就包含了力图超越村庄社区研究的局限,在一个更大范围内更加完整和整体地理解基层政治的想法。既然是在布迪厄的“场域”(arena)意义上理解“乡域”,就意味着强调作为研究对象的乡村政治社区的时空化特征,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基层政权的层级结构来看待。在这个场域中,既不排斥乡(镇)、村、组层级区分的考察视野,又更加强调作为乡村政治过程本身穿插互切于各层级之间的逻辑展现,由此,“乡域政治”研究就并不等同于农村基层政治与行政体制的研究,较之于一种体制研究,它显然更加着意凸显一定时空关系网络中事件—过程本身所具有的社区整体感。本书就力图贯彻这一思路,它由乡村政府(组织)的中心工作、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乡村城镇化开发、作为税费时代“农民财政”基础的农业税征收、农业结构调整和乡村组织对突发性官民纠纷的处置这几组故事的穿插互切构成。这几组故事的铺陈基本上能够涵盖和展示地处内陆、经济发展属于中等程度的小镇日常政治的基本内容与特征,即使有所遗漏,通过这些故事来透视小镇乡域政治的基本机制和内在逻辑也是足够的。而各组故事的展开、延续及其结局的呈现,基本上依循着特定过程—事件本身所存在着的时间顺序,并尽可能完整地给予呈现,以实现让故事走向的本身去预示结局和揭示逻辑的初衷。我想,由此也有助于体现场域化研究的特点。同时,在书中,我还尽可能清楚地向读者交代作为研究者的“我”与故事的遭遇关系,以便尽可能让读者与“我”一起去经历体验、理解与判断的过程。因而,本书显然不是那种要着意向读者灌输“客观”知识和可移植“不变”真理的规范化的研究,而是仍然力图在分析中彰显出场域化的特点——在这里,场域不仅是属于小镇自身的,同时也是属于作者和读者所共有的——我想,这大概才是田野个案研究的神髓。
我还要说明,本书之所以如此细致繁复地铺陈作为故事的事件—过程细节,是因为我相信,这些事件—过程绝非如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所视作的只是一些在暗夜里闪显着微光、亮了又熄了、最终为黑暗所吞噬的萤火虫或由环境所决定的海面表层的波涛那样对历史的发展不起作用,而是如葛瑞芬(Griffin)、阿明扎德(Aminzade)等人所强调的在时间性(temporality)的流程中呈现、对结局产生影响、对变迁的动因具有本体论价值的独立一环。(以上转引自卢晖临《社会学的历史转向》,2004)所以,对于将这些故事赋予文本之中心性地位的叙述性的建构,本身就埋设了作为观察和研究者的我对它们的提问、思考与解释的期待,即如“将一个行动置于一个故事的章节中,并且将此行动与该故事中以前的行动联系起来,就是一种理解什么‘引起了’此行动,因而‘解释’其发生的方式”的方法。(同前)所以,这种故事叙述的布局所反映的无疑是这样一种关切——一种相对于实证“科学主义”的历史主义关切,即相信与自然现象及自然科学相比较,社会和历史现象始终是独特的,因而对其进行观察和研究的方法也是独特和量身定做的,故事的逻辑和机理只有在故事本身的呈现之中才能够展现出来,小镇之“乡域政治”的呈现和理解也离不开对这些故事本身的叙述性思考。
当然,小镇的乡域政治是一个足够复杂、始终无法完全展现的多重面貌的故事与事件集丛,而作为一个研究者所能做的,不过是选取由他的问题意识所决定的关切角度的尽可能切近式的故事“再现”,因此,我并不打算隐讳自己的“再现”角度——本书主要是一个置身于乡镇政权组织和乡村干部“主位”立场的观察、思考、讲述和解释,而如果因此无法不忽略甚至是隐没基于其他角度的观察、思考、讲述和解释,那也只能是心存遗憾了。
权力格局“错置”与官民行为“悖论”在目前有关乡村政治的研究中,基层政权—村级组织—农民的三重互动仍然是一个很有影响的概化分析模式,这一模式以国家—社会的二元理论为支撑,同时又对应了中国传统政治视野中官府—民间社会的解说,两相混合,便沉积出“强国家—弱社会”及“官强—民弱”的互动模型。这一模型虽然不能被认为在根本上存在问题而失去对宏观状态的解释力,却因为其过于宏观和形式化的理论特性而无法帮助人们进一步去理解特定时空场景中乡村政治博弈的复杂情态,因而也就弱于型构若干能够相对贴近地反映乡村政治实景的类型化“中层理论”(theories of the middle range)。(Robert K.Merton,1996,转见杨念群,2001)因而,简单地以模式的套用代替对复杂问题的分析,不足以丰富学界关于乡村政治实践的知识,反倒有可能以德行的话语去代替学术的研究,使我们关于乡村政治的认识处于一种缺失历史和语境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小镇的故事可能会是一种反拨,它有助于彰显概化的解说模型在特定情景中的局限,也有助于呈现微观状态下乡村政治实践过程的特性。
本书考察了小镇在2003至2004年这一时间片段中的政治实态,并以非学术化的语言“喧嚣”(也可理解为“嘈杂”)相比喻,以说明其在多种力量与利益动因的交织和碰撞之中所形成的复杂“剧场”效应。(参见董建辉,1999及克利福德·格尔兹,1999)[3]我以为,如果化约地分析,型构这一复杂“剧场”效应特征的背景,一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单向度的经济改革对于乡镇基层政权运作特性的改变,使其从一个公共权力载体变化为一个介于政府和“厂商”之间的权力与经济复合体,其运作愈益表现出某种经济营利性特征,或具有赢利的潜势。正如刘世定所分析,追求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成为乡镇政府的重要行为目标。(刘世定,1996)因此,在市场化环境中涉及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资源与利益配置时,相对于企业、村庄和村民,基层政府与它(他)们的政治—行政关系也就有可能顺理成章地转化为一种准经济关系,其本身所具有的权力强势也有可能转化为运作资本与调配资源的力量优势,从而确保其成为乡村地方经济的操控者。因此,我们看到,地方治理的过程同时也可能就是一个资本和资源的权力化经营过程。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由基层政权的变迁所促成的官民关系的变化。随着土地下户以及被学界所概括的“乡政村治”治理格局取代人民公社治理体制,(张厚安等,1995)基层政权与所辖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由全能型的人身与资源操控转变为有限的资源操控。所谓有限,即指在土地下户,农民获得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只要不涉及对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官民关系在一般状态下都表现为一种相对的间隔,即所谓“有田有地不求你,缴了税费不欠你,种啥做啥不干你,有了问题却找你”(乡村干部语)。而与此相对应,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也围绕着税费的缴纳和征收而相应地形成一种缴纳与服务链条,即“我缴税,你服务”。因此,在乡村政治的常态运作中就形成了与大集体时期完全不同的运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可以被归纳为在不改变传统“官控民”这一核心关系前提下的表面上的“官求民”。正是这种格局使宏观背景下强国家—弱社会的互动格局在微观的底层乡村社会中遭遇悖论,演变为日常行政运作中的“民强—官弱”。或者如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言及的国家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的削弱,(转见李强,1998)即基层政权在并未从根本上失去对农民总体性强制权力前提下的渗透和整合能力的降低(即所谓强“强制权力”与弱“基础权力”的并存)。[4]当我们将以上两大制度性变迁所导致的普遍性特征置入地处省会H市市郊、处于开发之中的小镇这一特定的政治场景中时,便不难想象它将会碰撞出何等复杂和热闹的“喧嚣”来。这其中,一面是作为政者与商者身份交相重叠的政府,一面是作为“赢利型”与“保护型”经纪并置的村级组织,(Prasenjit.Duara,即杜赞奇,1988)一面是无权却又获得了人身自由的农民,三者在乡村政治舞台上的互动博弈,便滋生和演绎出一幕幕令局外人所无法想象的复杂而又精彩的乡土政治剧,而决定剧情发展变化的,则是由上述三种角色的诸多权力特性所交织、叠加和构制出来的特殊政治逻辑。
一是日常行政过程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强弱关系的“倒置”(事实上而非价值评价上的)。自1949年以来,自上而下生成的中国政治与行政权威的能量和强势都是不容置疑与挑战的,这一态势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极致。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全能主义政治不断消解的时代,整个乡村社会的权力运作也仍然围绕着基层政权确立与发生,并依其与政权组织的时空距离而决定各自在乡村权力格局中的位次。但是,失去对作为农民基本生存资料的土地的日常控制权的乡村政权毕竟也相应地会失去对农民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日常控制权,加之宏观背景下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弛,人口流动愈益频繁,这使得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日常的制度性互动——税费的征收与缴纳势必会变得越来越困难。而过去10余年来地方和基层政权因发展而面临的愈益增大的财政压力,又使其不得不增加它们对农村的征收,当这种征收因为宏观经济与政治的变化而越来越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时,基层政权组织便往往只能面临两难的选择,即要么依靠强制性和半强制性征收获取财源(如世纪之交那几年在一些地方的农村所发生的那样),要么便不得不转而通过向农民讨要来完成财政任务。在强征的政治代价过大、政策空间又愈益狭窄的情况下,讨要似乎成为唯一选择。这样一来,基层政权与农民之间围绕征收而建立起来的日常化互动的主动权便不可避免地会转向农民——当掌权者无论因为什么原因或考虑而自我冻结了依靠国家机器的暴力潜势去实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的途径时,制度结构上的强者便有可能转化为微观乡域政治行动场景中的“弱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撇开对农民负担是否合理与沉重以及农民是否具有作为公民的纳税意识这些道德与价值的评价不论,我们将会发现,在这里,起作用的将只是“要钱的是孙子,欠钱的是大爷”这一民间非道德化的博弈铁律。因此,要钱的乡村干部自然成了欠钱农民的“孙子”,反过来,欠钱农民也自然成为要钱者的“大爷”。既然是“孙子”向“大爷”要钱,前者除了自我弱化与矮化,千方百计地向后者说好话、套近乎之外,也的确找不到更好的制度化办法,由此,征收政策本身便会因为陷入死胡同而不能不面临重新的选择。这种强弱倒置所产生的宏观与微观场景中的悖论,是置身其外的人不太容易理解的,但这恰恰就是从税费改革到取消农业税这样一段特殊时期内小镇征收状况(并且还远不只是小镇的征收)的实情。
“倒置”不仅仅表现在征收中,但凡在政府需要农民配合,而农民自身又缺乏积极性的互动中都可能出现这样一种“倒置”,这在小镇最为典型地表现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这样一类活动之中。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本来是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引导农业经济转型的利民工程,但是当这一利民工程与各级领导的升迁挂钩,转化成为一项形式化的行政任务和政绩工程时,它就同样需要采取诸如“诱民致富”的方式来进行,这种“诱”不仅是要事先给农民以看得见的好处,还得确保所有可能的风险都由政府承担,结果,余下来供政府选择的就自然只有“哄着、诓着和捧着”农民去干这一种办法。(参见吴毅《农村政治研究》一文,2005)于是,我们便得以看到,一个被学界习惯性地嵌格在“强国家—弱社会”官民互动视野中的基层政权组织就不得不“屈就”于其治下的百姓,以类似于向农民“行贿”的方式来完成行政任务和相应往自己脸上贴金的行为。这种状况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在宏观上的“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并未被动摇的情况下,底层乡村社会却已经出现了基础性治权流失的“弱国家”面貌。
然而,这一“弱国家”面貌所反映的绝对不是简单的“官权退—民权进”话语框架下国家与社会博弈格局的重组,而只是一种因为宏观与微观的制度裂隙和政策不接轨所导致的特殊治理困局(诸如乡镇一级不完整的政权职能、直接选举止于村庄一级而造成的微观与宏观权力运作规则不接轨对这一职能的进一步蚕食、上级政府出于各种考虑对基层政权及其组织权力的限制等等),因此,虽然我们也的确看到在这种“弱国家”面貌下基层政权与村级组织在行政过程中屡屡遭遇农民“反制”的现象,但是,这些“反制”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表明制度格局内民权与民利的增长,而只是意味着农民通过对上述制度裂隙与政策不接轨的利用,以牺牲社会公意为代价而获取些微小利。所以,这种农民的“反制”在削弱基层政权的治理绩效时其实也牺牲了社区的公共利益,使治理者和被治理者陷入一种实际上是“双输”的循环之中。
因此,它只是一种为黄宗智所定义的“悖论”,即那些被“规范信念”认定有此无彼的对立现象在事实上的同时并存。(参见黄宗智,2000)例如,强权力掌控与弱治理绩效的并存,治者对社区经济政治资源的根本性操控与被治者利用种种制度和政策的裂隙挤压前者的利益空间,甚至在一些特殊的事件—过程中迫使前者就范现象的并存,由此,基层政治便显现出并不依循一定“规范信念”而发生的“乱象”,这种“乱象”往往使得概念化的理论解说显得十分苍白。
这种“乱象”也表现在乡—村关系上,官民关系的“倒置”也相应地决定了乡—村组织及干部互动关系的“倒置”。为了适应新的官民互动格局,顺利贯彻政令,乡镇干部不能不重新设计他们与村干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他们所主要考虑的已经不是制度性设置的权力势能,而是作为具体社会场景中乡镇干部与村干部的个人情谊与交往。也就是说,乡镇干部在日常行政中主要不是依靠行政命令,而只是以行政命令为底色,依靠各种面子与人情资源来推动行政运作。而这里还要特别说明,这一互动特性所反映的并不是村民自治制度设计在人际关系上的体现,而是基于官民互动中村级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民的居间者所具有的特殊位置和他们在连接国家与底层关系时所发挥的特殊作用,是政府体制性权力对村干部作为乡村社会“经纪”地位的实际承认。
二是在各种经济性开发的利益分配中由政府掌握主动,呈现出政府得大头、农民得中头、村庄得小头的利益分配格局。所谓经济开发中的利益分配,在小镇的故事中以卖地最为典型。对卖地所得进行的分配实际上已经成为开发过程中政府、村级组织与农民进行利益再分配的最为常见的形式,因而也成为测量在彼此的博弈中最为真实的力量关系的主要场域。按照现行法律,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既指作为村庄成员的村民集合体,也指作为相应村庄法人代表的村级组织,既然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那么,土地转让的收益权从制度设计上看无疑应该属于村庄和村民。但是,如果我们暂时撇开现行农地在制度属性上的残缺性不论,仅仅从操作的可能性层面看,就不难发现制度设计上的集体土地与个体化的农户经营之间实际上存在着权属关系与经营关系的脱节,这种脱节使得任何单一个体的农户或者一群农民均无法作为集体的载体来显示存在与表达利益,因此,村民与村庄的关系实际上类似于村内土地承租者与“地主”的关系。但是,村庄作为“地主”也仍然只是在最不完备的意义上才得以成立,因为基层政权对其所辖社区经济资源所具有的终极意义上的操控权,使它在实际上才是最终意义上的土地主人(或者更为准确的表达是基层政权代表国家行使作为土地真正主人的权力)。这一社会事实虽然并不见诸任何文本,却为现实的国家—社会关系所决定,所以,我们才看到前来购买土地的开发商实际上都是与乡镇政府而不是与村级组织打交道,并且,从价格的商谈、确定到最后协议的形成,作为土地卖方出现的也都始终是乡镇政府(顺便要说明的是,乡镇政府在这方面也要受制于上一级政府)。
因此,土地买卖的过程从卖方(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农民)来看也仍然是一个政府行政的过程,即由政府来决定土地处置权和土地收益分配权的过程。这样,与制度规定相比较,土地权属关系在农用土地的非农化转移过程中实际上就发生了反客为主的变化,政府成为土地的主人,村民和村庄则“客居”为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所以,在土地买卖中,农民所得到的也只是土地经营权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劳动力安置费,村庄得到的是土地补偿费中的一部分,而政府所置留下来的却是土地收益中的大部分。
政府这样做自有它的理由。例如,它需要充足的经费以确保自身的正常运转,它需要投资改善地方的开发环境,以争取更多的外来资金和项目,它需要向上级政府上缴各种土地开发规费,而这些钱也只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从土地买卖费用中支出,所以,由政府掌握土地开发中所获得的大部分收益的理由也就顺理成章地得以成立。但也正是基于这些理由,基层政府的角色便发生了由官而商的转换,在地方的土地开发之中,乡镇政府也实际上是作为土地商人而存在的。既然作为土地商人而存在,在商言商,政府在土地开发中为自己寻求相关利益的最大化无疑也是其一切行动的基本出发点,因此,与日常行政运作中政府、村级组织与农民互动关系中的强弱“倒置”相反,在纯经济性的利益互动场域,政府的地位与角色又出现了另外一种类型的变化,即政府作为公权体现者与土地所有者的一身兼二任。作为公共体现者的政府得到了卖地收益权的大头,而制度文本上的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则只得到中头和小头。正是在这样一种利益的分配格局中,政府充分显示出它具有决定性的威权地位,它不会允许村级组织或村民与自己处于平等的讨价还价位置,也更不存在政府被农民牵着鼻子走的情况。总之,在这一类关涉核心经济利益的权力博弈场域,一切皆由政府说了算,既由政府制定规则,也由政府操作规则,尽管它在这样做的时候,也必须考虑与照顾到村庄和村民的接受度、历史的惯习、制度规定的合理性以及与左邻右舍地区的参照等诸多因素,但这些因素的被确定都同样不是一个商业谈判的过程,而只是一个行政决策的过程。因此,如果我们有可能会因为政府在日常行政运作中显现出某种弱势而对其权威的势能表示怀疑,那么,在这里,人们所看到的将主要是政府作为一个“权力的经营者”(参见马明洁,2000)运用强势的政治与行政权力对利益经营与算计的垄断。农民若想打破这种垄断,除非采取种种非制度手段甚至是越轨或踩线行为,否则就几乎没有可能。在这个场域,治权仍然显示出其一贯具有的强势地位,官民之间的利益博弈即使存在,也基本上按照既有的游戏规则进行,所谓权力关系的倒置并不存在,存在着的只是与某种理论系谱相比照而呈现出来的角色和行为的反差。
非正式权力技术的凸显正是在上述政治—行政与经济活动中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多向度角色“倒置”与“错位”,以及由此而生的种种悖论现象的并存,形塑和生产出了小镇这一场域中作为政治行为主体而存在的官民各方施之于他方的种种权力技术与策略。
“擂”与“媒”无疑是理解小镇政治的两个首先要被提及的关键词。“政府的任务靠‘擂’,农民的事情靠‘媒’。”这里的“擂”与“媒”均是在价值中立的工具意义上使用的,它所表述的是对一项日常乡村治理技术的生活化概括,而非主观的价值评介。在自上而下的压力型体制和数字化的政绩考核模式下,不“擂”就完不成上级的任务,通不过考核,因此,诸如在“收粮收款,刮宫引产”这样一类关系到国家任务的最为基本的任务指标上,不“擂”不行。这种“擂”既是上级政府对乡镇的“擂”,也是乡镇对村组的“擂”,同时也是村组对村民的“擂”,正是通过反复的“擂”才得以将行政压力层层下传。“擂”得多了,也总会产生一些效果,一般的任务也就在这种反复的“擂”中得以完成。但是,乡镇的任务又不能仅仅靠“擂”,遇到棘手的事情,“擂”没有效果,就还得辅之以“媒”。从这个意义上看,“擂”与传统计划体制下高效的行政推动有类似之处,所不同者,就是简单的行政推动已经遇到阻力,效果锐减,所以才需要反复地“擂”,以确保政令生效。“擂”内含着诸多非制度化的人为之力,也就是说,“擂”所依凭的绝不是简单地将任务往下压,不是简单的科层化命令式作风和文件制作术,尽管“擂”离不开行政指令和文件传输,但指令和文件在更多时候所体现的只是一种行政运作的合法性依凭,而非推动工作的基本手段,若论及推动工作的基本手段,就主要还得依赖于人力的推动。在这种推动之中,除了层层传递压力的基本一面,也包含了通过“媒”来增加的压力传递,可以说,“媒”本身也就是一种“擂”的艺术。
前文已经对“媒”的技术特性做过分析,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媒”并非就仅仅指向农民。在乡村的互动中,“媒”首先就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打交道的一种基本方法,即乡镇干部依靠特殊主义与人本取向的人际交往和感情投资,与村干部建立感情和友谊,并且在强调感情与友谊的基础上,将政府对村庄的公事转化为乡镇干部对村干部的私事。一旦将公事转入关涉人际关系和感情的私人性领域,村干部不干或者干不好就成了不给某位乡镇领导面子,欠了乡镇干部人情的私事,进而也成了损害朋友利益的“背德”行为。乡里社会的熟人交往方式是十分注意给面子和不欠情的,欠情如同欠钱,都是应该偿还并且期待被偿还的,而有损于朋友利益的行为更是为人所不取。因此,基于对“礼尚往来”与朋友间利益互赖的期待,“媒”在这里成为乡镇干部从情感上“套牢”村干部、借以推动工作的重要方法。
村干部当然很容易“识破”这种来自乡镇的“伎俩”,因为它根本就不是一个“阴谋”,而是“阳谋”。“媒”是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对村干部的一种明示,村干部很容易就能读懂这种明示,他们知道乡镇干部期待着自己在工作中的配合,以偿还这一笔人情债。试想,政府干部为什么偏偏要来“媒”你,而不去另找他人?如果你不在这个位置上,人家也不会来“媒”你。在这里,位置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资源,村干部则是掌控这一资源的人,政府只有“套牢”资源掌控者才可能进而去施展乡村治理术,所以,村干部在接受这种“媒”的同时,也等于是对将要开展的工作做了某种愿意配合的承诺。村干部之所以为村干部,既是基于对职业责任和利益的考虑,同时他们也期望能借此收获到一种社区荣誉与尊严的自我满足感,而“媒”本身在诸多的时候也的确能帮助他们在乡镇社会确立起作为地方精英的地位,所以,他们不仅接受“媒”,而且也需要被“媒”。“人就是这样一种复杂的动物,明明知道镇里这样对你是有所图的,但自己偏也就需要这种器重。”(老罗语)更何况,“媒”反过来还能够帮助再生产和扩大村干部的人际关系网络,增大他们所掌握的社会资本量,有利于扩大他们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机会。所以,“媒”与被“媒”在实质上又是一种乡村双方的利益合谋。这种相互迎合的利益合谋起始于变化社会中乡镇的政治—行政环境,却又进而生产出乡村干部行动的合力与动力。虽然我们相信在任何时候的行政运作中都要强调行政者个人之间良好的关系和上级对下级的尊重,但是,也只有理解了日常政治—行政过程中乡政所遭遇到的特殊问题以及由此而生的强弱“倒置”现象,才能对“媒”作为一项乡村日常治理技术在乡村干部之间运用的重要性与广泛性存有深刻的体验。
对农民的“媒”则既是乡村熟人社会化公为私策略的一部分,又是对官民互动中传统主动性地位“倒置”的一种回应。在农村做过田野调查的学者都不难发现,只要是涉及需要农民配合的事情,干部们大多会对自己的工作对象表现出一种友善的态度,这种友善既是基于彼此之间本来就是熟人,又是因为干部的工作给农民带来了麻烦。虽然说是公事公办,可是一旦落实到某一个具体任务执行的过程当中,事本性的公事公办便又都在实际上转化为一种熟人之间的人际交涉。所以,在工作中向农民表示友善,与其说是文明行政,表现了干部的职业素质,不如说更体现了一种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因此,这种友善是不能与“媒”相联系的,也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即使是在农业税征收这样一类愈加困难的行政过程之中,因为同样身为农民,或出身农家,干部对农民抱有同情之心,因而更本能地倾向于通过说好话的方式让对方把钱掏出来,干部们也绝对不会自认为这会有失身份,更不会想到这是在“媒”农民。只有在那种干部(或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存在着利益相争的关系,而干部(或政府)必须设法让农民按政府的意志行事,并且为此施展种种说服与控制的权力策略之时,作为一种“驭民之术”的“媒”的丰富内涵与意蕴才充分地显现出来。
开发征地之中,为让农民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价格而对农民展开的种种工作,诸如请客吃饭,施以小恩小惠,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式在私底下多给个别意见领袖(或也可称为“刺儿头”,这主要看评论者站在哪个角度看问题)一些补偿,以化解农民的集体抵制等,无疑都属于“媒”的范畴;为防堵上访,通过各种关系消解农民的抗争意识也是一种“媒”的运用。这类技术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通过对个别人的“收买”(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行贿”)来瓦解农民针对村级组织或基层政权的集体行动,最终让农民承认并接受由政府(或村庄)所做出的利益安排格局。在这样一类“驭民之术”的施展中,乡村组织实际上是力图以柔性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因此,此类行为在反映基层组织对于官民互动格局变迁的应变之时,也充分彰显了乡村组织作为基层社会中一个权力—经济复合体的特性。而考虑到这种复合特性在乡村场域中所具有的垄断性与排他性,作为观察者的我们就不应该忘记在这一柔性技术背后所存在着的权力刚性,正是这种权力刚性的无所不在,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所谓的“柔”所体现的仍然是强者对弱者的“怀柔”,它的目的只是为了要继续巩固已有的强势。这就促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官民互动主动性地位的“倒置”,只是限定在那些上级政府对基层组织严格规定了行动空间的领域,而超出这个领域,在经济利益的角逐场上,掌握了强制性权力资源的乡村组织其实也牢牢地掌握着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可动摇的主动权。可见,在全能型的治理模式逐渐消退之后,借助于市场经济中类似于商业运作的方式和一些隐蔽的“驭民之术”,乡村组织仍然能够在关乎自身利益的领域和事项上维护自己相对于离散的小农社会的强势地位,尽管这些商业运作和“驭民之术”的实施可能会有双面杀伤的作用,即它们在消解农民的抵制之时也同样在消解乡村组织作为社区公共权力组织的特性。
在对乡域政治权力主体行动特性的探讨当中,还可以将乡村干部做进一步的区分,这一区分的依据在于,无论我们多么强调场景因素对行动特性的塑造,从结构化的角度和程度上看,乡镇干部毕竟更多地还是被赋予了科层化的体制性色彩,体现了政权体系的结构化要求,与之相比较,村干部则是真正被置于这种正式权力与非正式的地方社会与文化网络对接中的主要角色,这也是既有研究从来都将村干部视为结构与文化的连接者,将乡镇干部视为结构的人格化表征,将有关乡村社会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对接性研究集中于村干部身上的主要原因。
而在这方面,我个人认为杜赞奇的“经纪”角色理论(参见杜赞奇,1988)仍然是今天我们在界定村干部的制度角色时所能够借鉴的最好理论,几乎关于当代村干部角色与行动特征的所有讨论都无法不受这一理论的影响。但是,也正如我曾经指出的那样,几乎所有借用“经纪理论”的研究,在方法论上都存在一个明显特征,就是注意到了(或者说较多地注意到)国家与村庄互动关系中的村治结构与环境(客体)对村干部(主体)角色与行为的塑造和影响,而没有注意到(或者说较少注意)作为行为主体的村干部对村治环境的适应与选择。(参见吴毅《双重边缘化》,2002)因此,如若转换考察视角,探讨作为行动主体而非制度影子的村干部在特定场景中的行动特色,我们又会得出与“经纪理论”这一“形式化”概括有所不同的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结论。
“青皮手”是迄今我在小镇的日常生活中所能找到的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和体现村干部行动特色的词汇,“青皮手”不是一个结构化的分析,而是对行动特色的一种漫画,“青皮手”这三个字一出现,村干部在小镇场域中那种种积极与消极、跟从与敷衍、明朗与灰暗的形迹便会浮现于我的脑海。而更为主要的还在于,对这一形象的描画并非主要来自知识界,而是村干部对自身角色与行为的一个明智却又自觉的心理认定,仅仅从这种自我的认定中我们就可以得知,村干部绝非只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不自觉的腿脚,而是具有明确主体意识与行动能力的地方政治舞台上的主角。这一主角在乡土政治剧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与乡镇政权的关系,可以用“跟从、借重、应对、平衡”八个字来概括。所谓“跟从”,即在哪座山唱哪首歌,当上干部就得为政府办事,替政府说话。尤其是在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之后,村干部在经济上日益与村民脱钩,不再由村民供养,其经济来源主要是政府下拨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村级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创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愈益自主性的职业群体,村干部在经济上与农民的关系日疏,与政府的关系日近,加之个人的进退上下在实际上由政府说了算,而非村民说了算,地方开发中利益分配的决定权又掌握在政府手中,所以,无论从制度定位还是利益取舍上,村干部的跟从色彩都会愈加明显。而之所以以“跟从”而非服从定位,则主要是由他们那外于政权体系的身份与角色特征所决定的。由此,我们又引申出了村干部相对于权力体系关系的第二个特色——“借重”,即借重于村干部这个位置,借重于这一位置所产生的与权力体系的亲和关系,借重于这一亲和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村干部作为地方政治精英在乡域政治舞台上所享有的荣誉、面子等符号化资源及人际关系网络,以及由此而生的可能的经济机会等社会资本,村干部得以实现自己作为一个农民所无法实现的个人经济与社会理想(政治晋升的路径则因为目前的制度设计被堵塞)。在这里,“借重”一词最为显著地彰显出科层体制内外乡村干部与政权体系的不同关系,前者是镶嵌在这一体系内部的零部件,而后者则是借生在这一体系四周的半独立“经纪人”,借助于基层政权这样一个载体和平台,村干部得以实现自己的社区抱负。既然如此,他们与政权体系的关系也就自然地会过渡到“应对”与“平衡”的阶段,即既跟从又应付。具体表现为行动过程中的上下应付和利益取舍上的官民平衡,而具体到某一个事件—过程之中应该如何去实现这种应对与平衡,则是以村干部作为一个自在、自为和自觉的主体行动者的利益考虑为标准的。也正是基于此,我们也才得以更加充分地理解乡镇干部转而对村干部“屈尊俯就”的种种心态与行为。
可见,作为“青皮手”而存在与行动的村干部绝非糊涂与缺乏素质之辈,相反,他们是由当下乡域政治的特殊环境所塑造出来的真正的基层政治精英,是那种活跃在国家权力链条底边的政治操盘手,他们能够很好地把握自己在权力边角地带从事“跟从”“借重”“应对”和“平衡”的行动游戏中的时空边界,因而也能够比较好地把握“跟从”“借重”“应对”和“平衡”的分寸和技巧。进而言之,他们对自己身居政府和农民之间,感情与理性难于协调,却又必须寻找一种协调的尴尬与艰辛是非常自觉的,因此,他们会不加掩饰地自喻为“狗腿子”,仅仅是这一自喻便足以洗刷掉海内外诸多研究基于某种意识形态的定位而泼洒在他们身上的“污泥浊水”,回归他们作为政治市场上的理性人与乡村文化网络中的社会人复合交织的多重面相。
而从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观之,关于“青皮手”的行动特征所展示的,其实又无非是作为村干部游走于政府与农民之间,并且最终被两者所切分与撕裂,锻造一种“自我的他性”(参见流心,2005)的过程,这种“自我的他性”的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下乡村权力在失却文化资源的浸润之后所表现出来的某种愈益物化的生存状态。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转换分析对象,将讨论的焦点对准乡域政治互动体系中的农民,探讨他们在官民利益对立的博弈中有可能选择的行动策略。在讨论这一点之前,有一点是需要说明的,那就是并非在多数情况下都实际存在着弱者对强者的对峙,因为“强国家—弱社会”格局对被治者身体与意识两个方面潜移默化的规训,使顺从早已经成为多数情况下农民的一种不自觉的历史习性和集体品格,从而确保了乡民的政治服从会成为乡村官民互动中更为常态化的现象。但是,伴随转型时期政治控制的放松与官民互动中利益紧张关系的显露,在特定的条件下,作为弱者的农民的确也可能出于自利的考虑而超越历史习性的束缚,表现出一种对乡村权力组织的不合作态度。在这个时候,我发现相对于自上而下的“擂”与“媒”,自下而上的“示弱”和“行蛮”则有可能作为一部分农民在与基层权力的利益对峙中交替使用的权力策略。
在一般的印象中,示弱总是与顺从相关联,但是,当农民有意识地将示弱作为一件武器加以运用时,它所要达到的目的却恰恰可能就是要规避顺从。农民的示弱可以细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以示弱博取同情,让可能出现的“恃强凌弱”因为忌惮道德上的自我否定而消解,甚至也让弱者有机会解脱社会义务,例如由此得以减免税赋。如果这种示弱的确是以真实的物质生活境况为背景,那它往往可能获得成功,使乡村权力对示弱者做出某种类似于“慈悲为怀”与“体恤民情”的让渡。在这里,示弱者无疑是有意无意地调动了人类普遍存在的社会同情心。基于此,同情的施与便不会让施与者感觉到某种“以弱逼强”的情景压力,相反,弱者在获得同情与免去一个社区成员的公共责任之时,却可能会进一步丢失自身那本来就少得可怜的面子和社区地位。在这一点上,大集体时期那种“越穷越革命”“越穷越光荣”的伦理取向,在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历程之后,已经被“越穷越狗熊”的评价标准所代替。因此,如果不是出于某种无奈,一般贫困和老实的农民也不会愿意想到要以此种手段来显示自己的聪明,进而安于被同情和被施与的地位。第二种形式是“以弱逼强”。“反正我没有钱,就这么了,看你能把我怎么样?”采取这一手段应对经济汲取的农民在物质生活状况上未必真的极度贫穷,但他们在个性上一定要足够强悍,眼界也要充分开阔,他们知道自己不会因为相应的行动而付出代价,因此,他们往往会主动利用政府在体制和政策方面的错位,将示弱作为逃避社会义务和责任的手段。以征收为例,作为局内人的村干部其实是可以准确判断哪些人真的无力承担税赋,哪些人又是有意逃避的。但是,既然中央政府三令五申,明确禁止基层组织以强制的方式进行征收,这就在客观上给后者提供了逃脱赋税的理由和机会。我们看到,在从税费改革到取消农业税的这段时间里,这种通过示弱而拖欠和在实际上拒缴农业税已经成为小镇农业税征收难度增大的主要原因,并且也在事实上把征收逼上了一条死路。
一般说来,“以弱逼强”的战略并不会让运用者自觉到道义上的自我否定,相反,这很可能还会是他们展示个人能力的机会。这些有意拖欠和拒缴税费者会因为此一策略在村庄社区内所引发的示范效应而增强自己的地位和感召力,他们因为扮演着如同川东双村“大社员”那样的角色而被人们视为某种村庄社会的新能人,并且为一些农民所效仿。(吴毅,2002)在这个主要以利益得失作为衡量个人能力的年代,农民往往崇拜狠人,忌惮于“拳头大”的人,虽然他们未必愿意在日常生活中与这样的人打交道,并且还很可能会耻于为伍。另一方面,当弱的戏剧化展示可以被用来当作一种抗争的权力策略时,“示弱”在乡村干部看来就无异于“刁民”的行为,而当乡村干部将这种“以弱逼强”视为“刁民”的行为,而示弱者也因为示弱的成功而对乡村权威日益表现出一种挑战般的不屑之时,“以弱逼强”的弱的展示就与行蛮斗狠相去不远,并且在事实上成为行蛮斗狠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了。
在既往的乡村政治研究中,农民作为社会弱势的蛮与狠的一面是不入学术视野的,也就是说,在学者的头脑里根本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即使有,他们也将其归入少数人违法乱纪的另一类序列中去思考,而不会将其视为现时乡村政治的一道常态景观。如若有人研究这一类问题,大概也会止步于立场与感情方面的自我质疑而不愿意进一步前行。究其原因,除了农民作为弱者天生容易获取的社会理解与同情之外(包括对其行为品性的宽容),还在于长期以来由“强国家—弱社会”格局所反向积淀出的历史观给整个社会(包括知识界)所带来的对底层弱者的泛道德关怀,这种泛道德关怀使我们不愿意像批判权势者那样去透视社会弱势的人格缺陷(集体的和个体的),从而形成了知识界实际存在的对治者与被治者的双重评价标准。而治者愈是表现出对被治者的强,这种彼紧此松的双重评价标准也就愈加明显,以至于在知识话语以及由知识话语所泛化出来的社会德行评价体系之中,强政所面对着的往往就一定是顺民(真实的或想象中的),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可能存在的“良政与悍民”或“强政与悍民”并存的现象从来是不构成问题的,因而也相应地不进入学术思考的范畴的。
但是,做过深入田野调查的人都一定会发现,后两种现象不仅实际存在,并且在一个愈益崇尚利益和力量、既定文化与秩序规范(暂且不论这种文化与秩序有多少存在的合理性)不断遭遇解构的时代还愈加突出,因此,对于基层治理而言,“悍民”或“刁民”从来就是基层治理者所必须考虑应对的真问题,并且还是构成对既存治理秩序冲击的一种真实的力量。
这里的所谓“刁民”当然不是指那些违法乱纪者,而是指那些惯于利用体制与政策的不接轨以及在基层治理能力弱化的情况下有意以违规行为来进行博利者。在这里,“刁民”一词是对民间长期使用的一个习语的价值中性的工具主义借用,不代表笔者对这些人的评价,只是借以表明干部对其行为的否定。在干部的眼里,所谓顺民与“刁民”在不同的场域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种场域中的顺民完全可能在另一种场域中变为“刁民”,变化的标准即视其是否有意违规。促成以违规来进行博利的多数原因,在于力量非均衡的乡村政治场域对部分不顺从的农民行动者逆向性的心理与行为塑造。由于乡村组织借助于社区公共权力这一特殊资源取得对农民的经济强势,所以,在没有其他的途径和办法改变自身博弈条件的情况下,“行蛮斗狠”与“不讲道理”确实可能是情景之中那些不愿意安分守己者从乡村组织嘴里抠出些许小利的一个办法,所以,这里的“刁”所揭示的就是杨俊凯在其硕士论文中分析过的“不讲理就是讲理”的逻辑。(参见杨俊凯,2004及2006)因为“讲理”意味着他们只能在现有的权力与利益配置框架内接受由乡村组织做出的安排,博弈的前提根本不存在。而只有利用体制与政策错位所造成的缝隙,以“踩线”甚至部分“越线”的抗争技术拼命撑大这一缝隙可能带来的机会,并借以挤压乡村组织的利益空间,才有可能在实际的利益较量中逼迫对方让步。由于这些不讲道理的“刁民”往往以政府的政策作为行为依据,并因此而陷乡村组织于被动,结果,在特殊条件下的“无赖却又有理”的行动的确有获得成功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这种“不讲理就是讲理”的“刁民”行为就有些近似于斯科特分析过的日常形式的反抗。(参见J.Scott,1985)
不过,这也确有可能诱发出真正的“刁民”行为,即以既无理又无赖的方式来与乡村组织抗衡。反正他们已经视缺失了意识形态浸润与着色的政治市场如赤裸裸逐利的经济市场,他们便也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展开博利行为,并设法逼迫乡村组织做出经济上的让步,结果,官民双方以政治行为营造出来的博弈场就真正成了一个不加任何掩饰的经济利益的竞逐场,政治是经济的体现这一文明社会的逻辑便被置换为经济是政治的结果的“丛林逻辑”,一切都以对力的追逐与展示来决定博利的结果。由此,基层政治因为愈益缺乏一种文化正当性的支撑而显现出某种赤裸裸的利益争斗的喧嚣与嘈杂,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示弱与行蛮的农民在这一喧嚣与嘈杂的利益场上为着各自的利益,以各自所能调动的资源与手段展开了或明或暗的较量,在这些较量之中,各方都以调用非正式化的权力技术作为最为显著的特色。
然而,从这些非正式权力策略的运用来看,它们所要达成的还基本上都是经济方面的目的,那种认为基层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张力已经不断政治化的看法是很有些言过其实的,不要说这种看法在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大传统而存在的主流意识形态尚存的政治文化整合能力及对农民集体意识的融解作用,它们也完全没有去考虑基层社会中各方的力量对比存在巨大差异这一基本事实对农民集体心态的反向影响。
政权建设抑或治理转型上述乡域政治中诸行动主体的权力策略与互动特色似乎正在向我们彰显出这样一种治理上的困境:因为缺乏某种文化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自我证成,小镇乡域政治的过程已经被一种愈益显形化的利益博弈的喧嚣所支配。
由利益博弈构成政治的基础,这本身并不是新近才被揭示的问题,宏观政治社会学的研究早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只不过研究越面向基层,这一点越容易被清晰地观察到罢了。问题是博弈是需要有规则的,规则的确定则需要有合理与合法性的支撑,我们如何在历史的延续与变革之中去重新建构规则的合理与合法性,进而构筑起公正合理的博弈平台,是确保博弈被纳入规范化制度渠道,进而确保治理能够向良性方向发展的关键。这种建构,既涉及博弈各方对某一项具体的权力技术策略运用是否合理的论证,又涉及对支撑这一技术合理性评价机制的更为广泛的文化与意识形态正当性的论证,还涉及对各种权力特性之发生与嬗变及其复杂关系的认识。我所特别关注的是,在转型期乡域政治中的行为主体各方是如何合理地以一种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来言说自身行为中愈益凸显出来的利益追求取向及其相应的行为原则的,如果这种言说不仅能够为行为主体自身确认,而且也能够为该行为所指向的其他各方认可,那么,博弈将会沿着一条良性互动的轨道发展,并逐渐生成以对新的利益政治确认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文化与模式。反之,则会因为缺乏这种合理言说而使乡村政治陷入一种赤裸裸的力与利的摩擦和碰撞之中,使进入政治过程的各方都陷入某种缺失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恃强凌弱或反过来的“恃弱凌强”之中。这种以力与利的较量为特色的博弈将会对转型期的乡村政治造成诸多复杂的影响,消解博弈的道德和文化合法性基础,而小镇的故事向人们所展示的可能正是这样一种景况。
这就又回到了类似于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所探讨过的主题,即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我现在更加愿意用“国家治理转型”来说明此类主题在中国的实践过程[5])将如何处理与地方文化网络的关系而实施治理。在杜赞奇所研究的20世纪上半叶的华北农村,基层政治不断劣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未能成功地经营这种关系,结果,所谓的“国家政权建设”反而破坏了国家自身在基层的权力基础。(杜赞奇,1988)而在当下阶段,当我们从革命和阶级的历史话语支配中走出,迈向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世俗化政治时,我们却发现无法抹去的历史经历其实也早就已经在20世纪中、下叶的历史沉积中化作某种无法回避的影响当下乡村政治发展的新传统资源,以至于当我们在否定了传统的全能型治理方式(包括支撑它的意识形态资源)之时,却又因为无法寻找到新的政治与文化正当性证成方式,无法搭建以确认新的利益政治为前提的规范合理的博弈平台,而使各种行动者暴晒在未加任何遮挡的利益竞逐场上。由是,在小镇的乡域政治场中便隐约地显现出官不官、民不民而“礼崩乐坏”的准“丛林”境地。
与此相关联的另外一个现象是,全能型治理模式消解之后的基层权力运作仍然显现出整体主义的特征,受这种整体主义逻辑的影响,基层权力组织在其强制性和基础性这两个不同层面的关联上显现出一进俱进、一退俱退、一荣俱荣、一衰俱衰的特征。即当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之时,基础性权力也相应地被削弱;反之,为了强化基础性权力,似乎又只能重新去寻找某种强制性权力做支撑(如人民公社时期那样)。在权力弱势的一方,相同的逻辑也同样在发生作用:当多数群体仍然一以贯之地延续着对强势的官权力消极回避的“无政治”行为取向时,人身自由的获取和对自身利益维护的彰显,也可能让他们中的一小部分人同时放弃作为现代公民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成为不受规则制约的“悍民”或“刁民”。上述两个方面特征的偶合,便塑造出前文所分析过的“强政—悍民”或“弱政—刁民”模式凸显于乡域政治的局面。这样一种整体性逻辑无疑与更大的体制、历史文化特点相关联,它说明多种权力配置同出一源给现代政治发展所带来的结构与文化性困难仍然难以消除,使得权力博弈中的行为各方仍然只能到历史的武库中去寻找达成自身目标的“利器”。这种状况不仅导致了现实中的底层权力精英和作为研究者的知识阶层中的一部分人对历史记忆的遗忘,影响到他们对现代政治理念及其价值的认同,也同样会影响到底层民众政治心态的成熟,使其依旧徘徊于消极顺从与激进反弹的两端,甚至也有可能让官、民、知三方都共同到历史的旧式循环中去寻求化解困境的药方。而这三种选择显然都是无法舒解转型期乡村社会所特有的治理困境,开拓出新的治理文化模式的。
因此,在完成了前述理解性的分析与阐释之后,我还想要顺带做出也许并非新颖的建言:当下乡村治理的改善,已经不太可能只是一种单向度的行政架构重置,也不应该试图在集权与分权、收权与放权,或为民做主与让农民自己表达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让政治行动主体各方从目前像小镇这样的类“丛林状态”走到一种新的有序竞争的合作博弈中来。让基层政权在确保对社会有效渗透的同时,完成自身作为基层社区公共权威主体的塑造;让农民从消极无为的顺民或激进抗争的“悍民”,转换为按照现代权利规则行为处世的公民。而这一系列变化所依赖的,首先便是各种权力格局的重构,其中既包括对基层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制度约束,也包括对其基础性权力的改善与增强;既包括对民权、民利的尊重和保护,也包括对底层群体的政治重塑,当然也还包括对进入乡域政治过程的各方之权力运作和竞逐方式的文化正当性证成方式的重建。
这是一个超越对小镇故事的学理性分析与阐释的宏观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转型中的紧迫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