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第九条诫命所禁止的有损我们自己名誉的事是什么?
回答:第九条诫命禁止以下有损我们自己名誉的事:
1.
作任何使自己在世人中间有臭名,损害我们自己名誉的事,比如犯奸淫,偷窃、诈骗,以及任何羞辱主名,也给我们自己带来羞辱的卑鄙、邪恶之事。
“与妇人行淫的,便是无知,行这事的,必丧掉生命。
他必受伤损,必被凌辱。
他的羞耻不得涂抹”(箴6:32,33)。
“我儿啊,不可这样。
我听见你们的风声不好。
因此,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我曾说,你和你父家必永远行在我面前。
现在我却说,决不容你们这样行。
因为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
藐视我的,他必被轻视”(撒上2:24,30)。
2.
一切虚浮自夸的事,不管是吹嘘我们自己本来没有的恩赐,还是为我们已经拥有的恩赐而自夸,都是自己降低自己的身份,使我们自己在上帝和那些更有见识的基督徒的眼中看为轻贱。
“爱是不自夸。
不张狂。
不作害羞的事”(林前13:4,5)。
“空夸赠送礼物的,好像无雨的风云”(箴25:14)。
“凡自高的必降为卑,自卑的必升为高”(太23:12)。
3.
对自己作假见证,本来无罪却责备自己有罪,否定上帝赐给我们的恩赐和美德,想方设法减弱自己的名望,以此使自己排在那些上帝已藉着恩典而救赎出我们的人之列。
“不可让人因着故意谦虚,就夺去你们的奖赏”(西2:18)。
4.
没有任何必要,缺乏判断和审慎,张扬自己所具有的各样软弱,招致那些恶人的嘲笑。
问4:第九条诫命禁止我们行哪些损害他人好名声的事?
回答:第九条诫命禁止我们行以下损害他人好名声的事:
1.
起假誓、作伪证、诬告人,或者自己作伪证,或者教唆他人作伪证,以损害他人。
“谁都不可心里谋害邻舍,也不可喜爱起假誓。
因为这些事都为我所恨恶。
这是耶和华说的”(亚8;17)。
“你该知道,末世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
因为那时人要专顾自己,贪爱钱财,自夸,狂傲,谤讟,违背父母,忘恩负义,心不圣洁,无亲情,不解怨,好说才言,不能自约,性情凶暴,不爱良善”(提后3:1——3)。
“凶恶的见证人起来,盘问我所不知道的事”(诗35:11)。
“作假见证的,必不免受罚。
吐出谎言的,终不能逃脱”(箴19:5)。
“他们又耸动了百姓,长老,并文士,就忽然来捉拿他,把他带到公会去,设下假见证说,这个人说话,不住的糟践圣所和律法”(徒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