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吏服务于州县官衙及其僚属官员办公场所。[1]各类州县衙门雇用常年书吏都有规定名额,少则几个,多则近三十。[2]有时也允许官员雇一些抄写员,称为“帖写”,专门帮助常年书吏抄写文件。[3]各类衙门额外增雇书吏的数量,由督抚按每一衙门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并将数字报告吏部。地方官员不得擅自在核定名额之外增雇。[4]
然而,这种规定从未被严格执行过。众所周知,在中国官衙公务中无法避免的巨量公文案牍,迫切需要远远超过定额的书吏去处理。有人曾建议,书吏数量应大幅精简,每个常年书吏只许雇一名额外书吏佐助。对于这一建议,两位以勤能闻名的总督——田文镜和李卫(1687?—1738年)——都认为不切实际。李卫指出,每一“房”(办公室)需要十名以上书吏处理日常公事。[5]广东的一位知县报告说,除了正常的文书报告即所谓“禀详”(正式或非正式的报告)[6]以外,每年还有一百种以上报告和保结书(册结)必须拟制,且呈交各级各类上司的每一份报告必须同时制作六七个副本。因此,在官员公务繁多的县,须雇用百名以上书吏来完成这些工作;甚至在官员公务相对轻松的县也需要几十名书吏。此外,有时需要一些额外的“帖写”做一些零活,其报酬按其抄写的字数付给。[7]
然而,并非所有列入书吏名册的人都真的会到衙门供职,有一些只是“挂名书吏”。知县袁守定(1705—1782年)写道,“典吏”(负责文书档案的书吏)职位通常被那些喜慕冠带荣耀却不愿受公事劳累的人占据着。[8]按田文镜所述,这种挂名书吏通常是殷实人家子弟。他们愿意出一笔钱,二至四两银子不等,买一个挂名书吏位置,用以保护自身及家财,[9]或逃避徭役。[10]他们所出的这笔钱,通常用于衙门购买文具。[11]
一个县衙雇用书吏(包括常年书吏、额外书吏和挂名书吏)总数,似乎是依辖区规模大小而变化。按侯方域(1618—1655年)记载,一个县衙雇用的书吏可能超过一千名。[12]据洪亮吉估计,大县有一千名书吏,中县有七八百名,小县最少也有一二百名。[13]游百川(1862年进士)的估计则更多:大县二三千名,小县三四百名。[14]
由于县衙雇用书吏的数量远远超过衙门公事的实际需要,因而人们曾做过各种各样的精简尝试。1826年,因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道光皇帝下旨裁减各省书吏及衙役;一个州县衙门雇用书吏最多不能超过80名。这一奏请导致的结果,仅直隶一省就有23900名以上书吏、衙役被解雇。[15]
按传统中国官衙公务分类,州县衙门的书吏队伍被编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于是各房书吏分别被称为“吏书”(吏房书吏)、“户书”(户房书吏),等等,分别办理与其各房相关的事务及公文。
吏房保管人事档案,包括县丞等僚属以及任职于该州县衙门的书吏、帖写们的个人档案。这些档案记载他们的姓名、入衙日期以及是否因绩优获荐或因过错被罚,等等。[16]
户房负责收税及所有与钱粮仓储相关的事务。它也保管赋税档案册籍,这些档案记载各类赋税数额、已收数额、输送布政司及其他官府的数额、存于钱库中的现金数额、储于仓库中的粮食数额,等等。该房还保存里长(征税代理人)、柜书(赋税收据专责书吏)的名册档案及花户(纳税人)名册。[17]通常还会再委任一名钱粮经承(负责赋税征收的书吏);这一职位通常只许户房书吏中家财殷实者担任,且任期不超过一年。然而,某个书吏久居此职多年也不以为奇。[18]
礼房负责祭祀仪式、寺观、学校、考试及旌表(荣誉授予)等。[19]兵房保管门军(城门警卫)、皂隶、马快、民壮、铺兵(邮差)的档案及驿站档案。[20]刑房保管讼案、囚犯、捕快、仵作和狱卒的档案,并负责保甲管理事务。[21]工房负责维修官舍、谷仓、监狱、驿站、桥梁、渡口、道路,等等。[22]
除六房之外,州县衙门里还可能设置一些负责特别事务的办公室或书吏:(1)“承发房”(收发室),负责分发文案给六房,并从六房收回文书草稿。与负责给州县官传递公文的门丁直接接触的就是此房。[23](2)“柬房”(通信室)。[24](3)“库房”(财务室),这里储存税钱、官物、盗赃及凶杀案之凶器等,要求库吏保存每一存入或取出款物项目的详细记录。[25](4)“仓房”(仓储室)。[26](5)“总房”或“总书”,负责准备征比册(限期督催赋税的名册)的办公室或书吏。[27](6)“里书”,也称“册书”或“扇书”,负责给每一里绘制地籍图及赋税册的书吏。[28](7)“柜书”,管理存储税银的金库的书吏,其职责是给纳税人开收据。[29](8)“漕书”,负责征集漕粮的书吏。[30](9)“招房”或“招书”(供证室或书吏),负责录写招供,亦即录写州县官讯问及原告、被告、证人的陈述、供述及证词,等等。[31](10)“驿书”(邮政服务书吏),其职责是保管关于邮差、马夫、船夫、马匹、船只数及其用费数额的记录档案。[32]
注释:
[1]《清会典》卷十二(第13页b)提到,凡是在司(布政司或按察司)、道、府、厅、州和县供职的书吏统称为“典吏”(另见《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八至卷一百五十一)。每一房配备一至两个典吏,他们属于定额书吏:姓名被登记于吏部的名册上(《永清县志》卷九,第3页b—4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4页b—5页)。钱库粮仓的书吏和州县僚属官衙书吏被称为“攒典”(《清会典》卷十二,第13页;《清律例》卷五,第97页a—b;《永清县志》卷九,第3页b;《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4页b)。
[2]常年书吏限定名额的规定,在1668年首次提出并实施。《康熙会典》和《雍正会典》都提到在州衙门服役的书吏定额为六至十二人,在县衙门服役的书吏定额为二至十二人(《清会典》,1690年版,卷十五,第1页、第17页、第18页a—b;同前书,1732年版,卷二十一,第16页、第17页a—b)。根据1899年版《清会典事例》,绝大多数县有十至十四名书吏定额;有一些县有十六名以上的书吏定额;甘肃的中卫县一个县竟有二十五名书吏定额(详情参见该书卷一百四十八至卷一百五十一)。
[3]《清会典》卷十二,第13页b;《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一,第4页;《清通考》卷二十一,第5045页;《福惠全书》卷四,第23页b。根据田文镜的说法,“帖写”是刚刚开始学习誊写公文的新手(《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六册,第114页)。
[4]超额的书吏将被解散,(因超额雇用书吏而)触犯条例的官员将受到降一级的处分(《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四十六;《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页b、第2页b、第7页)。
[5]《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六册,第114页b—115页;同前书,《李卫奏折》第四册,第23页。
[6]“禀”和“详”都是州县官呈报上司的公文类型。“详”指“详文”(正式公文)。“禀”指“禀帖”,即不太正式的公文。在所呈事情复杂需要详细解释但又暂时不愿以“详文”匆匆讨论之时,州县官们就会倾向于采用“禀”的形式。关于两类公文的使用情况和格式参见《福惠全书》卷五,第1页及其后诸页。
[7]《不慊斋漫存》卷五,第123页。
[8]《图民录》卷二,第26页。
[9]《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六册,第115页b—116页;同前书,《李卫奏折》第四册,第22页b;《牧令书》卷八,第23页。
[10]《牧令书》卷八,第23页;同前书卷十,第6页;《经世文编》卷三十三,第10页b;《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第14页。
[11]《朱批谕旨》,《田文镜奏折》第六册,第114页b。
[12]《壮悔堂文集·遗稿》,第13页b—14页。
[13]《卷施阁文·甲集》卷一,第22页。
[14]《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第16页b。
[15]《清续通考》卷二十七,第7791页。
[16]《福惠全书》卷二,第12页;《永清县志》卷九,第3页b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4页及其后诸页。
[17]《福惠全书》卷二,第12页b;《永清县志》卷十,第3页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10页b及其后诸页;《学治一得编》,第25页及其后诸页。
[18]《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六,第42页。一名书吏往往须服役十年以上才有资格成为“经承”——一个有特委职事的书吏。(《清续通考》卷八十九,第8483页)。
[19]《福惠全书》卷二,第12页b—13页;《永清县志》卷十一,第2页b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108页及其后诸页。
[20]值得一提的是,官府衙役中只有皂隶、快手和民壮的册籍(参见第四章第一节)被保存于兵房之中;捕快和仵作的册籍被保存于刑房之中(《福惠全书》卷二,第13—14页;《永清县志》卷十二,第1页b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119页b及其后诸页)。
[21]《福惠全书》卷二,第14页a—b;《永清县志》卷十三,第1页b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112页及其后诸页。
[22]《福惠全书》卷二,第14页b—15页;《永清县志》卷十四,第1页b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132页及其后诸页。
[23]《福惠全书》卷十一,第9页;《宦乡要则》卷二,第12页;《钱谷必读》;《中和月刊》第2卷第10期(1941年10月)第73页中引用《公门要略》的部分。
[24]《福惠全书》卷四,第12页b—13页b。
[25]《福惠全书》卷三,第9页b;《永清县志》卷十,第77页b;《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104页b;《宦乡要则》卷二,第4页b;《钱谷必读》。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官库(仓)管理员一职并不总是由书吏来担任。由于在书吏中难以挑选出一个正直的人,监守自盗又是一个常常发生的“顽疾”,州县官发现,让“里”或“图”即乡村地区推荐的人充任此一职务更好。不过,多数人不愿意接受这一职位,因为州县官常常会向“库书(吏)”无偿索要丝绸、家具和其他东西。因此当地百姓往往会支付贿赂以避免充任此职(这被称作“买免”)。推荐本身就演变为各“图”或“里”乘机向该地殷实人家勒索钱财的机会。通过逐一将本地殷实人户上报为库书候选人的做法,衙门往往迫使每一富户都支付一笔钱来“买免”。根据黄六鸿的说法,推荐库书的做法在东南地区最不规范。他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库书应当从各房书吏中遴选。只有在书吏中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时,才可以考虑选拔当地的居民担任这一职务。同时他还建议,州县官不要向库书(吏)索要任何东西(《福惠全书》卷三,第22页b;卷六,第3页a—b)。
[26]《福惠全书》卷三,第10页;《永清县志》卷十,第72页b及其后诸页;《章氏遗书外编》卷九,第97页b及其后诸页;《钱谷必读》。
[27]《福惠全书》卷六,第2页b;同前书卷七,第3页b—6页b;《钱谷视成》,第20页b、第23页。
[28]《江南通志》卷七,第11页b;《陶云汀先生奏疏》卷十,第42页。之所以叫“扇书”,是因为在江苏和浙江的某些地方,若干个“里”组合成“扇”,两个“扇”构成一个“区”,“区”上面又有“乡”(《嘉定县志》卷一,第28页b)。《江南通志》中引用的柯耸的奏章提到,在江苏和浙江聘有“里书”。不过,里书的聘用并不局限于南方。比如《宁远县志》卷二第8页提到,在甘肃宁远有十四个里,相应设置了十四个里书。
[29]《牧令书》卷八,第27页;《钱谷备要》卷一,第7页b—8页;《钱谷必读》。根据王又槐的资料,这一职务并不总是由户房书吏充任。由于在征税期间需要几个银柜,所以会指派几个书吏来负责保管它们。这些书吏都是从各房中挑选出来的(《钱谷备要》卷一,第7页b)。
[30]《刑钱必览》卷六,第14页。
[31]《福惠全书》卷二,第9页b—10页;《庸吏庸言》,第13页;《钱谷必读》;《学治偶存》卷四,第18页b—19页;《学治体行录》卷上,第6页b—7页。
[32]《福惠全书》卷二,第13—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