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卸责与博弈理论

第五节:卸责与博弈理论

  卸责(shirking)的问题是我在一九六九年首先以文字提出的。近二十年来博弈理论大行其道,这提点是导火线。在师友之间我以口述提出卸责的问题,是一九六七年初。跟在六八及七○年我先后举出两个例子,提出两个问题,经济学就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但改变的方向我是反对的。

  在《佃农理论的前因后果》那长文中,那两个例子与问题的回顾是这样的:

  例一:「两位仁兄要从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湾河山上石矿的例子了),每个人分开来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来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将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责),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责),那么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少于一百二十磅。但不会低于一百磅,因为低于一百磅,他们分开来搬石的收入会增加。我问: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竞争下,这重量是从何而定的?」

  例二:「抗战期间,我和母亲在广西逃难,坐船江上行,见到船是由岸上的多个劳工用绳拉行的。每个拉船的人都意图卸责,大作用力之状,其实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个拿鞭子的人,判断谁有卸责之意,挥鞭而下。我问:这个挥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劳工聘请的,究竟谁是雇主,谁是被雇?」

  这卸责问题当年在芝加哥大学与高斯研讨了一段日子,到最后大家同意不管用,需要放弃。我的观点,是卸责与盗窃等是同类的行为,都是自私范畴内的表现。说人自私(争取极大化),又说卸责,岂不是重复了?还有另一个问题。说人会卸责虽然十分可信,但在观察上我们怎可以鉴定哪一种行为是卸责呢?像说谎那样,不是绝对不可以鉴定,起码法庭可以那样说,但要众所认同就会有困难。

  当年我想,卸责是因为有交易费用而起,验证假说我们可选「卸责」或交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但不可二者兼选。我选交易费用。这些费用是约束行为的局限,虽然考查其高低或转变往往不容易,但可以做到。卸责不是局限,而是行为本身的自私假设。像自私一样,其或大或小或转变就不容易考证了。

  七十年代中期,与卸责类同的术语──如opportunism、holdup等──在经济学急升。把这些概念数学化,就是博弈理论(theory of games)。这理论起于四○年代初,主要的贡献者是数学大师温纽曼(J. von Neumann, 1903-1957)。是一门精彩的学问,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为了协助战略而兴起的。一九六二年我拜读过温纽曼与经济学者摩根斯坦(O. Morganstern, 1902-1977)的经典名著,《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当时该书还是洛阳纸贵,但过了几年行内就失却了兴趣。今天博弈理论在经济学大行其道,是卷土重来。

  毋庸置疑,博弈理论可以解决某些问题,但解释行为是另一回事。我认为博弈理论是不可以用作解释行为的──到今天,我还没有见过一个以博弈理论为基础而又验证过的解释行为的假说。有时一些「卸责」的假说看来是解释了行为的,但其实是利用了局限条件的转变。

  我认为今天博弈理论的盛行,主要是因为考查交易费用的转变很困难,有时花几年工夫也一无所获。一九九八年我说过一句今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常被引用的话:「交易费用这回事,不是一个希望拿得终生雇用合约的年青助理教授有胆染指的。」我说经济学可以解释世事,可没有说可以容易地解释。

  且让我以《博弈理论的争议》一文内提出的贺泰伦反论(Hotelling paradox,是博弈游戏)来解释一下。我写道:

  「这个反论说,一条很长的路,住宅在两旁平均分布。要开一家超级市场,为了节省顾客的交通费用,当然要开在长路的中间点。要是开两家,为了节省顾客的交通费用,理应一家开在路一端的四分之一,另一家开在另一端的四分之一。但为了抢生意,一家往中移,另一家也往中移,结果是两家都开在长路的中间,增加了顾客的交通费用。

  「这个两家在长路中间的结论有问题姑且不谈,但若是有三家,同样推理,他们会转来转去,转个不停,搬呀搬的,生意不做也罢。这是博弈游戏了。但我们就是没有见过永远不停地搬迁的行为。」

  数十年前,玩这个游戏的人把数字加加减减,或把直路改为弯路、球形等,这些都是游戏。

  解释上述的地点选择的行为,经济学的方法只有两点。第一、我们要问:依照需求定律,节省交通费用是不是唯一的考虑?第二、两家或更多的超级市场之间的协议费用究竟是怎样的?一家可以收购另一家,或者大家合并,或者不言自明地各自选取顾客交通费用最低的地点,又或者集中在一起,使交通费用增加。

  只要你让我随意假设交易(协议)费用是如此这般,你要我把多少家超级市场安定地放在什么地点我也可以做到。困难是考查真实世界的交易费用究竟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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