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的拯救(4)

问13:基督祭司的职分与礼仪律之下祭司的职分有什么不同?
答:1. 在律法之下的祭司是按亚伦的等次为祭司;而基督是按麦基洗德的等次为祭司,作为人,他没有父,作为上帝,他没有母。 (来7:1——20)
2. 律法之下的祭司仍然是有罪的;但基督是圣洁的,他完全没有罪。 “像这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原是与我们合宜的。” (来7:26)
3. 律法之下的祭司有许多,因为都是必死的;但基督是他等次的唯一大祭司,他长久不更换。 “那些成为祭司的,数目本来多,是因为有死阻隔,不能长久。 这位既是永远常存的,他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 (来7:23,24)
4. 律法之下的祭司分别为圣,就任祭司,并不起誓;但基督是起誓立的。 “至于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稣是起誓立的。 因为那立他的对他说:主起了誓,决不后悔,你是永远为祭司。” (来7:21)
5. 律法之下的祭司的职任是可变的;但基督的祭司职任是不变的。 “祭司的职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须更改。 这位既是永远长存的,他祭司的职任就长久不更换。” (来7:12,24)
6. 律法之下的祭司献很多祭,献上牛羊和祭牲的血;但基督只是一次献祭,将自己献上,而且是献上他自己的血。 “也不是多次将自己献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带着牛羊的血进入圣所。” (来9:25)“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上帝的右边坐下了,”(来10:12)
7. 律法之下的祭司不但为他人的罪献祭,而且也为他们自己的罪献祭;但基督的献祭只是为他人,因为他自己没有罪。 “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来7:27)
8. 律法之下的献祭是基督献祭的预表,本身并不足以除罪,也不会超过其中所见到的基督而蒙悦纳;但基督献上自己为祭,却是预表之事的本体,本身就能除罪,因为这祭本身就是蒙悦纳的。 “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 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 因为他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 (来10:1,4,14)
9. 律法之下的祭司代表人民在圣殿中来到上帝的面前,而这圣所是人手所造的;但基督是在天上为我们显在上帝面前。 “因为基督并不是进了人手所造的圣所(这不过是真圣所的影像),乃是进了天堂,如今为我们显在上帝面前。” (来9:24)
10. 律法之下的祭司只担任祭司职分;而基督是限制、祭司和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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