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乃是一种美丽的品性,形态或本质。凡本身表现为佳美可爱和直接令人感到快乐的形态或本性,就可称为美丽的。我说本身可爱和直接令人感到快乐,以与那些本身不是如此,反倒无可无不可或令人不快的事物,彼此分别出来;然而这些事物与另外一些相连的事物,却是间接表现得可悦。这种不是为事的本身而是为另外的事物所表现间接的可悦,并不足称为美。但若一形态或品质本身表现得佳美可悦,它才得称为美。这种观念的可悦,乃是美。显然,我们得到美的观念,是靠直接所感到的“美”,而并非靠理论去发现那物的效果或情势;正如人尝到蜂蜜的甜味,或听到乐调的和谐,不是靠着这方法一般。我们心里直接得到美感,并不是靠我们在有了美感之后的任何理论,而是靠我们直接感到美丽的心境。
所以,人说美德凭情感,而不凭理智,若是他们的意思只是说,凡看见真美德之美的,不是凭人对美的关连和效果之理论,而是凭人自己的心境,或说,凭神所赐的那领人直接感到真美德之美并以之为乐的灵感,那么这话就真是对的。但若他们的意思是说,神使人喜爱真美德的心境或内在感觉,乃是由神任意赋予人的,所以祂也可任意赋予人另一种心意,使之与事物的本性也相符合;那么,这话就不对。
我已提到,美德乃是人与众生亲热的融洽。凡以此为快的心境,乃是对众生的仁爱,与众生相融洽。因为凡爱众生的,必赞成对众生之爱,并因此喜乐。那么,神把这种心境赋予人,是否会任意行动,以致祂若赐人一种相反的性情,就也能与事物之本性相融洽呢?
首先我要说,这种说法,简直是荒谬,与假定相反。因为这里的假定乃是,美德之本质乃是在於生存与生存互相融洽。那么,与众生相融洽,比与之相反,就必与一般的生存更为融洽。
其次我要说,神赋予人这种性情,乃是赋予那与神自己性情必然相符的。因为正如我们所说过的,神是众生之本;毫无疑义的,神必须与祂自己同意,与祂自己相合,爱祂自己,所以,神将同样的性情赋予受造者,是与祂的本性相符,若将相反的性情赋予人,就势必与祂的本性大大相反。
第三我要说,受造者只有靠这性情,才能彼此联合一致。这种联合乃是由于与众生相联合;这包含与每一个体的联合在内,除非那与个体的联合是因故而与众生的联合不相符合的。但若任何受造者有一种与众生相反的性情,那便表明出最普遍和最大的不和谐,不仅存在於受造者与创造主之间,而且存在於受造者彼此之间。
第四我要说,人只有靠这种性情,才能够与自己融洽而不自相矛盾;那即是说,才没有相反的倾向和喜爱。原因如下:凡有意志和理性者,就必喜爱幸福。因为假定人不喜爱幸福,即是假定他不喜爱与自己相合,那乃是自相矛盾的,或至少等於说,什么都不与他相合,结果,他没有所谓选择,也没有意志的余地了。所以,凡有意志者,就必倾心於幸福。所以,若一个人与自己相合,没有彼此相反的倾向,他就必赞成别人使众生得幸福的倾向,而反对别人使众生受苦难的倾向;否则,他就不啻是赞成别人反对他自己的幸福。因为使众生受苦难的性情,若在全世界得势,显然全世界即会受苦难。但那喜欢全世界都受苦的人,无异是喜欢自己受苦,而他既必然恨恶自己受苦,就不免有彼此冲突的倾向。此外,由於人的自爱,人就必然喜欢自己为别人所爱,因为别人爱他们的心,正与他们爱自己的心相符。但若人爱那对众生的恨恶,那就无异於爱那对他们自己的恨恶了。这样一来,他们就不免自相矛盾,有彼此相反的倾向。
以上所说的,可以帮助我们了解,那使真有美德的圣人了解真美德之优美的神圣灵感,为何圣经上称为光明,知识,智慧。若是这神圣灵感为神所武断赋予,而不根据於事物的本性,它就不会有这种称呼。因为若是神圣灵感,并不比一种相反之感,与事物的本性更相融洽的话,那么,我们由这灵感所得的观念,就不能说是知识,或对任何事物之认识,而只能说是我们自己的想法而已。因为这观念,并不代表任何外在的事物。但它既是在前面所说的各方面,与事物的本性相符,特别是代表神道德性的完美,那么,靠这灵感,我们就真知道道德之优美。否则我们就不能真知道它。也只有靠这灵感,人对神才有真认识,这种认识使人心大得光照,认识一般属灵的事,又在许多方面,(假如为阐明本题主旨所必须,就可证明)助人真了解一般事物,即是将事物的真像看得清楚。人若没有这种灵感,而让自己的心意横行,就必使心中错乱昏暗,使聪明可怕地趋於沦丧。
我们也不可说,人类良心中所同具的道德感,不过是创造主武断赐予人的情感,与事物的本性毫无关系。反倒创造主使人的道德感与事物的本性相符,以至於凡与道德感相反的意义都不得成立。这可由下面的两点表明出来:
一、这种道德感,若明事理,自由发挥,且加以扩充,而不限於私自范围内,它就只赞同神圣的灵感所赞同的事,只不过所提的理由和所表的赞同有不同之处。但那神圣的灵感已经被证明为与事物之本性相符,所以这种较低的道德感,既与那神圣的灵感相符,也就必与事物的本性相符。
二、我们曾证明,这种道德感是在於赞同事物彼此间的整齐融洽。这样一来,道德感就与事物的本性相符。因为它的意思是赞同或喜欢事物归在性质和形体上彼此融洽,而这种心境,比一种相反的心境,更能与事物的本性相符。
人类运用语言,是在表达彼此间的情感或观念。所以,那些用来表达道德之辞语,将人类所具同道德的情感表达出来。因此人的良心所同具的道德感,主持着人的语言之运用,而成为人心中论这些事的语言之规律。它是神所赋予万人来判别善恶的普遍自然规律。人用是非善恶等等通用语言,来表明那当受赞美和遣责的,尊重和愤慨的;人类从这固有的道德感,大都具有褒贬之心。
这样就来了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既然情感支配语言,来称呼善与恶,有价值与无价值的,既然情感在许多细节上,随个人而异,特别随各国而异,以致在这一国认为值得赞美的,在别一国认为当受遣责;那么,善恶怎得不是任意决定的呢?怎得不是全非按照事物的本性,而只是按照人对事物的情感而决定的呢?
为求对这问题解答清楚,我们要把它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人的善恶感是不是偶然意外的呢?第二,人称呼善恶,是否是任意用字,而不顾那与事物本性相合的一般情感呢?
关於第一点,我要说,大家都有褒贬之感,不过褒贬的对象和原因,则因各人或各团体之见解或注意点之偏私或错误而大有差别。大体说来,人对同一事物可能有爱或憎之念,那即是说,情感与行为之发挥者和接受者之间,有一种自然的融洽,不过关於原因和对象却因人的偏见而可能有不同的了解和看法。此外各人所循的榜样,风俗,所受的教育和所有的关系,既在无数方面都不同,就对此一点大有关系。但我们毋须多说,因为别人尤其是纥讫孙所说的,足以充分证明,在各人和各民族中,善恶之见虽有差别,但这与人类同有一般道德感之说,并不相冲突。
关於第二点我要说,人对善恶等字在道德见解中的用法,也不得顺着各人不同的心思和见解而任意乱用。因为各字的意义虽是随用法而规定的,但那支配各字用法之原则,却是共同一致的。人类为求藉言语来表达意义,就必须求达到一致的用法,否则那用语言来表达观念和情感共同媒介之目的就不能达到;那就是说,在用字上,一个人必须一致,人人彼此之间也必须一致。但人除非按照一事真值得褒贬,即从各方面看,都值得褒贬,来予以称呼,他们就不能一致称什么为是或非,有价值或无价值。除此之外,就无法用这些名称而不至终自相矛盾。例如盗贼或判逆者,若恼怒那些告发他们的人,加以恶名,就不免是自相矛盾,因为他们若处於害了他们的人地位,他们也就会赞成他们所斥责的事。所以这种人能以信服他们自己是滥用了恶名。照样,一个国家企图用武力来征服别国,来建立普世的帝国,虽用一套好听的话来说明这种血腥举动的坚决精神,含着极高的美德;然而他们能以信服自己是用字自相矛盾,滥用名称,而他们的嘴终於要被堵住。人若不按应受褒贬的实情去用这些名称,他们就不但对自己而且在彼此之间,都会发生矛盾。除名字有正当用法外,人就无法表示是非善恶的共同意见。一般人类都似乎假定,对善恶的一致称呼,在自然界中是有其标准或基础的;若对这种称呼加以撇弃,就必是由於犯了错误。一切关於是非的辩论,一切想证明一事是善还的恶的图谋,都是以此假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