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所述,可见真美德主要地必须是在於爱神;因为神即是一切生存之源泉无穷最大善者。无论我们是从有德的爱主要或次要的基础去省察,都必如此。我们曾提到,真美德所在之爱第一个客观的基础,即是生存本身:这样一来,尽我们所能了解的,那有最大生存者,(若其他情形相等),即具有最大有德之仁爱。但神有无限伟大的存在,所以其他一切生存,即宇宙全体,若与神比较,就都算不得什么。
我们若从爱或美德的次要基础来说,情形也必如此。因为神既为无限最伟大的存在者,也是无限最美最善者;全宇宙所有的美,都只是那有无量荣美的神发光之反映而已。按照上面所提神的美德之伟大和具有此美德之神的伟大两点来说,神的美比其他一切所有的美,更是无限有价值。神将祂的本体和祂无限的伟大和优美充分显明了;神也赐了我们各种才能,叫我们能发现祂在这些方面,是远超乎万物。所以凡有真美德的,即凡爱众生并爱那有善良者的,就必然对神有最高的爱和欣赏。一切真美德,在本质上都不外乎此。因为神不只是比其他一切无限伟大优美,而且是整个生存体系之首;是一切生存和美之源。万有都是由祂而来,且绝对完全依赖祂;万有和万善,都是本於祂,依赖祂,归於祂;祂的本体与美,乃是一切生存和优美之综合总汇;甚於太阳为一切亮光之源头与总汇。
若有人提出反对说,固然美德主要地是在於仁爱,但是我们仁爱的最适当对象,乃是受造同类,而不是神;因为我们的善良不能及於神,我们不能对神有益,那么,我就要答覆如下:
一、心中的仁爱,不仅是要增进对方之幸福,而且是以对方之喜乐为喜乐。正如感恩之心,不仅是鼓励我们去以同样的益惠报答施惠者,而且是当施惠者对我们毫无所需,或是我们对他无所惠赠无能报答时,我们至少是要以他的昌盛为乐。
二、我们自己虽没有什么可以献给神,然而我们可作为荣耀神的工具,那乃是神所喜悦的。前面的反对论调,虽对某些人发生影响,但是凡承认神的存在的人,谁会反人对神应当存爱慕之心呢?我们若因不能加惠於神而不对神表示爱,那么我们也可因为不能报答神的恩惠,就不必对神表示感恩的心了!但是凡对神和神的恩惠相信的人,谁会说这种话呢?
就在这点上,有些道德论者,思想上前后有矛盾,他们虽不将对神的敬重完全排除於他们的道德系统之外,然而他们只把它略略提到,这就叫我怀疑他们把它看为在真实的道德中,只有次要的地位而已;他们坚持受造者存仁爱之心,甚至使人想到,他们以此为他们系统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事。为何这样呢?若敬爱神是美德的一部分,无疑它就是主要的部分。若真道德叫我们不只对受造者,而且对创造主须有敬爱的心,那么,它必是叫我们首先敬爱神,以神为我们所最敬爱的对象。神虽是高不可及的,我们虽不能加惠於祂,但这并不足以阻止我们去爱祂,同样也不足以阻止我们去按照神的尊荣,或按照神所有配得敬爱的属性,去尽力敬爱祂。这种配得敬爱的属性,无非是祂的伟大与善德。凡承认有神的人,都不否认神的伟大和善德,乃是超乎万有之上的。若我们把神看为我们所爱之体系中的一部分,祂就必然被认为这体系的主要部分——不过称祂为一部分,并不是很合宜的,因为祂无限超乎万有,就美或存在来说,万有与祂相比,都算不得什么。所以,除非我们要作无神论者,我们就当承认,真美德主要地根本地是在於对神存最高的敬爱;那里没有这种敬爱,那里就没有真美德。
既然这是一件最关重要的事,我就要再进而说明,敬爱神的心,对真美德是最关紧要的;若没有爱神的心,那么对其他一切万物之爱,就都不能算为真美德。
让我们假定,有人由於本能或别的缘故,决以协合和仁爱的心来对待某一个人或对待全体内一小部分的私人团体,而不将这种决心附属於对众生之爱心下;那么这种决心或情感,就不得称为真美德。
大家都承认,自爱便是这样;因为在自爱中,善意只是对一个人而已。根据同一道理,任何私心的爱或善意,虽然扩大到一个社会,但因不附属於对众生的博爱心以下,所以仍不得称为真美德。因为将爱扩充到多数的人,虽比一人为众,然而与众生比起来,则仍相差太远;若把这种爱与对众生的爱相比,它的重量,就与对一人的爱无大分别。
私爱,或说那限於一小范围而不及於众生又不连於众生的善意,其所以不得列为真美德之种种理由,试详论如下:
一、这种与爱众生分离的私爱,势必有时与对众生之爱相反,使人与众为敌。这是恰如自私一样。当一个人顾私利,而不顾公益,他就必成为公敌。因为他在凡事上。个人的私利似乎都与公益相冲突;他在凡事上,只求合乎他个人的脾胃或倾向,而不顾公众的利益。因此一个自私自利心怀狭隘的人,常是可憎的,为人视为卑鄙下流的。若是一个人扩大他的爱,及於家眷儿女,到半打以上的人数,甚或扩大到更多的人数,但若还是将大众排除在外;他的这种私爱,仍是犯着同样的毛病,那就是只追求个别对象的利益,而与大众为敌;这自然是与真美德的趋势相违;是直接反乎真美德本质之所以为善。因为美德的精华,即是爱众生。那限於少数人的私爱,若是属於美德的话,它就总不可能与美德的精华直接相反。
二、私爱若不隶属於对众生之爱,就不仅难免有时对众生生仇视之心,而且必有此趋势。因为凡受私爱影响而不顾众生的人,都是将私自的对象高抬於众生之上,因而势必与那应处在至上的众生为敌。正如一国之中,於原有合法的君王之外,若另定一个君王,这势必是与合法的君王为敌。我们既明白至高无上的神,要求我们对祂存最高的敬意,以此敬意来统治我们的心,使一切别的爱都隶属於此,免得我们惹动祂的忿怒(理性的世界中的情形必是如此,否则神就不能维持道德的统治);那么,我们若故意另立君王来统治我们,向他交心,且不断地如此行,就不免在我们心里激起对神的敌意。这就表明那不对众生,而只对一社团所有的爱,不能列为真美德。若说它具有真美德,同时又与真美德为敌,那岂不是荒唐之说么。
三、那不爱众生而只爱社团的私爱,结果不仅对善良之爱的最高对象有反对之趋势,而且它本身也必成为那对象的仇敌。姑且撇开结果不谈,而只就它的本质来说,它乃是与我们所当敬重之最高对象大大作对的。因为它将私自的对象高抬於那无限伟大的对象之上,以之为至上。它将那本身无限高贵的众生置於次要的地位,使至高的公众对象处於无限卑微的自私对象之下。这实在是大大地鄙视它,反对它,将是非颠倒,违反那至高无限的利益,并尽我们所能的,叫这至上的利益,隶属一种无限卑下的利益之下。这是一种敌对行为。人若抬高一个臣民於其君王之上,立之为君王,而以君王为臣民,他即是与君王为敌。
可见爱心,若只限於一社团,而不顾到众生,就显然不是真美德。不问这一社团范围如何扩大,人数或多或少,若它只包括众生无限渺小的一部分,便与那包括众生的整体无可比拟。因此,对任何受造者,或任何一群受造者的爱,若不隶属於对至高无上者的爱,就不能列为真美德。
从此又可见,神的美德,主要地必是在乎神对自己的爱,或说在於神一体中之三位相互间所必然有的永存之爱,即彼此间无限强烈的互相倾慕。我们不用多说,就足以证明,美德就其根本的性质而言,是在乎心中对众生存仁爱心;然后按照个体所有的生存和美的程度去发挥爱。从上所说,神对受造者之美意与仁爱,就必是隶属於神对祂自己的爱,又是由之而来。
受造者彼此间之爱,是以对神之爱为根由;为了明白这一点,我们只要详细思考所已经论到的:那就是,对任何受造者的爱,若是从倾心爱神而来,它就足以称为善良的爱。因为我们上面曾说过,人对个体所表示的爱,凡是由倾心爱众生所产生的,就是善良之爱。但是,有如上面所说,对众生存仁爱之心,和对神有至高之爱,实际上是一件事。所以,对任何受造者的爱,若是从这种倾向而来,就是善良的。然而我们不一定每次感觉到,我们对受造者的爱,是起於对神的爱,或起於想到了被爱者与神有什么相似,相符,相合的地方。
我们为要知道对受造者的爱,是否由於对神的至高之爱而生,就不如自问:我们的爱,在种类和程度上,是否与神创造我们和万物之目的相符合么?我们的爱,是否与神在创造和管理世界上对受造者所施的爱相符合么?是否符合那作万物之初因和最高管理者之神用以顾及受造者之幸福,使之隶属於神以自己为最高目的之下的心么?因为受造者的真美德,诚然是在於他们最高的优美,和那使他们所以与创造主的意念相符的。但是,凡事的真善所在,乃是它能达到它所以受造的目的。所以,凡心性与神所以创造有道德性之人的目的相符的,就得称为有良好道德的人。但如前所表明的,神创造有道德性的人,其究竟目的也必是神所以创造万有的究竟目的,因为道德世界,显然是世界其他一切之目的。那没有生气和心性的世界,是为那有理性和道德的世界而创造的,正如一幢房子,是为人居住而建造的。
由此可见,一颗真善良的心,既是以爱神为主,第一就必以求神的荣耀为最高的究竟目的。这包括下数项:表达神的完全所有的果效;向世人表彰神的荣耀;将神的无穷丰富传授给人;以最高的敬爱来对待神,且以神为乐;并将这些适当地表达出来。至於善良的心,若以爱来对待受造者,它就求那受造者的益处,叫受造者认识神的荣美,与神合而为一,顺从神,敬爱神,并以神为乐。在这些行为中,所显出对众生的这种合一之心,真可称为美德;换句话说,即是真实的恩典和真实的圣洁,只有这种心才是真美德。
小结论:由此可见,各种宗教或道德哲学,论到对人类的爱及其他各种有关的美德,虽在好些方面讲得很好,然而它们若没有将对神最高的敬爱作为基础,没有将其他一切美德与此相联系。并隶属於其下,就不得称为真哲学,而是根本有残缺的。人们所有任何其他对人的仁爱或慷慨,以及其他以美德著称的道德品格,若不也有那居於它们之上,统治它们并为它们所依靠的爱神之心,那么它们就都算不得真美德或真宗教。从一般的原则来说,凡不是以神为始为终的,都不得算为真美德;从一般的行为来说,凡不以领略神的至高尊贵荣耀为第一根源,不敬爱神,不尊祂为最高目的的,都不得算为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