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飞一案,秦桧给岳飞定罪的“莫须有”三字,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荒诞性,而成了历代习用的成语。这说明,历史上许多奸臣,虽然祸国殃民,但在其作恶的过程中,却常常“弄拙成巧”地对文化做出了“贡献”,让人不禁哑然失笑。
此语流传最广的版本出自《宋史·岳飞传》,《传》载:“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秦桧以谋反之罪将岳飞下狱,照律要处死。当他准备将案子上报宋高宗时,与岳飞同为“中兴四将”之一的韩世忠内心颇不平,到秦桧那里追问证据,秦桧以“莫须有”三字搪塞,史家常常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老百姓则以此作为成语,形容凭空诬陷。
不过,史书上还有另外一说。南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载:“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
南宋熊克所著《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中,也记载为“必须有”。
到底是“莫须有”还是“必须有”呢?从说话人身份、说话前后语境和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方面来推敲,倒能看出一些端倪。
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是宰相,政府首脑;一个是枢密使,三军司令。两位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别人不笑、后人不笑,他自己都会笑。
从前后语境来说,前面说岳云与张宪的谋反信虽未查明,后面接着的,应该是一个肯定的“但是”句,怎么会这个虽未查明,那个也许有呢?语境上亦不成立。
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卨、何铸、罗汝楫、王贵、王俊等若干人,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过得了堂的话,那还何须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伺候。
而从秦桧自身的立场上来看,倘非“必须有”,他那“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投降之策便兜售不了,最关键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权位牢固不了。所以,秦桧彼时彼境所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有、或许有甚至“这个可以有”,应该是:“这个必须有!”
清代厉鹗等人所著《南宋杂事诗》一书注文言及此事也记载为“必须有”。附在此注后有一段按语说:“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即《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
可见,清代大儒也认为秦桧所说“必须有”,是更接近事实一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