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本名为《男同性恋研究》的书中,三位作者写道:“个人隐私对‘直男’而言是特权,对男同性恋则是柜子。”(Vincent、风间、河口,1997:94)我想在这句话上再加上一句,“个人隐私对女性而言是法外之地”。
我之所以特意使用“法外之地”这一语气较重的词是有缘由的。这是因为公民社会的法虽然可以统管个体之间的关系,但并不适用于私领域。也就是说,私领域虽然属于公民社会,却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处于公民社会的“外部”。因此,家人、恋人这种在私领域中属于“亲密关系”的人,他们甚至都算不上是组成公民社会的“个体”。
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将弥漫于眼前的迷雾拨开,弄清楚“亲密关系”中那些颠覆我们想象的暴力行为的结构了。在公领域中情节严重的施暴本应被视为“犯罪”,但在私领域中,它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那些施暴者在人格上往往从未与受害者分离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经常会被看作是他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的惩罚或伤害。这样的人在人格上十分依赖妻子,他会辩解说:“打在你身,痛在我心啊”。但是,妻子根本不是丈夫人格的一部分,更别提是他身体的一部分了。受到伤害、感到痛苦的只是他人的身体罢了。
女性主义的展开是从“个人的即政治的”这个口号开始的。它给予了女性巨大的力量,帮助她们跨越那座名为个人之事和隐私的高墙。一直以来,domestic violence(家庭暴力)被当成“两口子吵架,连狗都不理”的事,被大家熟视无睹。sexual harassment(性骚扰)也被当成“个人之间的感情纠葛”,尽量避免第三者的介入。很多受害女性一直默默忍受着,还觉得“这是我的错”“对方平常不是这样的”。当我们跨越那座“隐私的高墙”,让她们开口讲述自己的生活经历时,就会吃惊地发现女人竟然拥有如此多“作为女人”的共通性。
无论是近乎强奸的性行为还是丈夫的施暴,其实这些都不是“我的错”,也不是“我误会对方了”。生而为女与生而为男的差异感在历经数百年历史的沉淀后,终于通过我口中的“个人经历”爆发出来。当女人和男人赤裸相对时,即便就比喻层面来说,男人也并不是“赤裸”的。因为“床笫之间”(河野,1997,2000)并不是什么“赤身裸体的自由之地”,也不是什么“历史与社会的真空地带”。
女性主义的口号“个人的即政治的”,在历经四分之一个世纪的洗礼后,如今终于更进一步,走到了“私领域是由公权力所建构的”这一层面上。公领域,即公权力的领域,指的就是政治。私领域是由公权力,也就是政治所建构出来的。这就意味着,私领域里存在着私领域政治和私领域权力。政治并不只是指公领域中那个大写的“政治”。福柯之后,权力已经变成一个与身体、话语相关的微观政治概念了。
如果私领域指的就是拒绝公领域权力介入的“神圣领域”,即私领域权力所支配的“神圣领域”,那么私领域可以说是私权力在公权力缺席下肆意横行的“法外之地”。
我想解开的谜团是,公权力与私权力这种相互勾结、合谋的关系是怎样形成的。但当我们尝试去解开时就会发现,这个问题本身十分简单。二者都是父权制权力的产物,它们有着首尾一贯的连续性。
公领域权力是“男性同盟”(Tiger,1969=1976)在同性社会性欲望(homosocial)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而私领域权力,则用来保障这个男性同盟正式成员的权利。塞吉维克(Sedgwick,1990=1999)定义下的“homosocial”(男性同性社会性欲望)有别于“homosexuality”(同性恋),是分析“heterosexual”(异性恋的)男性气质的强大武器。异性恋男性通过压抑男人之间的同性恋——homophobia(同性恋憎恶、恐同)——来建立彼此之间同一性的纽带(homosociality)。而“heterosexuality”(异性恋)则是指,男性彼此分配作为客体的女性的一种制度。
如上所述,塞吉维克有力地论证了男性同性社会性、恐同以及厌女症这三者之间的联系。因此,如果要成为一个能“独当一面的男人”,那么他至少要统治一名女性。就像那句俗话说的那样,“区区老婆都没法驯服,还算什么男人”,这句话向我们如实展现了父权制与男性之间的同盟关系。
国家和私领域处于公民社会的外部。美国史学家琳达·克贝尔有一部著作,书名颇具深意,叫作《宪法未保证女性作为淑女的权利》。(Kerber,1998)在这本书中,克贝尔通过对兵役与公民权关系的历史考察,证明了国家暴力与私领域暴力对公民而言都不被视作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公民”指的是“一等公民”。由于肩负着兵役,他们获得了行使国家所独占的暴力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对他们在公民领域中非武装化的补偿,公权力赋予他们在公领域施暴的权利,以及在私领域无节制地施暴的权利。
实际上,由于美国允许公民私人持枪,所以公民不是完全非武装化。这就意味着,私领域暴力的表现方式可以是扣动扳机,比如案情发生戏剧性反转的O.J.辛普森杀妻案。比起拳头和刀,枪支的杀伤率自然要更高。因此美国社会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配偶指的就是最有可能杀害你的人”。这可不是什么玩笑话。那根连接着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动机之线”在近来的后现代型犯罪中已不复存在,而在古典式动机的杀人里,配偶犯罪的概率是最高的。
私领域不遵循公民社会中的法,它是“法外之地”。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思考,很多谜团就迎刃而解了。丈夫的劳动与妻子的劳动的“交换”并不遵循公民社会中“市场交换”的原则。而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性行为也不符合公民社会中的双方同意的原则。有“双向性义务”的地方就存在着完全统治对方的性(sexuality)的可能,而且当然是强者对弱者行使该权利。正因如此,“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强奸行为”很难以犯罪事件立案。此外,配偶还依法有权控制对方的性(sexuality)在婚姻外部的实践。
在私领域中,丈夫、恋人所展现出的绅士风度不过是专制君主偶尔心血来潮的施恩而已。可能有一天,他们的态度就突然发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许多家庭暴力的事例都在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那个施暴的丈夫最初并不是这样的,他是从某个节点开始,在某种因素的刺激下突然变成了那个暴力的人。而这里的“某种因素”往往是他本人的失业或妻子的独立。也就是说,在夫权的优势地位未被撼动时大度宽容的丈夫一旦陷入某种危机,就有可能开始出现暴力倾向。而“暴力”则是为了再次确认无法撼动的权力关系。这就好像在说“我就是要让你的身体认识到,你的地位比我低……”。
如此想来,其实私领域暴力已被深深铭刻在男性气质的定义中。长久以来,我一直有这样一个疑问:无论是在社会层面还是个体层面上,为什么是“遭受暴力的妻子”而不是那个“施暴的丈夫”被认为患了疾病呢?反而是那个遭受到暴力且无法从中挣脱的妻子常常在心理学、心理咨询的领域中被认为患上了一种名为“依赖共生”(co-dependency)的疾病。也许,这并不是什么“心理疾病”,而是一种“想要离婚却无法离婚”的“制度缺陷”罢了。
反观“施暴的丈夫”,他们既没有患上一种名为“暴力依赖”(倘若真的有“依赖共生”这种心理疾病,那么隐藏在其背后的必定是名为“暴力成瘾”的心理疾病)的疾病,也没有被当作犯人监禁起来,更没有因为深受心理疾病的困扰而咨询心理咨询师。倘若暴力是“男性气质”的核心,那么我们对“男性这种病”的认知也太匮乏了。在日本,近年来终于陆陆续续出现了一些“针对男性的非暴力研讨会”,但这类研讨会屡屡受挫。究其原因,很多当事人并不觉得自己的状态是一种“病”。而精神疗法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当事人把自己当成一名病患去向治疗者寻求治疗。虽然人们逐渐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即便如此,它仍是一种“没有加害者(因为加害者自己并不这样认为)的犯罪行为”。
在公民社会里(尽管是公民社会,不,应该说正因为是公民社会),如果说私领域暴力是男性公民(其隐私权得到保护的一群人)的男性气质的核心,那么想要揭露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实在任重道远,而解决这个问题也会是一路荆棘。
为此,第一步就是要将私领域暴力视为一种犯罪行为,而这就意味着要瓦解隐私。换言之,公民社会中的公共规则要同样适用于私领域,私领域不能成为行使公权力的例外,也就是要承认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在美国,这种将私领域暴力视为犯罪行为的动向早已开始。而在日本,终于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专家虽然小心翼翼兼顾着各方的反应,但还是“大胆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心理咨询师信田佐代子曾这样写道:
谁才能介入一组关系之中,打破封闭的家庭呢?我知道这样的建议会遭受批判,但还是要说:应该让“公共机构”介入到家庭关系之中。目前,我能想到的可以实际运作的第三方应该就是包括我们在内的一些专家以及公共机构吧。……公共机构以及拥有国家资格认证的人要接受国民义务的嘱托,打破隐私,以拯救受害者为己任。(信田,2000:193)
在我看来,信田这种客气的要求看上去略显谨慎,但这种瞻前顾后的姿态是有其原因的。这是因为走在最前面的美国已经出现了反弹的巨浪,认为那都是专家捏造的病理,是对无罪之人的栽赃。反对公权力介入隐私的力量十分顽强。这些力图让私领域免受公权力惩罚的反对力量还会用各式各样的理论来武装自己。他们的理论有倡导“公民自由”的古典式论调,也有打着后现代主义旗号的“个人的即个人的”的口号。
说到专家,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关于乱伦、性侵问题的虚假记忆综合征(False-Memory Syndrome)。当乱伦、性侵受害者好不容易才从创伤性记忆中恢复的时候,那些顶着专家头衔、拥有权威的人却质疑他们撒谎。所有试图侵犯父权制神圣领域的举动一定会遭到强烈反击。特别是像日本这样社会变化缓慢的地方,一种新兴的主张在被充分理解并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之前,总会遭到反弹性言论的肆意暗算。
隐私是公民社会赋予男性公民的特权。身处近代转折点的我们宣告,企图使近代延续下去的任何行为都是反动的。作为公民特权的隐私已就此终结,应当被瓦解,但我们不希望因此导致私领域被进一步国家化。