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天下只有三种权利制度

第四节:天下只有三种权利制度

  中国二十世纪下半部的经济演进,从人民公社初期的无产大锅饭到今天的私产市场经济,是历史唯一的经验,以后应该不会再发生的了。时来风送滕王阁,我躬逢其会,学得很多。不会再发生的事本身没有科学价值,但中国的经验分割开来看,却有多而重要的一般启发性,好些是前人没有说过的。

  经济学上所说的公共产(common property),是指本来有价值的资产,但因为没有业主而让所有的人毫无约束地竞争使用,其价值(租值)烟消云散。中国的经验与我一九七○和七四年提出的关于租值消散的分析,却说这样的公共产从来没有出现过,不可能存在。租值消散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在局限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公理下,减低租值消散必定会导致约束竞争行为的游戏规则。这些我分析公海捕鱼时说过了。

  撇开竞争使用毫无约束的不存在的公共产不谈,不管书本或历史怎样说不同产权的安排数之不尽,实际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划分只有三种方法。其一是以人的等级排列划分;其二是以管制法例划分;其三是以资产划分。第一种莫名其妙地被称为「共产」制度;第二种印度盛行;第三种就是私有产权制度了。

  中国的制度改革是要从第一种权利划分转到第三种那里去,而第二种是必经之路。让我把每种的性质说说吧。

  (一)等级划分权利

  上章提到的中国旧家庭就是以等级划分权利。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等级排列的现象与旧家庭类同,只是前者把排列伸展到整个国家。是的,一九七九年的查询,中国的行政干部分二十六级,技(即生技术)及其它行业有类同的级别,是否党员与党龄多少有排列,每个位置的收入划定,而以职位较高的干部来说,金钱工资只是收入的小部分:房屋、交通、医疗、学校等有不同优待,购物的排队时间可免,物品质量较高而价格也较低。

  是的,在废除私产的情况下,等级排列是减低租值消散的一个办法。虽然中国当年民不聊生的故事天天有,大跃进饿死的与文革斗死的加起来数千万,但人口还是增加了。不是毛氏说「人多好办事」那样简单;主要是等级划分减低了租值消散。

  可以说是成员没有私产的巨大家庭,也可以说是一国大军。等级、人权不平等,不能有西方的司法制度,但有法例、重纪律、说服从。原则上这是行得通的,也可以想象得很理想。这制度的崩溃可不是因为「家庭」太大或「军队」太大,而是因为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太高。有四方面。

  第一方面,等级划分普及整个国家,没有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市场,社会缺乏价格的指引,导致讯息费用奇高。有市场而不用是一回事,但还有市价的讯息可用;没有市场,由政府或中央订价,不容易得到需求与供应的讯息。中央策划生产也因为没有市价指引而错误频频。

  第二方面,政府要分派工作,国家职工不能自由转业。这是因为容许工人自由转业,私产在某程度一定出现。我曾在分析人民公社吃大锅饭的安排时说过,只要公社的社员不能转业,不管用什么工分制多劳多吃,私产对社员是不重要的。这样,废除私产搞无产制容易,但一旦社员能转业,要他无产他就跟你拼命了。不能转业与没有市价的指引,比较优势定律起不了作用。政府分派工作不可能知道每个人的比较生产优势,更何况这些「分派」通常是私相授受的。

  第三方面应该最重要。那就是等级划分的制度必定有竞争升级的行为。虽然等级划分权利会减低租值消散,但竞争升级免不了有租值消散的效果。这是因为在没有市场的指引下,竞争升级不能纯以生产力为准则。例如争取入党不一定与生产力有关;以思想的正确性判断要背《毛语录》、说话要小心;搞关系要学政治手法。凡此种种,都是制度或交易费用。

  是的,在等级划分的制度中,言论不可以太自由,因为你的言论可能损害等级较高的人,使他的等级下降。如果是私有产权制度,资产是我的,你怎样说资产还是我的,只要你说的不诽谤我,我管不。还有的是,集体要换位提升就可能要搞革命了。如果毛氏当年的国家是私产制,文革怎样也搞不起来。

  第四方面,整国以等级划分与一家之内的等级划分相比,是前者没有血浓于水的爱。亲朋戚友之间的爱与关心是可以减低交易费用的。这点我在一九八五年发表的《没有兄弟姊妹的社会》(见《中国的前途》)解释过了。

  在私产市场制度下,交易费用也相当可观。但从类同生产的经济来衡量,私产市场的交易费用在国民收入的百分比上比较低;而又因为专业生产有巨利可图,这百分比低一点国富,高一点国贫──我在卷二说过了。这里指出的是另一方面的比较。那就是每个家庭之内的长者之下的成员没有私产,要论资排辈,而以这情况与举国作为一家的等级划分相比。上文的解释,是后者的交易(制度)费用高得多了。

  (二)管制划分权利

  以管制规例来划分管制者的权利是不容易伸展到整个经济去的。规例太多处理甚难。非私产的使用,以管制规例约束竞争也是可以减低租值消散的。以公立图书馆为例,其中的书籍没有一本是私人的。竞争借读的人如果没有规例约束,不几天整个图书馆会变得空空如也。

  执行管制的人可以有两项收入。其一是正规的薪酬,其二是贪污。当然,图书馆的例子贪污机会很小,而管制香港游泳海滩使用行为的人更是只得薪酬了。但价格管制(可以倒买倒卖),出入口管制(走私者识做),外汇管制(是价格管制),牌照管制(批不批由我),建筑、消防等法例管制(好处由我),等等,贪污大有可乘之机。

  没有管制,贪污是不可能发生的。昔日中国盛行走后门,但走后门是权力的买卖,不是贪污。贪污是非法的行为。一九八三年我听到中国的贪污开始出现时,很替中国高兴。在等级划分的制度中,有的是走后门,没有贪污。八四年的贪污出现,显示等级划分开始瓦解。这是从等级划分权利转到资产划分权利的必经之路,来得那么快是好现象。

  一九八五年,国内贪污趋盛,倒买倒卖之声不绝于耳。高干子弟把货品进口批文作钞票使用。但当我听到中国考虑把物品分类管制,就大声疾呼:这是走向印度之路,贪污一旦制度化,就固定下来,不易清除了。是的,贪污的权利可以藉管制法例而界定,其后这管制权可以在市场买卖成交,甚至可以承继。这是贪污制度化,是印度及一些小国的症状。物品分类管制是界定贪污权利的好办法。

  传统经济学对贪污的看法很简单。管制规例引起贪污,而贪污的行为是逃避管制。因此,对社会经济有害的管制贪污带来利益,对社会有利的管制贪污带来损害。这是浅见。

  一九九六年我在一次会议上提出一个新观点,九七年以短文发表后行内哗然。我说管制引起贪污是对的,但好些管制是为利便贪污而设。就是管制的始因不是为了贪污,但有污可贪官员会为贪污的继续而把规例修改,而又因为利便贪污管制驱之不去。我举出价格管制的例子,说绝大部分的价管是在市价之下,不在市价之上,因为倒买倒卖是要管在市价之下才容易。我又举货品进出口管制的例子,说绝大部分是管进口而不管出口的。管出口,国家的生产者会被外地的竞争者杀下马来,无污可贪,但管进口是另一回事了。

  一九九七年在洛杉矶加大的夏保加演讲中,我说民主贪污自上而下,独裁贪污自下而上。这是因为民主的头头通常只做几年,贪污的代价比较低;而独裁的头头有长年期,被揭发贪污可能要下马,代价比较高。中国到今天还没有走上印度之路,是因为自下而上的贪污还不到头头阶层。

  (三)资产划分权利

  这是我说的私有产权制度。本卷第二章细说了。

  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定或划分是为了减低资源使用在竞争下的租值消散。天下只有三种权利界定的制度。一般国家都有这三种权利制度的混合,只是哪种多哪种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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