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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三 还论不服从

碎片三 还论不服从

默会的协同和违法能够达成形似集体行为的效果,而又没有集体行为的不便与风险。要明白这是如何实现的,可以看看公路限速的例子。想象一条限速85公里每小时的公路。很可能就算你开到时速86公里、87公里、88公里乃至90公里,交通警察也不会把你拦下来罚款,即便理论上这已经违法了。这个“让给不服从行为的空间”就这样被占领了,很快整条路上的车都会以90公里的时速前进。那么,要不要开到时速91公里、92公里、93公里呢?司机们会觉得,比实际上的车流速度快上一两公里是很安全的。很快,90公里到95公里的时速很可能也成了被征服的空间。这样一来,所有以时速95公里开车的司机,都完全地把他们被免于处罚的相对安全处境,建立在了其周围以差不多的速度行使的车群之上。这里存在某种产生于观察和默会协同的传染性效应,即便没有一个“司机中央委员会”来开会商议该如何推行公民的不服从行动。当然,交通警察有时候确实会介入进来,开一些罚单或者逮捕一些超速司机。于是,司机在决定开多快的时候,就要把交警的介入规则纳入计算之中。无论如何,官方在可容忍的最高速度上施加的压力,总是在被那些着急的司机试探;如果执法的压力减退,车速就会相应地上提,填满执法压力的减退留下的空间。但这个类比不能推得太远。超速图的终究是快,无关权利和不满,警察给超速司机带来的也不是什么大的风险。(但如果换一种情况,车速限制是时速85公里,而且全国只有三名交通警察,他们处死了五六位超速司机,把尸体放在高速公路边示众,那么我上面描述的这一套作用模式就会戛然而止了!)

我发现城市规划中存在着一个类似的现象:“抄近道”踩出来的小径最后成了砖石铺好的步道。想象一条日常的步行路线,如果要求其与铺好的人行道重合,那么人们就会被迫规规矩矩地走一个直角,而非踏出去走一条斜边。但实际情况很可能是,少数几个人选择抄近道,且如果他们未遇制止,就会踩出一条小径,然后其他人如果要节省时间就也会禁不住抄这条近道。如果走的人多了,且市政管理员又比较宽容,那么最后近道就可能成为铺好的人行道。这又是默会的协同。当然,在那些从小定居点成长起来的古老城市中,所有的街道其实都是这样产生的——日常行人和马车从水井行至市场,从教堂或学校行至工匠作坊,而老城街道就是这些路径的固化。这极好地诠释了庄子的一句格言:“道行之而成。”

从行动到惯例,再到习俗,最后到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形成模式获得了习惯法和实在法的认可。在英美传统中,关于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的法律对此有所体现:非法侵入或占有如果持续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成为权利声索的证据,帮助占有行为寻求法律保护。在法国,一种侵入行为如果可以被证明是长期存在的,就能被认定为习俗,从而成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专制统治下,臣民如果无权选举代表来表达他们的意愿,也没有常规的公开抗议途径(示威、罢工、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持不同意见的媒体),就别无他法,只能诉诸磨洋工、破坏、偷猎、盗窃,以及作为最终手段的骚乱。当然,现代公民拥有代议民主制、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上面的抗议形式已经显得过时。毕竟,代议民主制的核心目的正是让多数选民通过完全制度化的途径实现诉求,不管这些诉求是多么的雄心勃勃。

一处残酷的讽刺在于,民主制度的伟大承诺很少在实践中实现。19世纪、20世纪的多数重大政治变革都伴随着大量无政府主义插曲:公民不服从、叛乱、违法、扰乱公共秩序,以及诉诸最极端的手段,即打起内战。这些扰乱不仅伴随着剧烈的政治变革,而且往往是变革的发生要素。如果没有经济衰退或国际战事带来的巨大压力,很遗憾,代议制机构和选举这两者本身似乎很难引发重大的变革。因为自由主义民主政体中的财产和财富变得集中,而富有阶层在媒体、文化领域又享有特权地位并由此拥有了政治影响力,所以劳动阶层的选票不能转化为激进的政治变革。这并不奇怪,葛兰西对此早已有所论证。[4]常规的议会政治更为人称道的是它的稳定性,而非促进重大改革的能力。

如果这样的评价大体无误,我们就必须正视如下悖论:公共秩序遭受的破坏和扰乱对民主制度下的政治变革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拿20世纪的美国为例,在这一百年间它经历了两次政策的重大变革:30年代的大萧条和60年代的民权运动。从我们的视角看,两者皆有的一个惊人之处在于,大众对公共秩序的威胁与扰乱在改革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可代表大萧条时期的重大政策转变的,有失业补偿、大型公共工程、社会救济和《农业调整法》(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无可否认,它们受到了世界性的经济衰退的推动。但是,经济危机并不是通过收入数据和失业数据向人传达它的政治分量的;给人直观感受的其实是越发猖獗的罢工、偷盗、抵制租税、对物资部门的准暴力围攻、叛乱——用我老母亲的话说,是那些教商业和政治精英懂得“敬畏上帝”的事。这类骚动在当时看来有演化为革命的潜能,足以为精英阶层敲响警钟。这里的骚乱最初是未经制度化的。也就是说,它最初并不由政党、工会或可辨的社会运动引发。它不体现任何成体系的政策议程,从根本上看是无结构、无秩序的,全然是对既有秩序的威胁。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没有可以讨价还价的对象,也没有人可以保证政策变化后秩序就能恢复。骚乱的威胁程度与其组织性的缺乏程度直接相关。官方可以和工会或者发动进步主义改革运动的团体谈判,它们都是和机构体系相啮合的机构。工会罢工和自发罢工是两回事,即便是工会会长也叫不停一场自发的罢工。一场有领导者的示威,即使是一场大规模示威,也与民众蜂拥而上的骚乱不同。后者没有统一的诉求,也没有可谈判的对象。

威胁公共秩序的大规模自发敌对和混乱状态的最终源头,是失业人口的增加,以及那些有幸保有工作之人工资的减少。支持日常政治的一般条件突然消失了。常规的治理与制度化的常规反对及代表途径都不再奏效。在个人层面,这种反常表现为流浪、犯罪、故意破坏。在集体层面,自发反抗以叛乱、占领工厂、暴力罢工、无序示威的形式发生。改革浪潮的发生得益于大萧条释放的社会力量,控制这种社会力量不仅是政治精英和财产所有者力所不逮的,对工会和左翼政党来说也是如此。精英的改革是在压力之下实现的。

我的一位机敏的同事曾指出,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大体上为社会顶层,也就是在财富和收入分布中属于约前20%的那类人服务。他进而认为,顺利实行这一宗旨的一个诀窍(尤其)在于,让收入分布再往下的30%到35%的人害怕剩下的那一半穷人,而不是嫉妒最顶的20%。从半个多世纪以来收入不平等现象的持续性以及近来这种不平等的强化来看,这套做法取得了相对的成功。该规程万一发生崩解,可能出现的危机状况无外乎民众的愤怒溢出了正常的渠道,从构架上威胁了常规政治的运行。存在于常规的、制度化的自由民主政治中的残酷事实是:穷人的利益大体上被忽视了,除非有哪次突然而猛烈的危机把他们抛到大街上。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言:“暴动就是不被倾听者的语言。”大规模的混乱、暴动和自发反抗始终是穷人最强力的政治底牌。这种行为并非没有结构,它们由邻里、工作或家庭网络构成;但这些结构是非正式、自发组织、转瞬即逝的,并且存在于正式的政治机构之外。结构性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只不过它不是那种顺从于制度化政治的结构性。

也许自由主义的民主制最大的失败在于,纵观历史,它的机构没能成功保护那些没有优势地位的公民在经济上和安全上的利益。民主的进步和革新取决于体制外部的重大失序事件,这样的现实和民主制度承诺的制度化的和平变革相去甚远。而且同样明显的是,在重大的社会和政治改革时期,政治系统的合法性被重新树立,关于民主的政治理论却没能理解危机和制度失效扮演的关键角色。

一种错误且实际上堪称危险的主张称,这种大规模的动荡总会(乃至都会)导致重大的结构性改革。其实并不都是如此。它们也可能引发政治管制收紧、公民权利受限,在极端的案例中还会终结代议民主制。不过上述情况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多数重大改革的发起伴随着重大失序的发生,以及精英阶层控制、规范这些社会失序的仓促行动。有的人更愿意参与形式上更“有礼貌的”集会和游行,拒绝暴力,以法定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根据占领道德高地。这是完全合理的。但人的喜好问题不论,礼貌而和平的诉求极少促成结构性的变革。

就工会、政党乃至激进的社会运动而言,它们的任务正是将难以控制的抗议和愤怒纳入制度的轨道。可以说,它们的功能就是把愤怒、失望和痛苦转译成统一、连贯的政治计划,以作为政策制定和立法的基础。它们在难以管束的大众和厘定规则的精英之间发挥了缓冲带的作用。这也就默认了它们如果想要实现自己的职责,就得有能力打造(原则上)可被立法机构直接受理的政治诉求,且应在此过程中约束、控制骚动的民众,保证自己能合格地在政策制定者跟前代表民众(或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政策制定者与这种“转译机构”进行协商的意愿建立在如下前提上:“转译机构”享有选民的信任,从而可以控制它们声称代表的选民。由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种组织化的利益团体寄生于它们声称代表的自发反抗者的利益。当统治精英努力控制骚乱的民众,疏导他们回到正常的政治轨道时,那些代表性机构的影响力之源正是民众的反抗。

于是又出现了一个悖论:在上述节点上,组织化的改革利益团体从民众反抗中获得一定程度的政治可见度和影响力,然而,反抗既不由它们发起,也不受它们控制,尽管它们获得影响力的前提假设是它们会有足够强的约束力,来让叛乱的民众回到日常政治的轨道。而如果它们成功做到了,悖论就会更进一步,因为一旦作为影响力之源的反抗平息了,它们左右政策的能力就会减弱。

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中就发生过这样的事。联邦选举登记员被派往实行种族隔离的南方,[5]以及《选举权利法》的通过,这两件事的快速实现就遵循了前述模式。选民登记运动、自由乘车运动和静坐抗议是许许多多行动者互相动员、响应的产物,这群抗议的乌合之众无视了协同配合的努力,当然也无视了组织的努力。他们避开了特别为民权运动的目标设立的组织,如学生非暴力协调委员会(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以及更古老、更主流的公民权利组织,如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争取种族平等大会(Congress of Racial Equality)和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凭借其自身的热情、自发性和创造力,潮水般倾泻而来的社会运动远远跑在了希望代表它们、协调它们、规范它们的社会组织之前。

这场大规模的扰乱在很大程度上由种族隔离主义活跃人士和地方政府的激烈反应引发,并且在广大美国南方地区造成了公共秩序危机。在这一问题上,倦怠多年的立法工作突然在国会中运作起来,约翰·肯尼迪和罗伯特·肯尼迪[6]竭力控制日益蔓延的暴动和示威浪潮,冷战的政治宣传战背景也坚定了他们的改革决心——南方发生的暴力事件已经足以让人把美国当作一个种族主义国家。大规模的失序在短时间内促成了和平的组织运作和游说努力了数十年都未能取得的结果。

我用了一个十分庸常的例子来开始这一章,写的是在新勃兰登堡闯红灯的事。我并不是号召大家为违法而违法,当然也不是为了节省那短短的三分钟。此例的目的在于说明,习惯性的自觉服从可能导致某些荒唐的情形,每个人在经过理性的反思后几乎都会发现其中的荒谬性。实际上,近三个世纪以来的所有伟大的解放运动最初想要实现的,都是挑战某种法定秩序,对付守卫这些秩序的政治力量更是理所当然之事。如果没有几个勇敢的灵魂敢于突破规则与习俗(通过静坐抗议、示威,以及对既定立法的大规模违背),就没有后来的解放运动。冲击秩序的行为经过愤怒、挫败、暴力的激化后,将清楚传达出这样的信息:人们的诉求已经不能在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框架内解决。所以,就他们违背法律的意愿而言,本质的一点不是种下失序的种子,而是要求设置一种更加公正的法定秩序。我们如今的法治相较从前要更加公正、更加自由,这也部分归功于那些勇于违抗不公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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