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的结论,是价格管制的理论主要是协助在价管下选择有关的局限条件。因为这类管制各各不同,局限千变万化,这理论要有广泛的一般性。如下三个我们分析过的基础是重要的。
(一)艾智仁以价格作为竞争准则,但竞争的准则多的是,不限于价格。我指出除市价外,所有其它的非价格准则都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这样看,推断了在价管下将会出现的非价格准则,理论的均衡点是所有非价格准则的边际租值消散是零。
(二)高斯定律的提点:私有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这是说,以市价作为竞争准则是要基于私有产权的。这样看,如果没有私产制度,竞争仍然存在,但会用上非市价的准则。这是说,凡是用上非市价的竞争准则,私产的界定必定出现了问题。虽然高斯没有那样说,但他的定律使我们能把竞争的准则与产权的界定挂。
(三)是我写《佃农理论》时无意间发现的。分成或租金或市价,是私产收入权利。如果这收入权利被政府压制,私产的使用在某程度上会有非私产的效果,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价格管制是干扰了收入权,在某程度上会导致租值消散。选用非价格的准则——例如排队轮购——的基本原因,是价格管制促成了非私产的效果。
上述的三个基础息息相关,大致上不可能错。我的意思是说,任何一个基础是错的话,三个基础皆错。(此前我说高斯定律有谬误,可不是说上文第二个基础的版本。)
不管是明还是暗,任何交易都有合约。合约的条款分两类: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一次买断的合约不是结构性的,只有收入(即价格)条款,但不买断的(如租约或雇用合约),除收入条款之外还有使用条款。后者合约是结构性的。价格管制主要是管制收入条款——私订之价被政府左右了,指定为高于或(通常)低于市价。有结构性的合约,政府除了管收入条款也可能管使用条款。
且让我先提出最基本的问题:如果一家小店子的月租是一百元,政府管制指明业主只能收六十元,那四十元的差距是谁的收入权利呢?说是租客的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是不对的,因为业主可能到期终止租约,或诸多留难,或漠视维修,或停止水电,等等。如果政府说,那小店子的物业要以股权划分,百分之六十归业主,四十归租客,或以任何其它的股权比例划分,那么全部月租收入就是业主与租客(后者变为股份业主了)的私人收入,有私人的收入享受权。但价格或租金管制从来没有那样做。如果上述的月租四十元的差距没有被界定为私产,某程度上租值消散的现象就会出现。
如果例子不是物业而是产品,好比一张市值二十元的戏票被政府管制为八元,我们问:那十二元的收入差距是谁的私人权利呢?没有明确的私人收入的权利界定,排队轮购或走后门的行为就会出现,某程度上也会导致租值消散。
价格管制是从来没有直接而明确地把收入瓜分界定的。但间接的收入瓜分往往是有的。我调查过香港战前楼宇的战后租金管制及美国七十年代的石油价格管制,二者的法例都间接地以复杂的条例来界定收入的瓜分,分得不很清楚,所以纠纷频频,有某程度的租值消散。这种含糊的收入瓜分,显然是因为明显的瓜分是明显地夺取了业主或物主或生产者的产权,在美国是违反了宪法,在香港是违反了私人与政府订下来的地租合约。但不明显的瓜分有时可以作出明显的阐释。一九七五年在西雅图的一次聆讯上,我成功地说服在场的委员该市建议的租金管制是违反了美国的宪法。但这样的例子要靠其管制法例写得够露骨。
是的,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价格管制的目的是把收入再分配,而这样做是干扰市场私订合约的自由。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看,收入的再分配应该瓜分得全部收入的权利都有清楚的界定,以至私产的本质不变。但价格管制不是从产权划分入手,而是从干扰私产的收入权利下笔,然后试行以法例协助界定权利。这是不容易做到私产的本质不变的,而就是做到其交易费用也会大幅度地提升了。
政府不是那样蠢,不会不知道权利划分模糊不清会有租值消散的浪费——虽然他们是从另一些角度看。上文提及的美国七十年代的石油价格管制,兴师动众,法例之多之烦,连专家也感到天旋地转。细察该管制的内容,我们不难发觉是为了公正,为了不压制石油生产,也为了界定收入权利。搞得风声鹤唳,通胀急升,经济衰退,但还是棋差一:一子错,满盘皆落索,那次庞大的石油价管对石油工业的主要效果,是大手笔而又间接地津贴石油进口,使中东的国家大发其达。
香港于一九四七年起执行的、战前楼宇的租务管制,到一九六八年其法例就修改了三十多次,鬼斧神工,目的也是要界定业主与租客之间的收入享受权。那是我参考过的十多个租管中最完善的了,堪称杰作。但香港当年业主与租客大打出手,而香港的公屋林立,六五年的重建风暴与跟而来的银行挤提,皆拜租管之赐也。
因为价格管制而引起的收入瓜分不够清楚,某程度的租值消散是无可避免的。这「消散」的行为大致分两类。其一是资产的使用或生产的行为会有改变,导致资源的价值下降。其二是合约的安排或行为会有改变,增加了交易费用。通常是这两类会合并出现的。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在上两节我强调了非价格的竞争准则会导致租值消散,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价格管制通常会导致非价格的准则被采用。这里的重点是,改变了竞争的准则是改变了合约的行为,而租值消散的本身可以看为增加交易费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重点。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合约安排,排队轮购也是一种合约安排;有价格管制,合约安排就有了转变。另一方面,排队的时间成本是交易费用,而以这对社会没有贡献的时间所值来取代价格,是租值消散。这样看,在价管下,租值消散与交易费用增加是同一回事。
现在转到最后的「破案」点。上一节的结尾说:因为竞争准则五花八门,价格管制各各有别,价格管制理论其实是选择局限条件的理论。要怎样选呢?答案是:把租值消散倒转来处理!价格管制,因为收入的权利界定不清,会引起租值消散。但租值消散可不是为了消散而消散的。我们不可以把看来应该消散的租值,在边际上消散了,得到了均衡点,就草草了事。正相反,在局限下争取极大化的公理下,每个参与的人都有意图减低租值消散。依照这个公理,在价格管制下的租值消散,必定是在局限条件约束下能争取到的最低消散。
这是说,有了不明确的收入权利界定,而这界定不清的收入有租值消散的倾向时,所有有关的人有意图在局限下把这消散减至最低点。选出来的资产使用与生产的改变,会是在局限下资源价值下降最少的改变,而合约行为的改变,也会是在局限下交易费用增加得最少的。一般而言,在局限约束下,价格管制的租值消散,是资源价值下降与交易费用上升的最低合并。同样,非价格的竞争准则的采用,也是在局限下租值消散最少的选择。
要解释价格管制引起的行为或现象,我们要考查的局限包括管制的法例,其它有关的法律或风俗,被管制的物业或物品的性质,等等。我们作选择与阐释这些局限时,注意力要集中在哪些局限可以让收入权利界定得较为清楚,及这界定的费用如何。价管引起的行为是租值消散的行为,均衡点是边际上每项消散是零,但整体的租值消散不是局限约束下可以避免的界定了的收入,而是剩下来的最低租值消散。
香港昔日的租金管制引起的天台木屋僭建,大房东、二房东、三房东等分租现象,收取鞋金或建筑费的盛行,等等,都是在局限下减低租值消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