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的变化
离婚的普遍性
你可能还记得,当前的离婚率比起你祖辈结婚时要高得多。请翻到第1章的图 1.3;虽然当今的离婚率实际上比高峰时期的1980年略有下降,但最近的婚姻最终以分居或离婚告终的可能性仍然接近50% (Popenoe & Whitehead, 2007) 。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它意味着人们结婚时尽管带着各种善良的意图和温暖的感情,但他们白头偕老的机会就如同投掷硬币得到“正面”的概率。
很多人在离婚后最终又再婚,但离婚率急剧的攀升还是使得当前离婚并独居的人数显著增加。在1960年,只有1.8%的男性和2. 6%的女性 (总人口的极少部分) 离婚并独居。但到了 2006年,离婚的百分比翻了 4倍,分别达到8. 3%和10. 9% (Popenoe & Whitehead, 2007) 。这意味着在美国成千上万的成人中,每9位成年女性就有1位离了婚。
高离婚率的结果之一是27%的美国儿童——每4位18岁以下的人就超过1位 ——现在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环境中,并且大部分由单身母亲抚养。 (这一比率比1960 年高出3倍) 。有些父母双全的儿童却是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因此总的看来,超过三分之一 (34%) 的美国儿童没有和生身父亲生活在一起 (Popenoe & Whitehead, 2007) 。 (这是 1960 年的 2 倍。) 不管怎样看,现在美国离婚的现象非常普遍。近50年来,离婚率在其他国家也在增加,但美国在这方面可能独占鳌头。根据联合国 (1999) 的统计,美国的离婚率比墨西哥高出10倍,是加拿大的2倍,比英格兰高出1.5倍。只有少数几个国家 (比如俄罗斯) 的离婚率与美国接近。与其他伴侣关系相比,婚姻更不太可能结束 (见专栏13. 1) ,但也不太可能如过去那般持久。
离婚率增加的原因
美国20世纪下半叶离婚率的剧增并没有明确的原因。但存在多种可能性,它们都可能是 (或不是) 起作用的因素。
可能性之一是与过去相比我们对婚姻持有不同、更高要求的期望。我们的曾祖父们一般认为如果你想和爱侣一起生活,生养小孩,付得起日常账单并且生活得更好,你就必须结婚。然而,如今同居非常普遍,有着更多的单身父母,大多数女性成为劳动力 (Coleman et al., 2007) 。结果是,婚姻不再像过去一样是实际生活的必需品了。相反,在某些观察家看来,人们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可能把婚姻看成是追求个人自我实现的途径。婚姻理应是玩乐,而不是任务;婚姻不是例行程序,理应让人兴奋,婚姻不是平淡的感情,理应充满激情 (Myers, 2000) 。因而,我们对婚姻的期望可能太高了。如果用不现实的期望来衡量婚姻,幸福、温暖、有价值的伴侣关系看起来也不会令人满意。
比如,还在40多年前,斯莱特 (Slater, 1968, P. 99) 就提出警告:
社会文化强求婚姻成为个体生命中最亲密、最深厚、最重要和最持久的关系,自然就要求夫妻们做情人、朋友和相互之间的心理治疗师。然而矛盾的是,婚姻却可能曰益缺乏必需的情感需求,以致解体。我们因为爱恋和激情而结婚,并认为它们不会改变,我们还期望自己的配偶能成为精神伴侣,永远不会让我们失望。但这些要求太高,可能是无法达到的高标准,的确,最近的文化历史学家指出“只要爱情、匹配和一生亲密的理想占据人们的头脑,人们就会开始要求离婚的权利” (Coontz, 2005, p.8) 。
人们只是期望从婚姻中得到更多。现在美国夫妻认为他们的婚姻“非常幸福”的人数百分比要低于25年前 (Popenoe & Whitehead, 2007) ,他们报告的冲突和问题的数量也更多 (Amato et al., 2007) 。整体来看,人们普遍认为美国人婚姻的平均质量自1970年以来都在下降。
专栏13.1 正式承诺维持关系的力量
不同类型亲密关系的分手率 研究者 时长 夫妻 同居者 男同 女同 布鲁姆斯坦和施瓦茨,1983 1.5年 4% 14% 13% 18% 柯德克,2004 12年 15% 19% 24% 同性婚姻: 无 有 鲍尔萨姆等,2008 3年 3% 4% 9% 注意:所有研究都是在美国进行。布鲁姆斯坦和施瓦茨 (Blumsteins Schwartz, 1983) 通过媒体广告在全美国范围内征集了样本 (n=2082) 。柯德克 (Kuidek, 2004) 在俄亥俄州的代顿市招募了新婚夫妻,通过口耳相传和同性恋杂志广告募集了男同和女同 (n=359) 。鲍尔萨姆和她的同事 (Balsam et al., 2008) 利用了佛蒙特州的同性婚姻记录找到并联系了刚结合的男同和女同;并要求他们邀请已结婚的异性恋手足和没有登记同性婚姻的男同或女同朋友与他们一起参加该项研究。总之,该项研究在3年追踪了 798个人。鲍尔萨姆研究中的同性伴侣数字包括男同和女同。表中给出了在三个不同时长的研究中各类伴侣分手的百分数。每个研究都有它的长处和短处,但加在一起就很能说明问题。离婚现在很普遍,但在不同的时间长度来看,结婚的异性恋者仍然比未婚的人更不太可能分手。未婚的伴侣是同居的异性恋者或男同或女同并不重要——那些只是居住在一起的人都同样可能分手,都比夫妻更经常地分手。而且,当男同和女同进入同性婚姻 (即从法律上承认他们的亲密关系) 时,他们也比那些彼此没有做出正式承诺的伴侣更不可能分手。
这里得出明确的两条结论。首先,婚姻或同性婚姻 (civil union,又译作民事结合) 能增加亲密关系的筹码。它们比起不太正式的君子协议更难解除,做出如此承诺的人相对而言更可能坚持他们的关系。其次,当同性伴侣的爱情关系得到类似制度上的支持时,它们和异性恋的伴侣关系一样稳定牢固。将来我们会看到更多这类的研究,它们可能证明如果给男同和女同提供类似机会,让他们建立法律正式承认的充实的伴侣关系,他们的爱情就会和异性恋一样正常。男同和女同的这种正式承诺违法吗?为什么?
但更广泛的文化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不同的社会因素影响的或许不仅是我们在婚姻开始时的期望,而且还会影响到我们结婚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比如,现在美国大部分女性在家庭之外都有固定的工作,她们加人了劳动力的行列对婚姻有很多影响。首先,夫妻们报告出的工作和家庭的冲突比过去更多,妻子每周工作的时间越长,她的婚姻质量就往往越低 (Amato et al., 2007) 。当夫妻双方都有工作时,修车、照看小孩、计划和烹制膳食 (只是举一些例子) 都显得困难重重,夫妻在一起相处的时间往往也减少。夫妻双方无疑也会受到他们工作问题的影响,所以工作满意度的降低与婚姻不和有关系 (Amato et al., 2007) 。加人劳动力大军也使女性有更多机会接触有兴趣的、合意的替代伴侣,当女性工作的职业环境有许多男性时,离婚也更频繁 (South et al., 2001) 。
而且,女性比过去赚取的金钱更多。在全世界,当女性能在经济上独立于男性时,离婚率就更高 (Barber, 2003) 。能自立的人在婚姻恶化时能更自由地选择离婚,美国女性的收人和她离婚的可能性有着直接的正相关:女性赚的金钱越多,在将来就越有可能离婚 (Rogers, 2004) 。但不要认为没有金钱,婚姻就会更稳定;贫穷甚至对婚姻质量有更坏的影响。一般而言,有金钱危机的夫妻,由于体验到经济压力,不如那些小康之家的夫妻对婚姻满意 (Cutnmaetd., 2003) ;总之,收人非常低的夫妻 (每年25 000美元以下) 与较高收人 (每年超过50 000美元) 的夫妻相比,前者离婚的可能性是后者的两倍 (Popenoe & Whitehead, 2007) 。拥有金钱容易使人离婚,但贫穷也会引起紧张,从而损害婚姻。
总的来说,女性越来越多地加入劳动力大军,看似合理地增加了家庭冲突,使女性更可能得到吸引人的新的爱情伴侣,并且降低了妻子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可能因为所有这些原因,婚姻发展的趋势很明显:随着20世纪美国女性在家庭之外受雇佣比例的增加,离婚率也同样增加 (Fitch & Ruggles,2000) 。
性别角色,即人们所期望的男性和女性该有的行为,也在发生变化。女性逐渐地变得更加具有工具性,更加果断和自立 (Twenge, 1997) ,许多夫妻正在更公平地分担家庭责任 (Amato et al., 2007) 。在过去25年里,不太传统的性别角色和家庭决策公平性的增加都使丈夫和妻子的婚姻质量更高。然而,家务劳动的重新分配却有两种不同的结果;丈夫不太快乐,因为他们要做更多的家庭杂务,但他们的妻子却更为满足 (见图13.1) 。
图13.1婚姻幸福感和家务由于某些原因,西方文化变得越来越具有个人主义色彩,人们与自己身边的人的联系较之过去更少 (Myers, 2000) 。的确,大多数人与社区的联系和祖辈相比更少了 (Putnam, 2000) 。我们不太可能继续住在四世同堂的大家庭,不太可能认识我们的邻居;我们参加的俱乐部和社会组织也更少,在家里也不经常宴请聚会,但搬迁却更加频繁。因此,与祖辈相比,我们从朋友和熟人那里得到的社会支持和友谊可能更少,却对我们的配偶依赖得更多 (Magdol & Bessel, 2003) ,这对离婚率的影响可能有两个不同方面。首先,我们已经注意到,人们对配偶的索求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多。我们期望伴侣能满足我们更加广泛多样的人际需要,这样配偶就更加容易让我们失望。此外,与社区联系较少的人更少受到社区规范的影响,而社区规范是阻遏离婚的重要因素。事实已经证明,经常移居的人比那些待在一个地方并扎根的人更容易离婚 (Magdol & Bessel, 2003) 。
性别比率也已改变。正如我们在第1章所提及的,美国的性别比率比1960年要低得多,而在全世界亦是如此,当女性超过男性数量 (性别比率低) 时离婚率就较高,当男性超过女性 (性别比率高) 时离婚率就较低. (Barber, 2003) 。你可能还记得 (第9章) 男性比女性更倾向于发生婚外恋,他们也更可能接受随意性关系,所以当女性数量超过男性,男性可以获得更多可供选择的女性时,婚姻往往更加危险。另外,当男性太少不足以分配时,少女更有可能未婚先孕,或者根本就不结婚 (Gaughan, 2002) ,这类行为进一步减少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和稳定性 (Heaton, 2002) 。
我们对离婚的知觉也不如过去那样带有负面色彩。在许多社会圈子里,离婚过去常常被视为可耻的失败,离婚事件本身就往往就意味着烦乱、可怕和尴尬,必须找出有罪的一方。而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的无过错离婚法 (no-fault divorce laws) 使得离婚更容易实现:这在很多司法实践上都属第一次,一旦夫妻在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权上达成一致意见,只需书面证明他们面临着“不能相容的分歧 (irrec-ondkwe differences) ”,他们的婚姻就可解除。无过错离婚法使得离婚程序更为社会接受 (Rodgers et al., 1999) 。平均而言,比起父辈来,我们认为离婚是应对不幸婚姻更合理、更理想的办法,而对离婚更为支持的态度久而久之似乎会降低我们婚姻的质量 (Amato & Rogers, 1999) 。当离婚代替婚姻危机是更加适宜的选择,我们就不太可能努力抢救举步维艰的亲密关系。
专栏13.2 离婚:结婚的另一个理由
离婚通常是令人不悦的事件,但它却有着宝贵的法律功能。在大部分司法实践中,当同居的伴侣分手时,很少有法律规范这类行为,他们的财物分割的确非常混乱。相反,在严格规范的离婚程序中,夫妻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公平分配,子女的监护、探视都有正式的法规可依,并且安排好了抚养计划。离婚所提供的法律保护,正是许多美国男同和女同寻求建立正式婚姻或民事结合权利的诸多原因中的一个 (Leff, 2004) 。
“同性婚姻”是有争议性的话题,但此观点的批评者通常忽略了如果拒绝同性伴侣明确的离婚权利,这些同性恋者所面临的困境。如果伴侣一方在家辛勤地养育孩子,另一方在公司加薪晋级,但她们最终却要分手,你认为怎样才算公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案子就牵涉到两个女同性恋,当伴侣一方提出要保留自己工作所赚的大部分金钱时,作为居家母亲的另一方伴侣就面临非常不利的境况 (Leff, 2004) 。在美国只有少数几个州有正式的法律程序规范此类事件。关系结束时能找到司法保障,这正是男同和女同希望通过法律使他们的关系合法化的另一个原因。
如今很多伴侣在他们结婚前还同居,我们在第1章已经看到,同居的人后来离婚的风险增加了。尽管流行的观念认为同居是有价值的尝试,可以让人们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同居是与离婚正相关的 (Dush et al., 2003) 。令人欣慰的是,如果恋人在订婚之后才开始住在一起,并且同居的时间较短暂,他们并不比那些婚前没有同居的夫妻更经常地离婚 (Stafford et al., 2004) 。已订婚的未婚夫妻短暂同居,看来并不会危及之后的婚姻。 (但同居并不能减少离婚的风险。) 另一方面,曾经与一个以上的伴侣同居过,或者在订婚前同居的人结婚后更可能离婚 (Teachman, 2003) ,这可能是因为同居改变了他们对婚姻的信念和期望。随意的同居看来会导致: (1) 对婚姻制度的不尊重; (2) 对婚姻结果的不利期望; (3) 更强烈的离婚意愿 (Mcginnis, 2003) ,所有这些都使人们更可能离婚。
最后,因为更多的父母离婚,也就有更多的儿童见证了家庭冲突,成长于“破碎”的家庭。大众的观点可能认为遭受家庭破裂的年轻人或许特别有决心去避免犯同样的错误,但现实却是,离婚在一代代相传:经历父母离婚的儿童在他们长大后却更可能离婚 (Bartell, 2006) 。很多原因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举一点来说,离异家庭的儿童对婚姻持有不太积极的看法,当他们开始自己的爱情关系时,他们对伴侣的信任不足;因此,与家庭完好的儿童相比,他们不太确信婚姻的持续性 (Bartell, 2006) 。进一步来说,在某种程度上,儿童从父母提供的经验中学会了处理亲密关系的方法 (Conger et al., 2000) ,那些在童年记忆中家庭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人,他们自己的婚姻一般也困难重重、痛苦不堪 (Amato & Booth, 2001) 。因此,随着离婚变得更为普遍,今后可能会有更多的儿童受到离婚的伤害。
那么,为什么离婚率会增加?与我们祖辈的年代相比,可能的原因有:
所有这些可能的影响因素只是与美国日益增长的离婚率相关,所以它们全部都可能是促进离婚的因素,而不一定是造成离婚的原因。不过,可能的影响因素如此之多,这也很好地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文化因素对亲密关系的重大影响。可以认为,文化因素对持久婚姻的支持不如40或50年前有效。但即使发生如此巨变,当今结婚的美国夫妻至少有一半不会以离婚告终。 (并非所有的未离婚的夫妻就幸福,但至少他们没有以离婚结束。) 哪些个人和关系特征能预测个体是否会最终分手呢?我们接下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