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秩序的基础是道德 有机团结:为什么人们不再愿意伸出助人之手?

有机团结: 为什么人们不再愿意伸出助人之手? 那些跌倒的老人

最近几年,社会上一个引起很大争议的现象不断进入到我们的讨论视野,就是老人跌倒在马路上到底该不该扶?

也许你对于十多年前的“彭宇案”并不了解,但你一定经常听到类似的故事或者新闻:一个年轻人骑电动车经过路口时,遇到一位骑车摔倒的老年人,他好心扶起,对方却反报警说是被他撞倒,老人的家人甚至还恶语相向。由于事发路段正在修路,警方一时无法调取监控视频,也无法证明小伙子的清白。于是这件事给小伙子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被冤枉成肇事者,他和家人都不得不承受了很大的心理负担,甚至因为这件事,小伙子还背负骂名,被单位辞退。

这是一则听了让人唏嘘不已的社会新闻案例。我们不禁会将自己的情感带入,假如以后在街上遇到摔倒的老人时,是果断地伸出援手,还是犹豫一番,或者因为怕惹麻烦上身,索性假装没看到,一走了之呢?

扶了,怕被碰瓷讹上身;不扶,总觉得良心上过意不去。“扶不扶”,成了全民思索的一个关乎良心的话题。

有人说,不扶是社会文明的倒退,是社会的诚信缺失、国人的道德滑坡;有人说,是坏人变老了,老人变坏了,因此不值得被扶;又有人说,如果大家都不扶,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就永远也得不到帮助了,当有一天我们老去,需要帮助的时候,却没有人愿意伸出援手,那将是怎样的凄凉与绝望;还有人忧虑,年轻人扶了老人以后却被讹诈,这对年轻一代的道德观、价值观会产生什么样的冲击和影响呢,他们会因此改变面对社会、面对世界的方式吗?

面对这一系列因果循环的问题,我们不得不沉思,我们的社会秩序到底怎么了?为什么人们不再愿意伸出助人之手?什么才应该是有序社会的基础?或者说,是什么样的力量才可以使众多个人结合成一个有序社会?

社会秩序的基础是道德

在不同学者的定义中,对于社会秩序的基础有着不同的分析。有人说它的基础是制度规范,有人说它的基础是道德,还有人说秩序的基础是想象的共同体。每一种说法都有它的道理,来自学者不同的立场和学科范式的观察,并没有标准的答案。

这里我们先和大家谈谈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对于这一问题的经典回答,社会秩序的基础是道德。

在社会学领域里,涂尔干与马克思、韦伯并列为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是学习社会学理论必须谈及的经典社会学大家。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当时世界上还没有“社会学”这个专业,涂尔干在1887至1902年执教于法国波尔多大学的时候,创办了法国第一个社会学系,他也成了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可以说他以一己之力推动了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

在涂尔干的研究中,不论研究对象是宗教生活、职业分工还是自杀现象,都脱离不开对“道德”一词的讨论,在他那里,道德科学就是社会学的别名,而社会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从制度、规范、宗教信仰等社会现象之中发现并揭示出核心的道德秩序。

涂尔干认为,社会不能只通过理性的协议而存在,因为要达成协议,前提必须是每个参与者都要互相相信对方能遵守协议。

但是我们却常常会遇到对方不遵守协议、不遵守约定的情况。很多时候,我们真的是很想去搀扶一下跌倒在路边的老人,可是我们却很担心对方是不遵守“跌倒——助人——感激”这一契约的碰瓷大妈。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假设A、B两方一起遵守契约,则双方都会获得一定的收益;倘若A、B两方中无论是A还是B,有一方选择欺骗,另一方选择遵守契约,则选择欺骗的那一方就会获得全部的收益,而选择遵守契约的那一方则会全输;如果A、B两方都选择欺骗,两方均无所得,也无所失。

在这样一道选择题面前,不知道大家会如何做出选择呢?很明显,选择欺骗获得收益的概率要更加大,在这样的诱惑激励之下,就会有更多的人去选择欺骗,而非遵守契约。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我们做任何事情都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欺骗来获得收益,那这个社会就必然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

我们当然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社会。对此,涂尔干就指出,为了确保契约生效,就必须先存在一种“前契约团结”(precontractual solidarity),即社会是建立在一种团结机制基础之上的,而不是理性的自我利益之上。

而这一点,与我们大家所熟知的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就不尽相同。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观中, 契约是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自愿的约定,先有契约,再形成社会和国家。社会中的成员让渡了一部分自然的状态,在集体契约中以联合的形式生活。在这种构想下,人民是主权者和立法者:“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它的天然的自由……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1]

在涂尔干的分析框架中,是先有了团结机制,然后再谈建立契约。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团结机制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涂尔干区分了两种团结: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所谓的“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是指由彼此相似或相同性质的各个要素所构成的社会,比如我们生活的传统农业社会就是一个例子。在这种社会中,集体性很强,个体对社会整体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机械团结中个体的社会参与是相似的,责任也是相似的。用涂尔干的原话,机械团结的社会中,“它必须要求每个成员都要作为社会分子而具有同样的信仰和行动……如果个人距离集体类型还不算太远,就可以很顺当地融入社会。”[2]

与之相对的,就是“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在有机团结中,个体的独立人格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成员的集体仪式即使仍然存在也已经非常空泛和模糊。特别是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就好像我们今天这个时代,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呈现出更加专业化的分工,专业分工的人们执行某些特定的或者专门化的职能。

这种社会分工使得每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赖其他人而生存,也就是说,社会分工使得人与人之间形成有序的互动,互相依赖。人们由于这种功能上的相互区别和相互依赖而必须结合在一起,类似动物有机体内部各个器官之间的联结。因为互相依赖,所以人和人之间就会产生情感,基于情感就产生了一种集体意识,或者说集体良知。这就是基本的集体道德,而它必然会对群体的行为产生约束,因为群体中的每一位成员都会觉得自己有义务去按照共同体的要求行事,共同分享是非观;生活在群体之中的个人也会对群体产生依恋并考虑群体利益,这就是道德作用力的源泉。

在这一论断中,“道德”更多表现为社会规范、主流价值观,为特定地区的特定人群所认可的、能够促进整体福利最大化的文化观念。与其说社会秩序的基础是道德,不如说这种“道德”依存于社会而存在,脱离社会的土壤就失去了价值和意义。

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

在涂尔干看来,一个成熟社会的每个人都有共同的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一种社会心理形式,每个人的身上都内化了这种社会价值,通过日常的社会交往与互动,我们能发现哪些意识是大家共有的,这种文化传承下来加固了团体内部的连接性,加强了社会整合。

二三十年前的我们,并不会去讨论扶不扶这个话题,在今天之所以会有讨论、有争议,是因为我们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变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如果把社会想象成一辆高速前行的火车,我们不难发现长久以来我们太重视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价值观的重构,不断进行的制度、法律建设,并没有真正考虑制度与法律的设计应当体现怎样的道德精神;我们懂得如何对社会组织进行运作分析,懂得如何对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进行量化衡量,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制度与结构其实都只是社会内在道德精神的外在体现;我们能将社会像动物肢体一样进行解剖,但却忽视了社会的灵魂。

对转型期间的中国而言,社会矛盾衍生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加大、人际关系淡薄、利己主义、唯利是图等。那么,这个时候拥有怎样的道德意识,以及如何去培养、实现这种道德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我们是否可以拥有和谐、信任、沟通、宽容的社会环境。

但事实上,恶行的产生并不只是个体的道德应当背负的罪名,我的同事郭于华教授就曾经在一篇转型社会学研究论文中说过:“见危不援、见死不救的行为常常只是人们在挣扎和权衡之后做出的自认为理性的选择。道理并不复杂,在一个惩罚善良、制裁正义的制度逻辑下,如何期待每个普通社会成员有高尚的精神?”[3]

因此在我看来,中国社会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制度与法律的设计有违“社会的内在道德精神”,我们甚至可以看到这样的怪象:为社会和他人奉献之人得不到褒扬,损人利己之人却能够逃脱惩罚。

让我们再回到我们开头所提到的那一起著名的“彭宇案”。2006年,一位名叫彭宇的小伙子,在下公交车的时候,发现一位老太跌倒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老太从地上扶起,并等到她儿子过来后一起将老太送往医院,但随后就被老太的家人起诉到法院,声称是彭宇将老太撞倒在地。成为被告的彭宇则表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心才将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在最后的判决中,当地法院认为老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所以彭宇应该承担责任,而给出的判决理由则是,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

可以说,“彭宇案”的判决对整个社会的风气产生了极坏的示范效应,特别是法院判决书中那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理由,浇灭了多少助人之心。从此以后,大家都害怕变成下一个“彭宇”,只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2014年春晚的小品《扶不扶》,结尾一句:“这人倒了咱不扶,这人心不就倒了吗?人心要是倒了,咱想扶都扶不起来了。”涂尔干说,现代社会并不是一个集体道德消失的社会,我们心中依旧充满热情和正义,依旧对于拥有和谐、信任、沟通、宽容的社会环境充满期待,否则我们就不会花力气去讨论这样一个“扶不扶”的问题。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我们希望能够保守一些道德底线,尊重传统美德,同时探索出一些在现代社会既能够发挥自己的正义和道德,又能够让自身利益也不被侵犯的途径。

在“扶不扶”这样的事情出来之后,很多人也给出了许多新的思路。比如,下次见到需要帮助的老人的时候,不一定要亲自去扶,可以选择就近求助交警,或者马上报警,打120医疗急救电话,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也是在强调分工的现代社会所具备的优势。

从制度建设上约束人性

避免坏制度的示范效应,更加需要制度建设。坏的制度设计不胜枚举,如有学者提倡设立具有强制性的二胎生育基金制度,“公民工资按比例缴纳生育基金”,以及对丁克家庭征收“社会抚养税”。这种强制性计划生育的制度思维,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因此若想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首先必须改善的,就是其所依存的制度。制度之善的背后是公平和正义,因此可以抑制人性之恶,保护、激励并发展人性之善,从而确保秩序的正常稳定。

那什么是制度呢?制度的优势到底在哪里?

所谓“制度”(institution),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的定义:“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人类社会中充满了各种制度,制度对于社会秩序的保障,至少有三个面向。

第一,制度具有约束、监督和控制的机制,倡导人性中的积极面,并疏导人性中的消极幽暗面。制度的存在,在于通过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施以规范,在必要的时候做出惩罚,以维护秩序,实现社会的善治。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也会公正地调节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制度之善的背后是公平和正义,因此可以抑制人性之恶,保护、激励并发展人性之善。只有建立一套把自私自利的行为转变为有利于社会的制度,通过制度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疏导,从而内化人们的行为动因,最终实现增进全社会利益的目的。

第二,制度内化了人们的观念水准。在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也在不断被约束和规范,在这些被约束和规范的社会基本范畴上达成一种共识,并随时接受他人的道德和价值的评判,譬如危急时刻先保护妇女儿童的观念共识。长期来看,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在社会公共观念制度的建构和改进之下,也会不断地进步,这一过程,就是观念内化的过程。当引入一种合理的机制后,就可以做到有效引导人们的思维活动,塑造集体的道德判断,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整合、秩序合理运行。

第三,制度激励了人们的行为选择。人们都有理性的一面,喜欢趋利避害,按照自己的“相对收益”及其“偏好顺序”,进行有针对性的利好选择。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其代表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经典论点:在公共利益的条件下,个人投入集体行动的边际代价往往大于边际效益。[5]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因而会趋于一种“搭便车”的投机行为。这本书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但在社会学领域,特别是政治社会学领域,这本书也是必读书目,对了解集体行为帮助很大。相对应的,制度建设的目的,就在于减少人们互动关系中的种种不确定性和不自发性,通过提高某些行为的代价并奖赏另一些行为,从而改变人们的“相对收益”及其“偏好顺序”,限制人们的选择范围,使之走向有序化。规则越清楚、越明确,所指向的行为主体越具体,则越容易实现制度的激励效能。

文明社会,不仅是经济数字的指数级发展,也不仅是科技的进步多么令人惊叹,还有身为万物之灵的人类,不断学习如何平衡伦理和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关系,完善道德和社会的价值体系,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也知道怎样去理性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变化。这是功课,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使命。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0页。

[2][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12页。

[3]郭于华:《解析共产主义文明及其转型————转型社会学论纲》,《二十一世纪》,2015年第6期,第4-22页。

[4][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25—226页。

[5][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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