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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芝加哥声明》

附录2 《芝加哥声明》

《关于自由表达原则的芝加哥声明》(以下简称《芝加哥声明》),发表于2015年1月,由杰弗里•斯通芝加哥大学爱德华•李维杰出法学讲席教授——所领衔的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承担起这项任务,起草一份声明,“表达出芝加哥大学的普遍承诺,要在大学社群的全体成员中间,保护交流和辩论的自由、强健、不受束缚”。773下文是经个人教育权利基金会修改后的缩减版。之所以准备这个版本,是为了推动大学根据本校情况,调整适用在《芝加哥声明》中的理念。到2018年初,超过40所大学已经采纳了《芝加哥声明》。要改善大学校园的状况,你所能做得最简便的事情,就是促使同你有关联的学校采用属于本校的声明。

因为[机构名]致力于自由而开放的探索,不分领域,所以在此承诺,[机构名]社群内的全体成员,都享有最广泛的自由,去发言、写作、听讲、挑战和学习。限制表达自由,仅能在保证[机构名]的运转所必需时才是正当的,除此之外,[机构名]充分尊重并支持[机构名]社群全体成员的自由,“去讨论呈现出来的任何问题”。

当然,在[机构名]社群之中,不同成员持有不同的观点,彼此间相互冲突也在所难免。但是,试图将个体保护起来,让他们远离那些无法苟同、令人不悦甚至充满恶意的观点和意见,却并非是[机构名]所要扮演的恰当角色。虽然[机构名]高度珍视文雅之道,虽然[机构名]社群的全体成员都分担着共同的责任,要维系相互尊重的校园氛围,但文雅和自尊的考虑绝不能被用作理由,以此论证关闭言路的正当性,无论对我们社群的某些成员来说,所涉观念有多么令人不适乃至伤人。

反过来说,个人有辩论的自由,可以自由地讨论所涉观念各异的价值,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就能口无遮拦,在任何场合说他想说的任何话。若某种表达违反了法律,错误地侵犯了具体个人的名誉,构成了真实的威胁或骚扰,缺乏正当理由却侵犯了实质隐私或保密利益,或者在其他方面同[机构名]的运转发生直接冲突,有上述任何情况,[机构名〕就可以限制该表达。此外,[机构名]还应合理地调控言论表达的时间、场合和方式,确保不会扰乱[机构名]的日常活动。但若说表达自由是一项普遍原则,那么上述限制就是相对原则而言的极少数例外。且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这些例外处理,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用以破坏[机构名]的承诺,亦即完全自由和开放的观点讨论。

简言之,[机构名]在此郑重承诺,坚持如下原则:所有的辩论和审议,即便其所发表的观点在[机构名]范围内为某些人甚至大多数成员所反对,被认为是轻率的、愚蠢的、不道德的甚或彻底错误的,也不应因此受到压制。不压制我们所反对的言论,而是在开放和激烈的辩论中去检验各种观点,由[机构名]社群内的个体成员,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机构名],为自己做出判断,并基于已做出的判断展开行动。确实,培养[机构名]社群成员的能力,使他们以有效且负责任的方式,参与这种论辩和审议,本就是[机构名]所承担之教育使命的要义。

在[机构名]承诺保护和促进自由表达之后,作为题中之义,[机构名]社群的成员也应行动起来,维护自由表达的原则。虽然[机构名]社群的成员可以自由地批评和质疑在校园内已发表的观点,但若有讲者受邀进校传播观点时,他们也可以自由批评并挑战。但是,他们却不可以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去干预他人的表达自由,哪怕所发表的观点是他们拒绝乃至憎恶的。有鉴于此,[机构名]负有庄重的责任,不仅要推进活泼且无畏惧的论辩和评论自由,也要在他人企图限制这种自由时,站出来保护它。

本决议选编自芝加哥大学表达自由委员会的报告(2015年)。该声明全文可见于:https://freeexpression.uchicago.edu/page/report-committee-freedom-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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